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28个省(区、市)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论文文献综述)
尹建兵[1](2020)在《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不断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经历了由垂直监管模式向双层监管模式的过渡。地方金融监管权如何配置不仅关系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定位和职能的调整,也对整个国家的系统性金融稳定和新型金融业态的创新发展有着深刻影响。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面临的局限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垂直控制力度有待加强,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相对薄弱的环节,而金融又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核心,所以要将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我国逐步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的金融监管框架的新格局。中央政府、中央监管部门、国家各部委陆续将部分地方金融监管权委托或授予地方政府行使,各级地方政府也逐渐通过金融体制创新方式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实现从金融办到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升级”,承担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风险属地监管。尽管地方金融监管改革力度不断加强,但是地方金融监管权归属不同部门的“多龙治水”现象仍然突出,依然存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范围不清晰、法律制度缺失、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缺少有效手段、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协调机制不完善、各地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等问题。要逐步优化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律制度,补足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授权的短板,并且建立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规则。进一步厘清央地之间的权责边界,明确地方金融监管主体,充实地方金融监管责权。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上,实现“金融发展”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平衡,找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目标定位。在面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监管难题,应加快发展监管科技来提高地方防范和化解新兴金融风险的能力,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弥补地方包容性监管的缺失。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央地之间、地方政府之间、地方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行为监管,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既要保证地方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行,又要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徐红军[2](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提出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李其成[3](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胡瑶[4](2019)在《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对策研究 ——以S地区的8家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服务地方、支持区域经济是其天然使命,更是其在地方经济和区域经济建设中履行必要社会责任的体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为响应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更好地为地方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开始探索实践区域性发展。2006年,监管部门发布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城市商业银行进入跨区域经营发展阶段。2011年,正当各地城市商业银行纷纷着手部署跨区域扩张之时,监管部门开始实行从紧金融调控政策,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并提出要求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新设分支机构不可盲目扩张,应审慎地推进。至此,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分行遭遇政策调控,此后,仅有部分管理较为规范、跨区域新设机构条件成熟的城市商业银行可在本省内跨区域设立分行。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为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的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有助于总行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和较快地实现规模扩张。如今,城市商业银行跨省扩张的热潮早已退去,部分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离开故地的庇护,在异地发展经营仍能占得一席之地,并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地方建设方面作出了贡献;但也有部分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在完成其使命后,在异地犹如孤军奋战,缺乏系统的发展规划和适合其发展的经营指导,或身在“异乡”仍时常水土不服,存在风控管理能力不强、资产质量低、人才不足、投诉频发等突出问题。本文分为五章,通过研究S地区8家跨省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在经营发展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找出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经营发展的对策,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选题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等。第二章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总体情况进行介绍。首先,阐述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情况。简述城市商业银行在我国20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模式,主要有联合重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探索国际化经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参与非银行金融业务等发展模式。阐述城市商业银行在服务地方、服务小微企业和满足社区居民金融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其次,分析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整体情况和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内部及外部原因。最后,梳理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准入政策。第三章以S地区8家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为例,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省外异地分支机构在经营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获得有助于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发展的相关启示。首先,分析S地区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经营和发展情况。通过数据分析该地区的8家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各业务发展情况等。通过案例分别对S地区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的管理模式、特色金融服务、特色金融产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内容进行分析。其次,分析S地区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此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分别对该地区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的市场定位、风险管理、人员管理、产品和服务、投诉情况等内容进行分析,力求挖掘出影响城市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市场定位偏离、风险控制能力不强、人员流动频繁、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等系列问题的根源。最后,采用SWOT分析法,分析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存在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在该地区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寻找适合其发展的道路。第四章提出对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发展的对策和建议。一方面,提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对策。此部分从市场定位、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对策。另一方面,提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省外异地分行健康发展的监管建议。此部分从准入政策、规划安排、非现场监管等方面对监管政策提出建议。