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是“假”,还是“冒”(论文文献综述)
李雨柔[1](2021)在《论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性质》文中认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稳健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但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增速迅猛,其中尤以商标犯罪最为高频多发,因此,我国亟待加强对商标法益的刑法保护。鉴于我国商标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确立的时间尚短,整体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加之商标犯罪手段仍在不断衍新,所以我国商标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还存在不少可讨论的空间。在绿色循环经济政策倡导下废物回收利用环节的商标法益刑法保护就存在重大隐患,值得探讨。一些投机取巧者利用国家大力倡导垃圾分类、废物回收再利用的契机,抓住已使用过的注册商标标识客观上可被回收再利用的特性违法回收带有应报废注册商标标识的名酒包装材料以不符合废品回收常理的高价出售给明知是制售假酒者们牟取非法获利。该类行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对废旧名酒包装材料剩余包装价值的正当回收再利用范围,本质上是对已经失去商标功能的应报废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二次利用。其与假冒注册商标不法分子的制假售假罪行,环环相扣,给商标法益的刑法保护制造着巨大威胁。而该类新出现的威胁行为又似乎恰好处于晦暗不明的法律灰色地带。本文援引三个实务案例导出司法实务中对该类行为性质认定的分歧,进而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对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能否独立评价入罪?如果能,应当以何种罪名来认定?具体的入罪路径是什么?本文将通过对刑法保护体系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界定,商标侵权与商标犯罪的区分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帮助犯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实行犯之间关系厘清等问题的研究,探求对该类行为借助对非法制造进行扩大解释的方式来以《刑法》第215条定罪量刑的合适入罪路径,期望能为有效规制该类行为作一次有益的尝试,以期为我国商标法益刑法保护的完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黄志成[2](2021)在《协同治理视角下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商品市场的逐渐开放,过去的政府监管模式也逐渐显露出不足,政府监管的缺位越位错位,市场调控的失灵,使得市民开始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困扰,特别是关乎生命安全的产品,更是把假冒伪劣商品这个话题推至风口浪尖。广州市白云区由于拥有便利的交通、丰富的劳动力、低廉的土地,逐渐成为广州市商品生产流通的重要集聚地,形成了以化妆品、皮具箱包、汽配为代表的产业,但也催生了对应行业的假冒伪劣商品产业链。虽然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多年来一直采取联合多部门打击、专项打假重点领域、下沉执法力量至基层等多种措施去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并致力于打造白云品牌,推动白云创新,但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对广州市白云区相关政府部门的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文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通过对该地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历年来辖区内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数据,分析白云区过去的监管机制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寻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同时对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市民展开问卷调查,对政府部门、第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在总结问题与原因的基础上,再基于协同治理的理论,尝试分别从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以及市民四个不同主体角度研究优化广州市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对策,提出多元主体参与、设立并运行联动机制、监管手段的协同运用、保障及评估监管机制这四方面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对策,以期改变过去单靠政府监管的困境,进一步改善广州市白云区乃至广州市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管工作,提升区域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环境,打造白云品牌。
蒋博文[3](2021)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飞速发展且多变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犯罪日益猖獗,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但其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尤为突出。为此,笔者针对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期还原其本质特征,为我国打击商标犯罪提供智力支持。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对本文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了总结,对国内、外文献综述及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做了归纳整理。第二章讨论了“未经许可使用”的司法认定问题。商标的使用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前提,只有当行为人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才应当纳入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中,若仅是为了作出相关说明等无法体现出标识功能时,并不能造成市场上的误认,亦无法构成犯罪。