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共体反补贴立法与实践(论文文献综述)
傅一苹[1](2021)在《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数字化是当今最具特色的时代背景,它以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作用于国内、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其影响下,文化产品较之其他产品范围更广、程度更深、速度更快地被改造为无形,或者自诞生之初即为无形,愈发呈现为服务。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方式的特殊性、公共物品属性及文化属性,连同其数字化背景下的特殊性,使得国际社会成员产生以下合法政策目标:通过“激励技术进步——增强比较优势——增进贸易、提高文化部门生产率”作用机制来增进文化产品贸易、发展文化产业及数字经济,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保护和促进文化。补贴由于较少劣势(更少贸易限制)与较多优势为前述合法政策目标所必需。国际法视角下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分为两类:贸易协定中的补贴一般规则;文化公约中的补贴规则,以及贸易协定中专门但不够系统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既有贸易协定规制文化产品补贴的路径大致分为三条: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承诺清单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然而,三条路径下的补贴规则皆没有适度关注文化产品特殊性,进而没有适度考虑补贴实施国基于特殊性产生的合法政策目标,只知规制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补贴,不知合理豁免追求合法政策目标者,因此皆不适应特殊性,需另辟路径构建适应特殊性的补贴规则。贸易协定适应产品特殊性、关切非贸易价值具有正当性,补贴特殊规则对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有实质贡献且不可替代,加之负面影响可控,使得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成为必要。欧盟、美国分别主导缔结的贸易协定在规制理念上共同趋向文化关切与贸易自由的平衡,在规制路径上共同趋向通过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来平衡,使得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变得可行。“数字”“无形”“服务”皆乃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将其置于数字产品或无形产品这一全新概念之下,并适用全新的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似乎更与时俱进。但一方面,目前以电子商务章节为代表的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主要规定了贸易自由,几乎不涉及贸易管制,相应地,几乎不存在适用于贸易管制措施(含补贴)的规则,无法从中搜寻文化产品补贴规则并思考其完善;另一方面,既有专门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主要存在于服务贸易规则下,将文化产品置于升级或拓展的服务这一概念之下,便于分析既有补贴规则与文化产品特殊性的不适应,然后借各贸易协定下完善服务补贴规则的契机,构建适应特殊性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构建以服务补贴规则的完善为契机并蕴于其中,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综合考虑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与合法政策目标以分类补贴并分别规制,允许那些合法政策目标足以平衡其贸易扭曲作用者例外或豁免;另一方面,以透明度、必要性与合比例性规范补贴的实施。数字化背景下的文化产品与数字产品存在广泛交集,这种现实映射到法律中,表现为文化产品与数字产品贸易规则的交叉。由于专门的文化产品贸易规则(含本文构建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主要存在于服务贸易规则下,因此,前述交叉是服务与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交叉的一个缩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的重叠适用问题,明确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优先适用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长远来看,出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需求,国际社会成员将强化对文化产品“数字”特殊性的考虑、淡化对其文化属性的考虑,要求产品及信息流动的渐进自由化,作为一种贸易管制措施的补贴将逐渐失去用武之地。相应地,文化产品贸易管制与贸易自由规则此消彼长,作为贸易管制规则的一种,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终将消失。与内国推动构建国际层面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并行的,是利用补贴实现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保护和促进文化,增进文化产品贸易、发展文化产业及数字经济之后,应该让其逐步退出。在此情形下,补贴内国法历经与既有国际规则的协调、与本文构建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相一致两个阶段之后,最终应建立补贴逐步退出机制,以从容因应数字化背景下产品及信息流动的渐进自由化。
刘学文[2](2020)在《杨凌自贸片区应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法律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框架下的制度检讨与因应》文中提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作为全国唯一的农业自贸片区,在国际贸易框架下,亟待构建农业贸易壁垒预警与应对机制。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以其极具单边主义特征的贸易政策,加剧了农产品贸易的扭曲和失衡。由于制度缺位等原因,杨凌自贸片区在应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方面乏善可陈。未来须立足农产品全球贸易治理体系,通过完善政府、社会服务机构、涉农企业、农产品协会或商会等四大类农产品贸易救济主体的权能,强化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体制改革与行业组织建设,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指标体系和大数据平台,实施全方位的农业地方立法,进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框架中构建国际化、多样化、对向性的农业贸易壁垒因应机制。
刘滢泉[3](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于思源[4](2020)在《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对WTO反补贴制度的借鉴意义评析》文中指出欧盟法补贴条例是基于GATT/WTO的立法精神制定的,具体条款的内容也基本与GATT/WTO保持一致。1979年欧盟正式确立了反补贴调查程序。随着GATT1947年的修改以及乌拉圭《SCM协定》的制定,为履行《SCM协定》并保证其在欧盟内部的有效实施,欧盟采用了《SCM协定》的立法框架,制定不同的条例分别来调整两种不同的贸易救济措施。另外欧盟还制定了《国家援助法》专门规范欧盟内部成员国对本国国内产业的援助政策,同GATT、《东京守则》中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同构成了欧盟法体系下的国家援助制度。WTO反补贴规则主要由GATT1994第6条和第16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T)第15条以及《农业协定》组成。WTO反补贴规则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作为国际上在补贴和反补贴领域适用面广、比较完备的两种规则,分属国际贸易法和欧盟竞争法的统筹领域。两种制度虽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但在适用上多有重叠和交叉之处,加上补贴和援助行为具有高度相似的法律属性,使得WTO反补贴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具有可比性。