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及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王虞薇[1](2020)在《再保险适用保险代位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再保险是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损失的一项经营活动,对确保一国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对再保险的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尚未存在完备之立法。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当属再保险人之代位求偿权,包括再保险人是否享有该权利,以及如何实现该权利。就权利归属问题而言,再保险之损失填补特性决定其有保险代位之适用,即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就权利实现问题而言,当前国际惯例采"摊回说"模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再保险人仍有权自行行使代位求偿权。
高羚[2](2019)在《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 ——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文中指出保险人可否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素有争议,2018年9月施行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是各个国家保险法中首个明文规定投保人可以成为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条文,但是这一条文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不能解决理论和实务操作中现存的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代位第三人之间的矛盾,反而因为条文的不严谨引起了新的争议。本文从司法解释该条文的规定出发,从投保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投保目的与公平原则、投保人归责原则、保险人说明义务几个方面,对该条文进行了理论和实务操作适用上的评析,期望能解决该条文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主要选取比较典型的、在实务操作中争议较大的货物运输损失险等案例作为研究材料和支撑,对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和操作进行法律适用分析。另外选择作为代位求偿制度起源的英国保险法以及我国保险法制定过程中借鉴较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进行分析,探讨我国保险法中对代位求偿制度的借鉴存在的问题、引起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首先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和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认定投保人可以不加限制地成为代位求偿对象是缺少理论依据的,对投保人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代位求偿是过于严苛的,保险人若未对代位求偿的行使进行明确提示说明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其次通过相关案例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经验发现我国代位求偿制度现有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同法系之间进行制度借鉴时对基础概念不同的忽视,此外我国长期只注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研究导致对投保人权益保障不足。本文研究发现,引起投保人能否作为保险代位求偿对象争议的原因在于代位求偿制度起源于适用两分法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在英国保险法中投保人即包含在被保险人这一概念之中,而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三分法把保险合约主体分成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这一基础上,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商事交易越来越复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和司法只注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问题,忽视了投保人这一主体,向投保人不加限制地行使代位求偿权即体现了这一问题。为了解决实务操作中保险人向投保人代位求偿后可能会导致投保目的落空以及被保险人实际上不能得到赔付的问题,本文建议对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完善,并且在今后的保险法立法中注重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投保人在实务操作中要利用现有制度通过约定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有注重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才能使得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王婷[3](2019)在《论补偿不足情形下保险代位所得分配之顺位》文中研究指明如果说侵权责任制度是现代损害救济体系的基础之法,那保险代位制度就是调节受害人损害救济体系中并行给付的关键之法。在风险社会中,合理的救济体系要求既不能对受害人补偿不足也不能对受害人补偿过度,而保险代位权制度能够避免受害者多重给付的同时又保障其损失填补。但保险代位权制度在反作用于受害人损害救济体系时,又可能产生出新的法律难题。如受保险补偿情况、第三人赔偿责任范围及偿付能力的影响,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的代位权竞合后,实务中保险人通常利用优势地位“先诉先得”,使第三者之全部赔偿统归其所有,致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衡。故在补偿不足情形下,应对保险代位之所得重新进行分配,由此就产生了主体之间分配顺位问题。对此问题,一方面我国保险立法虽明确规定利益之分配不得“影响”被保险人,但在实际操作上却与此背道而驰;另一方面理论界相关研究一直停留在直观、浅表的立场选取,没有做出深入扎实的论证,提出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因此,通过采用文献分析及比较法考察的方式,以保险代位权与损害赔偿权之间出现分配顺位的情形为切入点,在充分了解国外立法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者的观点,对补偿不足情形下,保险代位与损害赔偿之分配顺位的处理模式进行研究,探讨分配顺位之一般规则与例外规则,以期能够为合理妥善地解决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分配顺位问题提供帮助,同时为提高受害人损害救济体系之高效运转而打开新思路。同时也为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代位权的立法提出完善建议,对改进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有所增益。首先,探讨了代位权及被保险人之损害赔偿权产生分配顺位之原因。从当事者自身方面来说,保险补偿不足作为前提,加之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全责或者其偿付能力不足,就会导致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对第三人产生竞合,进而导致分配顺位问题。从立法上来说,《保险法》第六十条未明确说明在保险补偿不足时,代位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后如何进行分配,立法的漏洞也加深了司法中对此问题的混乱裁判,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激化、产生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其次,介绍了补偿不足情形下,保险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分配顺位的具体模式并论证受偿模式之一般规则——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合理性。第一,从比较法及学说理论的层面对三种受偿模式: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以及按比例受偿进行释评。第二,结合保险法、民法等法理正面论证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之正当性并且从反面对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和比例受偿模式进行证伪。最后,分析了保险补偿不足情形下两种请求权之间分配顺位模式之例外情形。在通常情形下应当以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为原则,但若出现特别法规定或在再保险中,则应当允许依据例外情形适用其他受偿模式。第一,对通说观点“当事人约定”进行反驳,提出应禁止当事人之间借保险契约来变更被保险人优先原则;第二,对例外规则进行重构,提出在再保险中出现补偿不足情形时,保险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分配问题时,应当采取按比例受偿的原则。
