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曾若妤[1](2021)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实现了农村地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摘帽的战略目标,农村贫困治理的中心产生转变,进入到相对贫困治理阶段,迈入了后扶贫时代,需从科学的角度治理农民贫困问题。而农村金融力量可以有效巩固脱贫攻坚胜利成果,顺利衔接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因此,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也是让广大农村人口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城乡二元化结构导致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更加薄弱。实践中,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也陷入了困境:农村普惠金融的相关立法位阶较低,多为行政法规或是部门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对滞后;法律体系较为混乱,缺乏法律统一的指导;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法律界定还十分模糊,导致其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性不高,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种类单一;农村地区征信不健全,支付环境落后,法律监管缺位。这些法律制度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普惠金融的持续性发展,而完善的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是保护农村金融抵御市场风险的护身符。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对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高度重视,否则,将为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埋下隐患,存在再度返贫的风险,不利于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纵观国内外文献,主要从金融学、经济学等学科出发研究农村地区发展普惠金融的界定及影响,关于数字化时代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研究,也更多地是从理论层面研究对于农村减缓贫困、农民增收的影响因子分析,缺乏从法学角度探讨农村普惠金融数字化时代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基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农村普惠金融的实践发展以及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其面临的法律困境着手,提出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策,这也是为农村普惠金融构建可持续发展法治道路,切实保护农户等弱势群体金融权利。首先阐述农村普惠金融的内涵及其发展现状,农村普惠金融是一项惠民的金融工程,通过金融政策增加广大贫困群众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其次从经济学的金融深化、市场竞争理论,以及法学的实质正义、金融发展权理论深入论证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构建的必要性。接下来,运用实证分析,考察大北农的农业供应链金融实践,并梳理农村普惠金融现有的政策法规,按整体框架、金融机构扶持性法规、基本制度相关规范和配套保障法律制度四个方面整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同时,介绍域外四个国家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践,通过比较分析法得出相关经验借鉴。最后,提出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首先确立立法基本原则,即金融公平原则以及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倾斜保护原则,这是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的特殊所在,需要将弱势群体的金融权利放在首位,保障社会各个阶层的金融需求都能得到满足。并健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进行农村金融市场专门立法,并构建多层次金融机构法律主体,建立以商业性金融为主,合作性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在其中辅助的支农金融组织分工协作体系,从协调规划农村金融机构激励与约束制度、完善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强化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以及推动农业保险业发展四个方面健全农村普惠金融基本制度,运用大数据加快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支付结算体系,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完善农村普惠金融相关配套保障措施。
吴子熙[2](2021)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金融作为技术与金融融合的创新模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费用,满足了小微企业等“长尾人群”的金融需求,释放了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潜力,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资本流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事物,在发展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频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事件层出不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重创了社会经济秩序,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此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亟需调整和完善。制度变迁必须建立在对当前制度全面清晰了解的基础之上,当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供给表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障。并且,在国家已经确定将互联网金融全面纳入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使监管直击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痛点,克服监管的路径依赖所带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低效率,也是制度调整和完善的难点。针对上述问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变迁更为有效率,依据法经济学相关理论,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假定前提,使理论分析更加贴近现实;以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确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低效性,同时给出了未来制度变迁的方向;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问题上,运用博弈分析工具,对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明确回应影响监管制度变迁的三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论文的章节安排和框架结构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整理和评价国内外相关文献,介绍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总结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界定研究中涉及的相关概念,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的理论依据可以概况为四个方面:(1)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为研究的假设条件,使问题的探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2)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指出构建有效率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质量,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标准的确立及其评价提供指引;(3)依据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演化方向;(4)运用规制的经济分析相关理论研究监管机关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进行干预,合理使用激励手段,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第3章,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从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影响、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四个方面分析了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问题。同时,运用Va R-GRACH模型对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程度进行对比,得到中国消费者面临更高水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结论,进一步确认了完善相关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4章,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在分析确认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之后,仍然需要去构想更有效率实现该目标的制度选择方案。首先,给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分别是制度供给能否满足需求以及制度安排能否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其次,依据上述标准,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现行制度的低效性,为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5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等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监管,并且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鉴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涉及三方主体: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任何一方的行动,既要考虑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方的影响。