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对码头作业费展开调查(论文文献综述)
卢英兰[1](2021)在《FOB贸易术语下承运人对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请求权基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码头作业费是集装箱班轮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向货方收取的用于补偿承运人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堆场至船边(装货港)或船边至堆场(卸货港)的集装箱操作费用。长期以来,船货双方关于码头作业费的争议不断,尤其是在装货港船上交货(freeonboard,FOB)贸易术语下,承运人是否有权收取装货港码头作业费以及应当向谁收取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界。
曹译文[2](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林志鹏[3](2016)在《航运竞争法视角下码头作业费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码头作业费争议一直是国际航运界中未能解决的问题。从2002年国际海运承运人在我国各港口收取码头作业费到2015年交通部发布公告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在这十多年间关于码头作业费的争议从未断绝。在这期间,交通部、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介入调查,但对争议的解决收效甚微。本文简要梳理了码头作业费争议在中国的发展过程,视角并不局限于码头作业费本身的法律属性,而是从航运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航运竞争法具体制度的分析,考察班轮公司收取码头作业费在航运竞争法下的合法性。最后分析码头作业费问题对我国航运竞争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意见。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航运竞争法的概述,主要内容是航运竞争法与一般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我国航运竞争法的立法现状。第二章总体阐述了码头作业费的基本问题,包括码头作业费的概念、码头作业费与其他海运费用的区别、码头作业费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码头作业费争议在中国的演进。第三章从竞争法的基本规则出发,从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相对优势地位角度论述实践中班轮公司在收取码头作业费过程中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四章讨论我国对码头作业费的管理现状,码头作业费争议产生的法律原因,并提出从法律途径解决码头作业费问题的几点建议。
王秋雯,姜政扬[4](2011)在《我国航运市场的垄断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之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以班轮公会集体收取码头作业费事件为代表的航运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破坏了我国航运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中国货主的利益。但我国现有规则却无法从根本上构建起足以支撑航运业发展的有效竞争法律体系,需要制订能够规制航运业垄断行为的航运反垄断规则。航运反垄断规则应当采用与现有《反垄断法》相接轨的框架和内容来制定,应当单行于我国正在制订的《航运法》中,且作为《航运法》的核心部分,其基本架构包括实体和程序两部分。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性以及由此衍生的垄断问题的国际性,在坚持该法域外效力的同时,也需以国际协作维持国际航运市场秩序、保护我国货主利益。
胡正良,郏丙贵[5](2007)在《码头作业费(THC)问题的初步解决与国际航运市场竞争规则的完善》文中指出随着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6年4月18日联合公布THC问题的调查结论,在我国长期存在的THC问题的争论获得了较圆满的解决。为了将来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后能够得到快速和有效的解决,本文总结了在我国THC问题产生的背景、争议的焦点,认为在我国THC问题的产生和解决的困境主要是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竞争规则的缺失。作者在对调查结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社会解决THC问题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竞争规则提出了设想。
仇晓黎[6](2007)在《收取THC(码头作业费)的合理性的研究》文中指出THC,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是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而产生的概念,从上个世纪80年代在欧美出现时就一直是船货双方的争论焦点。自2002年1月15日船方向货方开始在中国港口征收THC,船方和中国货方就此产生的纷争也一直争论至今,未有明确定论。船货双方都有其充分的理由收取或拒付。码头作业费,是指船方(承运人)向货方(托运人)收取的,为弥补船方额外负担的集装箱货物从集装箱码头堆场到船舷之间的操作费用而产生的一种额外费用。本文作者对THC的由来,THC产生的背景,做了详细地解释。在货方和船方的纷争之中,陈述了船方收取THC的依据,货方反对船方收取THC的依据。作者从多方面入手对收取THC的合理性做了详尽地阐述和评析:班轮公会与THC;THC与运费的关系;THC与船方的定价策略;THC对各方面的影响;THC的收取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如《国际海运条例》、《价格法》等;收取THC顺应国际惯例;收取THC,从海运费中剥离,是增加运费透明度等等……THC源于港口向承运人收取集装箱货物在港口作业的费用,船方有权利从货方得到补偿这一垫付的额外费用。本文作者也尝试性地对收取THC的合理性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纯粹就收取THC来说,根据THC不同于运费的性质,认为船方可以将THC从运费中剥离单独收取,船方也无须套用其他借口,必须如其所说做到“收取THC是弥补集装箱在港口的各种操作费用”。并真正做到合理与透明,正确将这些费用反映出来。另外,货方(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上要对THC费用加以关注,约定由哪一方支付装卸港的THC或者将其计入运费,然后在以后的运输合同中反应出来。最后,作者得出结论,码头作业费的收取具有合理性,码头作业费实际上是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应该由市场来决定行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中国应该加快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顺应国际惯例,及早建立健全我国航运法律法规,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地位。作者还对将来码头作业费在中国港口的收取做出了可行性的预测,码头作业费率会出现继续上涨的趋势。
