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汪蓓[1](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有关规定的优化——一个权利视角的分析》文中认为在单边主义盛行的时代,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正在面临严峻挑战。为走出困境,应当从博爱主义转向基于权利的分析路径,以《多哈宣言》为起点,在四个方面深化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法律基础:在精准性上,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关于权利与义务主体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具体内容;在有效性上,逐步硬化大量存在的非强制性规定,并进一步拓展强制性条款的法律空间;在实用性上,通过明确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条件,增强在规范意义上的可操作性;在实践性上,可以通过规范修正、权威解释和评估监测来提升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社会效能。
赖思洁[2](2021)在《《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9年12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宣布停止运作,这是上诉机构成立20多年来第一次停摆。上诉机构瘫痪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也随即失去了强有力的约束,各成员国之间的争议案件也相应被“搁浅”,这极大冲击以多种条约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全球贸易秩序由此陷入危机困境。《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以下简称“MPIA”)是WTO成员国中的参加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的一项临时应急安排,参加方可通过《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机制处理存在的贸易纠纷,但该安排出台的主要目的仍是维持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恢复上诉机构运转。《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本身具有开放性与临时性的特点可以让其依托仲裁的方式替代上诉机构,这就体现出MPIA机制在上诉机构瘫痪期间能够发挥其作用从而解决参加方的贸易争端,并且维护裁决有效性、约束性的现实意义。正因如此,则更加迫切需要在仲裁人员的遴选、仲裁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文章通过比较研究和文献研究等方法,分五个部分展开对《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及其机制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对MPIA进行概述,通过阅读相关资讯和文献,对其背景、建立过程、法律依据以及性质等内容进行概括。第二部分是对MPIA机制的具体内容、意义和不足之处进行深层次的了解剖析,对其适用性进行说明,这一部分描述了参与方是通过怎样的MPIA机制程序来继续解决争端,并对其积极意义和不完善的地方都列出讨论。第三部分则是MPIA机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进一步分析MPIA机制的优缺点,有利于加以完善其目前还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主要对MPIA机制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MPIA带来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在如此复杂的贸易背景下维持着参与方成员经济贸易纠纷的正常秩序,但同时它的不足之处也不可忽视。针对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方向。第五部分则是中国与MPIA机制之间的关系研究,我国在促成MPIA建立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应在坚持多边贸易体制以及寻求解决上诉机构困境问题的同时,尝试借助MPIA机制来解决与我国存在相关的WTO案件上诉问题。MPIA机制运转生效后,在参加方的争端纠纷能够得到解决的同时,非MPIA参加方、参加方与非MPIA参加方的争端如何解决依旧存在问题,这就需要经历长时间的探讨。参与者应始终坚持促进和完善MPIA机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纠纷解决机制在经济运行中所具有的价值,对还没有参与MPIA的所有成员国都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姿态,并且努力使得让上诉机构重新回到一个正常的状态。
赵迪[3](2021)在《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自GATT诞生至今,特殊与差别待遇在世贸组织所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内也具备充足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它不仅符合世贸组织建立的宗旨,更是发展中国家团结、努力、长期不懈奋斗才取得的重要成果。因此,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不仅符合经济现实需求,也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从世贸组织的宗旨来看,特殊与差别待遇既是发展中国家的应然权利,亦是发达国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当前世界贸易法律体系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存在重大的缺陷,改革势在必行。这些缺陷突出表现为:一是相关法律条款模糊、法律义务指向不明确、执行力差;二是制度设计不完善,条款执行效果不佳,忽视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三是“发展中国家”的认定程序缺失,国家分类脱离了世界经济发展的现状,导致相关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条款更为不稳定和不可预测。为解决更好地完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享有应得的体制利益,一是应当完善相关差别待遇条款,明确条款中法律义务的指向及法律义务的执行标准;二是重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制度设计,除了通过世贸组织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建立的相关条款的监督机制以外,还应当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能力缺失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权利义务失衡,以获得更多体制性的利益;三是应当从现实角度出发,在维持“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情况下,实事求是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发展状况进行考察,针对各发展中国家真正的国家利益制定符合各发展中国家实际需求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孙舒[4](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许斌[5](2020)在《论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化》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后半期以来,工商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与人权问题的相关性引发广泛关注。