因此,运用三方动态博弈分析方法,探讨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困境的三个核心问题:监管定位问题、监管介入时点问题以及监管激励手段问题。通过博弈分析以及相关演化路径仿真,得出结论:需要明确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监管应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或者业务开展之前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激励手段应多样化,适时使用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直接激励以及间接激励,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此博弈分析试图解决导致监管及其制度困境的关键性问题,并且给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变迁方向。第6章,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将倾斜性保护与适度保护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全过程;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重视程度,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再次,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统一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最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建立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为优先,第三方非诉解纷为主体以及司法诉讼解纷为保障的多层次纠纷解决制度。论文的结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既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乏有效性且相关制度变迁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提供有效保障,表明国家在经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存在不足,阻碍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增加制度供给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采取兼顾制度效率价值的适度保护原则,进而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践行制度自信,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刘文[3](2021)在《金融科技背景下监管沙盒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此之前,我国的金融科技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的同时,也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迅速形成了一种新的金融生态。金融科技是什么,金融稳定理事会将金融科技定义为:以一种技术手段的方式来对金融市场、机构和服务产生深远影响的技术应用,产品或者服务。从定义中可以提取两个关键词,即“创新”和“影响”。创新与过去不同,这是科技对金融业影响的结果。创新与风险的共存不仅是金融科技发展会遇到的问题,同时也是永久性金融监管机构需要面对的课题。从金融科技本质这个视角上来分析,其体现为“破坏式创新”本质特点,这种破坏式创新主要体现在除了给国际金融领域带来革命式影响之外,还会推动金融监管实现变革,并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优化。金融科技监管未能标准化、信息不对称、监管主体协同机制缺少、金融科技立法落后导致现行监管应对乏力,这一系列的困境导致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无法适应金融科技的新监管要求,亟需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来应对。建立有效的新监管机制,将创新和风险纳入考量,已成为金融科技背景下必然监管选择。纵观整个世界范围可得知,英国最先建立“监管沙盒”制度,依据该制度规定,可在已经建立的监管沙盒内允许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对其创新产品或服务进行测试,只有产品或服务通过测试之后才能推向市场,在测试过程中通过沟通方式来导航监管要求,无需遵守既定的监管条例。在这之后,包括澳大利亚及我国香港地区等在内的国家和地区也建立该制度,据此来应对金融科技创新面临的挑战问题。从监管沙盒的含义、监管沙盒制度的实质以及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这几方面来解读沙盒监管制度。从监管主体、监管沙盒的申请、审查标准、监管规则、监管方式与消费者保护这几方面对比来对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我国香港四种监管沙盒模式进行深入认识。通过比较分析并从中归总出域外先进经验,指出我国具有建立监管沙盒模式的这种可能性。实施监管沙盒制度符合我国利益,是与我国金融科技混业经营的特征相适应,有利于化解金融创新试错与系统风险防控的矛盾,这证明了我国有实施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我国在法律和监管框架、利益相关者生态、能力和可用资源、市场条件、政策重点这五方面的现实基础,以及监管沙盒在我国试运行情况决定了监管沙盒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立足于我国具体实际,归总出适用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经验。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而从中央和地方来确定监管主体及职能、建立有限度的法律授权与责任豁免、确立科学的沙盒测试主客体评估标准、设置测试过程中的互动以及合规容错措施、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逐步完善、进一步界定测试期限、落实终止测试与退出安排工作这六方面来构建监管沙盒制度。
王志慧[4](2021)在《韩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如今,随着金融与科学技术之间的结合日益紧密,出现了一批新型金融服务和产品。而金融科技一词就在这一背景之下应运而生。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传统的金融法律监管已经无法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如何改变监管现状,实现创新与风险的平衡,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而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模式,监管沙盒在这几年间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它在维护金融市场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为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提供了一个监管要求宽松、安全的检测环境,促进了金融科技创新健康发展。在众多国家纷纷建立起自己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制度之后,我国也已经开始了对监管沙盒制度的探索,现在正处于起步阶段,配套政策也有待细化完善,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准入标准和运行机制,在未来形成一套统一具体的监管沙盒法律制度。因此,现在正是需要研究那些已经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一整套监管沙盒运行机制的国家,来汲取经验的时候。韩国作为中国的邻邦,自古以来就在文化、经济等方面与我国联系紧密。韩国的监管沙盒法案——《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吸收借鉴了其他发达国家的监管沙盒制度,但又做了很大的创新。本文拟结合韩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从沙盒的准入流程、运行流程、退出流程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方面提出我国监管沙盒制度建设的构想。本文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金融科技的内涵进行界定,简要介绍我国目前对其的监管现状与其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作为应对机制的监管沙盒制度,阐明其概念与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能够发挥的优势,并介绍当前韩国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践情况。第二章具体介绍韩国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即《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中对沙盒测试申请主体和监管实施主体、准入流程、运行流程、退出流程和消费者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分析评价韩国《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的创新性和局限性。第四章介绍韩国《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对建立我国监管沙盒体系的借鉴意义,提出我国在设计监管沙盒运行机制时应明确适当的申请主体和监管主体,做好对运行机制的安排,注意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监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明确监管机构在沙盒测试结束后应完善相应监管法规,把测试中的经验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下来。
