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魏鹏[1](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周新[3](2020)在《论我国检察权的新发展》文中研究表明深入推进检察体制机制改革,首先需明晰检察权的性质及其发展规律。我国检察权性质渊源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受历史逻辑、政治体制以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既有其普遍性的一面,更具中国特色。立足宪法规范,可以发掘我国检察权演进的一般规律,即检察权在始终保持法律监督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适时地根据时代变迁而不断调整其权力外延和权力运行方式,实现检察权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同频共振。近年来,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呈现出新特点,积极回应时代需求,是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国家权力结构调整以及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系,应当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尊重检察权发展的一般规律,根据社会需求和司法实务,进一步拓展检察权的外延,创新和丰富检察权能的运行机制,实现检察权的适时动态调整。
漆晨航[4](2020)在《“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全面推行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权力制度构架发生整体性变革,同时基于检察职权配置失衡的现实与理论认识的嬗变,检察机关提出以“捕诉一体”为内核的体系化改革方案。首先,沿着“捕诉一体”改革变迁的脉络,探寻改革后检侦关系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其次,对“捕诉一体”前后的检察理论进行梳理,并比较研究苏联检察制度与英美国家司法审查制度;最后,提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方法与具体问题对策双管齐下,全面解决检侦关系问题。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概述,探寻检察改革背后的逻辑转变,提出此次“捕诉一体”改革要点与优势有二:一是提高检察办案力量的专业化、集约化,解决办案精度不足与“案多人少”等现实问题;二是提高检察官对案件亲历性,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同时在章末指出,要求检察官扮演好监督者与诉讼参与者双重角色存在矛盾,对检侦关系稳定造成风险。第二章,对“捕诉一体”改革后的检侦关系进行审视,梳理出广义上检侦关系与狭义上检侦关系的内容,以及各自存在的问题。狭义上的检侦关系主要指“检公关系”,而“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官如何保持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接触以引导取证,同时以客观公正疏离的姿态实现侦查监督,仍是未解的矛盾。而广义上的检侦关系包括检察各职权与自侦权的关系,以及检察权与监察委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关系。前关系存在自侦行为监督缺位与自侦案件辩护空间压缩等问题;而后关系则存在,构建职务犯罪调查权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理论障碍与制度边界尚未厘定等问题。最后在章末提出法律监督权的特殊性与一体化后配套措施缺位,是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成因。第三章,首先,回溯21世纪初检察职能配置的理论争议,梳理出法律监督绝对核心说、公诉主导说与法定区分说等学术观点。但检察理论也随着时代发展而嬗变,在承认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检察职能有区别的前提下,以法律监督权为核心体系化完善检察制度,成为理论通说,同时也是“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根基。其次,探寻苏联检察制度的改革历程,发现苏联法律监督权是对一切法制的“一般监督”,这与我国将检察权作出法定区分,并且将法律监督权限定在司法诉讼监督的制度设计有本质不同。最后,对英美国家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概述并扬弃,提出应当适当借鉴域外司法审查权相对独立并适当扩张的观点。第四章,第一节,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化完善。其一,法律监督制度立法专章化,完善法律监督权配套措施,明确监督权力边界;其二,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控制,建立法律监督委员会,适当分离部分案件中的检察职权,提出将办案监管职责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完善落实司法责任制。其三,引入外部监督制度,由国家专门监督体系引入和重大检察程序听证前置制度完善两部分组成;第二节,检侦关系具体问题的对策。首先,提出重视发挥公诉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将法律监督视作兜底手段。其次,在尊重监察办案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基础上,完善调查监督的事中审查与事后救济制度,如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当事人申诉受理。最后,提出在“自侦自诉自监”案件中,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监督权交予法律监督委员会,以期实现对自侦案件的有效监督。
胡敏[5](2020)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人民需求也有了变化。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新时代的检察机关该如何发展其法律监督权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其本土性和外来性、天然性和传统性,我国古代传统的监督思想与西方引进的检察制度、前苏联检察制度理论、革命时期的检察实践以及我国特殊国情等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前提,1982年宪法将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争议中不断得到发展。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仍然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国家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只是对其职权进行调整,不曾改变其性质。各国检察权的发展以国际检察权的发展趋势为指向标,顺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态势。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论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也必须以人民需求、人民期待、人民利益为内在要求,坚持做到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及深入人民群众内心。文章提出新时代我国检察机关要在坚持宪法定位的基础上,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发展其法律监督权,实现法律赋予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使命。
