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中招投标行为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蕾[1](2021)在《关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模式的几点思考》文中认为招投标行业的电子化,从传统的软件工程,包括出售工具软件,逐渐演变为提供产品和服务,进而给客户提供价值。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监察部、住建部等8部委联合出台的《电子招标投标法》和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提出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由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
董娜[2](2021)在《大数据技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中的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其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我国自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以来,得到了巨大的成效,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建筑工程招投标主体各方的公平公正,增强了招投标流程的透明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尤其是围标串标行为依然层出不穷,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虽然国家也很重视围标串标这个问题的治理,并且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因为其隐蔽性比较强,国家在监管的某些方面存在一些漏洞,给投标方可乘之机,至今为止都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在我国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依然停留在传统审计的阶段,通常利用招标书,投标书等文本资料来进行审计,这种审计方式在对招投标过程中进行围标串标审计是存在限制的,因为产生围标串标这种行为牵扯到的利益比较多,产生的数据信息比较庞大,审计证据的搜集比较困难,利用传统审计模式无法都所有投标人的历史数据综合比对,因此无法快速认定建筑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在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掌握的数据信息越多越全面,成功的概率也就越大。在当下社会,传统的审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审计需求,大数据技术不仅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更加全面的收集审计数据,而且还会帮助审计人员对搜集到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快速分析结果,提高审计工作成效。审计人员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时,就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收集到关于招投标过程尽可能多的数据信息,例如,投标标人过往的投标经历,网页浏览痕迹等等,这些都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依据。本文主要是围绕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在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书籍等资料的基础上,对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审计内容进行整理,得出围标串标审计的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困难的审计难点,然后通过大数据技术构建关于复杂网络,利用Louvain算法分析社团中的社团结构,再对复杂网络的分析指标进行计算,综合分析出招投标过程涉嫌围标串标的最大嫌疑人,解决审计难点。最后再用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舒泽宇[3](2020)在《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建设研究 ——以Y县S镇纪委为例》文中指出随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打虎”掀起小高潮,群众对身边的“微腐败”更加痛恨。乡镇纪委是直接面对群众,直接监督村(居)两委干部的,其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直接影响到群众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是否稳固。故而如何提升乡镇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对于进一步解决乡镇层面的腐败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群众的幸福感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本文在梳理公共权力异化及制约等理论的基础上,以Y县S镇纪委为例,运用文献分析、个案研究以及话语分析、对比法等方法对乡镇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建设进行了深层次地分析和论证。通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历,探讨乡镇纪委面临的难题,深究其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论文研究发现,乡镇纪委队伍建设有待优化,存在监督同级党委缺位,督办工作越位,问责他人错位的情况,在执纪、处理信访及预防违纪等方面能力稍显不足。因此本文研究认为,当下正值脱贫攻坚收官战、疫情防控阻击战以及扫黑除恶攻坚战最吃紧的时候,提高乡镇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能力,有助于净化基层生态,为打赢这三场硬仗保驾护航。根据上述发现,本研究认为,加强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建设应:(1)通过配强乡镇纪委书记、选拔专业人才、核定干部编制、干部挂职锻炼、在纪委系统内流动等方式来优化乡镇纪委队伍结构;(2)通过创新监督体制、把握监督内容、与县纪委协调、严格落实监督责任、上级保障经费来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3)通过出台配套法规、厘清监督范畴、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机制、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来强化督办能力;(4)通过理论武装头脑、强化实战能力、创新片区执纪机制、开放更多权限、厘清亲属关系等方面来提升执纪能力;(5)通过加大乡镇纪委书记的交流、加强警示教育、开展回访教育、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锤炼纪委干部政治品格来强化问责成效;(6)通过落实“三务”公开、建立下村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合规反馈案情、用好两支队伍等方式提升处理信访能力;(7)通过关注重点领域及关键少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讲好家风故事,落实零接待等方式来加强源头预防能力。本文的不足主要在地域局限上,笔者仅仅在Y县S镇纪委工作过。当然本文的研究成果对乡镇纪委未来的发展方向有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卢岩[4](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孟庆鹭[5](2020)在《浅析信息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文中认为结题报告编号:JKY10595时间:2019年6月——2020年10月1.选题的意义、价值和理论支持1.1选题的理论意义我国社会发展形势,在日渐深入的信息化技术的带动下,越来越完善,计算机交易管理系统以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已经应用在各个领域中,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特别是在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各个业务环节都能依靠计算机辅助系统的作用,开展系统整体的标准化运行,不仅能够保证招投标管理三公标准,还能对具体交易中据有的风险进行及时的规避和治理,为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科学帮助。
