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艰难的历程——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海东[1](2021)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探究》文中认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萌芽于2006年,但在2014年国家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该项制度才进行了深度构建。截至目前也就是短短六载而已,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有关国家机关在六年间发布了十一部规范性文件对该项制度进行设计。一方面大量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得该项制度的土壤不再那么贫瘠,以一种规范性强制力的方式促使该项制度在我国的落地生根。法律援助工作站、受案数量,援助范围都在逐年扩大,越来越多的被追诉者得到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截止2018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73957个,其中依托司法所设立的39526个,在看守所设立工作站共2526个,依托人民法院设立的工作站3117个。(1)但另一方面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更新过快,使得一些文件内容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比如办公场所的设置,应当进行挂牌和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具等,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此外这些规范性文件大多数都以部委名义发布,主要是指导性意见,缺乏法律的强制力。本文正是写于这些相关文件频繁出台的背景之下。第一章主要是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概括性描述,包括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来源,目前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立法文件,二是相关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从规范层面规定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程序建议权、量刑建议协商参与权、签署具结书的在场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此外本文拟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权利进行比照分析,主要是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比较,因为他们之间在诉讼权利构建上存在相似,在寻找他们之间的差异之后,从类比中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可行的建议。第二章主要介绍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运行问题研究。主要存在着法律定位不清、相关诉讼权利缺失、基础的保障性措施不健全等问题。第三章主要是对国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建构的一个考察,重点是对英国和日本的考察,在世界范围之内英国是率先在国内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日本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国内经济复苏艰难期间,就开展这项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制度并得到长足有效的发展。第四章主要是对前述提到的有关问题,提出一些完善该项制度的拙见。
杨树[2](2021)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
王嘉铭[3](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郭恒[4](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提出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武小琳[5](2017)在《刑事拘留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拘留在我国刑事程序中具有极高的适用率,对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刑事拘留仅由侦查机关决定,决定与执行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且最长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达37日;在实践中,刑事拘留被滥用现象屡见不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因此,刑事拘留长期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批评和质疑。在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学术界的建议大多未得到认可,与刑事拘留相关的规定表现地异常稳定。在强制措施制度整体法治化程度提高的背景下,刑事拘留已经成为刑事程序法治化的短板,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差距较大。本文从刑事拘留的概念辨析与重构入手,分析刑事拘留的立法规定、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之间存在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澄清通说观点对刑事拘留的误解,重新界定了刑事拘留。通过对现行法中的刑事拘留制度进行规范分析,对适用量最大、暴露问题最充分的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保障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最低标准”,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四章,约17万字。第一章,刑事拘留制度的规范分析,全面梳理现行法律中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将刑事拘留界定为由侦查主体单方面决定,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制度是一整套完整的生态系统,包括刑事拘留的审查、决定和执行全过程,涉及侦查机关在此期间进行的多项侦查活动,关乎侦查权力运行与犯罪嫌疑人权利行使、内部权力控制与外部权力制约的动态平衡。在此期间,辩护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需要有效实现,告知、通知、不得刑讯逼供等侦查机关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刑事拘留制度体现出侦查初期侦查机关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态度。刑事拘留前,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多采用传唤、拘传以及留置盘查(继续盘问)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在经过人身检查、信息采集以及讯问之后,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呈请审查批准刑事拘留。在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内部,包含五个层级、涉及不同部门分工合作的审批程序已经建立。在历次立法改革中,刑事拘留的期限不断被延长。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刑事拘留的原因及其他诉讼权利,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并在不被监听的条件下会见律师。2012年《刑事诉讼法》从明确侦查机关禁止性义务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仍保留了“如实回答”条款,二者之间存在较明显的矛盾。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这是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第二章,刑事拘留制度的实证分析。刑事拘留是侦查实践中适用率最高的强制措施,总体适用率超过百分之九十;在不同地区,适用率受到侦查机关案件处理方式及惯例、刑事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影响而出现地区差异;在同一地区,涉嫌犯罪的严重性、该类犯罪的发案频率、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及在案发地的社会关系、案件的侦查取证难度是侦查人员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影响因素。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由于侦查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和改进,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延长刑拘期限的现象仍然突出,总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呈缩短趋势;刑事拘留后变更为逮捕的情况有所减少,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况增加。实践中,一线公安民警在接到报警时并不区分案(事)件的性质,统一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后再判断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办理相应手续。