第五章是论文结论,通过分析研究得出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不可盲从,适度的稳步跨区域发展,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发挥其所长,弥补其不足,进一步提高其整体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还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我们对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对策的研究可以为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李乾坤[5](2019)在《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文中认为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是将妇女群众的具体利益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在社会领域持续推进妇女解放和发展的重要实践,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七十年的历史进程中,妇联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为指导,在党政部门支持下,积极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阶段的社会治理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深化妇联组织改革、推动妇联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阶段,系统梳理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全面总结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既是新时代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深化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因此,对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研究以现阶段的区域性实践和个案为主的局限,以史实为依据,运用相关理论,宏观与微观、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从党和国家战略需求的变化、妇联组织的沿革、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社会力量的消长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探析妇联组织特性和社会治理理念着手,界定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内涵,划定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研究边界,然后梳理归纳与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最为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社会性别理论、治理理论的理论沿革和核心观点,阐释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妇联围绕新政权巩固、国民经济恢复发展、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治理中心任务,统合妇女群众与其他社会力量,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格局、创建男女平等的新生产秩序、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对妇女进行社会改造的社会治理实践。第三、四部分研究在政治经济形势跌宕起伏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参与社会治理的曲折历程中,妇联在组织建设、提升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发动妇女参与各项社会建设、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为妇女提供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探索与过失。第五部分研究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妇联遵循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国家治理总体战略,按照“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治理原则,在建立纵横交错的妇联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和协调机制,打造“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文明家庭创建”等多个专题活动品牌,建立确保活动持续开展的长效机制等方面的丰富实践。第六部分研究新时代妇联在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布局中,在全面深化妇联组织改革的基础上,利用经济社会发展催生的各种新资源、新技术,尤其是巾帼志愿者资源和互联网技术,联合社会力量在妇女源头维权和实事化维权、引领妇女群众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动员妇女参与社会文明新风培育等方面的新探索。第七部分总结妇联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中,在推动妇联组织创新发展,处理与党政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妇女群众等各方社会力量关系,汇聚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联系、团结、服务、教育妇女群众等方面的历史逻辑和基本经验。总之,妇联作为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可信赖和依靠的重要群团组织,是沟通党和妇女群众、联合其他社会力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间,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主流是既推进了妇联组织的创新发展,满足了各个阶段妇女群众解放发展的需求,又为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了巾帼力量,基本上形成了多赢的良性循环;支流是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一度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也存在“四化”一类的历史遗留问题或体制机制问题。因此,在亟需凝心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攻坚阶段,为了充分激发妇联和妇女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的群团改革和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建构作出了重要部署和指示。历史经验表明,新时代妇联若要更好地承担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使命,还需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妇联组织主动性相统一,坚持理论自信与兼容并蓄地推进理论创新相统一,坚持以妇女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做好经常性工作与开展专题活动相统一,不断提升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协作水平等历史逻辑。
郑成思[6](2019)在《金融结构对产能过剩的影响研究 ——基于资本配置效率的中介效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中国的产能过剩问题出现以来,中央政府不断出台产能过剩治理政策以化解过剩产能,但治理效果并不显着,产能过剩行业的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仍然屡见不鲜,且产能过剩由传统行业逐渐蔓延至新兴行业。本文认为,一国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直接影响该国的产能过剩,而中国的持续性产能过剩充分反映了市场低效的资本配置。资本配置是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金融结构是金融发展的载体,因此一国的金融结构直接影响该国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由于中国的社会融资以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额的比重较低,所以中国的金融结构被认为偏向于银行主导型。然而,中国的银行信贷资源配置较为低效。鉴于此,中国的资本配置效率很可能受到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双弱”的金融体系的制约。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试图研究金融结构、资本配置效率与产能过剩三者之间的影响路径,具体研究金融结构能否基于资本配置效率的中介效应影响产能过剩。“二分法”金融结构理论将金融结构划分为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和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以往研究普遍认为,全球金融结构正朝着市场主导型的方向演变。本文试图验证这一演变趋势及其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并从金融结构和资本配置效率的角度提出缓解中国持续性产能过剩的解决思路。论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如下:首先,本文创建理论模型证明金融结构基于资本配置效率的中介效应影响产能过剩。具体地,本文基于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的信息传递效率优势,构建“包含非产能过剩企业和产能过剩企业的两部门产出增长模型”和“包含投资者和生产者的跨期消费模型”,以及基于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对资本产出效率更高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资本配置优势,构建“引入金融部门的水平创新(技术进步)内生增长模型”,共同证明了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更有利于提升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继而缓解产能过剩。其次,本文基于国际视角根据世界各国的金融发展指标和全球上市企业数据,实证检验金融结构能否通过资本配置效率的中介效应影响产能过剩。具体地,本文先构建金融结构指数来衡量一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相对于该国的金融中介发展水平的比值;采用财务指标法、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法和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产能过剩指数来衡量企业的产能过剩程度;基于Wurgler(2000)的资本配置效率模型的建模思路构建“投资对产能过剩指数的弹性系数”和“金融资源流入对产能过剩指数的弹性系数”来衡量一国的资本配置效率。本文再根据得到的金融结构指数、资本配置效率系数和产能过剩指数,构建中介效应模型并同时采用“逐步检验法”和“Bootstrap检验法”来验证金融结构、资本配置效率与产能过剩的中介效应关系。