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RIPs协议商业秘密条款及其在我国实施问题浅论(论文文献综述)
蓝纯杰[1](2021)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商业模式的不断更迭,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很多新型案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成严峻挑战。特别是在一些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因而能够获得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现象在司法上产生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讨论与争辩。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扩张的趋势不会改变,该现象的发生必然将变得更为频繁。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该现象及其产生的问题尚未作出全局考量,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稳定性和制度功能遭到破坏。对此,必须对该现象、其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进行分析探讨。除导言与结论,本文正文部分共计四章,全面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问题、合理性以及存在的负面效应,对遏制该现象负面效应的路径、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论述。第一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该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类型、产生原因以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将该现象称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定义为同一知识产品构成不同客体而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具体可以分为知识产权同时保护与先后保护。在类型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知识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与作品,构成外观设计与商标,构成作品与商标,构成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构成商业秘密与作品,构成植物新品种与发明,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实际发生的案例主要集中于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多重保护、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与作品双重保护,其他类型包括作品与发明双重保护、植物新品种与发明双重保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双重保护,但这些尚未产生过多法律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国内外的司法界与学术界都存在分歧和争论,基于维护知识产权司法稳定性以及回应学界争论的需要,必须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第二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该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合理性基础。在理论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学说,包括激励学说、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均存在一定的契合。具体来说,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基本契合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在国际法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受到各类国际公约明确或默示允许。除了明确允许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作品与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各类公约对于其他多重保护类型基本采取了默示态度。在域外法层面,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欧盟《外观设计指令》明确规定产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保护的程度、条件以及要求的独创性水平由成员国自行确定。美国《版权法》在绘画、图形或雕塑这类作品类型下规定了对于实用物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根据欧盟《商标指令》与美国《兰姆法》,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的要求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欧盟《商标指令》未排除商标作为作品保护,《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允许作品和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理论上文字、图形、绘画、照片、视听、三维艺术、音乐等知识产品都可能获得多重保护。《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很多能够构成《兰姆法》中的商标要素,该法第13章明确允许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的多重保护。对于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根据欧美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似乎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先后双重保护。第三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进行了归纳,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对遏制负面效应的路径和适用的原则进行了探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存在界限,多重保护必须是一种适度保护,保护超过边界将导致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制度冲突体现在,权利归属规则不协调导致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人相同时可以基于不同权利规避权利限制规则、例外规则以及权利用尽规则,可以利用不同权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主张。过度保护体现在,同一客体在权利保护范围和期限上都实现了延伸,破坏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造成公共领域限缩。多重保护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方面,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创立宗旨存在不同,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没有就多重保护问题进行统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取向偏重,随着国际经贸一体化的加强,加剧了多重保护负面效应。在法律性质上,多重保护属于法律规范体的竞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是否构成排斥的竞合、重叠的竞合或者择一的竞合。从分类角度来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与着作权等权利是为了弥补市场激励不足而设立的法律创设型知识产权,商标权与商业秘密权等是为了恢复市场原有的商业信誉与秘密管理秩序设立的市场补充型知识产权,两者存在正义与秩序价值的偏重。各类知识产权之间应当维持合理的互补关系,发挥各自领域激励与管理作用。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在于,利用公共领域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尊严原则等中层操作性法律原则,维护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这种合理互补关系。第四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探讨。必须考虑各类多重保护类型的共性与特殊性,制定特殊性规则与终局性规则,在各种类型中适用不同的竞合规则。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一方面,需要建立和明确“实用物品”概念,完善“可分离性”规则,实用物品的艺术特征必须能够概念上与实用性方面相分离;另一方面,需要明确独创性判断规则,避免对独创性程度不高的外观设计给予着作权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构成立体商标必须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障碍。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同时保护时需要明确作品标题、标语、声音等内容的可其商标性与可作品性,严格审查独创性与显着性,符合要求的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先后保护时需要明确保护期限经过后的作品的可商标性,对于未被相关市场认可的作品,经过保护期限后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被市场广泛认可的作品,其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可能性大,原则上应当禁止或者限制作为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先后保护具有合理性,同时保护不具有合理性,商业秘密应当避免与作品以及发明的同时保护。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而言,立法方面,需要协调各部门法的权利归属规则,在保持《着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专利法》的部分规则,赋予权利人更多选择权;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应当在美术作品之下建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特殊规则,引入“实用物品”与“可分离性”概念,并在司法上严格审查独创性。