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加入WTO对不动产金融的影响及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于丽春[1](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研究表明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邢文达[2](2019)在《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环境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全球环境治理实践,重点探讨了跨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体系下的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环境税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政税收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两方面的特点,其目标是服务于国家环境政策,而且税收基础与环境因素紧密相连。环境税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建立在经济学的负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之上的市场性环境政策,在具体研究中往往使用博弈论(Game Theory)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宏观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必要的协调则会使得各国和地区处于非均衡状态。考虑到各国历史、文化和国情的不同,环境税收的种类、征收幅度以及征收方式等也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带来的是更为严重的价格扭曲和更加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而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之一则是建立环境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制度。这不仅需要各国和地区之间形成共同的认识,还需要采取共同的行动,经济学中的集体行动理论(1)(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为解释各国和地区共同行动的动因和方式提供了分析框架。本文以世界贸易组织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和欧盟框架下的能源税指令为例,具体阐述了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包括环境税国际/跨国协调法律机制产生的背景与历史、内容、实施以及启示。在使用经典法律分析方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理论、现实背景和形成过程的介绍,并且以经济理论为逻辑线索对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中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了客观分析。通过对比以上两种环境税国际协调制度,本文认为,环境税边境调整参与国家和地区众多,但制度松散;能源税协调实施范围相对较小,但是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和约束性。本文根据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分析和对比了两种环境税国际协调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发现有三个因素对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第一个因素是完善的机构建制,集体行动理论和博弈论均认为,通过协调产生的共同行动较为容易发生在完善的机构建制之中,因为完善的机构建制可以通过多次博弈来降低共同行动的成本。第二个因素是在机构建制的基础上,协调内容需要从协调的目标、政策、技术到最后法律制度的顺序逐步完成,以及从已有制度的保持到未来更高目标的逐步协调。第三个因素是各国和地区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本身环境税政策的发展程度。本文最后落点于探讨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实践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由于税收和环境问题涉及内容广泛而复杂,而且有一定的技术性,所以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我国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当防备其他国家和地区利用环境税边境调整来进一步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环境税作为能源税中的最重要税种,是多年来国际关注的焦点,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能源税体系,在建设高水平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指导下,能源税的国际协调有可能成为未来讨论的热点议题。最后,本文在借鉴欧盟促成能源税协调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源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分析了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法。第二,本文深入探讨了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或投资者在进入享有贸易优惠的发展中国家之后,会“洗劫”本该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碳交易”贸易中的优惠。第三,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环境税已经逐渐成为一些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和经济手段。欧盟作为世界环境标准、环境政策的先行者和榜样,其走过的路对后来者有诸多启示。
陈泰铭[3](2019)在《论中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条约关系条款》文中认为当前,中国已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公约(草案)》的谈判工作也将落入尾声。如果两大公约今后对中国生效,则这两个公约、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其他已加入且存在司法协助规定的国际条约将共同构成中国法院确定是否提供司法协助的法律渊源。条约关系条款在条约冲突时发挥着“条约适用”的指引功能,是解决条约冲突的出发点。如何更好发挥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条约关系条款的作用,针对条约关系条款的立法研究也就具有现实意义。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国际公约中,条约关系条款立法以条约适用为中心,其立法精神可概括为“条约适用本位”,在这一基础上,条约关系条款呈现四类立法模式:(1)一致解释原则;(2)不影响原则;(3)更优权利条款;(4)不减损其他公约的适用。这些立法模式均为其他条约的适用留有空间。以此为参照,我国已缔结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仅3项条约规定条约关系条款,这些条约关系条款以国家的条约义务为中心,其立法价值取向可概括为“国家义务本位”。民商事司法协助贯穿国际民事诉讼的始终,而国际民事诉讼在本质上解决的是私人利益再分配问题,司法协助的请求主体通常为私人,国家机关在其中更多地扮演一个传递的中间角色。因而,条约关系条款过度强调条约义务可能与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所蕴含的私法精神不相契合。并且,现有的条约关系条款可能会使条约当事国面临条约义务履行的困难,且难以直接有效地解决条约冲突。对于中国今后缔结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条约关系条款规定,可以采取“条约适用本位”的立法价值取向,选择以“不影响原则”为主的立法模式。但是,简单的“不影响原则”可能仍无法直接有效地发挥条约关系条款的作用。由于“不影响原则”的立法模式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即使与之冲突的其他条约优先适用,或仅是承认其他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果,但该条约与其他条约仍属于平行适用关系,因此,仍需要通过补充资料对该条款的目的进行解释。并且,仅选择“不影响原则”的立法模式,冲突条约的条约关系条款互相指向另一项条约可以优先适用,此时则产生条约关系条款之间的冲突,在这一情形下,仍需诉诸条约法理论确定优先适用的条约。所以,条约关系条款的立法模式可以“不影响原则”为主,在这一基础上结合解决条约冲突的条约法理论,以明确当事国解决条约冲突的意图,并更好地发挥条约关系条款解决条约冲突的作用。以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公约(草案)》为视角,构建条约冲突的理论模型,从而探讨解决条约冲突所适用的条约法理论:(1)如果前后条约当事国完全相同,后法应优先适用;(2)前后条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根据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及条约相对效力原则,适用当事国共同缔结的条约;(3)前后条约当事国完全不相同,则缔结这两个相互冲突的条约的当事国可选择其应履行的条约,但应对未履行条约的另一当事国承担国家责任。因此,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条约关系条款可采用“不影响原则/更优权利条款+后法优先原则/适用共同缔结条约”的立法模式。
