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危不救犯罪化质疑(论文文献综述)
穆潇[1](2020)在《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的问题学界争论已久,支持与反对的学者各抒己见,且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实上,有必要将部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但刑法意义上的见危不救行为应做严格的限定,同时应当做好对救助义务人的保护。见危不救犯罪化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不冲突,将部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同样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宋颖[2](2019)在《见危不救的犯罪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见危不救是否应当犯罪化,一直颇具争议。无特定救助义务的陌生人之间,见危不救是指不会对自身或者其他人造成任何危险而对陷入危险状态的生命及人身利益不实施救助的行为。这种行为犯罪化,符合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且属于刑法谦抑性原则中必要犯罪化的范畴,且不会出现不具可操作性的问题。一定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基础,也使得见危不救犯罪化有现实必要性。
闫静贤[3](2019)在《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研究》文中指出船长作为船上最高指挥者和管理者,对是否提供救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法律和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都对船长救助海上人命这一特定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往往对船长见危不救仅以警告、罚款或暂扣证书等行政方式进行处罚,该种处罚方式并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因该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已经超出了其他法律调整的范围,刑法应当及时给予回应才能够平衡违法失职行为同保障人命安全间的矛盾。而令犯罪人承担与其行为所引发的后果严重程度相当的刑事责任是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本文以过路船舶的船长在收到求救信号或是发现危险的情况下未提供救助为重心,来探讨船长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成立何种罪的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对文章进行说明。第一部分为船长见危不救概述,定义概念及梳理行为类型。目前在法律对于船长的救助义务分为三类,包括碰撞后不救助他船人员、不救助本船人员、不救助其他遇难者。实践中对前述行为处理方法存在差异化。笔者将进行区分介绍。第二部分为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的观点分歧。从反对入罪和支持入罪的理由入手展开:前者考虑从业者稳定性和刑法谦抑性;后者则立足于航运业长远发展和国际国内立法趋势角度,强调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船长见危不救区别于一般主体的不救助行为,因此对船长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部分为判定船长见危不救定罪的模式和路径。一种是增设新罪的方式,另一种则是扩大刑法适用的方式。对两种方式及该种方式优劣进行比较,发现增设新罪方式不可取;在现有刑法框架下通过扩大适用的方式进行处罚更为事宜。第四部分为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的建议。船长见危不救的本质为纯正不作为,主张对遗弃罪的主体范围和作为义务做扩大解释的方式可以对船长见危不救行为予以适用。本文对船长这类特殊主体的不救助行为成立犯罪上是持肯定观点的,但同以往相关主题的文章比较,是以现有刑法罪名中的遗弃罪来进行规制的,跳出以增设新罪的模式,既保持了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前后的一致性,也避免了在增设新罪时因罪名过于特殊而难以归类的窘境。对遗弃罪中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作为义务进行新的诠释,对船长见危不救进行刑法规制是文章的创新之处。
魏兆阳[4](2019)在《论见危不救的罪与非罪》文中研究说明2011年佛山市不满2周岁的小女孩被车撞倒在马路上,却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身亡的“小悦悦事件”,引起了社会对如何解决“见危不救”问题的广泛关注,进而引起了理论界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罪、以及法律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的讨论。所谓见危不救,是指已满16周岁、与期待被救助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在所处环境对自己基本没有危险,却对处于危险中、期待被救助者不给予救助的行为。见危不救中的“危险”一方面是指对被期待救助者而言,面临着失去生命或者重大健康损害的现实危险;另一方面,对于救助者而言,其实施救助则不会有危险或者危险程度极低的现实。对于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一般主体,面临他人需要紧急救助的现实情况,有能力施救而对其不会产生危害却放任不管的,即可认定为“见危不救”。我国古代立法中对于邻里之间遭受犯罪侵袭而不救助进行处罚的规定,以及外国立法中见危不救的犯罪立法对于我国解决见危不救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理论界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争议较大,赞成入罪者的主要理由是面对见危不救较为普遍的社会现实,应当将见危施救这一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并纳入刑法规制;反对将见危不救入罪者则认为道德义务分为第一性道德义务和第二性的道德义务,而见危不救属于第二性的道德义务,不应该直接用法律来调整,而且基于刑法的谦抑性理论,不应扩大犯罪圈,在其它法律规范还有可以完善的空间下不能直接采用具有终局性的刑法进行规制,所以见危不救不应入罪。反对见危不救的观点是正确的,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和民法的鼓励见义勇为制度来规制见危不救现象,间接解决见危不救的问题。
