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债市场周报

深圳国债市场周报

一、深市国债行情周报表(论文文献综述)

韩朝炜[1](2013)在《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三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三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第三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三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朱澄宇[2](2006)在《深证100ETF带来的投资机会》文中研究说明自2005年9月设计开发以来,历经数月,深证100ETF日前终于获准发售。ETF兼容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优点,具有交易成本低廉、管理费用较少、信息完全公开、标的权威可信的优势。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股市正逐步回暖,指数与指数化投资开始吸

声鸿[3](2006)在《投资问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南宁糖业短线逢高减持声鸿先生: 我持有G泰豪(600590)和南宁糖业(000911)2只股票,请问基本面如何,该如何操作?G泰豪是否有军工概念,多谢!! 您的读者王文韬

郭亚萍[4](2010)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中的政府行为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就其本质来讲,是一个信息市场,是一个以信息的制造、传播,并以证券信息为依据来进行相应市场行为的场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证券市场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建立起来。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深刻改变了国民经济和民众生活面貌。但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各种各样的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涉及证券市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随之产生。证券市场信息监管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重大案件,从建立之初的“管金生事件”到2007年的“网络带头大哥777”以及2008年的着名“股市黑嘴”汪建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2.5亿元天价罚款事件。这些事件的典型特征是涉案标的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涉及人员广泛。案件一个个被曝光,通过深入考察,我们发现,案件并不是孤立发生的,而仅仅是其中的典型,类似案件在我们的证券市场中是广泛存在的。这就引发了我们需要反思我们的监管体制。当前,我国现行的是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所谓集中统一指的是由中央政府授权,中国证监会代为集中行使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权,中国证监会及其下设机构统一行使监管权。这种模式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比较好的模式,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证监会这一监管机构和政府职能混合,出现政、监不分;证监会一权独大,侵犯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权,政、社不分;证监会处理证券市场信息违法中,存在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的倾向,其实是变相侵犯了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现象作出司法惩治的权力。本文认为,实践中的上述问题,可以解释我国证券市场出现如此严重的信息违法的原因所在,分析这些现象,我们可以提出,我国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上存在重大的理念认知和行为方式的误区。本文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信息监管弊端下出现的诸多问题的分类和梳理,归纳出其违法类型,通过对证监会的处理方式的梳理,得出其弊端所在。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仅仅要端正政府定位、理顺监管机构职能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强化行政执法能力,还要加强自律组织自身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道德诚信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高鹏[5](2004)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分析和实证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基金业的飞速发展,基金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全面客观地评价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变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其意义表现为增强基金投资者风险意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基金管理人的行业自律行为和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重要意义和指导原则,然后介绍了基金绩效评价的两大理论基础:Markowits均值--方差模型和CAPM模型,然后对影响基金投资绩效评价的三个重要因素即基金信息披露、基金净值和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了分析,接着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综合评价体系三方面对基金绩效评价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定量分析主要讨论了基金总体绩效和绩效成分两大方面。以美国晨星公司基金评级体系为例介绍了基金投资绩效综合评价体系。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文章对沪市25只封闭式基金2003年4月11日—2004年3月19日的投资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了一些很有意义的结论。实证研究表明,样本基金在评价期内的投资绩效全面超越了市场,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基金的综合绩效指标排名对不同的无风险收益率和市场基准的选取反应不敏感,且各种综合绩效指标排名情况基本相同;总体而言基金并不具备择时能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超额收益主要来自证券选择。