於世成[7](2006)在《美国航运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美国《1916年航运法》确立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以来,该制度已成为各国航运法的基本制度。美国航运法规定的运价管理制度、无船承运人制度、受控承运人制度等具有特色。《1998年航运改革法》推动了国际航运市场放松管制,实现航运资源配置在更大程度上依靠竞争的、有效率的市场机制,减少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对航运资源配置的影响,成为上个世纪末以来其他国家国际航运法律制度改革的前奏。鉴于美国航运法在国际航运法律领域的开创性和美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美国航运法在国际航运法领域一直有着重要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研究美国航运法对于正确、全面地理解美国航运法律制度,维护和发展中美两国正常的双边海运关系,提高我国航运立法水平,健全我国航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美国航运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满足美国国际航运市场和美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从《1916年航运法》到《1984年航运法》,再到《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发展过程表明,政府对国际航运市场的干预有一个“度”的问题,市场是航运资源配置的基础。美国航运政策具有优先保护货主利益、平衡船货双方利益、鼓励本国航运业服务于出口贸易、限制外国竞争者等特点,美国航运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该国航运政策的价值趋向。美国航运法确立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通过反垄断豁免实现国际航运市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地位和利益上的基本平衡。同时,美国航运法强调国际航运市场的有效竞争,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除反垄断豁免制度外,美国航运法还包括运价管理制度、远洋运输中介人制度、受控承运人制度、实施程序的一般性规定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美国航运法的价值观通过隶属于国会的独立执法机构——联邦海事委员会来实现。联邦海事委员会具有健全而合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制定了操作性很强的各项实施细则,以保障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联邦海事委员会通过战略目标和实施措施逐步推进航运法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战略目标和实施措施的实现需要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和实施程序等的保障。我国航运竞争法制建设远不能适应我国国际航运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中韩黄海协定》、《青岛地区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公约》和码头作业费问题等对我国国际航运竞争规则提出了严峻挑战,《国际海运条例》不能对这些挑战作出全面回应,明显地表现出国际航运竞争规则的缺失,急需完善我国国际航运立法。在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发展过程中,完善航运立法和航运管理体制非常重要。拟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应该基于我国国情,吸收包括美国在内的航运发达国家的航运立法和航运管理经验,注意国际航运市场管理的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发展我国国际航运业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航运立法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是否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国际航运竞争规则包括哪些基本制度?制定单行法还是综合性法律?由谁立法?如何处理将要出台的《反垄断法》与《国际海运条例》的关系?我国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有以下三种可能的选择方案:第一,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第二,规定部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制度;第三,取消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在三种方案中,优先选择第一方案,其次选择第二方案,最后是第三方案。论文以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基本制度和实施情况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航运竞争规则,利用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对美国航运法体系、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航运立法与航运管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运价管理、远洋运输中介人、受控承运人、航运法实施体制和实施制度等进行了系统研究。