本文第一部分分析、对比了WTO反补贴制度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概念,概括总结了WTO反补贴制度如何认定补贴行为以及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下对援助行为的认定。本节末总结了两种制度在概念上的异同,从概念构成的角度分析了两种制度的适用问题。本文第二部分是从WTO反补贴制度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和对比,总结两种制度存在的主要异同点,重点从公共账户支出和选择性与专向性两方面分析两种制度。本文第三部分比较了WTO反补贴制度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救济和执行制度。最后以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为模板,提取总结了一些完善WTO反补贴制度的设想。本文本着以深入了解WTO反补贴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异同为基础,结合WTO反补贴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从与之有相似性的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中提取可供借鉴的制度安排,希望能为WTO反补贴制度的改善提供一些设想。
邢文达[5](2019)在《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环境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全球环境治理实践,重点探讨了跨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体系下的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环境税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政税收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两方面的特点,其目标是服务于国家环境政策,而且税收基础与环境因素紧密相连。环境税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建立在经济学的负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之上的市场性环境政策,在具体研究中往往使用博弈论(Game Theory)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宏观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必要的协调则会使得各国和地区处于非均衡状态。考虑到各国历史、文化和国情的不同,环境税收的种类、征收幅度以及征收方式等也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带来的是更为严重的价格扭曲和更加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而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之一则是建立环境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制度。这不仅需要各国和地区之间形成共同的认识,还需要采取共同的行动,经济学中的集体行动理论(1)(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为解释各国和地区共同行动的动因和方式提供了分析框架。本文以世界贸易组织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和欧盟框架下的能源税指令为例,具体阐述了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包括环境税国际/跨国协调法律机制产生的背景与历史、内容、实施以及启示。在使用经典法律分析方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理论、现实背景和形成过程的介绍,并且以经济理论为逻辑线索对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中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了客观分析。通过对比以上两种环境税国际协调制度,本文认为,环境税边境调整参与国家和地区众多,但制度松散;能源税协调实施范围相对较小,但是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和约束性。本文根据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分析和对比了两种环境税国际协调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发现有三个因素对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第一个因素是完善的机构建制,集体行动理论和博弈论均认为,通过协调产生的共同行动较为容易发生在完善的机构建制之中,因为完善的机构建制可以通过多次博弈来降低共同行动的成本。第二个因素是在机构建制的基础上,协调内容需要从协调的目标、政策、技术到最后法律制度的顺序逐步完成,以及从已有制度的保持到未来更高目标的逐步协调。第三个因素是各国和地区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本身环境税政策的发展程度。本文最后落点于探讨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实践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由于税收和环境问题涉及内容广泛而复杂,而且有一定的技术性,所以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我国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当防备其他国家和地区利用环境税边境调整来进一步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环境税作为能源税中的最重要税种,是多年来国际关注的焦点,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能源税体系,在建设高水平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指导下,能源税的国际协调有可能成为未来讨论的热点议题。最后,本文在借鉴欧盟促成能源税协调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源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分析了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法。第二,本文深入探讨了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或投资者在进入享有贸易优惠的发展中国家之后,会“洗劫”本该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碳交易”贸易中的优惠。第三,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环境税已经逐渐成为一些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和经济手段。欧盟作为世界环境标准、环境政策的先行者和榜样,其走过的路对后来者有诸多启示。
周艳云[6](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段海燕[7](2019)在《论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欧盟贸易保护措施现代化改革法案正式生效,与2017年颁布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修改法案共同构成自1995年以来欧盟贸易保护规则最大的一次改革,其中反倾销规则有较大的发展变化。中国作为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这必然会对中国产生重要影响。此次欧盟反倾销规则涉及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方面的修改,实体规则的修改内容引起广泛关注并受到严重质疑。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及标准,规定新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限制从低征税规则适用。欧盟虽然声称此次反倾销规则的修改是旨在使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工具在面临全球性挑战时继续保持有效,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此次欧盟修改反倾销规则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对公平自由的多边贸易造成的消极影响更为明显。