无实际假冒对象的使用行为也应当属于本罪所规定的使用行为。第三章讨论了“相同商标”及“同一种商品”的司法认定问题。从注册商标的范围展开讨论,明确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应当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保护范围。在明确“相同商标”应当包含完全相同商标和基本相同商标的基础上,对基本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即应当包含主、客观两个方面。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区别于民法中的“类似商品”,对于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的判断应当采取先客观再主观的分层认定方式。第四章讨论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通过剖析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的概念和外延,来解决两者适用问题。即若标价和实际销售平均价不一致,综合刑法要素,应当优先适用实际销售平均价。“知假买假”的情况应当按照假冒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计算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去除附带商品的价值。第五章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性质、犯罪形态理论、情节犯、数额犯、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较,几个角度进行分析,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有未遂形态。第六章主要讨论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和罚金刑的适用。在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应当对适用条件严格考察,降低缓刑适用率。对于共同犯罪,则需要在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共同犯罪人的罚金数额。共同犯罪中的每个被告人犯罪情节不尽相同,也要适用不同的罚金计算标准。综合考虑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非法经营数额、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假冒商品的数量、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从而确定具体的罚金数额。
赵寒霄[4](2020)在《当前我国涉佛教犯罪问题及其治理》文中研究表明佛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了我国的社会心理、民俗文化与哲学艺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尊重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广大佛教信众积极参加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成为推动社会发展,构建社会和谐的积极践行者。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佛教商业化的冲击,我国佛教也面临一些亟需警惕的问题,特别是涉及佛教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不仅造成公民财产损失,身体、精神损害,也危害佛教正常发展,威胁国家安全,给境外宗教渗透提供机会。论文从犯罪学视角出发,通过对杭州灵隐寺、湖州法华寺、济南灵岩寺等佛教名刹的调研分析,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整理的323篇涉及佛教方面的案例,对当前我国涉及佛教犯罪的现状、危害、原因等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对策。除“摘要”与“结论”外,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部分:绪论。探讨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第二部分:涉佛教犯罪相关问题概述。包括界定涉佛教概念,确定研究范围,阐释涉佛教犯罪的历史渊源与现实危害等。第三部分:我国涉佛教犯罪现状分析。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整理323篇涉佛教犯罪案例进行分析,从犯罪的数量、类型、空间、主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第四部分:我国涉佛教犯罪的成因分析。从社会与个人两个层次,宗教立法、政府管理、佛教行业、犯罪人、受害人等五个方面分析当前涉佛教犯罪问题的多发原因。第五部分:我国涉佛教犯罪问题的治理对策。主要从宗教治理高度,政府管理、佛教内部自律、社会公众参与三个层面进行阐释。涉佛教犯罪问题的治理是宗教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涉佛教违法犯罪问题具有涉及范围广、手段多、危害重,成因复杂与治理难度大等特点,而学界的研究不够全面,本文从犯罪学视角对此进行比较全面的解读,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与理论价值。
刘畅[5](2020)在《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化妆品消费总量的增加,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已经成为假货犯罪重灾区。新兴的各种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平台更是给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很多不法分子把销售渠道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使犯罪行为更隐蔽,销售辐射范围更广,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化妆品市场秩序,阻碍了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全文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概述。介绍了化妆品的定义,界定了假冒伪劣化妆品的概念,并且介绍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的认定和具体涉及的罪名。第三部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现状及成因。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产业化、链条化,涉案区域范围广、制假源头地域分布集中,电商、社交平台成售假主阵地以及假冒化妆品的品牌及种类随市场潮流而变化的现状,并分析了此类案件的成因。第四部分,按照原料来源、仿制包装、灌装、销售、运输的顺序分析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作案流程。第五部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分析了获取线索难、涉案化妆品检验鉴定难、认定犯罪金额难以及摧毁产业链难等侦查难点及成因。第六部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提出了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有效核实线索以确定案件性质、扩线追查上下游犯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固定证据以及深挖源头,摧毁整个制售假犯罪产业链等五个方面的侦查对策。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是近年来逐渐高发的一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本文旨在通过对化妆品这类制售假案件的侦查难点分析以及侦查对策研究,总结出具有实战意义的打击对策,从而既有助于实务中公安机关对这一类犯罪案件的侦破,也能为其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提供借鉴参考。