本文对全世界样本的研究发现,金融结构朝着市场主导型的方向演进能够提升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并通过资本配置效率的提升缓解产能过剩。且本文认为,随着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各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世界各国的金融结构未来很可能继续朝着市场主导型的方向演进。然后,本文基于中国视角根据中国的金融发展指标和中国上市企业数据,采用同样的实证检验方法衡量中国的金融结构、资本配置效率和产能过剩,以及检验这三者之间的中介效应关系。本文对中国样本的研究发现,中国的金融结构朝着银行主导型方向的演进反而有利于提升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从而改善持续性产能过剩问题。最后,虽然全世界样本和中国样本的实证检验结果均证明了金融结构能够基于资本配置效率这一条影响路径作用于产能过剩;但与全世界样本的检验结果不同的是,中国的金融结构朝着市场主导型的方向演进不仅不能够提升反而会降低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本文对此作进一步研究发现,这很可能是受到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较低以及金融结构指数水平较高(主要是金融中介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制约。根据所有的实证检验结果,本文认为对处于经济转轨阶段和金融体系“双弱”的中国来说,并不适合大踏步式的朝着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跨越,因为如此不仅不利于提高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而且很可能加剧中国的持续性产能过剩;但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金融、法律等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金融结构朝着市场主导型的方向演进会更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配置效率,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产能过剩。中国应该在现有金融结构下优先解决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结合研究发现就部分问题给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肖姗姗[7](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认为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陈德旭[8](2017)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行研究》文中提出当下中国转型中,经济领域步入“新常态”,社会发展迎来治理时代,预示着经济改革向社会改革转变,社会建设正是社会改革的核心议题,其理念逐渐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形式涉及城乡二元格局突破,内容指向公共服务均等化。体育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项在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背景下更需延伸至农村场域,以实现民众体有所享。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研究旨在从现状描述、体系探索和运行解释来完成其客观事实、静态组构及动态规律的综合目的,其学术价值在于理论创新,实践意义直接关乎民生。社会治理视域下,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将从管理逻辑走向自治道路,更多地体现农民享有的体育权益和参与体育决策的权利,从一种垄断思维转为共治模式,倡导多元主体共建共荣,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与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公民享受体育服务的和谐画面。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逻辑分析、问卷调查、访谈、数理统计及个案研究等方法,借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以来自10个省(市、区)的农村居民和体育工作人员为调查对象,探讨了以下内容:第一,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研究的理论部分,包括基础理论与理论基础、新中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实践演进与审视、国外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多元治理主体分析;第二,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涉及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及主要要素,并对其发展现状、社会差异、所存问题及困境成因作了剖析;第三,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研究,从社会运行论视角出发展开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条件及机制的演绎表达。通过逻辑推理与实证调研,得出如下结论:(1)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是社会建设的切实内容,属社会事业一环,是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的重要任务,关系着村民体有所享的实现。(2)国外公共(体育)服务理论经历了注重效率的传统公共行政、改革政府的公共选择、倡导公平的新公共行政、引入市场的新公共管理、多元主体的公共治理及以民为本的新公共服务等阶段,我国目前正处在多元主体的公共治理时期。国外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政策法规、场地设施、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活动开展等要素,且各国特色独具、异同鲜明。(3)新中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基本成形。运行模式包括无暇顾及的自治型、政社合一的垄断型、创新管理的协作型和社会治理的融合型。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表达是民主自由的真实体现;决策执行利于实现农民体育所需;筹资渠道确保制度内外联合募集及生产管理便于明确治理主体责任。(4)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的类型有代表权威的政府、追求效率的市场、倡导关怀的社会组织、强调义务的自治村委及注重共享的村民个体。(5)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构成涉及供给主体、需求受体及场地设施、组织管理、经费保障、政策法规、信息宣传、技术指导、活动赛事、体质测试和监督评估九项客体要素。(6)村民体育活动参与特征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具体体现与直接反映;村民对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利意识显着,需求愿望强烈;政府处在管理向服务转变的阶段,与社会治理理念契合,体现在治理方式的社会组织倡导及治理手段的软硬结合,个体参与的态度略显消极。(7)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发展存在的问题有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治理主体有限、供给体制受阻、供给机制不畅等;其因在于政府与社会观念滞后、城乡二元格局的并存、体育体制建设不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不健全等。(8)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复杂且丰富,属于社会运行论中的一块,人口去留格局、行政区划多级、村民收入渐增、村落文化深厚、社会建设盛行及生态文明呼吁等都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良性运行须考虑的条件。(9)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是在相关制度安排下,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各主体或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模式及其运作过程。运行动力机制的工作原理分作自上而下的管理型和自下而上的治理型;运行整合机制的硬件中心注重场地设施建设的选址集中,软件中心强化政策法规制定的部门协同;运行激励机制要对多元治理主体采取差异激励;运行控制机制有权威机构的组织控制、政策法规的制度控制及乡规民约的文化控制;运行保障机制涉及人才队伍、经费投入、场地设施、信息网络等项。
张文波[9](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将“书本中的环境法”全面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上述转化过程主要涉及环境执法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作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由哪些主体来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最有效果、最能保障“书本中的环境法”得到严格执行: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高低;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恰当、是否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因此,可以说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赤字的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这一命题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上述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并非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一种层层递进、密切关联的关系,清晰地展示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如何从一种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模糊权力逐步细化和明确为一种环保部门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的具体权力的过程。