张智辉[6](2020)在《论法律监督》文中提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质再次受到新的挑战。这些挑战在一定程度上源自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不同理解。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自信,就有必要从检察与监察的界分、检察与行政执法的区别、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关系、监督与制约的联系与区别等方面,进一步阐述法律监督的内涵,深刻认识法律监督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特殊性,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同时,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更新法律监督理念,明确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和实现方式,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徐继敏,张承思[7](2020)在《宪制视野下法律监督和检察权能逻辑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监督和检察权之间的关系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石。长期以来,法律监督"一元论"和"二元论"始终争论不休,但是二者自身都存在难以克服的逻辑困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任务和权能进行了优化,但仍然未脱离权力性质一元化、行权方式诉讼化、行权领域刑事化的窠臼。从我国《宪法》文本意义、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国家权力控制基本原理三个维度分析,检察权应是包含法律监督型权能和诉讼型权能的权力体系。在此意义下,检察权权能体系需要重构,才更能体现法律监督的宪法价值和权力行使规律,也更清晰地彰显检察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
吕皓洁[8](2020)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错位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新的监督形式出现——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一方面享有国家公权力,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享有以法定“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一场特殊行政诉讼活动的资格。这显然是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监督方式的创新,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享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起诉权,进而使由于行政机关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救济,客观上使检察机关具有了双重角色,法律监督角色与诉讼角色。笔者认为,深入来看两种角色分别归属于不同范畴:一个属于“权力”的范畴,另一个则属于“权利”的范畴,两者存在本质区别,不能混用。检察机关出于对自身监督角色的依赖,存在诉讼程序中错用监督角色覆盖诉讼角色的倾向,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中两种角色错位行使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预防与修正,将对我国诉讼制度的良好运行提出极大考验,存在破坏我国传统审判机关居中裁判的诉讼等腰三角结构的风险。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创新,在这种背景下发展显然是存在隐患的,因此针对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两种角色错位的问题,需要我们针对其产生原因深入分析并提出正确的修正方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新兴行政诉讼类型,学界对其研究从提出到试点再到法定,热度从未下降。总结而言,当前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角度多从主体(检察机关)出发去研究客体(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集中于对理论制度层面研究,关于剖析制度具体实践运用方面的论文较少,而基于我国基本国情来看,我国应更加侧重于实践研究,用实践去检验制度的合理性。故而,本论文意图通过反向思考,以(客体)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出发点,研究其设立对(主体)检察机关职权转变及具体运用的影响,列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具体职权方面的混乱而产生的角色错位现象,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结合现行制度与相关理论学说,论述检察机关享有双重角色产生错位的不利影响,最后对如何修正二种角色之间的错位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正建议。总的来说文章立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在我国适用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5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引出文章所要研究问题的目的与意义;搜集总结针对此类问题当前学术界的研究现状并对其进行述评;引出文章中心论点的;罗列文章的研究总体框架主要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本部分是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起点,详细分析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角色错位的体现。首先提出检察机关同时享有监督权两种角色的客观事实。进而分析检察机关两种角色在诉讼活动进行中的内在矛盾,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其错位的规律,并区分审判进行中与审判结束后两个阶段,总结检察机关两种角色的错位在不同诉讼阶段对诉讼程序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而引出下文针对检察机关角色错位问题解决的方案构想。第三部分:本部分是本篇文章的重点。详细分析了造成检察机关两种角色产生错位的原因。概括来看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检察机关两种角色的具体认定存在的理论争议,对当前理论界的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总结其利弊,对比分析检察机关检察权对应法律监督角色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应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合理性;其次是提出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实质认定的模糊与回避;最后分析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针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的不同见解引出检察机关在职权行使中两种角色的混乱对具体制度运行的阻碍。