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实的直播侵权吗?(论文文献综述)
张艺馨[1](2021)在《电子竞技的负面报道成因及应对策略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在政府的扶持和鼓励下,各方资本入场,我国的电竞选手和电竞俱乐部也多次在国际赛事上取得优异的成绩,电竞产业获得媒体的大量关注,各个赛事链条和产业也在不断扩展,我国的电竞产业发展正处在如火如荼的局面。然而电子竞技产业在我国已经发展了20余年,从发展初期的起步阶段到现如今的蓬勃发展阶段,与电竞有关的负面报道从未停歇,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以电子竞技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所有的负面报道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文本分析法和观察法进行研究。以议程设置理论为理论基础,探索电子竞技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都有哪些原因导致了负面报道的出现,并对其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研究发现,我国的电竞产业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监管、缺乏相关的制度管理和媒体话语权缺失等外部原因,以及电竞选手和电竞俱乐部等方面的内部原因导致的负面报道层出不穷。笔者从以下几点提出建议:第一,法律政策的推动与完善;第二,电竞机构的建立与升级;第三,教育体系的完善与加强;第四,电竞文化的建设与宣传;第五,媒体建设的加强与培养。以期推动电竞产业更加规范化的发展,减少负面报道的出现,厘正社会层面对于电竞的错误认识,推动我国的电竞产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毛杰[2](2021)在《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监管问题研究 ——以“可聊99吧”事件为例》文中认为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信息传播模式从最初的文字、图片传播,到后来的语音传播,如今又发展到视频传播,内容的承载方式越来越丰富多样。这些变化对我国行政监管部门传统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就以于2018年发生的“可聊99吧”事件为例对当下网络直播的监管展开论述。该事件虽已落下帷幕,可是由此所反映的问题是,在现在的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已取得如此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已经无法完全以传统的网络监管方式来进行治理。在现代社会中,网络直播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现象。相对于以往的信息传播模式,网络直播具有便利性、广泛性、实时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这些特点使得现代信息的传播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极大提高了信息传播效率。但我们也应注意到网络直播在使得信息的传播效率达到前所未有高度的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监管难度。结合目前我国网络直播的司法实践,虽然行政部门在直播领域采取了包括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实施不定期的专项治理行动等一定的规制措施。但目前我国直播监管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相关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不合理、监管方式传统单一、监管技术水平落后等。在总结分析了我国网络直播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分析韩国、新加坡、英国、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在治理网络直播的实践经验,认为国外的直播行业之所以能够有序发展,一方面是因为立法的灵活性,通过立法为政府部门的执法提供依据,也为直播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是因为注重利用直播行业自律组织的技术优势,通过一些激励手段,提高行业组织的积极性。因此,本文在分析借鉴国外在直播领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对行政部门在直播领域的监管提出了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直播的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开发应用新兴技术监管的对策建议。总之,通过“可聊99吧”事件所反映出的当前网络直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于行政监管上的缺陷,应吸取国外相关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相关立法、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技术等各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来实现对网络直播的进一步治理。
刘新家[3](2020)在《移动新闻网络直播实践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移动化网络直播平台迅速发展起来,带动了新兴媒体发展,也促使传统媒体转型升级。从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到独立的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的网络直播方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作为网民抒发情绪与表达观点的重要场地,网络直播因其具有直观性、碎片化、互动性等特点受到受众的喜爱。作为新闻传播的新起之秀,移动新闻网络直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直播技术、直播内容与行业规范等方面。目前国内外大部分智能手机仍以4G作为主要网络技术支撑。4G所提供的网络对于画质清晰、播报顺畅等直播要求有所限制,偏远地区又缺少通信设施,造成直播质量不佳。面对“后真相”时代,网络直播以碎片化呈现新闻的方式让本就不明了的真相愈发地扑朔迷离。随着移动媒体新闻网络直播的发展,新闻传播范围更广,新闻实践更加丰富,违背新闻传播规律、违反新闻伦理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介绍了移动网络直播总体概况、移动网络直播在新闻领域的应用范围、移动网络直播下新闻传播在技术内容和伦理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导致网络新闻直播失范的原因主要表现在网络直播平台的不规范、参与网络直播的新闻媒体的不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内部与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以及关于网络直播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这几方面。面对上述困境,通过对移动网络直播中新闻传播存在的困境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应对方式:以5G网络的推广和偏远地区通信设施建设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在新闻内容方面,创新新闻表达方式,改进播报语言,保护报道环境,提高新闻传播内容质量;在新闻伦理方面,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大监管力度三方面齐头并进,保障新闻伦理环境,规避道德法律风险。
