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停业关闭企业债务延续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边云涛[1](2021)在《基于产业生态视角的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源型区域经济增长缓慢、遭遇“资源诅咒”制约着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而产业转型升级是资源型区域经济转型的关键。资源型区域资源产业依赖导致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缓慢,产业演进中形成了低端锁定现象。而加快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是各级政府和学术界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的实践已经经历较长时间,但产业转型升级依然是资源型区域面临的根本性问题。学术界对资源型区域尤其是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产业转型升级关注较多,但较少聚焦到资源型区域脆弱的产业生态系统进行研究。基于产业生态视角对资源型区域的产业低端锁定与转型升级进行研究,对于丰富产业经济学产业生态、产业关联等理论,促进中国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论文利用机理分析、社会网络分析、计量检验、案例研究等方法,基于产业生态视角,以工业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两类数据,研究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首先,在梳理产业演进、产品空间、资源产业依赖与转型升级等文献基础上,提出产业生态系统分析框架阐释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机理;其次,利用产品空间理论构建中国资源型省域产业空间网络图,检验资源依赖与产业演进的逆向关系;然后,利用计量模型检验产业生态对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的影响;接着,对典型资源型城市长治市进行案例研究;最后,提出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径选择与政策建议。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为:(1)借鉴生态学思想提出产业生态系统概念与模型,搭建资源型区域产业低端锁定与转型升级的理论框架。利用生态系统构成与演替模型理论,构建由产业基础、产业要素、产业服务、产业设施等组成的产业生态系统及其演进模型,产业发展通过正向关联带动其他产业是促进模型,产业发展不影响其他产业发展呈中性是随机模型,产业发展排挤其他产业是抑制模型。在工业部门,资源依赖形成通过对制造业、生产要素、优质服务、基础设施的挤出导致产业生态恶化,产业生态恶化带来产业结构逆向演进,形成资源型区域产业低端锁定的抑制模型。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首先开展资源产业管制避免资源依赖,形成有利于制造业新产业成长的随机模型,接着政府引导资源收益转化,加速培育制造业新主导产业进入促进模型第一阶段,最后通过制造业新主导产业内生关联驱动,实现产业生态与产业演进良性互动的促进模型第二阶段。在工业部门假定下提升产业多样化水平、产业关联程度是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2)拓展产品空间理论解释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低端锁定。使用2003至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四位代码行业数据,重点在邻近度计算中将赋值范围从传统[0,1]拓展为[-1,1],构建中国正、负产业空间网络基准图。正产业空间网络呈“核心致密—边缘稀疏”结构,核心区域为纺织、电气机械与器材、电子通信设备等高邻近度制造业,边缘区域为采矿业、炼焦、金属冶炼等低邻近度资源型产业。负产业空间网络呈许多小范围一个产业与多个产业之间构成的“中心—外围”结构,“中心”与“外围”产业为互斥、抑制关系。“中心”多是采矿业等资源型产业,与之相连的是受资源型产业“抑制”的装备制造、纺织等产业。高资源依赖的山西、青海等资源型省份优势产业数量少、优势产业邻近度综合指数和产业密度均较低。计量结果显示资源依赖度提升会导致显性比较优势产业个数、区域优势产业邻近度综合指数显着下降,也就是资源依赖导致产业逆向演进。(3)以工业部门显性比较优势产业个数、区域优势产业邻近度综合指数为被解释变量,利用计量模型分析产业生态对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的影响。基于“省份—行业—年份”三维数据研究发现被解释变量滞后期、产业密度滞后期对产业升级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升级具有路径依赖特征,高资源依赖省份最显着。“省份—年份”二维面板数据研究发现经济发展与产业演进呈“倒U型”非线性关系,但高资源依赖组呈“U型”关系,资源依赖是资源型区域工业升级的动力。从产业生态角度分析发现产业基础、要素禀赋、产业服务、产业设施对产业演进产生显着影响,产业生态的改善有利于促进资源型区域产业升级。机制检验表明,资源依赖会通过挤出物质资本、人力资本、降低人口密度等产业要素影响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资源依赖也通过挤出外商投资、民营经济、产业密度、路网密度影响经济发展活力,阻碍区域产业演进。最后以产业多样化指数、三次产业结构升级指数替代原被解释变量进行了拓展检验。(4)以典型资源型城市、全国首批12个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长治市为例进行案例研究。长治“二三一”产业结构中服务业发展缓慢,工业结构中资源依赖、重工业化明显,但呈下降趋势;产业空间网络图中长治优势产业处于正产业空间网络边缘、负产业空间网络“中心”位置。长治产业演进呈现路径依赖、路径创造、路径中断等特点。长治通过煤炭产业管制导致主导地位缓降与产业素质提升,以改善产业要素、产业服务、产业设施为主的产业生态改良为制造业、新兴产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助力长治产业演进由抑制模型向随机、促进模型转变。(5)提出中国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径选择与政策建议。资源型区域可以通过产业再造、产业延伸、产业退出等实现路径依赖式产业升级,也可以通过产业植入、产业培育、产业融合等实现路径突破式产业升级。最后从以产业关联促进产业群落化发展、改善生产要素禀赋、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完善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提出优化产业生态促进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建议。可能的创新之处:一是尝试借鉴生态系统理论,构建由产业基础、产业要素、产业服务、产业设施组成的产业生态系统及其演进模型,进而基于产业生态视角搭建资源型区域产业低端锁定与转型升级的理论框架,分析资源依赖导致产业生态恶化与产业结构逆向演进的抑制模型,提出资源管制、政府引导、内生关联驱动的产业转型升级的随机模型、促进模型。二是将传统产品空间理论邻近度范围[0,1]拓展至[-1,1]来显示产业生态演进抑制模型,提出正、负产业空间概念揭示资源型区域存在的典型产业负向关联,资源产业依赖会排挤制造业发展。三是综合运用区域显性比较优势产业个数、优势产业邻近度综合指数为衡量产业演进变量,以及对长治的案例研究是论文特色之处。
王苏[2](2016)在《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破产清算时,切实保护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劳动债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及保障弱者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债权在国际上大致分为劳动债权与普通债权平等、优先于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三种清偿顺位。我国相关法律遵循的是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模式。这种模式下,劳动债权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还存在着清偿顺序机械程序化、劳动债权保护范围不明确、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劳动债权预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明晰劳动债权的范围,限定劳动债权优先清偿标准,细分劳动债权优先保护层次,建立与健全劳动债权保险和基金制度。
张俊[3](2016)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实质,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重整关系人共同法律行为赋予法律效力。其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标是在平衡重整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拯救财务困境企业。重整计划批准裁判规则既是法官审查重整计划的指引,也是防止司法权擅断的边界。重整计划批准标准是批准裁判规则的核心部分,按适用程序分类,包括正常批准标准和强制批准标准。新《破产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存在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不充分,对部分出资人的权益调整有失公平,对经营方案可行性的论证粗糙等突出问题。然而,我国法院在审查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时,为配合上市公司“保壳”,一味求快、一律批准,忽视持反对意见关系人的合理诉求,忽略重整计划可行性,使得一些问题重整计划获批生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实践问题,部分缘于地方政府干预和司法人员素质问题,更主要的原因在于重整计划裁判规则尤其核心——重整计划批准标准存在缺陷。因此,对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检讨和重构十分必要。本文即试图从实然到应然,再回到实然,针对我国重整计划批准实践存在的问题,探寻正常批准标准和强制批准标准的应然内涵,对比我国现行重整计划批准标准查漏补缺,进而为我国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重构提供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批准实践存在的问题,并以此阐释对现行重整计划批准标准检讨和重构的重要意义。本章首先分析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表决情况和突出问题,再分析法院在批准上述重整计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引发的后果,最后指出重整计划批准实践问题与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缺陷之间的联系。第二章探讨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基础理论,为论证具体重整计划批准标准奠定理论基础。本章探讨了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本质,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内涵、相关概念、法理基础、功能与设置原则、主要分类,并着重论证了重整计划正常批准标准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标准二者之间一般与特殊、不可或缺的关系。第三章具体论述重整计划正常批准标准内容。本章从保障重整关系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探讨重整计划表决程序合法性标准,从维护重整关系人共同体利益的角度探讨重整计划可行性标准,从保障持反对意见关系人基本权益的角度探讨重整关系人最大利益标准。第四章具体论述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标准内容。本章从维护重整批准正当性基础的角度探讨重整计划最小限度组别通过标准;从公正对待同类关系人组别的角度探讨重整计划禁止歧视标准;从公正、公平对待不同类关系人组别的角度分析重整计划公平和公正标准的内涵及适用。第五章回归到我国现行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立法的实然探讨,结合前文总结现行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缺陷并提出重构建议。我国现行重整计划批准标准中,正常批准标准缺位,强制批准标准模糊、不周延、可操作性不强,均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重构。
