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银行犯罪的基本特点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岳毅[1](2021)在《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界定》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度应用,层出不穷的金融科技创新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造成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犯罪体系在规制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方面存在失能,进而导致我国金融市场混乱,金融犯罪案件高发。通过相关概念辨析,本文将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定义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为主)通过利用信息技术,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反复持续提供存款、贷款、中介等金融服务的活动。相较于传统金融经营行为,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跨时空性、主体多元化、法益复合化、共犯层级复杂化、行为模式异化等特点。本文结合H省S市L某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司法实务部门很难准确认定此类行为性质,出于打击目的,往往按照较重罪名处罚,罪名适用并不准确,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均不佳。在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中普遍存在新旧风险交叉融合,风险高度聚集且识别困难;前置部门法不明确,行刑界分困难;传统刑法理论失能,罪名认定困难等刑法适用疑难。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行刑衔接标准,在违法性判断方面,应当采用“质量的差异理论”对刑事违法性进行综合判断,坚持刑法独立认定的同时,兼顾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对于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制应当从积极治理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构建起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打击的完整刑事治理链条,在刑事政策方面,要结合具体的金融政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出具体解释,同时要注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例外适用,尊重由市场机制主导的网络金融创新,不轻易对该类经营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给网络金融经济创新发展留下足够的自由空间。确立合理的入罪基准则要围绕保护法益与行为方式两方面展开讨论,金融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正从“秩序”一元结构,走向“秩序、权益”二元结构,此类行为的行为方式可做两层五类划分,按照是否具有经营目的分为欺诈类与经营类,经营类再分为四种,即吸收资金类、发放贷款类、中间服务类、数据安全类,欺诈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吸收资金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经营罪;发放贷款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罪;中间服务类行为方式主要类涉及非法经营罪、洗钱罪、虚假广告罪;数据安全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针对传统刑法理论在规制网络金融违法行为时出现的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理论“扬弃”,在不作为犯罪认定中,应对网络金融平台经营者的不作为义务展开实质判断;在共犯认定中,应采“行为共同说”,强调共犯的独立性,弱化共犯的从属性,正确评价帮助犯特别是技术帮助犯的行为危害性;在被害人过错认定中,要根据不同金融参与者的特点进行分类处理。
毛威[2](2020)在《紧张理论视角下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金融活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核心,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地位,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银行则是重中之重。近年来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所谓银行从业人员犯罪,是指其内部人员违背银行管理法规及相关规定,危害国家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由于银行是重要的信用中介,其内部人员的犯罪对于金融秩序的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引发了人们对自己经济安全的担忧。因此,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这一类新兴的白领犯罪行为,纷纷立法对其进行规制。本文试图对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犯罪进行研究,通过引入紧张理论,试图分析我国银行人员犯罪的原因,以期对于银行从业人员的犯罪预防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概述,该部分对银行从业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本文的研究犯罪。同时,重点对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特征从犯罪人方面、犯罪手段方面、被害性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二部分是阐述紧张理论。该部分首先对于紧张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概括。接着论述对紧张理论及其衍生理论包括制度性失范理论、相对剥夺理论、一般紧张理论。最后阐述了紧张理论对于分析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启示。第三部分是根据紧张理论对银行从业人员犯罪原因进行分析。通过以紧张理论为切入点,分别从宏观的制度和文化,以及微观的个人职业压力三方面分析了其犯罪原因。第四部分为预防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对策。根据第三部分以紧张理论为视角对于银行从业人员犯罪原因的分析,相应地分别从宏观的制度、文化两个维度,以及微观的个人层面提出预防对策,以便有效预防银行从业人员犯罪。