中国应在充分了解欧盟反倾销新规则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减少欧盟反倾销新规则对中国企业的损害。文章总共分为六大部分,围绕欧盟反倾销法发生发展变化的三项主要规则进行展开: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其次着重分析欧盟反倾销法与WTO多边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关系,最后在梳理欧盟反倾销法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剖析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原因。第二部分为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首先介绍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具体内容,之后通过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的比较指出新规则的特点,最后结合实践案例指出新规则存在的突破WTO规则、混淆反倾销反补贴概念、违反《反倾销协定》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计算方法规则的新发展,首先介绍新规则有关新方法的具体规定,通过与“替代国方法”、成本调整方法进行对比分析,指出新规则“新瓶装旧酒”的实质,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下新计算方法本身与WTO多边反倾销规则的不符之处。第四部分以从低征税规则在欧盟贸易救济措施现代化改革中的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首先介绍从低征税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之后指出将“原材料扭曲”、劳动和环境标准引入从低征税规则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影响,包括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以及在今后欧盟对华反倾销中,新规则带给中国的挑战。第六部分针对欧盟反倾销新规则存在的问题和中国将要面临的挑战,结合中国实际,提出政府和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新规则的建议,为维护不公平国际反倾销规则下中国的正当权益提供路径。
范笑迎[8](2016)在《我国反补贴立法修订基本问题论纲》文中提出《反补贴条例》是我国在刚入世时为符合WTO的要求而匆忙制定的,条例与WTO法的表面一致并不能掩盖实践中逐渐暴露的具体问题。随着我国参与WTO体制的实践的推进和对WTO法理解的深化,在距离上一次《反补贴条例》修订的十年之后再进行修改与补充正当其时。我国《反补贴条例》的修订应当贯彻公平贸易的基本原则;把握我国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集中暴露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学习欧美反补贴立法中的先进制度;从多哈回合谈判的中国立场考虑国内反补贴立法的可能走向;维护WTO体制,以更为开放的姿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刘雪红[9](2015)在《“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文中认为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性,但WTO加入议定书及“超WTO义务”问题却暴露出WTO加入制度中的规则空白。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视角探讨“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导论部分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并提出问题,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概述文章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WTO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的概念和现象表征。WTO加入议定书起源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但沿袭过程中产生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超WTO义务”是WTO新加入成员在其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比WTO协定要求更严格的义务,它们散见于加入议定书及加入工作组报告段落中,隐蔽而不易被察知。很多WTO新加入成员都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超WTO义务”承诺,这些承诺涉及贸易、经济、金融甚至行政和司法体制等诸多领域,其中因WTO争端案件而引发关注的出口税承诺是目前研究得最为深入的主题。《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存在着大量的“超WTO义务”,其中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是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第二章分析“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机制原因和政治原因。WTO的加入机制不仅区别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也不同于联合国(UN)、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加入机制。尽管国际组织的在任成员都有可能以政治因素为由阻止申请者的加入,但是除了IMF外,申请者一旦被批准加入后,新成员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成员基本相同。尽管功能主义者及多数成员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应该具有“低政治性”,但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存在普遍的政治性。加入WTO耗时且过程繁杂,GATT/WTO在任成员会以政治理由影响新成员的加入,此外,一些贸易大国会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加入谈判,尤其是美国非常善于利用“互不适用条款”对申请加入成员间接地施加政治影响。第三章探析“超WTO义务”所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的可适用性问题,深层次上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体系中的地位等制度性问题。对《WTO协定》、GATT 1994、加入议定书的范围界定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将《WTO协定》界定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GATT 1994视为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具有动态特性的规范,将加入议定书视为双边条约,这些均系比较符合逻辑的推论。关于“超WTO义务”条款的定性,无论运用条约的保留、修正还是连续性条约、嗣后协定等理论来进行分析,都会存在矛盾和漏洞,因此,可以考虑将其界定为是“针对每一名新成员的具体情况而对WTO普遍规则作出的特殊适用”,适用于主要成员的普遍规则却并未受到影响。WTO加入议定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构成WTO法的法律渊源,但并不能自动地具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之下的强制执行力。加入议定书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入议定书条款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正是这两点才构成加入议定书条款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的基础。无论是从词源还是WTO实践看,“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刻内涵,意指有机组成一个整体;对于新加入成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单凭"WTO协定”也不能单凭“加入议定书”而定,必须要两者相结合才能确定新成员在WTO法律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重新审视WTO义务性质及其合法性与正当性。