司法方面,应当对各部门法的权利限制和例外规则采取扩大解释,允许当事人合理抗辩;应当明确着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用尽都适用国际用尽,更好地配合国家构建区域经贸一体化战略,促进区域商品自由流动,但同时也需要附加一定限制,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应当加强对于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审查,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避免特定部门法的制度设计被架空。执法方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设置规则与执法操作规则,加强对专业执法人员的培训。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现象在未来会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造成更大冲击,我们必须做好能够抵御的长期准备,在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之下,就多重保护问题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进行规则完善,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厘清知识产权各类客体保护边界,可以更好地实现各类客体的价值。通过对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这两类负面效应的遏制,能够构建更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法治基础。
孙熙婕[2](2020)在《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药品作为一种兼具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价值的特殊商品,与人类健康和商业发展、甚至与国家政治的稳定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整个国际社会对药品试验数据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正在给予全所未有的关注。从美国1984年Hatch-Waxman法案开始对药品试验数据进行保护后,在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39.3条中,首次在国际层面对药品试验数据提供了统一保护,各成员国对药品试验数据信息提供不低于TRIPS协议最低保护标准的保护,之后又发展超出TRIPS标准的更高标准的TRIPS-Plus保护。近几年来,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协定)为TRIPS-Plus标准典型代表的独占性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模式,促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纷纷展开对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探索。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一般理论加以阐述。第二部分是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现状及存问题的归纳分析:通过对比国际层面的TRIPS协议和CPTPP协定的不同保护制度以及对应存在的问题,以此展现出国际保护趋势。继而,分析我国在此趋势下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制度下利益冲突与协调的探讨,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国内法律体系中为实现利益平衡而采取的举措。另外,对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之间的协调性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是我国应对国际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趋势下的完善建议。最终得出结论,我国应在国际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趋势下,以美国相关规定为参考和借鉴,结合CPTPP协定标准的适用条件,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制度。
张雪花[3](2020)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应地,由于商业秘密辐射出的巨大经济利益,诱发了层出不穷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与《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秘密民事和刑事分别立法的保护模式。由于《刑法》第219条修订的滞后性,使得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规定标准不统一,缺乏可协调性,增加了《刑法》第219条适用难度和不确定性。完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既是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的现实性意义的实现,又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统一性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内竞争环境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社会功能。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为切入点,以我国《刑法》第219条为落脚点,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过程中法律适用的要点和难点,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适用中的困境和启示。基于以上的逻辑线及研究方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序言,介绍了本文研究主题的背景、研究意义以及本文创新之处等内容。第二章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对应于犯罪客体的性质,从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以及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三个方面分析。第三章为规范比较,对比分析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具体构成要件的认定,通过规范比较发现问题、理解问题。第四章是实践比较,对比两例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反思我国相关法律在适用中的困境及困境产生的原因,以期在第五章总结域外可借鉴经验,反观并思考我国商业秘密刑事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文认为,商业秘密是特殊的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以商业秘密为直接客体,另外还应包含知识产权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刑法规制的行为有二次性违法特征,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刑民诉讼审判要点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有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要求。由于结果要件的存在,使得《刑法》第219条第1款中非法获取行为的单独规定值得进一步推敲;将非法使用行为分为自己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两种情形,不能完全涵盖使用的情形,如遗漏主动让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可以直接合并为非法使用的行为规制,整体分为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两种具体情形。另外《刑法》第219条中的”明知或应知”是刑法相关规定中唯一一处使用“应知”的情形,本文认为这一用语是对知道这一事实的推定,而不能过度延伸至犯罪的过失心态。通过国内外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规范比较和实践比较,在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制的非法行为是否延伸至侵权产品保护以及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有无等实体法律适用方面,和诉讼过程中的保密措施规定等程序方面,我国与国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水平均有差异。首先,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应明确实用性要件与“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本质来源,以更精准地界定商业秘密和保护范围。其次,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行为规制方面,应重点关注侵权产品的进出口等行为以及为境外组织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然后,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认定无形中提高了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门槛,可以通过相应过渡措施逐渐取消结果要件并将之转化为刑罚加重情节考虑。最后,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要避免因诉讼活动而产生商业秘密超出一定程度的披露,防止因诉讼活动产生二次泄密。另外也要完善并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等事实认定时所依赖的司法鉴定程序和标准。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或组织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和保护措施,有利于明确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水平与国际保护水平之间的差异,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完善以及司法解释待出台之际,希望本篇论文的比较分析能有些许贡献。