高云云[6](2020)在《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诋毁纠纷由来已久。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领域持续发酵,商业诋毁的情形愈发多样,构成要件也更加复杂。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中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差异,不仅不利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预测和指引,也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实现。本文通过法律法规调查发现,法律条文中对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局限于原则性的定义,而缺乏对行为方式和内容的具体指引。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行为主要利用互联网实施,表现出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加多样和复杂。因此,本文将商业诋毁行为类型化为实名散布型、匿名评论型和恶意拦截型三种,实名散布型商业诋毁行为主要依靠了互联网的传播性,而后两种则主要依靠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随后,为探究不同类型的网络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的差异,本文进行了案例调查和国内外观点汇总。本文引用的全部裁判文书来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商业诋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下载了共计400余篇裁判文书,从中选取183件详细分析(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计1件,判决文书分析总表详见附录)。其中利用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商业诋毁案件共计168件,占绝大多数。各地法院在主体认定上显示出扩大竞争关系范围的趋势,而在诋毁行为的主客观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做法上则存在差异甚至迥异的做法,表现出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诋毁信息要素认定不明、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等问题。最后,根据调查中发现的司法认定难点和争议,本文指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当规范认定流程和用语,按照对“行为要素-信息真实性-主体适格-责任承担”一一进行确认的思路规范审理流程。本文认为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应当坚持“单一行为模式+主体过错”原则,即针对不同行为主体适用不同的过错原则,竞争主体发表的言论应当具有更高的审慎义务,在符合过错要件的情形下单独实施编造或传播的任一行为均可认定为侵权。而在责任承担方面,是否应当将“赔礼道歉”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摒弃“一刀切”的当然做法。此外,针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已经和可能造成的损害,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层面,需要完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于复杂违法主体,如单位犯罪、网络水军等情形适用不同部门法予以规制,通过不同措施更有效打击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武梦娜[7](2020)在《假冒专利罪的制度改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行立法对假冒专利配置最具威慑力的刑事责任。然而,假冒专利现象愈演愈烈,查处的假冒专利案件居高不下持续走高,认定构成犯罪的却少之又少,表明该种威慑力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制度上的原因。我国《刑法》将假冒专利罪所涵盖的客观行为界定为假冒他人专利,同时,这种界定有一个预设,便是该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人的利益。然而,该种预设存在两个方面的错误:其一,假冒他人专利本质上不是专利侵权,从专利侵权的角度看,其并不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其二,当专利号具有来源识别作用的前提下,假冒他人专利才会侵犯专利权人的利益。但该种情况下,专利号所获得的保护应该类似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但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不能获得刑法保护。因此,假冒专利罪所预设的专利权人利益侵犯并不存在,即便是在极少情况存在,对比刑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其并不具有刑法保护的正当性。为此,有必要对假冒专利进行适当的类型化,探究每一种类型所侵犯的法益,以刑法应同等对待相同法益为原则,调整现行立法的规定。《专利法》在2008年修订时,将冒充专利纳入假冒专利之中。假冒专利可以类型化为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本质上,假冒他人专利在一般情况下,侵犯的法益包括专利制度的管理秩序、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只有当专利号具有来源识别作用时,才会侵犯到特定专利权人的利益。同行业竞争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是假冒专利本质上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虚假宣传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假冒专利侵犯同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并不应受刑罚规制。