张栋杰[4](2019)在《网络新闻报道中网络主播“污名化”研究 ——以新浪网、人民网为例》文中指出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当下流行的媒介形式,正以迅猛的态势融入到网民的生活和传播活动中,而AI、VR等技术的兴起更是将网络直播推向至一种现象级的社会场景,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不容小觑。然而,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色情、暴力、虚假的直播内容,恶搞、炒作的传播手段,低俗化、暴力化和功利化的传播取向等问题,使得网络媒体对这一群体的报道存在“概念化”和“污名化”,使原本就处在发展初期的网络主播未能受到大众的理解与认可。此种情况不但背离了网络主播客观真实的媒介形象,而且会对媒介公信力产生不良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网络主播在社会上正面能量的发挥。国内以网络主播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研究数量较少,特别是在网络主播污名化方面几近空白。故本文从新闻传播学角度并结合框架理论,分析网络新闻中网络主播媒介形象污名化现象的表现,研究网络新闻报道中网络主播媒介形象污名化的影响和成因,并提出网络主播去污名化的对策,试图对相关研究进行丰富并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以“新浪网”和“人民网”为例,运用戈夫曼的框架理论对两大网站关于网络主播的网络新闻进行样本选取和框架分析,阐述了在网络新闻报道中网络主播这一群体被污名化的过程,以及媒介的报道策略加深了网络主播的刻板印象,并且通过文本分析得出污名化易造成网络主播负面形象、群体失语、刻板印象及降低媒体公信力等方面的影响,并在对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网络媒介和受众等层面深入分析网络主播污名化成因的基础上认为网络主播媒介形象去污名化的策略应从网络主播自身正其言行、网络新闻从业者增强自身责任感、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规范等三个层面进行切入。
张西昌[5](2013)在《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提出传统手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化的时代语境中愈发显现出矛盾性的生态尴尬。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知识资源日益消减;同时,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认同,传统手工艺又被作为一种遗产资源予以消费,在当代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精神与经济的双重角色。对于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之上。本文以法理为依据,突出客观现实对立法研究的反证作用,侧重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并结合定性分析、比较分析和图像分析等方法,试图将法学研究与艺术学研究相结合,挖掘和梳理传统手工艺行业与知识产权立法之间的需求关系,以图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基础研究,进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的路径选择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从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由于专业的隔阂,使得大多数的法学工作者无法深入到传统知识形态的内部去理解问题,仅是将其作为一个浑沌的整体去对待,择其点斑,置入预设的法理框架之内予以探讨。其结果是,无法对研究对象做出“分型、分类、分层次”的针对性研究,因此,在立法建设上也便无法具体化,从而影响到立法建议的可操作性。笔者试图从传统手工艺历史纵向和文化横向的两个维度入手,对其文化传播和知识保障体系进行剖析,并结合国际、区域及国内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对目前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解析。尤其集中解决在传统手行业中所凸显出来的焦点冲突之上,经过对此类问题的剖析,以求展现传统手工艺及其相关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复杂现状。笔者认为,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生态发展的机制问题。同时,立法研究也不仅仅只是针对法理层面的探讨,而应是注重将立法与执法环境相结合,在充分了解保护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特征的基础上,挖掘知识资源权益主体的底层声音,并与国际立法相结合,不断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创新的过程。
李慧[6](2006)在《我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之一。知名运动员是竞技体育界的明星,其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更容易受到侵犯,因而需要加强保护,但有时也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平衡权利间的冲突,维护公共利益。我国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在理论上有所探讨,在立法上却存在诸多不足,无法起到有效保护和合理限制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作用。如何真正做到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本文基于这一问题出发,从人格权和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一般概念谈起,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进行了法理分析和比较分析,并对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在舆论监督、互联网和商业利用领域的保护和限制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立足我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和限制的理论和立法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民法、体育法,制定《新闻监督法》等法律的构想,从不同的法律视角对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进行限制和保护。