朱静波[4](2019)在《保险代位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下,如何能够全面、有效且公平地补偿受害人,始终是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命题。侵权损失赔偿、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构成了复杂的受害人救济体系,保险代位权就是并行给付的多种救济方式之间一系列调解手段中的关键一环,是民法上的代位权与保险法上的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协调三方当事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设计和最佳选择。然而,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这一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因欠缺有力的法律支撑而产生了诸多的问题。例如保险代位权具体的成立标准是什么、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权利行使产生分歧后如何来协调三方主体的利益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在保险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成为审判中的难点问题。随着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越来越广泛,这一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愈加凸显。有鉴于此,本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阐明保险代位权基础理论的基础上,从典型案例引发的问题为突破口,重点对保险代位权适用过程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这一制度贡献自己微薄之力,推动科学、高效的受害人法律救济体系的构建。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引出问题,介绍有关保险代位权纠纷的几个典型案例,由案例归纳总结出保险代位权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有哪些。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和论述了保险代位权的基础理论,为接下来探讨该项权利的法律适用做好铺垫。首先,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对保险代位权的概念进行概括分析;其次,通过对英美法系的程序代位理论和大陆法系的债权转移理论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我国保险立法宜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最后,简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权这一制度的作用与功能。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保险代位权成立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成立要件经归纳总结主要概括为四个,针对每个要件的争议焦点,文章中分别展开了论述。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论述了保险代位权在行使上有哪些限制,分别选取了保险纠纷案件中难点与重点问题,即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制、行使对象限制、诉讼时效限制等进行研究分析,集中解决各个环节的争议焦点。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权利益协调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探讨了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第三人的抗辩权、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调这几个问题。从三个方面对三个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
张宴维[5](2018)在《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适格当事人》文中指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依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取代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现,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去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规定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过窄,责任第三者确定不一,致使裁判适用出现偏差,常表现为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造成司法混乱。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往往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就原告角度而言,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能够得到及时补救,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仅限制与财产保险之中,如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的医疗费用部分,以及再保险中出现特殊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诉讼的适格原告,不应完全否定其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从被告角度而言,为了避免责任的承担,被告往往会抗辩其并非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若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就不是适格的被告,诉讼就不能进入实体审理。因此,为厘清当前因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存在的司法裁判乱象,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完善建议。和引言外,本文研究内容分为四部分,分层次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保险代位求偿诉讼适格当事人概述。首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当事人适格理论作出宏观理解。随后依据当事人适格理论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下定义,并结合权利性质分析当前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的意义,以得出研究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提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现存问题。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区别于一般诉讼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发现原告在诉讼中不适格主要由于特殊情形下代位求偿权不能取得,丧失了进行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进而导致在诉讼中不适格;而被告在诉讼中不适格是由于对案件的审理对象适用不明,导致原告所请求的对象并非适格的被告,诉讼不能有效进行。第三部分研究分析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现存问题之原因。依据诉讼中原、被告现存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立法完全排除人身保险的代位求偿以及对责任第三者规定不明、再保险中过于强调独立性、未明确多个第三者的内部关系,是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的相关建议。结合前文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得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涉及的多方主体,且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因此从立法与司法角度为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完善诉讼中呈现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赵子恒[6](2017)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文中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民法债权人代位理论与保险法中损害填补原则两两融合而产生的一种平衡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制度。该制度作为保险法中一种特有的制度在各国的保险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用。当前,我国法律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并不完善,其行使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适用范围、行使要件、行使名义、行使对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对保险代位求偿领域的法律体系之完善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理论支持。