王雨祥[6](2020)在《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控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的完善,政府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的投资额也在不断增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占建设市场的份额也在不断扩大。然而,对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其建设资金一般来源于财政拨款或政府担保融资,由于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制约了工程项目从决策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成本的支出和使用。影响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因素有很多,如领导决策、财政预算、国家政策、行政执行等因素。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有限的财政预算分配出合理的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并对各阶段影响工程成本的因素合理控制,使得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发挥出最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以政府性投资工程成本控制为研究对象,根据国外对该类工程的成本控制研究经验和我国现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特点,分析我国对该类工程实行成本控制的方向,并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作为成本控制的角度分析各个阶段的成本影响因素并提出合理性建议。目前,我国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成本管理体系,相关理论和方法缺乏创新性和实用性,导致财政资金滥用,国有资产流失,不仅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压力,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政府性投资工程管理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政府缺乏主体地位,成本控制意识不强,缺乏对项目全过程的成本控制等。本文论述了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控制面临的问题和亟需采取的措施,对项目建设各阶段的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干预,并且强调对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来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建立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建设管理体系和成本控制体系,以达到节约资金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另外,本文引入政府性投资工程具体案例,分析该类政府性投资工程成本构成要素及各阶段成本的影响因素和成本控制措施,强调对于政府性投资工程政府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进行成本控制。针对政府性投资工程成本控制的影响因素和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得出关于此类工程成本控制的几点建议。本文主要研究对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对项目全过程成本控制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性建议,探索积极的成本控制模式和成本考核方法。成本控制不仅可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且还可以提高政府对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能力,以及所投资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王波[7](2020)在《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步入转型发展的新时期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在经历速度变化、能源结构转换的深刻调整,对深化政府采购形式改革、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强化支出控制和管理、硬化政府预决算约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公共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等一系列新情况,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与困难。本文以T市为例,介绍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现状、取得的成效。阐述了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从而不断加速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进程。
胡乐乐[8](2020)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研究 ——以温州市P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从20世纪末开始,中国公共资源交易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集中交易、集成交易再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发展过程。在这一发展中,始终并行着两个主导性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个是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导,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法规体系;另一个是以财政部为主导,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通用货币和服务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解决制度设计和两套法律法规体系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冲突矛盾,特别是解决多头分散监管所带来的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不高,腐败时有发生等问题,近年来,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探索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仍然存在着监管乏力、资源共享困难、交易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改革进程。因此,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总结经验,深入分析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对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根除腐败,维护经济社会得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阐述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涵义及重要性,借鉴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等理论,通过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和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图景式地阐述了温州市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运行情况,分析当前温州市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改革经验及成效,并对平台管理运行中出现的如职责划分不清、监管不到位、交易过程不规范等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措施,为完善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进而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效管理,提出政策参考。
闫勇[9](2020)在《招投标在建筑工程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打造优秀企业形象,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工作,优化资金成本。招投标业务作为经济管理工作中关键环节之一,文章基于招投标在建筑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展开论述,分析现状问题,提出几点相关对策,以供参考。
