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过厦门特大走私案探析贿赂罪的立法不足(论文文献综述)
刘晨曦[1](2020)在《贿赂范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八大以来,随着一系列高官不断落马,暴露出我国腐败问题频发,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当前我国的反腐工作进入深水区,反腐败问题已经上升为关系民族命运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治理贪腐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贿赂犯罪的内容和方式变得更加多样性、隐蔽性和新颖性,出现了诸如帮助贿赂、感情贿赂、信息贿赂、性贿赂、代替受罚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表现形式,给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贿赂的范围仍然被限定为“财物”,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将其扩大至“财产性利益”,但传统“财物说”及“财产性利益说”的贿赂范围已经不能涵盖新型贿赂犯罪的对象,也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反腐败的工作。同时还有人打着人情往来的名义,实际上实施着贿赂犯罪的行为。所以当前对于非财产性利益及礼金是否能够纳入贿赂范围的争议也十分激烈。通过查阅关于贿赂范围研究的相关书籍和文章,学界关于此课题的研究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文章以贿赂的范围为切入点,围绕非财产性利益能否贿赂化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第一部分从古今中外刑法中的“贿赂”范围的历史沿革入手,古代中国刑事立法一般将贿赂限定为货币,这与当时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发展有关,新中国成立前后,贿赂范围的规定也受古代传统立法的影响。放眼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基本上都将贿赂界定为“好处”、“利益”等,比我国“财物说”的贿赂范围要广的多,这为我国扩大贿赂范围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第二部分是关于贿赂范围的理论学说及非财产利益贿赂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首先对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利益说的内容进行详细论述并予以评析,笔者认为财物说和财产性利益说都有其自身的缺陷性,没有看到贿赂犯罪的本质,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发展。笔者赞同利益说的观点,认为应尽快扩大贿赂的范围,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满足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接下来又列举了几种目前较为常见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部分是关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刑的理由及立法设想。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贿赂犯罪的特征、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符合新形势下打击贿赂犯罪的客观要求、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及履行公约义务的要求、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入刑不可行等五个方面阐述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刑的必要性。笔者建议通过修改刑法条文的方式,将贿赂内容调整为“财物和不正当利益”,并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定罪量刑方式及刑罚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第四部分是关于贿赂与礼金的关系,先从礼金的含义及特征入手,分析了目前对于礼金纳入贿赂范围的争议,主要是肯定说、否定说、区别对待说;再对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第13条第2款进行解读,该解释通过将受贿罪构成要件涵盖面扩大,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和职务行为有关的“礼金”有条件地纳入了受贿罪的范围,回应了目前礼金化贿赂犯罪的新类型,使受贿罪的法网更加严密;最后通过典型案例对司法实务中关于收受礼金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张燕[2](2020)在《论行贿罪“不正当利益”之司法认定》文中提出我国刑法第389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就表明,在我国构成行贿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然而,理论界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同的司法工作者在面对同类型利益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甚至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截然相反。为了统一认定路径,解决“不正当利益”认定混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针对“不正当利益”的含义进行了多次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困境,但是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困惑依然存在。笔者通过对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司法界之所以对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屡屡出现问题。究其原由,一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无论是在法律依据的选择上,还是在认定角度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二是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清,尤其是对“不确定利益”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应得利益”究竟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存在困惑。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梳理与“不正当利益”要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展现了“不正当利益”要件并非自立法之初就存在,而是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不断完善的确立过程;其次梳理了三次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要件含义的界定,并针对2012年司法解释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分析。第二部分:提出“不正当利益”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提出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观点,形成“不正当利益”认定的理论纠纷;二是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模糊,以及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清。第三部分:针对“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探索在司法实践中界定“不正当利益”的标准及其范围,为正确界定“不正当利益”提供一些思路,并在其基础上试着分析几种特殊“贿赂行为”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李娜[3](2019)在《我国特殊贿赂入罪探究 ——以性贿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贿赂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职务犯罪。对于其范围,我国从1979年《刑法》的一百八十五条,贿赂限定为赃款赃物等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有形财物,到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十种具有代表性的财产性利益贿赂,使得贿赂范围在原来财物的基础上得以扩大延伸。当前,社会上产生了诸如给予职务升迁的机会、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和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得打击贿赂犯罪的职能更加专业化和系统化,为特殊贿赂入罪提供有利的环境,从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来说,特殊贿赂入罪有其理论依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特殊贿赂问题,通过对特殊贿赂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贿赂的立法现状,总结出我国对于特殊贿赂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即贿赂范围过于狭窄,同时阐述我国特殊贿赂的未来走向。第二部分将特殊贿赂中现象极为严重的性贿赂进行重点讨论,归纳学理上对于其是否入罪的争论,即肯定论和否定论,并总结两者争议焦点,阐述本文赞成肯定论的观点,最后简述性贿赂犯罪化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为特殊贿赂入罪的几点思考,通过探讨目前理论上特殊贿赂贿赂入罪的模式,表明本文支持的入罪模式为立法上将贿赂对象“财物”改为“利益”,再以司法解释罗列目前已有的贿赂形式,同时阐述性贿赂与感情问题等的区别,以及对于其入罪后的量刑设想,以期对性贿赂的脉络进一步梳理,为特殊贿赂入罪做好准备。