工商企业不仅能够“影响到几乎所有国际公认的权利”,有时甚至会构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而国际人权法采以国家为中心的架构,工商企业不是国际人权法所承认的责任主体,国际法中并无工商企业人权责任的直接性规范,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构建因而成为重要的国际法议题。工商业人权责任问题是国际法的碎片化与宪法的碎片化的典型体现。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工商业并非国际人权法的典型规制对象;由于宪法的碎片化,国际社会承认人权对工商业的约束力,但缺乏实现这种约束力的系统性制度。因此,人权对工商业等私人行为体的约束力呈现为一种“当代悖论”,即人权不再是首先被确立为法律规范、然后被违反;而是先被侵犯、引发谴责,进而获得效力。此时,人权是基于个案中的需求被法律化,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的、渐进式的且缺乏系统性的过程。这种“普通法”式的法律化过程无可避免地会造成人权的适用标准与效果方面的不确定性,就工商业人权责任问题而言,这一方面意味着工商企业遵守人权标准的成本升高,另一方面意味着受害者寻求救济的难度加大。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各方行动者不仅通过零碎决定在个案中法律化人权对工商业的约束力,还在不断进行系统性地构建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的尝试。硬法与软法之争贯穿了后一过程的发展历史。以联合国为中心,国际社会对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构建共经历三个阶段,分别体现为追求硬法公约追求失败、软法机制初步成功,以及硬法化进程的重启。硬法与软法是国际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两者在国际法建构中具有各自优势。本文认可软法作为独立规范手段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从发展的角度,本文认为,硬法与软法间不仅仅是“软法为硬法的制定奠定基础,硬法的解释适用需求又促进新的软法的产生”的直线型关系,而是呈现出网络型关系。硬法与软法分别为制度的构成要素,通过彼此合作与竞争,推动制度的整体发展。本文将硬法与软法间的这种相互作用称之为共进。以前述关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宪法碎片化为前提,本文从软法规范与硬法规范的共进的角度,以联合国为核心,研究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构建问题。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探讨硬法与软法共进关系在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的体现。本文认为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硬法与软法的发展呈现共进关系,通过彼此间多维度的相互作用,共同推进制度规则的发展。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是共进的两种基本实现方式。发展阐释模式下,在后规则与在先规则间有内容上的承继关系,在后规则认可在先规则的内容合理性,并对在先规则的内容作进一步延伸。联合国框架下的大多数公约——包括人权公约——都是遵循这一模式产生。但近年来,由于国际与区域的利益多样化与问题复杂化,由软法发展到硬法的案例相对减少,而基于硬法发展出软法、从软法发展出软法的案例越来越多。批判重构模式下,在后规则与在先规则内容上有竞争关系,在后规则认为在先规则的内容有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在先规则的替代规则。两份工商业责任领域的两份标志性国际文书——2011年《指导原则》与2003《责任准则草案》在内容方面便呈现出批判重构模式的特征。《责任准则草案》引发了联合国成员国及工商业界的强烈反对;而《指导原则》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通过,获得主权国家与工商业的普遍承认,成为目前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的核心。第二章通过分析联合国2011年《指导原则》内容与形式方面的特征,探讨工商业人权责任规范硬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行路径。《指导原则》以“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为基础,是联合国体系内,首次将非国家行动者(即工商业)作为独立规制对象,并阐释一系列不同于国家的人权责任的人权文书。通过以国际人权法的语言表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指导原则》对于人权与企业社会责任两个领域都产生了显着影响。《指导原则》属于形式拘束力意义上的软法,但由于其文本由学者主导形成、未经联合国成员国的谈判与表决,且内容广泛包含硬法、软法与非法律要素,本文认为其属于联合国体系内的一类新型人权文书。《指导原则》虽已取得初步成功,但联合国关于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硬法化讨论并未终止。2014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设立硬法化工作组,再度开启对工商业人权责任的硬法机制的探索。本文从认同硬法化的必要性,且认为从硬法与软法共进的视角,硬法公约的定位是,对已有人权治理规范进行调和与转化,补充软法及其他自愿性机制的不足,并为后续新规则的产生奠定基础。起草工商企人权责任公约时,应灵活运用对已有软法的发展阐释与批判重构,以实现公约规制目的与政治考量的最佳平衡。第三章研究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在公约文本构建中的适用,认为通过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的并用,实现规范文本的发展。具体而言,在适用范围方面,本文认同《指导原则》的广泛策略,但为平衡公约的规制目的与政治考量,本文建议采取层级化的规范结构。在强调各类工商企业皆应注重管理人权影响的同时,将跨国公司及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质的其他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要求工商业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的同时,强调核心人权条约所保护的权利。在责任规制模式方面,本文认为公约应将工商业人权责任的责任内容规范与责任实施规范区分开来。在责任内容规范方面,公约可直接设定工商业人权责任标准,亦可采取间接方式,要求缔约国在内国法中设定适用于工商业的人权责任标准。对于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具体内容,本文认同《指导原则》的基本责任框架,“尊重人权”是工商业人权责任的核心内容,且工商业基于其影响力,在商业关系范围内承担尊重人权之责任。第四章研究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在公约责任实施机制构建中的适用,认为通过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的并用,实现责任实施制度的调和。具体而言,在责任实施规范方面,本文认为公约应采取间接方式,在公约中明定责任实施的具体标准,而将责任的具体实施交由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处理。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下的责任内部实施机制与外部实施机制皆通过对《指导原则》的批判与重构而产生。《指导原则》提出的人权尽责制度不仅是具有操作性的内部实施机制,还能够构成外部实施机制的主要内容。本文建议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以人权尽责为核心,构建层级化内部实施机制,当工商企业自身引起或加剧不利人权影响时,人权尽责为一项风险管理方法;而当工商企业的商业关系导致不利人权影响时,人权尽责为一项注意义务。外部机制方面,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其管辖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实施人权尽责,并鼓励缔约国采取域外规制措施。