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为环境领域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统筹兼顾政府(行政)的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不应有所偏废且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过于注重解决环境领域“市场失灵”而忽视“政府失灵”问题的现状下,应当着重构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着重强化我国环境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最终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管辖区域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包括在配置标准上坚持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立法明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在配置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最终达到与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正三角形”环境监管任务模式相适应的“正三角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保障模式,实现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统一;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部门化原则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分散、重叠及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同时明确行政协助原则以有效整合因职能分工而形成的碎片化的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缺乏明确的配置标准而导致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未完全分离且缺乏有效沟通反馈,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沟通协调原则,实现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及时高效沟通,实现决策机构的决策更具有可行性、执行机构的执行更有效果。从实践层面来讲,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不应单独推进某一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改革,而应当统筹考虑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依据配置合理的环境行政执法权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合理构建各组监管力量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最终形成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环境法的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包括完善环境法的公共实施制度、强化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三个方面;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模式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现阶段我国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模式,并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以最大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在环境问题有一定缓和之后,可以仅采取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模式,仍由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环保工作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方案问题——推行环境保护大部制或继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现阶段我国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但由于这一过程的困难性与长期性,还应继续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同时推进上述两个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国完成了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由于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靠这一个部门也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现阶段的重点在于确立明确且统一的配置标准,推进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具体来说包括在职能整合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三个方面。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法治化,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对等性和不确定等特征,这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配置及调整的随意性,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纳入到环境法治的范畴,按照环境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就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同时规定四个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二是特别注重社会权力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三是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四是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五是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并重。就《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来说,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包括重新梳理环保部门的职权职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缺位、越位和错位、更加注重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建立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的保障制度三点;二是纵向权力层面,包括采取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的标准来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环境行政执法保障体系、着重强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和完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制度六点;三是横向权力层面,提出了远期方案——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和近期方案——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四是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包括在整合职能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运行独立且有效三点。
李小兰[10](2016)在《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加快发展民营养老服务业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并呈多元化趋势。然而,家庭的养老功能因家庭结构小型化等原因而逐渐弱化,传统上由政府负责的养老服务事业又因体制僵化而导致供给效率日益低下。在这种情况下,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且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必然需要寻求家庭和政府以外的解决途径,通过构建日益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保证养老服务的供给。与此同时,经济新常态也迫切要求我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尤其是要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这为民营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契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不仅增加了养老服务的供给、提升了养老服务水平,而且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然而,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其深化发展仍有诸多阻滞,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克服和解决。本文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采用文献研究法、典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归纳法等,从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入手,深入系统地分析其发展历程与成效、存在问题、实践模式、深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国内外经验借鉴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与措施建议,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全国28个省(区、市)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28个省(区、市)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现状及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及分析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地方金融监管权概述 |
2.1 地方金融监管权及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金融监管权的概念 |
2.1.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概念 |
2.2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理论与原则 |
2.2.1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理论依据 |
2.2.2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原则 |
2.3 合理配置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必要性 |