满树军[4](2018)在《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文中指出本文首先界定了法理、视域及治理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我国法学界尚未对法理的概念和内涵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法理涵盖法学理论、部门法哲学、法治实践、政治和公共生活各个领域,具备解释分析、推理思维和辨证评判功能,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视域是特定人在特定历史阶段特定文化传统中,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理解构架或视野,表现为具体的看法和观点。治理的概念和范畴非常广泛,概括而言,治理是公私领域管理经营相同事务的行为和方式的总和,调整利益冲突并协调互动的持续过程。包括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定授权机构的统治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本文以行贿犯罪治理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国际两个纵横维度进行梳理研究,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部门法和程序法在法治实践中的有效性、理性为验证,借助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在公平正义和具体社会科学的规则下,对行贿罪治理进行分析、反思、提炼和研究,推演我国行贿犯罪及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本文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的策略方针。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视域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运行实践横向观察,当前腐败治理是全球性的社会政治难题,贿赂犯罪是腐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贿赂治理成效关乎腐败治理成败,是考核评价腐败治理的重要标准。本文对现实生活中多发的“受贿官员坐牢,行贿老板逍遥”的法律现象和盛行的破财免灾、花钱办事、利益交换的社会潜规则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法律效力空间被压缩扭曲,法律规则彰显不足,法律传统文化异化,法律失效性日益紧迫,法律价值难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基于验证刑法的有效性和理性,以法理视域和法理思维,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视角深入考量行贿行为本质,行贿是法律责任风险评估后的经济寻租行为,是漠视法律责任的社会潜规则泛滥,是罔顾法律风险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形成系统独立的法律形态。本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定量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吸收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反思我国行贿罪治理现行模式的困境及其成因,提出我国行贿罪治理防控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并从立法实务改革、行贿罪预防等多层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腐败治理实践的行贿罪治理制度。本文论述围绕核心观点分三个维度展开:第一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提供制度方面的建议;第二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提供刑法规范之外新的理论视角;最后一个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腐败治理探索新的思路,提供符合国情的治理模式。考察行贿、行贿罪及其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明确行贿行为作为一种利益交换行为,其载体是财物,是随着商品的出现和流通,伴随私有财产产生,行贿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为犯罪行为是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总结了中国历史上的行贿罪治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欧美、亚洲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行贿治理方面的制度和经验,总结出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行贿受贿同罪同罚、轻自由刑、重罚金刑等六大趋势及规律性启示。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运用大量实证数据分析了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论证了我国行贿罪治理滞后,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基于分析提出了相应实务改革意见,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世界各国反腐经验为参考,立足国情以务求实效为原则,完善法律制度使之更科学、严谨、有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和法治中国建设。在此原则下提出重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与处罚标准、规范相关联犯罪、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高效的监察调查体系制度等。大力开展社会综合预防,全面推动国家廉政体系建设。在具体制度上完善财产申报、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行贿犯罪数据库和市场行贿禁入制度、完善信用与新闻媒体监督、完善举报人和污点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完善行贿罪惩治预防综合治理模式。本文以法理学方法研究传统意义上刑法领域的行贿罪治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尝试。第一是扩大了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第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以深入纵向历史考察和横向国际实践比较的方法,总结历史上和域外行贿罪治理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大量行业行贿案例进行行贿利润率测算,总结归纳并进行理论分析,推演出现代行贿犯罪主导的腐败社会行为类型模式;第三是观点和内容创新,也是最主要的创新。行贿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战争中的纳贡,是奴隶制国家初期的军事、政治斗争的手段,后演变为权钱交易犯罪;建议我国行贿罪治理应针对其贪利性,刑罚轻重分明,在实务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广泛适用资格刑;实行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受贿犯罪主体多元化,其犯罪本质扩展为侵犯公私职务授权行为的诚信性、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立法统一规制,完善贿赂犯罪治理;建立以行贿罪治理为中心的腐败综合治理模式,调整我国目前以受贿罪为重心的腐败治理模式。
屈舒阳[5](2018)在《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文中指出刑事没收制度是国家以强制力剥夺犯罪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密切关系之特定财物,并收归国库所有的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台湾地区“立法院”在2015年12月30日公布了刑事没收新制,其内容涉及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等诸多方面。台湾地区的此次修法标志着刑罚、保安处分与刑事没收制度“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形成。虽然,没收新制受到了许多质疑,但总体而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制度已经进入了现代化的轨道,形成了系统且完整的规范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惩治犯罪的积极效果。反观祖国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直接影响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通过对100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书样本的统计与分析,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因陋就简、各行其是,对与犯罪密切相关之财物的认定与处理极为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基于此,本文以法教义学为分析视角,主要从实体法的层面围绕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与大陆现行刑事没收制度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以实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与合法财产秩序的维护,并发挥刑事没收制度惩治犯罪之功效。本文采用总分结构。第一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总论研究,其包括了前三章的内容,主要是对刑事没收制度相关基础性理论的分析与探讨。第二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分论研究,其包括了后四章的内容。刑事没收制度实际效用的发挥体现在国家对具体客体的剥夺与处理上,因此,第四章至第七章是分别针对不同没收客体的分析与讨论。此四章的行文逻辑基本相同,以概念的界定与特征的总结为前提,明确对不同客体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之上逐一分析没收不同客体的正当性基础及其法律性质。通过对两岸相关刑法没收规范的比较,发现大陆在没收具体客体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反思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来完善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第一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没收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为巩固立论之根基,应保证在同一语境之下对刑事没收制度展开比较研究,故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没收制度进行了梳理和阐明。从没收财产刑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已经完成了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被世界上大部分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予以废除,现行刑事没收制度仅指特别没收。在明确刑事没收制度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刑事没收制度产生的理论渊源、价值取向以及合宪性基础三个方面来论证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对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历史沿革的比较,展现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形成与发展的社会背景与价值选择,从而夯实镜鉴之根基,避免制度移植后的“排异反应”。第二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架构是由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前提条件及法律效果组成,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通过对相关核心内容的比较,能够发现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所存在的主要差异以及差异背后所展现的制度优劣。第三章是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且庞大的工程。鉴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的发展趋势,大陆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修正与完善。