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赵帆[1](2021)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老年人监护制度有助于改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也可以为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与制度探索路径。我国目前并无独立、系统的老年人监护制度,而是蕴含于成年监护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涉老龄事业的政策梳理后可窥见现行成年监护规范适用于老年人监护事务的诸多障碍与不足。监护主体规则模糊:监护与亲权含混不清;成年被监护人行为能力认定的程序规则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欲达致的实体效果相去甚远;监护人顺位脱离社会实际。监护方式单一:现行法律中缺乏意定监护实施细则,寥寥数语的规范设计难以应对纷繁的矛盾争议;委托监护的缺位与社会监护普及的养老趋势相悖。监护保障程序缺位:监护的程序性保障规则在学界经年累月的呼吁中仍旧“搁浅”,缺乏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基于此,我国应紧随政策嬗变之趋势,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的立法理念和制度经验,着重弥补当前成年人监护立法疏漏,进而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明晰监护主体规则层面,首先应列明“亲权”的定义、将监护从行为能力中剥离出来,为监护提供更深层次的法理基础。而后通过规范设计将监护人的选任与老龄政策相衔接,弱化家庭监护、强化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的介入程度,在立法、普法、司法各环节形成家庭、社会、国家监护合力。完善监护方式层面,明确意定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和意定监护协议的一般条款,通过规则安排理顺被监护人、监护人、受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利用委托监护与信托、居住权的功能耦合性探索新的监护模式以更新监护类型。规范监护保障程序层面,监护监督应融贯于监护过程始终,运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并行的监督模式,督促监护人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以实现实质监督;通过登记法定监护、公示意定监护,健全老年人信息数据平台,联动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共享数据,协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而形式监督。
唐莉[2](2021)在《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国家都遭遇到人口老龄化危机,人类的老龄化对老年人生活的影响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在逐渐降低,在民法所调整的关于监护、继承与抚养等身份关系,以及代理、财产管理、住所等财产问题都产生了诸多困扰,特别是在针对以精神病人为对象所建构来的法定监护人制度,在老年人保护层面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人口老龄化问题属于社会问题,不仅发生在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我国在法定监护实践探索经验表明,传统的以配偶作为第一监护人的模式在适格方面存在诸多弊端,因为其配偶本身也是被监护人。从可操作性角度来看,以家庭监护为主的传统模式需要进一步革新。西方国家的意定监护制度一经实施便受到了国际上的高度评价。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意定监护合同,它是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时,与意定监护人对本人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生活、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等事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进行监护的代理权的合同,同时在这合同中还要附加上合同效力发生条件的特别约定。这一制度在《民法总则》颁布时被引入,但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制度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多依靠公证制度来完成,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更重要的是与发达国家的制度相比,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明显不足,急需通过立法来完善。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了分析,同时阐述了这一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创新之处和运用的写作方法。第二部分是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这一部分对本文研究对象——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和功能进行了梳理,同时比较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我国其他监护制度或相似制度。第三部分是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和不足,这一部分中对当前《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公证法》中与成年人意定监护相关的制度进行了梳理,对实践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介绍,总结分析当前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在于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不完善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失两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国外意定监护制度的经验与启示,这一部分先后介绍了美国、英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和日本任意监护制度,并总结了三个国家在意定监护合同和监督机制方面制度建设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建议,这一部分围绕意定监护合同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同时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发展进行了展望。
杨燕菱[3](2020)在《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经济的发展由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性挑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各国的普遍性问题,再加上20世纪中期以来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促进了成年监护法律制度人权理念的觉醒和发展,进而推动了欧陆法系两大阵营内多国成的年监护法律制度的改革风潮。我国作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经济发展迅猛的人口大国,同样面对着上述的严峻挑战。《民法总则》的颁行对我国传统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缺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也使得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所倡导的人权理念,一定程度上在其中得以体现。但相比起国外更为成熟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我国在该制度上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适逢通过《民法典》之际,正是提倡对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尊重自主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等国际人权理念贯彻其中实现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好时机。文章除序论外,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国现今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展开研究。第一章是对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概述,简单介绍了该制度的起源和内涵,再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继受和发展进行了叙述;第二章是关于我国构建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主要分别着眼于从个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国家法律家长主义在私法领域中的体现出发的角度,对成年监护的制度理论进行说明;第三章是对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展开评析,并从存在于其中的局限性和函待完善的急切性进行阐释;第四章文章以问题为据,分列了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体例考察,以便下文完善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阐述提供借鉴经验;最后一章文章从我国成年监护模式的转变方向、适用范围的变化、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护监督的体系构建方向和主体选择四个方向对我国加快实现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脚步提供了建议和思考路径。
