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当前我国打假机制的几点看法(论文文献综述)
文贤敏[1](2021)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娜[2](2021)在《河北省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探究》文中研究指明消费活动是社会大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市场监管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与群众生活诉求最为接近。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方式,这也使得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发生变化,商家在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又表现出新的特点,这就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便于更加有效地应对社会中出现的新的消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更好地运用行政执法权监管市场活动,避免市场出现恶性竞争,确保整个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实际,以D市市场监管局为研究对象,主要分析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从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出发提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方法。本文的研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的介绍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概述。详细的阐述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基础理论,例如多元治理理论、政府职能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等。第三部分介绍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现状,主要从工作成效、人员配置,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方面介绍D市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工作的现状,同时对D市近两年来消费者投诉数据进行分析,找出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新挑战,主要从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职业打假三个方面进行归纳分析。第四部分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第五部分析新形势下改进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对策。第六部分结论与展望。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结合了实地调研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在对搜集到的D市市场监管局近两年消费者投诉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基础上,通过对D市消费维权工作的现状,面临的挑战及问题、对策的分析讨论,提出推进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有效途径。
吴子熙[3](2021)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互联网金融作为技术与金融融合的创新模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费用,满足了小微企业等“长尾人群”的金融需求,释放了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潜力,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资本流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事物,在发展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频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事件层出不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重创了社会经济秩序,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此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亟需调整和完善。制度变迁必须建立在对当前制度全面清晰了解的基础之上,当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供给表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障。并且,在国家已经确定将互联网金融全面纳入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使监管直击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痛点,克服监管的路径依赖所带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低效率,也是制度调整和完善的难点。针对上述问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变迁更为有效率,依据法经济学相关理论,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假定前提,使理论分析更加贴近现实;以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确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低效性,同时给出了未来制度变迁的方向;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问题上,运用博弈分析工具,对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明确回应影响监管制度变迁的三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论文的章节安排和框架结构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整理和评价国内外相关文献,介绍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总结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界定研究中涉及的相关概念,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的理论依据可以概况为四个方面:(1)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为研究的假设条件,使问题的探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2)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指出构建有效率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质量,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标准的确立及其评价提供指引;(3)依据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演化方向;(4)运用规制的经济分析相关理论研究监管机关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进行干预,合理使用激励手段,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第3章,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从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影响、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四个方面分析了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问题。同时,运用Va R-GRACH模型对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程度进行对比,得到中国消费者面临更高水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结论,进一步确认了完善相关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4章,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在分析确认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之后,仍然需要去构想更有效率实现该目标的制度选择方案。首先,给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分别是制度供给能否满足需求以及制度安排能否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其次,依据上述标准,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现行制度的低效性,为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5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等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监管,并且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鉴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涉及三方主体: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任何一方的行动,既要考虑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方的影响。