WTO协定与WTO义务的性质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然而,它是正确解释和适用WTO条款的基本前提。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实体性义务主要分为“规则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它们分别来源于普遍性规则和契约性承诺,同时具有普遍性、双边性和互惠性。“超WTO义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法性,但由于其创设“无标准且无程序”,实体上也不公平,因而具有非正当性,会对WTO宪政化产生负面影响。第五章深入分析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条约的含义和适用取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现代条约解释体制仍旧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及未被编纂的习惯规则组成,WTO的司法实践仍旧会坚持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为主。在运用现存的条约解释规则时,应该根据条约的类型和义务的特性对不同的解释要素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需要重视一些特殊解释习惯规则及格言的作用与运用规律,比如“遇有疑义,从轻解释”(限制性解释)和善意原则。WTO加入议定书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沉默”,要辨明沉默并不等于司法不可裁。加入议定书中所存在的诸多沉默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带有“司法造法”色彩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GATT一般例外具有灵活性、紧急性、不可预见性和一般适用性,应该适用于GATT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涉及到商业政策、货物贸易等内容的加入议定书条款。实践中,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时需要厘清两个误区,即固有权利不同于约定权利,限制性解释不等于限制性适用。条约本身会向像有机组织一样适应环境而演进发展,对条约的解释也应该根据当代的环境、条约本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随时间演进的条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随着嗣后行为修改条约在理论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衰落,演化解释会受到更大的重视和运用,在具体运用时则需要同时根据主客观要件来进行判断。除了“事实的演化”外,还存在着“法律的演化”,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通过将外部国际法规则纳入到条约解释中也会促使演化解释的产生。WTO中的“美国——虾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在对“可用竭自然资源”和“录音产品分销服务”进行解释时运用了演化解释法。此后,WTO在相关的补贴与反补贴案例中对于外部基准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演化解释的变异与扩大化使用的倾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观点,简要回应导论所提出的与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相关的问题,并总结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启示,进一步提炼出针对性建议。
刘琳[10](2014)在《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政府可以借助它发展经济或实现社会政策上的目标,它又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因为这种矛盾的状态无法完全消除,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开始,多边补贴规范的主旨一直试图对补贴作合理分类并进行程度不一的规制,用以保护正当有益的补贴行为,又避免补贴成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手段和非关税壁垒。本文从过去、现在和将来三个维度分析研究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国际规则演变过程及动因,正文部分共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乌拉圭回合之前的相关规则述评。总体而言,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的相关规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分类规制的指导思想,但一方面没有给出补贴的定义,另一方面分类规则和规制规则没有区分,二者合为一体。该阶段的规则以直接和间接方式体现对补贴的分类规制构想,直接方式指的是在多边规则中给缔约方规定实体性义务约束可能扭曲国际贸易流向的补贴,间接方式是赋予缔约方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力以间接约束其他缔约方授予具有某些贸易影响的补贴和津贴。在该阶段,直接约束的规则发展较为迅速。具体而言《哈瓦那宪章》和GATT1947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补贴分类约束现代国际规则的雏形,在1955年召开的关贸总协定第九次缔约国大会上,缔约方针对出口补贴增加了B节规定,进一步将“出口补贴”和“非出口补贴”进行区别处理。在1973年至1979年进行的东京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简称为“东京回合《补贴守则》”)在GATT1947的基础上对补贴的分类约束作了一步规范。虽然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也仅有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的模糊区分,但对于出口补贴,其中明确禁止非初级产品出口补贴,还列举了12种出口补贴示例,这些做法使其显得比GATT1947更为严格。1955年对GATT1947的修订内容及1979年东京回合的《补贴守则》的部分内容,均能从《哈瓦那宪章》中找到其渊源。总体而言,GATT1947的补贴分类约束规则以单纯的经济理论为基础,着重考察补贴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可称之为“效果论”为指导,而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中禁止出口补贴同时不考察对非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是否造成双重价格的规定标志着补贴界定规则向“规范论”转向。这一转向的基本原因在于多边贸易规则的指导原则由内嵌自由主义向美国所倡导的新自由主义所致。第二章为乌拉圭回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为“《SCM协定》”)的过程述评。《SCM协定》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判补贴界定方面争议时的“基本法”,条约的准备性文件可作为对条约进行解释时的补充资料,本章着重于分析乌拉圭回合补贴界定规则谈判期间的各方提案、秘书处文件等,意图阐述《SCM协定》中补贴定义、专向性标准及补贴的分类处置规则的产生过程,并分析协定如何平衡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代表的两大对立集团之间的诉求,从而更好地理解《SCM协定》。作为在1986至1994年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SCM协定》相较以往相关国际规则有重大突破,该协定继承GATT1947所确立的分类规制的原则,以经济学理论作为指引,但采用更为抽象化的法律语言,且依据不同的法律后果将补贴分为禁止性、可诉性和不可诉补贴三类,体现了补贴界定多边规则的制定以“规范论”为指导,同时将GATT时代对补贴直接和间接界定的两种方法统一为直接界定的方法。《SCM协定》的重要贡献也在于规定何为补贴及补贴的专向性。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SCM协定》中补贴界定规则实证分析。《SCM协定》中的补贴界定规则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补贴认定规则,二是补贴的分类规则。本章结合最新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详细分析补贴构成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专向性标准;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认定等。