逯景阳[4](2020)在《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传播和人口老龄化社会现实的加剧,为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世界各国纷纷开始了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就我国而言,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倒金字塔”型的人口结构已逐渐成型,高龄群体日益庞大,仅仅依靠传统的监护制度尚不能满足老年群体复杂多变的养老需求,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革新已迫在眉睫。我国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大量的修改,最终在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确立了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充分保障了成年人在监护制度中的自主决定权,对老年人的监护模式改革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然而我们一方面要肯定监护制度在立法上的进步,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该制度还存在些许不足,如:监护理念稍显滞后、监护主体范围狭窄、意定监护合同设计简陋、监护监督制度不健全、监护保障程序缺位等。有鉴于此,借助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应当继续完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分析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一、更新意定监护的立法理念,打破传统监护理念的枷锁,吸收了国际人权理念中的“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作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二、明确老年人意定监护的主体,分别对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资格重新界定,将更多有监护需求的人纳入监护范围内,同时又严格限制监护人的资格,防止监护人损害老年人的权益,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三、细化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从合同的成立生效到变更终止以及合同的内容都重新梳理,规范合同的使用。四、重视公证程序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增强对该制度运行的引导和辅助。五、构建完善的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建议我国建立公私结合的双轨制监督模式,全面、有效的保障老年人监护制度能够落地生根,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黄娅[5](2020)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意思能力健全的成年人作为委托人得以依照其自由意愿选择监护人,并在合同中将监护事务的全部或者部分授权给受托人;在该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后,受托人依约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能够充分保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吸毒者、酗酒者等。我国属于人口大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相较于其他国家更为突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计划生育国策致使我国出现了独特的社会问题,即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失独家庭对老年人赡养难的问题。与此同时,加上我国残疾人和其他失能成年人的数量不容小觑,这使得众多家庭负担着沉重的监护压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意定监护制度做了规定,但是仍存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规定不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位等问题亟需解决。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对诸如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选择、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生效要件等问题观点不一。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由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内容,导致法院在审理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案件时遭遇到诸多困难。本文拟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研究,以期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进一步保障我国失能成年人的法律权益。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主要包括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等,对该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为全文内容的展开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论述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分析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下文提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做铺垫。第三部分为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介绍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总结其可借鉴的优秀立法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基于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所存在的立法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完善立法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有关主体要件的规定、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以及建立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等。