因此,运用三方动态博弈分析方法,探讨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困境的三个核心问题:监管定位问题、监管介入时点问题以及监管激励手段问题。通过博弈分析以及相关演化路径仿真,得出结论:需要明确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监管应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或者业务开展之前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激励手段应多样化,适时使用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直接激励以及间接激励,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此博弈分析试图解决导致监管及其制度困境的关键性问题,并且给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变迁方向。第6章,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将倾斜性保护与适度保护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全过程;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重视程度,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再次,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统一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最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建立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为优先,第三方非诉解纷为主体以及司法诉讼解纷为保障的多层次纠纷解决制度。论文的结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既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乏有效性且相关制度变迁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提供有效保障,表明国家在经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存在不足,阻碍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增加制度供给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采取兼顾制度效率价值的适度保护原则,进而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践行制度自信,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孙苗苗[4](2021)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问题研究 ——以H县为例》文中提出市场交易营销环境的营造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平有着深远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场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时,要重视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最根本的利益。纵观我国市场监管事业的发展历史,其在体制和职能上都有一定创新和改革,但始终不变的是进行市场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工作人员一直需要考虑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时代的发展中也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近年来市场环境复杂纷纭,其主体以及运行模式逐渐变得复杂多样,市场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也变得新型多样,这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极大的威胁。目前,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和执法体制在不断进行整合和改进,以及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从H县实际情况出发,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问卷法,在总结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选取H县发生的投诉举报典型案例进行剖析。重点分析H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执法部门难以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工作成效与公众期望存在落差、恶意投诉举报和过度维权增加行政执法难度、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扰乱执法环境、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低效果差以及工作人员存在不良情绪。根据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H县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的六条具体对策和建议:一是优化行政调解工作模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二是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三是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四是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五是培养高素质执法队伍,六是维护工作人员情绪调节与合法权益,七是正确对待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的问题研究,对于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量,最大限度保障广大消费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何凯彪[5](2021)在《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后,知假买假现象开始出现,自王海知假买假至今,已经有二十余年。在此期间,公权力机关对知假买假的态度也经历了几次反复,这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是不常见的。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以营利为目的”排除在“生活消费”范围,认为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2017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中提出,未来考虑将知假买假限制在食药领域,但这两个文件并未生效或有配套的法规出台。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态度至今未能统一,甚至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以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为切入点,通过对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完善建。第一章是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的概述。首先介绍了知假买假的概念、形成原因、发展历程以及理论界对知假买假行为性质的学术分歧;其次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分析了我国消费者领域惩罚性赔偿引入的背景以及这一制度引入后的发展状况;最后论证了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对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立法考察。从《消法》的规定、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最高院办公厅的回复意见出发,考察立法对于知假买假的规制现状及态度,在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立法中的不足。第三章是对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实证研究。在对2019年8月到2020年8月为期一年的1121份知假买假案件裁判文书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庭审中认定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三个争议焦点,分别是:消费者身份的判断、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对损失的理解。接着对以上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了类型化的处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的介绍,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完善建议。