讯问是审查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工作,根据讯问结果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侦查民警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完成刑事拘留的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刑事拘留需要经过侦查民警——本部门法制员——侦查部门负责人——法制民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五级审批”。这种内部审批起到了一定的控权作用。在长期的工作中,法制民警对刑事拘留的审核已形成较统一的工作方式和证据要求。近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使工作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都要求缩短刑拘期限,从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章,刑事拘留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英国的警察拘留制度以拘留警官的特别设置、详细的程序规定、完善的权利保障为特点。法国的拘留制度在争议中经历多次改革,在国内和国外双重压力下改造完善一项备受苛责的制度,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德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比例原则的影响下注重公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在侦查初期各国刑事程序中均有由侦查主体决定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用于决定是否继续羁押或保释嫌疑人的制度设计。区域性和全球性人权公约要求与刑事拘留有关的国内法应具备可预见性、确定性的品质,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依法进行。有关当局承担告知、迅速将被追诉人带见法官等积极义务;被追诉人享有多项诉讼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最低标准”的目的在于防止公权力恣意侵犯个人权利,任意或非法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司法现实与国际公约关于侦查初期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原则性要求也存在差距。第四章,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在前三章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建议。刑事拘留涉及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需要从宪法的角度重视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构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人身自由保护模式。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全盘统筹、科学规划完善方案。参考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在具体措施方面,本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构想:(1)立法上明确刑事拘留的地位和功能;(2)合理设计到案措施体系,构建针对现行犯的无证拘留措施,明确规定传唤、拘传的适用对象,完善非现行犯到案制度;(3)完善刑事拘留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建立对刑事拘留的司法监督机制;(4)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措施;(5)完善对违法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以增强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的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刑事拘留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彭江辉[6](2016)在《论死刑案件有效辩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刑事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对辩护制度中辩护权行使和律师诉讼地位的保障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后,都开始进一步关注辩护质量的标准和救济问题。如何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的数量和质量,如何维护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标准,如何在程序上提供被追诉人因为辩护律师不当行为引起的不利后果的救济途径,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有效辩护是当务之急。有效辩护制度,以辩护权的充分享有为前提,强调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刑事辩护。从内容上说它规定了律师辩护行为的质量标准,规定了国家有职责和义务为获得有效辩护提供配套的保障,也规定了因为受到无效辩护影响的被追诉人获得救济的途径。从实践角度上来看,深入探讨有效辩护制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从理论角度上来看,深入研究有效辩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我国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尚未深入,基本都是从程序性违法的角度和律师责任的角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从被追诉人的角度针对被追诉人案件审理本身因为律师没有尽到合理称职义务从而给被追诉人造成不利影响提供救济。鲜有人从被追诉人的角度探讨辩护行为的质量是否符合有效性的标准,鲜有人从被追诉人的角度探讨律师没有尽到合理称职义务的辩护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对被追诉人案件审理所产生的影响。因为死刑案件刑罚的不可逆性,被追诉人应当有权获得相比普通的刑事案件更为有效的刑事辩护,因此本文拟研究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制度,以期有利于控制和慎用死刑。本文从保护被追诉人辩护权利的角度,应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美国和中国刑事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制度,评价律师辩护行为的质量。本文从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交待研究的主题和方法路径、目的与意义等;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有效辩护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人权保障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宪法司法化理论等;第三部分主要是梳理有效辩护的历史发展,通过有效辩护制度在两大法系的的历史变迁,并从历史发展中得出有效辩护的基本结论;第四部分主要介绍美国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制度,包括美国死刑案件有效制度的概况和内容、无效辩护审查之诉等,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第五部分主要涉及我国死刑案件辩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并剖析产生上述问题背后的原因;第六部分在比较美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基础上,做出构建我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框架的取舍以及构建我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何借鉴和适当引进美国有效辩护制度,使有效辩护制度,尤其是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总之,我国应该在充分研究美国死刑案件辩护标准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死刑案件辩护标准制度的合理之处,结合中国死刑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先行出台中国的死刑案件辩护标准。但应该注意的是,我们也必须为死刑有效辩护标准制定相应的责任机制,也即,为规范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行为,应当为辩护失职设定相应的责任机制,当辩护律师的行为不符合有效辩护的标准时,辩护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同时,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应当有程序性的救济,以冲抵辩护人不当辩护带来的损失,否则被告人的辩护权在设置之外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陈在上[7](2016)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刑事诉讼的端口,侦查阶段无疑是权力与权利冲突最激烈的阶段,然而,在冲突的表象下所恒久涌动着的则是立法者、司法者与理论研究者何以平衡权力运行与权利保障的纠结。