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八)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八)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问答(八)(论文文献综述)

刘秋麟[1](2020)在《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人口少子化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2010年关于少子化的统计显示,中国0至1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率为16.6%,被评定为严重少子化级别。按照联合国预测,中国人口将在2026年转入负增长,并且逐渐严重。随着少子化社会的到来,作为与出生人口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胎儿问题,尤其是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可以说,在人口少子化难以扭转的大形势下,每一个胎儿的存在都弥足珍贵,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保护就是对少子化进程的抗衡。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中新增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是相关法律仍有不足之处。面对庞杂的胎儿法律问题,研究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胎儿民事权益概述。此部分首先对当前胎儿的概念和法律定位进行分析,接着对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历史渊源、必要性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此部分针对《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现有保护措施进行系统分析,阐述了当前我国关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第三部分,现行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此部分根据前述我国立法、司法中的问题,提出了法律概念不明确、主体资格不明确、保护范围模糊、价值选择偏差、救济途径缺失五个涉及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国外典型国家胎儿权益保护探析。本部分对德国、日本、美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构想。本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的五个问题,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分别从立法和实践方面提出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建议。

崔梦豪[2](2020)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来完成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细化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要求有完整体系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并且每种复议决定都有其界限分明的适用情形,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是中国行政救济体系不断发展变化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0年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至此以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法规范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并没有完整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首次建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的建立,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了重构。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当前还有一百四十多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范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所有的这些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对这些法规范的分析有助于理清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规范层面的概况,并且有助于厘定其在规范层面变革的理论基础。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开始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承继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238个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以这238个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一些案例,对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最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如何在将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本文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层面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厘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性概念。首先,本文研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实质利用复议审查权,以审查对象的各种形态为事实依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范作出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正式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以及其它法规范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复议决定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作出期限、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其次,针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回顾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争议的概况,并分析形成争议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论证争议较大的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中的目的、复议权的权力属性和复议程序。同时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制度,得出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再次,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从法律、行政法规到规章形成了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这一实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从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来看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设定权,但是把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律的专属立法事项,更加符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进行探讨,分析了其类型化的意义以及决定其类型的影响因素,并对当前理论上和法规范中的复议决定类型进行论述。第二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类型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否定性和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查对象并不违法且合理,从而对其予以肯定和支持。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确认合法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行政诉讼中已经用驳回诉讼请求决判决面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等,这与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在行政复议中依旧还是要坚持维持决定在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心地位,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些低位阶的法规范中增加确认合法决定作为维持决定的例外,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法决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对于维持决定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复议机关并没有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有时缺少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说理;同时相较于法规范中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导致维持决定的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理论和实践中针对维持决定的批判也都是针对复议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复议权导致维持决定适用率过高的,并不是针对维持决定本身的批判。