张哲慧[3](2020)在《论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是指行为人破坏国家在管理银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银行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助数字化银行信息平台,使用新型技术手段,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案件涉及利用互联网银行实施财产犯罪,利用网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已然成为目前财产类犯罪案件中的常见案件类型。与传统财产类犯罪案件相比,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因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借助了互联网技术等因素,故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及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案件定性不清、多重犯罪行为下罪数认定存在差异、被害人认定及共犯认定尚有异议四个方面的问题。互联网银行使用生物认证系统,综合采用多种认证方式,如借记卡、密码以及指纹,这就可能导致行为人在利用互联网银行犯罪过程中实施多重犯罪,如窃取受害者的指纹、个人信息等,解决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不仅需要通过借助司法数据对该类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及分析,更需结合实际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剖析,明确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对2014年到2019年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进行分析表明我国网络银行犯罪案件主要涉及侵犯财产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其中网络银行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占比44.4%,主要罪名包括诈骗罪、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与普通的财产类犯罪相比,利用互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多涉及数个犯罪行为,先行为与后行为应当作为一个犯罪行为进行分析还是应当分别分析,事关对犯罪主体所实施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因此,应当准确对利用互联网银行实施的财产类犯罪案件的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定性。如果肯定先行为与后行为之间的牵连性,则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该类案件均应按照重组罪定罪论处。而行为人重罪未遂的情况下,则无法对行为人实施的轻罪犯罪行为做出有效评价。因此应当将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更为合理。在先后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行为时,应当以何种罪进行评价,则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处的阶段及被害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处分意识进行判断。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还需严格区分利用互联网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中的受害对象。从财产损失主体的角度出发对受害对象进行确定,不仅可以扞卫司法权威及法治公信力,更能够有效的对案件进行定性。除此之外,在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中,认定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应当打破传统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要求,对《刑法》第二十五条进行重新释义,即在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在无共同故意的情况下,只要先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受损主体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之间也可以成立共犯关系,而犯罪团伙内部的各角色分工在责任认定上应当着重考虑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的特点,从因果关系上确定正犯,再以正犯为中心,确定狭义共犯,对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犯罪行为人从重处罚。
史洋[4](2019)在《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机构不断抢占金融市场份额,对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银行凭借其突出优势,成为各家商业银行转型的重点,电子银行业务已经被提到了战略高度。人们的交易习惯也逐渐往线上转移,更加青睐在线办理各项业务,因此发展电子银行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农行兖州支行只有紧跟时代步伐,大力地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才能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本篇采用文献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文章主要研究了农行兖州支行发展电子银行的优势和成效,结合问卷调查,揭示和评价该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状况,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具创新性和针对性的提出了促进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该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利于提高农行兖州支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客户体验度,并为其他地市农行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提供参考。本论文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和研究成果:第一,经对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现状调查与评价,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活动已不能完全适应线上业务发展的要求,这要求其需要进一步对自身电子银行业务进行优化和改进。