王欣[4](2013)在《破产财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破产财产是破产分配的基础,破产财产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众多破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破产实务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权人、破产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的冲突不断,矛盾的根源和指向即为有限的破产财产。破产法首要宗旨在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而债权人的权益最大化依赖于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因此,如何使破产财产保值增值成为了破产司法实践所致力于追求的目标和破产立法技术性设计的衡量标准。破产财产的确定、管理和分配也就成为破产法的核心问题。导言。从本文研究的动因出发,明确本文写作的目的和价值,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破产财产制度对实现破产法立法目的的重要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紧紧围绕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结点——破产财产,在明确破产制度的价值位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统一以破产财产为核心的破产法体系,建立市场主导的破产财产管理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破产财产制度的配套机制。第一章破产财产制度基本理论与司法实践。梳理了有关破产财产的诸多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破产财产的性质,分析破产财产的主客体之争。从破产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出发,在真实的案例中对不同形态的破产财产、不同位阶的破产债权以及实践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结合破产法理论和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通过分析实际遇到的混淆与困惑,指出问题产生的症结与问题解决的关键点:第一,破产财产的本质、范围和限制;第二,破产财产的功能和体系功能;第三,破产财产的制度构建;第四,破产财产制度的立法政策。第二章破产财产的范围与确认。破产财产的范围直接决定着债权人能够获得清偿和债务人受到保护的程度。本章在明确破产财产性质的基础上,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将破产财产的种类进行梳理和归纳,指出不同种类的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对特殊破产财产的确认进行分析。第三章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本章以如何实现市场主导下的破产财产最大化为主线,详细分析了三种不同的破产财产管理模式,探讨对破产财产特殊的管理手段及其具体的行使方式。正确划定不同破产财产管理模式的特征、优劣对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至关重要;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要以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且考量影响破产财产分配的各项因素,在此基础上对破产财产分配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我国破产财产制度的检讨。明确破产财产制度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即以公司有限责任、破产财产客体说为基础,以调和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为破产法内在价值追求。将破产法体系中的破产财产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破产财产制度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目前破产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债务人财产制度中产权关系不清;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制度不合理;债务人财产的价值评价机制不健全。第五章我国破产财产制度的重构。在对我国破产财产制度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和对司法实践问题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针对我国目前破产财产制度中的缺失提出完善我国破产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明确破产制度的价值位阶;统一以破产财产为核心的破产法体系;建立市场主导的破产财产管理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破产财产制度的配套机制。结论。破产财产制度内容丰富且复杂,无论从梳理观点、廓清认识的理论意义,还是从指导司法、修改完善的实践意义出发,破产财产制度作为破产法体系的核心其本身的管理分配机制及相应配套机制都应该进一步得到规范化和体系化。笔者认为合理借鉴美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完善我国相关理论和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深度挖掘美国破产法的精髓以及司法实践中判例所形成的破产规则,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状态、经济发展形态和现阶段亟待解决的政策性导向,最终形成上述问题的本土化解决方案。
钱宇丹[5](2013)在《中小企业营业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据统计,中小企业占据了全国企业总数的99﹪,提供了75﹪的城市就业,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迅速发展的生力军,具有专业化程度高、规模小、创新能力强等优势明显,是国民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中央、地方各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在推动民间投资有效利用,促进消费等方面的作用同样不能低估。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囿于自身实力弱小,加之来自政府、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的漠视和挤压,面临严重的生存困境,导致整个国民经济计划难以实现。对中小企业的保护首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的问题,同时也是严肃的、现实的法律问题,因此,中小企业营业权的平等法律保护制度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中小企业营业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和改善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显然针对的是中小企业正常营业时体现出的,对于现行体制与环境的不适应,正因单纯依赖于市场自发的调解作用难以达到理想效果,才有了国家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给予干预的必要性。我国理论界对于营业权的研究尚处于起始阶段,对于通过营业权制度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更是缺乏基础理论的构建。本文通过具体的研究和论证,以营业准入、营业自由、营业转让、营业融资为内容创新出营业权四要素体系,结合对中小企业生存困境的危害性分析,提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相关救济措施。本文按照“问题提出”、“法律原理”、“中国现状”、“保护方法”、“法律路径的选择”五个部分作为论证的逻辑顺序,对中小企业营业权的体系和法律构建加以阐释,以期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设性的主张和参考。本论文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中小企业营业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本章首先对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和发展中面临的成本升高、订单减少、货币升值、高额赋税、融资困难等问题进行论述,说明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和发展危机。本章的重点在于中小企业营业权基本理论的论述,对营业的特征的内涵进行总结,并提出营业主体、营业客体的概念和内容。此外,本章着重强调营业权概念的溯源和新时代的法律内涵,从取得方式、权利属性、权利形态、权利内容、权利实现方式五个方面剖析了营业权特殊性质,并对中小企业营业权的特殊性加以论证,阐明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无论是大型国有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其营业的权利都应当通过相应的立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扶持。最后,本章从商法的角度,对法律保护的特殊语境及含义进行了分析和论证。第二章是“中小企业营业权平等保护之法律原理”。本章首先重点论证了本文的创新点之一,即营业权体系的内容,对营业准入、营业自由、营业转让、营业融资四项营业要素的理论概念及本质属性进行了论述。而后,本章对中小企业法律保护进行了原理性分析,阐明营业权归根结底是社会经济体享有的众多权利中的一种,权利又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营业权亦是中小企业法律保护问题的核心问题,事实上也是所有社会经济参与者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待遇、正义的保护的关键所在。本章通过对中小企业营业权的实现手段和法律保护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强调在权利的各种保障机制中,法律的调整对于营业权的实现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最后,本章通过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法律保护模式,论证了我国法律制度构建方向选择,着重强调对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先进法律制度的参考和借鉴。第三章是“我国中小企业营业权保护失效之殇”。本章首先从人才流失、信用缺失、融资困境三个方面分析了现行制度下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得出法律保护不足将对中小企业和社会经济带来严重危害的结论:中小企业同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等虽然处于同一经济环境,但正因无法享有平等的竞争身份,才会陷于各种困境,如果对于中小企业营业权的侵害继续抱持漠视的态度,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不利于就业问题的解决,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创新,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活跃,不但影响社会的稳定,还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本章还对中小企业生存困境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章是“中小企业营业权法律保护方法”。本章首先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公法体系下的营业权法律保护手段进行分析,说明我国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具有三个层次,并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完善提出多项制度体系建设目标。本章着重对商法体系下的营业权平等保护手段进行论证,强调私法对营业权的保护作用,具体通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说明商法体系对于中小企业保护的重要意义,但同时亦对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进行了分析,说明部分法律规定未能与时俱进,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最后,本章从法律救济措施的角度,提出竞业禁止制度和营业侵权救济制度,对中小企业营业权的重要救济手段加以归纳,其中,竞业禁止制度有利于合理限制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营业侵权救济制度是营业权保护法律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章是“中小企业营业权保护制度完善之路”。本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前文提到的问题和原理都在本章转换为营业权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第一,本章提出了经济组织及市场规则下的平等保护立法思路,具体包括: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政府的法律责任进行强化;制定《中小企业银行法》,设立中小企业银行;创新社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强化政府的财政支持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二,本章从私法保护的角度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与资源占有权进行阐明,强调工商登记制度和竞业禁止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三,本章对中小企业营业环境的营造途径进行论证,指出隐名合伙、中小企业金融合作社、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具有创新性的组织形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起到扬长避短的作用,并着重强调营业重整制度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作用以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维稳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本章梳理了中小企业营业权受到侵害时的自我救济手段,对营业侵权的救济手段、融资歧视的救济手段等救济途径进行了总结和论证。