文章共分为三章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一章所涉及的内容有以下两块,其一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予以认定,其性质对权利行使的名义和诉讼时效有着重要影响;其二是通过批判部分学者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功能的质疑以及否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消极作用来论述保险代位求偿权之所以存在的价值。第二章的论述内容主要涉及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关于此项权利适用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原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以及再保险,文中将对这两类保险适用该项权利的可能性一一予以论证。第三章的论述内容主要涉及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取得和行使。这一部分分别就此项权利的成立时间、取得方式以及行使要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同时这一章还分别从行使名义、行使对象、诉讼时效等几个方面对该权利的行使问题进行详细研究,以解决各个环节的争议问题。
李善鹏[7](2016)在《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保险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为了充分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世界各国明确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了保险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同时伴随着保险业不断的深入发展,再保险业也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再保险业对于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长久发展以及分散保险风险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相伴着再保险业实践和司法实务中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其中表现最明显就是再保险人是否应当享有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人是否可以向责任第三人主张代位求偿?如果不能主张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能主张,那又该如何主张?由于当前世界各国对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莫衷一是,而我国对于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诸如上述问题,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本文笔者试图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理论探究以及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希望通过对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再保险实践和有关再保险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本文根据上述行文思路,将整篇文章从三个章节来展开论述。第一章阐释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回顾了再保险的涵义及其发展现状,分析了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提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这一概念,紧接着从保险法视野下的代位求偿权入手进行理论分析。第二章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理论探究角度,分析了当前关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各种学说观点,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再保险人应该享有代位求偿权,进而从再保险合同的性质认定、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再保险中的共命运原则、债权的法定转移、民商法上的公平原则等六个方面探讨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实现路径角度,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对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突破以及权利行使困境的突破等三个方面探讨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障碍突破,从再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求偿获得、再保险人须通过委托原保险人求偿获得角度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金额的获得方式予以分析,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现实运用和制度设计两个方面探讨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方式,从原保险人怠于履行代位求偿权、原保险人单方面放弃实现代位求偿权、原保险人单方与责任第三人或者原被保险人和解以及原保险人破产等四个方面探讨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保护。结语在总结概括整篇文章的基础上提出主要从完善《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六十五条明确再保险合同为责任性质的保险合同,完善《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同样适用于再保险人等两方面着手来完善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这一制度。
苗培[8](2016)在《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文中提出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以弥补被保险人因受到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为目的,且医疗费用本身可以具体量化,因此,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财产属性,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代位求偿权是以损失补偿原则为基础的,所以,代位求偿权可以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但是我国《保险法》只将代位求偿权制度规定在财产保险中。由于这种规定的不完善,学术界和保险实务中对于代位求偿权可否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一直争议不断。从学术界来看,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权,而对于人身保险中具有财产属性的医疗费用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研究比较薄弱。因此,本文以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主题展开研究。文章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了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的正当性。首先,论述了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内涵,即在医疗费用保险中,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受到伤害需花费一定医疗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之后,取得的在理赔数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然后,评析了学术界关于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的不同观点,得出了在医疗费用保险中可以适用于代位求偿权的结论。最后,分析了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的理论基础,即法理学中的权利与义务理论;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债权中的不当得利理论;经济学中的“贫困陷阱”理论。第二部分研究了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医疗费用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代位求偿权;第二,保险事故在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第三,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第四,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第三部分探究了在医疗费用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在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以及他的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但是保险事故由他们故意造成的除外。