颉东凤[6](2020)在《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20世纪中叶以来,一些发达国家面对人口老龄化的现实,纷纷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改革,从而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该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各国通过制定意定监护制度来保护身体障碍者、精神障碍者以及高龄老人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我国虽然在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保障法》和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中依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意定监护合同的内容、公证以及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缺乏更加具体的规定,以致于在实践中对意定监护的适用处于不明确的状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重视,意定监护制度成为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在这一背景之下,对于完善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意定监护制度的基础理论,通过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性质和分类进行阐述,提出意定监护的性质属于以权利与义务紧密相结合的统一体。厘清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对意定监护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解读,为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是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章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要求、落实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最大限度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和适应当下特殊群体的需要五个方面探讨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分析了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总则》中的立法现状,通过查找有关意定监护的案例,归纳总结出该制度的实践现状,并指出意定监护的适用顺序不明确,意定监护合同不完善,欠缺具体的细化规定,意定监护的实施程序不规范,将意定监护合同进行公证并不能替代登记的公示作用,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失,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意定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意定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主要选取了德国、日本、美国和英国关于意定监护的立法例,通过介绍国外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并从中得到启示,在意定监护合同的成立方式、意定监护人的资格、意定监护合同的公证和登记以及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问题,应以最小限制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意定监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意定监护的适用顺序,意定监护优先于其他监护类型适用,对意定监护合同的主体资格、生效条件以及终止情形逐一进行完善,规范意定监护的实施程序,确立意定监护公证制度和登记制度,同时,应当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采取私力监督和公权力间接监督的模式,应以公证机构作为事前监督、意定监护监督人和民政部门作为事中监督、法院作为事后监督,构建全方位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刘建渝[7](2020)在《成年监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主要依赖于老年人监护制度逐渐发展演变而来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该制度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重要措施,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关键举措。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人权保障和弱者权益保障的人文主义精神。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施行,正式开启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新篇章。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内容作出了重大的修正和创新,其中主要有:明确了监护制度的指导思想,扩充了监护主体的适用范围,正式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地位等,这些规定都是焕然一新,值得称赞的。但法律的规定还未达到十全十美的效果,现行的制度规定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漏洞。因此,本文将对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找到解决当前立法中不足和问题的有效途径。本论文除引言外,一共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从概念入手分析比较了成年监护的相关制度,探讨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性质,并结合实际对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价值功能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民法总则》颁布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在肯定《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立法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不忘发现现行成年监护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憾和不足;第三部分则主要以立法体例、多层级监护措施、意定监护规定以及监护监督制度为切入点,对域外国家相关的制度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整理,试图找寻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参考方案;第四部分内容是在吸收借鉴域外优良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针对当前的现实情况,为弥补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缺憾和不足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议。
康梦迪[8](2020)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源起于当今世界人口发展结构的监护需求,伴随国际人权理念的更新而不断发展。在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存在广泛的适用空间,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峻,独特的社会家庭结构使得传统家庭监护模式难以全面覆盖;另一方面,由于国际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以“人”为中心和基本出发点成为立法考虑的重点。但囿于我国对于该制度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相关立法依然处于原则性阶段,缺少体系性、完善性的规则指导实践运用。本文立足于我国本土化法治发展需求,以及现代化国际人权理念的要求,通过对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分析考察,总结相关经验,力求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从制度内容以及程序保障层面进行完善。本文研究包括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首先介绍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进行法条阐述并加以评析,明确现有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其次,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关于意定监护条款适用的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归纳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以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作为着眼点,界定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内涵并归纳其特征,明确其设立理念及立法价值,为进一步研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建立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比较考察。通过对英、美、德、日等相关国家的立法状况进行研究比较,梳理并归纳各国在意定监护合同主体、意定监护合同内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意定监护程序设计等方面的具体规则,并对不同的适用状况加以分析比较,总结借鉴相关立法经验,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第四部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路径。此部分内容为本文的重点与核心。明确意定监护人的范围应为具有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的个人和组织,但应设置资格准入门槛;意定监护合同制度构建应明确规定不可委托事项、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从监护人的选任规则及监护内容的确定两个维度出发,构建个人监督与公力监督相结合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最后,在程序方面,于合同成立时结合公证制度、在合同生效时运用登记制度使得意定监护合同更具公信力和公示力。