论文结合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在分析我国国际航运立法和竞争秩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法的建议,为我国制定《航运法》提供理论支持。论文共十章。第一章导论,界定了论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概述了前人的研究成果,明确了研究思路、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二章美国航运法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决定、影响着美国航运法的具体制度,包括美国国际航运市场与航运法之间的关系、航运法体系、航运政策与航运法的关系、航运立法目的与管理目标的关系、放松管制与美国航运法的发展。第三章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是美国航运法的核心制度。论文以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含义、分类为基础,详细分析了反垄断豁免的条件等制度,深入探讨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合理性问题,并从欧盟和澳大利亚等近年来航运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大环境出发,对美国航运法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展望。第四章运价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运价本公开制度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运价管理的基本目的是实现运价的公平竞争,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在保留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前提下,服务合同制度的改革是提高航运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措施。第五章远洋运输中介人制度,将远洋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人是美国航运法的特色,改变了国际货运代理制度传统的立法方式。第六章受控承运人制度,将所谓由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者控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列为受控承运人,并实施特别的管制制度。该制度对我国国有航运公司在美国国际航运市场上开展业务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我国为此与美国进行了长期交涉并取得明显成效。第七章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从美国航运法的实施机构和实施程序两方面进行研究。美国在机构设置和实施程序方面具有特色。对实施程序重点探讨了争议解决程序、调查和听证程序、信息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第八章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美国航运法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航运立法都有重要影响。论文在研究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现实和航运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借鉴美国航运法的问题。第九章完善我国航运立法的思考,针对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竞争规则缺失的情况,从航运竞争规则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反垄断豁免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运价管理、航运管理体制和管理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法的具体设想和建议。第十章结论,从美国航运法基本问题、美国航运法基本制度、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和完善我国航运立法等角度,归纳了论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对美国航运法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研究美国航运法对于正确、全面理解美国航运法律制度、维护与发展中美两国正常的双边海运关系、提高我国航运公司应对美国航运政策的能力、提高我国航运立法水平、健全我国航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二,在航运法研究方法方面,除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传统方法外,有必要引进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分析航运法相关制度,加深对航运法的理解,提高航运法的研究水平。第三,美国航运政策具有优先保护货主利益、平衡船货双方利益、鼓励本国航运服务贸易出口、限制外国竞争者等特点,美国航运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该航运政策的价值趋向。第四,美国航运法在性质上属于航运竞争法,确立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通过反垄断豁免实现国际航运市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地位和利益上的基本平衡。同时,美国航运法强调国际航运市场的有效竞争,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五,反垄断豁免的对象在美国航运法上被称之为“协议”,可以统称为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包括班轮公会、协商协议和运营协议。国际航运协议组织是指从事国际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有关运力、运价、货载、航线、船期等方面的协议。第六,联邦海事委员会负责有关国际海运的管制职责,有关促进发展的职能由运输部下属的海运管理署承担。这是管制与促进分离的双重管理体制。联邦海事委员会在机构设置等方面具有下列特点:机构设置合理、职能分工明确。