倘若将冲突视为侦查阶段权力与权利互动的自然属性,那么平衡两者之间的对抗关系就是一种必须从制度层面予以回应的价值判断。诚然,理性制度的设计绝非简单的价值判断,而是深嵌于一个国度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以及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之中,并须以与时俱进的开放心态去接受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洗礼的动态生成过程。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完善也不例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便是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身份的“名归正传”,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此并非“名至实归”。有关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法律规定依旧存在一些未能撼动的“老问题”,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具体内涵的规定上,也较多地揉进了实务部门的意见,例如,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立法表述上呈现“列举式否定”与“总览式肯定”的“纠结”状态,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与阅卷权制度依旧徘徊在法门之外。程序法是适用法。囿于规则自身与运行环境的双重羁绊,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立法规定有再次沦为“制度花瓶”的风险。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被写入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作用的虚化导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以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背景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研究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五章展开论述,具体如下:第一章为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法理基础,旨在探究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得以生成发展的正当性根基。研究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制度得以发展完善的诸多法理根基中,无罪推定原则与程序正义理论最具有本源性意义!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并非为整个刑事法律体系构筑起一个崭新的法律推定规则,而是旨在从法律上假定刑事被追诉人在生效裁判做出前理应处于的“无辜状态”。为此,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由控诉方负严格证明责任,并充分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理念,据此成为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得以具体化为理性规则的基石,并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程序正义理论在分权制衡的过程中,实现了追诉样态的诉讼化,在动态的适用过程中,为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及其配套制度的实质化提供了路径保障,并为裁判结果提供最大限度的社会心理认同。第二章论述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及其完善,意在解读侦查阶段最惯常适用的权利样态及其实践效果,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路径。研究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上,2012年《刑事诉讼法》最大限度地解决了其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在肯定律师凭“三证”会见以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兼顾追诉犯罪的需要,区别案件性质及证据收集的特殊性,规定“三类”案件的“会见许可制度”。而且,从实践运行情况来看,此次关于律师会见权的立法规定也极大地提高了普通刑事案件的律师会见效率。然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立法的重心,仅在于解决辩护律师“会见难”的弊病,却忽视了犯罪嫌疑人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即便是在看似高效的普通刑事案件的会见中,也存在会见权实现的滞后性与立法的僵化问题;“会见许可制度”的决定权赋予渴望穷尽一切手段获取控诉证据的侦查机关,就难以摆脱其“以权力方便运行”的逻辑思维,而惯常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此举无疑架空了会见权的实际效果。此外,侦查阶段较低的辩护率更是釜底抽薪般架空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立法宏旨,再加上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立法上看似取得巨大进步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实质上仍然难以摆脱犯罪嫌疑人“精神慰藉”的尴尬命运!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具体而言:应当理顺其权利归属,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为核心重塑律师会见权制度;明确普通刑事案件会见的及时性;细化“会见许可制度”的操作标准;以核实证据为重心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在权利救济方面,短期内应当强化驻所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而从长远来看,应当确立信赖原则、细化侵权的不利后果,以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第三章论述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及其完善,旨在揭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本质及其实现的理想路径。研究认为:关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2012年《刑事诉讼法》作了模糊处理,甚至不惜以该法第36条的列举式“遗漏”与第40条的辩护人“告知义务”之间发生文理冲突为代价。不仅如此,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依旧是讳莫如深。立法模糊与司法规避也导致了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对侦查阶段律师是否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呈现出不同的理解,甚至完全相悖的认识。但本研究认为,即便是我国立法明确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尤其在我国现有的司法语境下,辩护律师也难以、怯于、怠于实现作为一种“资格型权利”或“亚权利”的调查取证权。理论界痴迷于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明确与实践魅力,其症结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将刑事被追诉人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混同于辩护权;二是疏忽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能力与动力;三是对国家专门机关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过度信赖。在“强制性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缺位”与“书证中心主义”审判模式没有得以根本改观的当下,与其执迷于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赋予,不如研究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实现与保障机制。因此,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关键,绝非是让辩护律师如何亲力亲为地调查权证,而是完善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尤其是如何实现侦查机关辅助其实现调查取证。第四章论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其他主要权利及其完善,旨在进一步解读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有法定内容及其完善路径。在侦查阶段,除了上述权利值得深入研究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与增设的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其他诸项权利亦不容忽视。囿于篇幅所限,本章主要选择性地针对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申诉、控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提出辩护意见以及侦查终结前提出辩护意见等,辩护律师较常使用或犯罪嫌疑人较为关切的权利作有针对性的研究。