韩伟[10](2019)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的物流行业已经进入了“第三方物流”时代,第三方物流是一体化、系统化、个性化的新型商业服务模式,起源于企业物流业务的外包需求。然而与西方国家的第三方物流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不同,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仍处于起步期,不仅理论与实务对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认识,立法对第三方物流的调整也表现出碎片化、立法层级低、针对性不强的缺陷。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调整出发,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复合性、信息性、程式性与专属性属于商事合同,且民、商法调整在基本原则、主体规则、行为规则、责任规则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所以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调整应当由商法完成。围绕合同的要素以及不同阶段进行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及与其相关的现行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和法律完善需求昭然若揭。第一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是竞争缔约和附和缔约。其中竞争缔约是以竞争方式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竞争缔约主要采取的是招标与投标方式,对此《合同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则都无法满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需求。附和缔约是以格式条款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对此,《合同法》在格式合同使用人、格式合同缔约过程与结果、“格式之战”等规定上都存在不足。第二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基本上都是涉他合同,且往往既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于这类合同,检验、履行标准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以及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义务,当前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开放性与继续性的特点,所以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完善,立法应当从提高效率和尊重商业判断两方面入手。第四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诸多共性,但是在预告解除、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等规则方面,第三方物流合同需要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尤其是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之中应当被限制适用。第五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终止需要重点解决交易习惯与民事一般法存在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关注交互计算规则的适用。第六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从归责原则、责任制度形式、赔偿范围、责任赔偿限制到责任期间都存在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体系是独立的商事责任体系。对于当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理论上存在制定单独的《第三方物流法》、对现有法律规范逐一完善、在《合同法》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三种立场,其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应当是最佳选择。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出发,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的完善等几个方面。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中招投标行为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中招投标行为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模式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是否适合以Saa S模式推广 |
二、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竞争壁垒在哪 |
1. 品牌价值和公信力。 |
2. 替换成本。 |
3. 更细分的领域。 |
4. 地方或行业政策。 |
三、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盈利模式是怎样的 |
(2)大数据技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大数据环境下审计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2 招投标审计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理论 |
2.1.1 招投标相关概念 |
2.1.2 建筑工程招投标内涵 |
2.2 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相关理论 |
2.2.1 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相关概念 |
2.2.2 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的内涵 |
2.3 大数据技术相关理论 |
2.3.1 大数据技术相关概念 |
2.3.2 大数据技术的特点和优势 |
2.4 大数据审计相关理论 |
2.4.1 大数据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 |
2.4.2 大数据审计流程 |
2.5 其他相关理论 |
2.5.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5.2 博弈论 |
2.5.3 系统论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现状分析 |
3.1 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及主要存在问题 |
3.1.1 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
3.1.2 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
3.2 围标串标 |
3.2.1 建筑工程围标串标定义 |
3.2.2 建筑工程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
3.2.3 建筑工程围标串标审计难点分析 |
3.3 大数据技术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可行性和启发 |
3.3.1 大数据技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应用的可行性 |
3.3.2 大数据技术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的重要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大数据技术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的优化 |
4.1 优化手段分析 |
4.2 复杂网络 |
4.2.1 复杂网络的概念及特征 |
4.2.2 复杂网络的分类 |
4.2.3 复杂网络的邻接矩阵表示 |
4.3 构建投标人复杂网络 |
4.4 分析社团结构——louvain算法 |
4.4.1 Louvain算法发现社团结构 |
4.5 社团指标分析 |
4.5.1 模块度分析 |
4.5.2 聚类系数分析 |
4.5.3 强弱社团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案例分析 |
5.1 复杂网络构建 |
5.1.1 数据来源 |
5.1.2 建立初始复杂网络 |
5.2 分析复杂网络中的社团结构 |
5.2.1 Louvain算法进行社团发现 |
5.3 社团结果特征检测 |
5.4 复杂网络围标串标分析模型 |
5.4.1 围标串标评价模型建立 |