第四部分:检察机关角色错位修正方案的具体设想。首先通过论述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角色错位的危害性引出进行修正的的益处,阐明协调制度构建的重要性。其次针对协调制度构建提出具体方案,包括针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法律明确“公益起诉人”身份的实质认定,对效力较低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实施办法中的矛盾予以解决。提出针对诉权与监督权检察机关内部应通过横向与纵向两个层面作出职权划分,使上下级检察机关与同一机关内部针对监督权与诉权的享有做出不同划分。杜绝同一主体同时享有诉权与监督权以至于进入诉讼活动中后发生权力滥用的情形。论证协调制度的构建应强调审判的独立性与法律监督程序性,坚持程序正当,保障法院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化解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活动中滥用法律监督职权与审判机关之间产生的矛盾。第五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
金石[9](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许艳艳[10](2019)在《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研究》文中指出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是他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结合苏俄的法制实践所创立的旨在实现苏联法制统一的思想。这篇论文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监督思想、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相关知识,从形成背景与思想渊源、发展过程、主要内容、现实启示等方面对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进行了全面解读和系统分析。第一部分是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形成背景与思想渊源。列宁检察监督思想是列宁在继承和发展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探索出来的。列宁批判性地继承了沙俄的检察监督思想,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监督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检察监督思想。第二部分是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发展过程。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和完善期。在萌芽期,列宁主要论述了工人监督的重要性,以及揭露了沙俄检察机关是资产阶级豢养的统治工具;在形成期,列宁主要论述了法律民主化以及废除沙俄检察制度的必要性;在完善期,列宁主要对检察机关如何确立领导体制、如何改组工农检查院以及如何限制检察权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索。第三部分主要从检察机关的性质、领导体制、法律监督职能以及检察权的界限等方面论述了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检察监督权是司法权,检察机关是与行政机关平行的独立行使检察监督权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选择垂直领导体制,其职责是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侦办和审判实施监督。列宁认为,要建立起能够对抗地方影响的检察机关,来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从而实现全国的法制统一,并且通过党内监督、有限检察监督原则和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相互制约这三种途径实现对检察监督权的制约。第四部分是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现实启示。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对我国完善检察体制有重要启示。列宁检察监督思想来源于司法实践,服务于司法实践,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才能更好地借鉴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成功经验,不断推动我国检察体制的改革完善。
二、论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论我国检察权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同与不同:中国检察权形成的历史规律 |
(一)检察权性质的理论争鸣与反思 |
1.检察权性质的主要理论观点 |
2.“行政权—司法权”范式的中国难题 |
(二)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性质的中国答案 |
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历史演进 |
2.法律监督的结构性基础 |
二、变与不变:新时代检察权发展变革的实践规律 |
(一)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本质不变 |
(二)检察权外延动态调整和运行科学化 |
1.检察权外延动态调整 |
2.检察权运行科学化 |
(三)检察权的动态调整与国家治理变革 |
1.检察机关由一般监督机关向专门监督机关角色的转变 |
2.检察机关公共利益维护者角色的强化 |
3.检察机关诉讼资源调控者角色的确立 |
三、不变与变:我国检察权的未来发展方向 |
(一)坚持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定性不变 |
(二)进一步拓展检察权外延并强化其科学化运行 |
1.进一步拓展法律监督的格局 |
2.合理配置以量刑建议为着力点的实质处断权 |
3.提升以检察建议为着力点的科学化运行 |
(三)创新检察权发展的体制机制 |
结 语 |
(4)“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以“捕诉一体”为内核的检察体制改革 |
第一节 “捕诉一体”的制度逻辑 |
一、“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演进 |
二、检察内设机构改革概况 |
第二节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改革评述 |
一、“捕诉一体”的改革要点与优势 |
二、“捕诉一体”模式的矛盾分析 |
第二章 “捕诉一体”后检侦关系审视与问题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狭义上的检侦关系与问题 |
一、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双重目的”的悖论 |
二、法律监督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认识偏差 |