费安玲[9](2019)在《我国民法典中的成年人自主监护:理念与规则》文中研究指明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是监护人的确定。双方通过意定产生监护人,充分彰示出未来的被监护成年人的自由主动之意愿,宜称之为"成年人自主监护"。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远承罗马法"法是为人而设"之理念,近展我国本土"关注未来的被监护成年人意愿"之理念。从罗马法的成年人非自主"监护和保佐"模式到20世纪以来成年人自主监护的多种模式,揭示了立法对被监护成年人意愿的日渐尊重。我国民法典有关成年人自主监护的规则亟需体系化,成年人自主监护的缔约双方资格、监护人的条件、监护人主观同意与客观可能、双方合意的形式等规则应当细化。监护约定内容的限制规则、成年人自主监护登记备案规则、监护监督人规则、监护人报告规则、有偿监护规则等成年人自主监护规则的完善,不仅是理论研究的对象而且是立法完善的重要内容。
罗宇驰[10](2019)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说观点认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协议规范即《民法总则》第33条,本文即主要对《民法总则》第33条进行研究。该条正式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以概念的、抽象的行为能力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要件,在理论上即遭遇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却无完全意思能力之人订立的意定监护协议是否有效”“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在有意思能力的领域内订立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制度利用者能否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授予医疗措施同意权”等问题。《民法总则》第33条后句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如何判断?后句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意定监护生效要件是否合理?该条如何与其他现有监护规范相协调?《民法总则》第33条之现有内容是否能满足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提出的尊重自我决定权之要求?本文将从意定监护概念、意定监护协议主体、意定监护协议内容、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及完善建议多个方面展开研究。文章第一部分围绕意定监护的概念而展开,以为后续研究工作奠定基础。首先梳理了“意定监护”术语使用的历史,提出“意定监护”术语与理念之间存在冲突,必须以“协助决定”替代“监护”。其次明确“意定监护”的体系定位,将意定监护与其他监护类型区分开来,从而明确意定监护的独有制度价值。最后重点讨论了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代表的“意定监护协议”的理念。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意定监护协议的主体。通过解释论与立法论相结合的方式,讨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缔结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并对我国法上以行为能力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要件的作法进行反思。第三部分围绕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而展开,从约定事项及义务、责任横纵两方面进行研究。首先,研究意定监护协议约定事项能否包括人身监护的问题,在梳理了实证法与理论后认为我国意定监护协议可以包括医疗措施同意权为代表的人身监护事项。最后,讨论意定监护协议与旧有监护规范的关系,回应了理论上意定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生活照顾义务及侵权法上监护人责任的争议。第四部分主要讨论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与生效。首先,检讨了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要件,认为应当增设公证作为成立要件的规定;其次,检讨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要件与意定监护的启动程序,对现有生效要件探明程序及标准进行了讨论,并提出现行实证法上之问题,对以“丧失行为能力”及“行为能力宣告”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要件及启动程序为观点展开批判。第五部分则主要讨论了我国意定监护协议的立法完善,分别就“意思能力要件的引入”“协议要式要件的完善”“医疗措施同意权规范的完善”和“协助决定启动机制”提出立法论上的建议。
二、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老年人监护的法律概览和政策梳理 |
第一节 老年人监护立法概况 |
一、我国监护立法概貌 |
二、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概览 |
第二节 关涉老年人监护的政策梳理 |
一、老龄事业初步建设期 |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过渡期 |
三、老龄法治体系建设发展期 |
第二章 老年人监护适用的困境 |
第一节 老年人监护适用的法律困境 |
一、监护主体规则模糊 |
二、监护类型缺陷 |
三、监护保障程序缺位 |
第二节 老年人监护适用的社会困境 |
一、家庭监护的现状与困境 |
二、社会监护的现状与困境 |
三、国国家监护的理论证成与法律困境 |
第三章 域外监护制度考察 |
第一节 一元化立法体例——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
一、法国 |
二、德国 |
第二节 类型化立法体例——以日本和瑞士为代表 |
一、日本 |
二、瑞士 |
第三节 域外监护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思路 |
第一节 明晰监护主体规则 |
一、“监护谁” |
二、“谁监护” |
第二节 完善监护方式 |
一、细化意定监护 |
二、增设委托监护 |
第三节 规范监护保障程序 |
一、确立监护监督 |
二、完善监护公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
1.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 |
2.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内涵 |
3.设立意定监护行为的性质 |
(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其他相似制度的区别 |
1.成年人意定监护与协议监护 |
2.成年人意定监护与遗赠抚养协议 |
3.成年人意定监护与委托代理制度 |
4.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 |
(三)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 |
1.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2.解决人口老龄化后的养老问题 |
3.尊重成年人的意思自治 |
4.维护交易安全 |
二、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 |
1.立法现状 |
2.实践现状 |
(二)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 |
1.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不足 |
2.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失 |