研究认为:立法应当将取保候审明确界定为权利保障型强制措施,对被追诉人拒绝适用取保候审的权力应由中立的裁判者行使,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成取保候审信息共享平台,预防被适用取保候审者逃脱的风险,同时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以提高侦查人员等适用取保候审的积极性。立法应当进一步增强申诉、控告程序的可操作性,完善辩护律师参与机制。立法只有将非法证据排除集中于审前会议程序,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才能回归其“反制”侦查取证行为,以实现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立法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悉权、回复权、质证权,并在保障批准逮捕主体的客观中立性方面做出努力。在完善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方面,应当确立侦查终结前告知制度、赋予辩护律师完整的阅卷权、建立有效的侦辩沟通机制。第五章论述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扩充问题,旨在进一步丰富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具体内容。当下,我国正处于全面开启依法治国的转型时期,更须具有前瞻的眼光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具体内容查漏补缺,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保障人权、实现公正的价值理性。囿于篇章所限,本部分主要从律师在场权、阅卷权、构建始于侦查程序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等方面展开论述。研究认为:律师在场权理论上的成熟与实践中的暗淡透视了其运行与口供依赖、诉讼文化、沉默有罪的推定以及有利可图的制度选择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还存在同质的权力主体与模糊的适用时间等特殊困境。尽管如此,我国还是应当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以缓解“配合制约”原则“失灵”所导致的裁判者在事实认定方面所承受的风险与压力,也有利于弥补“强制性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缺位”导致的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不畅等缺憾。本研究主张赋予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但并不主张该权利被普遍适用,其理想图景应当是:“嫌疑人享有律师在场的权利,更有自愿放弃的制度选择”。否则,律师在场权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侦查程序中,难以摆脱要么“立法缺位”要么“实践失灵”的尴尬命运。鉴于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的紧迫性,犯罪嫌疑人的阅卷权原则上应由辩护律师代为行使,且以批准逮捕作为辩护律师全面行使阅卷权的临界点,以羁押作为嫌疑人依法行使阅卷权的临界点,并对后者的阅卷内容做出适当限定。依此,既能降低居高不下的羁押率,又不至于过度损伤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需要。构建始于侦查程序的公设辩护人制度,重拾国家法律援助义务,并通过矫正辩护服务的过度商品化带来的正义偏离,最终实现全民法律援助的均等状态。实证研究数据表明,在我国构建始于侦查程序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在此过程中,须进一步厘清公设辩护人的诸多争点问题。
李伯华[8](2012)在《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完善与保障》文中研究指明侦查阶段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会见权不仅有利于强化律师的辩护职能、监督侦查权、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更对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侦查阶段会见权的规定还函待完善,直接导致了我国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难以得到保证。在侦查阶段,律师能否有效的实现会见权,直接影响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律师只有在侦查阶段充分行使会见权,才能够从被控人那里获悉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到被控人是否受到过追诉机关的不当对待,并能够为被控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询与帮助,这也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辩护职能奠定良好基础。本文正是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契机,并以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析实践中导致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并提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完善构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共三万多字。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在现行法律的背景下,侦查阶段会见的难度之大。其中主要包括:会见当事人的批准审核困难;会见过程中所受限制太多;会见过程时刻被监督;当会见被侵犯时,缺少有效的救济;会见双方存有风险。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侦查阶段会见权的发展变革以及法理价值。首先我们对于我国侦查阶段会见权的历史进行了梳理,然后又详细的分析了切实保障侦查阶段会见权的意义所在。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根据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针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内容进行了评价,列举了诸多进步完善的规定,彰显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成果。但同时也分析了修改之后,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的不足。本文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性的提出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会见权的完善保障建议。改变不是指流于表面,应该是多方面的。我们要将宏观与围观相结合,实践与精神相统一,紧密联系我国的实际司法情况,总结出一套真正适合我国的好建议。
高海洋[9](2011)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理性思考》文中指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就是辩护人。基于控辩平衡、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考虑,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应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单独会见权和通信权。在现阶段,赋予律师侦查环节上的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与侦查权相冲突,不符合我国刑事司法环境,是不可取的。
尹晓红[10](2011)在《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与国家的紧张冲突与对峙,突出地反映了宪政框架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进退紧张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所具有的这种天然紧密关系决定了研究刑事诉讼法时必然关注宪法,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应用宪法、宪法性刑事诉讼法和宪法测震器的原因。获得辩护权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关财产、自由和生命的权利,是其诉讼权利体系的核心,因为它决定着被追诉人行使其它权利的能力。刑事诉讼进化的历史就是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得到彰显和发展的历史,而律师辩护是传统与现代刑事诉讼分野的标志。因此,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大都将获得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在我国,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刑事诉讼中剥夺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已揭露的冤案中总是对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的置之不理、对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对律师合理辩护意见的视而不见;更有许多律师因言获罪,刑法第306条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导致律师如履薄冰,不敢竭尽全力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辩护。另一方面,普遍存在对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性质的认识不清,导致对获得辩护是否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仍有争论。