经分析发现,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中厘清了《SCM协定》中的部分模糊措辞,限制了各成员方主管当局自由裁量的空间;本章也分析了在涉及我国的争端中,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有利的和不利的观点。第四章与多哈回合谈判中补贴界定规则的新发展相关。修订补贴规则是多哈回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轮谈判一方面是对乌拉圭回合补贴规则谈判未决议题的延续,另一方面是各方自由提出新的议题,新的议题主要围绕补贴的界定规则展开,某些议题的发展对我国尤为不利,最终可能会使部分成员方在补贴界定方面不利于我国的做法纳入到多边规则之中,使我国将在2016年自动获得的市场经济地位而获得的平等权利重新丧失殆尽。该部分在详细叙述各方提案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各方立场及两份主席案文对各方立场的平衡,之后探讨补贴界定规则未来的可能发展对我国的影响。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对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规则演变总体趋势的分析和我国的对策研究。结论为:补贴界定规则的指导原则由初期的“效果论”向“规范论”转向;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具有重大影响,不过,美国在此方面的主导地位有所衰弱;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在新一轮多哈回合规则谈判中争取到一定的话语权,由于不可诉补贴规则失效,现有规则大为减小成员方出于合理的社会和经济政策而提供补贴的政策空间等。在上述总结的基础上,本文从国际和国内层面提出我国的对策,在国际层面,我国应与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联合,更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规则谈判,并主张体现公平精神并兼顾各方利益应该是新规则修订的方向,我国一方面应以“权利模型”理论为指导,提出完善补贴不利影响的分析标准,借以约束部分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另一方面,将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中有利我方的观点以提案形式纳入谈判议程,进而纳入到多边规则之中,同时,我国可以支持加拿大有关“净补贴”的提案,并支持恢复不可诉补贴规则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这将使相关纪律更趋公平。鉴于多哈回合谈判已陷入停滞状态,新的规则短期内难以出台,我国也应该在后续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澄清对我国作出的不利观点。在国内层面,建议依据《SCM协定》有关补贴界定的规则完善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前提下为《反补贴条例》增加相关条款,借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产业的利益;我国各级政府也应依据《SCM协定》的分类规制原理进一步调整补贴政策。
二、欧共体反补贴立法与实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共体反补贴立法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1)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与补贴 |
第一节 文化产品及其国际贸易的定义 |
一、文化产品的定义 |
二、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定义和现状 |
三、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及其国际贸易新发展 |
第二节 文化产品的特殊性 |
一、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方式的特殊性 |
二、文化产品的文化属性 |
三、文化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 |
四、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基于特殊性产生的合法政策目标与补贴 |
一、补贴为激励技术进步从而增进贸易所必需 |
二、补贴为保护和促进文化所必需 |
三、补贴为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所必需 |
四、补贴为发展数字经济所必需 |
第二章 既有补贴规则与文化产品特殊性的不适应 |
第一节 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一、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调整对象 |
二、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范围 |
第二节 既有贸易协定规制文化产品补贴的三条路径 |
一、GATT与 SCM协定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及其发展 |
二、NAFTA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及其发展 |
三、GATS具体承诺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及其发展 |
第三节 三条路径下的不适应及其原因分析 |
一、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路径下的不适应 |
二、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路径下的不适应 |
三、承诺清单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路径下的不适应 |
四、不适应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必要性 |
一、贸易协定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具有正当性 |
二、补贴特殊规则对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有贡献且不可替代 |
三、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负面影响可控 |
第二节 可行性 |
一、适应产品特殊性的补贴特殊规则实例 |
二、文化产品补贴规制理念与路径趋同 |
三、各贸易协定下服务补贴规则完善的契机 |
四、数字技术发展促进补贴信息交换 |
第四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借鉴与总体设想 |
第一节 对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借鉴 |
一、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规定 |
二、借鉴援助的构成要件 |
三、借鉴援助的分类 |
四、借鉴援助的通知 |
五、借鉴欧盟国家援助制度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
第二节 对于WTO渔业补贴规则的借鉴 |
一、《合并主席案文》附件八的规定 |
二、借鉴渔业补贴的构成要件 |
三、借鉴渔业补贴的分类 |
四、借鉴渔业补贴的通知 |
五、借鉴渔业补贴的救济 |
第三节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总体设想 |
一、考虑补贴的合法政策目标并规范补贴的实施 |
二、在服务贸易规则下构建 |
第五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明确文化产品补贴的定义 |
一、采用服务补贴一般定义 |
二、补贴主体 |
三、补贴方式 |
四、授予利益的认定和补贴金额的计算 |
第二节 综合考虑文化产品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与合法政策目标 |
一、文化产品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 |
二、文化产品补贴的合法政策目标 |
三、综合考虑以划分补贴类型并分别规制 |
第三节 规范文化产品补贴的实施 |
一、增强文化产品补贴的透明度 |
二、实现文化产品补贴的非歧视待遇 |
三、规范文化产品补贴的合比例性 |
第四节 文化产品补贴的损害与救济 |
一、文化产品补贴的损害 |
二、文化产品补贴的救济 |
第六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影响与应对 |
第一节 对文化产品补贴内国法的影响与应对 |
一、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以贸易协定为载体进入内国法 |