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应根据被保险人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来判断,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应和被保险人请求权的时效起算点一致。本部分最后研究了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行使。在重复保险下,各保险人依照自己应当承担赔付数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然后再根据自己理赔的数额分别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在再保险下,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由原保险人行使;原保险人将追偿的全部金额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按照比例分配。在国家赔偿下,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违法执行公务致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情形下,保险人赔付后,可以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行使代位求偿权。在足额保险下,若第三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免责,则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依第三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免责的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不足额保险下,若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约定免责,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按照比例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第四部分分析了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限制。在医疗费用保险中,对代位求偿权的限制主要包括:第一,代位求偿权不能转让;第二,除非出现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已过或者行使代位求偿权会造成保险人收支差距大,否则保险人不能放弃自己的代位求偿权;第三,如果出现过错责任下第三人在保险事故中没有过错、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约定免责、代位求偿权已经过诉讼时效等情形,则第三人可以抗辩代位求偿权。
严君[9](2016)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被保险人在已经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条件下,不再享有要求第三人对其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也不能就此免责,而是通过由保险人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被保险人的债权请求权。作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之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主要规定于《保险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若干司法解释之中。但是,与世界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是否包括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医疗费,特殊条件下代位权应该如何行使等,由于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司法裁判中各地区依据标准不同,导致矛盾的判决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法律构成等方面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对比分析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并重点分析我国实务中的存在的各个问题,最后提出笔者个人关于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见解。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中从总体上介绍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研究意义,随后进一步延伸至论文的研究方法及预期成果,为论文的研究形成铺垫。第二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与性质。第一,结合世界各国或地区学者的观点,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概念上的界定;第二,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理论界的观点,对该权利的性质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应属于法定债权转让。第三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构成。归纳出保险人已支付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赔偿金为限、损失赔偿标的一致性这四项法律构成要件。第四部分,中外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比较。第一,对相关国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现状进行概述,简要阐述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现状;第二,分别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行使的对象限制、行使的方式、行使的范围等方面,对中外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进行详细对比。第五部分,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问题。重点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时效不确定、适用的范围过窄、求偿对象范围不明晰、特殊条件下行使的方式不明确。第六部分,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建议,主要包括厘定诉讼时效,适当扩大适用的范围,明晰特殊对象的行使,明确特殊条件下的行使方式。
孙亚飞[10](2015)在《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能够有效地均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对于保险人权利的维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再保险作为一种在更广范围内分散风险的保险制度,也理应得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维护。然而,纵观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作出规定,仅在财产保险一节中概括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这对再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实属不利。本文通过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该制度相关基础理论进行分析,探寻出再保险人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并通过对该权利具体行使规则进行分析,力图描绘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完整面貌。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及法理论证等方法,通过全面分析再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针对分析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完善,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再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是决定再保险人是否能够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再保险合同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可以将再保险合同视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一种,这样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原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也能起到保护原保险人的功能。