首先,消费者身份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最基本条件,所以要肯定知假买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但应排除以知假买假牟利的职业打假人;其次,在欺诈行为的认定上,明确了只要经营者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即可认定欺诈的成立;再次,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以实际损失的为前提,应根据不同的法条规定具体分析;最后,提出要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具体建议是政府建立诚信经营公开制度以及扩张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易继明,韩倩旎[6](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王文渊[7](2020)在《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但是食品安全问题量多面广,各类突出问题和矛盾仍然不少,给我国食品安全带来巨大挑战,仅靠人员有限的执法部门来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远远不够的。2013年6月,国务院副总理汪洋首次提出“我国要建立最严格的食药安全监管制度,形成食药监管社会共治格局”,鼓励公众作为政府监管力量的补充积极参与到食药安全的治理。目前除了“职业索赔人”外,越来越多的个人“消费者”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参与到F市食品安全工作中去。然而,我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建立较晚,发展还不完善,F市在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通过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发现,F市食品稽查部门在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存在以下问题:投诉举报区分难导致处置效果不佳、投诉举报流转不畅拉低处置效率、投诉举报处置质量有待提高、非正常消费投诉浪费处置资源、联合执法处置投诉举报存在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内部职责界定不清、日常监管不足增加投诉举报处置工作量;年轻干部流失多、专业人才培养难;公众参与异化和不足;问责追责泛简单化等。F市在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工作中应该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内部机制;打造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压缩恶意投诉举报的生存空间;引入公众参与;加强工作监督。论文旨在提出优化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的对策,以达到优化行政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目的。
顾书媛[8](2020)在《A市B区市场监管局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在党的十八大以后被多次、反复强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以简政放权释放活力和动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结合其部门职能,勇当“放管服”改革的带头先锋,提升国家的营商环境。本文以2015机构改革后,A市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研究对象,旨在探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升区域营商环境”的策略,主要包括:积极地理顺商事登记的流程,优化提升服务效率及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积极主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法、访谈法等方法,从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角度出发,探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升区域营商环境中履职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采取的策略;主要策略有:尝试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服务;完善打假监管方式、设立联动模式;宣传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这可以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提供参考。
钱雯雯[9](2020)在《苏州市吴中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问题与改进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食品安全自“三鹿奶粉事件”以来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心和重视,催生出2009年的第一部《食品安全法》。此后,《食品安全法》历经修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取得新一轮提升。2015年起,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成立,原工商、质监、食药监工作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也进行了整合,同时加入了食盐监管、粮食监管等职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环节的食品监管框架体系基本形成。这些变革都反映出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度重视,但截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环境仍不容乐观。舆论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仍接连不断,市场监管部门因机构改革变化、队伍建设、设备设施跟不上信息化发展等原因,也造成了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的力不从心。本文立足于新形势下区县级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进行研究,使用了文献研究、调查研究的方法,从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定义入手,利用协同治理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深入分析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运行情况。首先从苏州市吴中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出发,概述了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基本职能情况,介绍了食品安全监管在严格准入门槛、夯实网格化监管、完成监督检查、开展食品抽检、落实投诉举报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经验,分析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是探索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路径,针对目前的监管困境提出可行性的应对策略。本文认为要完善区县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在监管制度体系、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化监管建设上进行完善和优化,同时政府部门还需加强引导,构建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刘薇[10](2020)在《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凭借“互联网+”这股春风,食品行业迎来新机遇,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网络食品已成为多数消费者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也利用互联网迅速发展升级成为新型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滋生出更为复杂的犯罪手段,来势凶猛,扰乱网络食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同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考验国家治理能力与水平。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背景之下,原有的犯罪治理措施对于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效果不佳,协同治理模式成为有效解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最优选择。鉴于此,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的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六年间680件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有效案件为研究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特点,并结合已有文献资料,深入了解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与不足,适当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优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具体来看,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及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概述。本部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网络食品、食品安全犯罪、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以及协同治理等概念予以界定,并且明晰协同治理主体及其权责,分析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与不足。本部分通过统计分析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整理的2014年至2019年共680件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掌握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特点,并对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与不足进行深入阐述。第四部分: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本部分主要分析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以及适合我国借鉴学习的经验做法。第五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完善与创新。本部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域外优质经验,从协同治理保障层面、立法层面、执法层面以及其他主体层面对优化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对策展开探讨,打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新格局。