李学飞[5](2019)在《损害原则视角下见危不救犯罪化研究》文中指出国内见危不救的案件时有发生,比如“小悦悦事件”1、“冷漠的哥案”2等,当公民处于危难状况,在场人员不予及时施救的事件被报道,总引起人们的思考。见危不救到底是道德的沦丧?还是法律的失调?见危不救到底该不该犯罪化?论证的焦点总是围绕着道德义务是否该法律化?但是从人类漫长的历史来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很难说泾渭分明,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来探讨见危不救是否该犯罪化,只会陷入纠缠不清的漩涡里。所以本文避免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层面来为见危不救犯罪化寻找理论依据,本文将借助范伯格修正后的损害原则(简称“范式损害原则”)说明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合理性。第一章笔者将通过见对危不救主体范围的划定、见危不救行为的指向以及见危不救行为类型划分三个问题的分析,最终得出本文所要探讨的“见危不救”的准确界定。同时对域外见危不救的立法例进行考察、分析与评议。第二章主要论述“范式损害原则”,阐明“损害”是指利益的受阻状态,该状态是他人实施不法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同时对“损害”的两个构成要件“对利益的阻碍”与“不法行为”进行分析。范伯格提出:福利性利益是我们获得或维持生理或心理健康、物质来源、经济财产以及政治自由的最低水平的利益,具有最低限度性、稳定性、持续性等特征。故法律主要保护福利性利益,福利性利益是对他人提出有效道德请求权的最佳依据,就生命、基本健康、经济充足、政治自由等利益,我们每个人都有相应的道德权利。对他人的福利性利益的任何不可免责的不法侵害都是损害。第三章主要阐述了见危不救犯罪化可以通过两条途径与损害原则取得一致。如果我们采用对损害原则最初的、有些模糊的解释,则它对见危不救犯罪化认可是很明显的。因为无论是禁止人们引起损害的法律,还是要求人们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律,根据它们的内在逻辑,二者都要求避免损害发生,其合法性完全被初始损害原则所支持。另一方面,根据范伯格扩张的损害原则:见危救助的行为不同于单方受益行为,并非无偿的利益赠与,也不强求人承担不完全义务(如为慈善事业做贡献),相反遇险者对有能力者在无不合理风险、成本或障碍情况下施救拥有道德请求权。即使我们必须承认,较之典型的刑事禁止而言,刑事法律对实施救助行为的要求的确削弱了人们对自身事务的控制力,但对自由的这些许干预很容易通过将我们有义务阻止的损害限定在重伤或死亡范围内予以平衡。并且损害与未阻止损害之间并无重大道德意义的区别,特别是坏撒玛利亚人法律所指向的情形,在这类情形中,只需要最低限度的努力,而其目的、动机、损害程度都与积极因果关系的情形相互对应。因此,将对自身或者第三人不存在任何不合理危险或损失的、救助他人生命的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具有道德合法性。但是不宜将所有的见危不救行为都犯罪化,否则会对个人自由造成过度的干涉。从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出发,将对自身或者第三人不存在任何不合理危险或损失的救助他人生命的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且不会对个人自由造成过度的干涉,同时可以形成“奖惩结合”的制度,更好地实现对见危不救现象的规制。最后,主要针对见危不救罪的犯罪构成、刑罚设置、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黎宏[6](2018)在《一定条件下的见危不救入刑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尽管多数说认为,见危不救不能入刑,但其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之中,有"见义不为"型的见危不救和"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之分。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的救助他人生命的"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不仅不会给自己增加负担,而且还会救助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保护法益即他人生命,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属于己他两利的行为,无论在保护法益上还是在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最低限度上,都有入刑的必要。这种行为入刑,属于没有风险的行为,不违背人性,与刑法义务道德化无关,既不会导致偶然责任,也不会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如此,在本罪设立之后,还可将历来被作为作为犯处罚的部分见危不救行为吸收进来,使得有关不救助行为的处罚更加完善合理。
高勇[7](2018)在《轻罪论》文中指出轻罪是指在犯罪在分类意义上,在刑法中将犯罪分为轻罪和重罪的理论探讨。轻罪是与“重罪”相对的概念,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或者后果轻微、依法应予较轻处罚的轻微犯罪。以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般认识,当前宜以有期徒刑3年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界限,凡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均为轻罪,其它犯罪为重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决定,轻罪重罪区分的界限将来可以降低为1年有期徒刑。然而,某一具体罪名会存在轻罪重罪的交叉,既可能构成轻罪也可能构成重罪,属于轻罪或者重罪取决于具体犯罪的实际情节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而某些罪名依照刑法分则关于该罪名刑罚的规定,则确定只属于轻罪或者只属于重罪。我国刑法中本没有轻罪重罪的制度划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有必要建构轻罪制度。建构轻罪制度虽然有利有弊,但是总体上利大于弊。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建构轻罪制度是理性的选择。