第五章研究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在公约侵害救济机制构建中的适用,认为通过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的并用,实现侵权救济功能的完善。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的救济机制的一个突出特征是侧重于非国家性及非司法申诉机制,强调工商企业与受害者的对话与沟通。而本文建议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提升救济机制的人权法基础,强化国家性、司法性救济机制与工商企业层面的救济机制的协调配合,并考虑受害者寻求救济时的现实因素。在救济机制的人权法基础方面,本文认为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工应肯认受害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并明确其具体内涵。在具体救济机制方面,本文认可《指导原则》所主张的多层次救济机制,认为应以基于国家的司法性申诉机制为核心,辅以国家性的非司法机制以及工商企业执行层面的申诉机制。本文关于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适用范围、责任内容、责任实施机制与侵害救济机制的讨论,目的是为多层次、立体化的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奠定基础。工商企业的人权影响在内容和范围上极度多样化,不同商业领域所需的规制密度与方法有重大差异,现有的规制水平也各不相同。试图以一部公约为各领域提供细化人权责任规范,不仅需要克服理论上的严重困难,还会在现实层面使公约的谈判漫长而痛苦。因此,本文关于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讨论,出发点在于在现阶段补充软法与自愿性机制的不足,通过争取主权国家的合意,明确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基本内容,推动国内层面的相关立法,促进不同国家国内法的统合与协调。在此基础上,未来可通过专门人权规范,为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内的人权治理提供指引。
李阳阳[6](2019)在《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文中指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维护美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工具,在美国现代贸易法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广,报复力度之大,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美国曾依据“301条款”对欧共体采取报复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还曾依据“一般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多次对日本发起调查,并采取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贸易制裁措施,以维护其国内企业的贸易利益。1991年到2010年,美国曾对中国动用过五次“301条款”,最后均以双方的谈判协商收尾。自WTO成立后,美国使用“301条款”的次数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然而,自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美国便重拾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2017年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并且还采取以往对中国未曾使用过的制裁措施。文章主要围绕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发起调查及采取制裁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同时还重点分析当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时,中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文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一是对美国“301条款”进行全方位介绍,包括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及基本程序,还结合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对“301条款”的实施进行探究,明确国会、总统及USTR在“301条款”运行过程中分别发挥的作用。二是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历史上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进行梳理,其次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的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就中美双方重点关注的“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以及“301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的适用受限制,以指出我国不能任由USTR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最后就2018年美国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进行剖析,对其中的无理指责坚决予以批驳,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我国法律与政策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加以改进。三是就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进行分析。首先在WTO体制内,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进行分析,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GATT 1994之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的规定以及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其次在WTO体制外,由于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可弥补前者的不足,并且由于美国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所以其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比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其的限制。四是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应对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不仅应采用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还应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此次加征关税不利影响的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对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防止在与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目前由于WTO规则尚未明确对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所以我国应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以有效约束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技术转让的内容发起调查。
