一、同性恋是性变态吗?——来自国内首例同性恋问题名誉权纠纷的报道(论文文献综述)
贾长旺[1](2021)在《我国同性恋群体人身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陆颖珊[2](2020)在《我国性少数群体的权益保障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社会对性少数群体的性倾向、性别表达、性别认同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容易产生对性少数群体的污名、歧视与欺凌现象,导致性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必要推动我国社会关注性少数群体的生存现状和权益问题,创造一个有利于性少数群体充分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社会环境。该论文主要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与实践情况,研究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制度。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性少数群体在人身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权益保障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有相关立法的缺失、权益表达途径不畅通、权益救济机制不健全等法制原因,也有来自社会各界的原因,同时也存在性少数群体的自身原因。结合以上问题及成因,并对境外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及借鉴,从而探索我国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制度的构建,提出进行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性少数群体权益表达机制、建立健全性少数群体权益行政与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性少数群体法律服务体系等制度构建建议。
刘佳荣[3](2020)在《跨性别媒体形象构建研究 ——以澎湃新闻的跨性别主题报道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包容度不断提高,跨性别群体的媒体形象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呈现。媒体能否客观公正地构建跨性别媒介形象,对跨性别者自我审视与认同、与其他社会群体沟通交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研究旨在从框架理论的角度出发,通过审视跨性别群体形象进入公众视野的历史发展,选取澎湃新闻为研究样本,分析跨性别媒介形象及其背后呈现的认知原理和传播机制,揭示从客观现实、到媒介现实、再到心理现实过程中人们的认知偏差,从而提出重塑形象的对策。本文选取澎湃新闻跨性别主题报道,收集并梳理2014年至2020年的182篇报道样本及108个人物形象样本,导入框架理论范式,运用内容分析与话语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新闻文本的来源、主题、词汇、修辞和叙事等方面,探究跨性别媒介形象、建构框架及形象再现中出现的认知偏差。研究发现,澎湃新闻中跨性别的媒介形象可分为四种典型形象,其中最为频繁再现的是“受难者”和“正面典型”形象,“维权”形象出现,负面形象被淡化。相较于以往报道,在减少歧视与污名上有了较大改善,是以出现对跨性别媒介形象塑造的转向。进而,研究针对跨性别媒介形象的“再现”,对传者与受众出现的认知偏差进行分析,探讨了社会认知偏差可能造成对跨性别媒介形象重塑的不利影响。最后,提出改进跨性别主题报道、重塑跨性别媒介形象针对性的对策。
张一帆[4](2019)在《性别自主决定的法理思考》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跨性别者接受性别重置手术的权利已被法律所确认,但这并不等同于跨性别者可以自主地决定其性别。按照自我认同,而非身体器官的样态来承认性别才是跨性别者获得自由和尊严的关键。因此,本文通过对法的二元性别范式进行重构,基于国内外性别自主决定的法律承认现状,提出“性别自主决定权”。性别自主决定权是指,自然人以自我认同为标准,自主决定自己的性别并获得法律承认的权利。定义自己的性别认同和自由地进行性别表达,是性别自主决定权的两项重要内容。此项权利的实质,是挑战既有的二元性别范式,追求对自我身体的掌控权和自我生活方式的选择权。法律应确认自然人的性别自主决定权,不再将接受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改变性别标记的必要条件。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性别自主决定权的理论基础,阐释了性别何以自主决定。首先,借用福柯在《性史》中对性别制度的考察,重新审视了法的二元性别范式。随着后现代反主流、反规训的思潮,性别制度受到了极大冲击,逐渐走向解构,出现了多元的、流动的性别观念,为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提出提供了法哲学基础。其次,在多元性别观中对性别进行再定义,简要介绍了“跨性别”及相关概念,为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提出提供了性学与社会学基础。第二章性别自主决定的法律承认,是性别自主决定权的现实基础,包含性别自主决定的国际进程与国内立法、司法领域中的权利状况。随着国际上LGBTI运动的持续开展,跨性别者权利逐渐被视为国际人权,不少国家都采用了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模式。当前,我国国内法对跨性别者权利的部分内容予以肯定,如健康权和“变性权”,法院也确认了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这两项权益的一般人格权地位。但根据相关调研,现有法律制度仍然不能全面、有效地保障跨性别者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为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提出提供了现实基础。第三章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提出,在理论与现实基础上,运用新兴权利的逻辑证成方法,对该权利的内涵进行解读,并从现实性与正当性两个面向进行分析。首先,对权利内涵进行解析,与“变性权”进行对比,它强调不将医疗程序作为先决条件。其次,用现实状况说明性别自主决定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真问题。最后,以人的多样性为逻辑起点对该权利进行证成。由所涉利益为基本利益推出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并对可能涉及的权利公共性问题进行回应。