在实然的层面上,从刑事制裁体系“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的合理性分析出发,明确大陆当前“有实无名”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大陆构建“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在应然的层面上,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处理和协调好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没收制度内部规范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是违禁物的没收。违禁物是整个法律体系通用的概念,违禁物是在相应客观条件之下,依其性质或状况,对公民、社会以及国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违禁物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性,违禁物没收的核心在于其自身危险性的认定上。因此,违禁物的没收并不依赖于刑事不法行为的存在,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对违禁物没收应当注重对无违禁情形第三人的保护。由于违禁物具有易变性,在违禁物同其他客体发生冲突与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违禁物的没收。第五章是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包括了犯罪预备之物,但不包括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所用之物。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应当采用“直接专门”理论,供犯罪所用之物是专门用以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直接关联的物品。除违禁物以外的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被用于犯罪以前属公民合法所有之财物。由于公民对财产权的滥用,违背了使用财物的社会义务,从而使合法所有的财物不再具有正当性,并被纳入职权没收的范畴。在“责任能力为责任要素”的观点下,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应以故意犯为限。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会牵涉到相关物权理论的内容,相关问题应当在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和维护财产秩序的基本立场下进行处理。为防止刑事没收的法律效果受到规避,还应当建立没收及其替代措施的双层体系,并规范没收用语。第六章是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犯罪所生之物是伴随于犯罪行为与犯罪成本的物理上的衍生物,其自始就不具有正当性,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大陆刑法没收规范并未明确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具体处理方式,但是,与犯罪所生之物同质的一般违法行为所生之物的处理方式却存在着明确的规定。大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处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台湾地区对犯罪所生之物与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同等对待明显忽略了两者不同的特性,应当在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制定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规范。第七章是犯罪所得的没收。大陆“违法所得”的表述是由“定性+定量”的刑法立法模式所决定,但就实际效果而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并不存在差异。犯罪所得是犯罪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取得之财产性利益,既包括了直接财产性利益,也包括了部分间接财产性利益。“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财物违背了财产权取得之界限,自始不具有正当性,应当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综合考量“总额原则”与“净额原则”适用的利弊,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成本也应当纳入没收的范围。犯罪所得的没收可以被定性为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以回复合法的财产秩序。通过对“履行型”、“挪移型”、“代理型”三种案件类型的分析,明确对第三人犯罪所得没收的具体情形。明确界定被害人的范围,在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与被害人回复请求权保护的优先顺序上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推定犯罪所得是高度怀疑相应财物源自于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应的财物与哪一犯罪行为存在具体的关联。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在惩治犯罪的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其正当性也备受质疑。在纾解了推定犯罪所得没收同无罪推定原则之冲突的基础上,从现实层面、理论层面以及规范层面分析大陆借鉴推定犯罪所得的可行性,并对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
谭方俊[6](2018)在《隐蔽型受贿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一切有权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受贿问题日渐随着时代的发展,展现出不同的特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受贿手段也是更加隐蔽,除财产利益以外的身份利益、精神利益等隐蔽受贿手段更加多样化。受贿与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更加模糊,受贿的范围早已超越财产利益。传统的刑法规范已经不能涵盖受贿犯罪的各个方面,不能有效的惩罚犯罪,预防腐败。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协调贿赂犯罪与其他具有相当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处罚公平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受贿的数额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受贿的数额标准逐渐提高,但是却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许多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GDP逐年提高,受贿的五千元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逐渐变小,此时再对受贿五千元进行处罚显得不合理,因为这种观点,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低于五万的受贿行为就很少被追诉。但是这种观点明显的不合理,不能服众,也不符合我们朴素的法道德,按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务员的待遇逐渐的提高,就不应该再有受贿行为,而不是受贿更多不受处罚,而这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而降低,因为这种受贿行为是对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对公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侵犯,而不是重点处罚对公私财产的侵犯。对于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来考量,与受贿的财物的数额抑或是否属于财物,都无直接的关联性,因为人的欲望不止于对财物的索取,任何能让人认可或是满足其某种需求的东西都可以达成行贿的目标。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加大了惩处受贿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巩固了受贿犯罪的制度之基。隐蔽贿赂的范围认定还存在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许多涉及权责利益交换的领域在司法实践中还难以被认定为受贿行为,这些行为对传统意义的受贿行为有了很大的突破,不再是简单的金钱或者财物,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欲望也就不断的发生着变化,而行贿的本质就是满足受贿人的某种需要,因此这种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对财物的索取,这就给新时期的刑法处罚受贿的范围认定提出了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实践和利益衡量找到一个在本阶段相对合理的受贿范围认定标准。此外隐蔽受贿罪的标准不能单纯的考虑数额,应该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加强对未遂的规制;协调好党纪与刑罚的界限,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文主要从受贿的理论概述,受贿的范围界定,受贿的法律规制,以及受贿的立法建议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殷超峰[7](2018)在《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对外交往不断加深,人员和资产的跨境流动也更加便捷。几乎与之相伴而生的,便是中国腐败犯罪的涉外性趋势日益显着,腐败分子在国内实施犯罪并积累大量资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纷纷携款外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腐败分子的外逃人数和携款金额不断攀升,不但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在社会公众中引发较多负面评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力度不断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得到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应当看到,中国现阶段的反腐败跨境追逃仍是困难重重。在外部因素上,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司法体制、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和分歧,在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过程中,尤其是作为中国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与中国进行相关合作的意愿并不强烈,甚至设置种种障碍。