于鸿[4](2018)在《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的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是WTO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诸边贸易协议。GPA试图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机制引入政府采购领域,完善各国政府采购制度,以使各国政府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参与国际的政府采购。随着我国政府加入GPA谈判步伐的加快,按照财政部的部署,根据《2012年中部10省主要经济指标和排序表》,吉林省属于中部地区第三批次(最后批次)列入GPA出价范围的省份。但是由于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地缘优势又不明显,政府采购方面理论研究较为匮乏,因此,要想在加入GPA后引进国际先进工程技术和人员,最大限度维护吉林省的利益,就要通过建立起健全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充分利用GPA的例外条款来加以实现。加入GPA将对吉林省的政府采购市场带来冲击,将对吉林省的外贸进出口、招商引资和国际合作产生重大影响,吉林省政府应该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值得思考和研究。因此,本文通过对GPA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现状的研究,分析出当前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存在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采购运行监管不到位、公共工程政府采购机制不科学、公共工程政府采购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对GPA规则不甚了解等问题。在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GPA参与国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总结对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的启示,并提出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的对策建议: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监管力度、组建吉林省GPA领导小组、坚持循序渐进的开放思路、熟悉使用GPA规则寻求保护、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国际市场规则、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等。
余宏婧[5](2017)在《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中韩两国作为近邻,经过两年半的磋商后签署了《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外签署的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同时也是涉及领域最多的自贸协定,这对于促进中韩两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中发展迅速的新领域,而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部门之一,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发展与促进作用。中韩双方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当中对金融服务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以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形式对各自的金融服务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具体承诺,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这些具体承诺将逐步消除中国与韩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与限制,推动中韩两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施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为中国金融服务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中国国内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监管带来挑战。尽管在加入WTO之后,中国为了履行金融服务方面的入世承诺,已经对金融服务法律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但成立中韩自由贸易区后,为了应对中国在金融服务领域高水平的承诺,中国国内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及监管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中韩两国金融服务的发展近况、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和内容;第二章对中韩自贸区及其金融服务贸易制度进行了概括介绍,包括中韩自贸区的谈判历程、协定内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法律框架。《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节,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17个领域。中韩自贸区内金融服务的法律框架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审慎例外原则、透明度和争端解决机制;第三章是根据《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以及双方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着重论述了中韩双方在各自的具体承诺表当中关于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则,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领域。对双方的具体承诺进行了比较分析后发现中方在金融服务各领域的市场准入开放水平要高于韩方,而韩方开放的服务领域较少,而且中方承诺提供国民待遇义务的金融服务部门要远超于韩国承诺承担国民待遇义务的部门,并试图分析其中的原因;第四章首先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原则、立法进程进行了总结。其次,详细论述了中国现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及监管的法律规定,分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三个领域。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规定包括设立形式、设立条件、股东资格、业务范围、客户对象和地域限制等方面。最后,对上述三个行业从立法体系、具体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上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且提出中国应该继续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更多的市场准入形式与部门,加强监管上的国际合作。
杨智勇[6](2016)在《台湾房地产投资决策之评价研究》文中提出房地产是经济成长的火车头,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房地产投资市场更是世界上最大的产业之一。综观国际局势,房地产市场在总体经济环境、投资条件与法规背景等因素的支持下,受到全球投资人的喜爱。台湾在2008年受到金融风暴影响,使得股汇市金融惨遭重创,进而导致房地产市场乏人问津。2009年政府调降遗产税,造成台商鲑鱼返乡,资金回流台湾,以及全球经济逐渐走出谷底,使得股市全面大涨。再加上两岸关系的改善以及外资热钱来台炒作房地产,台湾房地产市场交易热络,而持续攀升的高房价使得政府祭出多项打房政策来抑制房价,这些政策对台湾的房地产投资产生很大的影响。然而,房地产兼具消费财与投资财特性,台湾人在「有土斯有财」的固有観念及鼓励长期持有的土地税制诱因下,房地产成为主要资产投资标的,愈来愈多的投资人、企业对房地产投资兴趣大增,相较於金融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投资项目,房地产投资似乎有更大的吸引力。即便台湾政府针对房地产价格亲涨提出许多政策,例如:奢侈税、实价登录制度、房地合一税制等。随着台湾房地产景气日趋复苏,建筑商品的推案也不断的扩增,建筑开发决策者如果可以掌握完整的资讯,满足消费需求与掌握推案畴效,就能够创造企业营运绩效。房地产开发标的物的评估与决策是建筑业中,商品规划时首要面对的作业流程。然而要如何在有效的时间内,将所有的评估指标在专家的思考模式中进行评选,使得整体的建筑案效益达到最佳化,则是房地产开发人员所必须要考量的。然而,房地产开发、投资评估作业涉及的因素以及细部程序繁多,除了业者专家的「经验」及「直觉」判断之外,.如何更精准和更有效的进行房地产开发评估,需要有一套科学、客观之评估模式。此外,房地产业具有高附加价值,投资房地产能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但是投资房地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因此,进行房地产投资之前,要谨慎进行投资决策分析。所以如何在资讯「不完整性」及「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益的房地产开发及投资,在实务上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传统的决策方法多采用由主事者或少数决策者在既有资讯下,以经验法则做出方案决策,由於个人决策方式主観意识强烈,在日益复杂的环境中,若仅从经验层面考虑评估,可能会有所偏失而导出错误决策,因此可以藉由科学研究量化的探索,提供参考性的决策支援系统,进而强化决策的方向性及正确性。而实际上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往往要考虑多个指标,所以本研究结合模糊德菲法、网络分析法替房地产投资者提供一种较为科学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决策方法。本研究先针对房地产投资文献进行探讨及整理,再访谈3位专家整合成33个指标评估,而后透过德菲法访谈15位房地产相关产业的资深主管,包含建筑师、建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房地产代销业界仲介商及学者等,将33个指标减化取得12项房地产投资的指标。此外,也根据33个指标设计出第一次问卷,并将第一次问卷采立意抽样的方式发放给高雄市建商公会、高雄市建筑经营协会的会员填写,问卷共回收1000份,再根据模糊德菲法筛选出评估12个房地产投资指标,其内容也跟德菲法一致,都是12项指标,包含:交通便利、邻近公共设施情形(例如:公园、绿地)、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产权状况、生活机能、总价(平均单价)、建物登记坪数、有无车位、通风、公设比高低及邻近重大发展计画等12项。本研究又根据廖敏志、周建志(2011)以及访谈主管,将12个指标分成经济、环境、房屋等3个大构面。最後,考虑到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评估指标间存在相互影响关系,所以运用网络分析法,将评估指标的相互影响关系纳入决策考量过程中,进而协助个案公司评选出最佳的住宅地产投资方案,整合个案公司3位决策者的意见,其投资方案分别排序为旗山、左营、前镇,而个案公司决策者也根据此结果进行投资决策,结果发现以旗山区的整体效益的确为最佳的,因此也符合投资方案的验证结果。。