薛家琪[5](2019)在《生殖正义:论跨国代孕在国际人权法下的正当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代孕作为一项蓬勃发展的全球性业务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跨国代孕背后同样牵涉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并引起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关注。跨国代孕的正当性是探讨该领域其他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而国际人权法为跨国代孕的正当性探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目前,各国立法中关于代孕的立场主要包括绝对禁止代孕、完全允许代孕、有限开放代孕、以及对代孕未作规定等四种情形。国际上尚无关于跨国代孕的条约或协定。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建议制定国际法规则来规范代孕行为,以切实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代孕,它致力于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架构桥梁,从而使跨国代孕符合既定的人权标准。跨国代孕中与代孕母亲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子宫商品化与剥削妇女,与代孕子女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买卖儿童与代孕子女无国籍、无法定父母。代孕使代孕母亲子宫商品化的观点较为片面,因为代孕母亲的利他心理或使子宫商品化之说成为无源之水,且代孕母亲主观上并不认为其人格尊严受到损害。代孕导致剥削妇女的观点亦难以成立,一方面在于其固有的逻辑缺陷,另一方面则在于金钱并非所有代孕母亲的唯一动机。代孕不等同于买卖儿童,因为代孕的目的和代孕报酬的客体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对买卖儿童的规定。跨国代孕可能会使代孕子女无国籍、无法定父母,但可以采取有关措施来保障代孕子女身份方面权利的实现。国际人权法中的生育权、尊重隐私和家庭权、组建家庭权为求孕父母实施跨国代孕行为提供了依据。代孕是目前保障某些不孕不育夫妇生育权实现的唯一方式,既然生育权是一项人权,那么现有国际人权法必然提倡及保障该人权的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尊重隐私和家庭权赋予了求孕父母与代孕母亲之间建立私人关系的自由;而其中的组建家庭权则意味着不孕不育夫妇可以通过代孕来生育子女,从而成立他们的家庭。另外,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男同性恋伴侣同样可以通过代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组建家庭权,并使自己的隐私和家庭生活受到同等尊重。代孕母亲的身体权则为代孕母亲参与代孕行为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人格尊严的提升。对于跨国代孕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可以从国际层面制定跨国代孕公约来予以规范,而我国也应在立法上酌情开放代孕,以符合国内的现实需要。
郑铨[6](2018)在《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研究 ——基于大数据的文本挖掘》文中提出同性恋是在人类文明历史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的性行为方式,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已经实现了同性恋的“非罪化”与“非病理化”,但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等原因众多社会公众对同性恋是持排斥、歧视或反对态度的,我国同性恋者依然忍受着道德舆论的误读、谴责以及不公正的社会待遇。为了解同性恋者的生存环境、剖析社会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现状,以及为改善我国性教育状况、帮助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性观念、消除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的误解与歧视、提高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水平、争取同性恋者平等的生存空间、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借鉴与参考,本研究以新浪微博为数据源,采用大数据与文本挖掘技术,对新浪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进行研究。本研究采用自编爬虫程序结合新浪官方API爬取了新浪微博中从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共1,983,875条与同性恋相关的微博文本数据,通过数据清洗后,利用大数据Hadoop+Spark集群采用机器学习KNN算法对1,704,711条有效文本数据进行了文本挖掘,利用R语言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总体及认知、情感、行为倾向成分上的表现进行了深入考察。研究发现:1.