由刑法接纳原本被视为轻微犯罪的劳动教养内容,同时将与其同等强度的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并纳入,建立轻罪制度,是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履行人权保障国际公约承诺的需要,还是建设清廉社会、发挥刑法导引道德作用和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需要,从根本上是实现安全、秩序和自由法价值的现实需要。将劳动教养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刑法内容相重合的、部分适用剥夺人身自由处罚的行为纳入轻罪范围,具有合理性。我国历史上的重罪轻罪思想也为轻罪制度建构提供了法律思想基础。将“破窗理论”本土化改造后的“蚁穴理论”,即“防微杜渐预防犯罪的理论”能够作为建构轻罪制度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规范中原本就有轻罪重罪思想,而且刑法理论界对于我国构建轻罪制度也在逐步形成共识。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已经开始了轻罪立法实践,司法解释通过降低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犯罪圈也是轻罪化的表现。因而,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可靠的现实基础和可行性;国外的轻罪立法也可以为我国轻罪立法提供有益借鉴。在理论上应重新界定犯罪的概念,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理性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界定轻罪范围、合理划定轻罪犯罪圈。秉持从“重重轻轻”转向“轻重并重”,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惩防并举”转向“注重预防、矫正为主”,“宽严相济”对于轻罪应当侧重于“宽”等理念,对轻罪应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对轻罪犯罪人应当尽可能考虑适用非监禁刑、半监禁刑,以尽量避免监禁刑封闭的监狱行刑模式给犯罪人造成的难以再社会化、甚至“交叉感染”而“变得更坏”的负面效应。对轻罪的刑罚设置需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惩前毖后、教育大众”、“原则从轻、例外从严”,以及非刑罚制裁措施替代等原则。具体设置可以考虑由重到轻依次为短期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拘禁、管制;财产刑:罚金;非刑罚制裁措施:褫夺公职、职业禁止、资格剥夺、撤销荣誉与惩罚性赔偿;制约性教育措施:强制参加“合格公民”素质培训、强制义务性社区公益劳动、结合自己犯罪进行守法社区巡回宣讲等四个层次。对轻罪有必要设置前科消灭制度以抵消犯罪人标签的不利影响。在努力实现兼顾公正与效率、人权保障优位和限制公权力等法价值目标指导下,建构轻罪快速处理的简易程序。
叶名怡[8](2014)在《法国法上的见义勇为》文中研究说明法国首度将不救助行为予以犯罪化始于维希政权,并为之后刑法典所继承。三类不救助犯罪包括不阻止犯罪、见危不救和不救灾。构成要件包括:他人处于危境、救助无危险、故意不救助。刑法上的行为规范同时设定了民事义务,故不救助构成侵权。救助者在施救过程中对被救助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除重大过错外不承担责任。施救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救助纵无效果,亦可基于侵权、准合同以及救助合同等向被救助人求偿;若因第三人所造成的危险而受损害,则可基于侵权责任向该第三人索赔。
周明洋[9](2014)在《见危不救的犯罪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一直都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当中,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见危不救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了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传统道德遭遇的危机,威胁到人们生活的正常秩序,对和谐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见危不救入刑问题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本文以见危不救具体发生事件为切入点,对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具体法律设置等方面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大约3万字左右,具体内容如下:论文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这一部分通过对持续出现的事件的分析引出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社会公众态度和现实意义,从而为研究见危不救行为的犯罪化提供实践依据和现实基础。论文第二部分是见危不救的概念及其理解。鉴于现有的关于见危不救的概念多为模糊不清或者范围过广,为能更严肃且科学地研究见危不救的犯罪化问题,该章节在对见危不救中“见”的理解、“危”的范围、“救”的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论述的基础上,在为见危不救的入刑进行了条件限制的前提下,对见危不救作出了较为准确且严密的定义,为下文的展开奠定了基础。论文第三部分是关于见危不救行为国内外立法规定的介绍。这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古代以及国际上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规定的介绍,说明将见危不救入刑是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的,无论是我国古代还是国外的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刑法增设见危不救罪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论文第四部分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本质进行了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重点从人的属性、和谐关系、精神文明等方面来说明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这也是见危不救入刑的必要性体现。往小了说,见危不救威胁个人的生命健康;往大了说,见危不救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乃至整个人类的存续。论文第五部分对见危不救入刑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从理论根据方面进行了分析。