周艳云[7](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王永杰[8](2012)在《WTO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补贴是世贸组织成员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若受补贴产品给其他成员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补贴争端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入世以来,涉及中国的补贴案件有9起。可以预见,随着中国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涉及中国的补贴争端会不断增加。补贴争端具有与其他争端不同的特殊性。世贸组织规则规定解决补贴争端不仅应适用解决一般争端的程序,而且还应适用专门针对补贴争端的特殊与附加程序。本文重点阐述解决补贴争端中的特殊程序,也一并探讨了适用于补贴争端的一般程序。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有五章。第一章为补贴争端产生的经济学分析。本章指出补贴争端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一成员采取补贴措施有时是出于国民经济的战略考量,有时迫于民主政治的选票压力或受到利益集团的软硬兼施。因补贴措施而利益受损的其他成员自然要奋起反击,维护国家利益以及自身的政治利益,否则可能会引起国内选民和利益集团的不满,危及其政治前途。第二章为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本章首先从国际公法的角度介绍了与磋商程序近似的谈判程序,进而阐述了适用于一般争端案件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最后详细分析了针对补贴争端案件磋商程序中的特殊性规定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作出的与此有关的解释。第三章为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审理程序。该章是文章的重点,共分为五节。本章阐述了补贴争端的加速程序、常设专家小组程序规则、搜集严重侵害信息程序等补贴争端中的特殊程序与补贴争端密切相关的专家组的设立要件与职权范围以及补贴争端的举证责任。第四章为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执行措施。本章分析了一般争端中的撤销或修改不当措施、补偿以及报复措施等执行措施。以此为基础,本章着重探讨了补贴争端中撤销补贴与反措施两种主要的执行措施。第五章为补贴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中国实践。本章主要深入分析了中国—影响汽车进口零部件措施案和中国—涉及风力发电设备措施案中各争端当事方的举证责任,并检讨中国产业政策的合法性,总结中国参与补贴争端解决程序的经验教训。
张沁,罗根达,张明亮[9](2004)在《历年《公司法》修改意见总汇》文中提出 一、总则(一)《公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顾功耘教授认为,此次《公司法》修改应是"中改",而不宜"大改"和"小改"。在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小修小补,做较少条款修改的"小改"并不适用;但出于保持《公司法》稳定性的考虑,也并不赞同"大改",因为"大改"可能影响到日常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所谓"中改",就是在篇章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作出较多条款的修改,这样既可避免小修小改给
徐泉[10](2005)在《国家经济主权论》文中指出经济主权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上,都是一个争议颇多的热点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上出现了“主权弱化”、“泛化”和主张“主权过时”的论调,直接影响到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经济主权的让渡与转移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似乎大有扩展的趋势。如何从理论到实践上,对经济主权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运用给予准确的定位与把握,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现状,从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视角下,梳理了经济主权演进的一般逻辑关系,并通过对部分国家在经济主权的实践运用的考察,结合中国在WTO中的具体权益诉求,提出了我国如何建构、维护、强化经济主权的初步框架。 主权理论始自欧洲提出以来历经四百多年的嬗变,无论是在对主权的基本理解还是具体实践运用上,都已超出了欧洲的范畴和西方最初对其的界定。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使经济主权成为各国维护和强化经济权益的重要理论支撑。在国际层面上经济霸权与经济强权直接威胁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权益。经济主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在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带有根本性的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重大课题。 全文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 第一章是对国家经济主权基本理论的基础性研究。主旨在于阐释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从国家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的关系入手,指出发展中国家对经济主权理论的提升和扩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出了经济主权的基本概念,概括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所包含的六个部分的基本内涵,进而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地位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并对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向提出了作者的思考。 第二章从多边贸易体制的角度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依次从WTO的法律性质、主要职能、基本原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不同向度,揭示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强调指出WTO在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其成员政府管
二、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有关规定的优化——一个权利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围绕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争议及其解决之道 |
二、增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精确性 |
三、强化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约束力 |
四、增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可操作性 |