二、对当前我国打假机制的几点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当前我国打假机制的几点看法(论文提纲范文)
(2)河北省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1.6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6.1 研究内容 |
1.6.2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消费者 |
2.1.2 消费者权益 |
2.1.3 消费者权益保护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职能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多元治理理论 |
第三章 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现状 |
3.1 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运行基本情况 |
3.1.1 人员构成情况 |
3.1.2 投诉举报渠道 |
3.1.3 投诉举报工作流程 |
3.1.4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
3.2 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取得的成效 |
3.3 D市市场监管部门12315 投诉举报数据整理与分析 |
3.3.1 D市市场监管部门“12315”消费者投诉数据整理 |
3.3.2 消费者投诉统计数据结果分析 |
3.4 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
3.4.1 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分析 |
3.4.2 预付式消费维权工作分析 |
3.4.3 职业打假维权工作分析 |
第四章 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问题 |
4.1.1 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
4.1.2 监管环境存在的问题 |
4.1.3 消费者自身存在的问题 |
4.2 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问题成因分析 |
4.2.1 执法人员建设体系不合理 |
4.2.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缺位 |
4.2.3 执法监管工作体系不健全 |
4.2.4 消费者维权知识储备不充分 |
第五章 新形势下改进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对策 |
5.1 强化自身素质 |
5.1.1 完善业务培训体系 |
5.1.2 完善工作考核体系 |
5.1.3 优化执法人员结构 |
5.2 完善法律机制 |
5.2.1 加强立法保护 |
5.2.2 完善多元解决纠纷制度 |
5.3 完善工作体系 |
5.3.1 强化多方并举协同监管模式 |
5.3.2 创新消费维权模式 |
5.3.3 完善信用监管 |
5.4 强化教育引导 |
5.5 利用科技手段做好数据分析应用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文献评述 |
1.2.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 |
1.2.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供给 |
1.2.3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演化路径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框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不足之处 |
第2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
2.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
2.1.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规制的经济分析理论 |
2.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 |
2.3.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3章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
3.1 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
3.1.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因 |
3.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一般”的关系 |
3.2 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 |
3.2.1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
3.2.2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垄断趋势明显 |
3.2.3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度复杂性 |
3.2.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
3.3 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
3.3.1 消法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发挥保障功能不具有现实性 |
3.3.2 传统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适用性差 |
3.4 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威胁 |
3.4.1 互联网金融承袭传统金融的相关风险 |
3.4.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模式出现变异 |
3.4.3 互联网金融衍生新型的“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 |
3.4.4 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风险凸显 |
3.4.5 出现价格歧视等新的操作风险 |
3.5 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水平对比的实证 |
3.5.1 数据选取依据及基本统计描述 |
3.5.2 平稳性检验 |
3.5.3 异方差检验(ARCH效应检验) |
3.5.4 GARCH模型建模 |
3.5.5 计算VaR值并进行对比 |
第4章 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4.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的标准 |
4.1.1 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标准 |
4.1.2 制度安排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2 现有制度供给总量的非均衡性 |
4.2.1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互联网金融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
4.2.2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保障特定权益的需求 |
4.3 现有制度供给结构的非均衡性 |
4.3.1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缺乏统一性且效力较低 |
4.3.2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集中在事中监管方面且不完善 |
4.3.3 事前保护制度不完善 |
4.3.4 事后保护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 |
4.4 现有制度安排的低效率性 |
4.4.1 制度未能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4.2 制度未能降低单位交易成本以及提高交易量 |
第5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 |
5.1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嬗变历程 |
5.1.1 包容性监管阶段 |
5.1.2 原则性监管阶段 |
5.1.3 专项监管阶段 |
5.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演化的困境 |