第二,经对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揭示,其存在线上产品不丰富、业务服务不到位、市场营销不充分、客户响应不及时、宣传推广不合理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损害了其在互联网金融营销市场上有效的竞争,甚至还可能会威胁到自身在业内的生存与发展。第三,经对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产品更新速度缓慢、服务理念认识局限、缺乏专业营销团队、任务考核机制制约、安全宣传较为欠缺是引发问题产生的主因。第四,为促进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在整体上,农行兖州支行应加快电子银行产品更新、以电子银行为载体提升新服务水平、提高员工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积极性、改善电子银行业务考核机制、加强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宣传,对症下药,以此实现自身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水平的提高。
张瀚元[5](2018)在《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网上银行突破了传统银行的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但是由于网上银行没有物理网点与客户接触,一切都要依托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且发展迅速,在法律规章制度、信息技术、金融监管等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空白,由此带来的风险不可避免的引发了一些金融事件和纠纷。要想解决网上银行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内部控制机制以及金融安全等问题,都需要运用法律制度去规制。在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网上银行的相关概念以及相关法律监管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推动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创新研究,从而促进网上银行业务等新兴银行业务的繁荣发展。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通过对现阶段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与国外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对比研究,对如何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法律对策。本文的核心观点主要包括:第一,我国应积极推进制定一部网上银行的专门性法律,同时也可以在现有行业相关法律规范中增加专门章节用以对网上银行作出规定。健全在例如物权法、合同法等其他部门法中对网上银行的专门性规定,同时应积极推进信息技术方面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定更加细致的监管规则准则以作为法规的补充,以更好的解决具体问题,这样可以使得网上银行监管更加有法可依,也能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更好的减少法律风险;第二,我国应明确网上银行监管主体及其责任。面对我国不健全的金融市场不合理的金融结构,应当通过法律的完善,推进对多部门混合监管方式的完善,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管机构体系。应通过完善立法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分工,加强不同监管主体的协调合作。第三,应以客户利益为首要监管目标。应纠正立法者价值选择上的偏差,注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以避免发生网上银行的信誉风险。网上银行准入退出应实行严格审批制,加强技术、网络安全、系统中断等外部风险监管,明确规定网上银行技术操作人员和内部员工的监管制度,从而使网上银行金融服务得到进一步完善,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能够有法可依,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通过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相结合加强操作风险监管。
王勇[6](2018)在《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犯罪变迁与刑法规制转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犯罪的观念已经从传统的"银行犯罪"阶段,经由"行业犯罪"阶段,转变为"金融领域犯罪"阶段,即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在金融犯罪的观念已经发生变革的背景之下,金融刑法也应作出相应的理念调整:一是弱化法定性、强化自体恶,二是从单边保护主义到平等保护主义。基于平等保护主义的金融刑法观,我们应致力于金融刑事法体系的协调化、金融刑事法解释的客观化、金融刑事法适用的规范化,从而实现防范金融风险与保障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并最终服务金融市场、保障金融安全乃至国家的主权。
于光耀[7](2017)在《投资银行犯罪及其侦查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资本市场为核心业务的投资银行犯罪快速增加。作为金融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投资银行犯罪代表了金融犯罪的最新趋势,具有区别于传统经济犯罪的显着特征,对公安机关侦查机制提出了挑战。为应对挑战,公安机关应建立研判与侦查预警机制,加强与"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实现惩治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