三、国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况 |
1.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2.英国持续性代理制度 |
3.日本任意监护制度 |
(二)国外意定监护制度的启示 |
1.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较为完善 |
2.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较为健全 |
四、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建议 |
(一)完善意定监护合同相关制度 |
1.明确意定监护合同的签订主体 |
2.规定意定监护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3.明确意定监护合同的生效要件 |
4.建立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登记制度 |
5.明确意定监护终止的情形 |
(二)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1.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关 |
2.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职责 |
3.意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 |
五、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选题背景、意义 |
二、域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成年监护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起源 |
二、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概念 |
一、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内涵 |
二、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外延 |
第二章 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成年监护法律制度中的意思自治 |
一、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一致性 |
二、意思自治在成年监护中的体现 |
第二节 成年监护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家长主义 |
一、法律家长主义 |
二、法律家长主义在成年监护中的体现 |
第三节 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辩证统一 |
第三章 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一节 我国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 |
一、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定位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迫切性 |
一、社会人口结构发生变化 |
二、国际人权保护理念的推动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存在缺陷 |
二、监护保护措施的单一化 |
三、监护适用范围的过于粗泛 |
四、监护人选任机制亟待完善 |
五、系统监护监督制度的缺位 |
第四章 域外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之考究 |
第一节 禁治产制度及相关制度的改革 |
第二节 监护保护措施之比较 |
一、类型化的监护保护措施 |
二、一元化监护保护措施 |
第三节 成年监护的适用范围 |
一、适用范围的普遍性规定 |
二、适用范围的特殊性规定 |
第四节 成年监护中的监护人选任机制 |
一、监护人的选任范围 |
二、监护人的法定顺序 |
第五节 监护监督制度的域外规定 |
一、法院指导下的自然人作为监护监督的主体 |
二、私力主导的监护监督的主体 |
三、公权力机关作为监护监督主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废止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采个案审查制 |
第二节 设置类型化、多层次的保护措施 |
第三节 扩张并细化成年监护的适用范围 |
一、成年监护利用者的再扩张 |
二、细化成年监护适用范围 |
第四节 完善监护人选任机制 |
一、删除法定监护中监护人选任的法定顺序 |
二、对监护人选任主体的调整 |
第五节 成年监护监督体系的系统构建 |
一、系统构建监督体系的方向 |
二、公权力与私力监督并行的双轨制监督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2.1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 |
2.1.1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 |
2.1.2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特征 |
2.2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 |
2.3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章 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分析 |
3.1.1 《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相关规定 |
3.1.2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
3.1.3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
3.2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司法实践使用率低 |
3.3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现存问题 |
3.3.1 监护理念滞后 |
3.3.2 被监护人的范围狭窄 |
3.3.3 监护人任职资格及权利义务不明确 |
3.3.4 意定监护合同设计简陋 |
3.3.5 缺少意定监护公证、登记公示制度 |
3.3.6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落后 |
第四章 域外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比较 |
4.1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 |
4.1.1 美国持续性代理授权制度 |
4.1.2 英国永久性代理权制度 |
4.2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 |
4.2.1 德国成年人照管制度 |
4.2.2 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 |
4.3 国外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
5.1 更新意定监护的立法理念 |
5.2 明确老年人意定监护主体 |
5.2.1 拓宽被监护人的资格 |
5.2.2 明确监护人的资格 |
5.2.3 规范意定监护人权利义务 |
5.3 细化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 |
5.3.1 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内容 |
5.3.2 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5.3.3 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
5.4 重视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程序 |
5.5 构建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机制 |
5.5.1 意定监护监督的重要意义 |
5.5.2 自然人作为监护监督人及其职责 |
5.5.3 公权力机关作为监护监督机关及其职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 |
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分类 |
一、财产监护与人身监护 |
二、单一监护与复数监护 |
三、全权监护与部分监护 |
第三节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意义 |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当事人的意义 |
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亲属及家庭的意义 |
三、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整个社会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有待确立 |
二、未规定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要件及基本原则 |