彭超[5](2021)在《我国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庄严地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指出了全面促进乡村振兴的方向。近年来,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全都聚集“三农”问题,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不例外,在我们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性转折点上,整合和促进脱贫攻坚的成果、全面保障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至关重要。但缺乏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致使全面乡村振兴发展缓慢,农村金融联结的出现促使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互助互补,将双方资金、信息、执行力等优势效应联结,拓展了正规金融服务的界限,将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不足的难题予以破解。但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刚刚起步,实践经验不多,国家立法对此也没有专门的回应,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农村金融联结理论以相关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通知等形式为指引,涉及到金融学、经济学、法学等各个领域,研究范围广泛,本文运用多学科分析方法,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从金融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多元法学角度对农村金融联结制度加以研究。首先从农村金融法律风险一般问题方向入手,其次对农村金融联结领域进行案例分析研究总结出农村金融联结在实践中的一般法律风险点,再次分析域外农村金融联结的适用及对我国借鉴意义;最后,依据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风险现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建议。促进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健康发展,从而能够更好地起到支持“三农”的作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述写了研究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总结文献综述、研究的方法和突出创新点。第二部分为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法律风险概述,阐述了农村金融联结的一般问题。并从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的概念、特征出发对农村金融联结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另外,分析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风险的种类,对农村金融联结运行中多种风险点进行界定,并深入剖析了我国目前金融联结发展的问题与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为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风险的实践情况及问题分析。对以“龙头企业”为联结中介的案例深度的理论分析及实践研究,明晰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联结“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下法律风险点,并从合同履约、利益主体法律意识、监督和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细致描述。第四部分为国外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制和借鉴意义。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研究视角,分析了域外国家农村金融联结对风险的防范法律手段,总结其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从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加大政府指导力度、丰富农村金融联结形式及加强风险防范和制度监督等方面,有目的性、计划性的选择适合我国农村金融联结运行的最佳模式和道路。第五部分为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研究,基于对我国农村金融当前模式下法律风险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有针对性提出加快出台农村金融联结暂行条例之立法建议,并从完善中介甄选机制、提高金融准入资格方面建立农村金融联结准入的法律制度;从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合同备案审查机制、严格监管资金运行状态方面完善农村金融联结法律监管制度;从灵活选择金融联结的模式、建立“信贷+N”的联结机制、适当扩大抵押担保的范围方面创新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机制;从贷款利率、规模、金融联结期限、乡村中介奖惩、多元主体合同违约方面科学制定农村金融联结合同条款;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农村信用体系等。
霍筑杰[6](2021)在《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贵州省农村金融建设要充分发挥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州省村镇银行和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针对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出现的法律监管空白,监管错位以及法律职权定位不明晰等问题,汲取省外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的经验,结合省内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历程给出解决建议,促进贵州省农村金融向更加法制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首先,从法律制度框架和规制结构的角度分析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后,提出股权结构多元化,组织内部结构权责划分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其次,在研究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的财税支持制度基础上,综合财税制度功能与政府服务职能的特点,提出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的财税支持制度等具体措施,接着,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准入退出和风险防控法律制度方面,完善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制度,提出建立贵州省新型农村金融的危机介入,风险预警和风险指示监测制度,最后,在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监管的法律制度方面,汲取国内外农村金融组织监管制度,针对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提出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差异化监管,使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逐步实现行业自律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将内外部监管结合,优化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监管模式和健全监管措施。针对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1)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方面的法律问题。(2)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的财政与税收支持的法律问题。(3)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退出和风险防控法律问题。(4)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管法律问题。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从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改革,财政和税收制度促进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建设,改革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进行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进行严谨的管理,最后加强对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管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入手,成立与贵州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相符的现代化农村金融组织,建立科学,完善,统一,开放,自由的贵州省农村金融市场环境。
王妮[7](2021)在《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区块链技术于2009年兴起,因其势如破竹的发展之势引起了世界各国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关注。2015年,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有了更加深入地发展和应用,从理念到产品发生了质的变化,促进了金融创新与发展。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的融合衍生出新的金融模式,即区块链金融。区块链金融既可以促进金融创新,也会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如何对区块链金融的发展进行法律规制值得监管机构思考。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不完善,发展相对滞后,如不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则会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区块链金融作为技术与金融的融合,许多专家学者对其重视程度也显着提高,研究区块链金融的论文数量逐年增多。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在钻研阅读现有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总结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历程,考察域外典型国家区块链金融监管的先进经验,分析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的问题与不足,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去绪论之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区块链金融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做了详细阐述。首先,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和区块链金融的概念及发展历程;其次,分析了区块链金融引发的风险及对其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考察了域外发达国家区块链金融监管的实践。主要从监管模式、监管政策、监管方式三个角度对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经济体进行差异分析,从中得出对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其不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监管理念滞后、监管体制亟需优化、监管方式缺乏创新、监管法律规范欠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主要通过转变监管理念、健全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和完善监管法律规范来推动区块链金融健康发展。