因此需要从复议机关本身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完善维持决定,使维持决定能够按照法规范本身的要求适用。驳回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一种复议决定类型,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的探究可知其是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之需的,但是其并没有严格区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和实践中关于其具体适用情形、监督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驳回决定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应该区分驳回复议申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这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复议机关针对相关问题是否拥有复议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形式上的不作为不构成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对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已经转换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应该区分是否满足实质性标准,不符合实质性受理标准的直接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形式性受理标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然后再判断是否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针对审查对象进行否定,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确认无效决定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责令履行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其它一百四十多部法规范中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通过对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其适用范围、审查对象、裁决方式的选择和履行期限的确定是比较混乱的。责令履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应该仅限于被申请人的形式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除了法规范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其它众多方面引起的作为义务。审查内容应该分别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一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的理由,是否还有履行必要四方面进行递进式的审查。责令履行决定应该确立以实体性裁决为主,以程序性裁决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一个较短的履行期限,特殊情况之下适用单行法规范中确定的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应该向复议机关汇报履行情况。对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的考察可知,正是立法逻辑之悖离和实践之异化,导致变更决定的适用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体现变更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的优先适用权,从立法上来说,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的兜底条款中不应该分离,但是应该明确“应当”变更的三种具体情形:其一,行政行为仅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时;其二,行政行为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情形时;其三,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违法情形时。其它违法情形需要赋予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变更决定的裁量权,同时应该明确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不仅是撤销决定法律效力的体现,同时还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本身应该是变更决定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带于撤销决定之后,并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时依旧可以适用。在很多领域责令重作决定并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让申请人履行其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申请人的不确定法律关系和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此时撤销决定必须附带责令重作决定。当被复议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纯粹是制裁性质的,这时需要复议机关具体案件具体裁量。在责令重作决定中也应该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属于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去主动审查重作行为合法与否。确认无效决定当前仅规定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范中,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完善的确认无效决定制度。在其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很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对于举证责任来说,在不同的复议期限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但本质上都由申请人证明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存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撤销决定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对于其效力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应该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单独的撤销决定的中心定位应该作出本质性的改变,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其适用范围自然需要进行限缩。总体上来看,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决定针对的是形式不作为,而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和撤销决定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应该优先适用于单独的撤销决定,在责令履行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中,复议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作出内容详实的实体性裁决。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把审查对象的合法与否与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离审查,只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任何评价。对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都有肯定的一面和否定的一面。法律上对于确认违法决定规定的比较简单,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导致其呈现出扩大化适用的趋势。实践中确认违法决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也即情况决定和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因此法律上应该重构确认违法决定,首先从分类标准上应该其是由不同的两种类型构成的,一种是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一种是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对象,因为其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考虑更多的是案外的因素,需要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与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决定区分适用的关键不是行政行为有何种违法情形,而是行政行为在类型和效力上的区分,从条文上应该分别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形式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和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等。