李婧舒[7](2015)在《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国际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很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都将对经济和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以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所需要符合的国际规则为研究对象,运用贸易和环境相互影响的理论,包括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可持续发展、国际治理等,探讨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环境问题中,国际贸易措施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它们应当遵循的规范。通过归类和分析国家(或经济体)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以及由这些措施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实践,探讨了现有的多边贸易规则、多边气候规则、区域和双边规则对这些措施的规制情况。并分析通过多边规则的修订,运用诸边、区域和双边规则的创新,进一步澄清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法律性质、发挥这些措施在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发展中作用的可能方式。在此基础上,作者最后探讨了中国在减排与贸易发展中,应如何运用以上规则和创新,选择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和政策,并在多边、区域和双边经贸往来中,维护自身的低碳发展和贸易利益。本文由前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前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研究目的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结论。正文部分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经济学原理,并奠定了本文的法学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气候变化的成因与治理方式、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相互作用,为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协调提供了经济学支撑。然后运用国际公法理论、冲突法理论与博弈论分析了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最后,通过对国际气候规则(UNFCCC等气候文件)授权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国家(或经济体)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进行了梳理、总结和分类,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三类对贸易的(潜在)影响较大的措施:低碳产业和产品的财政支持措施,低碳技术法规、标准和标志,和边境调整措施,并阐释了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对这些措施进行调整的必要性。第二章梳理和评价了现存多边规则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规制。首先,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及其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的确定性成果,不能满足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需求。多边环境协定授权缔约方采取贸易措施保护环境的经验,对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借鉴性也有限。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则和行动,体现了行业性的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努力,但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谈判进程也面临多边谈判中的阻碍;国际海事组织的强制性规则有弱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配的趋势。第三章对三类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在WTO规则下的法律性质分别进行了研究,结合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相关实践。首先分析了低碳产业和产品的财政支持措施在WTO规则,特别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这些措施被认定为可诉性补贴或被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危险性较高。其次,分析了低碳技术法规、标准和标志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对于产品本身的技术措施的合法性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对规制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性措施的判断则比较困难;对强制性、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的届分也不明确,需要制定更为清晰的规则。第三,对边境调整措施在WTO规则,主要是WTO边境税调整制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结合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本文认为WTO边境税调整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这些碳边境调整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可以适用,也面临较高的行政负担。本文还分析认为,GATT1994中的环境例外规定,不能够明确地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提供合法性依据。总的来说,本部分的分析进一步说明了以现有的WTO规则规制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不足。第四章探讨了在多边规则体系下澄清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法律性质的可能路径。首先,本文检讨了WTO规则体系中未经争端解决实践检验的环境友好规则,认为现存规则仍可以为这些措施提供一定程度的合法依据,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释法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其次,本文对通过修订多边贸易规则、多边气候规则,来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可行性与困难分别进行了分析,认为谈判中参与方众多、关系复杂化是多边路径的阻碍,但达成更有建设性的多边共识仍有可能性。并且,在贸易规则维持现状的情况下,通过在未来的多边气候规则中做出一些适用方面的安排,可以改变对WTO贸易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然后,本文讨论了通过达成缩小谈判方范围的诸边协定,较快取得便利低碳贸易、开启低碳补贴等共识的可行性。认为在诸边协定吸纳主要的贸易经济体、排放经济体的情况下,诸边共识能够实现协调减排与贸易的实效,但是诸边路径也面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分配减排责任中的分歧。第五章探索了运用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创新。首先梳理了区域和双边协定对环境、减排等方面合作的新规定,认为通过区域和双边协定协调应对气候与贸易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趋势,并认为出现这些新规定和新趋势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然后,本文对这些新规定进行了分类,分别探讨和评价了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方面的创新。在实体性合作方面,在区域和双边平台,缔约方之间可以灵活选取合作方式、合作范围与合作深度。在程序性机制方面,履约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能够促进在区域或双边场所,有效减少和解决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经贸争端。第六章分析了中国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内设计与国际应对。首先分析了中国作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三重大国地位对低碳发展的需求,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存在的问题、面临的贸易挑战,以及中国对改变相关国际规则的需要。然后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进行了分类探讨,认为中国应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支持国内的低碳科技和产业发展,在措施的设计和实施中减少违反既有国际规则的风险。最后,本文分析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际策略,认为中国应当运用WTO规则体系维护自身的低碳贸易利益;在多边贸易和气候谈判中主张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诉求;结合区域特点,拓展与周边国家的低碳与能源合作;根据合作对象,灵活选取双边合作领域和方式,促进中国的低碳产业与贸易发展。