五、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优化的路径 |
1.规范再造。 |
2.权威解释。 |
3.滥测机制。 |
(2)《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MPIA的相关概述 |
(一)建立的背景及过程 |
(二)建立的法律依据 |
(三)与WTO的关系 |
(四)具有的性质 |
二、MPIA机制的内容、意义及不足 |
(一)具体内容 |
1、上诉仲裁庭的成员选任 |
2、仲裁庭组庭规则 |
3、上诉的起算日期和截止日期 |
4、明确上诉仲裁期限 |
(二)积极意义 |
1、对成员国的意义 |
2、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
3、对WTO改革的意义 |
(三)不足之处 |
1、仲裁条款的不确定性 |
2、DSU第25 条的不完整性 |
3、上诉仲裁中的第三方参与及相关问题 |
4、缺乏一定的可靠性 |
5、缺乏相关部门和预算的支持 |
三、MPIA机制与其他机制的比较 |
(一)与WTO上诉机制的比较 |
(二)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比较 |
(三)与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比较 |
(四)总结分析 |
四、MPIA机制的完善 |
(一)灵活运用法律条款 |
(二)明确第三方界定范围 |
(三)完善机制权利以增加可靠性 |
(四)组建相关委员会 |
五、中国与MPIA机制 |
(一)中国加入MPIA的原因 |
1、从国际大环境来说 |
2、从中国自身来说 |
(二)中国对MPIA机制的态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发展中国家待遇的演进与现状 |
(一)GATT初期-肯尼迪回合(1948 年-1967 年) |
(二)东京回合时期(1973 年-1979 年) |
(三)乌拉圭回合时期(1986 年-1994 年) |
(四)多哈回合时期(2001-至今) |
二、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
(一)学理基础 |
1.经济学基础 |
2.法学基础 |
(二)SDT正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合理性基础 |
1.SDT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 |
2.SDT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规则基础 |
三、发展中国家待遇安排面临的挑战 |
(一)发展中国家待遇条款缺乏执行力 |
1.《反倾销协定》第十五条 |
2.技术贸易壁垒协定第十二条 |
(二)实施效果不佳 |
1.货物贸易规则领域 |
2.农业领域 |
3.知识产权领域 |
(三)发展中国家身份认定规则模糊 |
1.二元分类法脱离发展现状 |
2.现行认定标准的过于模糊 |
四、对发展中国家待遇安排的完善 |
(一)明确规则的表述 |
1.明确法律文本的措辞 |
2.明确义务履行的标准 |
(二)完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制度设计 |
1.增加技术援助的针对性 |
2.通过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加强提高条款实施效果 |
3.建立SDT条款执行监督机制 |
(三)打破“发展中国家”简单界限划分 |
1.设置更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类型 |
2.分产业部门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差别待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5)论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问题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规制的硬法与软法路径 |
第一节 国际人权领域的硬法规制与软法规制 |
一、制度构建中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关系 |
二、发展阐释型共进: 现行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与实施 |
第二节 批判重构型共进: 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的规范发展 |
一、工商业人权责任自愿性规范的盛行 |
二、《责任准则草案》的提出与失败 |
三、《指导原则》的提出与影响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以《指导原则》为核心的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 |
第一节 《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 |
一、《指导原则》的三大支柱架构 |
二、《指导原则》的工商业人权责任框架 |
第二节 《指导原则》的软法属性探析 |
一、联合国体系内的新型人权文书 |
二、法律与非法律要素的结合 |
第三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规范的硬法化? |
一、法理导向的支持意见 |
二、务实导向的反对意见 |
三、共进视角下的硬法规范新定位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文本构建: 规范导向的共进 |
第一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适用范围 |
一、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规制对象 |
二、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保护的权利范围 |
第二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人权责任规制模式 |
一、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 |
二、人权责任规范的金字塔结构 |
三、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人权责任内容规范 |
一、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内容 |
二、工商业人权责任的性质 |
三、工商业人权责任的范围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责任实施机制构建:制度导向的共进 |
第一节 内部实施机制 |
一、《指导原则》下的人权尽责制度 |
二、对人权尽责制度的批判与重构 |
三、人权尽责制度延伸:供应链人权责任条款 |
第二节 外部实施机制 |
一、《指导原则》下国家规制义务的不足 |
二、国家规制义务条款 |
三、国家域外规制义务条款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侵害救济机制构建:功能导向的共进 |
第一节 现行各类救济机制 |
一、国际性救济机制 |
二、国家性救济机制 |
三、私人性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救济机制的构想 |
一、对《指导原则》救济制度的批判与吸纳 |
二、救济权条款 |
三、程序意义的救济机制 |
四、实体意义的救济机制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共进的结果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对照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演进与内容概述 |
2.1 “301 条款”的形成与演进 |
2.1.1 “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 |
2.1.2 “301 条款”的立法演进 |
2.2 “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1 “一般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2 “超级301 条款”和“特别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3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301 条款”的实施 |