杜军强[6](2013)在《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研究》文中提出近代中国的金融领域里,外商银行以其独特的身份在金融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与中国固有的钱庄、后起的华商银行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中国金融近代化起步迟缓,中央银行制度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才建立起来。在这之前外商银行通过放款、贴现、控制汇率成了中国实质意义上的中央银行,控制着中国的金融经济。除了具有以上的影响力外,近代中国的外商银行的法律地位变化还经过两个阶段:在治外法权废除之前,外商银行享有治外法权,并不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在运营中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在治外法权废除之后,外商银行才完全依照中国法律运营,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当然,在治外法权未废除之前,中国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也并非完全空白,而是在微弱的基础上向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废除治外法权和发展银行法制的基础上,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全方位的法律控制得以形成。在近代中国银行法的研究中,对外商银行法律控制的系统研究还比较缺乏,有待跟进。本文在探究近代外商银行政治、经济、法律背景的基础上,通过对近代中国外商银行的设立、外商银行的运营和外商银行的停业清理方面的法律控制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探究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进行法律控制的发展变化史,从而在此基础上概括、归纳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进行法律控制在发展中的基本特征、影响及其历史意义。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以下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外商银行在近代中国的存在形式,系以纯粹外商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和储蓄会等形式存在。外商银行发展的前期阶段一直以英商银行为主要力量;到了十九世界末则法、德、俄的力量开始上升,外商银行群体开始多样化;二十世纪日、美银行的后来居上使得外商银行群体更加复杂。除此之外,中外合办的外商银行在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前二十多年蓬勃发展,成为不受条约限制而深入中国更多地区的外商银行,同样对中国影响极深。此外还有储蓄会形式的银行性质机构,纯粹经营有奖储蓄的非法业务而无法禁止,影响当时金融,亦属外商银行的一种形态。这些外商银行大多未经中国允许而开展经营,未经中国特许而在中国发行纸币,强迫提供政治贷款,强迫中国关税存放外商银行等,都严重侵犯中国主权,深刻影响近代中国金融。第二章通过对设定的领事裁判权和租界等治外法权的条约、法律文本的分析,以及实践上治外法权的违法扩展和废除治外法权的考察,探讨治外法权对于近代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在这一基础上,本章通过对晚清、北京政府、南京政府三个时段的银行法制考察发现,中国近代银行法制是由简单走向复杂系统,由部门规定集聚上升为银行法律;而对外商银行的准入、运营和清理的管理也是从具体事件到抽象规定的逐步系统化的过程。第三章为外商银行准入的法律控制变迁。对于外商银行,中国经历了从银行认识到约束外商银行乏力,再到从法律上控制外商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随着近代中国银行法制的发展和治外法权的渐次废除,外商银行的准入形式经历了从任意自由设立到通过特殊协议设立,进而协议按照中国法律设立,最后在废除治外法权的背景下,最终形成了有严格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外商银行准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控制外商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中外合办银行和纯粹外商银行等都被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通过对近代外商银行准入的法律控制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的考察可知,外商银行准入的法律秩序得以逐渐形成。第四章以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纸币发行的控制为中心进行考察,并探讨了外商银行的业务运营与运营安全问题。本章首先回顾了外商银行任意发行纸币的历史及其造成的影响。对此,中国的民间与官方在法律制度未健全之时就已经有反对之声与抵制之举。北京政府颁布《取缔纸币条例》及其后对条例的修正,可以看作是政府控制外商银行发行纸币的早期努力。南京政府时期,政府为进行币制改革,通过发布命令和与外商银行签订协议,阻止外商银行将白银运往国际金融市场,并取得一定的成就。法币改革中,南京政府通过外交的努力和对银行施加的压力,外商银行先后上缴其白银并兑为法币。法币成为包括外商银行在内所有银行的记账单位和支付手段。外商银行未经中国特许的纸币发行遂告结束,中国得以垄断纸币发行。本章还讨论了中国控制外商银行的业务运营和业务安全。1947年《银行法》颁布时,中国结束了外商银行业务运营与安全无法控制的历史。近代中国建立起比较完整的业务控制和业务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第五章外商银行停业清理的法律发展史分为两端:拥有治外法权的外商银行在银行清理的过程中由领事法庭或法院完成的历史;另一为在中国清理属于敌对国的外商银行、中外合办的外商银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清理外商银行法律制度的历史。中国基于战争敌对状态否定外商银行享有的领事裁判权,完成了对德国德华银行、尤其是日商银行的彻底清理,是控制外商银行清理的重要突破;另一方面在对中外合办的外商银行的清理中,中方基于特定业务权的发生根据、银行的重大变动或银行的设立根据,不断加深对外商银行清理的法律控制,并逐步积累了清理外商银行的制度经验。通过废约运动,作为中方法律制度障碍的领事裁判权及其法庭组织将不复存在,这为银行清理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国内清理银行的制度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比较完备的清理外商银行的法律制度得以形成。中国对外商银行清理的法律控制始于具体业务,最终发展成清理外商银行的基本法律制度,从而艰难走完了不平条件下对外商银行清理进行法律控制的历程。第六章通过梳理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法律控制的发展变化,总结出其演变的特征,即领事裁判权直接影响着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向着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外商银行最终从事后控制的特权银行转变为事前控制特别监管银行。本章最后从银行法制与银行业的角度探讨外商银行法律控制的历史影响。总之,通过梳理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的历史,近代银行法制历史中关于外商银行部分的内容得以充实。在完整银行法律体系得以形成的大背景下,本文探索特定条件下政府关于银行法律控制活动的发展规律,并提炼其理论意义以为银行法制发展之借鉴。
郑志斌[7](2011)在《公司重整制度下股东权变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重整制度作为与破产清算、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制度或破产程序之一,是一种积极拯救债务人并促使其复兴的破产预防制度。它的出现,使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以后,有众多学者对重整制度展开了研究。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对重整制度引入较晚,实践上缺乏经验,导致现阶段对公司重整制度的研究还一般较为宽泛,缺乏针对性。在英、美、日、德、法等其他国家,对重整制度的研究较为充分,有关破产重整的立法颁布较早,其间一般历经多次修改,相对来说比较科学完善。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具体重整制度中股东所处的法律地位及股东权的变化问题,国内或国外的系统地理论研究都很少,《企业破产法》关于股东的权利也是散落在各处,很难整理出重整制度中特有规则。重整制度究竟给股东地位带来了什么样的冲击?股东在《公司法》上的权利是否受到限制?股东在《企业破产法》的重整制度中又有哪些权利?股东与债权人在重整制度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这些冲突该如何平衡?司法实践中成为上市公司摆脱困境最佳选择的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中股东权问题又有哪些特殊性?正是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将《公司重整制度下的股东权变异研究》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本文的核心观点是:重整制度对股东的地位和权利产生了深层次影响,但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制度使股东仍然能够作为参与主体参加重整程序,维护自身权益。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因此,重整制度对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进行必要限制。然而,重整制度的基石是利益平衡。要实现重整目标,重整制度又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对债权人、股东的利益进行平衡,从而切实保障债权人、股东的利益。本论文共分四章,约18余万字。第一章探究重整制度下股东权变异的诱因。从比较法和法史学的角度论述了重整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重整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破产立法价值多元化的制度需求。重整制度的产生,突破了原有破产法构筑的只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的狭小空间,将所有可能受债务人破产消极影响的利益主体都考虑在内,从而为破产法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提供了制度上的归依。笔者介绍了重整制度的定义和特征,对重整制度价值取向进行研究,认识到“正义”、“效率”、“公平”这三个法律价值元素贯彻在整个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之中,并实现于受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生活之中。本章重点阐述重整制度利益平衡这一基本原则,分析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计重整制度具体规则达到利益平衡的作用,法院和管理人是利益平衡的裁量者,而重整计划是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与利益平衡的最终实现。笔者从重整制度中股东地位与重整前正常经营情况下及破产清算制度中股东地位进行对比的视角,分析重整制度下股东地位的特殊性,探究引起这些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动摇了股东控制权的根基;利益结构的变化要求权力重新配置,司法权介入干预股东自治。第二章探讨公司重整制度下股东控制权的变异。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并不终结公司作为一个法律实体的存在,而是通过各种措施维持公司继续营业,最终使公司摆脱困境恢复正常的经营状态。这使得公司的内部权力结构以及这种权力结构的分权制衡机制对于重整公司至关重要,笔者从股东控制权变化的角度揭示了公司内部分权制衡机制即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过程。要想真正清楚在进入重整程序后权力分配制衡机制,必须充分了解正常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股东控制权的配置,才能对比出重整程序对公司治理结构及股东控制权产生的冲击。因此,笔者首先对正常状态下的股东控制权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节笔者对重整程序中的控制权配置进行了全面分析,归纳出重整中控制权配置的基本特点,明确新产生的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与公司原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及制衡机制,分析了股东控制权的变化。第三节论述重整程序中经营控制权的归属问题。第四节对比分析管理人管理模式与债务人管理模式下公司控制权的具体变化。由于管理人管理模式和债务人管理模式由不同主体掌握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管理人、债务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有着较大差别,所以,通过对比两种管理模式下控制权配置的差异能够看出股东在不同管理模式中地位的不同和权力的变化。第五节则探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控制权的特殊问题。第三章剖析重整制度下股东权与债权博弈之变异。在公司重整的过程中,存在多方利益主体,相互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冲突,其中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激烈。股东与债权人作为公司重整中重要的利益主体,对公司重整的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系统地分析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问题。第一节笔者提出公司重整就是股东与债权人的一场利益博弈。在公司重整前,股东与债权人已经是一种博弈关系,他们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不断产生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在公司重整的过程中,股东与债权人也不是孤立存在,而是有着密切关系的,同样表现为一种冲突与平衡,这种冲突与平衡其实就是利益的博弈。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资源已经不多,各利害关系人无法全部受偿,利益冲突更加激烈。