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论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 答: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存而对侵略者的空瞎武力还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宪章》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卖乱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斗配空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掘敏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判友枝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告闷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 答:论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如下:
国家基本权利久经国际法确认,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前行高权利和义务互相联系,带粗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负有不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源出于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然权利同样是一种天赋权利。按照现代国际法,国家基本权利的根据不是自然法,而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否认国家的这些基本权利就等于否认国家的主权。
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例如独立权,现在不仅指一个国家的政治上的独立和不受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而且指国家经济上的独立和不受外国掠夺和剥削的权利。平等权,过去主要指法律上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现在则更指实质上的平等,即在公平互利基础上的平等。自卫权,过去含义比较广泛,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实行自卫缺乏一定标准,因此常被一些国家滥用,作为侵犯他国主权的借口。《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确认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慧尺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会员国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以前,才能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而且“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问:论述公民的基本权利
- 答: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 (1)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受到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益。 (2松民的基本义务也就是公民按照宪挂游旦返潭串享有神饥权利的同时。所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 (3)我们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称做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的基础。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迟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脓法纳税; (6)其他义务。
问:论述基本权利的效力
- 答:法律分析:公民败历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枣枯丛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公民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凳樱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