本文借鉴了国外人格权保护的较成熟立法,参考了“形象权”等概念,并引入了“公众人物”概念,在结合我国现状的基础上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提出了立法构想,以期能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和限制立法有所帮助。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知名运动员和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章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进行了法理分析,阐述了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和限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论述了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和限制的内容。第四章从国外不同国家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和限制方面的理论和立法出发,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各国立法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一章分析了我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和限制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一状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和限制的立法建议。
周海燕[7](2003)在《在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间——对一起由失实直播引发的名誉侵权案的剖析》文中研究说明
小章[8](2003)在《失实的直播侵权吗?》文中研究说明
小章[9](2003)在《两盒烟给法律出了难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电台、电视台的热线直播节目如果内容失实,并对当事人的名誉有所损害,是否构成侵权呢?目前,河南省安阳市一起正在审理当中的官司向社会提出了这个问题,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安阳市一家广播电台的热线节目接到一市民电话投诉:一交警扣车时索贿两盒烟!但节目通过直播方式向社会播
二、失实的直播侵权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失实的直播侵权吗?(论文提纲范文)
(1)电子竞技的负面报道成因及应对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电子竞技的定义与属性 |
2.1.1 电子竞技的定义 |
2.1.2 电子竞技的属性 |
2.2 我国电子竞技发展过程及现状的研究 |
2.3 关于负面报道的研究 |
2.3.1 关于负面报道的定义 |
2.3.2 关于电子竞技负面报道的研究 |
2.3.3 关于网络游戏负面报道的研究 |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逻辑分析法 |
3.2.3 内容分析法 |
3.2.4 观察法 |
4 研究设计 |
4.1 理论基础 |
4.1.1 议程设置 |
4.1.2 负面新闻信息传播的宏观把握 |
4.2 样本选择 |
4.2.1 媒体选择 |
4.2.2 时间样本 |
4.2.3 样本界定 |
4.3 类目构建 |
4.3.1 报道数量类目 |
4.3.2 报道对象类目 |
4.3.3 报道议题类目 |
4.3.4 报道体裁类目 |
4.3.5 报道地区类目 |
4.3.6 传播媒介类目 |
4.3.7 报道来源类目 |
4.4 信度检验 |
5 电子竞技发展过程中的负面报道分析 |
5.1 电子竞技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5.1.1 发展阶段梳理 |
5.1.2 产业发展概述 |
5.2 报道数据分析 |
5.2.1 报道数量趋势:呈上升趋势,受政治、经济影响 |
5.2.2 报道对象比例:以电竞相关人员为主 |
5.2.3 报道议题分布:违规处罚和言行失当是主要议题 |
5.2.4 报道体裁比例:以评论为主,辅以通讯和消息 |
5.2.5 报道地区分布:大陆地区为主,少量韩国和欧美地区 |
5.2.6 传播媒介比例:以自媒体和门户网站为主 |
5.2.7 报道来源分布:非官方自媒体账号为主 |
6 电子竞技发展过程中负面报道的成因 |
6.1 电子竞技产业外部 |
6.1.1 缺乏政府监管 |
6.1.2 缺乏法律制约 |
6.1.3 舆论环境较差 |
6.1.4 人才缺口较大 |
6.2 电子竞技产业内部 |
6.2.1 俱乐部运营模式不完善 |
6.2.2 电竞选手素质参差不齐 |
6.3 媒体话语失衡 |
6.3.1 电竞相关人员话语权缺失 |
6.3.2 娱乐的负面功能失衡 |
6.3.3 主流媒体话语权缺失 |
7 干预对策 |
7.1 法律政策的推动和完善 |
7.1.1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 |
7.1.2 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
7.2 电竞机构的建立和升级 |
7.2.1 建立全国性的电竞行业协会 |
7.2.2 升级电竞俱乐部的运营模式 |
7.3 教育体系的完善和加强 |
7.3.1 电竞选手的教育体系建设 |
7.3.2 电竞相关人才的教育体系建设 |
7.4 电竞文化的建设和宣传 |
7.4.1 借助杭州亚运会的东风扩大宣传 |
7.4.2 借助电竞讲好中国故事 |
7.5 媒体建设的加强与培养 |
7.5.1 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
7.5.2 遵循客观、全面的报道原则 |
7.5.3 增强电竞媒体建设 |
8 结语 |
9 致谢 |
10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电子竞技负面报道相关样本(部分)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监管问题研究 ——以“可聊99吧”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可聊99 吧”事件概况 |
(一)“可聊99 吧”事件经过 |
(二)对“可聊99 吧”事件的分析 |
1.事件成因分析 |
2.事件特征分析 |
3.事件引发的思考 |
二、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监管的现状 |
1.网络直播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梳理 |
2.网络直播监管主体:多部门执法 |
3.网络直播监管方式:以“专项行动”为主要的执法模式 |
4.网络直播监管技术:采用传统的“人工场控”进行监管 |
(二)“可聊99 吧”事件暴露出网络直播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 |
1.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 |
2.网络直播监管主体不合理 |
3.网络直播监管方式传统单一 |
4.网络直播监管技术水平落后 |
三、域外国家网络直播监管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域外国家对网络直播监管的经验 |