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多方面原因,但是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及重整制度的独特设计使二者之间的冲突有调和的可能性。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为“重整程序启动中的利益之争”、“重整计划制定中的利益之争”、“重整计划表决权之争”,笔者选择重整程序中的几个最重要环节分析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各国立法规定进行对比,希望能在制度设计层面提出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合理建议,达到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目标。第四章分析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中股东权的特殊变异。上市公司涉及面广,一旦破产清算,将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对社会影响很大,因此,如何有效拯救上市公司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证明,重整制度是上市公司拯救危机的有效手段。上市公司股东众多,股权结构复杂,使上市公司重整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特之处。本章以股东权作为研究视角,结合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案例的实践经验,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中存在的特殊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第一节对上市公司重组和重整中股东的地位进行对比,研究重整中股东地位发生的变化。第二节从切实保障股东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知情权的角度,分析建立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介绍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同模式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确定,重整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重点建议上市公司在股东行使表决之前应该提供哪些重要信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调整是重整制度中股东最为关注的问题,与其自身利益有最直接的关系,因此,本章第三节探讨了股东权益调整的几种主要方式,如存量股份让渡、减资(缩股)、资本公积金转增、发行新股、债转股等。笔者对这几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介绍,对产生的法律问题和争议进行了分析。第四节是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特殊问题,网络投票对重整计划表决有什么影响?资不抵债情况下股东是否还应有表决权?股东表决权的增强是否对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造成动摇?笔者对目前实践中仅有的三例网络投票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该节还讨论了出资人会议的表决范围问题,以及出资人表决没有通过情况下的法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问题。第五节关注的是股东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诉讼权问题。重整制度允许股东提出新的诉讼,而正在审理的诉讼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中止一段时间。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对股东赔偿请求权的定性问题进行分析,究竟应该作为劣后债权还是一般债权处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股东诉讼对上市公司重整及重组带来的影响,探讨重整程序中应如何应对股东诉讼及赔偿请求权,既不影响重整目标实现,又能够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李雨松[8](2011)在《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06年破产法的颁布,在某种程度上开创了破产法律实践的新局面。而其中破产重整程序的出现,更是使得我国破产法的着眼点由单纯的债务清算转向了对债务人的拯救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破产重整程序作为一项在国外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由于其程序的复杂性以及经济成本等因素的原因,在相关国家并没有出现大规模适用的现象,而重整成功率也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但随着2006年破产法的生效,在我国却掀起了一股破产重整的浪潮。在这其中有两个显着的特色,一是有大量的困境上市公司选择适用破产重整程序:二是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实践中,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一起因重整失败,被法院裁决终止程序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这两点中国特色,无疑是研究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所需要关注的重点。而就破产重整程序的进程来看,从程序的启动开始,最主要的工作都是在围绕着破产重整计划来开展。在程序的进程中,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以及执行,构成了重整程序的几大重要环节。因此,通过对破产重整计划的研究,可以系统的梳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由于公司破产是各种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调和的产物,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无法避免各方利益的冲突。在面临不同的利益诉求时,应当如何通过破产重整计划来寻求一种平衡,是我们理论研究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不仅涉及众多的股民,还对其所在区域的经济影响广泛,涉及的其他利益相关人众多,所以利益的冲突和平衡问题,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从制定到执行各阶段都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其次,由于我国的公司上市制度发展中的历史因素,致使上市公司很多时候不单纯是一个商事主体,而和政府有着密切的各种利益关系。相对应的,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政府也会成为诸多利益主体中的一员。因此,本文将政府行为和利益平衡作为研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理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以及执行四个主要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讨。并试图在解释前文提出的两点“中国特色”的基础上,探求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相关立法在将来可能完善和改进的方向。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前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研究的缘起、课题研究现状及写作的思路做简单介绍。第一章为“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理念嬗变”。在本章中,通过对破产法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立法价值变迁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并分析了传统意义上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基本原则,即利益平衡原则、私法自治下的公权力干预原则以及恢复债务人经营能力原则。而后对上市公司在我国特殊时期社会经济背景下的发展进行了分析,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对破产重整的特殊需求。在此基础上,本章结合我国社会转型的现实以及我国上市公司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需求,认为由于这种特殊制度性需求的存在,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实践中,其传统破产重整计划的各项基本原则会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从而被赋予新的内涵,甚至产生理念的嬗变。第二章为“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的政府行为”。本章首先通过对历史的回顾,阐述我国公权力与商业活动间的特殊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对政府行为的需求进行了分析,并认为政府行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同时有着积极和消极影响。此外,以我国破产法为例,讨论了政策和立法价值的关系,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政府行为运做机制进行了描述。最后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政府行为应当遵循的政策,并指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以及执行过程中,利益平衡和社会整体利益保护是政府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性政策。在此原则性政策的基础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职工利益、保留上市公司“壳”资源以及恢复上市公司经营能力,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实践中政府行为所应遵循的四项具体政策。第三章为“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的利益主体分析”。本章首先对上市公司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后利益关系的变化做一个整体性的描述,分析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变化和特点。并指出当上市公司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后,因内部控制权、外部市场作用等因素的变化,以及公权力介入等原因,其涉及的利益关系在破产重整计划中也会产生一些新的特点,即:资源的有限性和风险性,利益目标的多元性以及利益冲突调节中的公权力色彩。而后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主要利益主体,对其在破产重整中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利益主体间冲突的表现和类型,指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利益冲突可分为私权利之间的冲突,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以及公权力运作之间的冲突。第四章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本章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特点和制定原则,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具有预先性、融资性以及可行性的特点。而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本章指出利益平衡仍然是首先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共同协商原则以及特别保护原则。同时结合各国相关立法例,本章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计划所应包含的内容,以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表决主体和表决分组等具体法律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与执行”。本章将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与执行作为分析的途径,探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最终利益平衡的实现。对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本章对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分别进行了思考阐述。其中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中,本章指出在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法院审查批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时还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利益比较原则以及可行性原则。而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中,本章从破产重整程序所体现的立法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可能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以及破产重整计划中利益平衡要求等三个方面,对强制批准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在法院强制批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时,除可行性原则外,还应当遵循最低限度接受原则以及最低利益原则。除上述理论分析外,本章还分别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现有立法的部分不足之处。此外,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中,本章从执行主体、执行中的监督以及救济等三个方面展开思考,探讨了其中涉及的相关具体法律问题,并对现有立法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最后结语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立法的思考及建议”。本部分在前文的梳理及分析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实践情况,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相关立法在未来的完善及发展进行思考,同时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在制定、表决、批准以及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部分具体条款提出了如何完善和修改的建议。