廖婕[8](2015)在《我国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在世界经济交往的巨大发展中,一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参与国际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经济交流程度的日益延深,都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发展特征。与此同时,加入WTO也给我国在国际竞争上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在世界贸易呈现出整体积极发展的状态下,为了扩大出口,许多国家纷纷补贴其出口产品,导致国际贸易的补贴种类越来越多。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则纷纷提出了相应的反补贴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反补贴措施的范围不断扩大,成为了国际贸易非关税措施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加拿大在2004年首开对我国反补贴的先河,在这之后,特别是从美国、欧盟两大经济体日益频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反补贴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热门主题。尤其是我国,遭受反补贴调查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美国从2006年11月至2014年12月,就对我国发起了44起反补贴调查案件,涉及铜版纸、钢管、轮胎、光伏电池等多种产品;而欧盟针对我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虽然在案件数量上没有超过美国,但每一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却是大幅度跳跃式剧增,情况同样是不容轻视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迅猛势头之下,反倾销措施已经不足以再限制我国的前行脚步了,而反补贴措施可以被普遍用来约束我国的出口活动,换句话可以说,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反补贴环境,同时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也因此受到了不小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WTO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则,研究探讨国外,特别是美国和欧盟两大经济体,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原因,分析我国补贴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积极寻求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策略。
郑双双[9](2014)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法律层面解析与对策》文中认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截止2014年2月,TPP已进行了19轮谈判,目前已有12个国家加入谈判。标榜“面向21世纪”,“高标准的”,“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已引起了世界的关注。TPP的出现不论对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来说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对TPP规则的研究更显重要。虽然由于谈判的高度保密性,外界难以一览全貌,但通过对已公布的文件和泄露的相关草案的规则研究,暴露出TPP区别于传统的新一代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明显特征。TPP一方面是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本已错综交杂的自由贸易协定“意大利面条碗效应”。另外TPP的出现,也给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带来了一些问题。通过对TPP相关法规的解析,更全面了解TPP对中国的影响,使中国能在应对TPP时更加主动。
庄浩刚[10](2014)在《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制环境构建研究 ——以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科学发展观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念,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指导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准则。如何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对民用飞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制环境进行科学构建,这不仅是实现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更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我国民用飞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国家的支持和帮助,更需要有法律制度来加以约束与规范,以此才能保障民用飞机产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且,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民用飞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制环境,特别是通过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促进我国民用飞机产业的更快发展,这也正是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的特色所在。论文首先概括了科学发展观的涵义、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认为科学发展观对我国确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构建全面、协调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可持续的法治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于促进我国科学、民主立法,推动和谐执法,实现司法公正,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民用飞机的可持续发展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劣势。我国民用飞机产业起步较晚,不仅存在着技术上的制约,而且还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诸多法制环境建设问题。我国对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专门立法还不够完善,民用飞机产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还无法可依,导致民用飞机产业相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无法实现依法管理以及依法维护和保障民用飞机产业合法权益之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将严重影响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可持续的更快发展。为此,论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论述了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立法的必要性和与法制环境构建的关系,分析了目前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认为我国目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主的相关法律规定缺失,相应的配套性的法律法规不完备,民用航空的法律体系内部相互矛盾,部分民用飞机产业领域的立法还是空白,民营资本的法律地位也不平等,民用飞机租赁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制过于原则。论文在阐述这些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还具体分析了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就我国的民用飞机产业发展而言,同样需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这就要求我国必须科学汲取和借鉴世界各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新经验与新成果,特别应重视对WTO规则中关于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以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民用飞机产业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制环境。因此,论文还比较了典型国家民用飞机产业法制构建的立法实践和制度经验,总结了这些国家相关法制的共性内容和立法模式,得出了正确处理和协调与WTO规则的关系、做好与国内法制相衔接的相关经验启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也是科学构建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的理论诉求,而科学构建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同时又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诉求。所以,论文最后又运用科学发展观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重从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途径方面,具体提出了科学构建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的相关制度设想。
二、中国加入WTO对不动产金融的影响及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加入WTO对不动产金融的影响及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2 研究意义与创新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第2章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2.1 环境税的基础理论 |
2.1.1 环境税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集体行动理论 |
2.1.4 双重红利理论 |
2.2 环境法律制度与贸易法律制度的关系 |
2.2.1 区域贸易协议中的环境问题 |
2.2.2 区域贸易协议中的主要环境条款 |
2.2.3 区域贸易协议环境条款的谈判 |