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即对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要有清晰的认定,才能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复议决定。第三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方式的研究,具体来说包括撤回复议申请制度、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构成了复议制度的终结方式,但是这三项制度的目的为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进而在制度设置上忽视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他两项功能的指引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从撤回复议申请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来看,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就是:不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在法治化进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除了受到形式条件的限制外,实质性的限制要件可以分为两方面: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严格的批准权。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原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申请人误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复议;第二,原行政行为违法,而被申请人已经改变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三,原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第四,申请人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复议受理前或者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认可原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申请人认可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调解制度在法规范中经历了禁止调解、置之不理和肯定调解三个阶段。当前的法规范中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形式调解和实质调解两种模式,完全架空了关于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内涵,应该说行政复议中应该构建以调解程序为基础,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的调解程序制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立法背景的考察可以发现,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从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具体制度。通过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分析可知,其内涵是被申请人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认可了其承诺而不再争议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此条件下不再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终止复议程序。在典型案例考察中可知,并没有单纯的和解案例,其最终都是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及调解制度混同适用。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最终的代替性结案方式应该仅剩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一种,并且有明确适用范围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中基本都以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行为,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查清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尽量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此时,通过法律设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陈春扇[3](2020)在《新时代背景下乡镇计划生育职能转型研究 ——以泰顺县泗溪镇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十八大以来的生育政策调整完善,标志着过去40多年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目标导向实现了根本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到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安排。同时,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这对新时代背景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特别是对作为和群众联系最广泛、最直接、最密切的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本文结合本人基层乡镇近5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践,通过查阅文献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当前泗溪镇计划生育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对新时代背景下基层乡镇计划生育工作职能转型提出建议和思路。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研究的选题依据、研究的目的及意义,立足于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设计技术路线图,探索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界定了新时代背景、乡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计划生育家庭等相关概念,阐述了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相关内容。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全面二孩”、机构改革、健康中国战略及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对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当前泗溪镇人口计生发展现状与特点,并用访谈调查与问卷调查的形式分析新时代背景下泗溪镇计划生育工作相关问题。第五部分主要从组织结构、管理方式、服务理念及服务内容四个方面,对当前泗溪镇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第六部分提出新时代背景下乡镇计生工作职能转型建议。

滕诗颖[4](2020)在《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生育保障制度是对生育行为的综合保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由生育保险制度和包含产假、陪产假在内的生育假期制度共同构成。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从立法层面探究生育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保险法》确定了生育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生育假期的权利主体和生育保险的缴纳主体、涵盖范围,规定较为笼统。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化了生育假期制度,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及产假延长的特殊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建议生育保险缴纳比例的最高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的具体细则,由各地在上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下、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实施,缺少全国统一的规定。本文以生育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分别从生育保障制度的两大内容,即生育假期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进行讨论。各省的生育条例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延长了产假天数、增设了陪产假制度,但各省之间生育假期天数差异较大,且没有出台保障生育假期落实的有关政策。至于生育保险制度,地方性法规却未对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做出详细规定,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确定,实行市级统筹、统筹级别较低,因此各省内存在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差异大、缺乏异地生育保险统筹等问题。完善生育保障制度需要构建生育保障制度法律体系。国家立法明确生育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生育假期制度,规定生育假期的基本天数、增设陪产假制度,平等地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实现生育假期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协调统一。通过立法明确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新增用人单位不落实生育假期制度时的惩罚性措施,以保障生育假期制度更好的落实。修改《社会保险法》,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平等地保障生育妇女的权利,将非婚生育的妇女和农村妇女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地区级别,由省级政府依据生育政策的调整确定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实现生育保险的省级统筹。