孙恩静[4](2020)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国际上看,继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继纳入国际公约保护之后,WTO管理体系之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又专门系统地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文(第39条),从而使商业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确认。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并将其作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关键一环。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的秘密行为越来越多,并成为当前市场竞争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研究已成为非常明显的主流趋势。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商业信息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信息并不是全部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能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只是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而决定哪些商业信息受保护的依据就是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其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需要着重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作具体的分析。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其是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重点,需要对“接触+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一般原则、“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特殊原则和“例外情形”作具体的分析。当然,明确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以及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否应该需要司法鉴定,以及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法官应尝试依据现有事实作出合理分析,只有在穷尽一切方法却无法作出认定时才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同时,也应明确和规范目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本文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修改,能够使许多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属于经营者的人的侵权行为被规制,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总的来说,本文立足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郑友德[5](2020)在《全球合作抗击新冠病毒蔓延的知识产权对策(下)》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全球正面临着新冠病毒肆虐引发的当代最大公共卫生危机的挑战。为了应对全球重大疫情,维护人类健康,保障人类福祉,各国政府、非政府机构、大学、科研院所、司法机构等近期就知识产权如何应对新冠病毒联手行动,纷纷出谋划策,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新举措,使知识产权成为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的一个有效法律工具。
庞骊洁[6](2020)在《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伴随中美贸易谈判及系列协议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已成必然趋势。研究发现,以更加国际化的视角审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通过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正成为平衡国际与国内利益的现实之需。本文以专利权滥用规制为视角对专利领域的利益冲突进行反思,意图探究如何构建一幅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理想图景(1),解决当下中国因专利权滥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法治现象而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将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类型划分统合为一个整体,以《专利法》的目的与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反垄断法》第三条为依据将现实存在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划分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型”三种;其次,本文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现状、变化与发展,探究了TRIPS协议签订之时所确立的国际利益格局以及在后TRIPS时代发生的格局缓变与影响,以期在构建法律理想图景时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话语权;再次,本文在对我国立法不足与法制优势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对欧美的规制经验进行借鉴后,认为我国可结合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标准,通过在《专利法》中引入规制依据、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性以及出台《专利权滥用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形成一幅从初级规制到中级规制再到高级规制的完整法律理想图景;最后,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利益平衡论为指导,将其贯穿于整个研究中,建设性提出在专利权滥用导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自由竞争与市场秩序失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失衡之时,以利益平衡论为方法论及理想目标对利益失衡状态进行综合调整。
李阳阳[7](2019)在《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文中指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维护美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工具,在美国现代贸易法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广,报复力度之大,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美国曾依据“301条款”对欧共体采取报复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还曾依据“一般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多次对日本发起调查,并采取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贸易制裁措施,以维护其国内企业的贸易利益。1991年到2010年,美国曾对中国动用过五次“301条款”,最后均以双方的谈判协商收尾。自WTO成立后,美国使用“301条款”的次数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然而,自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美国便重拾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2017年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并且还采取以往对中国未曾使用过的制裁措施。文章主要围绕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发起调查及采取制裁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同时还重点分析当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时,中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文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一是对美国“301条款”进行全方位介绍,包括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及基本程序,还结合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对“301条款”的实施进行探究,明确国会、总统及USTR在“301条款”运行过程中分别发挥的作用。二是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历史上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进行梳理,其次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的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就中美双方重点关注的“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以及“301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的适用受限制,以指出我国不能任由USTR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最后就2018年美国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进行剖析,对其中的无理指责坚决予以批驳,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我国法律与政策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加以改进。