二、内国法与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相一致 |
三、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规则和其他领域内国法的互动 |
第二节 最终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应对 |
一、实现文化产品国际贸易领域的法治化 |
二、文化产品补贴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并逐步退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对WTO反补贴制度的借鉴意义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援助与补贴的概念辨析 |
第一节 “国家援助”的定义 |
一、国家援助的对象 |
二、国家援助的内容 |
三、国家援助的影响 |
第二节 WTO法规中“补贴”的定义 |
一、《SCM协议》的形成 |
二、国际法中补贴的定义 |
三、国内法中的补贴 |
第三节 WTO反补贴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反补贴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WTO反补贴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一、WTO反补贴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WTO反补贴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适用范围的比较 |
(一)WTO反补贴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相同点 |
(二)WTO反补贴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差异 |
(三)欧洲市场对国家援助有较强的兼容性 |
第二节 WTO反补贴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救济和执行的比较 |
一、WTO框架下的国内与国际救济措施 |
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下的救济措施 |
三、WTO反补贴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救济措施的差异 |
(一)救济的启动 |
(二)救济的方式 |
第三节 对控制规程的比较 |
一、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中的控制规则 |
二、WTO反补贴制度下的控制规则 |
三、对控制规程的比较 |
第三章 WTO反补贴制度向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借鉴方案 |
第一节 WTO反补贴制度借鉴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可行性讨论 |
一、制度体系概括 |
二、制度移植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WTO反补贴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
一、WTO反补贴制度法律效力不足 |
二、WTO反补贴救济机制容易受主观影响 |
三、对WTO反补贴措施效果的质疑 |
第三节 WTO反补贴制度对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借鉴 |
一、制度性质的本质区别 |
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缩小WTO制度下“补贴”的概念 |
(二)完善WTO补贴分类 |
(三)WTO反补贴制度合法性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2 研究意义与创新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第2章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2.1 环境税的基础理论 |
2.1.1 环境税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集体行动理论 |
2.1.4 双重红利理论 |
2.2 环境法律制度与贸易法律制度的关系 |
2.2.1 区域贸易协议中的环境问题 |
2.2.2 区域贸易协议中的主要环境条款 |
2.2.3 区域贸易协议环境条款的谈判 |
2.2.4 环境税制度与自由贸易体系的一致与冲突 |
2.2.5 环境税法律制度与全球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边界 |
2.3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界定及其作用 |
2.3.1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界定 |
2.3.2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狭义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以WTO环境税协调法律机制为例 |
3.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机制的产生背景与历史 |
3.1.1 边境税调整机制的概念与特征 |
3.1.2 环境税边境调整的历史 |
3.1.3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环境税边境调整机制的演进 |
3.1.4 环境税边境调整机制的形成 |
3.2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机制的分析 |
3.2.1 基于征收基准的边境税分类 |
3.2.2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别 |
3.2.3 可以进行环境税边境调整的间接税 |
3.2.4 环境税边境调整和国民待遇 |
3.2.5 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 |
3.2.6 第二十条例外 |
3.3 WTO环境税调整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4章 广义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以欧盟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为例 |
4.1 欧盟环境税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
4.1.1 欧盟共同环境政策的开端 |
4.1.2 欧盟内部市场和1992年矿物染料指令 |
4.1.3 环境政策中的经济手段 |
4.1.4 陷入低谷与1997芒迪提案 |
4.1.5 能源税指令在欧盟东扩前最终通过 |
4.1.6 欧盟环境法律制度演进的总结 |
4.1.7 欧盟环境税法律制度形成历史的启示 |
4.2 欧盟能源税指令作为环境税跨国协调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影响 |
4.2.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和欧盟能源税指令作为环境税协调制度的对比 |
4.2.2 能源税指令的主要内容 |
4.2.3 欧盟能源税法令后期修改 |
4.2.4 能源税和排放权交易共同构成环境政策的基石 |
4.2.5 环境税边境调整中能源税性质的分析 |
4.2.6 欧盟能源税在WTO贸易规则下的分析 |
4.2.7 能源税指令对欧盟的影响 |
4.2.8 欧洲能源税协调法律制度建立的借鉴意义 |
4.3 欧盟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
4.3.1 加强欧盟内部市场 |
4.3.2 促进能源市场的统一 |
4.3.3 加强欧盟能源安全 |
4.3.4 促进欧盟环境政策的实现 |
4.3.5 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
4.3.6 对欧盟能源税最低标准指令的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及解决路径 |
5.1 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1.1 环境税法律制度协调中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
5.1.2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中的南北冲突 |
5.1.3 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税边境调整中的优惠及滥用防止 |
5.1.4 解决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协调障碍的路径 |