2.2.4 环境税制度与自由贸易体系的一致与冲突 |
2.2.5 环境税法律制度与全球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边界 |
2.3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界定及其作用 |
2.3.1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界定 |
2.3.2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狭义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以WTO环境税协调法律机制为例 |
3.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机制的产生背景与历史 |
3.1.1 边境税调整机制的概念与特征 |
3.1.2 环境税边境调整的历史 |
3.1.3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环境税边境调整机制的演进 |
3.1.4 环境税边境调整机制的形成 |
3.2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机制的分析 |
3.2.1 基于征收基准的边境税分类 |
3.2.2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别 |
3.2.3 可以进行环境税边境调整的间接税 |
3.2.4 环境税边境调整和国民待遇 |
3.2.5 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 |
3.2.6 第二十条例外 |
3.3 WTO环境税调整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4章 广义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以欧盟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为例 |
4.1 欧盟环境税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
4.1.1 欧盟共同环境政策的开端 |
4.1.2 欧盟内部市场和1992年矿物染料指令 |
4.1.3 环境政策中的经济手段 |
4.1.4 陷入低谷与1997芒迪提案 |
4.1.5 能源税指令在欧盟东扩前最终通过 |
4.1.6 欧盟环境法律制度演进的总结 |
4.1.7 欧盟环境税法律制度形成历史的启示 |
4.2 欧盟能源税指令作为环境税跨国协调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影响 |
4.2.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和欧盟能源税指令作为环境税协调制度的对比 |
4.2.2 能源税指令的主要内容 |
4.2.3 欧盟能源税法令后期修改 |
4.2.4 能源税和排放权交易共同构成环境政策的基石 |
4.2.5 环境税边境调整中能源税性质的分析 |
4.2.6 欧盟能源税在WTO贸易规则下的分析 |
4.2.7 能源税指令对欧盟的影响 |
4.2.8 欧洲能源税协调法律制度建立的借鉴意义 |
4.3 欧盟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
4.3.1 加强欧盟内部市场 |
4.3.2 促进能源市场的统一 |
4.3.3 加强欧盟能源安全 |
4.3.4 促进欧盟环境政策的实现 |
4.3.5 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
4.3.6 对欧盟能源税最低标准指令的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及解决路径 |
5.1 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1.1 环境税法律制度协调中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
5.1.2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中的南北冲突 |
5.1.3 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税边境调整中的优惠及滥用防止 |
5.1.4 解决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协调障碍的路径 |
5.2 协调主体不完善和协调制度约束力不足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2.1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机构建制作为保障 |
5.2.2 全球环境治理的发展历史及其模式 |
5.2.3 国际环境治理中的政策一体化趋势 |
5.2.4 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升温 |
5.2.5 环境政策一体化和自贸区发展是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建设的新契机 |
5.3 环境税收体系的国别差异和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3.1 环境税收体系的国别差异构成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 |
5.3.2 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构成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 |
5.3.3 解决税收体系差异和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等障碍的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环境税的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
6.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
6.1.1 中国可能面对的环境税边境调整挑战 |
6.1.2 中国对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规则的利用 |
6.1.3 中国对于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协调的应对之策 |
6.2 欧盟能源税指令对中国能源政策的影响及应对 |
6.2.1 国际压力与中国的能源技术升级 |
6.2.2 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与中国能源政策的形成 |
6.2.3 中国能源政策的机构设置 |
6.2.4 中国能源政策的政策选择模式 |
6.2.5 中国的能源税体系现状 |
6.2.6 中国能源税相关的制度建设 |
6.3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并优化环境税收征管技术 |
6.3.1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 |
6.3.2 优化环境税收征管技术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成果 |
(3)论中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条约关系条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 |
2.国外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1.研究方法 |
2.论文创新 |
(四)体例安排 |
二、国际司法协助公约中条约关系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一)一致解释原则 |
(二)不影响原则 |
1.其他条约在冲突时优先适用 |
2.条约之间平行适用 |
(三)更优权利条款 |
(四)不减损其他公约的适用 |
三、条约关系条款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的规定 |
(一)立法现状 |
(二)立法模式的对比 |
1.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之间对比 |
2.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与国际公约对比 |
(三)现有立法不足 |
1.条约义务履行困难 |
2.难以直接解决冲突 |
四、条约冲突的类型及其解决 |
(一)前后条约均为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
(二)根据国际公约应协助而根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应拒绝 |
1.前后条约所涉及的当事国完全相同 |
2.前后条约所涉及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
3.前后条约所涉及的当事国完全不相同 |
(三)根据国际公约应拒绝而根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应协助 |
1.前后条约所涉及的当事国完全相同 |
2.前后条约所涉及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
五、对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条约关系条款的建议 |
(一)立法价值取向的选择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
1.以“不影响原则”为主 |
2.结合解决条约冲突所适用的理论 |
(三)案文建议及其释义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致谢 |
(4)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相关理论概述 |
1.4.1 寻租理论 |
1.4.2 公共物品理论 |
1.4.3 经济安全理论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6 写作框架 |
1.7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公共基础工程及GPA的基本问题阐释 |
2.1 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的概念界定 |
2.1.1 公共基础工程的含义 |
2.1.2 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的含义 |
2.2 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的功能及作用 |
2.2.1 加强宏观调控 |
2.2.2 节约财政支出 |
2.2.3 活跃市场经济 |
2.2.4 保护民族产业 |
2.3 GPA背景分析及发展近况 |
2.3.1 GPA的发展历程 |
2.3.2 GPA的适用范围 |
2.3.3 GPA的宗旨 |
2.3.4 GPA的发展近况 |
第3章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
3.1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