即便是在极少情况下,当专利号具有来源识别作用的情况下,其亦只能获得未注册商标所应获得的保护,在刑法未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刑法保护的前提下,刑法亦不应该为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权利益的行为提供刑法保护。为此,假冒专利罪尽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但本质上是因为该种行为侵犯了专利制度管理秩序。对比而言,冒充专利侵犯的法益包括国家专利制度管理秩序、同行竞争者的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对同行竞争者利益与消费者的侵犯,其本质上亦是虚假宣传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对虚假宣传行为提供刑法规制的前提下,该两种法益被侵犯亦不应获得刑法保护。若刑法规制假冒他人专利是因为其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那么假冒专利罪亦应规制冒充专利行为。为此,在考察域外立法基础上,假冒专利罪的制度改进有两种方案:其一为将该罪名修改为虚假专利标记罪,其客观行为修改为虚假标注专利状况;其二为将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改为“假冒专利”。为了打破《专利法》与《刑法》之间的法域冲突,维护《刑法》的稳定性,选择方案二更符合我国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刑法规制。
廖颖恺[8](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叶捷[9](2020)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知识产权是维护无形资本竞争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态势严峻,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商标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在第五十七条,而《刑法》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在第二百一十三条,对比两个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刑法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范围进行了限缩。本文主要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和理论争议加以剖析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建议。若将注册商标扩大解释为域外的注册商标则不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并且我国已经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而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个案性及动态性使其不宜被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因此,未在我国注册但被我国认证为驰名商标的域外注册商标,不应获得我国刑法保护;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地位平等、服务商标同样涵盖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之内、行政和民事领域的规定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刑法不等于否定一切合理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因此,服务商标可以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签订后,商标注册人便丧失许可权,认定不构成‘未经许可’不利于保护被许可人的权利。因此,商标注册人在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后,依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由于服务商品与实物商品并无本质区别,商品与服务二者所代表的商标地位平等。因此,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商品”应当作广义解释;依照尼斯协定通过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对名称相同的商品进行认定;通过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来进行名称不同但基本用途相同商品的认定。反向假冒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定义与责任构成要素、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并非指商标上所有的知识产权均用尽、反向假冒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一般条款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存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以及反向假冒行为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的客体——商标专用权。因此,反向假冒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责任竞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这种“伪而不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学界对旧货翻新行为的不同定义中得出该概念的共性,从不同角度对其行为进行分类,分析旧货翻新行为构成犯罪后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时会出现的问题。在国家对合法的旧货翻新行为予以鼓励的背景下,法律不能一概而论地对此作出评价,应当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提供充足的空间;没有实际生产商品则不予其刑法保护是对刑法的狭隘理解、假冒行为会误导消费者、假冒行为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因此,假冒空置商标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联名款商品商标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两个以上的商标,应当根据实际个数认定侵犯数个商标。