因此无法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提供正确的价值标准,以至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多的以一种简单化的方式来描述:要么以宪法为依据主张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规定一致,不需要进行改革;要么以宪法规定有缺陷为由,主张修改宪法,而缺乏深入研究。正是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这种紧密关系和获得辩护权之于被追诉人的重要性,以及我国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情况的不容乐观,尤其是对获得辩护权在宪法上的定位不清而导致的对获得辩护权基本权利性质的否定,决定了笔者将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在我国的保障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本文主要采用了规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与案例分析方法,以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案例和现象为逻辑起点,从分析我国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内涵、外延及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在我国的保障情况,剖析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与国家权力配置失衡的原因,并探讨如何合理配置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和国家权力,以及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条款实施的保障措施,从而达到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目的。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获得辩护权”分析了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内涵和外延。该规定意味着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即是“获得辩护权”而非“辩护权”。该规定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程序性基本权利,辩护是一种反驳责任而非证明责任,其本质是防御权。获得辩护权实质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实化和具体化。被追诉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享有该权利,侦查阶段由于是一种单方追究机制和一种线形构造,往往成为最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阶段,因此更应以被追诉人的获得辩护权来对抗强大的侦查权。获得辩护权的核心是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有效的标准是完整而充分。完整是指从获得辩护的适用范围来看,在整个诉讼阶段被追诉人都有权获得辩护;从获得辩护的行使方式来看,可以采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种方式。充分是指从效果来看,应该充分保障获得辩护权的行使,包括迅速告知权利、赋予律师广泛的权利、完整而平等的获得律师的辩护,注重辩护的实质性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宪法的人权原则是获得辩护权的价值论基础,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有无、大小是衡量一国人权保障水平的基本标准。法治原则是其制度性保障,法治国家的正当法律程序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证。宪法基本权利中的平等原则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其主体性基础,尊重人格尊严要求将被追诉人作为程序性主体对待,并进行无罪推定;平等原则要求平等对待被追诉人,因此应该为无力聘请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平等原则还要求平等对待控辩双方,为使二者达致平衡,应为弱小的被追诉人配置获得辩护权以对抗强大的控诉方。宪法序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其认识论基础,法官在控辩双方的相互交锋与辩论中发现案件真相,居中裁判,并做出公正的判决。第二章“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及成就”梳理了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及实施中所取得的成就。我国形成了以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体系。体现出对被追诉人的平等保护,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与控诉权的配置更趋合理化,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向更能制约国家控诉权的方向发展。第三章“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有效辩护为评价标准,分析了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为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违反了完整和充分辩护的要求。前者表现为侦查阶段、死刑复核程序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缺位,重实体性辩护轻程序性辩护;后者表现为刑事诉讼法中未确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而是有限的无罪推定原则,权利告知规定不完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难不利于律师提供有效辩护,法律援助不充分,对质权的缺乏增加律师有效辩护的难度,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法律救济和制裁机制不完善。问题之二为刑法第306条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造成消极影响,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范要求存在抵牾、不利于平等保护控辩双方、不利于保护辩护人和被追诉人的权利。问题之三为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存在冲突。刑事诉讼法中侦查制度内部扩大侦查权与缩小侦查权和增加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权之间的冲突,侦查制度对审查起诉制度的配合不足而张力有余,侦查制度的单方行政性与改革后按照诉讼的三角结果建构的审判制度的冲突,审判制度内部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中律师阅卷范围、会见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和律师职业豁免权规定的冲突;其它规范性文件中会见程序的冲突导致实施中各自为政。第四章“按照宪法要求完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首先分析了权力本位的法律观是导致刑事诉讼中的法权配置失衡的主要原因,权力本位的法律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与控诉权的严重失衡和国家权力分配和制约机制不合理,前者表现为强大的控诉权与弱小的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鲜明对比,后者表现为强大的侦查权、尴尬的检察权和弱势的审判权的格局。因此,应从改变权力主导型的法权结构出发配置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确立被追诉人完整而充分的获得辩护权。包括确立被追诉人侦查阶段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获得辩护权,实行程序性辩护;应由有权机关对刑法第306条的合宪性问题做出判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律师为有效辩护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合理辩护意见的有效采纳。在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协调方面,可以进行合宪性解释,作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解释,从而优先适用律师法。合理配置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要表现在从终极意义上理解公检法“互相配合”的规定、用正当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的理念约束国家权力、确立国家权力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职责、优化国家权力的配置。优化国家权力的配置表现为完善以法律监督权为核心的检察权,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从宪法层面理解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着眼于一般监督,这与树立审判中立和审判权威不存在矛盾。第五章“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条款实施的保障措施”认为应依循宪法确立的路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一方面用宪法解释重塑“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内涵和外延,而不需要进行宪法修改;另一方面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法监督制度,法院无权进行宪法监督,也不能适用宪法。合法性审查主要表现为尽快启动司法解释备案制度和完善侵犯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内的制裁机制。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宜建立无效辩护制度。