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1991-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梳理 |
3.2 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基础分析 |
3.2.1 从美国“主权至上”的理念分析 |
3.2.2 从联邦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分析 |
3.3 中美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之争 |
3.3.1 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的分歧 |
3.3.2 “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 |
3.3.3 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 |
3.3.4 “301 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适用受限制 |
3.4 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内容剖析 |
3.4.1 “对华301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
3.4.2 针对“对华301调查报告”内容的质疑 |
3.4.3 “301调查”暴露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不足之处 |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1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争端案”谈起 |
4.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分析 |
4.2.1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 |
4.2.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最惠国待遇 |
4.2.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关税减让 |
4.2.4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 |
4.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一般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3.1 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
4.3.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的限制 |
4.3.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措施分析 |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 |
5.1.2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 |
5.1.3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内法依据 |
5.2 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1 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2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3 必要时中国企业可在美提起诉讼 |
5.3.1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
5.3.2 诉讼中的应对思路 |
5.4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5.4.1 为扩大开放完善投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
5.4.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5.4.3 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5.4.4 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8)WTO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本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一) 磋商程序 |
(二) 审理程序 |
(三) 执行程序 |
三、 本文的主要创新 |
四、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补贴争端产生的经济学分析 |
一、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
二、 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 |
第二章 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 |
第一节 国际公法意义上的谈判程序 |
第二节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 |
一、 磋商程序的特点 |
二、 磋商程序 |
第三节 补贴争端磋商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审理程序 |
第一节 专家组的设立要件与职权范围 |
一、 设立专家组的要件 |
二、 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
第二节 补贴争端的加速程序 |
第三节 常设专家小组程序规则 |
一、 常设专家小组成员 |
二、 对专家组协助请求的审议程序 |
三、 对世贸组织成员或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咨询意见的审议程序 |
第四节 搜集严重侵害信息程序 |
一、 附件 5 程序的启动 |
二、 保护商业机密信息 |
三、 问卷调查 |
四、 信息的适用范围 |
第五节 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 |
一、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 |
二、 补贴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章 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执行措施 |
第一节 一般争端案件的执行措施 |
一、 执行建议 |
二、 补偿 |
三、 报复 |
第二节 补贴争端案件的执行措施 |
一、 撤销补贴 |
二、 反措施 |
三、 撤销补贴裁决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冲突 |
第五章 补贴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中国实践 |
第一节 中国—影响汽车进口零部件措施案中的举证责任 |
一、 案情简介 |
二、 争议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协定》第 1 条意义上补贴的举证责任 |
三、 争议措施是否构成进口替代补贴的举证责任 |
第二节 中国—涉及风力发电设备措施案中的举证责任 |
一、 案情简介 |
二、 《暂行办法》是否构成补贴的举证责任 |
三、 《暂行办法》是否构成进口替代补贴的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
后记 |
(10)国家经济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的关系 |
一、发展中国家对国家政治主权理论的推动 |
二、国家经济主权的提出与及其概念界定 |
三、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进程 |