周东鹏[10](2020)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商标及其背后承载的商誉,对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商标权的实质,就是保护企业的品牌价值,市场价值以及核心竞争力。随着市场竞争模式的转变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司法机关查获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但从立法现状分析,本罪在主体认定、主观方面认定、未遂形态判定、犯罪数额计算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这些问题出发,通过分析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概念,相关学者观点,提出相应的观点及解决方法,以期能为本罪理论研究的完善起到些许作用。依据《刑法》,单位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且应当适用“双罚制”。但就个案而言,必须在审查单位合法性、意志独立性及收益归属后,才能认定单位是适格的主体。在适用“双罚制”时,应当合理限定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严格按照“本单位职工身份”、“在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两条认定标准,确定刑罚范围,切实做到勿枉勿纵。对于随着线上销售模式而出现的帮助开设网店、实施“刷单”、“刷好评”行为以及在朋友圈转发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新出现的协助本罪实施的行为人,应当依照共犯的认定标准,以行为人“明知”为入罪前提,在区分协助行为的基础上,按照审慎原则界定入罪范围。行为人“明知”销售商标的假冒属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明知”反映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故意。对于“明知”的具体内容,“二要件说”更为适宜,行为人在知晓犯罪客体及犯罪客观方面时,可以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不同于过失犯罪中的“应当预见”,并非对行为人是否“知道”的事实判断,而是在依据现有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行为人真实心理状态是“知道”或“不知道”时,对行为人心理状态的一种逻辑判断结果。本罪应当存在犯罪未遂状态。从犯罪形态逻辑关系分析,法定入罪数额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当实际销售数额未达到法定数额时,只要犯罪成立,即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从犯罪未遂构成要件分析,当同时具备未遂形态“三要件”时,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从刑法立法目的分析,部分未遂情况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既遂情况,达到刑事可罚性的标准;从司法实践需要分析,否定本罪未遂形态的存在,有可能导致行为人肆意囤积侵权商品而不必担心受到处罚,因此有放纵犯罪之嫌。对本罪未遂形态的判断,应当严格依照“已着手”、“未能得逞”、“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意志之外的原因三要件进行。本罪现有的犯罪数额的销售数额、标价、已查清侵权商品平均出售价格及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等四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应当在区分“以假作真”、“知假买假”两种销售模式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对于“以假作真”销售模式,应当首先使用已销售部分侵权商品平均价格,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或标价,鉴定机构评估价格的顺序计算。对于“知假买假”型销售,优先使用已销售部分侵权平均商品价格,但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使用鉴定机构评估价格。
二、“假冒”是“假”,还是“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假冒”是“假”,还是“冒”(论文提纲范文)
(1)论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及争议梳理 |
(一)典型案例简介及问题导出 |
(二)争议焦点的梳理与分析 |
二、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罪与非罪的辨析 |
(一)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入罪的争议及分析 |
(二)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侵犯商标法益可成立商标犯罪 |
三、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罪名认定辨析 |
(一)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罪名认定观点的梳理与分析 |
(二)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协同治理视角下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问题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假冒伪劣商品 |
2.1.2 监管机制 |
2.1.3 协同治理 |
2.2 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
2.2.1 协同治理的背景 |
2.2.2 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2.2.3 协同治理的运用 |
第三章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运作分析 |
3.1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现状 |
3.1.1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机构变迁历程 |
3.1.2 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业复杂现状 |
3.1.3 现行监管机制的运作成效及不足 |
3.1.4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多重矛盾 |
3.1.5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的必要性 |
3.2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
3.2.1 监管意愿低迷 |
3.2.2 执法力量单薄 |
3.2.3 部门联动欠佳 |
3.2.4 监管手段单一 |
3.2.5 社会参与度不高 |
3.3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历史与现实因素导致 |
3.3.2 未利用执法以外力量 |
3.3.3 统筹与协调尚待加强 |
3.3.4 缺乏监管与激励机制 |
3.3.5 参与监管路径不健全 |