前半部分主要论证法律在适当条件下可以介入道德调整领域,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适宜做实质性解释,从而说明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正当性。后半部分主要通过对人的社会属性、本土文化与现代社会环境、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的分析说明了见危不救入刑的合理性。论文第六部分是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立法设计。这一部分对见危不救犯罪化进行了犯罪构成和刑罚设置两方面的立法设计,另外对救助者的保护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犯罪构成主要从四个要件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在刑罚设置中,笔者建议严格遵守罪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此外,在保护救助人方面也提出了笔者的意见,从而尽量避免“好人难当”的尴尬局面的出现。
霍聪翀[10](2013)在《“见危不救”犯罪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见危不救的事件屡屡发生,许多遇险人在遇到危难之际无法通过应有的救助脱险,使其生命权与健康权受到严重的损害。一些特定情形下应当救助却见危不救的行为已经造成的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由于我国尚未将见危不救行为入刑,导致在某些严重后果发生时,司法机关无法对见危不救的行为人进行法律追责。作为大陆法系的其中一员,很多其他国家在刑法中都设立了“见危不救罪”,本文将结合国内外一些典型案例,在支持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同时,对我国设立该罪时应当注意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为我国在该行为的入刑上探寻出路。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见危不救”的行为进行概述,明确了本文讨论的“见危不救”行为的概念,针对道德义务的缺失与法律规制的有限性以及可施救人对救助风险的考虑等方面对见危不救行为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对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理论争议通过赞同与反对两方面进行罗列。第二章对“见危不救”的立法司法的历史沿革与现状进行考察,包括国内外关于该行为是否已犯罪化及入罪后的具体规定,以及国内外的司法现状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第三章对“见危不救”犯罪化提出立法设计。探讨了我国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主张将该行为入刑的同时,对入刑时如何满足刑法四要件进行论证。第四章主要论述见危不救罪罪与非罪的理论问题。第五章探讨了见危不救罪重罪与轻罪的问题,论述由于见危不救罪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等方面对量刑轻重的认定,主张借鉴国外刑法,通过将“见危不救罪”仅处以较轻自由刑或罚金来唤醒民众良知,斧正社会风气。
二、见危不救犯罪化质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见危不救犯罪化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1)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分析 |
(一)群众的呼吁是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客观基础 |
(二)见危不救犯罪化是解决司法困境的需要 |
二、见危不救行为的确定 |
(一)“危”的范围问题 |
(二)见危不救主体范围的确定 |
(三)见危不救的期待可能性 |
(2)见危不救的犯罪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见危不救的范围界定 |
二、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可能性 |
(一) 见危不救犯罪化符合最低限度道德 |
(二) 见危不救犯罪化与刑法谦抑性并不冲突 |
(三) 见危不救犯罪化具有现实可行性 |
三、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必要性 |
四、结语 |
(3)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船长见危不救的概述 |
(一) 船长见危不救的含义和类型 |
1. 船长见危不救的含义 |
2. 船长见危不救的类型 |
(二) 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的司法现状 |
1. 韩国案之遗弃致死罪的判定 |
2. 意大利案之渎职罪的判定 |
3. 俄罗斯案之船长对遇难者不予救援罪的判定 |
4. 我国的处理方式 |
二、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的观点分歧 |
(一) 否定入罪 |
(二) 肯定入罪 |
(三) 本文观点及理由 |
1. 船长法律地位的独特性 |
2. 船长救助的法定性 |
3. 海上作业的风险性 |
4. 船长不救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 |
5. 行政治理的局限性 |
6. 法哲学的支撑 |
三、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的模式评判和路径选择 |
(一) 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的模式评判 |
1. 刑法典模式的评判 |
2. 附属刑法模式的评判 |
(二) 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的路径选择 |
1.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2. 渎职罪 |
3. 遗弃罪 |
四、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的建议 |
(一) 遗弃罪的新诠释 |
(二) 船长见危不救的免责情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论见危不救的罪与非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2 见危不救的基本问题与典型事件分析 |
2.1 见危不救的界定 |
2.1.1 见危不救的基本含义 |
2.1.2 见危不救中危险的含义 |
2.1.3 见危不救行为的构成要素 |
2.2 见危不救典型事件分析 |