微博用户近7年对同性恋的态度在总体上非常消极;从态度各成分来看,微博用户近7年对同性恋的认识非常不科学、对同性恋的情感评价与接纳程度均比较消极。2.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总体态度、认识科学度、情感评价及接纳程度近7年(2010年至2016年)呈现出越来越积极的变化趋势。3.微博用户对同性恋态度总分及各成分在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地域等人口统计学变量上均存在显着差异。性别方面,女性用户对同性恋的总体态度及情感反应上的积极程度高于男性用户、在认识水平与接纳程度上低于男性用户。年龄方面,在对同性恋的总体接纳程度上,少年用户高于青年、中年和老年用户;在对同性恋的认识科学度上,中年用户高于少年与青年用户,且少年用户和老年用户显着高于青年用户;在对同性恋的情感评价上,中年用户、老年用户的评价更为积极,且中年用户比青年用户要高。受教育水平方面,接受中等教育的用户在对同性恋的总体态度、情感评价、接纳程度上都要高于接受初等教育、高等教育的用户,且在对同性恋的认识科学度上高于接受高等教育的用户;而接受高等教育的用户对同性恋的情感反应比接受初等教育的用户更加积极。地域方面,在对同性恋的总体态度、认识水平上,东北地区的用户高于其他6个地区的用户;在对同性恋态度的认知科学度上,西北地区的用户高于华东地区的用户,华东地区的用户高于其它4个地区的用户;在对同性恋态度情感评价的积极程度上,华南地区的用户高于其他6个地区的用户,东北地区和西南地区的用户高于华东、华北、西北等地区的用户;在对同性恋态度的接纳程度上,东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用户显着高于华东、华北、华中、华南地区的用户,华中地区、西南地区的用户高于华东、华北等地区的用户。
史梓敬[7](2018)在《凤凰网同性恋新闻报道的框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学家李银河根据金西调查推算出同性恋者大约占我国人口总量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虽然占比少但总数不容忽视。然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同性恋只能作为社会边缘群体存在。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以及社会风气的改变,国内外的一些同性恋群体通过游行等方式呼吁社会对同性恋的关注和尊重,表达争取权利的强烈诉求,不仅得到了民众的支持,也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媒体日益关注同性恋群体,相关报道增多,而研究媒体对于同性恋的报道也成为了必要。因此结合框架理论,对凤凰网2015—2017三年来295篇有效的同性恋新闻报道进行内容分析,重点研究三年来凤凰网同性恋议题报道的框架特点和变化趋势,探究凤凰网在同性恋群体报道时是否遵循客观、公正的新闻原则,对该群体是否存在刻板印象。研究结果显示,凤凰网关于同性恋的新闻报道总体上客观公正,没有刻意丑化同性恋群体,逐步摆脱以往“污名化”的刻板印象,走向客观。但与此同时,凤凰网存在着报道议题偏向、消息来源不平衡,同性恋医学领域议题建构不深刻等问题。最后根据研究结果对新闻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张家威[8](2017)在《中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 ——以德沃金思想为视角》文中认为随着国际社会同性恋运动的兴起,同性恋权利保护在大多数国家都有了长足进步。中国社会虽然对于同性恋的接受程度有所提高,但是这一群体依然处于社会的边缘,他们的权利一直没有明确的、直接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以德沃金理论为视角对中国的同性恋群体权利保护问题进行论证,并就同性恋权利法律保护作出了初步探索。文章除了引言与结语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同性恋群体的概况进行介绍。结合现有的研究结果和论文写作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情况,发现中国同性恋的群体规模在4000万左右,同时通过对一些热点事件和新闻的研究发现,虽然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接受程度有所上升,但是在当下社会中,大多数人仍带有对同性恋的排斥或偏见,而这也是中国同性恋群体面临的社会困境。第二部分以德沃金的理论为视角对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进行正当性证成。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观告诉我们同性恋这一群体有权利受到平等的对待,同时德沃金对于道德多数和道德强制的批判也告诉我们,不能因为同性恋不被社会大多数道德所接受就拒绝对同性恋就进行权利保护,因为多数人的道德观也有可能是偏见的,最后德沃金提出法律必须体现原则,因为原则才是真正的扞卫少数人的权利,这也为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视角的论证。第三部分指出中国同性恋群体面临困境问题。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法规和一些典型案例的研究发现同性恋群体面临“立法上的区别对待”以及“在司法中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挑战”,接着对社会现象和热点新闻进行梳理发现同性恋群体面临着“同妻权利的保障困境”和“艾滋病在同性间的蔓延”;最后回归到同性恋群体本身,去研究同性恋这一群体自身的权利诉求以及权利诉求的困境。第四部分探讨中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路径,提出在中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护应该遵循“反歧视立法——公法权利保护——私法权利保护”的路径。在反歧视立法环节中应当在宪法中确立同性恋群体反歧视条款;在公法权利保护环节,刑法和行政法都应当对同性恋和异性恋进行同等的规制和保护,最后在私法保护领域的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中应当逐步实现与异性恋同等的承认和保护。
