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内容安全及监管体制(论文文献综述)
冯宇霄[1](2021)在《短视频内容监管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建设网络强国”。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和管理,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也被划入了重点工作之列。短视频作为互联网产业的新起之秀,不乏面临许多监管不成熟的问题。加快短视频内容建设,做好短视频内容监管工作,是我国中长期以来的一项重大课题。短视频作为新时代的传播形式,吸引了众多网民参与其中,形成了全民入局短视频的态势。由于用户的多样化,致使内容创作者的角色鱼龙混杂,内容传播者的转载内容泥沙俱下,短视频内容良莠不齐,质量得不到保障,造成短视频领域乱象丛生。5G技术的出现更是使短视频呈现出海量性、即时性等特征,使得短视频内容监管工作颇具挑战。在本论文中,首先,基于我国短视频发展现状及趋势,了解其准入门槛低、内容碎片化、传播范围广、社交属性强等特点,以及其未来将继续开拓用户市场、提升内容质量、探索新业态等发展趋势,总结并寻找其在未来的监管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了解我国目前的短视频内容监管现状,深入了解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的法律环境、探析短视频平台现阶段的监管机制和审核流程,并总结分析监管不足之处,以及深入挖掘监管工作的困境;再次,结合美、英、德、新四国优秀互联网监管经验,对比我国目前内容监管现状和困境,探寻包括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技术在内的共性和个性,以期提出对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最后,综合以上研究结果,总结出短视频监管所存在的法律层面、平台层面、内容生产层面、用户层面等诸多问题,提出对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的优化对策和建议。希望能从法律政策、平台自律、优化内容、用户监督这四个方面,给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加快完善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尽快与短视频行业的发展速度相匹配,同时,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添砖加瓦。
贾戈[2](2021)在《未成年人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就是关注社会发展的未来。内容是网络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成年人,网络不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加严重,并且处在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抵御网络不良内容的能力也会有所不同。当下,不适宜未成年浏览的内容充斥着网络的方方面面,其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以及生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造成扭曲,进而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甚至诱发违法犯罪心理,严重的还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是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必要条件,而进行网络内容分级更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此外,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工作都是建立在网络内容分级的基础之上的,而目前我国缺乏这样的一种网络内容分级机制,因此,构建分级制度在当下十分重要且必要。2020年是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收获颇丰的一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亮眼的部分是增设了“网络保护”一章,对近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足见国家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视程度。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也预示着未来网络内容分级制度诞生的可能,接下来的工作重心必将是逐步确立网络内容分级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本文即围绕“未成年人网络内容分级制度”展开,为该制度的构建献计献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不足,其中具体包括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概念、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构建规则以及我国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不足。在概念部分主要厘清了未成年人网络不良内容的概念。在构建规则方面主要包括立法先行、制定统一的网络内容分级标准以及建立多元共治的模式。而我国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不足主要包含三方面的问题,分别是缺乏专门的内容主管部门、缺乏统一的网络内容分级标准以及网络内容分级缺乏技术保障。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推行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三部分主要围绕“网络内容主管部门、网络内容分级标准以及网络实名制”这三个主题展开,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韩国这四个典型国家的网络内容分级制度进行探索和研究,希望通过横向借鉴的方式拓宽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视野,为我国网络内容分级制度擘画蓝图。本文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构建,在网络社会有效治理的前提下,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成功构建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推进网络内容分级法治建设,二是确定专门的主管部门,三是推行网络实名制,四是明晰网络内容的分级标准,五是提升网络素养。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本文写作前期做了大量的文献研究工作,通过这种方式拓宽了自己的写作视野。