第二节 广义上的检侦关系与问题 |
一、职务犯罪调查监督制度构建的理论障碍 |
二、“自侦自诉自监”案件的现实风险 |
第三节 检侦关系问题成因分析 |
一、“捕诉一体”模糊检察职能的边界 |
二、法律监督权的特殊性与配套措施缺位 |
第三章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沿革与比较 |
第一节 检察职能配置的争议与嬗变 |
一、二十一世纪初的理论争议 |
二、法律监督核心说的理论嬗变 |
第二节 检察制度历史沿革与比较研究 |
一、苏联集中权重的“一般监督”制度 |
二、英美国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借鉴 |
第四章 “捕诉一体”后检侦关系问题对策 |
第一节 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化完善路径 |
一、法律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强化法律监督行权的内部控制 |
三、适当引入外部监督力量 |
第二节 检侦关系具体问题对策 |
一、重视发挥公诉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 |
二、职务犯罪调查行为法律监督的有限覆盖 |
三、部分自侦案件法律监督权暂时剥离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参考文献 |
二、期刊类参考文献 |
三、报刊类参考文献 |
四、电子资源类文献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一、论文发表情况 |
二、科研课题经历 |
致谢 |
(5)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历史之源 |
(一)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起源 |
1.检察机关监督属性的天然性 |
2.中国封建社会崇尚监督的传统性 |
3.清末变法引进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契合性 |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 |
1.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理论在中国的首次实践 |
2.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初步形成 |
3.明确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
4.法律监督性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
二、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理论之基 |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 |
1.检察机关的性质争议 |
2.“法律监督”的内涵 |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理论基础 |
1.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论 |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理论 |
3.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 |
4.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 |
三、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时代特征 |
(一)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与人民期待 |
(二)国家司法体制改革 |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2.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实施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国际检察权的发展趋势 |
1.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制度改革趋势 |
2.西方检察制度的改革趋势 |
四、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内涵 |
(一)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 |
(二)巩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 |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
3.充分发挥在监察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
(三)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
1.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 |
2.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
3.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职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6)论法律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监督的内涵 |
(一)检察与监察的界分 |
(二)检察与行政执法的差异 |
(三)监督与制约的联系与区别 |
(四)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
(五)法律监督的类型 |
二、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 |
三、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 |
(一)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 |
(二)坚持案件化办理模式 |
(三)尊重权力行使规律 |
(7)宪制视野下法律监督和检察权能逻辑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监督“一元论”与“二元论”的逻辑困境 |
(一)“一元论”的逻辑困境:从结论到前提的倒推 |
(二)“二元论”的逻辑困境:逻辑前提的缺失 |
二检察权各权能配置的现状及其缺陷 |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检察权配置的现状 |
1. 与法院的任务比较 |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前后的职权规定比较 |
(二)当前职能配置存在的缺陷 |
三“法律监督”与“检察权”的应然关系 |
(一)现行《宪法》文本意义的维度 |
(二)检察制度历史演进的维度 |
(三)国家权力控制基本原理的维度 |
(四)法律监督与检察权的关系 |
四检察权各权能的位阶和逻辑 |
(一)法律监督权能与诉讼权能的位阶 |
1. 应然层面 |
2. 实然层面 |
(二)检察机关权能逻辑的重构 |
(三)权能逻辑重构的意义 |
五检察权发展的未来面向 |
(8)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错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2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角色错位 |