李长江[9](2008)在《效率视角的企业产权结构进化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产权结构是企业的重要制度特征之一。从13~14世纪西欧出现集中私有产权制企业至今,世界各国曾产生过纷繁复杂的产权结构类型,但各类企业的发展命运迥然而异。其中,有的经历了萌芽、发展、壮大的过程,有的则经历了萎缩、反复起伏或消亡的过程。通过探索企业产权结构的演化规律和演进动力,可以合理解释企业制度的变迁过程,科学设计或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指导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企业效率。从分析范式上,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可以借喻生物进化论的自然选择机制。根据生物与企业的本质特征相似性和生物进化论的逻辑结构,可以演绎提出企业产权结构进化机制所必需的三个假设命题,即: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异机制、产权结构的效率筛选机制、产权结构的延续机制。为逐一论证这三个命题,本文采用了严密的逻辑推理与历史经验、实证检验相结合的分析方法。(a)在生产力发展、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等条件的诱导下,企业产权结构也具有突变或重组的机制,能自发地产生变异或主动进行创新,形成多样化的特征。通过追踪历史过程,查证了产权结构变异的途径及其具体类型,从而为系统演进提供了众多可能性。多样化变异的产权结构进入市场后,其初始安排、集中程度、公有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影响激励约束机制的发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程度,作用于资本和劳动力的投入、生产和管理成本、产出水平、技术进步、规模经济等方面,带来企业投入产出效率的分化。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企业的产权结构对效率的影响作用;(b)市场的过度进入和经济资源的稀缺引起企业的竞争。在生存竞争中,企业效率在某种程度上起着筛选标准的作用,使不同产权结构的企业优胜劣汰,此消彼长,较低效率的组织形式的企业让位于具有更高效率形式的企业。对全国工业企业整体的现实观察和对贸易、建筑、家电等行业的实证检验,都体现了企业效率对产权结构类型的优胜劣汰和相对消长这两种筛选效应;(c)企业产权结构的遗传因子具有与生物遗传物质相似的特征,使得被市场效率选择的产权结构能通过纵向传承、规模成长与外部扩散三种方式实现延续。实证分析检验了企业产权结构的扩散过程符合Pearl曲线,典型案例研究也证实了某产业内的产权结构创新可以从一个地区向其它地区扩散。通过选取合适的竞争性行业进行实证分析,验证了产权结构的调整改革起到了提升企业效率的作用。幸存的变种被复制、扩散或发展壮大,逐渐成为优势类型。当众多企业接受了某种变异并在市场中占有显着的地位后,就从概率意义上显示了其效率优势和生命力,促进了企业产权结构的不断进化。总之,通过对上述三个命题的论证,得出了企业产权结构的进化机制及其效率动因。在企业进化过程中,环境变化首先起着诱导和刺激的作用,迫使企业调整自身结构与功能,形成产权结构的多样化变异。然后再通过比较、选择、同化等多种角色的作用,使效率相对较高的产权结构得到规模扩张和数量增长,效率较低的其它变种则越来越萎缩,甚至被淘汰,促进企业群体不断地向着更高效率的方向前进。另一方面,企业种群的变化又会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使企业产权结构在遗传的基础上产生新的重组和变异。通过不断的学习、创新与环境选择,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化的过程,推动了企业产权结构不断进化和发展,并实现了企业适应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趋势。
张威[10](2008)在《中国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金融国际化、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科技的突飞猛进,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竞争日益激烈,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危机此起彼伏。在我国,银行业的资产约占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的稳健运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银行体系的安全性。由于受经济转轨过程的影响,加之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以及银行监管的滞后,我国银行体系已经积聚了很大的风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银行监管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际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新资本协议和金融稳定评估的压力不断加大,对我国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金融自由化、一体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基于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运用copula分析方法,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内容、监管环境以及银行监管的风险预警系统等方面分析了银行监管问题的诸方面内容。本文对银行监管的几个基本方面进行了概述,涉及到银行监管的界定与主要作用、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以及监管的内容与方法;分析了银行监管的现状,从时间维度与研究方向两个方面对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我国银行监管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介绍了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比较了美、英、德、日等主要西方国家在银行监管上的异同之处;基于copula方法对我国银行监管稳定与效率的相依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证明稳定与效率之间存在非线性相依关系。最后本文提出了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切实有效的政策建议。
二、对停业关闭企业债务延续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停业关闭企业债务延续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产业生态视角的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产业生态与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的文献综述 |
2.1 产业演进研究 |
2.1.1 产业演进的内涵 |
2.1.2 产业演进的影响因素 |
2.1.3 产业演进的路径选择 |
2.2 产业生态与产品空间研究 |
2.2.1 产业生态的研究进展 |
2.2.2 产品空间理论研究进展 |
2.3 资源型区域产业锁定与转型升级研究 |
2.3.1 资源型区域产业锁定及其成因 |
2.3.2 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路径与措施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产业生态视角下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的理论框架 |
3.1 从生态系统到产业生态系统 |
3.1.1 生态系统的构成 |
3.1.2 生态平衡及生态系统演替模型 |
3.1.3 产业生态系统的构成 |
3.1.4 产业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及其演进模型 |
3.1.5 本文后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与模型 |
3.2 产业生态恶化与资源型区域产业低端锁定:抑制模型 |
3.2.1 基本假定 |
3.2.2 资源丰裕、资源繁荣与资源型区域产业生态恶化 |
3.2.3 产业生态恶化、低端锁定与资源型区域产业结构逆向演进 |
3.3 产业生态改良与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随机、促进模型 |
3.3.1 资源管制、资源依赖弱化与资源型区域产业中性演进:随机模型 |
3.3.2 政策引导、资源收益转化与资源型区域产业生态改良:促进模型 1 |
3.3.3 产业生态改良、内生驱动与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模型 2 |
3.4 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的数理解析 |
3.4.1 资源型区域产业低端锁定分析 |
3.4.2 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分析 |
3.5 三次产业演进与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的拓展分析 |
3.5.1 三次产业演进、经济发展阶段与工业部门产业演进关系 |
3.5.2 资源依赖与三次产业演进的关系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资源型区域产业低端锁定的实证分析 |
4.1 省级层面中国资源型区域的划分依据 |
4.2 中国资源型省份产业演进的测度与特征:基于产品空间理论 |
4.2.1 基于产品空间理论的测度概念与方法 |
4.2.2 中国产业空间网络构建方法 |
4.2.3 中国产业空间网络的总体特征 |
4.3 中国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升级能力评价 |
4.3.1 显性比较优势产业与产业空间网络特征 |
4.3.2 区域优势产业邻近度综合指数特征 |
4.3.3 生产能力禀赋与产业密度特征 |
4.4 资源依赖对区域产业演进影响的实证检验 |
4.4.1 模型设定与样本选择 |
4.4.2 基准计量检验:2003-2013 |
4.4.3 补充计量检验:2007-2017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产业生态对中国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影响的计量检验 |
5.1 产业基础对中国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的影响:基于三维数据 |
5.1.1 三维数据模型设定与数据处理 |
5.1.2 三维数据模型基准计量检验:2003-2013 |
5.1.3 三维数据模型补充计量检验:2007-2017 |
5.2 产业生态对中国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的影响研究 |
5.2.1 模型设定与样本选择 |
5.2.2 基准计量检验:2003-2013 |
5.2.3 补充计量检验:2007-2017 |
5.3 资源依赖抑制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的中介机制检验 |
5.3.1 中介效应模型设定与样本选取 |
5.3.2 资源依赖“诅咒”经济发展水平的中介效应检验 |
5.3.3 资源依赖影响显性比较优势产业个数的中介效应检验 |
5.3.4 资源依赖影响区域优势产业邻近度综合指数的中介效应检验 |
5.4 拓展检验:替代原有被解释变量 |
5.4.1 资源依赖与区域产业低端锁定的实证检验 |
5.4.2 产业生态对区域产业演进影响的实证检验 |
5.4.3 资源依赖对产业生态的影响:机制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资源型城市产业演进的典型案例研究:以山西长治为例 |
6.1 长治产业演进的总体特征与产业空间网络格局 |
6.1.1 长治经济发展与产业演进的总体特征 |
6.1.2 中国产业空间网络中的长治格局 |
6.2 长治产业演进的路径探索与转型方向 |
6.2.1 长治产业演进的路径依赖 |
6.2.2 长治产业演进的路径创造 |
6.2.3 长治产业退出导致路径中断 |
6.2.4 长治产业转型升级的未来方向 |
6.3 长治产业生态改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机制阐释 |
6.3.1 煤炭产业管制促进主导地位缓降与产业素质提升 |
6.3.2 产业生态改良为长治制造业、新兴产业发展创造了条件 |
6.3.3 制造业、新兴产业助力长治产业演进向随机、促进模型转变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优化生态促进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径与建议 |