同时,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澳大利等发达国家的对比分析和研究,分析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构建思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们可以轻松快捷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互联网上存在许多有用的内容,但也存在涉及色情,成人内容等有害内容,其并不适合所有用户。当未成年人能够轻松获取不良网络内容时,这便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规制不当,则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未成年网络内容分级方面,本文对几个国家展开了分析和研究,并结合我国自身的实践和经验,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构建献计献策,以达到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任昌辉,巢乃鹏,李永刚,袁光锋,王成军,郭小安,褚建勋[3](2017)在《中国网络内容监管与治理研究:图景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网络内容监管与治理作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和"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是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领域,同时也因涉及公众切身利益而成为社会的重大关切。本文从网络内容监管与治理的本体内涵、路径、法律伦理与政策、涉外经验等四个方面对中国网络内容监管与治理研究的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归纳,并且在此基础上,总结现有研究形成的共识和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出可从理论逻辑、时空关照、数据应用、具体情境及协同机制等五个方面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王丽娜[4](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潘莹[5](2020)在《我国互联网直播的规制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互联网直播行业快速兴起,内容违规事件亦频繁发生。基于意识形态安全的考量,国家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媒体属性,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初步形成“国家部署、地方政府配合、平台落实、媒体和用户监督”权威型规制治理模式。该模式一方面继承了权威型体制管理传统媒体的制度遗产,另一方面,为了回应信息和传播技术的挑战,缓和“科层式一元管理”和“传播社会化/去中心化”之间的矛盾,国家在整合已有科层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市场和社会的规制资源,从“一元规制”走向“规制治理”。论文运用虚拟民族志观察、深度访谈和政策过程分析等方法,借鉴“规制治理”理论,建构“政府规制、平台规制、行业规制、用户规制”的理想类型,对我国当下互联网直播的规制治理现状进行阐释,以多元目标的实现为参照,找出其间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在权威型规制治理模式中,政府、平台、主播和用户彼此冲突又相互依赖:政府依赖平台的信息/技术资源落实监管政策,平台借助政府的法律法规资源强化对主播及用户的管理,用户凭借社群动员和群众举报的网络化规制对主播行为进行约束。这种多元合作的模式呈现出“强监管”高压态势,产生了弹压效果,但长期来看效果不佳,不利于实现国家治理的多元目标。为了健全和完善互联网直播的治理体系,国家在整合政府组织和法规资源的同时,应依法给予平台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并将保护网络个人用户的基本权益提上政策议程。
唐兴李[6](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李欣穗[7](2020)在《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来说越来越重要,上网已经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网络给未成年人提供了巨大的知识宝库,让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数量有了显着飞跃,但是大量不良信息的泛滥例如暴力、恐怖、色情、虚假信息十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文希望通过对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相关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对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进行概念界定,指出分级监管的性质及特征,并分析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的现实基础和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监管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就与不足。首先分析我国从推动立法到强化执法,再到鼓励行业自律所做的实践探索。其次,以图表形式对我国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主要成果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找出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体系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以及科技运用不充分。通过对上述两部分的研究,在第三部分,提出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立法需要遵循的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首要原则,官民结合原则、合理分级原则以及科技运用原则都是重要原则。第四部分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方面的经验,结合本国国情,提出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分级制度方面,首先应对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监管进行专项立法,为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明确网络信息分级范围;最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年龄分段和内容分级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分级标准。