李鸿杰[8](2014)在《影子银行犯罪问题探析》文中认为受法律法规匮乏、监管力量分散、行业管理薄弱等因素影响,影子银行违法违规问题凸显,引发经济犯罪和暴力犯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侦查打击、维稳处置、法制教育等实战运作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赵玮[9](2007)在《银行欺诈犯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银行欺诈犯罪既是金融欺诈犯罪又是银行犯罪的子类,但是由于我国学界通说长期将金融欺诈犯罪与金融诈骗犯罪混为一谈,加之对银行犯罪缺乏一独立的定位,因而对于子类的银行欺诈犯罪也一直缺乏独立、系统的研究。银行欺诈犯罪是金融发展的副产品,伴随金融自由化、创新化、国际化趋势逐步加强,特别是国内银行业的完全对外开放,银行欺诈犯罪种类和形式也将逐步扩展,因此将其作为一独立研究对象,进行系统分析,实有必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银行欺诈犯罪的概念与分类进行了分析。本文从金融欺诈犯罪和银行犯罪两大上位概念界定入手,得出银行欺诈犯罪是指因在银行交易过程中或者银行管理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破坏银行秩序,情节严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这一结论。同时根据不同标准,银行欺诈犯罪可以相应分为纯正的银行欺诈犯罪和不纯正的银行欺诈犯罪、金融机构型银行欺诈犯罪、金融客户型欺诈犯罪和综合型欺诈犯罪、银行管理中的欺诈犯罪和银行交易中的欺诈犯罪。本文第二部分在对银行欺诈犯罪立法演变进行梳理基础上,重点从立法理念、罪名设置、刑罚配置三个方面对立法进行了评价。本文认为,目前主导银行欺诈犯罪立法的是金融管理本位和单一刑事主义这两大滞后的理念,而在这两大理念指引下,立法在罪名设置上具有片面性和失正性,在刑罚配置上具有刑罚整体趋重和刑种结构失衡等诸多弊端。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对银行欺诈犯罪的罪名设置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罪名设置立法完善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刑法典规定与附属刑法规定三对范畴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增设“欺诈披露银行信息罪”、“欺诈逃废金融债务罪”、调整“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规制界限和“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等诸多立法建言。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银行欺诈犯罪的刑罚配置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从刑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出发,提出刑罚整体轻缓是银行欺诈犯罪刑罚配置的总体思路。并结合银行欺诈犯罪的特点,着重对罚金刑和资格刑立法设置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宫路[10](2006)在《网上银行安全与犯罪研究》文中指出
二、当前我国银行犯罪的基本特点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我国银行犯罪的基本特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现状 |
2.1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现状分析 |
2.2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界定 |
2.2.1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概念辨析 |
2.2.2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特征分析 |
第三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适用疑难分析 |
3.1 基于典型样本H省S市L某案件的展开 |
3.2 对“XL平台”经营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3.3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适用疑难 |
3.3.1 风险高度聚集,风险识别困难 |
3.3.2 行政监管失灵,行刑界分困难 |
3.3.3 传统理论失能,罪名界定困难 |
第四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刑法规制反思 |
4.1 部门法衔接视野中的金融领域网络经营行为违法性判断 |
4.1.1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区分 |
4.1.2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衔接 |
4.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法适用理念 |
4.2.1 积极治理主义的刑法立场 |
4.2.2 刑事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关系 |
4.2.3 基于刑事政策的例外适用 |
第五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合理界定 |
5.1 入罪基准的合理确立 |
5.1.1 法益分析 |
5.1.2 行为方式分析 |
5.2 罪名认定的准确选择 |
5.3 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 |
5.4 传统共犯理论的适用困境 |
5.5 信息边缘群体被害人过错之否定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紧张理论视角下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概述 |
1.1 相关基本概念 |
1.1.1 银行从业人员 |
1.1.2 银行从业人员犯罪 |
1.2 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特征 |
1.2.1 犯罪人方面 |
1.2.2 犯罪手段方面 |
1.2.3 被害性方面 |
2 紧张理论的引入——作为分析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现象的工具 |
2.1 紧张理论诞生的历史背景 |
2.2 紧张及其衍生理论的主要观点 |
2.2.1 默顿的紧张理论 |
2.2.2 梅斯勒-罗森菲尔德模式:制度性失范理论 |
2.2.3 相对剥夺感理论 |
2.2.4 一般紧张理论 |
2.3 紧张理论的评价 |
2.4 紧张理论对于分析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启示 |
3 紧张理论视角下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犯罪原因分析 |
3.1 外部社会控制的弱化与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不足 |
3.1.1 外部社会控制的弱化 |
3.1.2 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不足 |
3.2 价值观念危机导致越轨行为 |
3.2.1 心理需求的不合理 |
3.2.2 银行从业人员相对剥夺感的生成 |
3.2.3 伦理道德的失范 |
3.3 银行从业人员的个人压力 |
3.3.1 压力对越轨行为的影响 |
3.3.2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压力的生成 |
4 紧张理论视角下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预防对策 |
4.1 制度层面 |
4.1.1 促进银行内部公平正义,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
4.1.2 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压缩金融犯罪空间 |
4.1.3 加强多方位监督管理,扩张金融犯罪调查权 |