第七,《中韩黄海协定》、《青岛地区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公约》和码头作业费问题等对我国国际航运竞争规则提出了严峻挑战,《国际海运条例》不能对这些挑战作出全面回应,明显地表现出国际航运竞争规则的缺失,急需完善我国国际航运立法。第八,美国航运法对我国有重要影响,体现为两个层次,一是美国航运法对从事中美航线运输服务的企业产生影响,二是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产生影响。我国国际航运协议组织报备制度、运价管理制度和无船承运人制度等借鉴了美国航运法的相关规定。第九,我国航运立法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是否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国际航运竞争规则体系的组成包括哪些基本制度?制定单行法还是综合性法律?由谁立法?如何处理《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关系?第十,我国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有以下三种可能的选择方案:第一,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第二,规定部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制度;第三,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不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制度。在三种方案中,优先选择第一方案,其次选择第二方案,最后是第三方案。
龙江[8](2006)在《中国港口码头作业费(THC)引起的市场竞争探讨》文中提出
程蕊[9](2006)在《论码头作业费纠纷的法律性质》文中研究指明有关码头作业费的纠纷在中国已经持续了四年多,自宣布收取该费用之日始,它就一直是航运界的热点问题。最近负责调查此事的有关部门作出了最终的调查结论,但并未对问题做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以至于没能彻底解决班轮公会到底能否向货主收取码头作业费这一关键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码头作业费纠纷法律性质的分析,为解决码头作业费的收取问题奠定基础。
杨培举[10](2006)在《THC之争尘埃落定》文中认为2006年4月18日,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简称《调查结论》)。至此,THC之争,历时近5年,终于尘埃落定。对于最终的结果,船货双方声称都比较满意,这与此前双方磨刀霍霍之架势形成鲜明的对比。这场纷争,不管孰输孰赢,对中国来说,结果都将是一个不错的处理国际行业纠纷的范本。而船货双方的较量,还远未结束。
二、交通部对码头作业费展开调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交通部对码头作业费展开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航运竞争法视角下码头作业费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航运竞争法概述 |
1.1 竞争与竞争法 |
1.2 竞争法的目的 |
1.2.1 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
1.2.2 利益再分配 |
1.2.3 促进技术进步发展 |
1.3 航运竞争法与一般竞争法 |
1.4 我国航运竞争法立法现状 |
第2章 码头作业费基本问题 |
2.1 码头作业费的概念 |
2.2 码头作业费与相关费用的比较 |
2.2.1 码头作业费与运费 |
2.2.2 码头作业费与海运费 |
2.2.3 码头作业费与附加费 |
2.3 码头作业费争议产生的原因 |
2.4 码头作业费争议在中国的演进 |
2.5 小结 |
第3章 码头作业费问题与垄断行为 |
3.1 码头作业费问题法律适用 |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3.1.4 《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3.2 码头作业费问题与价格垄断协议 |
3.2.1 价格垄断协议基本原理 |
3.2.2 码头作业费问题中的价格垄断协议因素分析 |
3.3 码头作业费问题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3.3.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基本原理 |
3.3.2 码头作业费问题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素分析 |
3.4 码头作业费问题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
第4章 竞争法层面码头作业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
4.1 码头作业费的管理现状及评析 |
4.2 码头作业费争议暴露出的我国航运竞争法不足之处 |
4.2.1 航运业反垄断豁免态度不明 |
4.2.2 运价报备制度存在缺陷 |
4.3 码头作业费争议解决之法律途径 |
4.3.1 提高航运竞争法立法层次效力 |
4.3.2 明确航运业不享有反垄断豁免 |
4.3.3 增强航运竞争法的可操作性 |
4.3.4 建立专门航运市场监管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航运市场的垄断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航运业的垄断问题及其规制 |
(一) 航运业的垄断问题 |
(二) 对于航运业垄断问题的规制 |
二、我国航运市场的垄断及其规制 |
(一) 我国航运市场的垄断和限制竞争问题 |
(二) 规制我国航运市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现行法律框架及其不足 |
(三) 我国现有制航运市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框架明显存在不足 |
1. 航运业反垄断特别法在规制航运市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上的不足 |
2.《反垄断法》作为反垄断一般法在规制航运市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上的不足 |
三、我国航运反垄断法律制度之构建 |
(一) 构建我国航运反垄断法律制度基本模式之探析 |
(二) 构建我国航运反垄断法律规则基本架构之探析 |
(三) 对我国航运反垄断规则域外适用问题的思考 |
1. 对于航运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坚持 |