方超[5](2020)在《四川省富顺县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作为全球范围内的人口大国,在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下、不够发达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条件下,为了控制人口的快速增长,不得不从国家政策层面对人口的增长实施调控。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特定时期的一项基本国策,有效的对我国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了控制,也成为了全球第一个对国家人口生育进行强制干预的国家。积极效应是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降低了社会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的压力。当然,该政策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大量独生子女家庭对于“天灾人祸”的风险抵御能力较低,“失独家庭”即是“独生子女”家庭失去了唯一子女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失独家庭”在失去子女的时候不仅仅承受精神上的打击,往往也会在经济上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将使得他们的往后生活、精神抚慰、养老、医疗、社会关系等都困难重重。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失独家庭”这个特殊群体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逐步受到社会的关注。从2007年开始,国家层面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有伤残、死亡的个体进行扶助,并制定和实施了一些具体扶助政策。这些政策对我国当前“失独家庭”这个特殊群体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实现良好的改善。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当前“失独家庭”数量日益增长,已达百万之巨,些许扶助只能是杯水车薪;二是政策本身还存在不完善性。“失独家庭”当前所面临的最普遍、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养老问题。因此,对失独家庭养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切实解决失独老人养老难的问题,最终构建适合失独家庭的养老体系,对完善失独家庭养老的理论研究,解决失独家庭养老难题,让失独老人不怕老,不怕病,真正过上幸福的晚年,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十分必要。本文一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着重介绍课题的选择依据与研究价值、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课题研究思路和具体实施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第二章介绍了本文的主要概念,以社会保障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为理论模型;第三章通过入户一对一访谈调查方式对富顺县富世街道的失独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需求、精神状态、医疗保障等进行了解。现存问题主要是失去唯一孩子后经济来源丧失、无人照料、对生活的信心不够等。第四章主要谈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在养老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在本文的第五章,尝试设计出针对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解决方案,从构建和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构建针对失独家庭的社区照顾养老模式以及提升失独家庭精神慰藉水平入手,保障失独家庭的生活质量,让他们能够真正的安享晚年。第六章是研究结论与展望。由于能力有限,在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分析上和方案的设计上,本文仍显欠缺,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戴金妹[6](2019)在《高中性健康教育现状调查及实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青春期的年龄界定为10至20岁,它是个体身体和心灵发育的关键时期,对其一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高中生年龄范围一般在15至18岁,正处于青春期发育的中晚期,其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变化更加明显,如果得不到及时和正确地指导,可能会出现许多困惑和不良后果。本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高中生性健康教育调查问卷》,围绕性生理知识、性心理与性道德观念、生育认知与意愿、性法制观念、学校性健康教育现状五个维度对福建省3所不同一级达标校共计8个不同高中班级展开调查。结果显示,高中性健康教育并未受到有效重视,青少年性知识缺乏、性观念开放和性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令人堪忧。通过对7名不同教龄的高中一线生物教师的访谈、对相关资料的分析、挑选、整合及教学案例实践等方式,提出在高中开展性健康教育的可行途径,即“以生物课堂渗透为主,辅以学生自主学习或性教育主题活动”的教学方式尝试,并通过对《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2017年版)》的全面分析,找到与性健康教育相关的课程内容要求(以必修课程、选择性必修课程模块1和模块2为例)作为切入点,确定8个性教育课例主题,每个课例均包含相应的课程内容要求分析及教学建议、性教育教学目标、实施形式、教学方法、学生自主学习任务及效果评价(或性教育主题活动)、知识链接、图片和视频链接共计7个部分以供一线教师参考和借鉴,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丰富了我国中学性教育研究体系。

冯展君[7](2019)在《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现状及其优化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各类幼儿性暴力事件持续发酵,“儿童性侵”几度成为我国的社会热点,并给大众敲响了教育警钟。作为儿童大国,我国的儿童权益工作虽然受到法律法规、官方机构组织以及民间团体的支持,但发展缓慢、成效甚微,特别是儿童性教育,更处于落后阶段。如何打破谈“性”色变的困境,如何科学地普及性知识,如何提升国民的性教育水平等,成为当下迫切解决的社会问题。儿童性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有关性科学、性知识、性道德和性文明教育的培养,尤其帮助儿童认同自己的性别,依性别规定个体的性别角色行为和动情反应。它是一项系统的教育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共同协作,以期进一步推动其良性发展。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民众获取知识、信息、文化的主要场所之一,承担着保存遗产、收集和开发资源、传递科学情报,以及开展社会教育等社会职能。作为社会科学知识储备的中坚力量,公共图书馆开展儿童性教育,提高儿童性教育的工作水平和施行力度,受相关理论的支持和现实根据的驱动——这将对儿童性教育以及图书馆本身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基于我国儿童性教育现状,综合采用了多种研究方式,梳理了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的重要性和对策。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为了了解我国儿童性教育的发展情况,以及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相关研究,通过网上调查和文献检索两种方式,验证本项研究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意义;二、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分析,阐释了公共图书馆开展儿童性教育服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儿童性教育的特点、政府相关政策、图书馆的公益性和教育职能,以及图书馆的优势,能有效地引导和保障公共图书馆的儿童性教育服务;三、为了掌握我国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的服务现状,通过网络搜索和实地采访,进行了全国性调查和地方性调查,并基于数据分析结果,发现公共图书馆的儿童性教育工作存在专业性较低、服务较单一、合作度较弱三大问题;四、通过梳理国外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的服务特色,并推介相关优秀案例,为我国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的优化提炼可供借鉴的经验;五、综合调查结果和案例分析结果,针对现存问题,提出我国公共图书馆可从服务的专项化、服务的多元化、服务的合作度着手,通过立项与服务制度的建立、馆员的职业发展、专题馆藏的筹建、服务方式的创新、“引进来”与“走出去”模式的运用等六大对策,提升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邓秋菊[8](2013)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是我国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中,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本课题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指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为载体的图书出版和含少数民族文字的双语出版。