2.3.1 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求 |
2.3.2 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
2.3.3 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诉求 |
第三章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历史沿革与困境 |
3.1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历史沿革 |
3.1.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空白阶段(1949 年-1978 年) |
3.1.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探索阶段(1979 年-1992 年) |
3.1.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削减阶段(1993 年-2003 年) |
3.1.4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规范阶段(2004 年-2016 年) |
3.1.5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发展阶段(2017 年至今) |
3.1.6 历史沿革总结 |
3.2 地方金融监管权法治化配置面临的困境 |
3.2.1 权力配置来源存在合法性缺陷 |
3.2.2 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责边界模糊 |
3.2.3 地方金融监管职能过于分散 |
3.2.4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展”与“监管”职能合一的两难 |
3.2.5 地方金融创新的包容性监管缺失 |
3.2.6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
第四章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比较研究 |
4.1 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
4.1.1 美国——双元多头监管模式 |
4.1.2 英国——双峰型金融监管模式 |
4.1.3 日本——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 |
4.1.4 域外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启示 |
4.2 国内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研究——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为例 |
4.2.1 立法内容过于“强监管”而忽视“促发展” |
4.2.2 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界定问题 |
4.2.3 关于风险处置规定不够详细 |
4.2.4 缺乏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
4.2.5 关于条例中的监管体制 |
第五章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优化路径 |
5.1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律制度 |
5.1.1 补足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授权的短板 |
5.1.2 厘清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边界 |
5.1.3 基于地方实际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 |
5.2 统一地方金融监管主体 |
5.3 实现地方“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职能平衡 |
5.4 以“监管科技”填补地方金融创新监管缺失 |
5.4.1 加快发展“监管科技”应对新兴金融风险防控 |
5.4.2 引入推广监管沙盒机制弥补地方包容性金融监管缺失 |
5.5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
5.6 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对策研究 ——以S地区的8家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现状研究 |
1.2.2 国内现状研究 |
1.2.3 参考文献综合总结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研究特色与创新 |
1.4.1 研究特色 |
1.4.2 创新点 |
2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总体情况 |
2.1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基本情况 |
2.1.1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历程 |
2.1.2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 |
2.1.3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效 |
2.2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现状及动因 |
2.2.1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现状 |
2.2.2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外部原因 |
2.2.3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内部动力 |
2.3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准入政策 |
3 S地区8家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经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3.1 S地区8 家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的经营现状 |
3.2 S地区8 家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 SWOT分析 |
3.3.1 S地区省外城市商业银行的优势 |
3.3.2 S地区省外城市商业银行的劣势 |
3.3.3 S地区省外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机遇 |
3.3.4 S地区省外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威胁 |
3.3.5 SWOT矩阵分析 |
4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对策和监管建议 |
4.1 经营对策 |
4.1.1 坚定市场定位 |
4.1.2 加强风险管控 |
4.1.3 加强特色服务 |
4.1.4 创新金融产品 |
4.1.5 优化网点布局 |
4.1.6 加强零售业务 |
4.1.7 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
4.1.8 加大总行对分支机构的支持力度 |
4.1.9 尝试“去腐生肌” |
4.2 监管建议 |
4.2.1 完善跨区域准入政策 |
4.2.2 加强统筹规划 |
4.2.3 加强政策扶持 |
4.2.4 强化非现场监管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依据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妇联组织 |
(二)社会治理 |
(三)妇联参与社会治理 |
二、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 |
(二)社会性别理论 |
(三)社会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开端(1949-1956) |
一、妇联的全面组建与女界的初步统合 |
(一)妇联组织体系的初创 |
(二)妇联的组织统合 |
二、妇联参与创建社会新秩序的行动 |
(一)发动妇女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格局 |
(二)参与创建男女平等的新生产秩序 |
(三)参与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 |
三、妇联参与改造妇女的初步实践 |
(一)劳动光荣理念下对妓女身份的重塑 |
(二)抗美援朝运动中对妇女爱国观的培育 |
(三)识字学习运动中对妇女的文化政治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曲折探索(1956-1966) |
一、妇联组织的曲折发展 |
(一)妇联组织名称的统一 |
(二)妇联组织制度的改进 |
(三)妇联团体会员的收缩与发展 |
(四)妇联基层组织的整顿波折 |
二、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加社会劳动 |
(二)大规模开展妇女扫盲运动 |
(三)培育妇女群众集体观 |
三、妇联初步纠正“左倾冒进”错误的举措 |
(一)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 |
(二)参与整顿托幼组织 |
(三)参与整治婚姻乱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中断与初步恢复(1966-1976) |
一、妇联组织的全面解体与初步恢复 |
(一)妇联组织的逐步解体 |
(二)妇联组织的初步恢复 |
二、妇联对社会治理的有限参与 |
(一)参与推进男女同工同酬 |
(二)发动妇女参与“农业学大寨” |
(三)协助托幼组织的恢复整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发展(1977-2012) |
一、改革开放新时期妇联组织的迅速发展 |
(一)妇联组织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
(二)妇联团体会员的迅速扩展 |
(三)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持续推进 |
二、新时期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
(一)多层次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
(二)全方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
(三)多方面推进对妇女的综合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化转型(2012-2018) |
一、新时代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机遇 |
(一)习近平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新布局 |
(二)群团改革背景下妇联组织发展的新需求 |
(三)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与中国妇情新样态 |
二、新时代妇联组织的深化改革 |
(一)妇联组织各项制度的全面整建 |
(二)妇联组织体系的系统化改革 |
三、新时代妇联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实践 |
(一)引领妇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
(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新作为 |