5.2.1 监管定位模糊 |
5.2.2 监管介入滞后 |
5.2.3 激励手段单一 |
5.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 |
5.3.1 三方博弈模型构建 |
5.3.2 演化策略的稳定性分析 |
5.3.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路径分析 |
5.3.4 演化路径仿真 |
5.4 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演化方向 |
5.4.1 明确监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 |
5.4.2 完善试验性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的提前介入 |
5.4.3 利用监管科技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
第6章 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6.1.1 倾斜性保护原则 |
6.1.2 适度保障原则 |
6.2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6.2.1 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的重视程度 |
6.2.2 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 |
6.2.3 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教育的主体 |
6.2.4 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 |
6.3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 |
6.3.1 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
6.3.2 建立统一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6.3.3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 |
6.3.4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 |
6.4 完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 |
6.4.1 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作为优先 |
6.4.2 将第三方非诉解纷作为主体 |
6.4.3 将司法诉讼解纷作为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4)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问题研究 ——以H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论文创新点 |
二、论文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其内容 |
一、行政执法 |
二、12315 投诉举报执法体系 |
三、职业打假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服务理论 |
二、行政调解理论 |
三、行政监督理论 |
第三章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H县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职能 |
一、H县市场监管局基本情况 |
二、H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能 |
第二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
一、工作机制建立的背景 |
二、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
三、投诉举报处理中心工作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现状 |
一、受理咨询与消费投诉情况 |
二、受理举报情况 |
第四章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执法部门难以降低消费维权成本 |
二、工作成效与公众期望存在落差 |
三、恶意投诉举报和过度维权增加行政执法难度 |
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扰乱执法环境 |
五、涉及职能交叉的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低效果差 |
六、工作人员存在不良情绪 |
第二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投诉举报处理部门因素 |
二、投诉举报处理人员因素 |
三、投诉举报当事人因素 |
第五章 促进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优化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行政调解工作模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
一、尝试“举证倒置”工作模式 |
二、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
第二节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 |
一、健全市场监管领域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 |
二、建立各省市地区间信息互通 |
第三节 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
一、宣传普法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
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统一 |
第四节 厘清部门职责,加强协同联动 |
一、制定相关文件,厘清部门职责 |
二、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提升工作开展效率 |
第五节 培养高素质执法队伍 |
一、创新培训方法 |
二、与时俱进学习新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方式 |
三、加强职业化人才培养与聘用 |
第六节 维护工作人情绪调节与合法权益 |
一、关注支持工作人员情绪调节 |
二、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
第七节 正确对待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行为 |
一、工作人员应转变固有思想观念 |
二、工作人员要与职业打假人建立“情感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知假买假概述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概述 |
第三节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
第二章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
第一节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立法动态 |
第二节 立法存在的不足 |
第三章 知假买假裁判案例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知假买假纠纷案例争议焦点类型化梳理 |
第二节 知假买假纠纷案件司法实践的问题总结 |
第四章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准确界定消费者的范畴 |
第二节 明确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明确损失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0.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0.5 创新与不足 |
1 食品安全和投诉举报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1.1 相关概念 |
1.1.1 食品安全 |
1.1.2 投诉举报 |
1.2 理论基础 |
1.2.1 公众参与理论 |
1.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现状 |
2.1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概况 |
2.1.1 F市基本情况 |
2.1.2 投诉举报执法对象 |
2.1.3 机构和人员设置 |
2.2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基本现状 |
2.2.1 工作机制成立背景 |
2.2.2 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内容 |
2.2.3 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流程 |
3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
3.1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存在的问题 |
3.1.1 投诉举报区分难导致处置效果不佳 |
3.1.2 投诉举报流转不畅拉低处置效率 |
3.1.3 投诉举报处置质量有待提高 |
3.1.4 非正常消费投诉浪费处置资源 |
3.1.5 联合执法处置投诉举报存在不足 |
3.2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法律法规不完善、内部职责界定不清 |
3.2.2 日常监管不足增加投诉举报处置工作量 |
3.2.3 年轻干部流失多、专业人才培养难 |
3.2.4 公众参与异化和不足 |
3.2.5 问责追责泛简单化 |
4 国内外工作经验和启示 |
4.1 国外工作经验和启示 |
4.1.1 德国巴伐利亚州工作经验 |
4.1.2 美国工作经验 |
4.1.3 日本工作经验 |
4.1.4 国外工作启示 |
4.2 国内工作经验和启示 |
4.2.1 深圳市工作经验 |
4.2.2 丽水市工作经验 |
4.2.3 国内工作启示 |
5 对策与建议 |
5.1 完善法律法规和内部机制 |