总结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规律、特点,提出问题与对策,构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模式,为今后的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课题将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放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广阔背景中进行研究,通过搜集分析少数民族文字图书书目、封面、版权页、前言、后记、作者、编辑,实地调研四川大型书市、书店、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发行系统,认识和揭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编辑活动、刊印活动、发行活动各个环节的规律和发展趋势。课题认为,少数民族图书出版存在各类图书比例失衡,专业人才缺乏,基层发行网点不健全,数字化出版举步维艰等主要问题,应该构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模式,建立引进、培养及提高相结合的人才体系,优化少数民族文字图书选题策划,以基层为切入点,构建了以新华书店为龙头,农家书屋为突破的发行方式。

张倩[9](2011)在《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困境研究》文中认为人口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件,我国既是人口大国又是农业大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落实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全国人口控制的布局。自1949年建国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进行,人口增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即,由原来的高生育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到高生育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再到现在的低生育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以及人们的生育观念等深层次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本文从当前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农村计划生育执法的现状,理论联系实际,阐述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难,暴力抗法等现象的存在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潮流。重塑执法理念,将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指标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业。本文认为我国农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执法依据,执法原则,执法程序,和执法理念。完善农村计划生育执法制度迫在眉睫,在党和国家的政策引导下,我国农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将会取得更大成就。

王鸿博[10](2011)在《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既是中央与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和执法的依据,也是公民保护自身生育权利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进程。而我国计划生育的立法有着明显区别于他国制定人口法的特点,那就是我国计划生育立法是从制定地方行政法规开始,最后完善到国家立法的确立。所以本文开篇从讲述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发展历程开始,通过对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发展进程介绍,来说明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出发点与确立标准以及确立的实质,进一步明确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指导思想与基础。意在通过对上述部分的介绍,使大家了解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是怎样确立以及发展的,更是为下文说明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变化的原因分析做铺垫。而下文则是从我国计划生育立法、执法以及我国目前的现实人口问题这三方面来说明促使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变化的原因,也正是这三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影响了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也发生了变化。而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和执法所出现的新问题,则成为促使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变化的内部动力,而我国当前出现的新的人口问题则成为推动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变化的外部诱因,这内外两方面的因素促使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需要重新确立。而对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重新确立之前,要客观的对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进行评析,肯定其成效对其不足提出建议。而对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重新确立的建议,则要符合我国目前的人口问题更要适应未来我国人口发展的需要,使我国的计划生育立法原则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而通过对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重新确立来保障我国人口政策定位的长远性和全局性。进入21世纪以来,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已经不仅仅是控制人口数量,人口老龄化及性别比例失调等矛盾已经上升成为我国人口问题的主要矛盾,人口与各种资源之间的矛盾也日趋恶化。因此,在这样新的形势下,调整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是迫在眉睫之事。而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的,这不仅是对我国计划生育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也使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向前迈进一大步。最终希望通过对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重新确立,能够使我国的人口问题得到综合治理。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问答(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问答(八)(论文提纲范文)

(1)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胎儿民事权益概述
    1.1 胎儿的概念
    1.2 胎儿的法律定位
    1.3 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历史渊源
    1.4 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必要性
        1.4.1 少子化形势严峻
        1.4.2 胎儿相关民事案件数量多
        1.4.3 未婚妇女堕胎率不断升高
        1.4.4 胎儿畸形率居高不下
2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
    2.1 《民法总则》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1.1 遗产继承
        2.1.2 接受赠与
        2.1.3 “视为”的意义
    2.2 《继承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3 《侵权责任法解释》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4 《母婴保健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5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6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7 评析
3 现行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
    3.1 胎儿法律概念不明确
    3.2 胎儿主体资格不明确
    3.3 价值选择偏差
    3.4 保护范围狭窄
    3.5 救济途径匮乏