5.4.2 评价指标结果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3)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建设研究 ——以Y县S镇纪委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纪检监察机关与垂直化管理 |
1.3.2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与队伍建设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访谈法 |
1.4.4 对比法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创新点 |
1.5.2 本文不足 |
2 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监督 |
2.1.2 执纪 |
2.1.3 问责 |
2.2 公共权力 |
2.2.1 公共权力的异化 |
2.2.2 公共权力的制约 |
3 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现状:以Y县S镇为例 |
3.1 典型案例分析 |
3.1.1 优亲厚友案例分析 |
3.1.2 套取资金案例分析 |
3.2 乡镇纪委监督执纪的一般做法 |
3.2.1 对乡、村干部监督的一般做法 |
3.2.2 对普通党员监督的一般做法 |
3.2.3 执纪的一般做法 |
3.3 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成效 |
4 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分析:以Y县S镇为例 |
4.1 乡镇纪委的组织结构分析 |
4.1.1 江西省Y县乡镇场纪委概况 |
4.1.2 Y县S镇纪委组织结构分析 |
4.2 乡镇纪委的监督同级党委能力分析 |
4.2.1 监督同级党委“缺位” |
4.2.2 监督同级党委“缺位”原因分析 |
4.3 乡镇纪委督办能力分析 |
4.3.1 乡镇纪委督办业务“越位”的表现 |
4.3.2 乡镇纪委督办业务“越位”的原因分析 |
4.4 乡镇纪委执纪能力分析 |
4.4.1 乡镇纪委执纪水平不高的表现 |
4.4.2 乡镇纪委执纪水平不高的原因 |
4.5 乡镇纪委问责能力分析 |
4.5.1 履行问责职责“错位”表现 |
4.5.2 履行问责职能“错位”原因分析 |
4.6 乡镇纪委信访处理能力分析 |
4.6.1 乡镇纪委受理信访举报面临的困境 |
4.6.2 乡镇纪委受理信访举报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
4.7 乡镇纪委源头预防能力分析 |
4.7.1 乡镇纪委源头预防效果不佳的表现 |
4.7.2 乡镇纪委源头预防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
5 提升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能力的若干建议 |
5.1 优化纪委队伍结构 |
5.1.1 配强纪委书记 |
5.1.2 选拔专业人才 |
5.1.3 核定干部编制 |
5.1.4 干部挂职锻炼 |
5.1.5 纪委内部流动 |
5.2 有效监督同级党委 |
5.2.1 创新监督体制 |
5.2.2 把握监督内容 |
5.2.3 加强沟通协调 |
5.2.4 落实监督责任 |
5.2.5 上级保障经费 |
5.3 不断强化督办能力 |
5.3.1 出台配套法规 |
5.3.2 厘清监督范畴 |
5.3.3 建立协调机制 |
5.3.4 争取党委支持 |
5.3.5 敢于提出建议 |
5.4 提升执纪工作质效 |
5.4.1 理论武装头脑 |
5.4.2 强化实战能力 |
5.4.3 创新片区执纪 |
5.4.4 开放更多权限 |
5.4.5 厘清亲属关系 |
5.5 巩固提升问责成效 |
5.5.1 异地交流任职 |
5.5.2 加强警示教育 |
5.5.3 开展回访教育 |
5.5.4 善用“四种形态” |
5.5.5 锤炼政治品格 |
5.6 提升处理信访能力 |
5.6.1 阳光晾晒“三务” |
5.6.2 建立下村机制 |
5.6.3 化解矛盾纠纷 |
5.6.4 合规反馈案情 |
5.6.5 用好两支队伍 |
5.7 加强源头预防能力 |
5.7.1 关注重点领域 |
5.7.2 关注关键少数 |
5.7.3 “零接待”成常态 |
5.7.4 开展专项整治 |
5.7.5 讲好家风故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浅析信息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选题的意义、价值和理论支持 |
1.1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选题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
1.3课题研究的理论支撑 |
1.4相关概念的界定 |
2.课题研究的思路、目标和具体内容 |
2.1课题研究思路 |
2.2课题研究目标 |
2.3课题研究内容 |
3.课题研究成果 |
4.几点思考 |
(6)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评析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及成本控制相关理论 |
2.1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概念、种类与特点 |
2.1.1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概念 |
2.1.2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种类 |
2.1.3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特点 |
2.2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的概念、特点及构成 |
2.2.1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概念 |
2.2.2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的特点 |
2.2.3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的构成 |
2.3 .成本控制理论 |
2.3.1 成本控制概念 |
2.3.2 成本控制内容 |
2.3.3 成本控制原则 |
2.4 价值工程及PDCA循环管理理论 |
2.4.1 价值工程概念 |
2.4.2 价值工程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
2.4.3 PDCA循环管理理论 |
2.4.4 PDCA循环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
第三章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
3.1 决策阶段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
3.2 设计阶段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
3.3 招投标阶段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
3.4 施工阶段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
3.5 竣工结算阶段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
第四章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控制流程及措施 |
4.1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任务与流程 |
4.1.1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任务 |
4.1.2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流程 |
4.2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控制流程 |
4.3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成本控制措施 |
4.3.1 决策阶段成本控制措施 |
4.3.2 设计阶段成本控制措施 |
4.3.3 招投标阶段成本控制措施 |
4.3.4 施工阶段成本控制措施 |
4.3.5 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措施 |
第五章 案例分析 |
5.1 项目简介 |
5.2 项目组织管理形式 |
5.3 项目成本构成与分析 |
5.4 项目价值工程分析 |
5.5 项目成本管理PDCA循环 |
5.6 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
5.7 项目成本控制管理过程 |
5.8 项目成本控制改进建议 |
5.9 项目成本控制的启示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进一步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归纳演绎法 |
四、研究内容与思路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核心概念 |
(一)政府采购 |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 |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目标 |