2.1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两种角色 |
2.1.1 固有的法律监督角色 |
2.1.2 新型的诉讼角色享有 |
2.2 监督角色与诉讼角色之间的错位 |
2.2.1 监督角色与诉讼角色错位的前提条件 |
2.2.2 监督角色与诉讼角色错位的案例分析 |
2.3 诉讼程序中监督角色与诉讼角色错位的具体分析 |
2.3.1 审判程序进行中两种角色错位的表现 |
2.3.2 审判程序结束后两种角色错位的表现 |
3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角色错位的原因分析 |
3.1 检察机关检察权属性的认定存在争议 |
3.1.1 检察机关检察权认定为司法权或行政权存在争议 |
3.1.2 检察机关检察权认定为双重属性存在争议 |
3.1.3 检察机关检察权认定为法律监督存在争议 |
3.2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角色的认定存在争议 |
3.2.1 公益诉讼起诉人角色认定为双重角色的争议 |
3.2.2 公益诉讼起诉人角色认定为法律监督的争议 |
3.2.3 公益诉讼起诉人角色认定为原告资格的争议 |
3.3 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与回避 |
3.4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针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角色的不同解读 |
3.4.1 导致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产生不同解读的前提 |
3.4.2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不同解读的具体体现 |
4 检察机关角色错位的修正方案设想 |
4.1 检察机关角色错位的危害性 |
4.1.1 破坏了我国诉讼程序应有的固定结构 |
4.1.2 加深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矛盾 |
4.1.3 阻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
4.2 角色修正方案提出的必要性 |
4.2.1 有利于检察机关端正态度并摆正自身位置 |
4.2.2 有效维持诉讼等腰三角结构 |
4.2.3 缓解审检冲突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 |
4.2.4 充分发挥制度价值的前提下保证司法统一 |
4.3 角色修正具体方案设想 |
4.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3.2 检察机关内部合理分工与准确定位 |
4.3.3 坚持程序正当并保障法院诉讼主导权 |
5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三)学术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创新之处 |
1.内容创新 |
2.研究方法创新 |
一、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形成背景与思想渊源 |
(一)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形成背景 |
1.险恶的政治环境 |
2.混乱的经济发展秩序 |
3.有法不依的现实困境 |
(二)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思想渊源 |
1.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监督思想 |
2.沙俄检察监督思想 |
二、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发展过程 |
(一)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萌芽期 |
1.论述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
2.对沙俄检察制度的批判 |
(二)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形成期 |
1.法律民主化 |
2.废除沙俄法律制度 |
(三)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完善期 |
1.论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 |
2.改组工农检查院 |
3.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三、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 |
1.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2.检察机关是与行政机关平行的机关 |
3.检察机关行使司法属性职权 |
(二)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 |
1.检察机关选择垂直领导体制的原因 |
2.检察机关实施垂直领导体制的意义 |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
1.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 |
2.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 |
(四)检察权的界限 |
1.党内监督对检察监督权的制约 |
2.检察监督权的自我约束机制 |
3.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制约 |
四、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现实启示 |
(一)列宁检察监督思想对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启示 |
1.确立垂直领导体制的决定因素 |
2.垂直领导体制被取代时的间接影响 |
(二)列宁检察监督思想对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启示 |
1.科学立法,推进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查 |
2.严格执法,促进法律统一实施 |
3.公正司法,增强法律选择适用的合理性 |
(三)列宁检察监督思想对我国完善检察权制约机制的启示 |
1.全面落实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
2.完善检察监督权的自我约束机制 |
3.加强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3]论我国检察权的新发展[J]. 周新. 中国社会科学, 2020(08)
- [4]“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D]. 漆晨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D]. 胡敏.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6]论法律监督[J]. 张智辉. 法学评论, 2020(03)
- [7]宪制视野下法律监督和检察权能逻辑的重构[J]. 徐继敏,张承思.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 [8]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错位研究[D]. 吕皓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9]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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