三是就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进行分析。首先在WTO体制内,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进行分析,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GATT 1994之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的规定以及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其次在WTO体制外,由于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可弥补前者的不足,并且由于美国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所以其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比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其的限制。四是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应对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不仅应采用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还应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此次加征关税不利影响的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对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防止在与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目前由于WTO规则尚未明确对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所以我国应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以有效约束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技术转让的内容发起调查。
郑友德,钱向阳[8](2018)在《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贸易全球化和供应链互联互通的影响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互联网、云存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勃兴,盗用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日益猖獗,发达国家更加重视通过制定商业秘密单行法,加强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有序性和逻辑自洽性。此外,相关法律之间在有关概念、原则上缺少协调统一,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徒增法律适用难度。以至于在我国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审理难、胜诉难"的"五难"困境。为此,本文以国际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欧美商业秘密特别立法为参照,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企业守法与法律意识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现状。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最后论证了我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李珍权[9](2018)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注册主义制度是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而不以有使用事实为条件,然而发挥商标功能与商标注册目的不单单在于取得商标权,还必须透过实际使用商标。因为只有标示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商标才能获得识别和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如此商标权的意义才会产生。而从商标的法律保护维度而言,赋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填补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从商标的侵害事实维度而言,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价值比普通注册商标大,因此其受到滥用的风险更大,所以其理应受法律的保护。尽管我国采用经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然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存在地位仍是合法的。故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基础的研究并适当地赋予其在法律上的保护机制,此不仅是因应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消费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并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也有极大裨益。本文注重于,本文从商标使用与注册的立法缘由到商标的使用原则的实践,进而探求商标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也透过商标淡化理论、商标符号表彰功能理论……等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最后对我国目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不周延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来填补这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商标的起源及功能、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权的取得之立法缘由与原则,以建立商标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而比较各国商标使用与注册的制度规范。第二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分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以商标符号学理论检视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商标符号表彰的正当性,并从商标混淆理论及商标淡化理论探求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属性,并研究如何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淡化的显着性或声誉受减损及其应当受到保护的内涵及意义。第三部分为“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本章内容,首先从观察《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联合建议》与相关的知识产权多边贸易协定、《欧盟商标法》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规范。其次,研究主要知识产权国家,例如英、美、德、法、日等五国,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规范。最后,研究以上各国商标的侵权保护制度。第四部分为“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究”。本章内容乃针对我国大陆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两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来观察其实行、认定审查与救济的相关问题;并以两地的司法案例分析其侵权态样,最后比较海峡两岸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差异的地方。第五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本章内容,首先依据前面各章所分析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结果来探讨我国目前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其次,归纳各项国际协定、域外主要各国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的要件、范围和限制来分析我国的问题与争点未来解决问题的方向。再则,梳理我国为来实行法律保护的界限与相应救济手段的问题。最后,本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提出检讨、建议与相应的解决对策,并揭示未来的研究方向。
沈亚岚[10](2017)在《比较法视野下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知识产权具有标的物无形性、公共性、价值实现同时性等特征,易于被滥用。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滥用专利权,游走在合法边缘。这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和标准结合后,就可能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世纪之交以来,我国经历了DVD案、思科诉华为私有协议案、IDC诉华为案等,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不仅损害了我国产业发展,还影响到良好竞争秩序。专利权滥用规制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何谓滥用,学界理解不一。第一章在对权利行使不当论、限制竞争论等学说进行辨析基础上,提出“二阶论”——在第一进阶,此系权利人故意不当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第二进阶是在第一进阶基础上,排除、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行为。同时,将其与垄断行为、诉权滥用行为、合理限制等概念进行区别比较,并观察其主要表现形态。规制法理依据为何?利益平衡论认为专利权制度设计达成平衡状态,滥用导致利益失衡,需要通过规制矫正失衡。我国《民法总则》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专利权滥用在第一进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第二进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碍于良好竞争秩序,应受规制。