三、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规定不完善 |
四、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位 |
第三章 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一、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英国的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一、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德国的照管制度 |
一、德国照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德国照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 |
一、日本任意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日本任意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 |
第二节 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要件及基本原则 |
一、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要件 |
二、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 |
一、明确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委任事项 |
二、明确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
三、规范意定监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四、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终止的事由 |
第四节 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一、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主体 |
二、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机制 |
三、明确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介入时间 |
四、规范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人的权利与职责 |
五、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辞职和解任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6)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意定监护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意定监护的概念 |
一、意定监护的含义 |
二、意定监护的性质 |
三、意定监护的分类 |
第二节 意定监护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关系 |
二、意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关系 |
三、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 |
四、意定监护与代理制度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 |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要求 |
二、落实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
三、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 |
四、最大限度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 |
五、适应当下特殊群体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梳理与实践 |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梳理 |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 |
第三节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意定监护的适用顺序不明确 |
二、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不完善 |
三、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失 |
第三章 域外意定监护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意定监护立法例 |
一、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 |
二、英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 |
三、德国照管制度 |
四、日本任意监护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意定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制度的原则 |
一、最少限制原则 |
二、最佳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明确意定监护的适用顺序 |
第三节 完善意定监护合同制度 |
一、规范意定监护合同的成立要件 |
二、明确意定监护合同的生效条件 |
三、确定意定监护合同的主体资格 |
四、细化意定监护合同的内容 |
五、完善意定监护合同的终止情形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一、明确意定监护的监督模式 |
二、建立私力监督机制 |
三、健全公权力机关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成年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成年监护制度概述 |
一、成年监护制度及其特点 |
二、成年监护与民事代理制度的关系 |
三、成年监护与赡养、扶养的关系 |
第二节 成年监护制度法律性质的理论争执 |
一、监护制度性质权利说 |
二、监护制度性质义务说(或职责说) |
三、监护制度性质权利义务一体说 |
第三节 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价值功能 |
一、强化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弥补弱者民事行为能力 |
二、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人权保障发展 |
三、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 |
第二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的发展现状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发展及现状 |
一、成年监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
二、《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创新性突破 |
第二节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仍存的缺陷 |
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不适当 |
二、适用行为能力标准的局限性 |
三、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不详细 |
四、成年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未有效建立 |
第三章 域外成年监护制度考察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考察及其借鉴 |
一、德国立法模式 |
二、日本立法模式 |
三、瑞士立法模式 |
四、俄罗斯立法模式 |
五、域外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第二节 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多元化设置考察及其借鉴 |
一、一元监护层级模式 |
二、二元监护层级模式 |
三、三元监护层级模式 |
四、层级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三节 意定监护内容的域外考察及其借鉴 |
一、日本成年意定后见制度 |
二、英国持续代理制度 |
三、瑞士意定照顾制度 |
四、域外意定监护的比较与借鉴 |
第四节 成年监护制度监督体系的域外考察及其借鉴 |
一、美国私权监督模式 |
二、英国公权监督模式 |
三、日本私权与公权融合监督模式 |
四、域外监督体系比较及其借鉴 |
第四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体例之完善构建 |
一、立法体例的理论争执 |
二、立法体例的选择架构 |