4 国外典型国家胎儿权益保护的探析
    4.1 德国法律的规定
    4.2 日本法律的规定
    4.3 美国判例的探析
    4.4 评析
5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构想
    5.1 立法方面的构想
        5.1.1 明确胎儿法律概念
        5.1.2 明确胎儿主体资格
        5.1.3 扭转胎儿的价值选择偏差
        5.1.4 扩大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
        5.1.5 填补匮乏的胎儿救济途径
    5.2 实践方面的构想
        5.2.1 推行胎儿登记备案制度
        5.2.2 加强对怀孕妇女的社会保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2)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的结构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行政复议决定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
        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之争议回顾
        二、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之规范分析
        三、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层面的法律属性分析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重构
        一、行政复议决设定权的实践考察
        二、当前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困境
        三、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之定位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一、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化的意义
        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影响因素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分类标准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第一节 维持决定之坚持
        一、法规范中维持决定的历史脉络
        二、维持决定的实践观察
        三、维持决定的坚持与完善
    第二节 驳回决定的重构
        一、《实施条例》增加驳回决定的缘由
        二、驳回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三、驳回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四、驳回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第一节 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
        一、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二、实践中的责令履行决定
        三、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标准
    第二节 变更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一、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权的基础
        二、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三、变更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四、变更决定的重构
    第三节 责令重作决定的细化
        一、责令重作决定的必要性
        二、责令重作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三、责令重作决定的适用标准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考量
    第四节 确认无效决定的增加
        一、确认无效决定的适用对象——无效行政行为
        二、确认无效决定的特征
        三、确认无效决定的构建
    第五节 撤销决定的补充性定位
        一、撤销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二、撤销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三、撤销决定的重构——补充性定位的确立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第一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一、确认违法决定的确立
        二、确认违法决定的理论争议
        三、低位阶法规范对确认违法决定的细化
    第二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实践考察
        一、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
        二、确认违法决定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
    第三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重构
        一、立法上对确认违法决定两种不同属性的明确
        二、作为情况决定的适用范围
        三、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适用范围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制度的重构
    第一节 实质性限制撤回复议申请权的路径
        一、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之典型案例考察
        三、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重构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决定
        一、调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二、典型案例中的调解制度
        三、调解制度的重构
    第三节 和解制度的取消
        一、和解制度之立法背景探究
        二、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三、典型案例中的和解制度被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和调解制度所吸收
        四、和解制度应当取消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3)新时代背景下乡镇计划生育职能转型研究 ——以泰顺县泗溪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选题依据
    1.2 研究目的
    1.3 研究意义
        1.3.1 理论意义
        1.3.2 现实意义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4.1 国内研究现状
        1.4.2 国外研究现状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1.5.1 研究思路
        1.5.2 研究方法
    1.6 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1.6.1 重点与难点
        1.6.2 创新点
2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新时代背景
        2.1.2 乡镇计划生育
        2.1.3 家庭发展
        2.1.4 计划生育家庭
    2.2 理论基础
        2.2.1 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理论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3 新时代背景下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
    3.1 全面二孩实施背景下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
    3.2 新一轮机构改革背景下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
    3.3 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
    3.4 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
4 新时代背景下泗溪镇计划生育工作现状
    4.1 泗溪镇人口发展现状及变化特点
        4.1.1 泗溪镇人口发展现状
        4.1.2 泗溪镇人口发展变化特点
    4.2 泗溪镇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4.3 泗溪镇计生工作人员访谈结果
        4.3.1 当前泗溪镇计生工作的变化
        4.3.2 泗溪镇计生工作面临的困难
    4.4 泗溪镇计生服务工作满意度调查结果
        4.4.1 群众服务需求调查
        4.4.2 生育服务满意度调查
        4.4.3 问卷调查结果的思考
5 新时代背景下泗溪镇计生工作面临的问题
    5.1 组织结构方面
        5.1.1 卫计部门整合力度不够
        5.1.2 未发挥村级卫计宣传员网格作用
        5.1.3 计生协会未发挥作用
        5.1.4 计生队伍力量弱化
    5.2 管理方式方面
        5.2.1 计生考核任务目标不科学
        5.2.2 一票否决考核机制显弊端
    5.3 服务理念方面
        5.3.1 计生工作理念未转变
        5.3.2 计生工作缺乏主动性
    5.4 服务内容方面
        5.4.1 计生宣传不到位
        5.4.2 计生业务水平有限
        5.4.3 信息数据统计不精准