1.韩国:出台多项法律、政策进行全方位监管 |
2.新加坡:政府主导模式 |
3.美国:多元合作模式 |
4.英国:行业自律为主,行政干预为辅 |
(二)域外国家网络直播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1.构建成体系的网络直播法律法规体系 |
2.创新网络直播监管模式 |
四、完善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监管的建议 |
(一)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 |
1.加强法律层面的立法 |
2.细化网络直播法规内容 |
(二)规范网络直播监管主体设置 |
1.明确监管主体及权力分配 |
2.建立部门间监管合作机制 |
(三)创新网络直播监管方式 |
1.构建基于行业自律机制的间接行政监管模式 |
2.加强事中指导和事后惩罚 |
3.以行政奖励方式鼓励网民举报违法内容 |
(四)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监管 |
1.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提高政府监管水平 |
2.引入人工智能实现“智能场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移动新闻网络直播实践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发展趋势 |
1.4 研究方法、论文结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结构 |
1.5 创新点 |
2 移动网络直播理论与实践 |
2.1 移动网络直播内涵 |
2.2 移动网络直播特点 |
2.2.1 社交性 |
2.2.2 互动性 |
2.2.3 陪伴性 |
2.3 移动网络直播在新闻传播中的应用 |
2.3.1 新闻媒体通过社交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 |
2.3.2 新闻媒体借融媒体平台扩展网络直播行为 |
2.3.3 新闻媒体助力手机客户端开发网络直播方式 |
2.4 移动新闻网络直播发展现状 |
2.4.1 国外发展现状 |
2.4.2 国内发展现状 |
3 移动网络直播中新闻传播在实践中的问题 |
3.1 新闻移动网络直播中的技术缺陷 |
3.2 新闻移动网络直播中的内容困境 |
3.2.1 新闻直播中出现“超限效应”引发新闻过时困境 |
3.2.2 新闻直播中出现“沉默的螺旋”引发新闻同质化困境 |
3.2.3 新闻直播中出现突发性意外引发新闻报道终止困境 |
3.3 新闻移动网络直播中的伦理困境 |
3.3.1 “后真相”引发新闻直播真实性困境 |
3.3.2 “一镜到底”引发侵犯隐私权的困境 |
3.3.3 “快餐制作”引发侵犯着作权的困境 |
3.3.4 “自由互动”引发侵犯名誉权的困境 |
4 移动网络直播中新闻传播困境的应对策略 |
4.1 改善网络信号与技术条件 |
4.1.1 推进5G技术 |
4.1.2 完善通信设施设备 |
4.2 坚守“内容为王”报道理念 |
4.2.1 创新互动需求,完善传播方式 |
4.2.2 提升主播素养,优化播报语言 |
4.3 落实思想教育与法律法规 |
4.3.1 加强传受双方网络直播安全教育 |
4.3.2 完善移动网络新闻直播法律法规 |
4.3.3 加大移动网络新闻直播监察监管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网络新闻报道中网络主播“污名化”研究 ——以新浪网、人民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关于网络主播研究的综述 |
2.关于媒介形象研究的综述 |
3.关于“污名化”研究的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统计分析法 |
(四)研究内容及框架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框架 |
一、网络主播媒介形象和社会功能 |
(一)网络主播媒介形象的概述 |
(二)网络主播媒介形象的形成 |
1.直播内的媒介形象 |
2.直播外的媒介形象 |
(三)网络主播媒介形象的特点 |
1.职业兴起及高额收入 |
2.违法违规及社会责任 |
3.明星效应及粉丝文化 |
(四)网络主播的社会功能 |
1.分享生活娱乐互动 |
2.科创直播智慧普及 |
3.多元发展直播经济 |
二、网络新闻中“网络主播”媒介形象污名化现象的表现 |
(一)门户网站——新浪网 |
1.新浪网新闻样本选取 |
2.新浪网中网络主播新闻的框架分析 |
(二)主流新闻网站——人民网 |
1.人民网新闻样本选取 |
2.人民网网络主播新闻的框架分析 |
(三)负面报道加深刻板印象 |
1.受众对网络主播产生负面看法 |
2.社会对网络主播产生刻板印象 |
三、网络新闻报道中“网络主播”媒介形象污名化的影响 |
(一)有损“网络主播”媒介形象 |
(二)加重网络主播的失语和遭受歧视的处境 |
(三)网络主播形象的刻板印象逐步加深 |
(四)降低媒介公信力 |
四、网络新闻报道中“网络主播”媒介形象污名化的成因 |
(一)“网络主播”自身分析 |
1.不良行为易夸大化 |
2.缺乏公关意识消极应对 |
3.收入暴涨造成的自我膨胀 |
(二)网络直播平台角度分析 |
1.直播行业监管缺失 |
2.“盗播”导致内容粗制滥造 |
3.平台流量造假主播成为牺牲品 |
(三)媒介传播角度分析 |
1.标签化报道策略 |
2.媒介关注点失衡导致反映不全面 |
(四)受众自身角度分析 |
1.受众自身认知片面 |
2.缺少对行业关注 |
3.受众对相关报道缺乏辨识度 |
五、“网络主播”网络媒介形象的去污名化策略 |
(一)“网络主播”应正其言行 |
1.注意自身行为 |
2.积极应对媒体报道 |
3.让优质直播内容成为核心竞争力 |
(二)网络新闻从业者增强自身责任感 |
1.增强网络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 |
2.提升网络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
3.以客观公正为原则进行网络报道 |
4.新闻报道框架的平衡 |
(三)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 |
1.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 |
2.加大对直播乱象的整治力度 |
3.网络直播内容的规范管理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5)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由来及研究方法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相关术语的界定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问题及意义 |
四 本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 |
(二) 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传统手工艺保护与知识产权立法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的学术界定及保护历程 |
一 传统手工艺的学术界定 |
二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分类 |
三 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历程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的生态现状及相关立法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生态现状 |