在内部因素上,中国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与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存在较多的不协调、不一致,跨境追逃经验不足,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欠缺了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因此,只有通过回顾实践、总结经验、深化共识,才能不断提升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水平,从而构建和优化以国际合作为着力点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常态机制。第一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基本理论。本章从学理和立法的角度对“腐败”、“腐败犯罪”的概念进行阐述,论证了腐败的本质特征乃是公共权力的异化;从外逃主体、外逃方式和外逃去向等三个方面归纳出现阶段中国腐败分子外逃的基本特征,并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的最新成果;国际合作是中国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应然举措,具有现实必要性,而国际合作基本原则是中国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和依据。第二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性的机制是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本章将分别对上述三种合作形式进行阐释。在全球合作平台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现了各国在打击跨国腐败犯罪上的最新共识,在立法上有诸多更新和突破,国际刑警组织在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通缉、引渡、遣返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区域合作论坛下,通过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逐渐从“被动参与”向“积极主导”转变;而在双边合作机制下,强化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东盟等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合作是中国当前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内容。第三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本章从引渡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入手,以中国新近的引渡实践为切入,以案例为要素,着重分析了引渡诸原则的发展趋势并借以作为运用引渡措施的有效前提。基于现实原因而发展的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引渡替代措施是中国现阶段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方式,通过案例引入,对引渡替代措施的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细化说明。第四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本章首先明确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概念及其范畴,重点梳理了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常态,比如主动协助、远程视频听证、执法合作和资产追回等;并陈说了中国现阶段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五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本章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现实障碍为立足点,通过整体评价,从加快签订引渡条约、弱化死刑负面影响、完善国内专门立法、强化犯罪资产追回、注重自身能力提升等五方面为突破口,以期建立科学、稳定、有效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常态机制。
罗艳丽[8](2017)在《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性贿赂可以算作非物质类贿赂的典型代表,在贿赂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性贿赂的隐蔽性、非物质性等特点使其较一般贿赂型犯罪更为特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是普通财物类贿赂犯罪所无法比拟的。目前学术界与司法界对于是否将性贿赂入罪存在着巨大的理论争议,一些学者主张性贿赂入罪,一些学者则持反对观点。但无论持“肯定说”观点还是“否定说”观点,都不能否认性贿赂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通过分析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明确了应当将性贿赂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性贿赂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了研究,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就性贿赂立法模式的选择、定罪量刑的标准及刑罚的设定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最后分析了性贿赂入罪后的司法实务可能遇到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综上,将性贿赂现象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对于适应当前反腐的高压态势和净化社会风气都具有积极意义,使刑法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革,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尹宁[9](2016)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和重要的参与主体。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带动了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也使中国越身为堪称世界奇迹的第二大经济体。然而,与其极不协调且日益严重的现象是,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愈发突出,许多民营企业家因触犯刑事法律而频频深陷刑事犯罪的泥沼,导致其财富、自由甚至是生命被剥夺。显然,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的增多,不仅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家自身及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对国家扶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稳步发展的战略产生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民营企业家犯罪更成为一个关涉能否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法治经济”的关键点。立足当下,在我国大力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以及“一带一路”国际化投资的新常态下,民营企业家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活跃的参与主体。因此,如何加强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研究,引导民营企业家合法合规经营、平稳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从研究路径上讲,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现状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展开考察,并从外在表现形态和主要特征上展开分析,有助于实现对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全景式”白描,以览其全貌;选择民营企业家犯罪中较为高发的“融资类”犯罪、“经营类”犯罪和“腐败类”犯罪进行“入骨式”分析,有助于揭示这些典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现状、特征及原因,进而为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提供理论支撑;从个体层面、企业管理层面、制度环境层面、法律法规层面建构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治理体系,有助于解决当前民营企业家犯罪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为我国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市场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及国家依法治国战略构想的实现增添助力。全文共计18万字,共分3篇10章对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问题展开研究。其中,上篇主要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理论概述和整体现状统计分析、中篇主要是对典型的民营企业家犯罪进行类型化分析、下篇主要是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展开具体分析。具体如下:第1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理论考察。民营企业家犯罪是指除国营企业以外的由国家参股但是所占股份未能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根本未参股的公司、私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企业中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交易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实施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其他相关法益的犯罪。民营企业家犯罪属于一种新型犯罪,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才出现的犯罪。在西方国家,民营企业家犯罪被称为“白领犯罪”。第2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整体现状考察。从静态层面看,2009至2014年期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共计1459件、涉案企业家共计1539人,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为855件、涉案民营企业家共计988人,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占全部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58.6%、涉案民营企业家占所有涉案企业家总数的64.2%;从动态层面看,无论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民营企业家犯罪人数,还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数量,其年增量、环比增长速度及累计增长速度在整体上均呈现出攀升状态;从表现形态上看,融资类犯罪、行贿受贿犯罪、诈骗犯罪、挪用侵占犯罪、涉黑涉暴犯罪等较为突出。第3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要特征。