2. 开展航运领域的反垄断国际合作和协调 |
(6)收取THC(码头作业费)的合理性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THC 的由来 |
第一节 THC 的定义及解释 |
第二节 THC 产生的背景 |
第三节 我国 THC 之争的背景 |
第二章 船货双方 THC 之争 |
第一节 船方收取 THC 的依据 |
一、收取 THC 顺应国际惯例 |
二、THC 不是海运费的组成部分 |
三、收取 THC 是正常市场商业行为 |
四、THC 是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规定的固定收费项目 |
第二节 货方反对收取 THC 的依据 |
一、班轮公会在中国是未注册的非法组织 |
二、收取 THC 违反班轮条款 |
三、违背《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四、违反《国际公约》、《国际海运条例》和《价格法》 |
第三章 收取 THC 的合理性的研究 |
第一节 THC 与班轮公会 |
一、班轮公会的性质 |
二、班轮公会的登记、注册 |
第二节 THC 和运费的关系 |
一、运费 |
二、基本运费 |
三、班轮运费 |
四、装卸费与装卸包干费 |
五、附加费 |
六、THC 带有一定的代收代付特点 |
第三节 THC 与船方运价策略的制定 |
一、运输成本是影响定价决策的内部因素 |
二、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是影响定价决策的外部因素 |
三、灵活的组合定价策略 |
第四节 THC 的收取对各方面的影响分析 |
一、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
二、对货方利益的影响 |
三、对船方利益的影响 |
第五节 THC 与中国法律 |
一、THC 与《国际海运条例》 |
二、THC 与《价格法》 |
第四章 对 THC 的合理收取提出解决方案 |
第一节 THC 的收费标准 |
第二节 THC 与国际惯例 |
一、 国际惯例 |
二、 世界各国收取 THC 的情况 |
三、 收取 THC 应当适用国际习惯做法 |
第三节 提出解决 THC 问题的解决方案 |
一、大力发展中国的行业协会 |
二、完善我国的航运立法 |
三、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及与国际接轨 |
四、FOB 合同下货方的应对措施 |
五、由市场决定行业之间的利益分配 |
第四节 THC 在未来会随着码头作业费的增长而不断上涨 |
第五章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7)美国航运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和范围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范围 |
第二节 已有研究成果概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特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特点 |
第四节 研究目的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三、立法价值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航运法研究方法现状 |
二、航运法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二章 美国航运法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国际航运市场与航运法之间的关系 |
一、美国国际航运市场概况 |
二、航运市场与航运法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航运立法 |
一、《1916 年航运法》 |
二、《1984 年航运法》 |
三、《1998 年航运改革法》 |
第三节 航运法体系 |
一、航运法的渊源 |
二、航运法体系的构成 |
三、航运法体系的特点 |
第四节 航运政策与航运法的关系 |
一、政策与法律的一般关系 |
二、航运政策的含义和内容 |
三、航运政策的价值趋向 |
四、航运政策的法律化 |
第五节 航运立法目的与管理目标的关系 |
一、国际航运管理目标 |
二、航运立法目的与航运管理目标之间的关系 |
第六节 放松管制与美国航运法的发展 |
一、放松管制的国际趋势 |
二、国际航运业与放松管制 |
三、《1998 年航运改革法》与放松管制 |
第三章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 |
第一节 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概论 |
一、反垄断豁免的一般情形和条件 |
二、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的含义 |
第二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概念和分类 |
一、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概念 |
二、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分类 |
三、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在立法上的表示方式 |
四、美国航运法中的“协议” |
第三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的条件 |
一、实体条件 |
二、程序条件 |
第四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合理性分析 |
一、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与交易费用 |
二、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外部性分析 |
三、合约安排与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关系 |
第五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报备情况 |
一、协议报备概况 |
二、公会协议的报备情况 |
三、协商协议的报备情况 |
四、运营协议的报备情况 |
五、码头经营人协议的报备情况 |
第六节 反垄断豁免制度前瞻 |
一、美国国内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不同立场 |
二、欧盟、澳大利亚的改革及对美国的影响 |
第四章 运价管理制度 |
第一节 美国运价管理制度历史 |
一、《1916 年航运法》对运价的规制 |
二、《1984 年航运法》对运价的规制 |
三、《1998 年航运改革法》对运价的规制 |
第二节 运价管理制度的目的 |
一、保护美国货主利益 |
二、稳定运价 |
三、实现信息公开和可获得性 |
四、对外国竞争者进行监管 |