二 传统手工艺的相关立法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质疑 |
第四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
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手工艺保护中知识产权要素的历史性考查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结构与文化特征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结构 |
二 传统手工艺的技术结构及特征 |
三 传统手工艺的文化特征 |
第二节 古代手工艺的生产组织特征及技术权利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生产组织结构 |
二 传统手工技艺的控制与流播 |
第三节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手工艺生态 |
一 调整传统手工艺资源的组织机构 |
二 传统手工艺的技术转移 |
第四节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手工艺生态 |
一 经济体制转型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困境 |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下的传统手工艺 |
小结 |
第三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属性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的着作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主体 |
二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客体 |
三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权益内容 |
四 现有着作权法对传统手工艺保护的局限 |
第三节 专利法与传统手工艺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专利法保护的困境 |
二 外观专利与着作权的协调保护 |
第四节 商标法与传统手工艺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与商标法 |
二 传统手工艺与地理标志 |
第五节 传统手工艺老字号及工艺秘密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
二 传统手工艺的工艺秘密保护 |
第六节 传统手工艺的邻接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邻接权的立法保护 |
二 传统手工艺邻接权的保护现状 |
小结 |
第四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争端 |
第一节 物权占有引起的着作权问题 |
一 物权非法占有所导致的着作权问题 |
二 物权占有所衍生的修改权问题 |
第二节 直接侵权行为下的着作权问题 |
一 署名权 |
二 财产权 |
三 作品完整权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着作权中的“模糊地带” |
一 抄袭与仿冒 |
二 临摹与复制 |
三 引用与汇编 |
四 职务作品侵权 |
第四节 “二度创作”的着作权争议 |
一 “原创”与“二度创作” |
二 “二度创作”的着作权 |
第五节 传统手工艺衍生品的着作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的衍生品 |
二 传统手工艺衍生品的着作权问题 |
第六节 传统手工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性 |
二 “泥人张”字号之争 |
小结 |
第五章 传统手工艺产业的知识产权调研 |
个案一:苏州镇湖刺绣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 |
第一节 苏州刺绣技艺的历史概况分析 |
一 苏绣的艺术特征 |
二 着作权免费许可的尝试:苏州刺绣研究所 |
三 镇湖刺绣集群的产业结构 |
第二节 镇湖刺绣产业的知识产权困境及其争端 |
一 频惹官司的《贵妃醉酒》 |
二 镇湖绣娘侵权行为及心理调研 |
三 苏绣的选稿要求及画家群体分析 |
四 艺术家不维权的原因 |
第三节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利益结构及保护措施 |
一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的利益结构 |
二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
第四节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
一 法理与现实的矛盾 |
二 官方与民间立场的矛盾 |
三 法律保护与技艺传承的矛盾 |
个案二:当凤翔泥塑产业遭遇知识产权 |
第一节 凤翔泥塑技艺的历史概况及产业特征分析 |
一 凤翔泥塑的产业空间 |
二 凤翔泥塑的产业形式 |
三 凤翔泥塑的工艺技术特点 |
四 凤翔泥塑艺人的技术观 |
第二节 产业发展中逐渐显化的知识产权问题 |
一 村落语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
二 凤翔泥塑与邮票设计的权益纠纷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人的权益与知识产权机制 |
一 采稿程序的合法性 |
二 原创作者的确认 |
三 邮票的真正设计主体 |
四 民间工艺的“原创性” |
第四节 村落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伦理语境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利用传统手工艺资源的不同形式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公法保护的利弊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私法保护的困境分析 |
一 业者:观念淡薄和维权之难 |
二 协会:行业管理的“无效能” |
三 市场:执法的困境及其原因 |
四 制度:认定机制的有待完善 |
第四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
小结 |
第七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立法的路径选择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国际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及经验分析 |
一 国际及区域的相关立法 |
二 立法模式及经验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特殊保护的制度选择 |
一 侵权机制的完善 |
二 赔偿及利益平衡 |
三 立法制度的协调 |
四 知识产权之外的保护机制 |
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特别保护立法内容的建议 |
一 传统手工艺的法律角色定位 |
二 对立法模式选择的建议 |