李云芳[9](2017)在《同性恋者的风险认知、心理健康与风险行为及其媒介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社会是日益复杂化的风险社会,信息技术的变革为风险信息的广泛和高速传播提供了有力的外部保障,并大大加速了风险的社会化。同性恋者的特殊性,使其所面临的风险更具高危及独特性。本研究以传播学理论为基础,对以健康风险、成就风险、社交风险、权利风险、社会风险为主的同性恋风险传播进行分析。研究还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采用实证调查方式,从同性恋者对风险认知、心理健康、风险行为三个角度探讨同性恋风险信息对同性恋者的传播效果。研究发现,受访者对媒体的使用和依赖程度较高,多数受访者为中重度互联网用户;受访者的风险认知整体不高,认知程度随风险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受访者的心理情绪较为乐观,与风险认知存在负相关关系;受访者对风险的行为则多表现为理性或消极不抵抗。同性恋风险的社会放大和同性恋者对风险信息的选择性接触等原因使得风险信息传播对同性恋者“效果有限”。提高同性恋者的媒介素养,改善媒介传播环境,整合社会组织力量,完善政府风险管理能力对降低同性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汤晓江[10](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二、同性恋是性变态吗?——来自国内首例同性恋问题名誉权纠纷的报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同性恋是性变态吗?——来自国内首例同性恋问题名誉权纠纷的报道(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性少数群体的权益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2 我国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 |
2.1 我国社会对性少数群体的认识 |
2.2 我国性少数群体的生存现状 |
2.3 我国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3 我国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3.1 人格尊严容易受到损害 |
3.2 婚姻家庭权诉求尚未得到立法支持 |
3.3 平等就业权难以得到保障 |
3.4 医疗卫生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
4 我国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4.1 我国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法制原因 |
4.2 我国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社会原因 |
4.3 我国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自身原因 |
5 域外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制度概述及借鉴 |
5.1 专门立法保障 |
5.2 婚姻家庭权的法律保障 |
5.3 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
5.4 其他反歧视、保障平等权方面 |
6 我国性少数群体权益保障制度的构建 |
6.1 性少数群体权益立法保障 |
6.2 建立健全性少数群体权益表达机制 |
6.3 建立健全性少数群体权益行政与司法保护制度 |
6.4 完善性少数群体法律服务体系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跨性别媒体形象构建研究 ——以澎湃新闻的跨性别主题报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设计 |
2.跨性别人群的概念与社会认知 |
2.1 跨性别群体及“去病化”过程 |
2.2 性别相关概念 |
2.3 跨性别群体生存现状 |
3.国内跨性别主题报道的历史发展 |
3.1 国内媒体报道的历史演变 |
3.2 国内媒体报道的现状描述 |
3.3 跨性别报道平权意识缺失与问题呈现 |
本章小结 |
4.跨性别群体媒介形象的新闻框架生产 |
4.1 跨性别主题报道的基本情况 |
4.2 取景框架:跨性别主题报道的内容分析 |
4.3 叙事框架:跨性别主题报道的话语分析 |
本章小结 |
5.跨性别群体媒介形象“再现”的认知偏差 |
5.1 从客观现实到媒介现实——话语制作中的传者认知偏差 |
5.2 从媒介现实到心理现实——受众认知偏差 |
5.3 由部分跨性别群体权利意识缺乏引起的认知偏差 |
本章小结 |
6.跨性别报道的转向与形象重建 |
6.1 提升报道质量,减少话语生产偏差 |
6.2 改进报道策略,促使受众认知结构逆向迁移 |
6.3 明确报道意义,实现正确舆论引导 |
结语 |
尾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性别自主决定的法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0.2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0.3 研究方法及写作思路 |
0.4 论文创新点 |
第1章 性别自主决定的理论基础 |
1.1 性别制度的重构 |
1.1.1 二元性别范式的形成 |
1.1.2 性别去范式——走向多元 |
1.2 性别与跨性别 |
1.2.1 性别的再定义 |
1.2.2 跨性别 |
第2章 性别自主决定的法律承认 |
2.1 性别自主决定的域外保护 |
2.1.1 国际共识 |
2.1.2 国外立法 |
2.2 我国法律中的性别承认 |
2.2.1 性别身份的选择 |
2.2.2 性别标记的变更 |
2.2.3 与跨性别者医疗相关的规定 |
2.3 “跨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 |
2.3.1 基本案情 |
2.3.2 案件评析 |
第3章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提出 |
3.1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内涵 |
3.1.1 对“变性权”的肯定与超越 |
3.1.2 自主决定与法律承认 |