3.1.1 吉林省加入GPA谈判的过程 |
3.1.2 吉林省政府采购模式 |
3.1.3 政府工程采购管理 |
3.2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健全 |
3.2.2 政府采购监管体制不合理 |
3.2.3 公共工程采购机制不科学 |
3.2.4 公共工程政府采购人员专业水平较低 |
3.2.5 地方政府对GPA规则不甚了解 |
3.3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问题成因 |
3.3.1 吉林省政府采购责任主体不明 |
3.3.2 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盛行 |
3.3.3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不到位 |
3.3.4 专业采购人员匮乏 |
3.4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对吉林省的影响 |
3.4.1 加入GPA对吉林省的有利影响 |
3.4.2 加入GPA对吉林省的不利影响 |
第4章 国际GPA主要参加方的经验及对吉林省的启示 |
4.1 美国加入GPA的经验和做法 |
4.1.1 市场开放范围 |
4.1.2 特例条款和除外项目 |
4.1.3 谈判协商制度 |
4.2 日本加入GPA的经验和做法 |
4.2.1 市场开放范围 |
4.2.2 特例条款和除外项目 |
4.2.3 日本履行GPA承诺的情况 |
4.3 欧盟加入GPA的经验和做法 |
4.3.1 市场开放范围 |
4.3.2 额外条例 |
4.3.3 谈判协商制度 |
4.4 各国加入GPA的经验做法对吉林省的启示 |
4.4.1 GPA出价要加强吉林省利益的保护 |
4.4.2 GPA出价要有健全的法规体系 |
4.4.3 要充分利用GPA的额外条款 |
4.4.4 要利用公共政策功能限制政府采购 |
4.4.5 要实行开放与保护并举的策略 |
第5章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
5.2 加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
5.3 组建吉林省GPA领导小组 |
5.4 坚持循序渐进的开放思路 |
5.5 熟悉使用GPA规则寻求保护 |
5.6 遵守政府采购国际市场规则 |
5.7 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2 中韩自贸区及其金融服务贸易制度概述 |
2.1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与中韩自贸区 |
2.1.1 中韩自贸区的谈判历程 |
2.1.2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
2.2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的范围 |
2.3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的法律框架 |
2.3.1 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
2.3.2 审慎例外原则 |
2.3.3 透明度 |
2.3.4 争端解决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3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规则解析 |
3.1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市场准入规则解析 |
3.1.1 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概述 |
3.1.2 韩方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分析 |
3.1.3 中方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分析 |
3.1.4 中韩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的比较分析 |
3.2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国民待遇规则解析 |
3.2.1 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原则概述 |
3.2.2 韩方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分析 |
3.2.3 中方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分析 |
3.2.4 中韩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的比较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现状及其完善 |
4.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概述 |
4.1.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原则 |
4.1.2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进程 |
4.2 中国现行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则 |
4.2.1 银行业的法律规定 |
4.2.2 保险业的法律规定 |
4.2.3 证券业的法律规定 |
4.2.4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定与其具体承诺 |
4.3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
4.3.1 银行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3.2 保险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3.3 证券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4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台湾房地产投资决策之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动机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流程 |
1.4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文献探讨 |
2.1 土地开发实务作业 |
2.2 房地产定义与特性 |
2.3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 |
2.4 投资房地产之优缺点 |
2.5 区位理论 |
2.6 房地产投资相关研究 |
2.7 小结 |
第三章 台湾房地产分析 |
3.1 台湾房地产市场景气循环与结构变迁 |
3.2 台湾房地产价格变动与总体经济的关系 |
3.3 陆资对台湾房地产投资之分析 |
3.4 房地产价格泡沫化的隐忧 |
3.5 小结 |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4.1 观念架构 |
4.2 立意抽样 |
4.3 研究对象 |
4.4 德菲法与模糊德菲法 |
4.5 网络分析法 |
4.6 小结 |
第五章 房地产投资方案评价研究 |
5.1 房地产投资方案评价指标的筛选 |
5.2 研究信、效度 |
5.3 房地产投资方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5.4 专家问卷分析 |
5.5 投资方案区位评估验证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贡献 |
6.3 管理意涵 |
6.4 研究限制 |
6.5 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第一波问卷(模糊德菲法) |
附录B: 第二波问卷(网络分析法) |
附录C: 谢华忠访谈内容 |
附录D: 曾荣源访谈内容 |
附录E: 蔡庆重访谈内容 |
附录F: 在学期间期刊发表论文或是期刊 |
(7)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国际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目的与研究现状 |
二、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
一、气候变化与经济活动的外部性 |
二、应对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
三、国际贸易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
第二节 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 |
一、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
二、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共同目标 |
三、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多边谈判的相互影响 |
第三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 |
一、国际气候规则授权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 |
二、国家(或经济体)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 |
三、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界定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需要贸易规则的调整 |
第二章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多边规则 |
第一节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WTO现有规则 |
一、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环境例外和规定 |
二、与服务、知识产权、投资有关贸易的环境例外 |
第二节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多哈回合谈判 |
一、多哈部长宣言授权的贸易与环境议题 |
二、多哈回合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进展 |
第三节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其他多边规则 |
一、多边环境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规则 |
二、行业减排尝试——国际运输组织的措施或行动 |
第三章 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挑战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补贴措施——以能源及相关产品为例 |