        5.4.4 计生服务设备匮乏
        5.4.5 干群关系不和谐
6 新时代背景下泗溪镇计划生育职能转型的建议
    6.1 组织结构转型
        6.1.1 优化卫生计生资源整合
        6.1.2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6.2 管理方式转型
        6.2.1 合理调整计生考核目标
        6.2.2 引导群众自治
    6.3 服务理念转型
        6.3.1 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理念
        6.3.2 家庭发展服务理念
    6.4 服务内容转型
        6.4.1 服务对象转型
        6.4.2 服务方式转型
        6.4.3 服务内容转型
7 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访谈纲要
致谢

(4)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五、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第一章 生育保障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一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一、生育保障制度的概念
        二、生育保障制度的性质
    第二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生育假期制度
        二、生育保险制度
第二章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现状和特点
    第一节 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规范体系
        一、生育保障制度的宪法规范
        二、生育保障制度的法律规范
        三、生育保障制度的行政法规规范
        四、生育保障制度地方性法规规范
    第二节 各地生育保障制度的内容特点
        一、延长基础产假天数
        二、增设陪产假制度
        三、限定生育保险的保障主体范围
第三章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区域间不平衡
        一、各省的生育假期制度差异明显
        二、缺乏异地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
        一、哺乳假实施保障不足
        二、非婚生育妇女的生育保障不到位
    第三节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的完备性不足
        一、不履行保障义务的惩罚性措施阙如
        二、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地方立法未作规定
第四章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节 确保生育保障制度的平等价值
        一、实现全国范围内生育假期制度的协调统一
        二、统筹省级区域内生育保险制度
        三、生育妇女平等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节 提高生育保障制度的可实践性
        一、提供哺乳假实施条件
        二、依据生育政策调整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第三节 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责任规定
        一、明确企业落实生育保障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维权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四川省富顺县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依据和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2章 概念理解与理论基础
    2.1 失独家庭等基本概念的界定
    2.2 社会保障论等相关理论基础
第3章 富顺县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现状
    3.1 失独家庭养老保障政府主管机构-富世街道总体概况
    3.2 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现状调查
    3.3 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典型个案剖析
第4章 富顺县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保障问题及原因
    4.1 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4.2 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保障问题原因
第5章 富顺县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保障改进对策措施
    5.1 构建和完善富世街道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5.2 构建针对富顺县富世街道失独家庭的社区照顾养老模式
    5.3 提升富世街道失独家庭精神慰藉水平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保障问题调查问卷
致谢

(6)高中性健康教育现状调查及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高中性健康教育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第一节 调查对象
    第二节 调查工具
    第三节 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高中生问卷调查的结果收集与整理、分析
        二、中学教师访谈的结果收集与整理、分析
    第四节 调查结论
        一、高中生问卷调查结论
        二、中学教师访谈结论
第二章 高中性健康教育课例设计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 高中性健康教育实施方式的可行性研究
        一、依托“生物课堂教学”进行高中性健康教育的可行性分析
        二、依托“学生自主学习”进行高中性健康教育的可行性分析
        三、依托“性教育主题活动”进行高中性健康教育的可行性分析
    第二节 高中性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二、适时性原则
        三、适度性原则
        四、灵活性原则
        五、综合性原则
    第三节 高中性健康教育课例主题及内容的确定概况
        一、课例主题及对应的实施方式
        二、各课例教学目标的确定原则
        三、课例内容的来源与选择
    第四节 高中性健康教育课例资源的使用要点
        一、教学语言需严谨得当、幽默风趣
        二、教学过程要井然有序、重点突出
        三、教学环节需合理安排、灵活把握
        四、教学评价要指向明确、方式多样
第三章 高中性健康教育典型课例呈现与实践
    第一节 典型课例呈现
        一、课例主题:揭开“生殖系统”的神秘面纱
        二、课例主题:受精、避孕、流产知多少?
    第二节 课例实践结果分析
        一、学生评价
        二、教学反思
第四章 研究总结
    第一节 研究结论
    第二节 不足与展望
        一、本研究的不足
        二、展望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个人简历

(7)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现状及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1.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1.3 主要概念界定
        1.3.1 公共图书馆
        1.3.2 儿童性教育
        1.3.3 儿童性教育服务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5 研究创新点
第2章 公共图书馆开展儿童性教育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2.1 理论依据
        2.1.1 儿童性教育的特点
        2.1.2 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
        2.1.3 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
    2.2 现实依据
        2.2.1 国家相关政策的导向和保障
        2.2.2 性教育在家庭和学校的缺失和障碍
        2.2.3 公共图书馆开展儿童性教育的动机与优势
第3章 国内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的现状调研及问题探析
    3.1 现状调研
        3.1.1 全国性调查
        3.1.2 地方性调查
        3.1.3 调查结果
    3.2 问题探析
        3.2.1 专业性较低
        3.2.2 服务较单一
        3.2.3 合作度较弱
第4章 国外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实例及基本借鉴
    4.1 国外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实例
        4.1.1 玛丽·斯泰肯·卡尔德隆图书馆
        4.1.2 穆鲁玛郡图书馆
        4.1.3 SHQ图书馆和SHINE图书馆
        4.1.4 威康图书馆
    4.2 国外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对我国的基本借鉴
第5章 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的优化对策
    5.1 实现服务的专项化
        5.1.1 立项并制定服务准则
        5.1.2 关注图书馆馆员的职业发展
    5.2 打造多元化服务
        5.2.1 建立儿童性教育专题馆藏
        5.2.2 创新服务方式
    5.3 增加与社会力量的粘合度