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特征可以从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四个方面把握。其中,从客体特征上讲,民营企业家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性和多样性;从主体特征上讲,涉案民营企业家的年龄相对分散,性别上男性居多,但也出现女性增多的趋势,同时绝大多数涉案民营企业家都具有多重社会身份和“光环”;从客观特征上讲,民营企业家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危害性和隐蔽性;从主观特征上讲,民营企业家犯罪具有故意性、经济性和趋利性。第4章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分析。“融资类”犯罪是民营企业家极易触犯的一类犯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较为常见。2009至2014年期间,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案件共计204例,占770例确罪案件总数的26.49%,且从逐年变化来看,该类犯罪整体呈增长趋势。从银行贷款困难较大、企业间拆借无法律地位及合理融资存在入罪风险是造成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高发的原因。第5章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分析。“经营类”犯罪是民营企业家又一极易触犯的犯罪类型,其中造假售假、非法经营、涉黑犯罪较为常见。2009至2014年期间,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案件总数共计344例,占770例确罪案件总数的44.67%,且从逐年的变化来看,该类犯罪整体也呈增长趋势。“规范缺失”的混乱管理、“唯利是图”的错误导向及“法不责众”的投机心理是造成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高发的原因。第6章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分析。“腐败类”犯罪也是民营企业家极易触犯的犯罪类型,其中行贿受贿、挪用侵占犯罪较为常见。2009至2014年期间,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案件总数共计166例,占770例确罪案件总数的21.56%,且从逐年的变化来看,该类犯罪整体同样呈现出增长趋势。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官商勾结链条未切断及外部监管措施不到位是造成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高发的原因。第7章个体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具有政治、经济和社会根基,建构多维的民营企业家犯罪防控体系,是民营企业家犯罪防控的关键。从个体层面防控民营企业家犯罪,需要从增强民营企业家学法守法动力、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和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多方面来提高民营企业家犯罪防控能力;同时,需要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和落实内部问责机制方面规范民营企业家的市场经济行为。第8章企业管理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企业管理是否规范是影响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从企业管理层面防控民营企业家犯罪势在必行。具体而言,从企业管理层面防控民营企业家犯罪,可以通过明确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加快建立职业经济人制度及健全民营企业的财务制度来升级民营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同时,可以通过减少违规的经营行为、构建科学的决策机制及制定明确的奖惩机制来健全民营企业的规范化运行机制。第9章制度环境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有机体,其运转离不开国家的制度环境,同样,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也可以从制度环境展开。具体而言,可以从拓宽融资渠道、消减制度约束及加强政策扶持方面对民营企业的平稳发展释放利好,从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转变“重公轻私”的思维及切断“官商勾结”链条方面来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从取消歧视性的政府补贴、减少冗余性的行政审批、放开控制性的政府定价及调整差别性的配套条件方面来降低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第10章法律法规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法律法规是防控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从法律法规层面防控民营企业家犯罪,需要确立规劝性、威慑性、保护性的刑事政策,进而约束刑法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市场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并从立法、司法、执法上回归民营企业家犯罪刑法干预的谦抑立场。此外,还需要通过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建构系统的罪刑体系及制定统一的追诉标准来完善民营企业家犯罪刑法干预的罪刑设置。
扆莹莹[10](2016)在《“特殊贿赂”刑法性质研究》文中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贿赂罪的具体数额修改为不确定的数额及情节,但是将贿赂仍然限制为财物。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赠送的财物之外的其他利益,例如重要信息、性关系、安排就业等,损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威信,动摇执政的根基,导致腐败成风,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但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对其进行处置,党纪政纪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这直接影响了反腐的力度和广度。于是,这些形式特殊的“贿赂”是否要纳入贿赂范围以及如何纳入贿赂范围,遂成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贿赂本质理论入手,对几种“特殊贿赂”的刑法性质进行分析,提出“特殊贿赂”入罪的立法建议以及修改后的相关司法建议。全文共有三万余字,除了引言和结语,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特殊贿赂”的概述。首先,贿赂作为名词指的是金钱、有价值的物品以及其他可以满足受贿人需求的利益,贿赂作为动词指的是贿赂过程;其次,通过分析受贿罪所侵害的法益,指出贿赂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利益的交换;再次,通过梳理我国和其他国家贿赂立法以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特殊贿赂”情形,指出我国贿赂立法的不足和司法的困境;最后,指出“信息贿赂”、“性贿赂”、“业绩贿赂”等“特殊贿赂”的特点是隐蔽性更强,手段多样。第二部分是对几种“特殊贿赂”概念、刑法性质的分析。在分析反对和赞成“特殊贿赂”入罪观点的基础上,指出“特殊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殊贿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其有必要被纳入贿赂范围主要原因。立法经验的借鉴、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信息传媒以及群众举报制度的发挥使得“特殊贿赂”入罪具有可行性。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建议。首先是立法建议,一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受贿罪的“财物”改为“一切不正当利益”,二是增加“利益内容”的规定,三是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后补充一款:“收受财物贿赂之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其次是修改后的司法建议。一是根据赠予人身份、利益来源、利益内容划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利益的界限,二是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定“贿赂”的边界,三是“性贿赂”的第三人问题和感情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透过厦门特大走私案探析贿赂罪的立法不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透过厦门特大走私案探析贿赂罪的立法不足(论文提纲范文)
(1)贿赂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外刑法中的贿赂范围 |
第一节 我国古代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 |
第二节 新中国刑法关于贿赂范围规定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两高”司法解释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 |
第四节 关于域外刑法中的贿赂范围 |
一 德、日等国刑法中的贿赂范围 |
二 英、美等国刑法中的贿赂范围 |
三 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 |
四 国际公约中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 |
五 域外贿赂范围的异同及借鉴 |
第二章 理论学说及非财产性利益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财物说及其评析 |
第二节 财产性利益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利益说及其评析 |
第四节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一 帮助型贿赂 |
二 信息贿赂 |
三 性贿赂 |
四 业绩贿赂 |
五 代过型贿赂 |
第三章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刑的理由及立法设想 |
第一节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刑的理由 |
一 符合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 |
二 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三 符合新形势下打击贿赂犯罪的客观要求 |
四 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履行公约义务的要求 |
五 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入刑不可行 |
第二节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刑的立法设想 |
一 关于入刑方式的立法设想 |
(一)通过设立新罪名进行调整 |
(二)通过修改刑法条文进行调整 |
二 关于定罪量刑的立法设想 |
(一)权力特权类贿赂犯罪 |
(二)非权力特权类贿赂犯罪 |
三 关于完善刑罚方式的立法设想 |
(一)更多适用罚金刑,取消没收财产刑 |
(二)增设资格刑 |