3 我国历史上见危不救立法与外国见危不救立法批判 |
3.1 我国历史上的见危不救立法及借鉴 |
3.2 国外见危不救的法律规范及其批判 |
4 见危不救不应入罪的理论分析 |
4.1 见危不救罪与非罪的理论争议 |
4.2 “见危不救”不应入罪的理由 |
5 解决见危不救的行政法与民法路径 |
5.1 通过行政法规范间接解决见危不救问题 |
5.2 以鼓励见义勇为间接规范见危不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损害原则视角下见危不救犯罪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见危不救概述 |
第一节 见危不救的概念界定 |
一、见危不救的主体 |
二、“危”的界定 |
三、见危不救的类型 |
第二节 见危不救犯罪化立法例 |
一、大陆法系国家 |
二、英美法系国家 |
第二章 犯罪化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犯罪化理论根据的纷争 |
一、权利侵害说 |
二、法益侵害说 |
三、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 |
四、社会危害性说 |
五、笔者之立场:范式损害原则之提倡 |
第二节 范式损害原则 |
一、“损害”的界定 |
二、“损害”的构成要件:对利益的阻碍与不法行为 |
三、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不存在重大的道德差异 |
第三章 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合理性与犯罪构成 |
第一节 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理论基础 |
一、随手施救不是单方受益行为 |
二、见危不救犯罪化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
三、不具有操作可能性不应该成为反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理由 |
四、随手施救的法律义务不是对自由的过度干涉 |
第二节 见危不救罪犯罪构成 |
一、见危不救罪的主体 |
二、见危不救罪的主观要件 |
三、见危不救罪的客体 |
四、见危不救罪的客观要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轻罪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四、轻罪的国外立法与国内理论研究的简要梳理 |
五、轻罪界定与轻罪制度建构基本设想 |
第一章 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第一节 建构轻罪制度的利弊分析 |
一、建构轻罪制度之利 |
二、建构轻罪制度之弊 |
第二节 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 |
二、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承诺的需要 |
三、建设清廉社会的必由之路 |
四、发挥刑法导引社会道德作用的现实需要 |
五、应对风险社会的必要手段 |
第三节 轻罪制度构建的合理性 |
一、实现安全、秩序与自由的法价值 |
二、原劳教制度部分内容纳入轻罪制度的合理性 |
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轻罪化的合理性 |
四、重罪轻罪的法律思想史提供了法文化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轻罪制度构建的基础 |
第一节 轻罪制度建构的理论依据 |
一、“破窗理论”的本土化:“蚁穴理论”的提出 |
二、“蚁穴理论”重建犯罪观的功能 |
第二节 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我国刑法体现了轻罪重罪的思想 |
二、学界正凝聚共识且刑法修正案事实上已经开始轻罪立法 |
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实现轻罪化 |
四、国外轻罪立法可资借鉴 |
第三节 外国轻罪立法与借鉴 |
一、外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的分类及其意义 |
二、外国立法中轻罪、重罪的刑罚 |
三、外国轻罪立法经验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轻罪界定论 |
第一节 犯罪概念重塑与轻罪界定原则探讨 |
一、犯罪概念的探讨与重塑 |
二、轻罪界定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界定应坚持理性原则 |
第二节 轻罪的具体界定标准探讨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方式和标准 |
二、轻罪与行政违法的界分 |
第三节 轻罪调整范围的界定 |
一、原劳动教养内容纳入轻罪的范围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部分违法行为纳入轻罪的范围 |
三、其他应否犯罪化争议行为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轻罪处罚论 |
第一节 轻罪刑事政策理念的转变 |
一、从“重重轻轻”转向“轻重并重” |
二、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三、从“惩防并举”转向“注重预防、矫正为主” |
四、“宽严相济”对于轻罪应当侧重于“宽” |
第二节 轻罪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设置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
二、惩前毖后、教育大众原则 |
三、原则从宽、例外从严原则 |
四、非刑罚措施同时或替代适用原则 |
第三节 轻罪刑罚与非刑罚措施 |
一、短期自由刑、限制自由刑 |
二、财产刑 |
三、非刑罚制裁措施 |
四、强制性教育措施 |
第四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一、前科制度及其不利影响 |
二、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
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基本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轻罪程序论 |
第一节 轻罪快速处理程序的法价值 |
一、人权保障优位 |
二、公权力限制 |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
第二节 轻罪快速处理程序建构的基本思路 |
一、轻罪案件快速处理的立案、侦查程序 |
二、轻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 |
三、轻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