(三)动员妇女参与培树社会文明新风尚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主体性相统一 |
二、坚持理论自信与兼容并蓄地推进理论创新相统一 |
三、坚持以妇女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
四、坚持做好经常性工作与开展专题性活动相统一 |
五、不断提升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协作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金融结构对产能过剩的影响研究 ——基于资本配置效率的中介效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金融结构的基本概念 |
二、资本配置效率的基本概念 |
三、产能过剩的基本概念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金融发展理论 |
二、金融结构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 |
三、资本配置效率对产能过剩的影响 |
四、文献综述的总结 |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内容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内容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金融结构基于资本配置效率的中介效应影响产能过剩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两部门产出增长模型框架下的理论研究 |
第二节 水平创新内生增长模型框架下的理论研究 |
第三节 理论研究的结论 |
第三章 国际金融结构基于资本配置效率的中介效应影响产能过剩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金融结构的衡量 |
一、金融结构的衡量模型 |
二、金融结构的衡量结果 |
第二节 产能过剩的衡量 |
一、产能过剩的衡量模型 |
二、产能过剩的衡量结果 |
第三节 资本配置效率的衡量 |
一、资本配置效率的衡量模型 |
二、资本配置效率的衡量结果 |
第四节 金融结构、资本配置效率与产能过剩的中介效应模型分析 |
一、中介效应模型的建立 |
二、中介效应模型的检验结果 |
第五节 稳健性检验——产能过剩企业和非产能过剩企业的投融资效率比较 |
一、实证模型的建立 |
二、样本处理 |
三、实证检验结果 |
四、进一步论证 |
第六节 基于国际视角的实证研究结论 |
第四章 中国金融结构基于资本配置效率的中介效应影响产能过剩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国的金融结构、资本配置效率和产能过剩的衡量 |
一、中国金融结构的衡量 |
二、中国产能过剩的衡量 |
三、中国资本配置效率的衡量 |
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结构、资本配置效率与产能过剩的中介效应模型分析 |
第三节 中国实证检验结果的特殊性分析 |
第四节 基于中国视角的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中国产能过剩的历史 |
附录二 :中国产能过剩的治理政策 |
致谢 |
(7)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社会治理视域下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 |
2 研究的基础理论与理论基础 |
2.1 基础理论:核心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综合学科交融 |
2.2.1 社会治理视域 |
2.2.2 公共服务理论 |
2.2.3 社会秩序理论 |
2.2.4 社会运行理论 |
3 新中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实践演进与审视 |
3.1 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初探(1949-1956 年):主体单一的自治型 |
3.1.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要素显现 |
3.1.2 政府单一主体,运行效率略低 |
3.1.3 无暇顾及的自治模式 |
3.2 人民公社时的曲折发展(1958-1984 年):政社一体的垄断型 |
3.2.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偏向推进 |
3.2.2 政府公社一体,社会力量介入 |
3.2.3 政社合一的垄断模式 |
3.3 家庭承包制的过渡复兴(1985-2005 年):三驾马车的协作型 |
3.3.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完善 |
3.3.2 三驾马车齐驱,制度建设加强 |
3.3.3 创新管理的协作模式 |
3.4 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全面完善(2006 年-):多元格局的融合型 |
3.4.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渐畅 |
3.4.2 多元参与格局,注重体育共享 |
3.4.3 社会治理的融合模式 |
3.5 新中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的比较与反思 |
3.5.1 需求表达:“无意识-同质性-主动性-有意识”的民主激发 |
3.5.2 决策执行:“独揽-转向-联动-复合”以实现农民体育所需 |
3.5.3 筹资渠道:“制度外-外主内次-内主外次-制度内”的转向 |
3.5.4 生产管理:“集体-政社一体-分离-分工”以明确主体责任 |
4 国外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
4.1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 |
4.1.1 英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经验 |
4.1.2 德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经验 |
4.1.3 美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经验 |
4.1.4 加拿大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经验 |
4.1.5 日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经验 |
4.1.6 韩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经验 |
4.2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国际比较 |
4.2.1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国际比较之同 |
4.2.2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国际比较之异 |
4.3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 |
4.3.1 注重政策法规颁布的连续性及依法治体 |
4.3.2 确保公共体育设施规范推进且有效利用 |
4.3.3 增强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整合机制 |
4.3.4 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
4.3.5 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并建立专项财政制度 |
4.3.6 积极推动公共体育服务智慧平台的搭建 |
4.3.7 创新“保底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 |
5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分析 |
5.1 社会治理主体的分析框架 |
5.2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的类型划分 |
5.2.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政府组织 |
5.2.2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市场组织 |
5.2.3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 |
5.2.4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自治组织 |
5.2.5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公民个体 |
5.3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的功能定位 |
5.3.1 政府协调: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总体把握 |
5.3.2 市场配置: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利益衡量 |
5.3.3 社会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活力激发 |
5.3.4 村委自治: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自由表达 |
5.3.5 村民自觉: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目标聚焦 |
6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及其概况 |
6.1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
6.2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
6.2.1 他山之石: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经验 |
6.2.2 一号文件:农村文化及体育发展的关注 |
6.2.3 国家层面: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体育元素 |
6.2.4 它域镜鉴:文化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参考 |
6.2.5 上下对接: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 |
6.2.6 社会治理视域下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
6.3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要素的主要内容 |
6.3.1 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服务:物质基础 |
6.3.2 农村公共体育组织管理服务:运转中心 |
6.3.3 农村公共体育经费保障服务:外在需要 |
6.3.4 农村公共体育政策法规服务:方向指引 |
6.3.5 农村公共体育信息宣传服务:畅通渠道 |
6.3.6 农村公共体育技术指导服务:技能获取 |
6.3.7 农村公共体育活动赛事服务:呈现方式 |
6.3.8 农村公共体育体质监测服务:健康追踪 |
6.3.9 农村公共体育监督评估服务:确保成效 |
7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发展状况调研 |
7.1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发展的现状调查 |
7.1.1 调查对象的人口社会学信息 |
7.1.2 农村居民体育活动参与特征 |
7.1.3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需状况 |
7.1.4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情况 |