公共政策论强调,专利权给予权利人一定地区一定期限的垄断,但滥用并非权利行使行为,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反垄断审查。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博弈下,TRIPS协议虽提出对滥用进行规制,但规定相当原则。第7条表明滥用行为违反协议目标,第8条赋予各国自主立法权,第40条采取限制竞争标准,暗含运用合理分析规则进行规制之选择。第41条重点关注救济程序有效性同时,简单提及对滥用救济程序进行规制,第50条虽规定证据审查的充分性,但主观“适当”的自由裁量拓宽了临时禁令通道。这些未能有效防范滥用救济程序。2017年1月,TRIPS协议修正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宣言》及相关决议的延续,它突出关注最不发达国家民众生存权,有助于推动滥用规制规则的变化。但与此同时,TPP协议虽在实体规制上与TRIPS协议大致相同,但却对滥用救济程序放松规制。滥用规制和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美国虽有反垄断法背景,但对滥用起初不进行反垄断审查;上世纪30年后依据本身违法规则,发展出“九不”规则严加审查;80年代后又适用合理分析规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诸多滥用行为存在合法性。《欧洲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02条确立滥用规制的竞争法基础,《第240/96号条例》、《第772/2004号条例》、《第316/2014号条例》等对接第101条第3款规定,从“三色”清单发展为核心限制及其例外,禁止范围进一步缩小,豁免机制呈现扩大化趋势。日本《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定位为保护利用,明确绝大多数利用行为具有合法性,但若行为方式或对竞争效果产生负面影响,偏离或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目标时,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审查。我国滥用立法规制散见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但总体上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对两个进阶行为区分不清。执法权分散行使,审查范围、事实标准不明,证据意识不强,法律定性、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不明,导致执法规制还处于个案阶段,对商业模式影响有限。司法上虽已初具滥用违法性排除理念,但制度设计偏于模糊,审判理念具有谦抑性,救济渠道还不够清晰,证据来源有待规范,规制作用发挥不明显。在对美国、欧盟、日本滥用规制基础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当下宜采取严谨审查态度。针对合理分析规则存在的不足,运用限制权力理念分析比例原则法律内涵,将其引入私法领域,再探讨运用比例原则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可能性、现实意义。在对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按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分别阐述具体行为的违法性因子,并对此进行初步判断;再适用比例原则进行辩证分析,判断合法性因子存在与否、能否抵消违法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建议将指南类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分解,制定行政法规,明确统一执法权,采取本身违法规则和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并规定核心限制及例外;制定配套指南,结合案例分析,具体阐述审查理念、方法。在规制及救济途径上,明确对第一进阶行为,可藉由民事诉讼在民法等私法领域进行规制;对第二进阶行为,可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行政执法等,在经济法等领域进行规制。
二、TRIPs协议商业秘密条款及其在我国实施问题浅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TRIPs协议商业秘密条款及其在我国实施问题浅论(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 |
六、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界定 |
二、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类型界定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产生原因 |
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多重属性 |
二、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扩张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类型的法律影响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 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 |
二、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劳动学说 |
三、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自然权学说 |
四、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分配正义学说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两大负面效应 |
一、 多重保护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制度冲突 |
二、 多重保护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
第二节 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产生根源 |
一、 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未统筹多重保护问题 |
二、 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价值偏向加剧了负面效应 |
第三节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与原则 |
一、 多重保护的法律性质——法律规范体的竞合 |
二、 负面效应的遏制路径——维护各类客体互补关系 |
三、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节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二节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作品与商标同时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作品与商标先后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作品同时双重保护 |
二、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专利同时双重保护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立法完善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司法完善 |
三、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执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概述 |
(一)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内涵 |
1.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概念 |
2.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特征 |
(二) 药品试验数的法律保护模式 |
1.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 |
2. 独占性法律保护模式 |
二、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 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问题 |
1. 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条件 |
2. 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存在的问题 |
(二) TRIPS-PLUS标准: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发展 |
1. TRIPS-Plus对比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发展 |
2. CPTPP协定标准:TRIPS-PLUS标准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延伸保护 |
(三) 我国关于药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问题 |
1.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 |
2.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存在的问题 |
3. CPTPP为代表的国际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趋势对我国的影响 |
三、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制度下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 美国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利益协调问题 |
1. 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在适用条件上的协调 |
2. 美国在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独占性保护调整 |
(二)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和药品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 |
1. 与专利保护协调一致性问题 |
2. 我国的专利行政信息提交抗辩问题 |
四、我国应对国际新形势下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举措 |