二、深市国债行情周报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深市国债行情周报表(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
    三、写作思路及篇章结构
    四、研究方法
    五、特色与不足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自律的法理分析
        一、自律、市场自律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二、自律的基本模式:自律组织与国家关系的视角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的传承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
        一、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神话的破灭
        二、政府监管:“有形之手”效用的质疑
        三、自律组织:“第三只手”力量的引入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第一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
        一、司法与司法介入
        二、司法的特性与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
        三、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必要性
    第二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限度
        一、司法哲学:在能动与克制之间
        二、介入限度:在自治与法治之间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诉讼风险
        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二、对交易所会员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三、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第三章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双重面相
        一、一波三折的欣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案
        二、公、私法交融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姓“公”抑或姓“私”难题
        三、私法人基因:证券交易所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
        四、公法人因素:证券交易所的公共机构性质
        五、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司法裁判
        六、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模糊的法律空间与案件类型选择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二元结构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利属性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与司法救济
    第二节 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及其思考
        一、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二、适用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的典型案例
        三、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以及不同的发展趋势
        四、Weissman 案引发的激烈争论
        五、对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制度的思考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概念的界定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分类及其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标准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一、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述
        二、判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理研究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功能优势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内在价值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
        五、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概述
        二、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实体性控制
        三、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程序性控制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第三节 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考察
        一、美国
        二、我国台湾地区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四、启示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自律规则接受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三、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
        四、司法审查的启动:直接起诉抑或附带审查
        五、司法审查的标准
        六、司法审查的效果:废止还是不予适用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法理基础及制约机制
        一、秩序、制裁及惩罚的基本体系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规范分析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边界及设定
        四、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运行的正当程序
    第二节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及其启示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五、启示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
        一、可诉性含义的理解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之障碍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障碍之克服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时机:穷尽先行救济原则
        一、境外限制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诉讼的实践
        二、行政救济制度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三、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的适用
    第五节 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强度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语境下的司法审查强度
        二、纪律处分事实的审查强度
        三、纪律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
第七章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
    第一节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
        一、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
        二、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之间的矛盾
        三、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的矛盾
    第二节 真实场景:权证纠纷典型案件解说
        一、涉及证券交易所权证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涉及权证创设问题的典型案例
        三、涉及权证信息披露问题的典型案例
        四、涉及权证行权问题的典型案例
        五、涉及权证规则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六、涉及权证公告内容问题的典型案例
        七、涉及权证交易受限问题的典型案例
    第三节 展望: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为”与“不为”
        一、司法应当有所作为
        二、司法应当保持审慎
    第四节 司法之外的努力:证券交易所自律制度的完善
        一、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
        二、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的改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4)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中的政府行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1 绪论
    1.1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关于证券信息披露的研究
        1.2.2 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
    1.3 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及结构安排
        1.3.1 研究方法
        1.3.2 理论基础
        1.3.3 本文的结构安排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
2 证券与证券市场信息
    2.1 证券和证券市场
        2.1.1 证券
        2.1.2 证券市场
    2.2 证券市场信息的种类和特点
3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演变与现状
    3.1 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演变
        3.1.1 初创阶段
        3.1.2 过渡阶段
        3.1.3 定型阶段
    3.2 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3.2.1 监管组织体系
        3.2.2 监管的主要对象
        3.2.3 监管的主要手段
4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4.1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违法的几种类型
        4.1.1 "网络带头大哥式"非法经营
        4.1.2 利用不对称信息优势牟取暴利
        4.1.3 "黑嘴"型传播市场信息
    4.2 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4.2.1 证监会监管职能存在越位、缺位和错位
        4.2.2 自律组织成为附庸
        4.2.3 监管能力不足、手段单调
        4.2.4 监管的无效性
5 国外主要监管模式及实践
    5.1 自律型监管模式
    5.2 集中型监管模式
    5.3 中间型监管模式
6 对策及建议
    6.1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的几条建议
        6.1.1 端正政府定位、理顺监管机构职能
        6.1.2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
        6.1.3 改变单一的"行政命令"型的监管方式
        6.1.4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6.2 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中其他相关单位的自我完善
        6.2.1 加强自律组织自身的建设
        6.2.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6.3 加强道德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7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个人简历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分析和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 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1.2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意义
    1.3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原则
    1.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绩效评价的现状
2 基金投资绩效评价的理论基础和定性分析
    2.1 基金投资绩效评价的理论基础
    2.2 影响基金投资绩效的因素的定性分析
3 基金投资绩效评价的定量分析
    3.1 影响基金投资绩效评价的三个重要因素
    3.2 基金投资绩效评价的指标分析
4 基金投资绩效综合评价体系----晨星基金评级
    4.1 晨星公司简介
    4.2 晨星基金评级体系
    4.3 晨星评级体系的局限性
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绩效评价的实证研究
    5.1 研究样本和相关指标的选择
    5.2 实证结果及分析
    5.3 研究结论
结束语
致 谢
参考文献
附录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附录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的课题研究项目

四、深市国债行情周报表(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D]. 韩朝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2]深证100ETF带来的投资机会[J]. 朱澄宇. 股市动态分析, 2006(08)
  • [3]投资问答[J]. 声鸿. 股市动态分析, 2006(01)
  • [4]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中的政府行为问题研究[D]. 郭亚萍. 郑州大学, 2010(05)
  • [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分析和实证研究[D]. 高鹏. 华中科技大学, 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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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债市场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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