监管体制方面,首先要确立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分级监管的主管部门,帮助行业组织确立分级标准,监督和指导分级的有效实施。行业组织依法负责网络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并与政府监管机构相互协调、合作监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依法自律分级,并在显着位置进行分级标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对没有进行分级、过滤或标签或者不当分级的信息内容采取限制发布等措施。学校和家庭应当担负起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任,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监管措施方面,应当研发推广过滤软件,建立网络分级资料库,并完善举报和异议程序。监管责任方面,要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切实增强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
韩建力[8](2019)在《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94年中国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应用的发展,网民规模的扩大,互联网以其去中心化、迅捷性、强互动性和开放性的传播方式,逐步成为公众进行利益和意见表达以及政治参与的平台和渠道,网络舆论逐步成为中国的主流舆论。受“数字鸿沟”和网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客观影响,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有限规模”“有限理性”的民意形式,为提升公民利益表达效能,强化决策者意见整合能力、推进决策民主化和政治回应性、强化社会监督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积极影响。同时,网络舆情因其去中心化、跨地域性、多媒体、多渠道传播的特征,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和不可控性。面对多元化的信息和渠道,分散化的网民在一些组织或个体的动员、引导之下容易出现“信息茧房效应”“流瀑效应”和“群体极化效应”,引发意见气候向极端化流变。近些年频发的由网络谣言导致的舆情危机以及舆论反转事件可以作为其典型表征。此外,网络舆情的发展造成了舆论环境的剧变:此前由政治逻辑主导的舆论场渐渐被市场逻辑和技术逻辑分解,以往“大一统”的舆论场被分割成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加上境外舆论场,这就形成了三大舆论场的鼎立之势。舆论场的分立可能树立和强化官民对立,并且破坏社会共识以及达成共识的能力,甚至可能诱致社会撕裂。这决定了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公共权力有义务进行网络舆情治理。从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规则体系和既往的网络舆情治理实践上看,公权力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随着网络信息媒介和应用的发展,中国也逐步形成了以媒体和新闻信息管控为核心的管控方式,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规则架构,并进行渐进性调整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从治理效果看,这一模式有效提升了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的可控性,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主体更关注网络的媒体属性,强调对网络舆情负面功能的管控:一方面在治理方式上延承了传统媒体的治理思路,注重对渠道和信源的管控;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缺少舆情应对经验,往往将网络舆情视为洪水猛兽,采用删帖、封号、设置敏感词,甚至由公安机关在线下直接介入的“摆平主义”的舆情应对方式。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现出了鲜明的“管制平抑”特征。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主体在治理目标和治理规则设定,以及治理规则执行方面的主导性作用,赋予了中国网络舆情治理鲜明的政治性。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本身即为一种公共权力运用的行为,不仅需要考察其有效性,还需要考虑权力应用的合法性。此外,网络舆情的功能多样性也决定了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复杂性。因此,如何控制网络舆情治理的负外部性后果,也成为审视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标准之一。以合法性、有效性和负外部性三个标准审视现行的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可以发现,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还存在合法性不足、有效性不足以及网络渠道阻塞三大风险。政治沟通理论注重作为信息的“舆论”的重要性。在政治沟通视域下,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有限规模”“有限理性”的民意形式,不仅作为一种“社会皮肤”,有表征矛盾、社会预警、权力监督以及提升决策合法性和质量等正向功能,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安全造成威胁。在政治沟通理论看来,网络舆情治理有两个面相:一是以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管理为核心的政治宣传面相,这一网络舆情治理模式倾向于以强化信息源头和信息渠道的控制方式,提升网络信息特别是新闻信息的可控性,以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目标;二是以协商沟通渠道建设和维护为核心的政治决策面相,这一网络舆情治理模式注重网络渠道的构建、拓展与维护,倾向于以协商沟通的方式,对网络舆情予以整合、回应和管理,以实现网络舆情危机的有效应对以及对网络民意的有效吸纳,推动网络舆情正向功能的发挥。只是,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侧重于政治宣传面相,而在以政治决策为核心的网络舆情治理方面着力不足。网络舆情治理的三重风险要求,公共权力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应注重以协商保证规则本身以及规则执行中的合法性、以协同提升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的有效性、以沟通保证网络舆情渠道的畅通,发现政治沟通逻辑在优化网络舆情治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本研究即从政治沟通视角审视网络舆情治理,构建分析框架,梳理历史延革和现状,明确当前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存在的三重风险和原因,提出在以协商、协同和沟通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沟通逻辑”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的优化思路,并提供了完善网络舆情治理法规体系,强化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性,提升治理主体行为规范性,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的体系化构建路径。