第二节 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
一、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权 |
二、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
三、国家对境内外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利 |
四、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 |
五、贸易政策规制权 |
六、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与决策权 |
第三节 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地位分析 |
一、国家经济主权平等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法律基础 |
二、经济主权是发展中国家谋求经济独立与发展的前提 |
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
第四节 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向 |
一、经济主权原则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 |
二、经济主权原则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
三、经济主权的让渡与共享 |
四、经济主权的强化与弱化趋势并存 |
第二章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家经济主权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性质与国家经济主权 |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性质与经济主权 |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与经济主权 |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与经济主权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经济主权 |
一、WTO强制管辖权的确立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经济主权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强化国家经济主权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国家经济主权保障机制的法律分析 |
一、美国国家主权演变的考察 |
二、美国强化国家经济主权与对外贸易政策转变的路径依赖 |
三、美国强化经济主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分析 |
四、美国强化经济主权评析 |
第二节 美国对外贸易政策新趋向的法律分析 |
一、晚近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演变 |
二、美国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的动因 |
三、美国贸易政策新变化的启示 |
第三节 美国经济主权理论与实践述评 |
一、美国经济主权理论取向:“过时论”与“强化论”并存 |
二、WTO协定与美国“1994主权大辩论” |
第四节 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与其经济霸权 |
一、美国贸易法的演变与“301条款” |
二、“301条款”的本质:攻击性的单边主义 |
三、“301条款”的焦点:经济主权与经济霸权之间的斗争 |
第五节 欧洲一体化进程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剖析 |
一、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考察 |
二、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影响 |
三、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发展趋势 |
第四章 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印度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实践 |
一、关贸总协定时代印度维护经济主权的实践分析 |
二、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坚持趋利避害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
三、利用世贸组织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条款维护经济主权 |
四、团结发展中成员维护自身经济主权 |
第二节 多哈部长会议与多边贸易谈判新趋向析论 |
一、多哈部长会议的背景及内容 |
二、新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存在的主要分歧与焦点问题 |
三、多边贸易体系内部矛盾与冲突分析 |
四、新的多边贸易谈判的趋向及特征 |
第三节 坎昆部长会议与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主权实践 |
一、坎昆会议的焦点问题剖析 |
二、坎昆会议“受挫”根源阐微 |
三、坎昆会议中发展中成员维护经济主权的实践 |
第五章 中国经济主权理论初探与实践运用 |
第一节 当代中国经济主权理论的建构初探 |
一、充分认识经济主权理论的发展趋向 |
二、正确处理经济主权的让渡与共享 |
三、经济主权原则的工具性特征与经济主权的功能运用 |
四、强化应对外资管辖权弱化的法律对策 |
第二节 多边贸易体制下维护我国经济主权的法律保障 |
一、WTO“三位一体”的定位 |
二、重视利用WTO关于豁免成员义务和例外条款的规定 |
三、有效利用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优惠 |
第三节 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与中国维护经济主权的实践 |
一、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产生的背景 |
二、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
三、中国在框架协议谈判中维护经济主权的实践 |
四、框架中几个焦点问题评析 |
第四节 经济主权与国家干预经济 |
一、经济主权是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统一体 |
二、经济主权与“需要国家干预经济”的关系 |
三、经济主权对需要国家干预理论的推动 |
参考文献 |
四、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有关规定的优化——一个权利视角的分析[J]. 汪蓓.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12)
- [2]《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之机制研究[D]. 赖思洁.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研究[D]. 赵迪.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5]论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化[D]. 许斌. 山东大学, 2020(01)
- [6]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D]. 李阳阳. 西北大学, 2019(04)
- [7]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8]WTO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王永杰. 苏州大学, 2012(10)
- [9]历年《公司法》修改意见总汇[J]. 张沁,罗根达,张明亮. 公司法律评论, 2004(00)
- [10]国家经济主权论[D]. 徐泉. 西南政法大学, 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