7.1 资源型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径选择 |
7.1.1 资源型区域路径依赖式产业升级 |
7.1.2 资源型区域路径突破式产业升级 |
7.2 资源型区域产业生态优化的政策建议 |
7.2.1 以产业关联推动资源型区域产业群落化发展 |
7.2.2 促进资源型区域生产要素禀赋升级 |
7.2.3 提升资源型区域产业服务能力 |
7.2.4 完善资源型区域产业基础设施保障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附表 1“省份—行业—年份”三维数据Probit回归结果 |
附表 2 1999-2019 年长治市主要工业品产量 |
附图 1 2013 年中国正产业空间网络基准图 |
附图 2 2013 年中国负产业空间网络基准图 |
(2)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劳动债权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劳动债权的概念及内涵 |
一、破产企业的内涵 |
二、劳动债权的含义 |
三、劳动债权的范围 |
第二节 劳动债权的效力 |
一、优先受偿效力 |
二、物上代位性 |
三、不可分性或者依附性 |
第三节 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理论依据及限制 |
一、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理论依据 |
二、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限制 |
第二章 我国现行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现有规定 |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对劳动债权保护的规定 |
二、地方各级政府对劳动债权保护的贯彻落实 |
第二节 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的矛盾 |
第三节 劳动债权保护范围不明确 |
第四节 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
第五节 劳动债权纠纷的司法救济仍有待加强 |
第六节 劳动债权预先保护制度缺失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劳动债权清偿顺序 |
第二节 明晰劳动债权的范围 |
第三节 限定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标准 |
第四节 细分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层次 |
一、生存性债权 |
二、经济补偿金 |
三、其他福利性工资待遇 |
第五节 建立劳动债权基金与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我国研究现状 |
(一)对我国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评析 |
(二)关于重整计划批准的本质和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
(三)关于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具体内容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现状及问题——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为例 |
一、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内容与表决情况的现状及问题 |
(一)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
(二)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表决情况 |
(三)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突出问题 |
二、法院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现状及问题 |
(一)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批准的现状 |
(二)法院对重整计划批准现状反映的问题 |
(三)重整计划批准实践问题与批准标准缺陷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基础理论 |
一、重整计划批准的实质 |
二、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内涵与相关概念 |
三、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法理依据 |
四、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功能及设置原则 |
五、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分类及意义 |
(一)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基本分类 |
(二)重整计划正常批准标准和强制批准标准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整计划正常批准标准 |
一、重整计划表决程序合法性标准 |
(一)关系人分组合法性判断尺度 |
(二)表决通过程序合法性判断尺度 |
(三)信息披露充分性判断尺度 |
(四)其他关于程序合法性标准的讨论 |
二、重整计划可行性标准 |
(一)重整计划可行性标准的内涵与外延 |
(二)行政审批可行性判断尺度 |
(三)商业可行性判断尺度 |
三、重整关系人最大利益标准 |
(一)重整关系人最大利益标准的内涵 |
(二)清算价值与重整剩余 |
(三)价值计算合理性判断尺度 |
(四)例外——不足额担保权人的选择权 |
四、其他关于重整计划正常批准标准的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标准 |
一、重整计划最小限度组别通过标准 |
(一)最小限度组别通过标准内涵 |
(二)权益受损组别的判断尺度 |
(三)最小限度的判断尺度 |
二、重整计划禁止歧视标准 |
(一)禁止歧视标准内涵 |
(二)歧视的判断尺度 |
(三)例外——公平的差异化安排 |
三、重整计划公正与公平标准 |
(一)公正与公平标准内涵 |
(二)分配公平的判断尺度 |
(三)新价值例外 |
四、其他关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标准的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重构 |
一、现行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立法及主要问题 |
(一)现行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相关条文概述 |
(二)现行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立法的主要问题 |
二、重构我国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建议 |
(一)重整计划正常批准标准及相关条文 |
(二)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标准及相关条文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表1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内容概要 |
附表2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获批及执行情况概要 |
致谢 |
(4)破产财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研究的动因 |
二、本文研究的内容 |
三、本文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破产财产制度基本理论与司法实践 |
第一节 破产财产主客体说之争 |
一、破产财产的性质 |
二、与破产财产利害相关之主体 |
三、破产原因与免责主义对破产财产的影响 |
第二节 破产财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一、应收账款问题 |
二、土地使用权问题 |
三、清偿顺序问题 |
四、待履行合同问题 |
第三节 破产财产制度中的基本问题考量 |
一、破产财产的性质、范围和限制 |
二、破产财产的制度价值和体系价值 |
三、利益冲突中的破产财产制度构建 |
四、破产财产制度的立法政策考量 |
第二章 破产财产的范围与确认 |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时空范围 |
一、破产财产的时间范围 |
二、破产财产的空间范围 |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种类 |
一、现金 |
二、有形财产 |
三、无形财产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特殊破产财产分析 |
一、法院已裁定执行但尚未过户的财产 |
二、破产企业欠缴出资 |
三、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评估费用 |
第三章 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分配 |
第一节 破产财产管理主体及职责 |
一、破产管理人 |
二、企业原经营层 |
三、清算组 |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特殊管理方式 |
一、债务人企业关闭或继续经营 |
二、对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 |
三、代偿取回权 |
四、出卖取回权 |
第三节 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
一、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
二、债权人自治原则 |
三、资源充分利用原则 |
四、集中公平清偿原则 |
第四节 影响破产财产分配的主要因素 |
一、理念因素 |
二、国情因素 |
三、政策因素 |
四、法律因素 |
第五节 破产财产分配具体问题分析 |
一、住房公积金问题 |
二、人身侵权债权问题 |
三、环境污染债权问题 |
第四章 我国破产财产制度的检讨 |
第一节 制度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
一、公司有限责任 |
二、破产财产客体说 |
三、破产法内在价值追求的冲突与调和 |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制度中产权关系不清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制度不合理 |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的价值评价机制不健全 |
第五章 我国破产财产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明确破产制度的多元化价值体系 |
一、破产财产的体系价值 |
二、破产财产的制度价值 |
三、破产财产的实现价值 |
第二节 统一以破产财产为核心的破产法体系 |
一、破产财产是破产法体系的核心范畴 |
二、只能用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其所负债务 |
三、破产财产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独立的债法体系 |
第三节 建立市场主导的破产财产管理分配机制 |
一、破产法运行中市场、政府与法院职能的协调联动 |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建立健全破产财产制度运行的相关配套机制 |
一、借助市场机制监管债务人财产价值指标 |
二、确立法院监管下的信托关系 |
三、调整破产管理人接管和 DIP 的经营地位 |
四、完善破产财产评估变价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获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中小企业营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 理论创新和写作难点 |
三、 主要研究方法 |
四、 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中小企业营业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
一、 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 |
二、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中小企业营业权的基本理论 |
一、 营业权的概念和性质 |
二、 营业权的主体 |
三、 营业权的客体 |
四、 中小企业营业权的特殊性 |
五、 营业权法律保护的特殊语境及含义 |
第二章 中小企业营业权平等保护之法律原理 |
第一节 中小企业营业权的体系 |
一、 营业准入的视角 |
二、 营业自由的视角 |
三、 营业转让的视角 |
四、 营业融资的视角 |
第二节 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原理性分析 |
一、 中小企业营业权的实现手段分析 |
二、 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三节 中小企业营业权保护之域外经验 |
一、 美国经验 |
二、 日本经验 |
三、 韩国经验 |
四、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 |
第三章 我国中小企业营业权保护失效之殇 |
第一节 现行制度下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 |
一、 人才流失问题 |
二、 信用缺失问题 |
三、 融资困境问题 |
第二节 法律保护不足的危害性分析 |
一、 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不足的危害性分析 |
二、 中小企业营业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三、 中小企业营业权平等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第四章 中小企业营业权法律保护方法 |
第一节 公法体系下的营业权法律保护 |
一、 中小企业促进法律体系的构成 |
二、 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内容构成 |