莫文婷[9](2019)在《合作视域下的地方政府互联网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当前,互联网上的各类造谣谩骂、低俗恶搞、侵权诽谤等内容问题日益显现,影响着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乃至主流的意识形态,并且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各类新问题仍在不断涌现,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主流价值体系、甚至影响国家发展的制约因素。同社会治理不同,互联网上的内容乱象行为对人的价值观产生了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原因动机。为此,“互联网治理”一词逐渐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目前,中国的互联网治理仍然呈现治理主体单一、治理行为滞后、治标不治本、治理力度欠缺等问题,主要原因是管制型的中国政府管理模式依然占据多数政府管理人员,乃至社会的主流价值理念,亟需予以转型。本文以“合作治理理论”为切入视角,结合运用公共政策理论,深入分析地方政府应如何发挥引导作用,与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共同合作制定、完善互联网治理的各项举措,从而重新构建被侵蚀的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本文重点以浙江省范围内已有的地方政府、社会主体之间合作参与互联网治理的多个举措为案例进行分析,如互联网清朗指数测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网络社会组织的成立与运行等,研究认为在互联网合作治理中各主体间存在治理目标不一、治理信任缺失、政府管制性严重、治理效果欠佳等问题以及建议未来地方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需要突破思想藩篱、政府运作机制、运动式治理等方面的障碍。对于已有各项互联网治理方面的举措分析,文章主要通过访谈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开展研究,找到政策制定、执行、完善等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同时,也研究了可行、有效的政策工具。对于未来中国互联网治理的意见建议,部分借鉴了国内外已有互联网治理的有效举措,再加之对合作治理的深入融合,旨在分析研究地方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的有效路径和可为之举。笔者认为,要解决互联网内容乱象的问题,地方政府应改变现有的以政府管理为主,市场、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浅显参与的互联网治理模式,逐步建立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深度参与的互联网合作治理模式,真正打造清朗、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虽然,互联网产生至今已有几十个年头,但是中国对于互联网的治理却是在近几年才开始提出的,且更多的集中在此前“互联网管理”的提法,而地方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创新做法更是凤毛麟角。此外,目前,地方政府的互联网内容治理以自上而下的运动式治理为主,参与的主动性缺失、创新性不够、效果性缓慢,导致合作治理的有效做法极少,且大多仍在试行阶段,需要不断予以调整完善。本文注重合作治理这一理论视角,着重研究分析了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治理的经验教训,对未来互联网治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谢新洲,李佳伦[10](2019)在《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宏观政策与基本制度发展简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4月初,我国首次正式接入互联网,自此,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我国公民改变私人生活和参与公共事务开拓了新的途径。我国互联网发展初期的核心领域宏观政策与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域名制度、互联网对外宣传制度和信息网络安全制度。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制度、网络视频节目管理制度、网络游戏管理制度等的深化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发展史的梳理,总结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成就,深化落实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宏观政策的顶层设计,以加快我国网络强国战略的实施。
二、互联网内容安全及监管体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互联网内容安全及监管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1)短视频内容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相关理论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短视频内容监管研究现状 |
1.4.2 国外互联网内容治理现状 |
1.4.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2 我国短视频发展现状 |
2.1 短视频的演进、特点及分类 |
2.1.1 短视频的演进 |
2.1.2 短视频的特点 |
2.1.3 短视频的分类 |
2.2 短视频的发展情况及未来趋势 |
2.2.1 我国短视频发展现状 |
2.2.2 我国短视频发展未来趋势 |
2.3 我国短视频发展中的问题 |
2.3.1 政策层面 |
2.3.2 平台层面 |
2.3.3 用户及生产者层面 |