四、轻罪案件的当事人、第三方和解程序 |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辩诉交易制度 |
六、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法国法上的见义勇为(论文提纲范文)
一、“扶不扶”: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问题 |
二、刑法上的救助义务 |
(一)历史与现状 |
(二)要件之一:他人处于危境 |
(三)要件之二:救助无危险 |
(四)要件之三:故意不救助 |
三.不救助的民事责任 |
(一)不救助构成民事侵权? |
(二)不救助侵权责任的赔偿 |
四、救助所致民事责任 |
(一)救助者对被救助者或第三人的责任 |
(二)受损害的救助者的索赔权 |
1. 侵权责任 |
2. 准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3. 帮助合同 |
五、结论 |
(9)见危不救的犯罪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见危不救问题的提出 |
二、 见危不救的概念及理解 |
三、 关于见危不救行为国内外立法规定概览 |
(一) 中国古代关于“见危不救”犯罪化的规定: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见危不救”的相关规定 |
(三) 英美国家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定 |
四、 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本质分析 |
(一) 见危不救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
(二) 不利于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
(三)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
五、 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探析 |
(一) 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可行性 |
(二) 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合理性 |
六、 关于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立法构想 |
(一) 关于见危不救罪犯罪构成的立法设计 |
(二) 关于见危不救罪刑罚设置的立法设计 |
(三) 关于保护救助者的立法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类参考文献 |
二、 外文类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见危不救”犯罪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见危不救”问题概述 |
1.1 “见危不救”的概念 |
1.2 “见危不救”的原因 |
1.2.1 道德责任的缺失 |
1.2.2 法律规制的有限性 |
1.2.3 救助风险大 |
1.3 “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理论争议 |
第2章 “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立法与司法考察 |
2.1 国内外“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概况 |
2.1.1 我国立法概况 |
2.1.2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概况 |
2.2 国内外“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司法现状 |
2.2.1 国内司法现状 |
2.2.2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现状 |
第3章 “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立法建议 |
3.1 “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必要性 |
3.2 “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可行性 |
3.3 “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立法设计 |
3.3.1 见危不救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
3.3.2 见危不救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
3.3.3 见危不救罪的客体 |
3.3.4 见危不救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第4章 “见危不救罪”与非罪的理论争议 |
4.1 施救人处于排他的保证人地位时可否定罪 |
4.2 多数人可施救时可否入罪 |
4.3 紧密生活共同体“见危不救”的入罪条件 |
第5章 “见危不救罪”的重罪与轻罪问题研究 |
5.1 从主观恶性层面考察 |
5.2 从客观危害层面考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见危不救犯罪化质疑(论文参考文献)
- [1]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问题研究[J]. 穆潇. 法制博览, 2020(29)
- [2]见危不救的犯罪化问题研究[J]. 宋颖. 新经济, 2019(07)
- [3]船长见危不救入罪研究[D]. 闫静贤.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4]论见危不救的罪与非罪[D]. 魏兆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9(01)
- [5]损害原则视角下见危不救犯罪化研究[D]. 李学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一定条件下的见危不救入刑研究[J]. 黎宏. 中外法学, 2018(03)
- [7]轻罪论[D]. 高勇.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8]法国法上的见义勇为[J]. 叶名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 [9]见危不救的犯罪化研究[D]. 周明洋.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10]“见危不救”犯罪化研究[D]. 霍聪翀. 大连海事大学, 2013(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