        5.3.1 “引进来”模式
        5.3.2 “走出去”模式
第6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 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性教育资源”声明(原文)
    附录2 南京15家一级公共图书馆名录及其网络平台地址
    附录3 南京10家一级公共图书馆的儿童性教育读物
    附录4 采访南京市家长所用的调查问卷
    附录5 SIECUS推出的“性学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35本书”书目信息
    附录6 国内较高知名度的儿童性教育社会机构、组织、团体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致谢

(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本课题研究意义与方法
        一、概念界定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方法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专着
        二、期刊文献
    第三节 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情况
        一、概况
        二、使用范围、适用对象
第二章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概况、机构与政策
    第一节 出版概况
        一、种数增长迅猛
        二、每年新出版图书比例大
    第二节 出版机构
        一、建立时间集中
        二、主要分布在民族聚居区
        三、机构类别多样
        四、主管单位复杂
    第三节 出版政策
        一、建国至改革开放相关政策
        二、改革开放至今相关政策
第三章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编辑活动
    第一节 选题策划
        一、内容策划
        二、形式策划
        三、小结
    第二节 审稿及编辑加工
        一、遵守行业规定
        二、重点注意宗教、历史风俗习惯
        三、小结
第四章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印刷、发行及数字化出版
    第一节 印刷活动
        一、用纸选择
        二、开本设计
        三、装订形式
        四、小结
    第二节 发行活动
        一、发行概述
        二、发行渠道和方式
        三、个案分析:四川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发行窥探
        四、小结
    第三节 数字化出版
        一、数字化出版背景
        二、必要性与可能性
        三、数字化出版现状
        四、小结
第五章 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问题与对策
    第一节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存在的问题
        一、各类图书比例失衡
        二、专业人才缺乏
        三、基层发行网点不健全
        四、数字化出版举步维艰
    第二节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的对策
        一、构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模式
        二、思考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未来发展方向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一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史略
附录二 重要的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编辑家
附录三 我国目前的民族图书出版社(38家)
附录四 民族出版社网站建设情况
附录五 少数民族图书选题情况一览表
附录六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发行实地调研情况
附录七 16所民族高校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编辑出版后备力量培养情况
附录八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优秀人才
附录九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书目简表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9)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引言
一、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概述
    (一) 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的依据
    (二) 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原则
二、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现状的困境分析
    (一) 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取得的成绩
    (二) 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面临的困境
    (三) 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困境的原因分析
三、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困境突破的对策
    (一) 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的特殊性
    (二) 法律意识现代化与计划生育执法
    (三) 法治视野下的计划生育执法制度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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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10)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引言
一、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一) 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及其发展历程
    (二) 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出发点与确立标准
    (三) 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确立的实质
    (四) 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指导思想与基础
二、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变化的原因分析
    (一) 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与计划生育立法
    (二) 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与计划生育执法
    (三) 计划生育立法原则变迁的现实原因分析
三、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重新确立的建议
    (一) 对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的评析
    (二) 对现行计划生育立法原则重新确立的建议
    (三) 计划生育立法原则重新确立及其影响
结论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Abstract
后记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问答(八)(论文参考文献)

  • [1]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D]. 刘秋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2]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D]. 崔梦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新时代背景下乡镇计划生育职能转型研究 ——以泰顺县泗溪镇为例[D]. 陈春扇. 浙江中医药大学, 2020(03)
  • [4]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研究[D]. 滕诗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5]四川省富顺县富世街道失独家庭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 方超. 西南大学, 2020(01)
  • [6]高中性健康教育现状调查及实施研究[D]. 戴金妹.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7]公共图书馆儿童性教育服务现状及其优化研究[D]. 冯展君. 南京大学, 2019(05)
  • [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研究[D]. 邓秋菊. 西南交通大学, 2013(11)
  • [9]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执法困境研究[D]. 张倩. 长春理工大学, 2011(04)
  • [10]我国计划生育立法原则发展研究[D]. 王鸿博. 长春理工大学,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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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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