第四章 贿赂与礼金的关系 |
第一节 礼金的含义和特征 |
第二节 礼金纳入贿赂范围的争议 |
一 肯定说 |
二 否定说 |
三 区别对待说 |
第三节 对《贪污贿赂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解读 |
一 双方的关系 |
二 数额的大小 |
三 职权的行使 |
四 礼金的对象 |
第四节 收受礼金行为性质的司法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2)论行贿罪“不正当利益”之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不正当利益”要件法律规定之演变与内涵 |
(一)“不正当利益”要件法律规定之演变 |
(二)“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内涵 |
1.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要件的界定 |
2.对2012 年司法解释的理解 |
二、行贿罪“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不正当利益认定的理论纷争 |
(二)不正当利益认定的实务问题 |
1.司法实践对此把握的标准模糊 |
2.不正当利益的适用范围界定不清 |
三、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
(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
(二)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的应然选择 |
1.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
2.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
(三)特殊“贿赂行为”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1.“感情投资”型行贿 |
2.事后酬谢 |
3.加速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特殊贿赂入罪探究 ——以性贿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特殊贿赂问题的引入 |
第一节 有关贿赂的经典案例 |
第二节 特殊贿赂的界定 |
第三节 贿赂的立法规定 |
第二章 特殊贿赂之性贿赂犯罪化的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关于性贿赂入罪的理论争议 |
第二节 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特殊贿赂之性贿赂入罪的规范性思考 |
第一节 特殊贿赂入罪的立法构想 |
第二节 性贿赂入罪的认定问题 |
第三节 性贿赂犯罪化的量刑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与意义 |
二、目前的研究现状与分析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贿赂与行贿罪的起源 |
第二节 我国古代行贿罪的治理 |
一、先秦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二、秦汉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三、唐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四、明清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五、清末、中华民国转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我国历史上行贿罪治理的成效及评价 |
第二章 行贿罪治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三、部分区际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典型英美法系国家行贿罪的治理 |
一、美国的行贿罪治理 |
二、英国的行贿罪治理 |
第三节 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一、法国行贿罪的治理 |
二、德国行贿罪的治理 |
三、意大利行贿罪的治理 |
四、瑞典与俄罗斯行贿罪的治理 |
五、日本行贿罪的治理 |
六、新加坡和我国港澳台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第四节 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趋势及规律性启示 |
一、重视行贿犯罪对合性与受贿罪同罚或相对轻罚 |
二、行贿对象主体多元化,法网日趋严密 |
三、行贿内容宽泛趋同为不正当利益或好处 |
四、行贿的主观方面多元化 |
五、行贿犯罪客观方面趋宽,涉罪起点低 |
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且广泛适用 |
第三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及治理沿革 |
一、建国后行贿罪的治理 |
二、改革开放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取得的成效及评价 |
一、治理范围趋窄、刑罚趋重成效有限 |
二、行贿治理面临的法失效性困境 |
第三节 我国行贿罪构成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行贿罪治理要件结构的束缚 |
二、行贿罪的贿赂内容范围过窄 |
第四节 我国行贿罪刑罚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量刑减免情节滥用有悖立法原则 |
二、行贿罪刑罚规定的价值缺陷 |
第五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司法困境分析 |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普遍存在 |
二、行贿牵连其他犯罪规制复杂 |
三、逆向行贿犯罪治理难度大 |
四、多元管辖影响整体治理成效 |
第四章 行贿犯罪的多维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行贿罪成因的法经济学考量 |
一、行贿与经济寻租行为 |
二、行贿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
三、行贿利润率极高 |
第二节 行贿罪的法社会学观察 |
一、社会转型机制失衡诱发行贿犯罪 |
二、熟人社会文化传统异化导致行贿发生 |
三、社会潜规则泛滥造成行贿犯罪现象高发 |
第三节 行贿罪的法政治学解读 |
一、官本位文化是行贿犯罪的政治文化根源 |
二、法治不彰是行贿罪易发的政治制度原因 |
三、行贿是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 |
第四节 行贿罪的形态学基础 |
一、行贿罪的既遂形态分析 |
二、行贿罪既遂标准整体趋宽缓及其后果 |
第五章 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法律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重置行贿犯罪构成和处罚标准体系 |
一、立法统一规制贿赂犯罪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
三、取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 |
四、完善罚金刑、资格刑刑罚制度 |
第二节 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 |
第三节 落实完善宽严相济的行贿罪治理刑事政策 |
一、顺应严而不厉国际主流刑事政策发展趋势 |
二、我国行贿罪治理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反思 |
三、落实完善行贿罪治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路径 |
第四节 完善行贿罪治理监察管辖制度 |
一、行贿罪治理职能由监察委依法行使 |
二、整合原检察制度和原纪检监察制度资源 |
第五节 确立行贿罪治理监察调查制度 |
一、两规措施制度不再适用 |
二、职务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不再适用 |
三、完善留置措施及相关制度 |
四、规范完善监察谈话制度 |
五、规范技术侦查制度 |
六、加强监察初查措施体系建设 |
第六章 构建以行贿综合治理为中心的腐败治理体系 |
第一节 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高薪养廉制度 |
一、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借鉴 |
二、完善高薪养廉制度 |
第二节 全面系统治理商业贿赂 |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
二、商业贿赂的种类及危害 |
三、商业贿赂治理思路借鉴 |
四、我国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整体思路 |
第三节 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 |
一、建立行贿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行贿犯罪资料库和市场禁入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 |
一、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制度的意义 |
二、发挥信用制度行贿治理作用 |
第五节 完善新闻舆论等监督制度 |
第六节 完善信访举报及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一、完善信访举报保护制度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第七节 建立根本解决行贿犯罪的综合反腐防控模式 |
一、加强道德教育杜绝行贿观念 |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行贿及腐败滋生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成果 |
后记 |
(5)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总论研究 |
第一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大陆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台湾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四、还原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本来面目” |
第二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一、刑事没收制度的理论渊源 |
二、刑事没收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三、刑事没收制度的合宪性考问 |
第三节 刑事没收制度镜鉴的根基 |
一、中国古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中国近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两岸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及缺漏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精确划分 |
第二节 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及弊端 |
四、刑事没收独立法律效果的明确界定 |
第三节 刑事没收的前提条件与法律效果 |
一、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阶层论分析 |
二、刑事没收法律效果的物权论分析 |
第三章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 |
第一节 构建大陆“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