二、艰难的历程——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艰难的历程——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概述 |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依据 |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既有的诉讼权利 |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与其他类型律师诉讼权利的比较 |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运行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地位不明 |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缺位 |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措施不健全 |
(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经验不足 |
三、域外法律援助律师诉讼权利考究 |
(一)域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简述 |
(二)域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分析及其借鉴 |
四、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初步构想 |
(一)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 |
(二)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范围 |
(三)建设专业化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 |
(四)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4)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伦理学方法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四)个案研究法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2.1.1 沟通义务 |
2.1.2 阅卷义务 |
2.1.3 调查义务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刑事拘留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 刑事拘留的概念辨析及重构 |
一、刑事拘留的概念和特征的通说观点 |
二、对通说观点的反思 |
第二节 适用刑事拘留的程序 |
一、刑事拘留前的处置措施 |
二、刑事拘留的决定与执行程序 |
第三节 刑事拘留的期限 |
一、刑事拘留的期限及演变过程 |
二、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与刑期折抵 |
第四节 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 |
一、知悉刑事拘留的原因及其他诉讼权利和义务 |
二、辩护权与获得律师帮助 |
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
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
第五节 刑事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拘留立法定位不明,功能混乱 |
二、刑事拘留期限过长,期间缺乏外部监督制约 |
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对象及样本的基本情况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样本和访谈对象 |
第二节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基本情况 |
一、刑事拘留在实践中适用的主要特点 |
二、2012 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拘留适用情况的变化 |
第三节 刑事拘留在公安侦查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
一、基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拘留的流程分析 |
二、法制部门对刑事拘留的审核工作 |
三、常见案件类型中法制审核的要求与证据标准 |
第四节 刑事司法改革对刑事拘留适用的影响 |
一、刑事拘留的内部审批程序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完善 |
二、刑事拘留期限在速裁程序改革中进一步缩短 |
第五节 刑事拘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工具主义”观念根深蒂固,犯罪嫌疑人权利被忽视 |
二、滥用刑事拘留,甚至惩罚性适用刑事拘留 |
三、现有速裁和快速办理程序改革中存在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域外法中的刑事拘留制度 |
一、英国的警察拘留制度 |
二、法国的拘留制度 |
三、德国的拘留制度 |
四、美国的审前羁押制度 |
五、域外法律制度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完善的启示 |
第二节 与刑事拘留相关的国际准则 |
一、欧洲人权法中刑事拘留的标准 |
二、联合国人权法律框架中刑事拘留的标准 |
三、国际准则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完善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指导思想 |
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立法上明确刑事拘留的地位和功能 |
二、合理设计到案措施体系 |
三、完善刑事拘留的决定、执行和监督程序 |
四、加强对刑事拘留前及刑拘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
五、进一步完善对违法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论死刑案件有效辩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现状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路径确定 |
1.3.1 研究对象的确定 |
1.3.2 比较对象的确定 |
1.3.3 研究方法的确定 |
1.4 论文基本框架 |
第2章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
2.1 英美法系国家的历史考察 |
2.1.1 美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
2.1.2 美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评价标准的变迁 |
2.1.3 美国死刑案件无效辩护之诉制度确立 |
2.2 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考察 |
2.3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历史考察的基本结论 |
第3章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理论基础 |
3.1. 人权保障理论 |
3.1.1 人权保障理论的内涵 |
3.1.2 人权保障的价值分析 |
3.1.3 人权保障与死刑案件有效辩护 |
3.2 正当程序理论 |
3.2.1 正当程序理论的内涵 |
3.2.2 正当程序的价值分析 |
3.2.3 正当程序与死刑案件有效辩护 |
3.3 宪法权利司法化 |
3.3.1 宪法权利司法化的内涵 |
3.3.2 宪法权利司法化的价值分析 |
3.3.3 宪法权利司法化与死刑案件有效辩护 |
第4章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内容考察 |
4.1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判断标准 |
4.2 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审查之诉的内容 |
4.2.1 无效辩护审查之诉的申请主体 |
4.2.2 无效辩护审查之诉的举证责任 |
4.2.3 无效辩护审查之诉的程序后果 |
4.3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意义 |
4.3.1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积极意义 |
4.3.2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消极意义 |
第5章 我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构建的理念和现实基础 |
5.1 我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5.2 我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构建的理念基础 |
5.3 我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
5.3.1 我国死刑案件辩护制度的现存问题 |
5.3.1.1 我国死刑案件辩护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 |