再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不仅能够体现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能够有效均衡再保险人、原保险人、原被保险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避免不当得利情况的出现。权利的关键在于取得与行使,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取得与行使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与其有再保险合约的原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取得方式上,再保险人在向原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当然代位取得对加害第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会受到行使名义、行使对象等方面的影响,而且权利行使对相关联系人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对于这些问题本部分都将予以详细分析。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限制与维护。再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一方面,须受到求偿范围、求偿对象、第三人抗辩与诉讼时效等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在行使的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法律保障也是实现权利功能所必不可少的。此部分与本文第二部分相结合,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取得、行使、限制与维护四个角度全面分析了该制度,利于我们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整体把握。通过上文分析,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我国《保险法》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的相关规则并没有予以规定,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进而解决理论和实务中所存在的争议。本文第四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立法建议:第一,我们应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再保险合同的性质;第二,在立法上确认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第三,明确规定再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二、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及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再保险适用保险代位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提出 |
二、再保险是否有保险代位之适用 |
(一)学说见解分析 |
1. 否定说 |
2. 肯定说 |
(二)保险代位于再保险应有适用 |
1. 依体系解释与文义解释,均无法排除再保险中保险代位之适用 |
2. 再保险之责任保险性质不决定其无保险代位之适用 |
3. 再保险的损失填补性质决定其有保险代位之适用 |
三、保险代位于再保险之具体实现 |
(一)原保险人代位求偿是否应当扣除再保险给付 |
1. 学说见解分析 |
2. 国际保险惯例的确立与解释 |
(二)再保险人可否自行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
四、结语 |
(2)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 ——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保险人能否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由《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引出的话题 |
第一节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之适用对象的范围 |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界定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适用对象的变迁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一般适用对象及限制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殊适用对象 |
第二节 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存在的问题 |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典型案例 |
二、投保人是否属于“第三者”之争 |
三、投保人无过错归责原则之争 |
四、保险人是否应对投保人说明代位求偿权之争 |
第二章 投保人作为代位求偿对象之法律分析 |
第一节 投保人是否为“第三者”的理论根源研究 |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与代位第三人 |
二、投保人投保目的与公平原则 |
第二节 投保人作为代位求偿对象之比较研究 |
一、英美保险法采衡平或信托说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法定移转理论 |
第三节 投保人不能被当然归属为“第三者”范畴 |
一、投保人大部分属于被保险人家属或其组成人员范围 |
二、不属于此范围的投保人不能当然作为代位求偿对象 |
第三章 投保人无过错归责原则之法律分析 |
第一节 投保人主观责任对其成为代位求偿对象的影响 |
一、无过错归责原则背离代位求偿制度目的 |
二、不同主观责任对投保人成为代位求偿对象的影响 |
第二节 投保人法律地位对其成为代位求偿对象的影响 |
一、代位求偿权行使时投保人法律地位的界定 |
二、对投保人无限制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对其权益的忽视 |
第四章 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提示说明代位求偿权之法律分析 |
第一节 代位求偿权是否属于提示说明义务之争 |
一、提示说明代位求偿权对投保人投保的影响 |
二、保险人未提示说明代位求偿权有违最大诚信原则 |
第二节 司法判决对是否要提示说明之不同认定 |
一、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无须提示说明 |
二、代位求偿权属于免责条款应当提示说明 |
第五章 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之完善 |
一、对投保人不同情形加以区分 |
(一)属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范围 |
(二)不属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范围 |
二、保险人应尽提示说明义务 |
第二节 投保人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 |
一、形成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立法思路 |
二、投保人保护自身利益的实务操作方式 |
(一)将投保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
(二)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并告知保险人 |
(三)在保险合同中加入代位求偿豁免条款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补偿不足情形下保险代位所得分配之顺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补偿不足情形下保险代位所得分配顺位之浅因分析 |
第一节 保险代位所得产生分配顺位之情形 |
一、保险补偿不足 |
二、第三人不负全部赔偿责任 |
三、第三人清偿能力不足 |
第二节 我国立法规定之不足 |
一、《保险法》第60条第三款之歧义 |
二、保险司法解释多次规避 |
三、“先诉先得”致使分配不公 |
第二章 补偿不足情形下保险代位所得分配顺位之模式选择 |
第一节 保险代位所得分配顺位模式释评 |
一、“三大模式、五种学说”之梳理 |
二、两大法系国家立法例与学说之趋向 |
第二节 补偿不足情形下保险代位所得分配顺位之一般规则 |
一、“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合理性之证成 |
二、“保险人优先受偿”合理性之证伪 |
三、“按比例受偿”合理性之证伪 |
第三章 补偿不足情形下保险代位所得分配顺位之例外规则 |
第一节 例外规则之打破:“当事人约定” |
一、从法律规范性质上禁止当事人约定 |
二、从保险法实务中禁止当事人约定 |
第二节 例外规则之重建:再保险之代位求偿权 |
一、再保险中代位所得分配顺位问题思考 |
二、再保险代位所得分配顺位之选择:按比例受偿模式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保险代位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一)国外研究评述 |
(二)国内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案情简介 |
二、由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
第二章 保险代位权的理论基础 |
一、保险代位权的含义 |
二、保险代位权的性质 |
(一)英美法系的程序代位理论 |
(二)大陆法系的法定债权移转理论 |
三、保险代位权的作用与功能 |
(一)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
(二)避免第三人逃避责任 |
(三)减轻保险费负担 |