一、对低碳能源相关产业和产品补贴的普遍性 |
二、对低碳能源补贴合法性的挑战概况 |
三、低碳能源补贴措施在SCM协定下的可诉性高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补贴措施小结 |
第二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 |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概述 |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与TBT协定 |
三、GATT1994一般例外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适用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小结 |
第三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 |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概述 |
二、现存或拟议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 |
三、WTO边境税调整制度对减碳负担的适用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在WTO边境税调整制度下的合法性 |
五、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规则体系支持气候变化应对的潜在空间 |
第一节 WTO现有规则的潜在空间 |
一、WTO协定中尚存一些可“开发利用”的“气候友好规则” |
二、对WTO现有规则的修订 |
三、发挥DSB的释法作用 |
第二节 通过气候变化诸边协定实现减排 |
一、气候变化诸边协定的优点 |
二、WTO体系框架内/外诸边协定的效力 |
三、气候变化诸边协定谈判中的困难 |
第三节 未来的多边气候协定可能提供的解决途径 |
一、国际气候谈判新进展 |
二、通过多边气候协定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关系 |
三、通过多边气候协定协调贸易纠纷的困难 |
第五章 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在区域和双边协定中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和双边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则概述 |
一、区域和双边贸易(和/或投资)协定内容的拓展趋势 |
二、通过区域和双边协定推进气候变化应对的原因 |
第二节 区域和双边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实体性创新 |
一、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约束性规定 |
二、非约束性的低碳合作与安排 |
三、便利低碳货物、服务和技术贸易的谈判 |
四、产业政策和措施方面的合作 |
第三节 区域和双边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程序性创新 |
一、履约机制的创新 |
二、争端解决的创新 |
第六章 中国协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与贸易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需要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原因 |
一、中国的三重大国地位需要低碳发展 |
二、中国促进低碳发展的措施亟需改进 |
三、中国面临的诸多贸易挑战需要规则的更新 |
第二节 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内政策设计 |
一、低碳产业、产品的支持政策 |
二、低碳标准、标志和法规 |
三、注重碳市场的MRV制度建设、应对边境调整措施 |
四、优化低碳科技和产业的发展环境 |
第三节 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际策略选择 |
一、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二、积极参与多边贸易、气候谈判与规则制定 |
三、通过区域和双边谈判促进中国低碳贸易和发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缩略语 |
附录B 本文引用WTO案例目 |
附录C 本文表格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我国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
1.1 补贴的定义及分类 |
1.1.1 补贴的定义 |
1.1.2 《SCM协定》中对补贴的分类 |
1.2 反补贴的界定 |
1.2.1 反补贴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
1.2.2 多哈回合中有关反补贴的争议 |
1.3 补贴与反补贴的相互关系 |
第二章 美国及欧盟对我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 |
2.1 美国对我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 |
2.1.1 美国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历程和原因 |
2.1.2 美国的反补贴法 |
2.1.3 美国反补贴法对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
2.2 欧盟对我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 |
2.2.1 欧盟的反补贴制度 |
2.2.2 欧盟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现状 |
2.2.3 欧盟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特点 |
2.3 我国面临的反补贴趋势 |
2.3.1 我国遭受反补贴的国际环境 |
2.3.2 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国家 |
2.3.3 我国是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
2.3.4 我国在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世贸争端案中胜诉 |
第三章 我国补贴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
3.1 我国补贴制度的现状 |
3.1.1 我国在加入WTO时有关补贴的规定 |
3.1.2 我国国内的补贴制度 |
3.2 我国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我国关于补贴的立法与《SCM协定》相冲突的问题 |
3.2.2 我国补贴政策的缺陷 |
3.2.3 我国的补贴制度和地方政府补贴的统一性问题 |
3.2.4 我国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缺陷 |
第四章 我国应对反补贴措施的策略 |
4.1 政府的应对之策 |
4.1.1 调整补贴政策 |
4.1.2 完善反补贴预警机制 |
4.1.3 增强高端对话的作用 |
4.1.4 培养专业的反补贴人才 |
4.2 行业与企业的应对之策 |
4.2.1 行业的应对之策 |
4.2.2 企业的应对之策 |
4.3 我国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 |
4.3.1 提高我国补贴与反补贴法律的立法层次和质量 |
4.3.2 建立应对反补贴诉讼的法律机制 |
4.3.3 给予相关部门自由裁量权 |
4.3.4 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法律层面解析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美国主导的TPP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切联系 |
一、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切联系 |
二、 美国主导的 TPP |
(一) TPP 的由来与发展历程 |
(二) 国际关系视角的 TPP |
三、 是否参加 TPP 谈判需将 TPP 国际关系相结合做出判断 |
第二章 TPP“立法进程”为国际行为提供法律预期 |
一、 TPP“立法进程” |
(一) TPP 纲要 |
(二) TPP(P4)协定 |
(三) 美国拟定的 TPP 知识产权内容草案 |
(四) 美国拟定的 TPP 投资内容草案 |
(五) 美国拟定的监管一致性内容草案 |
(六) 美国拟定的 TPP 医疗保健技术的透明度与程序公正草案 |
二、 TPP 为国际行为提供的法律预期 |
(一) 相关国家可能面临严峻挑战 |
(二) TPP 将深化横向议题或重叠议题及发展议题的规定 |
第三章 国际法视角的 TPP |
一、 FTA 角度的 TPP |
(一) FTA 的由来 |
(二) FTA 的法律依据 |
(三) TPP 对 FTA 的影响 |
二、 WTO 角度的 TPP |
(一) TPP 对 WTO 现行制度的影响 |
(二) TPP 对 WTO 发展进程的影响 |
(三) TPP 与 WTO 融合的可能 |
第四章 TPP 与中国 |
一、 TPP 对中国的影响 |
(一) TPP 对中国政经层面的影响 |
(二) 对中国安全的影响 |
(三) 对中国法律层面的影响 |
二、 中国需主动应对 TPP |
(一) 适时争取早日加入 TPP |
(二) 根据当前形势及时调整中国 FTA 战略 |
(三) 进一步就国内问题环节深化国内体制的改革 |
(四) 推动国内法制的革新 |
(五) 通过上海自贸区为中国国际贸易协定谈判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制环境构建研究 ——以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和趋势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1.4.1 研究视角独到 |
1.4.2 研究方法科学 |
1.4.3 研究内容创新 |
1.5 相关概念范围界定 |
第二章 科学发展观对法制环境构建的指导意义 |
2.1 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历史脉络 |
2.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发展观的科学论断 |
2.1.2 列宁关于发展观的科学思想 |
2.1.3 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发展观的基本观点 |
2.1.4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 |
2.2 科学发展观的基础理论 |
2.2.1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
2.2.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特征 |
2.2.3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
2.3 科学发展观对法制环境构建的理论价值 |