5.1.1 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 |
5.1.2 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和事权划分 |
5.2 打造强有力的执法队伍 |
5.2.1 优化人员结构,扩充人才储备 |
5.2.2 改进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
5.2.3 关注执法人员心理健康 |
5.3 压缩恶意投诉举报的生存空间 |
5.3.1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5.3.2 优化工作方式方法 |
5.3.3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
5.4 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
5.4.1 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 |
5.4.2 切实发挥好公众监督的作用 |
5.4.3 加强社会组织的作用 |
5.4.4 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 |
5.5 加强工作监督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A市B区市场监管局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主要研究 |
二、国内主要研究 |
三、研究综述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问卷调查法 |
三、访谈法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线路图 |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营商环境的内涵 |
二、市场监管的内涵 |
第二节 营商环境的评估 |
第三节 基本理论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服务型政府理论 |
三、政府规制理论 |
四、理论应用 |
第二章 市场监管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联系 |
第一节 A市B区基本情况介绍 |
一、基本情况 |
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
三、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
四、小结 |
第二节 A市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
第三节 商事登记职能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 |
一、商事登记制度概念的研究 |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 |
三、商事登记职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影响 |
第四节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职能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 |
一、假冒伪劣的定义 |
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职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影响 |
第五节 保护知识产权职能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 |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
二、保护知识产权职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影响 |
第三章 A市B区市场监管局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履职情况分析 |
第一节 问卷设计与实施 |
第二节 A市B区市场监管局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
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三、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A市B区市场监管局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商事登记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三、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国内外营商环境成功启示 |
第一节 国内优化营商环境做法 |
一、泰州高港区优化营商环境做法 |
二、南京栖霞区优化营商环境做法 |
三、上海浦东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做法 |
四、广州优化营商环境做法 |
五、香港优化营商环境做法 |
第二节 国外优化营商环境做法 |
一、新加坡优化营商环境做法 |
二、丹麦优化营商环境做法 |
第五章 A市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策略 |
第一节 优化商事登记工作方面的策略 |
一、尝试政府购买,引入第三方服务 |
二、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加强政策解读能力 |
三、优化“互联网+登记”软件平台 |
第二节 优化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工作方面的策略 |
一、着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体系 |
二、完善打假监管方式、设立联动模式 |
三、加强舆论监督、坚持正确导向 |
四、瞄准主导产业,促区域产品质量提升 |
第三节 优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策略 |
一、加大宣传提升保护意识 |
二、推进知识密集型企业培育进程 |
三、提升知识产权执法能力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9)苏州市吴中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问题与改进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路径 |
(四) 研究方法 |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 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概念界定 |
1. 食品安全 |
2. 食品安全监管 |
(二)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理论基础 |
1. 协同治理理论 |
2. 政府规制理论 |
3. 委托代理理论 |
二、苏州市吴中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分析 |
(一)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基本情况及职能 |
1.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
2. 苏州市吴中区食品安全监管对象的概况 |
(二)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运行食品安全监管的现行措施 |
1. 强化许可准入监管机制 |
2. 落实基层网格化监管建设 |
3. 加强监督检查监管模式 |
4. 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
5. 完善食品投诉举报体系建设 |
(三)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效及经验 |
1. 许可准入审查严格把关 |
2. 网格化监管夯实监管基础 |
3. 监督检查控制安全风险 |
4. 食品抽检扫除安全隐患 |
5. 投诉举报落实闭环有序 |
三、苏州市吴中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监管实践与部分法律相脱节 |
1. 处罚执行难以落实《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 |
2. 部分部门职能边界依然不清晰 |
3. 法规政策滞后于新食品经营业态的发展 |
(二) 人员队伍与监管需求相脱节 |
1. 监管人员数量与监管主体数量不匹配 |
2. 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 |
(三) 监管方式落后于网络食品行业的发展 |
1. 互联网食品监管对象本底掌握不清 |
2. 互联网监管手段落后 |
(四)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度不高 |
1. 媒体宣传缺乏客观公正 |
2. 食品协会的行业引领作用不强 |
3.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
4. 职业打假人的权利滥用 |
四、苏州市吴中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导致实践脱节 |
1. 缺少适应实践发展的地方政策 |
2. 缺少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
3. 缺少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
(二) 队伍建设薄弱造成人员队伍弱化 |
1. 政府机构改革后队伍建设弱化 |
2. 食品安全监管培训力度小 |
(三) 信息化运用滞后引起监管方式落后 |
1. 非许可对象未纳入信息化监管系统 |
2. 监管软硬件设施配置不全 |
(四) 社会监督参与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公众参与积极性 |
1. 媒体报道缺乏责任意识和管理机制 |
2. 缺乏食品行业协会的相关建设机制 |
3. 奖励和保护机制不健全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监督参与度低 |
4. 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职业打假人的约束机制 |
五、苏州市吴中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问题的改进策略 |