第四章 国内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验借鉴 |
4.1.1 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4.1.2 浙江省温州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4.2 国外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验借鉴 |
4.2.1 美国地方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4.2.2 法国地方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第五章 协同治理视角下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优化建议 |
5.1 多元主体的参与 |
5.1.1 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
5.1.2 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 |
5.1.3 发挥第三部门的协助作用 |
5.1.4 发挥市民的带动作用 |
5.2 联动机制的设立与运行 |
5.2.1 设立各治理主体内部的联动机制 |
5.2.2 设立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联动机制 |
5.2.3 统筹协调确保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 |
5.3 监管手段的协同运用 |
5.3.1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 |
5.3.2 探索跨区域合作模式 |
5.3.3 奖惩结合激发监管动力 |
5.4 监管机制的保障与评估 |
5.4.1 划分责任田建立权责清单 |
5.4.2 设立权力监督方法 |
5.4.3 创新监管成效的考核方式 |
5.4.4 出台监管机制的定期评估方案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情况调查问卷(生产销售企业) |
附录 B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情况调查问卷(消费者) |
附录 C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协同治理访谈提纲 |
附录 D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协同治理访谈人员 |
致谢 |
(3)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未经许可使用”的认定 |
2.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认定 |
2.1.1 许可的形式与实质 |
2.1.2 未经许可的具体情形 |
2.2 “使用”的认定 |
2.2.1 商标性使用的内涵 |
2.2.2 实际假冒对象不存在的使用 |
2.3 小结 |
第3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及“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
3.1 “相同商标”的认定 |
3.1.1 注册商标的范围 |
3.1.2 “相同商标”应包括完全相同和基本相同 |
3.1.3 基本相同商标的认定 |
3.2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
3.2.1 刑法上“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标准区别于民法 |
3.2.2 “同一种商品”的分层认定 |
3.2.3 名称不同的“同一种商品”认定 |
3.3 小结 |
第4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
4.1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 |
4.1.1 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
4.1.2 市场中间价格 |
4.2 服务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 |
4.3 小结 |
第5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形态研究 |
5.1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形态 |
5.2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未遂形态 |
5.3 小结 |
第6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适用研究 |
6.1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缓刑适用研究 |
6.2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罚金适用研究 |
6.2.1 共同犯罪中罚金数额的讨论 |
6.2.2 对不同被告人可适用不同罚金计算标准 |
6.2.3 明确其他情节对于确定罚金数额的作用 |
6.3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当前我国涉佛教犯罪问题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2 涉佛教犯罪相关问题概述 |
2.1 涉佛教犯罪概念界定 |
2.2 涉佛教犯罪问题的历史渊源 |
2.3 我国涉佛教犯罪的危害 |
2.3.1 国家层面:危害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
2.3.2 宗教层面:损害佛教形象与正常发展 |
2.3.3 个体层面:侵害公民财产与生命健康 |
3 我国涉佛教犯罪的现状分析 |
3.1 当前我国涉佛教犯罪的特征 |
3.1.1 犯罪数量特征 |
3.1.2 犯罪类型特征 |
3.1.3 犯罪地域特征 |
3.1.4 犯罪主体特征 |
3.2 当前我国涉佛教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
3.2.1 冒用佛教名义的诈骗犯罪 |
3.2.2 冒用佛教名义的邪教犯罪 |
4 我国涉佛教犯罪的成因分析 |
4.1 社会层面 |
4.1.1 佛教商业化问题突出,自律能力欠缺 |
4.1.2 寺庙法律地位与权属规定不清 |
4.1.3 政府监管缺位,寺院定位偏差 |
4.2 个体层面 |
4.2.1 犯罪人经济收益高,犯罪成本低 |
4.2.2 受害人防范意识差,犯罪易感性高 |
5 我国涉佛教犯罪问题的治理对策 |
5.1 政府层面 |
5.1.1 推进宗教立法,依法治理宗教 |
5.1.2 协调部门分工,形成治理合力 |
5.1.3 转变发展理念,根治佛教商业化 |
5.1.4 完善刑事政策,提高犯罪成本 |
5.2 佛教自身层面 |
5.2.1 自尊自爱,牢记出家宗旨 |
5.2.2 以戒为师,加强教风建设 |
5.2.3 以规治教,加强制度建设 |
5.2.4 以人为本,规范僧才培养 |
5.3 社会层面 |
5.3.1 加强群众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
5.3.2 加强公众参与,搭建举报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2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概述 |