一、刑事制裁体系的“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 |
二、大陆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 |
三、“有实无名”双轨刑事制裁体系的发展趋向 |
第二节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刑事没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的明确 |
二、刑事没收与民事没收、行政没收的协调 |
三、刑法没收规范与刑事没收程序的融合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细化与增补 |
五、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确定与法律效果的重塑 |
第二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分论研究 |
第四章 违禁物的没收 |
第一节 违禁物的基本内涵 |
一、违禁物的界定 |
二、违禁物的划分 |
第二节 违禁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违禁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违禁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违禁物的范围界定模糊 |
二、没收前提条件设置不当 |
三、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漠视 |
四、没收客体认定杂乱无章 |
第四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违禁物的认定方法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特殊处理 |
三、重视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
四、化解不同客体间的冲突与竞合 |
五、违禁物没收规范溯及力的特殊考量 |
第五章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 |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认定方法的选择 |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的逆向界定 |
第二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实行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二、犯罪预备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三、供犯罪行为结束后所用之物的特殊考量 |
第三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不明 |
二、没收的方式过于严苛 |
三、没收的主体存在缺漏 |
四、没收不动产态度保守 |
五、没收替代手段的缺失与用语的混乱 |
第四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没收前提条件的进一步限制与解放 |
二、职权没收的采用与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物权理论下没收主体的扩展与延伸 |
四、动产没收与不动产没收的同等对待 |
五、统一用语并建立层次分明的执行措施 |
第六章 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生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犯罪所生之物的特性与范围 |
二、犯罪所生之物的认定方法 |
第二节 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犯罪所生之物没收规范的反思与借鉴 |
一、职权没收方式的再思考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再推敲 |
三、没收主体对象的再商榷 |
四、没收替代措施的再考量 |
第七章 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得的基本内涵 |
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 |
二、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三、推定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第二节 犯罪所得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一般犯罪所得的没收 |
二、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三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过于严苛 |
二、比例原则适用的空间有限 |
三、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存有疏漏 |
四、替代措施的欠缺与没收用语的混乱 |
五、被害人合法财产权保护手段的匮乏 |
六、含混不清的推定犯罪所得没收规范 |
第四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没收的前提条件 |
二、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三、强化对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
四、构建没收及其替代措施双层体系 |
五、完善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
六、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反思与借鉴 |
结语 |
附件:刑事没收制度适用之思维流程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6)隐蔽型受贿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隐蔽受贿罪的一般理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隐蔽受贿行为的特征 |
(三)隐蔽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二、隐蔽受贿行为模式分析 |
(一)价值难以量化型隐蔽受贿行为 |
(二)借款为名义型隐蔽获利行为 |
(三)感情投资型隐蔽受贿行为 |
三、关于隐蔽受贿范围的问题探讨 |
(一)当前我国贿赂范围的存在的问题 |
(二)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疑难点分析 |
四、隐蔽受贿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
(一)各国法律关于受贿的相关规定 |
(二)隐蔽受贿行为的法律规制漏洞分析 |
五、隐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的范畴 |
(二)将受贿数额与受贿情节合理考量 |
(三)合理区分不同受贿罪类型的既遂标准 |
(四)正确的协调党纪与刑罚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腐败与腐败犯罪 |
一、腐败的源起 |
二、公共权力异化——腐败的本质特征 |
三、腐败犯罪——腐败的法律界域 |
第二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 |
一、腐败分子外逃近况 |
二、腐败分子外逃特点 |
三、反腐败跨境追逃现状 |
第三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 |
一、国际合作概述 |
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全球合作平台 |
一、国际条约 |
二、国际刑警组织 |
第二节 区域合作论坛 |
一、亚太经合组织 |
二、二十国集团 |
第三节 双边合作机制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三、澳大利亚 |
四、东盟 |
第三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 |
第一节 引渡 |
一、引渡的沿革 |
二、引渡的程序 |
三、引渡诸原则的新趋向——以中国的引渡实践为视角 |
第二节 移民遣返——以“赖昌星案”为导入 |
一、移民遣返的主要内容 |
二、对赖昌星实施跨境追逃的策略选择 |
三、移民遣返的特点 |
第三节 异地追诉——以“开平案”、“李继祥案”为引入 |
一、异地追诉与移民遣返、“或引渡或起诉” |
二、异地追诉的特点 |
第四节 劝返——以“胡星案”、“杨秀珠案”为切入 |
一、劝返的实质 |
二、劝返的特点 |
第四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涵义 |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 |
第二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新常态 |
一、主动协助 |
二、远程视频听证 |
三、执法合作 |
四、资产追回 |
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五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总体评价 |
一、多边机制难以援用 |
二、认知偏见客观存在 |
三、实务操作水平不高 |
四、资产追回有待加强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一、加快签订引渡条约 |
二、弱化死刑负面影响 |
三、完善国内专门立法 |
四、强化犯罪资产追回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性贿赂概述 |
第一节 性贿赂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一、性贿赂的概念 |
二、性贿赂的特征 |
第二节 性贿赂与其他相关行为的区别 |
一、性贿赂与卖淫嫖娼的区别 |
二、性贿赂与通奸的区别 |
三、性贿赂与强奸的区别 |
第三节 性贿赂是否入罪的辩证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性贿赂入罪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性贿赂入罪之必要性 |
一、性贿赂入罪符合当前反腐斗争新形势的需要 |
二、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三、性贿赂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
四、性贿赂入罪符合民意 |
第二节 性贿赂入罪之可行性 |
一、“贿赂”一词的含义并不排斥性贿赂入刑 |
二、性贿赂与贿赂犯罪的法益相同 |
三、性贿赂入罪并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
四、性贿赂入罪填补了贿赂犯罪的法律空白 |
五、国外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判例为我国提供了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构想及司法协调 |
第一节 性贿赂入罪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性贿赂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一、性贿赂罪的犯罪构成 |
二、性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
三、性贿赂罪的刑罚设定 |
第三节 性贿赂的司法困境及解决措施 |
一、关于“感情”认定的解决措施 |
二、采用多元化的侦查讯问策略 |
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来获取证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 |
上篇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现状概述 |
第一章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的界定及生成 |