(一)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
1. 出台地方政策,破解监管难题 |
2. 建立部门联合协同监管机制 |
3. 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
(二) 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 |
1. 聘请第三方管理机构,补充监管力量 |
2. 优化监管人员队伍结构,提升监管水平 |
(三) 推进信息化监管建设 |
1. 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
2. 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监管设备 |
(四) 构建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格局 |
1. 健全媒体报道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 |
2. 推进行业内审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
3. 营造消费监督环境,发挥消费者的参与作用 |
4.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合理释放行政资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简评 |
1.4 研究方法 |
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概述 |
2.1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网络食品的界定 |
2.1.2 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
2.1.3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
2.2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
2.2.1 协同治理概述 |
2.2.1.1 协同治理释义 |
2.2.1.2 协同治理主体及其权责 |
2.2.2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2.2.2.1 落实“食品安全战略”的迫切需要 |
2.2.2.2 解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实践需要 |
2.2.2.3 化解信息不对称困境的现实需要 |
3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1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总体形势 |
3.1.1.1 犯罪数量:呈增长趋势 |
3.1.1.2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和职业特征显着 |
3.1.1.3 犯罪地域:全国性、跨地域特征突出 |
3.1.1.4 犯罪手段:线上线下紧密结合 |
3.1.1.5 犯罪类型: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占比较高 |
3.1.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2.1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具有一定的立法保障 |
3.1.2.2 政府监管执法日趋规范 |
3.1.2.3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依法履行职责 |
3.1.2.4 其他主体逐步参与协同治理 |
3.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不足 |
3.2.1 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1.1 相关立法不健全 |
3.2.1.2 刑罚配置不尽合理 |
3.2.1.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
3.2.2 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足 |
3.2.3 公安机关防控力量有限 |
3.2.4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缺位 |
3.2.5 其他主体参与共治有待加强 |
3.2.5.1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性不足 |
3.2.5.2 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存在问题 |
3.2.5.3 食品行业协会功能缺失 |
3.2.5.4 新闻媒体宣传监督效果不佳 |
3.2.6 协同治理观念亟待强化 |
3.2.6.1 各方主体公心理念欠缺 |
3.2.6.2 缺乏信息共享意识 |
4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1 美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2 欧盟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3 日本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2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构建完备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4.2.2 强化网络食品产供销全程管控 |
4.2.3 引入社会力量保障网络食品安全 |
5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完善与创新 |
5.1 基于协同治理保障层面的防控对策 |
5.1.1 确立互利共赢的协同治理理念 |
5.1.2 创建协同信息共享技术保障 |
5.2 基于立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
5.2.1 明确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
5.2.2 严密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 |
5.2.3 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
5.3 基于执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
5.3.1 优化网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 |
5.3.1.1 打造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化队伍 |
5.3.1.2 建立网格信息化智慧监管模式 |
5.3.1.3 构建线上线下高效持续的监管执法体系 |
5.3.1.4 健全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召回体系 |
5.3.1.5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问责机制 |
5.3.2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执法 |
5.3.2.1 提升情报搜集和调查取证能力 |
5.3.2.2 创建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预警防范模式 |
5.3.2.3 加强打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协作 |
5.3.2.4 力推网络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5.4 基于其他主体层面的防控对策 |
5.4.1 提升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 |
5.4.2 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运作 |
5.4.2.1 理清并落实管理责任 |
5.4.2.2 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5.4.2.3 促进政企合作监管 |
5.4.3 强化行业协会监督指导作用 |
5.4.4 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
5.4.5 增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对当前我国打假机制的几点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文贤敏. 西华师范大学, 2021
- [2]河北省D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探究[D]. 李娜. 河北大学, 2021(02)
- [3]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 吴子熙. 吉林大学, 2021(01)
- [4]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问题研究 ——以H县为例[D]. 孙苗苗.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5]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 何凯彪.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6]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7]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问题研究[D]. 王文渊.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8]A市B区市场监管局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策略研究[D]. 顾书媛. 苏州大学, 2020(03)
- [9]苏州市吴中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问题与改进策略[D]. 钱雯雯. 苏州大学, 2020(03)
- [10]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D]. 刘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