(一) 明确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法律模式 |
(二) 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 |
1. 完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客体 |
2. 细化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期限 |
3. 完善对特殊类型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 |
(三) 进一步提高与药品专利保护一致协调程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序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本文创新之处 |
1.2.1 对应于犯罪客体性质,探索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
1.2.2 对比刑事侦查要点与审判焦点,管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1.2.3 进行规范和司法实践比较,并紧密结合国内外法规、案例与政策 |
第2章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2.1 反不正当竞争体系下的保护 |
2.2 其他民商事法律的保护 |
2.3 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2.3.1 犯罪之二次性违法理论的现实性意义 |
2.3.2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统一性要求 |
2.3.3 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迫切需求 |
小结 |
第3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及比较研究 |
3.1 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3.1.1 以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犯罪客体 |
3.1.2 行为和结果共同作用于犯罪客观方面 |
3.1.3 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
3.2 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
3.2.1 美国 |
3.2.2 欧盟 |
3.2.3 日本 |
3.2.4 巴西 |
小结 |
第4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例分析与问题反思 |
4.1 侵犯大山公司商业秘密罪案 |
4.1.1 案件事实 |
4.1.2 法律适用 |
4.1.3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中的困境及原因反思 |
4.2 U.S.v.Lange |
4.2.1 案件事实 |
4.2.2 法律适用 |
4.2.3 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启示 |
第5章 域外可借鉴方面与反思 |
5.1 实体法适用之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要件 |
5.2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密措施 |
5.3 结语 |
参考文献 |
(4)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2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理论基础及分析 |
2.1.1 契约关系理论 |
2.1.2 侵权行为理论 |
2.1.3 产权理论 |
2.1.4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
2.2 本文的观点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 |
3.1 我国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分析 |
3.1.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1.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3.2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分析 |
3.2.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2.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第四章 国外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借鉴 |
4.1 选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原因分析 |
4.2 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2.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4.3 欧盟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3.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3.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 |
5.1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1 我国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选择 |
5.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
5.2.2 转变侵权认定的立法模式 |
5.2.3 制定我国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全球合作抗击新冠病毒蔓延的知识产权对策(下)(论文提纲范文)
三、商业秘密保护 |
(一)企业保护对策 |
1.确定本单位高价值、高风险领域。 |
2.化解与远程工作相关的风险。 |
3.限制并跟踪企业向第三方披露。 |
4.调整员工离职程序。 |
5.防范网络钓鱼信息入侵。 |
6.禁止员工在视频平台上共享或讨论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 |
(二)美国继续诬陷中国 |
(三)侵害诉讼迭起 |
四、知识产权保护 |
(一)专利保护 |
(二)商标保护 |
(三)版权保护 |
五、药品测试数据保护 |
六、反垄断监管 |
七、我国的对策与展望 |
(一)落实强制许可制度 |
(二)明确、细化、落实政府对国家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的介入使用制度 |
(三)建立开放式免费许可 |
(四)充分共享“COVID-19技术获取池”防治信息 |
(五)严格实施药品用途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借鉴FRAND原则授予基本医疗专利许可 |
(六)加强新冠疫苗的知识产权保护 |
(七)采用替代机制激励新冠病毒防治创新 |
(八)建立新冠肺炎信息平台 |
(6)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理论概述 |
2.1 专利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
2.1.1 专利权滥用的内涵 |
2.1.2 法律构成要件 |
2.2 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 |
2.2.1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 |
2.2.2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 |
2.2.3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 |
2.3 专利权滥用的内部原因 |
2.3.1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 |
2.3.2 专利权是法定之权 |
2.3.3 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 |
2.4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外部原因 |
2.4.1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空间”日益逼仄 |
2.4.2 大国竞争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利器 |
2.4.3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与贸易联姻 |
2.5 理论依据:利益平衡论 |
2.5.1 利益平衡论法律内涵 |
2.5.2 专利权滥用导致利益失衡 |
2.5.3 利益平衡论对失衡状态的调整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国内外法律现状及比较 |
3.1 国际公约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1.1 Trips协议确定后的规制情况 |
3.1.2 后Trips时代滥用规制的主要变化及趋势 |
3.2 以反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3.2.1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两条路径 |
3.2.2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基础 |
3.3 以竞争法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3.3.1 欧盟竞争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
3.3.2 欧盟竞争法体系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4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现状 |
3.4.1 立法现状 |
3.4.2 司法现状 |
3.4.3 执法现状 |
3.5 比较 |
3.5.1 对美国模式的分析 |
3.5.2 对欧盟模式的分析 |
3.5.3 对中国模式的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突出问题 |
4.1 立法方面 |
4.1.1 《专利法》缺少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缺少适用条件 |
4.1.3 《反垄断法》缺少具体指引性指南 |
4.2 司法方面 |
4.2.1 缺少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
4.2.2 反垄断法审查中证据适用不足 |
4.3 执法方面 |