4.1.4 优化社会控制效能,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
4.2 文化层面 |
4.2.1 完善银行合规文化建设,谨防银行亚文化侵蚀 |
4.2.2 关注员工心理健康,营造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氛围 |
4.2.3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文化健康发展 |
4.3 个人层面 |
4.3.1 学会适应环境与压力管理 |
4.3.2 加强道德与业务学习,提升个人能力和素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行为概述 |
(一)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行为与财产犯罪 |
(二)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的特征 |
(三)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与其他网络犯罪的异同 |
二、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司法数据分析 |
(一)多重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问题 |
(二)案件定性问题 |
(三)被害人认定问题 |
(四)共犯及责任认定问题 |
三、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件的认定路径 |
(一)多重犯罪行为下的罪数认定 |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
(三)从受损主体角度确定被害人 |
(四)共犯行为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电子银行 |
2.1.2 互联网金融 |
2.1.3 产品活跃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产业发展理论 |
2.2.2 竞争优势理论 |
2.2.3 成本收益理论 |
2.2.4 金融创新理论 |
3 农行兖州支行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的现状 |
3.1 农行电子银行业务概况 |
3.1.1 农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
3.1.2 农行电子银行业务产品种类 |
3.2 农行兖州支行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的优势 |
3.2.1 产品优势 |
3.2.2 政策优势 |
3.2.3 客户优势 |
3.3 农行兖州支行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成效 |
3.3.1 提高了客户体验度 |
3.3.2 提高了兖州支行核心竞争力 |
3.3.3 助推了企业转型升级 |
3.3.4 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 |
4 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环境分析与评价 |
4.1 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环境分析 |
4.1.1 宏观环境分析 |
4.1.2 行业环境分析 |
4.2 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优势与劣势的比较分析 |
4.2.1 比较对象介绍 |
4.2.2 优势比较分析 |
4.2.3 劣势比较分析 |
4.2.4 分析结论 |
4.3 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现状调查与分析 |
4.3.1 问卷设计、发放与回收 |
4.3.2 被调查对象特征 |
4.3.3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了解程度 |
4.3.4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吸引程度 |
4.3.5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信任程度 |
4.3.6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满意程度 |
4.4 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现状评价 |
5 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
5.1 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
5.1.1 线上产品不丰富 |
5.1.2 业务服务不到位 |
5.1.3 市场营销不充分 |
5.1.4 客户响应不及时 |
5.1.5 宣传推广不合理 |
5.2 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主要问题的原因 |
5.2.1 产品更新速度缓慢 |
5.2.2 服务理念认识局限 |
5.2.3 缺乏专业营销团队 |
5.2.4 任务考核机制制约 |
5.2.5 安全宣传较为欠缺 |
6 促进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 |
6.1 加快电子银行产品更新 |
6.1.1 扩宽向总行提交产品优化建议的渠道 |
6.1.2 推出只有在电子渠道才能购买的差异化投资产品 |
6.1.3 打造丰富的电子银行产品系列 |
6.2 以电子银行为载体提升新服务水平 |
6.2.1 大力实施电子银行业务配套服务 |
6.2.2 提供以电子银行为渠道的农行社交服务 |
6.2.3 打造电子银行区域性生产消费联盟服务 |
6.2.4 开展六走进服务活动 |
6.3 提高员工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积极性 |
6.3.1 加强学习培训 |
6.3.2 组建电子银行营销团队 |
6.3.3 发动机关人员参与营销 |
6.4 改善电子银行业务考核机制 |
6.4.1 合理分解任务目标 |
6.4.2 设置合理的奖惩机制 |
6.4.3 建立营销人员长期责任制 |
6.4.4 重点考核电子银行活跃率指标 |
6.5 加强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宣传 |
6.5.1 开展电子银行安全性讲座 |
6.5.2 建立异常交易预警机制 |
6.5.3 构建主题营销场景宣传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2.1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相关概念 |
2.2 网上银行监管的内容及风险分析 |
2.3 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意义 |
2.4 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立法现状 |
3 国外网上银行监管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
3.1 国外网上银行立法现状 |
3.1.1 美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