三、基本理论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寻租理论 |
(三)公共支出理论 |
第二章 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现状及取得的成效 |
一、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现状 |
(一)T市简介 |
(二)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现状 |
二、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取得的成效 |
(一)网上直购平台管理有序化 |
(二)采购过程高效化 |
(三)监督精准化 |
第三章 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
一、采购体制不规范 |
二、平台建设不健全 |
(一)开放共享程度低 |
(二)功能性不完备 |
(三)价格监管空缺 |
(四)配套机制不衔接 |
三、监督管理不全面 |
(一)对于供应商的监督 |
(二)对于代理机构的监督 |
(三)对于评审专家的监督 |
(四)对于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
四、采购队伍不完善 |
(一)采购认识不到位 |
(二)采购人员水平偏低 |
(三)采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 |
五、信息不透明,信息孤岛问题严重 |
第四章 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缺失 |
(一)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托 |
(二)顶层设计存在漏洞 |
(三)问责和惩处机制有待完善 |
二、政采平台建设存在缺陷 |
(一)电子化标准不统一 |
(二)信息公开滞后 |
(三)数据分析辨别水平低 |
(四)售后保障不健全 |
(五)商品品目限制 |
三、监督管理体制不成熟 |
(一)监管责任不明确 |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 |
(三)绩效管理制度缺乏 |
(四)外部监督严重缺位 |
四、采购队伍建设不足 |
(一)管理队伍不健全 |
(二)专业化人才匮乏 |
(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
五、现行管理模式存在问题 |
(一)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
(二)多头管理权责不明 |
(三)程序运转存在“真空区” |
(四)程序合法掩盖了结果的瑕疵 |
第五章 推进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相关建议 |
一、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依法采购 |
(一)完善法规、规章制度 |
(二)完善制度建设 |
(三)执行采购领域联合惩戒机制 |
二、严格流程要求,做到规范采购 |
(一)理清管理体制 |
(二)规范评标方式 |
(三)加强采购平台建设 |
三、健全监督机制,引导廉洁采购 |
(一)形成监督合力 |
(二)实现全程监督 |
(三)构建科学化的绩效评估体系 |
四、优化人才队伍,凸显高效采购 |
(一)科学配备人才资源 |
(二)加强培训力度 |
(三)加强作风建设 |
五、依托大数据技术,推动创新采购 |
(一)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决策水平 |
(二)促进信息公开,加速监督改革 |
(三)深化大数据应用,提高政采质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研究 ——以温州市P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理论概述 |
2.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概念界定 |
2.1.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涵义 |
2.1.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重要性 |
2.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理论基础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3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
3.1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历史沿革 |
3.2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现状 |
3.2.1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变革 |
3.2.2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建设取得的成效 |
4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调查研究 |
4.1 问卷设计及回收 |
4.2 调查结果分析 |
5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问题及成因 |
5.1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中的问题 |
5.1.1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法规冲突 |
5.1.2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及职责划分不清 |
5.1.3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公众参与低 |
5.1.4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不规范,不透明 |
5.1.5 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不高 |
5.2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
5.2.1 主体及各行为人的利益冲突 |
5.2.2 法律制度不健全 |
5.2.3 职能定位不清晰 |
5.2.4 管理制度不完善 |
5.2.5 技术水平滞后 |
6 健全与完善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对策 |
6.1 强化对主体及利益相关者的思想教育及制度约束 |
6.2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
6.3 合理划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
6.4 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
6.4.1 调整职能,实现集中监管 |
6.4.2 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社会监督影响力 |
6.4.3 打造网上智慧立体化监管平台 |
6.5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
6.5.1 加快信用档案建设 |
6.5.2 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
6.6 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化水平 |
6.6.1 顺应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
6.6.2 依托科技,打造“网上远程虚拟开标室”的新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招投标在建筑工程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筑工程经济管理中的招投标行为 |
二、建筑工程经济管理中招投标行为的重要性分析 |
(一)合理报价,减少不正当竞争关系 |
(二)提高建筑企业经济管理水平 |
(三)减少建筑企业的经营成本费用 |
(四)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
(五)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横向合并 |
(六)提升建筑市场的管理效率 |
(七)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
(八)提高成本测算与辨别技术水平 |
三、结语 |
(10)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意义与切入点 |
二、第三方物流概念的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与民商法律调整的差异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商事合同 |
第二节 民商法调整差异的理论渊源 |
一、民商分立:偶然抑或必然 |
二、营利性:商法的核心特征 |
第三节 民、商法调整的具体差异 |
一、营利目标与市民生活区分下的法律原则差异 |
二、职业商人与一般市民区分下的主体规则差异 |