3.2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真实性分析 |
3.2.1 跨性别群体的边缘地位 |
3.2.2 现实紧迫性 |
3.3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正当性分析 |
3.3.1 逻辑起点:人的多样性 |
3.3.2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基本权利性质 |
3.3.3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公共属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生殖正义:论跨国代孕在国际人权法下的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创新之处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跨国代孕概述 |
第一节 代孕及跨国代孕 |
一、代孕的含义及常见情形 |
二、跨国代孕的界定 |
第二节 关于代孕及跨国代孕的立法 |
一、国内法层面 |
二、国际法层面 |
第二章 跨国代孕的争议 |
第一节 与代孕母亲有关的争议 |
一、代孕与子宫商品化 |
二、代孕与剥削妇女 |
第二节 与代孕子女有关的争议 |
一、代孕与儿童买卖 |
二、代孕子女无国籍、无法定父母 |
第三章 跨国代孕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生育权 |
一、生育权的学理界定及各国立法规定 |
二、国际社会对生育权的立场 |
三、求孕父母生育权的行使及实现 |
第二节 ICCPR中的尊重隐私和家庭权、组建家庭权 |
一、尊重隐私和家庭权 |
二、组建家庭权 |
第三节 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 |
一、同性恋者平等和非歧视权利的产生及发展 |
二、同性恋者平等和非歧视权利的司法保护 |
第四节 身体权 |
一、身体权的学理界定及立法规定 |
二、代孕母亲的身体支配权 |
余论:构建国际跨国代孕公约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外文论着类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研究 ——基于大数据的文本挖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研究综述 |
2.1 态度的研究 |
2.1.1 态度的概念 |
2.1.2 态度的测量及相关研究 |
2.2 同性恋的研究 |
2.2.1 同性恋的概念 |
2.2.2 对同性恋态度的研究 |
2.3 大数据在心理学中的应用及相关研究 |
2.4 文本挖掘的研究 |
2.4.1 文本挖掘的主要研究方向 |
2.4.2 文本挖掘的一般过程 |
2.5 文献简评 |
3 研究设计 |
3.1 研究目标 |
3.2 研究假设 |
3.3 研究内容 |
3.4 研究方法 |
3.5 研究工具 |
3.6 研究程序 |
4 微博文本挖掘 |
4.1 微博文本大数据的获取 |
4.2 微博文本数据预处理 |
4.2.1 微博文本数据的清洗 |
4.2.2 微博文本数据训练数据集人工标注 |
4.2.3 微博文本数据中文分词处理 |
4.2.4 微博文本特征表示与提取 |
4.3 微博文本数据自动分类 |
4.3.1 微博文本数据自动分类KNN算法的具体步骤 |
4.3.2 基于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的微博文本数据自动分类 |
5 研究结果 |
5.1 近7年微博用户对同性恋态度的总体及态度各成分得分情况 |
5.1.1 近7年微博用户对同性恋态度在态度总体及各成分上的得分情况 |
5.1.2 近7年微博用户对同性恋态度在全国各省市的得分情况 |
5.1.3 近7年微博用户对同性恋态度在全国主要城市的得分情况 |
5.2 近7年微博用户对同性恋态度的变化趋势 |
5.3 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人口统计学变量上的差异 |
5.3.1 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性别上的差异 |
5.3.2 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年龄上的差异 |
5.3.3 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受教育水平上的差异 |
5.3.4 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地域上的差异 |
6 讨论 |
6.1 近7年微博用户对同性恋态度的总体及态度各成分得分情况分析 |
6.1.1 近7年微博用户对同性恋态度的总体得分情况分析 |
6.1.2 近7年微博用户对同性恋态度在全国各省市及主要城市情况分析 |
6.2 近7年微博用户对同性恋态度的变化趋势分析 |
6.3 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人口统计学变量上的差异分析 |
6.3.1 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性别上的差异分析 |
6.3.2 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年龄上的差异分析 |
6.3.3 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受教育水平上的差异分析 |
6.3.4 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在地域上的差异分析 |
6.4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7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7)凤凰网同性恋新闻报道的框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对象及原因 |
1.研究对象 |
2.选取凤凰网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
(三)文献综述 |
1.国外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历史与现状 |