2.1 化妆品的定义 |
2.2 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界定 |
2.3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的界定 |
2.3.1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的认定 |
2.3.2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涉及的罪名 |
3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现状及成因 |
3.1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现状 |
3.1.1 犯罪规模: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行为产业化、链条化 |
3.1.2 犯罪地域:售假地域范围广,制假源头地域分布相对集中 |
3.1.3 犯罪手段:互联网成为假冒伪劣化妆品销售的主要渠道 |
3.1.4 犯罪对象:仿冒品牌及种类的选择顺应市场潮流 |
3.2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成因 |
3.2.1 内在原因分析 |
3.2.2 外在原因分析 |
4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件作案流程 |
4.1 原料造假 |
4.2 仿制品牌包装 |
4.3 灌装 |
4.4 销售 |
4.4.1 线上销售 |
4.4.2 线下销售 |
4.5 物流运输 |
5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难点 |
5.1 发现、获取犯罪线索难 |
5.1.1 受害人维权意识较弱 |
5.1.2 行政机关移送有效线索少 |
5.2 涉案化妆品检验鉴定难 |
5.2.1 权利人所出具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存疑 |
5.2.2 行政检验机构数量不足、检验水平有限 |
5.2.3 真假掺卖现象较多,抽样标准不易把握 |
5.3 认定犯罪金额难 |
5.3.1 销毁证据、刷单等现象影响已销售金额的认定 |
5.3.2 “人赃并获”难度大,影响未销售商品数量认定 |
5.3.3 未销售商品价格认定方式存在争议 |
5.4 摧毁犯罪产业链难 |
5.4.1 网络销售隐蔽性强,虚假信息排除难 |
5.4.2 犯罪主体分布范围广,异地查证难度大 |
6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 |
6.1 多渠道收集犯罪线索,拓宽案件来源 |
6.1.1 发动群众,建立公众抽检化妆品制度 |
6.1.2 引导受害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件相关线索 |
6.1.3 警企协作,运用大数据思维甄别假货,识别犯罪线索 |
6.1.4 联络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线索移交机制,扩展案源 |
6.1.5 加强网上巡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 |
6.1.6 利用阵地控制、专项执法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收集线索 |
6.2 核实线索,研判信息,确定案件性质 |
6.2.1 购买可疑化妆品进行鉴定,认定犯罪性质 |
6.2.2 多角度研判犯罪行为人身份、地址信息 |
6.2.3 巧用窝点锁定法,摸排制假仓储窝点 |
6.3 深度经营,扩线侦查,追查上下游犯罪 |
6.3.1 研判资金信息,挖掘制售网络 |
6.3.2 查询物流配送单,追踪上下线人员 |
6.3.3 运用技术侦控,整合通讯信息,勾勒犯罪网络 |
6.3.4 深挖扩线,整合资源,异地核查 |
6.4 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
6.4.1 适时抓捕犯罪嫌疑人,查封制售假窝点,强化现场取证工作 |
6.4.2 突击审讯,固定口供,认定主观故意 |
6.4.3 科学抽样送检,准确适用罪名 |
6.4.4 做好估价,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
6.5 深挖源头,集群打击,摧毁犯罪产业链条 |
6.5.1 开展集群战役,摧毁制售犯罪产业链条 |
6.5.2 围绕犯罪网络交叉节点,发现新犯罪网络并予以打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 |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条款 |
(二)不同法律中的商业诋毁条款对比 |
二、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分类及特点 |
(一)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分类 |
(二)网络商业诋毁纠纷的特点 |
第二章 有关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调研结果 |
一、网络商业诋毁案件司法认定的调研情况 |
(一)案件审理流程梳理 |
(二)判决文书汇总分析 |
二、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各构成要件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一)对竞争关系认定的调研结果 |
(二)对客观行为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三)对主观方面认定的调研结果 |
(四)对结果要件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三、网络商业诋毁行为责任承担的调研结果 |
(一)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结果 |
第三章 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各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 |
(二)诋毁信息认定要件不明 |
(三)主观归责原则理论争议 |
(四)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 |
二、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侵权声明实效难以保证 |
(二)赔礼道歉适用饱受争议 |
(三)赔偿金额计算缺乏标准 |
第四章 完善网络商业诋毁纠纷审理的建议 |
一、规范认定思路,梳理认定流程 |
(一)具体事实精准阐明 |
(二)损害结果区分认定 |
二、提升审判水平,实现同案同判 |
(一)规范竞争关系内涵 |
(二)明确诋毁言论界限 |
(三)区分不同行为的过错要求 |
(四)结合具体行为认定诋毁结果 |
三、完善法律规定,推动责任承担 |
(一)细化消除影响的方式 |
(二)统一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
(三)明确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商业诋毁案例统计表 |
(7)假冒专利罪的制度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言 |