三、营业活动与一般法律行为区分下的行为规则差异 |
四、交易秩序保障与私法自治维护区分下的责任规则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 |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独特性 |
一、以招投标为竞争方式 |
二、招投标过程具有程序性、技术性和有偿性 |
三、合同的成立条件与无效的法定情形具有特殊性 |
四、竞争缔约中的先合同义务独具特色 |
五、竞争缔约中的担保机制具有特殊性 |
六、竞争缔约须关注第三人保护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调整的不足 |
二、《招标投标法》立法理念与第三方物流合同存在差异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独特性 |
一、缔约主体都是商主体 |
二、名为格式条款实为个别协议 |
三、存在“格式之战” |
第五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局限性 |
一、与格式合同使用人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二、与格式合同缔约过程及结果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三、与“格式之战”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
二、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涉他合同的履行 |
第二节 涉他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独特性 |
一、涉及第三人是合同履行的基本特征 |
二、合同的第三人是集合体 |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动态性、持续性与技术性 |
四、合同的关系结构中可能存在第四关系 |
五、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条款解释具有特殊性 |
六、合同的履行障碍具有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局限性 |
一、检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二、履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三、第四关系双方之间的义务如何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概述 |
一、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含义 |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及效力 |
三、合同转让的要件及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独特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的独特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转让的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局限性 |
一、简约化问题 |
二、商业判断或者说商法思维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类型 |
二、合同解除制度辨析 |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独特性 |
一、合同解除具有外部性、程序性、复杂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允许预告解除但限制任意解除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应区分民商事合同 |
二、《合同法》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 |
三、《合同法》还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的非任意解除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
一、合同终止的含义 |
二、合同终止的类型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独特性 |
一、合同终止中存在民事一般法与商事交易惯例的冲突问题 |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具有多样性 |
三、合同存在部分终止的情形 |
四、合同终止中存在交互计算的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局限性 |
一、交互计算规则的空白 |
二、交易习惯的忽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分类 |
一、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商事责任的分类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民事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歧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严格责任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制度形式 |
一、责任主体的分歧与选择 |
二、责任标准的分歧与选择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赔偿限制 |
第五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期间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法律规定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应然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 |
一、物流合同法律规则的碎片化 |
二、现有规则特别是《合同法》的商事属性不足 |
第二节 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调整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 |
一、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 |
二、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 |
三、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 |
四、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 |
五、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 |
六、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 |
七、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 |
八、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中招投标行为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模式的几点思考[J]. 刘蕾. 中国招标, 2021(08)
- [2]大数据技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审计中的应用研究[D]. 董娜. 吉林建筑大学, 2021
- [3]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建设研究 ——以Y县S镇纪委为例[D]. 舒泽宇.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5]浅析信息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A]. 孟庆鹭. 华南教育信息化研究经验交流会论文汇编(七), 2020
- [6]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成本控制研究[D]. 王雨祥. 安徽建筑大学, 2020(01)
- [7]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D]. 王波.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研究 ——以温州市P县为例[D]. 胡乐乐.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9]招投标在建筑工程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分析[J]. 闫勇. 中国集体经济, 2020(01)
- [10]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D]. 韩伟. 南京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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