5.3.1.2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难以建立 |
5.3.1.3 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
5.3.1.4 律师的辩护策略固化 |
5.3.1.5 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无法保证 |
5.3.2 我国死刑案件现存辩护问题的原因 |
5.3.2.1 我国死刑案件辩护缺乏统一的辩护标准 |
5.3.2.2 审前阶段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规定模糊 |
5.3.2.3 我国死刑案件辩护救济程序得不到保障 |
5.3.2.4 辩护律师权利行使在死刑案件中存在障碍 |
5.3.2.5 其他影响因素 |
5.3.3 新《刑事诉讼法》对有效辩护制度的促进 |
5.3.4 律师辩护方面的相关实践探索和试点 |
第6章 我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
6.1 我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评价标准的确立 |
6.1.1 域外死刑辩护制度及其启示 |
6.1.2 我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判断标准的确立 |
6.2 我国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审查之诉制度的构建 |
6.2.1 无效辩护审查之诉的申请主体 |
6.2.2 无效辩护审查之诉的审查主体 |
6.2.3 无效辩护审查之诉的证明责任 |
6.2.4 无效辩护审查之诉的证明标准 |
6.2.5 无效辩护审查之诉的审查结果 |
6.3 完善我国死刑案件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权利及制度体系 |
6.3.1 完善我国死刑案件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权利体系 |
6.3.2 完善我国死刑案件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制度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7)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研究的必要性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基本概念的厘定 |
五、本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无罪推定原则 |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解读 |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
三、无罪推定原则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 |
第二节 程序正义理论 |
一、程序正义理论的内涵解读 |
二、程序正义理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
三、程序正义理论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及其完善 |
第一节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的立法进步 |
一、明确辩护律师凭“三证”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会见权 |
二、明确会见权实现的及时性 |
三、明确会见不被监听 |
四、增设通信权作为会见权的必要补充 |
五、设置会见例外情形 |
第二节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的实施情况 |
一、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介入案件的比率 |
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行使的难易程度 |
三、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的行使次数 |
四、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的内容 |
五、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的效果 |
六、侦查人员对待律师会见交流权的态度 |
七、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的救济 |
第三节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会见交流权的权属存在立法错位 |
二、普通刑事案件会见交流权存在实践滞后性与立法僵化 |
三、“会见许可制度”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
四、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核实证据信息架空会见交流权效果 |
五、救济机制无以形成 |
第四节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的完善 |
一、明晰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的权属 |
二、构建普通刑事案件及时会见交流制度 |
三、细化“会见许可制度”的操作标准 |
四、以核实证据为重心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五、强化驻所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 |
六、确立信赖原则、细化侵权的不利后果 |
第三章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及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与实践 |
一、婉约的立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蕴含了侦查阶段有限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
二、冰冷的实践: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依旧步履维艰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境研判 |
一、势单力孤使其难以取证 |
二、危机四伏使其怯于取证 |
三、囊中羞涩使其怠于取证 |
第三节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的误区 |
一、过度渲染的理论基础:最高位阶的权利? |
二、过分估价的实践支撑:最有效力的防御? |
三、过于信赖的权力履行:最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 |
第四节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路径 |
一、扩大申请调查取证权主体 |
二、理顺接受申请调查取证的责任主体 |
三、强化专门机关不同意履行调查取证的主体责任 |
四、明确申请方的释明义务 |
五、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机制 |
第四章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其他主要权利及其完善 |
第一节 申请取保候审 |
一、基本内容 |
二、实践情况 |
三、存在问题 |
四、改进思路 |
第二节 申诉、控告权 |
一、基本内容 |
二、存在问题 |
三、改进思路 |
第三节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一、基本内容 |
二、存在问题 |
三、改进思路 |
第四节 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
一、基本内容 |
二、存在问题 |
三、改进思路 |
第五节 侦查终结前提出辩护意见 |
一、基本内容 |
二、实践情况 |
三、存在问题 |
四、改进思路 |
第五章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扩充问题 |
第一节 律师在场权问题 |
一、律师在场权的理论与实践悖论 |
二、实践反对理论的评析 |
三、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特殊难题 |
四、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独特功用、条件与路径选择 |
五、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运行环境 |
第二节 律师阅卷权问题 |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存在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
二、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难以形成的原因 |
三、一种制度的平衡:将批准逮捕作为辩护律师全面行使阅卷权的临界点 |
四、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实现有待于诉讼理念与侦查模式的变革 |
第三节 构建始于侦查程序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
一、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进步与不足之处 |
二、构建始于侦查程序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必要性 |
三、我国现阶段被追诉人缺少辩护律师的状况 |
四、构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 |
五、构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亟待厘清的几个争点 |
结语:认真对待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完善与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法律时代下侦查阶段会见之难 |