第三章 保险代位权成立的法律适用 |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二、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应负保险责任 |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
四、损害赔偿标的的一致性 |
第四章 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法律适用 |
一、保险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制 |
(一)保险代位权在原保险中的适用范围 |
(二)保险代位权在再保险中的适用范围 |
二、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对象限制 |
(一)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致人 |
(二)投保人为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之探讨 |
(三)被保险人为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之探讨 |
三、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时效限制 |
第五章 保险代位权利益协调的法律适用 |
一、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 |
(一)合同订立前的弃权行为 |
(二)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弃权行为 |
(三)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前的弃权行为 |
(四)保险金给付后的弃权行为 |
二、第三人抗辩权 |
(一)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 |
(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抗辩事由 |
三、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的协调 |
(一)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剩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划分 |
(二)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剩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专着文献 |
期刊文献 |
学位论文类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5)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适格当事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概述 |
(一) 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 |
(二) 研究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必要性 |
二、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现存问题 |
(一) 原告适格中存在的问题 |
(二) 被告适格中存在的问题 |
三、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原因分析 |
(一) 原告适格问题研究分析 |
(二) 被告适格问题研究分析 |
四、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的完善建议 |
(一) 立法完善建议 |
(二) 司法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认定与功能分析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认定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界定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的理论差异 |
(三)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认定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分析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功能质疑及对功能质疑的批判 |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消极作用之否定 |
第二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原保险中的适用范围 |
(一)人身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学说争议 |
(二)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的立法例差异 |
(三)补偿性人身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之证成 |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立法完善 |
二、再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求偿的问题探讨 |
第三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取得和行使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时间的观点争议 |
(二)保险合同订立说的合理性分析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方式的两种形式 |
(二)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名义问题 |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问题 |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i |
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一) 理论价值 |
(二) 现实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 国外研究情况 |
(二) 国内研究情况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再保险的涵义及其发展现状 |
一、再保险的涵义 |
二、再保险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再保险制度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
一、国外对再保险制度民商事法律地位的界定 |
二、我国对再保险制度民商事法律地位的界定 |
第三节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提出 |
一、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例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保险法视野下的代位求偿权研究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构成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 |
第二章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理论探究 |
第一节 当前关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学说 |
一、肯定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
二、否定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
三、折中观点 |
第二节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再保险合同的性质认定 |
二、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 |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 |
四、再保险中的共命运原则 |
五、债权的法定转移 |
六、民商法上的公平原则 |
第三章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障碍突破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
二、对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争论的突破 |
三、权利行使的困境突破 |
第二节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金额的获得方式分析 |
一、再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代位求偿获得 |
二、再保险人须通过原保险人向第三人求偿获得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方式 |
一、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现实运用 |
二、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 |
第四节 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保护 |
一、原保险人怠于履行代位求偿权 |
二、原保险人单方面放弃实现代位求偿权 |
三、原保险人单方与责任第三人或者原被保险人和解 |
四、原保险人破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攻读硕士学位论文发表情况 |