5.2 协调主体不完善和协调制度约束力不足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2.1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机构建制作为保障 |
5.2.2 全球环境治理的发展历史及其模式 |
5.2.3 国际环境治理中的政策一体化趋势 |
5.2.4 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升温 |
5.2.5 环境政策一体化和自贸区发展是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建设的新契机 |
5.3 环境税收体系的国别差异和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3.1 环境税收体系的国别差异构成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 |
5.3.2 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构成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 |
5.3.3 解决税收体系差异和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等障碍的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环境税的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
6.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
6.1.1 中国可能面对的环境税边境调整挑战 |
6.1.2 中国对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规则的利用 |
6.1.3 中国对于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协调的应对之策 |
6.2 欧盟能源税指令对中国能源政策的影响及应对 |
6.2.1 国际压力与中国的能源技术升级 |
6.2.2 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与中国能源政策的形成 |
6.2.3 中国能源政策的机构设置 |
6.2.4 中国能源政策的政策选择模式 |
6.2.5 中国的能源税体系现状 |
6.2.6 中国能源税相关的制度建设 |
6.3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并优化环境税收征管技术 |
6.3.1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 |
6.3.2 优化环境税收征管技术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成果 |
(6)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7)论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欧盟反倾销法概述 |
(一)欧盟反倾销法基本内容 |
(二)欧盟反倾销法与WTO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关系 |
(三)欧盟反倾销法的发展沿革 |
(四)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原因 |
小结 |
二、欧盟反倾销法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 |
(一)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内容 |
(二)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的比较 |
(三)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问题分析 |
小结 |
三、欧盟反倾销法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规则 |
(一)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规则的内容 |
(二)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与“替代国方法”、成本调整法的比较 |
(三)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的问题分析 |
小结 |
四、欧盟反倾销法新从低征税规则 |
(一)从低征税规则概述 |
(二)新从低征税规则的具体内容 |
(三)新从低征税规则存在的问题分析 |
小结 |
五、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影响 |
(一)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对WTO多边体制的影响 |
(二)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下中国面临的挑战 |
小结 |
六、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中国应对 |
(一)中国政府应对建议 |
(二)中国企业应对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反补贴立法修订基本问题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一、贯彻一般原则: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核心精神与原则——公平贸易原则 |
二、把握主要问题:中国实施反补贴措施集中体现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
(一)中国对美国采取“双反”措施案中的法律程序问题 |
1. 反补贴调查启动程序 |
2. 非机密信息披露 |
3. 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
4. 信息披露 |
(二)中国对美国采取“双反”措施案中的法律实体问题 |
1. 因果关系证明 |
2. 价格影响分析 |
三、借鉴先进经验:学习欧美反补贴立法中的有益制度 |
(一)欧盟的公共利益调查机制 |
(二)美国的上游补贴审查制度 |
四、引领未来发展:从多哈回合谈判的中国立场考虑国内反补贴立法的可能走向 |
五、维护WTO体制:以更为开放的姿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
(9)“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结构、方法和价值 |
第一章 加入议定书与“超WTO义务”概述 |
第一节 GATT/WTO加入议定书的源起与发展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界定 |
一、WTO体系外的“复WTO协定”(“WTO-plus”) |
二、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WTO-plus”) |
三、判定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 |
第三节 “超WTO义务”条款统计分析 |
一、新加入成员普遍存在的“超WTO义务”条款 |
二、中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条款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原因 |
第一节 机制因素 |
一、WTO加入机制介绍 |
二、纵向比较:GATT时代的加入机制 |
三、横向比较:与其他国际组织加入机制的比较 |
第二节 WTO规则取向的政治化 |
一、规则取向与远离政治的设想 |
二、GATT/WTO中的政治化 |
三、被政治挟持的GATT/WTO加入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超WTO义务”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 |
第一节 导致WTO裁判机构内部歧见的稀土案 |
第二节 与加入议定书相关的重要概念界定 |
一、WTO协定的内涵 |
二、GATT 1994的范围 |
三、加入议定书的界定 |
第三节 加入议定书法律性质问题 |
一、加入议定书不是对WTO协定的保留 |
二、加入议定书不构成对WTO协定的修正 |
三、加入议定书不是WTO协定的“连续性条约” |
四、加入议定书不构成WTO协定的嗣后行为 |
第四节 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可强制执行性问题 |
一、涵盖协定与DSU的管辖范围 |
二、加入议定书与涵盖协定的关系 |
第五节 WTO加入议定书构成“WTO组成部分”问题 |
一、对“构成性条款”使用的实践分析 |
二、从词源的角度探究“Integral”的真正含义 |
三、所构成对象——“WTO协定”之定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审WTO义务性质及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 |