7.1.5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评价形式 |
7.2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发展的差异比较 |
7.2.1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地区差异 |
7.2.2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性别差异 |
7.2.3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年龄差异 |
7.2.4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职业差异 |
7.2.5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学历差异 |
7.2.6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收入差异 |
7.3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发展的问题归纳 |
7.3.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7.3.2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结构失衡 |
7.3.3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有限 |
7.3.4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制受阻 |
7.3.5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不畅 |
7.4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发展的困因分析 |
7.4.1 政府与社会观念滞后 |
7.4.2 城乡二元格局的并存 |
7.4.3 体育体制建设不完善 |
7.4.4 公共财政体制不健全 |
8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条件研究 |
8.1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人口条件 |
8.1.1 我国农村人口结构特点 |
8.1.2 人口条件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影响 |
8.2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政治条件 |
8.2.1 我国农村政治建设特点 |
8.2.2 政治条件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影响 |
8.3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经济条件 |
8.3.1 我国农村经济建设特点 |
8.3.2 经济条件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影响 |
8.4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文化条件 |
8.4.1 我国农村文化建设特点 |
8.4.2 文化条件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影响 |
8.5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社会条件 |
8.5.1 我国农村社会建设特点 |
8.5.2 社会条件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影响 |
8.6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环境条件 |
8.6.1 我国农村环境建设特点 |
8.6.2 环境条件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影响 |
9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及治理路径 |
9.1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概述 |
9.2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动力机制研究 |
9.2.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动力机制概述 |
9.2.2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动力机制系统构成 |
9.2.3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动力机制工作原理 |
9.2.4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动力机制基本功能 |
9.2.5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动力机制治理路径 |
9.3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整合机制研究 |
9.3.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整合机制概述 |
9.3.2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整合机制的对象 |
9.3.3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整合机制的中心 |
9.3.4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整合机制的过程 |
9.3.5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整合机制治理路径 |
9.4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激励机制研究 |
9.4.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激励机制概述 |
9.4.2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激励机制的标准 |
9.4.3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激励机制的手段 |
9.4.4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激励机制的过程 |
9.4.5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激励机制治理路径 |
9.5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控制机制研究 |
9.5.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控制机制概述 |
9.5.2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控制机制的对象 |
9.5.3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控制机制的手段 |
9.5.4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控制机制的过程 |
9.5.5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控制机制治理路径 |
9.6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保障机制研究 |
9.6.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概述 |
9.6.2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保障机制的对象 |
9.6.3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保障机制的手段 |
9.6.4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保障机制的过程 |
9.6.5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治理路径 |
10 结论、建议、创新与局限 |
10.1 结论 |
10.2 建议 |
10.3 创新 |
10.4 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 |
附录3 相关素材 |
附录4 科研情况 |
(9)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概述 |
一、公共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权 |
二、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范畴 |
一、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意义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四、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五、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价值标准 |
一、环境民主 |
二、环境法治 |
三、环境正义 |
四、环境效率 |
第二章 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分野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一、政府与社会的分野 |
二、政府与社会分野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对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变 |
一、1949年—1973年:环境行政执法权缺失期 |
二、1973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权不断强化期 |
三、2014年至今:环境行政执法权调整期 |
四、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演变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一、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必要性: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 |
二、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不足: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三章 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及域外考察 |
一、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 |
二、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形态 |
三、西方国家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政府间纵向的行政权力配置规定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三、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职责同构” |
二、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调整的行政化 |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约不足,政令不畅通 |