1.1 课题来源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研究 |
1.2.2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犯的法益 |
1.2.3 冒充专利行为的界定 |
1.2.4 冒充专利侵犯的法益 |
1.2.5 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刑 |
1.2.6 国外对假冒专利行为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第2章 假冒专利的类型及其侵犯的法益 |
2.1 分类意义与标准 |
2.2 冒充专利的界定及其侵犯的法益 |
2.2.1 冒充专利构成虚假宣传 |
2.2.2 冒充专利行为侵犯的法益 |
2.3 假冒他人专利的界定及其侵犯的法益 |
2.3.1 假冒他人专利构成虚假宣传 |
2.3.2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犯的法益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现行立法中假冒专利罪的界定及其问题 |
3.1 我国现行立法中假冒专利罪的界定 |
3.1.1 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行为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
3.1.2 假冒专利罪的客体 |
3.2 现行立法中假冒专利罪规定的问题 |
3.2.1 “假冒他人专利”误认为是“专利侵权” |
3.2.2 假冒专利中专利权人所受到的损害不应获得刑法保护 |
3.3 小结 |
第4章 域外假冒专利罪制度的借鉴于我国的制度改进 |
4.1 假冒专利罪的域外立法比较 |
4.1.1 英美法系假冒专利刑事立法考察 |
4.1.2 大陆法系假冒专利刑事立法考察 |
4.2 我国的制度改进方案 |
4.2.1 方案一:引入虚假专利标记罪 |
4.2.2 方案二:将“假冒他人专利”改为“假冒专利” |
4.3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9)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认定 |
一、“注册商标”的认定 |
二、“商标”的认定 |
三、“未经许可”的认定 |
第二章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
一、商品的广义狭义之分 |
二、名称相同的商品的认定 |
三、名称不同,基本用途相同的商品的认定 |
第三章 特殊类型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
一、反向假冒行为的认定 |
二、伪而不劣行为的认定 |
三、旧货翻新行为的认定 |
四、假冒空置商标行为的认定 |
五、假冒联名款商品商标行为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
三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概述 |
第一节 本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沿革 |
一 立法背景 |
二 立法沿革 |
第二节 本罪的犯罪现状 |
一 销售主体多样化 |
二 销售渠道多元化 |
三 销售方式隐蔽化 |
四 侵权商品种类多样化 |
第三节 本罪的罪数形态 |
一 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 |
二 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 |
第二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主体 |
第一节 本罪中的单位主体 |
一 单位范围的认定 |
二 “双罚制”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本罪中的共犯 |
一 共犯的具体类型 |
二 共犯的认定方式 |
第三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一节 本罪的“明知” |
一 “明知”的具体内容 |
二 “明知”并不排除间接故意 |
第二节 本罪的“应当知道” |
一 “应当知道”是一种合理推定 |
二 “应当知道”不同于“应当预见” |
三 对行为人“应当知道”的判断 |
第四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 |
第一节 未遂形态存在之肯定 |
一 符合犯罪形态逻辑关系 |
二 符合犯罪未遂认定条件 |
三 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 |
四 符合司法实践需要 |
第二节 未遂形态构成要件分析 |
一 行为人已经“着手” |
二 行为人犯罪“未能得逞” |
三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能得逞 |
第五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 |
第一节 犯罪数额的标准 |
一 犯罪数额的入罪标准 |
二 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 |
第二节 现有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
一 按均价计算货值金额 |
二 按照标价计算货值金额 |
三 按市场中间价认定货值金额 |
第三节 犯罪数额计算完善的建言 |
一 合理界定售假类型 |
二 实际销售价格作为首选方式 |
三 规范“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标价”适用条件 |
四 引入鉴定机构价格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假冒”是“假”,还是“冒”(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性质[D]. 李雨柔. 吉林大学, 2021(01)
- [2]协同治理视角下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D]. 黄志成. 兰州大学, 2021(12)
- [3]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蒋博文.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4]当前我国涉佛教犯罪问题及其治理[D]. 赵寒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5]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刘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D]. 高云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7]假冒专利罪的制度改进[D]. 武梦娜. 湘潭大学, 2020(02)
- [8]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9]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D]. 叶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研究[D]. 周东鹏. 郑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