3 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现状 |
3.1 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的法律环境 |
3.2 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现状 |
3.2.1 我国互联网治理现状 |
3.2.2 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现状 |
3.3 短视频平台监管及热点事件案例分析 |
3.3.1 短视频平台监管具体案例及分析 |
3.3.2 短视频热点事件案例及分析 |
4 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的困境 |
4.1 短视频内容监管法律法规待完善 |
4.1.1 互联网内容监管新规概念模糊 |
4.1.2 短视频内容监管立法滞后 |
4.1.3 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
4.1.4 法律处罚设置不合理 |
4.2 短视频内容生产待治理 |
4.2.1 缺乏优质内容的生产 |
4.2.2 版权保护难治理 |
4.2.3 价值缺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 |
4.3 短视频平台监管待加强 |
4.3.1 行业监管有难度 |
4.3.2 缺乏内容治理长效机制 |
4.3.3 新技术手段有待管理和加强 |
4.3.4 平台类型冗杂难治理 |
4.4 网民监督意识弱 |
4.4.1 短视频用户监督现状问卷调查及数据统计 |
4.4.2 关于《短视频用户监督现状问卷调查》分析 |
5 国外互联网内容监管的经验及启示 |
5.1 国外互联网内容监管现状 |
5.1.1 美国互联网内容监管现状 |
5.1.2 英国互联网内容监管现状 |
5.1.3 德国互联网内容监管现状 |
5.1.4 新加坡互联网内容监管现状 |
5.2 国外网络视频内容监管问题及应对措施——以You Tube为例 |
5.2.1 You Tube视频内容问题 |
5.2.2 You Tube的应对措施 |
5.3 国外经验对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的启示 |
5.3.1 互联网内容监管模式 |
5.3.2 监管机构设置 |
5.3.3 互联网监管执行 |
5.3.4 重视版权保护 |
5.3.5 普及媒介素养教育 |
6 我国短视频内容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改善短视频内容监管法律环境 |
6.1.1 完善短视频内容监管的立法层次 |
6.1.2 明确短视频非法内容的范围与标准 |
6.1.3 引入行业放管服思维 |
6.1.4 政务和官媒加强议程设置 |
6.2 强化短视频平台主体责任 |
6.2.1 构建平台责任制 |
6.2.2 精准打击不良内容 |
6.2.3 定期对齐监管标准 |
6.2.4 加强培训审核人员 |
6.3 优化短视频内容生产 |
6.3.1 短视频平台与MCN机构合作 |
6.3.2 PGC创作者 |
6.3.3 UGC用户 |
6.3.4 重罚违法内容生产者 |
6.3.5 重视内容的版权保护 |
6.4 提高短视频用户网络素养 |
6.4.1 加快落实媒介素养教育 |
6.4.2 创办纪念日 |
6.4.3 完善用户举报机制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短视频用户监督现状问卷调查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未成年人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不足 |
1.1 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概念 |
1.2 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构建规则 |
1.2.1 立法先行 |
1.2.2 制定统一的网络内容分级标准 |
1.2.3 建立多元共治模式 |
1.3 我国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不足 |
1.3.1 缺乏专门的主管部门 |
1.3.2 缺乏统一的网络内容分级标准 |
1.3.3 网络内容分级缺乏技术保障 |
2 推行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2.1 推行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必要性 |
2.2 推行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可能性 |
3 国外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现状 |
3.1 设立专门机构,规范网络内容 |
3.1.1 国外相关规定 |
3.1.2 对我国的启示 |
3.2 制定具体明确的网络内容分级标准 |
3.2.1 国外相关规定 |
3.2.2 对我国的启示 |
3.3 推行网络实名制 |
3.3.1 国外相关规定 |
3.3.2 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构建 |
4.1 加快推进网络内容分级法治建设 |
4.2 确定专门的主管部门 |
4.3 明晰网络内容的分级标准 |
4.4 推行网络实名制 |
5 总结 |
参考文献 |
(3)中国网络内容监管与治理研究:图景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的本体内涵 |
(一)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的概念和背景 |
(二)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的本体范畴 |
1. 在监管治理主体方面。 |
2. 在监管治理原则层面。 |
3. 监管治理对象可分为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 |
4. 在监管治理效度层面,中西方学者观点不一。 |
二、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的路径 |
(一)网络内容监管治理机制 |
(二)网络内容监管治理问题 |
(三)网络内容监管治理对策 |
三、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的法律伦理与政策分析 |
(一)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的法律伦理分析 |
(二)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的政策分析 |
四、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的涉外经验及启示 |
五、总结与展望 |
(一)研究总结 |
1. 研究理论水平参差不齐 |
2. 研究方法创新不足 |
3. 研究视野深度不够 |
4. 研究成果缺乏体系性 |
(二)研究展望 |
1. 中国特色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的理论逻辑 |
2. 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的时空研究 |
3. 大数据视角下的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研究 |