四、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无法有效解决部分特殊环境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四章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与外考察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实践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分散、重叠及错位 |
三、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效果不佳 |
四、环境行政强制权逐步强化但实践应用较少 |
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强化但作用未发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五章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三分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大部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具体情况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不科学 |
四、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沟通协调不足 |
五、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治化之路——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 |
第一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 |
第三节 《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
一、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方面 |
二、纵向权力层面 |
三、横向权力层面 |
四、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民营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概念 |
一. 老年社会保障 |
二. 养老服务 |
三. 养老产业 |
四. 民营养老服务业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共产品供给的思想 |
一.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二. 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共产品思想 |
第三节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 |
一. 社会保障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 |
二. 社会保障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
三. 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多元化 |
四. 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应该社会化 |
第四节 西方学者关于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 |
一. 公共产品理论 |
二.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三. 社区与机构照顾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历程 |
一. 萌芽和探索阶段(1979~1990年) |
二. 起步和规范阶段(1991~1999年) |
三. 拓展和完善阶段(2000~2009年) |
四. 加速和突破阶段(2010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成效 |
一.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理念发生转变 |
二. 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 |
三. 养老服务机构与设施显着增多 |
四. 养老服务现代化水平逐步提高 |
五. 养老服务业产值逐年增加 |
第三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市场份额相对较低 |
二. 结构性供给不足与过剩并存 |
三. 城乡与区域之间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
四. 养老服务机构普遍面临生存发展困境 |
第三章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践模式——基于京、沪、苏、闽等地的考察 |
第一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引导 |
一. 强化政府的引领作用 |
二. 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 |
第二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府扶持模式 |
一. 以“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模式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
二. 以“民营公补”、“民用公买”等模式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
三. 以PPP模式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
第三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运行模式 |
一. “医疗+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模式 |
二. “互联网+养老服务”的智慧养老模式 |
三. “休闲+养老服务”的养生保健模式 |
四. “房地产+养老服务”的养老社区模式 |
第四章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深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
第一节 老龄化认知与养老观念方面的制约因素 |
一. 社会对人口老龄化的认知不到位 |
二. 社会倾向于依靠家庭或政府实现养老 |
第二节 管理体制与扶持政策方面的制约因素 |
一. 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的边界未明确划清 |
二. 政府“介入过多”与“投入不足”并存 |
三. 扶持政策的创制与落实存在局限性 |
第三节 市场发展与产业培育方面的制约因素 |
一. 养老服务市场化程度低 |
二. 养老服务产业基础薄弱 |
三. 养老服务有效需求不足 |
第四节 发展理念与运营管理方面的制约因素 |
一. 发展理念存在偏差 |
二. 运营资金严重不足 |
三.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
四. 规范化管理缺位 |
第五章 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和英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一. 美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二. 英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第二节 日本和韩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一. 日本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二. 韩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第三节 香港和台湾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一. 香港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二. 台湾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第六章 促进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与措施建议 |
第一节 促进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 |
一. 以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为引导 |
二. 以加强培育产业自生能力为基础 |
三. 以深化改革发展和扩大开放为动力 |
四. 以医养融合和智能化为主攻方向 |
第二节 促进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措施建议 |
一.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破解民营养老服务业用地难问题 |
二. 健全民营养老服务业融资与信用体系,不断丰富产业发展资金 |
三.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与培训,推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四. 完善养老保障相关制度,促进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形成 |
五. 合理规划产业发展格局,有效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
六. 实施产业升级工程,加快推动民营养老服务业产业化进程 |
七. 理顺养老服务业管理体制,保障民营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运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全国28个省(区、市)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研究[D]. 尹建兵. 河北大学, 2020(08)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对策研究 ——以S地区的8家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为例[D]. 胡瑶.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7)
- [5]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D]. 李乾坤.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6]金融结构对产能过剩的影响研究 ——基于资本配置效率的中介效应[D]. 郑成思. 湖北大学, 2019(04)
- [7]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社会治理视域下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行研究[D]. 陈德旭. 上海体育学院, 2017(01)
- [9]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张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10]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研究[D]. 李小兰.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