第三节 运价管理体系 |
一、运价种类 |
二、运价体系 |
第四节 运价本公开制度 |
一、运价本公开的目的 |
二、运价本的生效时间 |
三、运价本的可获得性 |
四、对实施新运价本公开系统的监管 |
第五节 服务合同报备制度 |
一、《1984 年航运法》服务合同报备制度 |
二、《1998 年航运改革法》服务合同报备制度 |
第五章 远洋运输中介人制度 |
第一节 远洋运输中介人的概念和立法目的 |
一、远洋运输中介人的概念 |
二、远洋运输中介人的立法目的 |
第二节 远洋运输中介人市场准入制度 |
一、远洋运输中介人的市场准入条件 |
二、远洋运输中介人财务责任担保制度 |
第三节 远洋运输中介人业务监管制度 |
一、无船承运人运价本公开制度 |
二、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 |
第六章 受控承运人制度 |
第一节 受控承运人制度的由来和目的 |
一、受控承运人制度的由来 |
二、受控承运人制度的目的 |
第二节 受控承运人的认定标准 |
一、《1984 年航运法》的认定标准 |
二、《1998 年航运改革法》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对受控承运人运价的监管 |
一、费率与标准 |
二、费率的生效与禁止 |
第四节 受控承运人制度对我国航运公司的影响 |
一、受控承运人制度对我国航运公司的不利影响 |
二、我国为克服受控承运人制度不利影响所作的努力 |
第七章 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 |
第一节 实施机构 |
一、实施机构的设立 |
二、实施机构的特点 |
第二节 实施程序及特点 |
一、实施程序细则 |
二、实施程序特点 |
第三节 争议解决程序 |
一、普通程序 |
二、简易程序 |
三、非正式解决争议方法 |
四、小额索赔特别程序 |
五、争议替代解决程序 |
第四节 调查和听证程序 |
一、调查制度 |
二、听证制度 |
第五节 信息管理制度 |
一、信息公开的依据和范围 |
二、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
第六节 行政处罚制度 |
一、损害赔偿 |
二、禁令 |
三、罚款 |
四、其他禁止行为 |
第八章 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秩序 |
一、中韩黄海协定 |
二、中日航线青岛公约 |
三、码头作业费问题 |
第二节 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 |
一、美国航运法对我国的影响 |
二、我国《国际海运条例》 |
三、我国国际航运竞争规则的不足 |
第九章 完善我国航运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航运竞争立法的基本问题 |
一、是否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 |
二、构建国际航运竞争规则的完整体系 |
三、我国国际航运竞争立法的方式 |
第二节 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 |
一、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立法方案 |
二、国际航运有选择反垄断豁免制度 |
第三节 国际航运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
一、国际航运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现状 |
二、界定国际航运不正当定价行为 |
第四节 运价管理制度 |
一、我国国际班轮运输价格管理体制 |
二、我国运价报备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五节 无船承运人制度 |
一、无船承运人制度存在的不足 |
二、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完善 |
第六节 国际航运管理体制 |
一、我国航运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存在的缺陷 |
二、《航运法》草案对我国航运管理体制的设想 |
三、建立新型的国际航运管理体制 |
第七节 调查和处罚制度 |
一、调查制度 |
二、处罚制度 |
第十章 结论 |
一、美国航运法基本问题研究 |
二、美国航运法基本制度研究 |
三、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研究 |
四、我国航运立法研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码头作业费纠纷的法律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一、收取THC是否是正常商业行为 |
二、是否违反《价格法》 |
三、是否违反《国际海运条例》 |
1. 滥用优势地位 |
2. 价格歧视 |
3. 限制性条件 |
四、是否构成强制交易 |
五、是否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 |
六、是否存在其它垄断行为 |
1. 通过联合行动限制竞争 |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七、总结 |
(10)THC之争尘埃落定(论文提纲范文)
五年之争一锤定音 |
调查结果为何呼之难出 |
THC一“案”尽现大国风范 |
船货之争永远不会结束 |
四、交通部对码头作业费展开调查(论文参考文献)
- [1]FOB贸易术语下承运人对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请求权基础[J]. 卢英兰. 集装箱化, 2021(Z1)
- [2]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3]航运竞争法视角下码头作业费问题研究[D]. 林志鹏. 大连海事大学, 2016(06)
- [4]我国航运市场的垄断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之构建[J]. 王秋雯,姜政扬.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4)
- [5]码头作业费(THC)问题的初步解决与国际航运市场竞争规则的完善[J]. 胡正良,郏丙贵. 海大法律评论, 2007(00)
- [6]收取THC(码头作业费)的合理性的研究[D]. 仇晓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3)
- [7]美国航运法研究[D]. 於世成. 华东政法学院, 2006(06)
- [8]中国港口码头作业费(THC)引起的市场竞争探讨[J]. 龙江. 交通企业管理, 2006(10)
- [9]论码头作业费纠纷的法律性质[J]. 程蕊. 中国水运(学术版), 2006(06)
- [10]THC之争尘埃落定[J]. 杨培举. 中国船检, 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