4. 群体性事件中不同类型内容的监管治理模式 |
5. 多利益攸关的网络内容监管治理研究 |
(4)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5)我国互联网直播的规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互联网直播的问题域 |
第一节 互联网直播的新媒体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直播治理问题的浮现 |
第三节 互联网直播治理中利益攸关方的互动 |
第二章 规制治理的学术梳理 |
第一节 规制治理的概念化 |
第二节 传统的规制治理的四种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直播规制治理的理论架构 |
第三章 我国直播规制治理的组织制度安排 |
第一节 条块结合,分工协作 |
第二节 以法治网,全面覆盖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直播规制治理的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多管齐下,政府严控 |
第二节 三方协同,平台为主 |
第五章 权威性治理模式的局限 |
第一节 规制治理的仪式化 |
第二节 市场规制的科层化 |
第三节 完善协同治理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法律制度相关基本理论 |
(一) 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界定 |
(二) 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的现实基础 |
(三) 末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的重要意义 |
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监管法制建设现状 |
(一) 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法律监管的实践探索 |
(二) 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监管法制建设主要成果 |
(三) 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监管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 依法监管原则 |
(二) 官民结合原则 |
(三) 合理分级原则 |
(四) 科技运用原则 |
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 网络不良信息分级制度 |
(二) 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体制 |
(三) 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措施 |
(四) 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 |
(二)网络舆情治理实践研究 |
(三)国内外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视角的对比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五、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政治沟通 |
(二)网络舆情 |
(三)网络舆情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协商民主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第二章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
一、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历史沿革 |
(一)“九龙治水”治理主体架构与网络内容规制基本框架的确立(1994-2002) |
(二)网络媒介和网络信息规制体系的渐进式发展(2003—2012) |
(三)多主体协同治理架构与网络舆情治理法规体系的完善(2013至今) |
二、中国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的现状 |
(一)治理主体:党领导下的“九龙治水”主体架构 |
(二)治理规则: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规制体系架构 |
(三)治理技术:适应技术和压力变化的渐进性调整模式 |
三、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风险与归因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风险 |
(一)合法性不足风险 |
(二)治理效力不足风险 |
(三)网络渠道阻塞风险 |
二、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归因 |
(一)网络舆情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备 |
(二)网络舆情治理行为规范性不足 |
(三)各治理主体间协同性困境 |
三、小结 |
第四章 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应对思路和实践路径 |
一、协商、协同与沟通:应对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基本要求 |
(一)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协商 |
(二)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协同 |
(三)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沟通 |
(四)协商、协同、沟通的有机整合:网络舆情治理的政治沟通逻辑 |
二、政治沟通视域下网络舆情治理体系构建的实践原则 |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政治合法性 |
(二)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
(三)满足公众协商沟通的基本诉求 |
(四)规避网络舆情治理次生风险 |
三、优化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体系 |
(一)明确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治理架构 |
(二)完善法德兼备的治理规则体系 |
(三)提升治理主体间协同性 |
(四)严格规范治理主体行为 |
(五)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合作视域下的地方政府互联网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问题提出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关于全球互联网治理模式的研究 |
二、关于中国互联网治理的研究 |