一、 会见当事人困难 |
二、 会见所受限制多 |
三、 会见时刻被监督 |
四、 会见被侵犯,缺少有效救济 |
五、 会见双方有风险 |
第二章 侦查阶段会见权在我国的发展脉络及意义 |
一、 侦查阶段会见权在我国的发展脉络 |
(一) 1996 年《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 |
(二) 新《律师法》之有关规定 |
(三)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阶段会见权之规定 |
二、 保障侦查阶段会见权的法理价值 |
(一) 保障人权 |
(二) 实现程序正义 |
(三) 实现控辩平等 |
(四) 保障辩护权 |
(五) 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行业发展 |
(六) 实现司法和谐,促进和谐社会 |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进步与不足 |
一、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进步 |
(一) 明确了侦查阶段的通信权 |
(二) 明确凭“三证”直接会见的范围 |
(三) 对凭“三证”会见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
(四) 明确会见不被监听 |
(五) 明确了对律师的救济措施 |
二、 修订后仍然存在的不足 |
(一) 会见起始时间过晚、会见交流的内容被限制 |
(二) 侦查结构不合理、控辩平等很艰难 |
(三) 缺少救济的具体措施 |
第四章 我国侦查阶段会见权的完善思考 |
一、 取消会见限制,扩大会见范围 |
(一) 保障一般案件的会见自由,确立自由会见原则 |
(二) 保障特殊案件会见权的行使 |
(三) 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充分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
(四) 赋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羁押人的会见权 |
(五) 被追诉人受到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时间应提前 |
二、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
(一) 加强“内部制约” |
(二) 加强“外部监督” |
(三)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三、 建立惩罚措施,对侵犯进行程序性辩护 |
四、 改变看守所的的行政归属 |
参考文献 |
(9)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理性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地位问题 |
二、律师的会见通讯权问题 |
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问题 |
四、律师的询问在场权问题 |
(10)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被追诉人未获得有效辩护的现象具有普遍性 |
二、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问题值得重视和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思路、主要内容与创新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获得辩护权 |
第一节 宪法文本中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一、是获得辩护权而非辩护权 |
二、获得辩护权是司法原则也是程序性基本权利 |
三、权利主体实质上是每个人 |
四、被追诉人在所有的诉讼阶段均享有获得辩护权 |
五、获得辩护权的核心是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 |
六、小结 |
第二节 获得辩护权的理论基础 |
一、人权保障原则是获得辩护权的价值论基础 |
二、法治原则是获得辩护权的制度性保障 |
三、平等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是获得辩护权的主体性基础 |
四、对立统一规律是获得辩护权的认识论基础 |
第二章 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及成就 |
第一节 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相关立法 |
一、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 |
二、律师法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 |
三、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对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保障 |
第二节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取得的成就 |
一、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取得的成就 |
二、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实施中的成就 |
第三章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不符合获得有效辩护的要求 |
一、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违反了完整辩护的要求 |
二、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违反了充分辩护的要求 |
第二节 刑法第306 条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造成消极影响 |
一、该罪名与宪法的规范要求存在抵牾 |
二、该罪名不利于平等保护控辩双方 |
三、该罪名不利于保护辩护人和被追诉人的权利 |
第三节 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相互冲突 |
一、刑事诉讼法内部的冲突 |
二、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冲突 |
三、其它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 |
第四章 按照宪法要求完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 |
第一节 权力本位的法律观导致刑事诉讼中法权配置失衡 |
一、国家主义与权力本位的法律观 |
二、国家控诉权与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间严重失衡 |
三、国家权力分配和制约机制不合理 |
第二节 合理配置被追诉人的获得辩护权 |
一、确立完整的获得辩护权 |
二、确立充分的获得辩护权 |
三、优先适用律师法 |
第三节 合理配置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 |
一、正确理解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的规定 |
二、用正当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理念约束国家权力 |
三、确立国家权力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职责 |
四、优化国家权力的配置 |
第五章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条款实施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依循宪法确立的路径保障被追诉人的获得辩护权 |
一、我国关于宪法监督的具体规定 |
二、重塑“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内涵和外延 |
三、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 |
第二节 完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
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
二、对司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艰难的历程——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探究[D]. 李海东.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研究[D]. 杨树. 安徽大学, 2021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4]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D]. 郭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5]刑事拘留制度研究[D]. 武小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6]论死刑案件有效辩护[D]. 彭江辉. 湘潭大学, 2016(12)
- [7]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研究[D]. 陈在上.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8]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完善与保障[D]. 李伯华. 贵州民族大学, 2012(02)
- [9]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理性思考[J]. 高海洋. 中国集体经济, 2011(18)
- [10]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D]. 尹晓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