三、 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目标 |
第二节 商法体系下的营业权保护手段 |
一、 公司法 |
二、 合伙企业法 |
三、 个人独资企业法 |
四、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三节 中小企业营业权相关救济措施 |
一、 竞业禁止制度下的营业保护 |
二、 营业侵权救济制度下的营业保护 |
第五章 中小企业营业权保护制度完善之路 |
第一节 经济组织及市场规则下的保护立法 |
一、 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强化政府的法律责任 |
二、 制定《中小企业银行法》,设立中小企业银行 |
三、 创新社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 |
四、 强化政府的财政支持 |
第二节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与资源占有权的私法保护 |
一、 工商登记制度,市场准入权的私法保护 |
二、 竞业禁止制度,资源占有权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中小企业市场环境营造与主体的行业约束 |
一、 发展隐名合伙,吸纳社会闲置资金 |
二、 加强金融合作、行业协作 |
三、 重视营业重整,破解倒闭困局 |
第四节 中小企业受侵害的相应法律救济手段 |
一、 侵害营业权的救济手段 |
二、 破除融资困境的救济手段 |
三、 维护营业权的诉讼救济手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所附图表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材料与方法 |
四、结构与不足 |
第一章 近代中国的外商银行概述 |
第一节 外商银行的种类与同业组织 |
一、纯粹外商银行 |
二、中外合办银行的类型 |
三、外商银行之同业组织 |
第二节 外商银行的业务 |
一、外商银行的普通业务 |
二、外商银行的特别业务 |
第三节 外商银行与近代中国金融 |
一、外商银行在近代中国金融中的地位与功能 |
二、外商银行参与下的近代中国金融市场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中国外商银行的法律环境 |
第一节 租界制度、领事裁判权的变迁与金融主权 |
一、租界、领事裁判权对主权的侵犯 |
二、租界、领事裁判权的收回与金融主权的变化 |
第二节 政权更迭与金融法制变迁 |
一、清末银行立法 |
二、北京政府银行立法 |
三、南京政府银行立法 |
小结 |
第三章 外商银行准入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外商银行的设立条件 |
一、清末的作为:从合作章程到银行则例 |
二、北京政府的努力:继承与发展 |
三、南京政府的成果:定型与完成 |
第二节 外商银行的设立程序 |
一、清末至北京政府时期——从完全放任到特殊协议 |
二、北京政府后期至南京政府时期——主管官署的特别审查 |
小结 |
第四章 外商银行运行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控制外商银行纸币发行的早期努力 |
一、外商银行发行纸币的不受约束 |
二、民间、政府的反对与政府控制外商银行纸币发行的早期努力 |
第二节 法币改革与外商银行发行权的消灭 |
一、币制改革准备与控制白银外流 |
二、法币改革与外商银行发行权的消灭 |
第三节 外商银行运营控制的相关问题 |
一、对外商银行运营业务的控制 |
二、对外商银行运营安全的控制 |
小结 |
第五章 外商银行停业清理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领事裁判权背景下外商银行停业清理与中国的介入 |
一、领事裁判权背景下外商银行停业清理概况 |
二、美国对美丰银行的清理与中国的初步介入 |
第二节 中国对外商银行清理的法律控制 |
一、北京政府时期的外商银行清理 |
二、南京政府时期的外商银行清理 |
三、中国对战败国银行的清理 |
第三节 外商银行清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中国银行清理制度的积累 |
二、外商银行停业清理制度的完善 |
小结 |
第六章 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的特征、影响与启示 |
第一节 对外商银行法律控制的特征 |
一、直接受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
二、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向系统化发展 |
三、外商银行从特权银行向特别监管银行转变 |
第二节 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法律控制变迁的影响与启示 |
一、对近代中国银行业与银行法制的影响 |
二、启示:金融主权与银行法制的互动关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公司重整制度下股东权变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公司重整制度下股东权变异的诱因 |
第一节 公司重整制度概况 |
一、重整制度产生的基础 |
二、重整制度的定义和特征 |
三、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重整制度的基本功能——利益平衡 |
一、利益 |
二、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
三、利益平衡的可能性——公司重整再生目标的一致性 |
四、利益平衡的制度保障——确定平衡利益冲突的标准和规则. |
五、利益平衡的裁量机构——法院和重整人 |
六、利益平衡的集中体现——重整计划 |
第三节 股东在重整中的法律地位 |
一、以重整与公司正常经营状况对比为视角 |
二、以重整与破产清算对比为视角 |
第四节 重整制度下股东权变异的诱因 |
一、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动摇了股东控制权的基础 |
二、利益结构的变化要求权力重新配置 |
三、司法权介入干预股东意思自治 |
第二章 公司重整制度下股东控制权之变异 |
第一节 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公司控制权 |
一、控制权基本理论 |
二、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控制权的制度安排 |
三、重整前公司控制权的配置 |
第二节 重整程序对公司控制权的重新配置 |
一、公司控制权的复杂性增加 |
二、债权人会议成为公司内部最高权力机关 |
三、重整人行使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
四、法院行使平衡裁量权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经营控制权的归属 |
一、立法体例 |
二、我国公司重整立法中管理模式的选择 |
第四节 公司控制权在不同重整管理模式下的变化 |
一、管理人管理模式下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
二、债务人管理模式下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
第五节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公司控制权问题 |
一、重整立法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控制权的配置 |
二、当下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治理结构正常运行的保障措施 |
第三章 公司重整制度下股东权与债权博弈之变异 |
第一节 公司重整是股东与债权人的一场利益博 |
一、公司重整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加剧的原因 |
二、股东与债权人实现利益平衡的可能性 |
三、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合作博弈关系 |
第二节 重整程序启动中的利益之争 |
一、重整申请权的归属 |
二、重整申请权滥用的防范 |
第三节 重整计划制定中的利益之争 |
一、重整计划制定权之争 |
二、重整计划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调整的基本原则 |
三、重整计划的核心之争——权益调整比例 |
第四节 重整计划表决权之争 |
一、债权人表决权的确定 |
二、股东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与股东表决方式的对比 |
四、债权人与股东表决标准的对比 |
五、债权人与股东表决权冲突的司法救济 |
第四章 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下股东权之特殊变异 |
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整与重组中的股东地位对比 |
一、重组和重整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
二、通过重整挽救上市公司的优势 |
三、重组与重整中股东地位的对比 |
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
一、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制度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
二、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 |
第三节 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调整方式的选择 |
一、存量股份让渡(调减) |
二、减资(缩股) |
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
四、发行新股 |
五、债转股 |
第四节 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特殊问题 |
一、网络投票 |
二、出资人会议上股东表决事项的限定 |
三、股东表决结果对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
第五节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诉讼权 |
一、重整程序对股东诉讼权的影响 |
二、重整程序中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股东地位的认定 |
三、股东赔偿请求对重整的影响分析及处理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8)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本文的思路 |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理念嬗变 |
第一节 立法价值变迁下的破产重整计划基本原则 |
一、破产法的立法价值变迁 |
二、传统破产重整计划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对破产重整的特殊需求 |
一、我国公司上市制度的发展与特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对破产重整的制度性需求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制度的理念分析 |
一、基本理念嬗变 |
二、具体理念嬗变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的政府行为 |
第一节 政府行为的现实基础及影响 |
一、历史追溯 |
二、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对政府行为的需求 |
三、政府行为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影响 |
第二节 政府行为的运行机制 |
一、政策与立法价值的关系 |
二、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政府行为的运行 |
第三节 政府行为运行中的政策要求 |
一、原则性政策 |
二、具体政策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的利益主体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的利益关系 |
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利益关系的变化 |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利益关系的特点 |
第二节 对具体利益主体的分析 |
一、债权人 |
二、债务人 |
三、股东 |
四、雇员 |
五、政府及其他公权力主体 |
六、其它利益相关者 |
第三节 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
一、利益冲突的表现及类型 |
二、冲突中达成平衡的途径 |
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 |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特点及制定的原则 |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制定的主体 |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内容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表决及修改 |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表决 |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修改 |
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与执行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 |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 |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 |
一、执行的主体 |
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 |
三、执行过程中的救济 |
小结 |
结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立法的思考及建议 |
一、完善现有立法所需注意的问题 |
二、对具体条款的思考与分析 |