第一节 WTO义务的性质 |
一、条约义务的分类及意义 |
二、WTO义务特性的再审视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
一、“超WTO义务”是否符合WTO法规定 |
二、“超WTO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 |
第一节 WTO的条约解释规则 |
一、条约解释与解释方法的重要意义 |
二、各主义之争与固定解释规则的诞生 |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内涵 |
四、对WTO是否存在特殊的解释规则 |
五、对“超WTO义务”条款解释的重要启示 |
第二节 对特殊习惯解释规则的态度和运用 |
一、“遇有疑义,从轻解释” |
二、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 |
第三节 WTO条约中的“沉默”解释问题 |
一、对“沉默”的解释及其与司法造法的冲突 |
二、解决“沉默”问题的主要技术 |
三、DSB对加入议定书立法“沉默”的处理方法及评价 |
第四节 如何解释WTO的例外 |
一、重新审视WTO例外规定及其特性 |
二、如何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 |
第五节 |
二、条约的“内生”方法——演化解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对“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的回应 |
二、对中国的进一步启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问题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五、相关经济学理论综述 |
六、研究术语说明 |
第一章 《SCM协定》之前的相关规则及实践 |
第一节 《哈瓦那宪章》中的补贴分类约束规则 |
一、《哈瓦那宪章》的产生背景及过程 |
二、《哈瓦那宪章》初步尝试对补贴实施分类约束 |
第二节 GATT 1947及修订条文中的相关规则和实践 |
一、GATT 1947补贴分类约束规则评析 |
二、修订后的GATT 1947补贴分类约束规则 |
三、GATT初创时期补贴界定规则约束力不强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补贴守则》中的分类约束规则 |
一、东京回合补贴规则谈判的背景及主要争议点 |
二、《补贴守则》对分类约束规则的发展及其不足 |
第二章 《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形成过程述评 |
第一节 对谈判初期主要提案的比较分析 |
一、最初的谈判通过检讨多边规则得失确定谈判议题 |
二、欧共体提出补贴定义和分类规制的若干要点 |
第二节 瑞士提案的要旨及各方对其立场的分析 |
一、瑞士提案依据不同法律后果对补贴实施分类规制 |
二、各方对瑞士补贴界定“三分法”立场各异 |
第三节 美国提案的主旨及其分析 |
一、对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均施加更严但有区别的纪律 |
二、应关注和约束其它类型的政府扶持措施 |
第四节 各方对瑞士和美国提案的比较分析 |
一、瑞士“三分法”框架方案虽有质疑但被接受 |
二、美国的方案遭到广泛质疑 |
三、第一份谈判大纲体现补贴界定“三分法” |
第五节 中期审议前后对补贴界定规则的讨论及分析 |
一、如何确定禁止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讨论 |
二、如何确定可诉补贴的讨论 |
三、加拿大“净补贴”提案及各方反响 |
第六节 补贴界定规则谈判的后期进展及动因分析 |
一、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前后出台的草案试图平衡各方利益 |
二、多因素使谈判重启并达成最后文件 |
第七节 《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形成过程及内容分析 |
一、对《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形成过程的分析 |
二、对《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的分析 |
第三章 《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补贴构成要件探析 |
一、对主体要件的分析 |
二、对行为要件“财政资助”的分析 |
三、对结果要件“授予利益”的分析 |
第二节 专向性标准探析 |
一、专向性标准的源起及功能 |
二、专向性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及争端解决实践对其澄清 |
第三节 禁止性补贴规则探析 |
一、禁止性补贴规则对过往规则的继承和发展 |
二、出口补贴规则分析 |
三、进口替代补贴规则分析 |
第四节 可诉补贴规则探析 |
一、“不利影响”是可诉补贴的结果要件 |
二、对“不利影响”中“严重侵害”规则的分析 |
第五节 不可诉补贴规则探析 |
第六节 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报告对补贴界定规则的阐述解析 |
一、案情简介 |
二、DSB对系争措施的属性分析 |
三、DSB对系争措施是否构成“授予利益”的分析 |
四、对上诉机构解释路径的分析 |
第四章 多哈回合对《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修订探究 |
第一节 补贴定义议题解析 |
一、美国扩充补贴涵盖范围的提案是乌拉圭回合立场的延续 |
二、欧盟主张在完善补贴定义的基础上约束“隐蔽性补贴” |
三、加拿大和巴西有关补贴利益转移提案的对比分析 |
四、巴西有关补贴利益认定的提案及其分析 |
五、两份主席案文对补贴定义的修改及分析 |
第二节 专向性议题解析 |
一、加拿大提案及其分析 |
二、巴西提案及其分析 |
三、主席案文对专向性规则的修改及分析 |
第三节 禁止性补贴议题解析 |
一、有关出口信贷的提案及其分析 |
二、有关“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提案及其分析 |
三、主席案文对禁止性补贴条文的修改及分析 |
四、主席阶段性报告显示禁止性补贴规则修改上分歧较大 |
第四节 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
第五章 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演变的总体思考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演变的分析 |
一、补贴界定指导原则由“效果论”向“规范论”转变 |
二、补贴界定多边规则以多种经济学理论作为指导 |
三、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有重大影响 |
四、补贴界定多边规则话语权呈现离心化趋势 |
五、争端解决裁决推动补贴界定规则的发展 |
六、多边规则的演进使成员方以补贴实现合理目标的空间缩小 |
第二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积极争夺多哈回合补贴界定规则的话语权 |
二、在后续争端解决中要求DSB澄清对我不利的结论 |
三、完善相关法规中的补贴界定规则 |
四、参照争端解决实践依《SCM协定》完善补贴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欧共体反补贴立法与实践(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D]. 傅一苹.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2]杨凌自贸片区应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法律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框架下的制度检讨与因应[J]. 刘学文. 南开法律评论, 2020(00)
- [3]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对WTO反补贴制度的借鉴意义评析[D]. 于思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D]. 邢文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6]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7]论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D]. 段海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反补贴立法修订基本问题论纲[J]. 范笑迎. 江汉学术, 2016(02)
- [9]“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D]. 刘雪红. 武汉大学, 2015(07)
- [10]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问题研究[D]. 刘琳. 湖南师范大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