第二节 建立多层级的监护实施体制 |
一、实现行为能力与监护制度分离脱钩 |
二、增设“协助”辅助性制度 |
第三节 明晰意定监护相关内容 |
一、引入公证登记制度 |
二、明确意定监护人应当享有报酬请求的权利 |
三、明确意定监护人应当享有辞任的权利 |
第四节 建立公权与私权并行的双重监护监督体系 |
一、强化以公权监督为主导的作用 |
二、明确私权监督人的主要职责 |
三、建立汇报调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 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 现行立法评析 |
二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司法现状 |
一 司法案例评析 |
二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一 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概念界定 |
二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特征 |
三 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
第二节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设立的理念和价值 |
一 设立理念 |
二 立法价值 |
第三章 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立法规定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立法规定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第三节 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评析 |
一 域外相关立法规定的评价 |
二 域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启示 |
第四章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界定意定监护合同主体 |
一 明确意定监护人的范围 |
二 规范意定监护人的资格 |
第二节 健全意定监护合同制度 |
一 明晰意定监护合同的不可委托事项 |
二 明确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 规范意定监护合同的效力 |
第三节 构建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一 明确监护监督人的选任规则 |
二 明确监护监督的具体内容 |
第四节 设立成年人意定监护程序 |
一 引入意定监护合同公证制度 |
二 确立意定监护合同登记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我国民法典中的成年人自主监护:理念与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总则》第33条之规则创新与缺陷 |
二、概念的厘清:意定监护与成年人自主监护之非完全等同性 |
(一) 意定监护概念之厘清 |
(二) 成年人自主监护概念之厘清 |
1.依单方意愿即可产生监护人的意定监护, 以遗嘱指定监护人为典型。《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 以遗嘱方式指定他人为自己子女的监护人, 实际上就是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转交给被选任的监护人。通过体现单方意愿的遗嘱来意定监护人的规则源自罗马法的《十二表法》 (6) , 并自罗马共和国时期后成为相当常见的社会现象 (7) 。但是, 在遗嘱意定监护的制度价值判断上, 罗马法与现代法有很大不同:前者与体现家父权力的制度价值判断紧密相连, 因为“遗产利益之所在, 原则上也是监护负担之所在” (8) ;后者则以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其制度价值判断。 |
2.依两个以上主体的意愿而产生监护人的意定监护, 具体包括如下三种样态: |
三、成年人自主监护的制度理念 |
(一) “法是为人而立”之理念:对罗马法理念的继受 |
(二) 关注未来被监护成年人意愿之理念:源自对我国本土问题的思考 |
1.关注未来被监护成年人意愿之我国现代社会背景 |
(1) 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 |
(2) 成年人心神状况有瑕疵的情况日趋严重 |
(3) “失独家庭”日渐增多 |
2.未来被监护成年人意愿之“应当尊重主义” |
四、成年人自主监护模式:从非自主到自主模式规则的路径选择 |
(一) 罗马法中成年人非自主式监护模式:“监护和保佐”模式 |
(二) 法典化国家对成年人自主监护模式的选择:多种模式之观察与分析 |
1.成年人的“法律上照管”模式:选任照管人以不得违背被照管成年人自由意志为要件 |
2.成年人自主委托模式:兼适用委托合同与监护规则 |
3.成年人自主监护模式:监护制度体系的扩展 |
五、成年人自主监护的条件规则 |
(一) 协商时双方均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
(二) 缔约人合意的预设条件出现 |
(三) 监护人应当兼具主观上的同意与客观上的可能 |
(四) 双方合意的书面形式 |
六、我国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的应完善规则 |
(一) 成年人自主监护中监护人规则之强化 |
1.强化成年人自主监护中的监护人资格禁止规则 |
2.强化成年人自主监护中的团体监护人规则 |
(二) 成年人自主监护中约定内容的禁止规则之强化 |
(三) 成年人自主监护的登记备案规则之强化 |
(四) 成年人自主监护的监督人规则之强化 |
(五) 成年人自主监护的亲属会议规则之强化 |
(六) 成年人自主监护的监护人报告义务规则之强化 |
(七) 成年人自主监护中监护人有偿监护规则之强化 |
结 语 |
(10)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意定监护协议概述 |
第一节 “意定监护”之术语 |
一、“意定监护”术语的历史梳理 |
二、《民法总则》第33条与“意定监护” |
第二节 “意定监护”的体系定位 |
一、意定监护在成年监护体系中的地位 |
二、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 |
第三节 “意定监护协议”之理念 |
一、自我决定权之定义 |
二、我国“尊重自我决定权”之实证法规范 |
第二章 意定监护协议的主体 |
第一节 无意思能力场合下代理人替代缔结 |
第二节 有意思能力场合下本人独立缔结 |
第三节 以行为能力为要件的弊端 |
一、哲学(认识论)维度之反思 |
二、法学维度之反思 |
第三章 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协议约定事项 |
一、协议委托人能否授权之厘清 |
二、协议委托人授权范围之争议 |
三、医疗照护的比较法考察 |
第二节 意定监护人的义务与责任 |
一、生活照顾义务 |
二、侵权责任法上监护人责任 |
第四章 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要件 |
一、现有成立要件的缺漏 |
二、公证作为必要的成立要件 |
第二节 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要件 |
一、行为能力丧失作为特殊生效要件 |
二、行为能力宣告作为启动程序之反思 |
第五章 对意定监护协议完善之建议 |
第一节 立法体例的构想 |
一、以“协助决定”取代“意定监护” |
二、我国“协助决定”立法的体例安排 |
三、《残疾人权利公约》之要求 |
第二节 具体机制的完善构思 |
一、意思能力要件的引入 |
二、协议成立要件的完善 |
三、医疗措施同意权规范的完善 |
四、协助决定启动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D]. 赵帆. 烟台大学, 2021(12)
- [2]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唐莉.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3]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研究[D]. 杨燕菱.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4]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逯景阳. 河北大学, 2020(08)
- [5]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黄娅.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6]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D]. 颉东凤.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7]成年监护制度研究[D]. 刘建渝.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8]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康梦迪. 郑州大学, 2020(02)
- [9]我国民法典中的成年人自主监护:理念与规则[J]. 费安玲. 中国法学, 2019(04)
- [10]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研究[D]. 罗宇驰. 华东政法大学,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