4.3.1 未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4.3.2 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短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
5.1 建立滥用规制的三级立法体系 |
5.1.1 在《专利法》中引入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5.1.2 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性 |
5.1.3 出台《与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 |
5.2 完善滥用规制的司法体系 |
5.2.1 定期公布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指导性案例 |
5.2.2 在司法审查中引入经济分析法 |
5.3 完善滥用规制的执法体系 |
5.3.1 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5.3.2 丰富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队伍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对照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演进与内容概述 |
2.1 “301 条款”的形成与演进 |
2.1.1 “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 |
2.1.2 “301 条款”的立法演进 |
2.2 “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1 “一般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2 “超级301 条款”和“特别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3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301 条款”的实施 |
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1991-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梳理 |
3.2 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基础分析 |
3.2.1 从美国“主权至上”的理念分析 |
3.2.2 从联邦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分析 |
3.3 中美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之争 |
3.3.1 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的分歧 |
3.3.2 “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 |
3.3.3 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 |
3.3.4 “301 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适用受限制 |
3.4 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内容剖析 |
3.4.1 “对华301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
3.4.2 针对“对华301调查报告”内容的质疑 |
3.4.3 “301调查”暴露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不足之处 |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1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争端案”谈起 |
4.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分析 |
4.2.1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 |
4.2.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最惠国待遇 |
4.2.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关税减让 |
4.2.4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 |
4.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一般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3.1 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
4.3.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的限制 |
4.3.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措施分析 |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 |
5.1.2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 |
5.1.3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内法依据 |
5.2 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1 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2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3 必要时中国企业可在美提起诉讼 |
5.3.1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
5.3.2 诉讼中的应对思路 |
5.4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5.4.1 为扩大开放完善投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
5.4.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5.4.3 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5.4.4 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秘密在国际经济竞争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偏好分析 |
二、全球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新趋势:美欧率先走向融合 |
(一) 美欧商业秘密保护立法 |
(二) 英国商业秘密条例49 |
(三) 法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案50 |
(四) 德国保护商业秘密法 (联邦政府法律草案) 52 |
1. 商业秘密的定义 |
2. 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和例外 |
3. 权利与救济 |
4. 诉讼期间的商业秘密保护 |
(五) 其他欧盟国家 |
(六) 日本新修订《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1. 扩大刑事处罚对象的范围 |
(1) 对盗取海外存储信息的处罚 |
(2) 对窃取商业秘密未遂行为的处罚 |
(3) 对第三人的处罚 |
(4) 对离职后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5) 关于出售、进口、出口侵害商业秘密产品的刑事处罚以及民事救济程序 |
2. 加大刑罚力度 |
3. 完善民事救济程序 |
(1) 减轻原告举证负担 |
(2) 延长诉讼时效 |
(七) 韩国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
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发达国家的严峻挑战 |
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分析 |
五、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中的疑难问题 |
(一) 商业秘密保护的正当性 |
(二) 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三) 商业秘密的主体 |
(四) 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 |
(五) 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
(六) 适用除外与豁免 |
(七) 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
(八) 域外适用 |
(九) 商业秘密保护中行民刑分野与协调 |
(十) 专家辅助人与技术调查官制度 |
(十一) 其他 |
六、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结语与展望 |
(9)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总体框架与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 |
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意涵与价值 |
一、商标使用的定义 |
二、商标使用的类型 |
三、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 |
四、商标使用与商标功能 |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的划分与兼合 |
一、商标注册使用的任意性与兼合性 |
二、商标权取得制度的比较与兼容 |
第三节 商标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意义 |
一、在商标注册主义下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保护 |
二、商标使用主义下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
三、商标使用在商标取得制度中的根本作用 |
第四节 商标使用对判定商标侵权的影响 |
一、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须具备一定市场的影响力 |
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判定 |
三、侵权行为类型 |
第二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研究 |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符号学分析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显着性和识别功能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符号表彰功能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寄生性侵害具有正当性 |