三、关于互联网治理的实践研究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互联网 |
二、治理 |
三、互联网治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合作治理理论 |
二、善治理论 |
三、多元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节 合作治理的理论运用 |
一、传统治理路径的局限性 |
二、合作治理理论适用于互联网治理 |
三、合作治理理论的具体运用 |
第三章 当前互联网治理的现状与困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治理的现状 |
一、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治理的主要机构 |
二、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治理的手段 |
三、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治理的作用分析 |
第二节 互联网合作治理的举措 |
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二、互联网“清朗指数” |
三、互联网社会组织 |
四、网络民意的搜集、反馈 |
第三节 互联网治理的困境 |
一、治理主体单一 |
二、治理目标不一 |
三、治理信任缺失 |
四、治理手段较少 |
第四节 互联网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过度干预 |
二、权力过于集中 |
三、自律意识弱化 |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互联网治理中的实践成效及其落地 |
一、新加坡的强规制实践:强制型 |
二、欧洲多国的行业自律实践:混合型 |
三、美国的技术实践:自愿型 |
第二节 国内互联网治理的经验及其完善 |
一、网络社会组织的参与实践 |
二、网络精英人士的参与实践 |
三、互联网企业的参与实践 |
第三节 国内外经验借鉴的适用性 |
一、国内外互联网治理的相似性 |
二、国内外互联网治理经验的有效性 |
三、国内外互联网治理经验借鉴的注意点 |
第五章 地方政府互联网治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地方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 |
一、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
二、互联网行业评价体系 |
三、执法手段约束 |
第二节 互联网治理的驱动力 |
一、经济利益驱动 |
二、社会利益驱动 |
三、政治利益驱动 |
第三节 互联网治理的队伍保障 |
第四节 互联网治理的若干机制保障 |
一、地方政府与社会主体间的沟通对话机制 |
二、区域间的协同共治机制 |
三、青少年网络行为培养机制 |
四、网络传播评价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宏观政策与基本制度发展简史(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宏观政策与基本制度的发展阶段 |
1.1 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发展的第一阶段(1994—2000) |
1.2 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发展的第二阶段(2001—2010) |
1.3 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2011—至今) |
2 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主要制度 |
2.1 互联网域名制度 |
2.2 信息和网络安全制度 |
2.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制度 |
2.3.1 善后为主,治理被动 |
2.3.2 规制内容,促进发展 |
2.4 网络视频节目管理制度 |
2.4.1 监管各司其职 |
2.4.2 监管的法律依据 |
2.5 网络游戏管理制度 |
2.5.1 摸索阶段(1998—2002) |
2.5.2 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9) |
2.5.3 全面推进阶段(2010至今) |
3 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成就 |
3.1 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达到了较高的效率和效益 |
3.2 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为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
3.3 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
4 对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建设的思考 |
4.1 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是落实网络强国的法治保障 |
4.2 应急管理措施的制度化尤为重要 |
4.3 平衡公民合法权益和网络秩序 |
4.4 继续完善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 |
四、互联网内容安全及监管体制(论文参考文献)
- [1]短视频内容监管研究[D]. 冯宇霄. 北京印刷学院, 2021(09)
- [2]未成年人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构建[D]. 贾戈.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3]中国网络内容监管与治理研究:图景与展望[J]. 任昌辉,巢乃鹏,李永刚,袁光锋,王成军,郭小安,褚建勋. 中国网络传播研究, 2017(02)
- [4]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我国互联网直播的规制治理研究[D]. 潘莹. 苏州大学, 2020(04)
- [6]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7]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分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李欣穗. 西南大学, 2020(01)
- [8]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D]. 韩建力. 吉林大学, 2019(02)
- [9]合作视域下的地方政府互联网治理研究[D]. 莫文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1)
- [10]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宏观政策与基本制度发展简史[J]. 谢新洲,李佳伦.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