三 特别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插图目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知名运动员及其人格权概述 |
第一节 知名运动员概述 |
一、知名运动员的概念 |
二、知名运动员的特点 |
第二节 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 |
一、人格权概述 |
二、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特殊性 |
第二章 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法理分析 |
一、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 |
二、权利限制的法理分析 |
三、人格权保护与限制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的法理分析 |
一、知名运动员人格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
二、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知名运动员人格权限制的法理分析 |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限制 |
二、权利行使的社会性与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限制 |
三、权利对等协调原则与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限制 |
四、公众知情权和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限制 |
第三章 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的内容 |
第一节 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的内容 |
一、新闻传播中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 |
二、商业利用中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 |
三、互联网上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 |
第二节 知名运动员人格权限制的内容 |
一、知名运动员名誉权的合理限制 |
二、知名运动员隐私权的合理限制 |
三、知名运动员肖像权的合理限制 |
四、商业利用中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限制 |
第四章 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
一、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定比较 |
二、新闻监督中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 |
三、商业利用中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 |
四、互联网上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 |
第二节 知名运动员人格权限制的比较分析 |
一、基于公众人物概念对人格权的限制 |
二、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人格权的限制 |
三、平衡人格权和其他权利的冲突对人格权的限制 |
第三节 各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一、在不同的法律中规定基本人格权的保护 |
二、新闻立法及行业立法平衡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
三、商业利用中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立法较完善 |
四、互联网上人格权保护立法种类较多、内容丰富 |
五、用公众人物、公共利益和公共兴趣对人格权加以限制 |
第五章 我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民法通则》对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
二、体育立法对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 |
三、互联网上有关人格权的法律法规 |
四、其他法律法规对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法律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存在的不足 |
一、我国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规定不尽完善 |
二、缺少新闻立法平衡舆论监督权和人格权的冲突 |
三、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商业利用立法不健全 |
四、互联网上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立法较少 |
五、没有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限制的专门规定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法律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的建议 |
一、完善基本人格权立法,为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提供前提 |
二、加强新闻侵权立法以平衡舆论监督和人格权保护的冲突 |
三、出台网上人格权保护和限制的法律 |
四、修改有关知名运动员的体育立法 |
五、在知名运动员人格权商业利用中规定商事人格权保护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失实的直播侵权吗?(论文参考文献)
- [1]电子竞技的负面报道成因及应对策略研究[D]. 张艺馨. 广州体育学院, 2021
- [2]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监管问题研究 ——以“可聊99吧”事件为例[D]. 毛杰.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移动新闻网络直播实践困境及对策研究[D]. 刘新家.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网络新闻报道中网络主播“污名化”研究 ——以新浪网、人民网为例[D]. 张栋杰. 长安大学, 2019(01)
- [5]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张西昌. 西安美术学院, 2013(12)
- [6]我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与限制问题研究[D]. 李慧. 华侨大学, 2006(12)
- [7]在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间——对一起由失实直播引发的名誉侵权案的剖析[J]. 周海燕. 新闻记者, 2003(08)
- [8]失实的直播侵权吗?[J]. 小章. 公安月刊, 2003(02)
- [9]两盒烟给法律出了难题[J]. 小章. 法治时代,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