2.3.1 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
2.3.2 构建全面、协调发展的法制环境 |
2.3.3 促进可持续的法治发展 |
2.4 科学发展观对法制环境构建的现实指导 |
2.4.1 科学发展观对法制环境构建的立法指导 |
2.4.2 科学发展观对法制环境构建的执法指导 |
2.4.3 科学发展观对法制环境构建的司法指导 |
2.4.4 科学发展观对法制环境构建的监督指导 |
第三章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的重要性 |
3.1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历程及经验教训 |
3.1.1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历程 |
3.1.2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经验教训 |
3.2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
3.2.1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的地位 |
3.2.2 发展我国民用飞机产业的重大意义 |
3.3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的必要性 |
3.3.1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构建滞后 |
3.3.2 政府行政干预色彩浓厚 |
3.3.3 绝大多数民用航空企业没有进入法治的时代 |
3.3.4 空中交通管理体制的法律关系没有理顺 |
3.3.5 运力结构和航线结构不合理 |
3.3.6 我国民用航空业尚未建立起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
3.4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的迫切性 |
3.4.1 相关国家对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的重视 |
3.4.2 我国加快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势在必行 |
3.5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的必要性 |
3.5.1 民用飞机产业各类生产要素的集聚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来指引 |
3.5.2 民用飞机产业相关行业部门的各种利益关系需要通过法制力量来调节 |
3.5.3 民用飞机产业各系统的协调发展需要有效的法律服务来保障 |
3.5.4 民用飞机产业的有序管理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障 |
第四章 国际民用飞机产业法制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学习国际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经验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
4.2 典型国家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实践 |
4.2.1 美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实践 |
4.2.2 欧盟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实践 |
4.2.3 加拿大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实践 |
4.2.4 巴西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实践 |
4.2.5 俄罗斯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实践 |
4.2.6 典型国家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特点 |
4.3 WTO规则相关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实践及其启示 |
4.3.1 WTO规则相关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实践 |
4.3.2 WTO规则相关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的相关问题剖析 |
5.1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的立法问题 |
5.1.1 民用飞机产业的立法体系 |
5.1.2 民用飞机产业立法是改善我国民用飞机产业落后现状的根本途径 |
5.1.3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
5.2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的执法问题 |
5.2.1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的执法概述 |
5.2.2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执法的特征 |
5.2.3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的执法主体 |
5.2.4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5.3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的司法问题 |
5.3.1 司法体制概述 |
5.3.2 民用飞机产业的司法体制特征 |
5.3.3 民用飞机产业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
5.4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的监督问题 |
5.4.1 法律监督的含义 |
5.4.2 民用飞机产业的法律监督 |
5.4.3 民用飞机产业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科学构建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
6.1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科学构建的理论诉求 |
6.1.1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的基本指导思想 |
6.1.2 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构建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 |
6.2 科学构建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诉求 |
6.2.1 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的科学构建提出了实践要求 |
6.2.2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科学构建的迫切要求 |
6.2.3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科学构建的基本要求 |
6.3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法制环境构建的总体目标 |
6.4 我国构建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的条件已经成熟 |
6.4.1 党和政府对民用飞机产业发展高度重视 |
6.4.2 我国制定《民用飞机发展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条件已经成熟 |
6.4.3 我国民用飞机发展的立法研究为其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
6.4.4 国外成熟的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经验可供我国科学借鉴 |
6.4.5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发展立法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民意 |
6.5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科学构建的基本途径 |
6.5.1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科学构建的立法途径 |
6.5.2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科学构建的执法途径 |
6.5.3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科学构建的司法途径 |
6.5.4 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环境科学构建的监督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中国加入WTO对不动产金融的影响及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2]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D]. 邢文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3]论中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条约关系条款[D]. 陈泰铭. 武汉大学, 2019(06)
- [4]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的对策研究[D]. 于鸿. 吉林财经大学, 2018(02)
- [5]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 余宏婧. 武汉大学, 2017(06)
- [6]台湾房地产投资决策之评价研究[D]. 杨智勇. 昆明理工大学, 2016(05)
- [7]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国际规则研究[D]. 李婧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01)
- [8]我国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廖婕. 兰州大学, 2015(03)
- [9]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法律层面解析与对策[D]. 郑双双. 苏州大学, 2014(01)
- [10]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制环境构建研究 ——以我国民用飞机产业法制为例[D]. 庄浩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