2.国内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历史与现状 |
3.新闻传播领域中的同性恋研究 |
(四)研究目的、方法与样本说明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方法 |
3.研究样本说明 |
一、同性恋和框架理论概述 |
(一)同性恋 |
1.“同性恋”的定义 |
2.同性恋群体存在的社会现状 |
(二)框架理论相关概述 |
1.框架理论的渊源和内涵 |
2.框架理论的相关研究 |
二、凤凰网同性恋议题报道框架分析 |
(一)类目建构 |
1.类目建构的原则 |
2.类目建构的种类 |
(二)数据统计与分析 |
1.整体分析 |
2.同性恋报道地域分布 |
3.2015—2017年凤凰网同性恋议题内容分析 |
4.2015—2017年凤凰网同性恋报道体裁分析 |
5.2015—2017年凤凰网同性恋报道倾向性分析 |
6.2015—2017年凤凰网同性恋报道消息来源选择分析 |
7.凤凰网同性恋报道版块分布情况 |
8.纵向小结 |
三、凤凰网同性恋议题报道的个案分析 |
(一)个案分析的方法 |
(二)典型报道的个案分析 |
1.《河南一男子因同性恋被家人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19天》的框架分析 |
2.《湖南现“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登记遭拒起诉民政局》的框架分析 |
3.《称教材“污名”同性恋秋白状告教育部案二审开庭》框架分析 |
4.《遭电击治疗同性恋:很多同志迫于父母压力去“治疗”》框架分析 |
(三)个案分析的总结与归纳 |
四、结论与建议 |
(一)凤凰网同性恋议题报道的框架特点总结 |
1.报道角度失衡,内外有别 |
2.报道议题偏向 |
3.消息来源不平衡 |
(二)基于凤凰网同性恋主题报道框架研究的建议 |
1.媒体应加强社会责任感,树立多元化视角报道 |
2.同性恋群体应积极争取话语权 |
3.政府部门: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中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 ——以德沃金思想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综述 |
一、中国同性恋群体概述 |
(一)概念界定 |
(二)同性恋的群体规模 |
(三)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境遇 |
二、德沃金理论下同性恋权利的正当性证成 |
(一)自由主义平等观——同性恋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道德多数与道德强制——同性恋群体权利保护的道德辩护 |
(三)原则论——同性恋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
三、中国同性恋群体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立法上的区别对待 |
(二)司法领域中法律适用面临的挑战 |
(三)“同妻”的权利保障困境 |
(四)公共卫生安全面临的威胁 |
(五)同性恋群体的权利诉求通道不畅 |
四、中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 |
(一)反歧视立法 |
(二)具体权利的立法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同性恋者的风险认知、心理健康与风险行为及其媒介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文献综述 |
2.1 同性恋相关研究 |
2.2 风险传播相关研究 |
3 研究方法 |
3.1 研究目的 |
3.2 研究内容与假设 |
3.3 研究设计 |
4 受访者人口统计基本情况 |
4.1 年轻化,男女比例接近 |
4.2 学生群体集中,文化程度较高 |
4.3 收入分布不均,未婚者居多 |
5.同性恋风险传播的特征 |
5.1 多维的同性恋风险传播信息 |
5.2 泛化的同性恋风险传播者和传播媒介 |
5.3 能动的同性恋风险传播受众 |
6 受访者的风险认知 |
6.1 风险的认知维度 |
6.2 受访者对风险的基础认识 |
6.3 受访者对风险的认知程度 |
7 受访者的心理行为 |
7.1 受访者的心理健康 |
7.2 受访者的风险行为 |
8 结论和建议 |
8.1 结论 |
8.2 建议 |
8.3 研究局限性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10)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同性恋是性变态吗?——来自国内首例同性恋问题名誉权纠纷的报道(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同性恋群体人身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贾长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我国性少数群体的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 陆颖珊. 暨南大学, 2020(08)
- [3]跨性别媒体形象构建研究 ——以澎湃新闻的跨性别主题报道为例[D]. 刘佳荣. 暨南大学, 2020(12)
- [4]性别自主决定的法理思考[D]. 张一帆. 湘潭大学, 2019(02)
- [5]生殖正义:论跨国代孕在国际人权法下的正当性[D]. 薛家琪.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6]微博用户对同性恋的态度研究 ——基于大数据的文本挖掘[D]. 郑铨. 四川师范大学, 2018(12)
- [7]凤凰网同性恋新闻报道的框架研究[D]. 史梓敬. 渤海大学, 2018(12)
- [8]中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 ——以德沃金思想为视角[D]. 张家威.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9]同性恋者的风险认知、心理健康与风险行为及其媒介影响因素研究[D]. 李云芳. 暨南大学, 2017(02)
- [10]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