三、总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效率视角的企业产权结构进化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决定企业产权结构发展命运的经济原因 |
1.1.2 不同产权结构的企业效率分化 |
1.1.3 国有企业产权变革中的效率困惑 |
1.2 相关研究概况及研究目的、意义 |
1.2.1 相关研究概况 |
1.2.2 本文的研究目的 |
1.2.3 本文的研究意义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3.2 研究手段 |
第二章 产权结构进化视角的研究轨迹 |
2.1 产权与交易成本 |
2.2 股权结构与治理机制 |
2.3 制度变迁规律 |
2.4 经济组织的演化分析 |
2.5 组织生态论 |
2.6 企业效率理论及有关实证研究 |
2.6.1 有关企业效率理论 |
2.6.2 企业效率的评价方法 |
2.6.3 产权结构与企业效率关系的实证研究 |
2.7 小结 |
第三章 生物进化的启示及企业产权结构进化的假设命题 |
3.1 企业产权结构进化的理论溯源:生物进化规律 |
3.2 企业与生物的相似性比较 |
3.2.1 生命周期性 |
3.2.2 有机能动性 |
3.2.3 环境依存性 |
3.2.4 种群延续性 |
3.2.5 发展阶段性 |
3.3 生物进化规律的启示及企业产权结构进化假设命题的提出 |
3.3.1 生物的进化规律对企业制度变迁的启示 |
3.3.2 产权结构进化的条件之一:变异 |
3.3.3 产权结构进化的条件之二:生存竟争与选择 |
3.3.4 产权结构进化的条件之三:延续 |
3.3.5 产权结构进化命题中的企业效率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异机制及其效率差异的形成 |
4.1 企业产权结构变异的内在动因 |
4.1.1 企业惯例的创新 |
4.1.2 企业惯例变异的发生条件 |
4.2 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异方式 |
4.2.1 原生型变异 |
4.2.2 衍生型变异 |
4.2.3 产权结构的归纳与分类 |
4.3 企业产权结构的效率差异形成 |
4.3.1 影响企业效率的基本因素分析 |
4.3.2 产权作用于企业效率的功能途径 |
4.3.3 产权结构特征与企业效率的形成机理 |
4.3.4 各种产权结构的企业效率差异对比分析 |
4.4 产权结构影响企业效率的实证分析 |
4.4.1 实证分析基础 |
4.4.2 实证分析模型 |
4.4.3 股权分置改革前产权结构影响企业效率的实证分析 |
4.4.4 股权分置改革后产权结构影响企业效率的实证分析 |
4.4.5 产权结构影响企业效率的实证分析说明 |
4.5 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异机制小结 |
第五章 企业产权结构的效率筛选机制 |
5.1 效率筛选机制的现实基础—企业的生存竞争 |
5.2 企业效率对产权结构类型的筛选机制 |
5.2.1 筛选方式之一:优胜劣汰效应 |
5.2.2 筛选方式之二:相对消涨效应 |
5.3 企业产权结构的效率筛选机制经验研究 |
5.3.1 工业企业中的效率筛选情况 |
5.3.2 商业零售行业的效率筛选情况 |
5.3.3 其他行业的效率筛选情况 |
5.4 企业产权结构的效率筛选机制实证研究 |
5.4.1 各类产权结构的企业效率测度 |
5.4.2 优胜劣汰效应的实证分析 |
5.4.3 相对消涨效应的实证分析 |
5.5 企业产权结构的效率筛选机制小结 |
第六章 企业产权结构的延续机制及企业效率的提升 |
6.1 产权结构延续的基础 |
6.1.1 企业性状的遗传基因 |
6.1.2 企业遗传基因的特征 |
6.2 企业产权结构延续的实现途径 |
6.2.1 产权结构变异的纵向传承 |
6.2.2 产权结构变异的规模扩张 |
6.2.3 产权结构变异的外部扩散 |
6.3 产权结构延续后的企业效率提升 |
6.3.1 电力行业产权结构扩散及其效率变化 |
6.3.2 产权结构延续及企业效率提升的实证分析 |
6.4 企业产权结构的延续机制小结 |
第七章 改善企业效率的产权结构制度构建 |
7.1 根据产权结构的进化规律来指导投资者选择合适的产权结构 |
7.2 引导产权结构创新和产权流动,促进效率筛选机制发挥自动择优作用 |
7.3 优化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组合方式,鼓励混合产权制度 |
7.4 改革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机制以提高企业效率 |
7.5 结合传统文化特征,掌握产权结构的演进路径 |
7.6 产权结构的制度构建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1.1 企业产权结构的进化规律 |
8.1.2 进化过程中产权结构与企业效率的互动机制 |
8.1.3 启发与建议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企业产权结构变动对企业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基本数据 |
附表1 商业上市公司1996-2006年度投入产出指标一览表 |
附表2 商业上市公司1996-2006年度基于投入的相对效率计算结果 |
附表3 商业上市公司1996-2006年度产权结构类型及企业相对效率的变化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目录 |
(10)中国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银行监管界定及银行监管的作用 |
2.1 银行监管的界定与必要性 |
2.1.1 银行监管的界定 |
2.1.2 银行监管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
2.2 银行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
2.2.1 银行监管的目标 |
2.2.2 银行监管的原则 |
2.3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2.3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
2.3.1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
2.3.2 银行监管的方法 |
第3章 银行监管理论及其发展 |
3.1 银行监管理论的历史沿革 |
3.1.1 20世纪30年代以前:银行监管理论的萌芽 |
3.1.2 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 |
3.1.3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银行监管理论的深化 |
3.1.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监管理论的成熟 |
3.2 银行监管的动因论 |
3.2.1 公共利益论 |
3.2.2 金融风险论 |
3.2.3 捕获论 |
3.2.4 经济监管论 |
3.2.5 政府监管论 |
3.2.6 规避性金融创新理论 |
3.3 银行监管的方法论 |
3.3.1 银行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 |
3.3.2 银行监管的博弈理论 |
3.3.3 银行监管的委托代理理论 |
第4章 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银行监管的历史回顾 |
4.1.1 计划经济下的单一监管(1985年以前) |
4.1.2 银行监管初步确立(1985-1993) |
4.1.3 银行监管的探索与形成(1994-1998) |
4.1.4 银行监管的改革与调整(1998-2003) |
4.1.5 银行监管日臻完善(2003年至今) |
4.2 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分析 |
4.2.1 我国银行监管的分级组织体系 |
4.2.2 我国银行市场准入严格监管 |
4.2.3 我国银行市场退出监管不足 |
4.3 我国银行监管取得的成绩 |
4.3.1 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指标显着提升 |
4.3.2 银行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 |
4.3.3 监管方式与监管手段不断完善 |
4.3.4 市场退出机制开始建立 |
4.4 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
4.4.1 监管体制不完善 |
4.4.2 监管部门缺乏理念和技术的更新 |
4.4.3 监管对象不明确 |
4.4.4 银行监管缺乏环境支持 |
4.4.5 新时期银行监管遇到的挑战 |
第5章 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5.1 银行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
5.1.1 美英模式与德日模式对比 |
5.1.2 德日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基本格局比较 |
5.2 银行监管主体的国际比较 |
5.2.1 美英银行监管主体分析 |
5.2.2 德日银行监管主体分析 |
5.2.3 银行监管主体差异评析 |
5.3 银行监管客体的国际比较 |
5.3.1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比较 |
5.3.2 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比较 |
5.3.3 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比较 |
5.4 银行监管内容的国际比较 |
5.4.1 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比较 |
5.4.2 银行业务运营监管的国际比较 |
5.4.3 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国际比较 |
5.5 银行风险预警体系的国际比较 |
5.5.1 美国银行风险预警体系 |
5.5.2 英国银行风险预警体系 |
5.5.3 日本银行风险预警体系 |
5.5.4 银行风险预警模型的国际比较 |
5.6 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5.6.1 从美国模式来看银行监管的规范性问题 |
5.6.2 借鉴美日英经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6章 银行监管的实证分析 |
6.1 copula方法介绍 |
6.1.1 copula定义 |
6.1.2 copula函数的主要类型 |
6.2 数据分析 |
6.2.1 数据选择 |
6.2.2 基本统计特征分析 |
6.2.3 简单线性回归 |
6.3 边缘分布的拟合与选择 |
6.3.1 边缘分布的估计 |
6.3.2 基于Q-Q图的边缘分布选择 |
6.3.3 基于检验统计量的边缘分布选择 |
6.4 copula函数的拟合与选择 |
6.4.1 copula函数以及拟合方法的选择 |
6.4.2 copula函数的拟合 |
6.5 实证分析结论 |
第7章 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
7.1 改革我国银行监管的体制 |
7.1.1 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 |
7.1.2 提高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
7.1.3 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化 |
7.2 强化我国银行监管的主体 |
7.2.1 转变监管主体的监管理念 |
7.2.2 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 |
7.2.3 完善监管手段与监管技术 |
7.2.4 强化审慎监管 |
7.2.5 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 |
7.2.6 健全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
7.2.7 构建对监管者的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体系 |
7.3 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组织管理制度 |
7.3.1 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
7.3.2 积极争取上市和股份制改造 |
7.4 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辅助支持系统 |
7.4.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7.4.2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 |
7.4.3 发挥社会中介的辅助监管作用 |
7.4.4 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监管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对停业关闭企业债务延续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产业生态视角的资源型区域产业演进研究[D]. 边云涛.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保护研究[D]. 王苏. 湖南师范大学, 2016(02)
- [3]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标准研究[D]. 张俊. 中国政法大学, 2016(04)
- [4]破产财产制度研究[D]. 王欣. 吉林大学, 2013(04)
- [5]中小企业营业权研究[D]. 钱宇丹. 吉林大学, 2013(08)
- [6]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研究[D]. 杜军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7]公司重整制度下股东权变异研究[D]. 郑志斌. 吉林大学, 2011(05)
- [8]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研究[D]. 李雨松.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
- [9]效率视角的企业产权结构进化机制研究[D]. 李长江. 中南大学, 2008(02)
- [10]中国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张威. 天津财经大学, 2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