(8)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 |
(一) 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内涵 |
(二) 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争论与评析 |
(三) 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 |
二、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
(一) 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代位求偿权 |
(二) 保险事故在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三) 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
(四) 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
三、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
(一) 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 |
(二) 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 |
(三) 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时效 |
(四) 特殊情形下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
四、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
(一) 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转让的限制 |
(二) 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放弃的限制 |
(三) 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受第三人抗辩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预期效果 |
第2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与性质 |
2.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界定 |
2.2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
2.2.1 大陆法系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的界定 |
2.2.2 英美法系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的界定 |
2.2.3 中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的法律界定 |
第3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构成 |
3.1 保险人已支付保险赔偿金 |
3.2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
3.3 代位求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赔偿金为限 |
3.4 损害赔偿标的一致性 |
第4章 中外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比较 |
4.1 相关国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现状 |
4.1.1 国外的立法现状 |
4.1.2 我国的相关立法 |
4.2 相关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行使 |
4.2.1 行使的名义 |
4.2.1.1 保险人自己的名义—以德国为例 |
4.2.1.2 被保险人自己名义—以英国为例 |
4.2.1.3 既能以保险人名义也能以被保险人名义—以美国为例 |
4.2.1.4 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
4.2.2 行使的对象限制 |
4.2.2.1 被保险人 |
4.2.2.2 共同被保险人 |
4.2.2.3 投保人 |
4.2.3 行使的方式 |
4.2.3.1 保险人赔付前对第三人的预追偿 |
4.2.3.2 保险人在赔付后的代位求偿 |
4.2.4 行使的范围 |
4.2.4.1 责任保险合同 |
4.2.4.2 人身保险合同 |
第5章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问题 |
5.1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时效不确定 |
5.1.1 诉讼时效期间不明确 |
5.1.2 诉讼时效中断难 |
5.2 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范围过窄 |
5.2.1 人身保险合同中医疗费用适用的问题 |
5.2.2 交强险合同的适用问题 |
5.3 求偿对象范围不明晰 |
5.3.1 特殊对象之一:国家和公法人 |
5.3.2 特殊对象之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
5.4 特殊条件下行使方式不明确 |
5.4.1 不足额保险条件下的行使 |
5.4.2 再保险条件下的行使 |
第6章 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建议 |
6.1 厘定诉讼时效 |
6.1.1 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
6.1.2 明确时效中断 |
6.2 适当扩大适用的范围 |
6.2.1 增加补偿性医疗保险的适用 |
6.2.2 赋予交强险保险人代位权 |
6.3 明晰特殊对象的行使 |
6.3.1 国家和公法人 |
6.3.2 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 |
6.4 明确特殊条件下行使方式 |
6.4.1 不足额保险条件下的行使 |
6.4.1.1 保险人优先受偿 |
6.4.1.2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 |
6.4.1.3 按比例受偿 |
6.4.2 完善再保险中代位求偿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 |
(一) 再保险合同性质的界定 |
(二) 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 |
二、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行使 |
(一)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与条件 |
(二)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规则 |
三、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限制与维护 |
(一)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
(二)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维护 |
四、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予以明确规定 |
(二) 在立法上确认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
(三) 明确规定再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代位求偿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四、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及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再保险适用保险代位之研究[J]. 王虞薇. 宁夏社会科学, 2020(06)
- [2]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 ——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D]. 高羚.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3]论补偿不足情形下保险代位所得分配之顺位[D]. 王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4]保险代位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朱静波. 石河子大学, 2019(10)
- [5]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适格当事人[D]. 张宴维.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6]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D]. 赵子恒. 南京工业大学, 2017(06)
- [7]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D]. 李善鹏. 宁夏大学, 2016(02)
- [8]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D]. 苗培.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2)
- [9]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研究[D]. 严君. 武汉理工大学, 2016(04)
- [10]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研究[D]. 孙亚飞. 吉林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