一、民营企业家的界定 |
二、民营企业家的生成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学理考察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概念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内涵 |
第二章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整体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静态考察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数量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涉案人数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涉罪情况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动态考察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 |
二、涉案民营企业家数量的增长速度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数量的增长速度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表现形态 |
一、资金困境下的融资犯罪居高不下 |
二、资源垄断下的官商勾结趋近常态 |
三、暴利驱使下的非法经营充斥市场 |
四、诚信缺失下的诈骗犯罪层出不穷 |
五、约束失灵下的挪用侵占不断攀升 |
六、江湖习气下的涉黑涉暴横行乡里 |
七、规范式微下的弄虚作假不胜枚举 |
八、侥幸心理下的逃税偷税屡禁不止 |
第三章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要特征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客体特征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客体具有经济性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客体具有多样性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体特征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主体的年龄结构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主体的性别结构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主体的身份结构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客观特征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行为的多样性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
第四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观特征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观罪过的故意性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观目的的经济性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观动机的趋利性 |
中篇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重点类型剖析 |
第四章 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分析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的现状 |
一、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案件的数量统计 |
二、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案件的占比分析 |
三、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案件的变化趋势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的原因 |
一、从银行贷款的困难较大 |
二、企业间拆借无法律地位 |
三、合理融资存在入罪风险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典型案例评析 |
一、基本案情 |
二、简要评析 |
第五章 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分析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的现状 |
一、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案件的数量统计 |
二、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案件的占比分析 |
三、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案件的变化趋势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的原因 |
一、“规范缺失”的混乱管理 |
二、“唯利是从”的错误导向 |
三、“法不责众”的投机心理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典型案例评析 |
一、基本案情 |
二、简要评析 |
第六章 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分析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的现状 |
一、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案件的数量统计 |
二、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案件的占比分析 |
三、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案件的变化趋势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的原因 |
一、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 |
二、官商勾结链条未切断 |
三、外部监管措施不到位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典型案例评析 |
一、基本案情 |
二、简要评析 |
下篇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七章 个体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防控的根基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是社会和谐的要求 |
第二节 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犯罪防控能力 |
一、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学法守法动力 |
二、加强民营企业家的风险识别能力 |
三、提升民营企业家的法治思维能力 |
第三节 规范民营企业家的市场经济行为 |
一、完善民营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 |
二、建立民营企业内部的预警机制 |
三、落实民营企业内部的问责机制 |
第八章 企业管理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一节 升级民营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
一、明确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 |
二、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
三、健全民营企业的财务制度 |
第二节 健全民营企业的规范化运行机制 |
一、减少违规的经营行为 |
二、构建科学的决策机制 |
三、制定明确的奖惩机制 |
第九章 制度环境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一节 对民营企业的平稳发展释放利好 |
一、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
二、消减民营企业的制度约束 |
三、加强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 |
第二节 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平等对待 |
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转变“重公轻私”思维 |
三、切断“官商勾结”链条 |
第三节 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降低壁垒 |
一、取消歧视性的政府补贴 |
二、减少冗余性的行政审批 |
三、放开控制性的政府定价 |
四、调整差别性的配套条件 |
第十章 法律法规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一节 确立民营企业家犯罪刑法干预的刑事政策 |
一、规劝性刑事政策 |
二、威慑性刑事政策 |
三、保护性刑事政策 |
第二节 回归民营企业家犯罪刑法干预的谦抑原则 |
一、立法上对谦抑原则的回归 |
二、司法上对谦抑原则的回归 |
三、执法上对谦抑原则的回归 |
第三节 完善民营企业家犯罪刑法干预的罪刑设置 |
一、确立平等保护的原则 |
二、建构系统的罪刑体系 |
三、制定统一的追诉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报刊(网络)文献 |
四、外文文献 |
致谢 |
科研成果 |
(10)“特殊贿赂”刑法性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特殊贿赂”概述 |
(一)贿赂的概念和本质 |
(二)关于贿赂的立法规定 |
(三)现实生活出现的“特殊贿赂”情形 |
(四)“特殊贿赂”的内容和特点 |
二、几种“特殊贿赂”的刑法性质分析 |
(一)“信息贿赂”的刑法性质分析 |
(二)“性贿赂”的刑法性质分析 |
(三)“精神贿赂”的刑法性质分析 |
三、“特殊贿赂”入罪的立法建议及相关司法建议 |
(一)“特殊贿赂”入罪的立法建议 |
(二)“特殊贿赂”入罪后的司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透过厦门特大走私案探析贿赂罪的立法不足(论文参考文献)
- [1]贿赂范围研究[D]. 刘晨曦. 郑州大学, 2020(02)
- [2]论行贿罪“不正当利益”之司法认定[D]. 张燕. 安徽大学, 2020(07)
- [3]我国特殊贿赂入罪探究 ——以性贿赂为例[D]. 李娜.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4]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D]. 满树军. 吉林大学, 2018(12)
- [5]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D]. 屈舒阳. 厦门大学, 2018(12)
- [6]隐蔽型受贿犯罪问题研究[D]. 谭方俊. 西南大学, 2018(01)
- [7]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D]. 殷超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D]. 罗艳丽. 黑龙江大学, 2017(07)
- [9]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研究[D]. 尹宁.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7)
- [10]“特殊贿赂”刑法性质研究[D]. 扆莹莹.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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