四、符号商标的意指作为体现未注册驰名商标 |
第二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信誉的经济价值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承载商标使用者的信誉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优良质量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搭便车”有利于市场公平、正当竞争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适用 |
五、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有商标私权兼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第三节 混淆理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适用 |
一、商标混淆理论的概述 |
二、运用商标混淆理论解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四节 商标反淡化理论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运用 |
一、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提出 |
二、美国商标反淡化立法对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收纳 |
三、我国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态度 |
四、适用商标淡化理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思考 |
第三章 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国际协定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未注册弛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二、多边贸易协定框架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三、《欧盟商标法》 |
第二节 外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二、德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三、日本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四、英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五、法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三节 国际条约规定及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一、国际条约规定的评价与借鉴 |
二、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范与性质 |
三、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第四章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成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行政与司法实践案例及法律适用和解释 |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法律规范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
第三节 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 |
一、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共识 |
二、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分歧 |
第五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实践中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 |
二、侵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态样 |
第二节 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建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设计与思路 |
二、相关立法条文的具体完善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比较法视野下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专利权滥用概念辨析 |
第一节 专利权滥用概念界定 |
一、“伪”命题论 |
二、“正当范围+法益”论 |
三、权利行使不当论 |
四、限制竞争论 |
五、等同垄断论 |
六、与扩张标准相结合的“二阶论” |
第二节 专利权滥用与邻近概念比较 |
一、与垄断行为之比较 |
二、与诉权滥用行为之比较 |
三、与利用项下合理限制行为之比较 |
第三节 专利权滥用主要表现形态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二、协议限制行为 |
三、联合限制行为 |
第二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之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利益平衡论 |
一、利益平衡论法律内涵 |
二、专利权制度促成利益平衡 |
三、专利权滥用导致利益失衡 |
四、利益平衡论对失衡状态之调整 |
第二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一、主观恶意说 |
二、正当界限说 |
三、损害利益说 |
四、学说融合 |
五、滥用损害合法利益应受规制 |
第三节 公共政策论 |
一、公共政策定义及特征 |
二、滥用违反社会公共政策 |
三、适用公共政策论进行规制 |
第三章 专利权滥用国际公约规制实践 |
第一节 主要国际公约滥用规制的稀疏 |
一、国际公约少有规制意识 |
二、示范法则规制缺乏强制力 |
第二节 TRIPS协议滥用规制的原则性 |
一、目标项下规制的抽象性 |
二、原则项下规制的模糊性 |
三、规则博弈下规制许可限制的宣示性 |
第三节 TRIPS协议救济滥用规制的虚化 |
一、防范执法程序滥用略显单薄 |
二、临时措施通道“被”拓宽 |
三、防范救济滥用不够有力 |
第四节 后TRIPS时代滥用规制趋势 |
一、国际协议对公共健康的持续关注 |
二、TPP协议滥用规制的弱化 |
第四章 专利权滥用域外典型国家地区规制实践 |
第一节 摇摆的美国滥用规制 |
一、滥用规制之反垄断法背景 |
二、滥用规制之审查原则 |
三、滥用规制之法律基础 |
四、滥用规制执法、司法实践 |
五、摇摆的原因与趋势 |
第二节 豁免扩大化的欧盟滥用规制 |
一、专利权利用基本原则 |
二、限制专利权滥用之竞争法基础 |
三、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机制 |
四、拒绝许可例外之审查原理 |
第三节 立足利用的日本滥用规制 |
一、竞争法背景下规制嬗变历程 |
二、实质促进利用的“规制” |
三、滥用规制之特征 |
第五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立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法律法规类规制现状及问题 |
二、“准”行政规章类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三、临时禁令类规制现状及问题 |
四、相关诉讼规则规制类现状及问题 |
第二节 执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执法规制现状 |
二、执法规制问题 |
第三节 司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司法规制现状 |
二、司法规制问题 |
第六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引入比例原则 |
一、审查规则之扬弃 |
二、限制权力理念下比例原则内涵 |
三、私法领域引入比例原则之合理性 |
四、对专利权滥用引入比例原则规制之可能性、现实性 |
第二节 本身违法规则视角下违法性因子分析及判断 |
一、厘清事实标准之基础——概念界定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违法性分析及判断 |
三、协议限制竞争行为之违法性分析及判断 |
第三节 比例原则视角下合法性因子分析及判断 |
一、适当性原则适用分析及判断 |
二、必要性原则适用分析及判断 |
三、均衡性原则适用分析及判断 |
第四节 专利权滥用之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
一、立法效力位阶 |
二、立法体例和方法 |
三、执法模式 |
四、基本原则 |
五、行为性质 |
六、规制渠道及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TRIPs协议商业秘密条款及其在我国实施问题浅论(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D]. 蓝纯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研究[D]. 孙熙婕.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D]. 张雪花.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4]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D]. 孙恩静. 江南大学, 2020(01)
- [5]全球合作抗击新冠病毒蔓延的知识产权对策(下)[J]. 郑友德. 电子知识产权, 2020(05)
- [6]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D]. 庞骊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7]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D]. 李阳阳. 西北大学, 2019(04)
- [8]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J]. 郑友德,钱向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0)
- [9]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 李珍权. 厦门大学, 2018(06)
- [10]比较法视野下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沈亚岚.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