3.1.2 英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
3.1.3 德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
3.2 国外网上银行监管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网上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
4.1.1 立法层次低且无专门性立法 |
4.1.2 相关配套法规不完善 |
4.1.3 缺乏专门性部门规章 |
4.2 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
4.2.1 监管主体分工不明确 |
4.2.2 监管目标轻视客户利益 |
4.2.3 网上银行市场准入退出监管不严格 |
4.2.4 对操作风险的监管制度落后 |
5 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健全基本法律法规 |
5.1.1 健全专门性立法及行业相关立法 |
5.1.2 完善配套法规及部门管理法规 |
5.1.3 制定和完善专门性部门规章 |
5.2 完善网上银行监管制度 |
5.2.1 明确监管主体及责任 |
5.2.2 以客户利益为首要监管目标 |
5.2.3 网上银行准入退出实行严格审批制 |
5.2.4 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相结合加强操作风险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犯罪变迁与刑法规制转向(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走进互联网时代:金融犯罪的观念变迁史 |
(一) “银行犯罪”阶段 |
(二) “行业犯罪”阶段 |
(三) “金融领域犯罪”阶段 |
二、观念变迁之下的金融刑法理念调整 |
(一) 弱化法定性, 强化自体恶 |
(二) 从单边保护主义到平等保护主义 |
三、基于平等保护观的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 |
(一) 金融刑事法体系的协调化 |
(二) 金融刑事法解释的客观化 |
(三) 金融刑事法适用的规范化 |
(7)投资银行犯罪及其侦查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投资银行犯罪及其刑法罪名 |
三、投资银行犯罪的特征 |
(一)同一犯罪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承担多种角色,法律关系复杂 |
(二)犯罪内容涵盖领域广泛,不断涌现新的犯罪形式 |
(三)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犯罪手段呈现高精尖特征 |
四、投资银行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
(一)经侦民警的会计资料勘查能力较弱 |
(二)经侦民警缺乏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
(三)经侦部门资金查控效率与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
(四)经侦部门缺乏与监管部门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 |
五、投资银行犯罪侦查机制与策略 |
(一)经侦民警应加强会计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
(二)经侦部门应建立研判与侦查预警机制 |
(三)经侦部门应加强同监管部门配合 |
(四)经侦部门应加强金融信息技术的创新,提升资金查控效率与质量 |
(五)经侦部门应惩治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 |
(8)影子银行犯罪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
二、影子银行的现状 |
(一)监管法律匮乏 |
(二)监管力量分散 |
(三)行业自律薄弱 |
三、影子银行犯罪的类型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二)集资诈骗罪 |
(三)高利转贷罪 |
(四)洗钱罪 |
(五)赌博罪 |
(六)暴力犯罪 |
四、影子银行犯罪的的危害 |
(一)扰乱金融秩序 |
(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
五、防范影子银行犯罪的建议 |
(一)完善监管立法 |
(二)健全监测预警机制 |
(三)健全侦查打击机制 |
(四)健全维稳处置机制 |
(五)健全法制教育机制 |
(9)银行欺诈犯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银行欺诈犯罪的概念与分类 |
(一) 银行欺诈犯罪的概念 |
(二) 银行欺诈犯罪的分类 |
二、银行欺诈犯罪立法的演变与评价 |
(一) 立法演变 |
(二) 立法评价 |
三、银行欺诈犯罪罪名设置的立法完善 |
(一) 罪名设置需要厘清的三对关系 |
(二) 新增罪名之设置 |
(三) 既有罪名之调整 |
四、银行欺诈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完善 |
(一) 整体轻缓——刑罚配置的总体思路 |
(二) 罚金刑配置的立法完善 |
(三) 资格刑配置的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网上银行安全与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当前网上银行犯罪模式及特点分析 |
二、防范措施与对策 |
1. 网上银行犯罪的技术防范对策 |
2. 网上银行犯罪的侦查控制对策 |
四、当前我国银行犯罪的基本特点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界定[D]. 岳毅.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2]紧张理论视角下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研究[D]. 毛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论利用网络银行实施财产类犯罪的司法认定[D]. 张哲慧. 吉林大学, 2020(08)
- [4]农行兖州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研究[D]. 史洋.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1)
- [5]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瀚元.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8(01)
- [6]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犯罪变迁与刑法规制转向[J]. 王勇. 当代法学, 2018(03)
- [7]投资银行犯罪及其侦查策略研究[J]. 于光耀. 净月学刊, 2017(01)
- [8]影子银行犯罪问题探析[J]. 李鸿杰. 公安研究, 2014(06)
- [9]银行欺诈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 赵玮. 山东大学, 2007(03)
- [10]网上银行安全与犯罪研究[J]. 宫路. 商场现代化, 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