王砚泽[8](2021)在《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指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环境、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基础上形成的农村低气压金融生存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外部环境的总和。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影响农村地区资源配置效率、金融稳定发展以及对经济、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并通过一系列的融合,决定农村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研究,可以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一种全新的解题思路。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相关的成果基础上,通过分析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现状,分别制作关于农村居民和金融人士的调查问卷,结合现状和问卷找到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符合秦皇岛市实际对策,为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决策提供参考。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述基础理论。然后对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现状进行分析,寻找破题点,为制作调查问卷做基础。其次通过问卷和数据分析出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金融服务、经济环境、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存在的问题。最后从秦皇岛市现状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目、优化农村金融网点服务水平、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人员素质、完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创新服务内容、创新贷款模式、完善信贷政策支持机制、提供差异化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村地区消费水平、健全农村经济保险服务、提高农村居民信用意识、完善信用档案管理与引入科学评估系统、完善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法制制度、培育农村居民法制意识来改善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姚梅[9](2020)在《金融科技全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程雪军[10](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文献评述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1.课题研究的工作量 |
2.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 |
3.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二、农村普惠金融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
(一)农村普惠金融相关概念 |
1.普惠金融 |
2.农村普惠金融 |
(二)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孕育 |
1.传统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陷入困境 |
2.数字技术助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背景 |
3.普惠金融发展新方向——数字普惠金融 |
(三)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实践 |
1.传统金融机构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践 |
2.农村互联网金融机构普惠化发展实践 |
三、构建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经济学理论 |
1.金融深化理论 |
2.市场失灵理论 |
(二)法学理论 |
1.实质正义理论 |
2.金融发展权理论 |
四、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的规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实践案例分析 |
1.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案例分析——以大北农为例 |
2.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实践面临的困境 |
(二)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立法现状及规范梳理 |
1.普惠金融体系的整体法律框架 |
2.农村金融扶持性的法规政策梳理 |
3.农村普惠金融基本制度法律规范 |
4.农村普惠金融配套保障法律制度梳理 |
(三)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问题分析 |
1.立法基本原则僵化 |
2.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 |
3.农村普惠金融基本制度缺失 |
4.相关配套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
五、国外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践及其经验借鉴 |
(一)国外农村普惠金融的服务发展实践 |
1.日本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2.美国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3.印度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4.秘鲁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二)国外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践的经验借鉴 |
1.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要立法先行 |
2.健全农村普惠金融法律监管机制 |
3.农村金融发展应重视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
4.农村普惠金融体系需向多层次和多元化发展 |
六、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确立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基本原则 |
1.金融公平原则 |
2.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倾斜保护原则 |
(二)健全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 |
1.构建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专门立法 |
2.构建多层次金融机构法律主体 |
(三)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主要制度 |
1.协调规划农村金融机构激励与约束制度 |
2.完善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
3.强化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 |
4.推动农业保险有效发挥扶贫作用 |
(四)相关配套保障措施 |
1.加快进行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
2.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支付结算体系 |
3.加强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
七、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文献评述 |
1.2.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 |
1.2.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供给 |
1.2.3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演化路径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框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不足之处 |
第2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
2.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
2.1.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规制的经济分析理论 |
2.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 |
2.3.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3章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
3.1 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
3.1.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因 |
3.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一般”的关系 |
3.2 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 |
3.2.1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
3.2.2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垄断趋势明显 |
3.2.3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度复杂性 |
3.2.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
3.3 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
3.3.1 消法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发挥保障功能不具有现实性 |
3.3.2 传统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适用性差 |
3.4 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威胁 |
3.4.1 互联网金融承袭传统金融的相关风险 |
3.4.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模式出现变异 |
3.4.3 互联网金融衍生新型的“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 |
3.4.4 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风险凸显 |
3.4.5 出现价格歧视等新的操作风险 |
3.5 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水平对比的实证 |
3.5.1 数据选取依据及基本统计描述 |
3.5.2 平稳性检验 |
3.5.3 异方差检验(ARCH效应检验) |
3.5.4 GARCH模型建模 |
3.5.5 计算VaR值并进行对比 |
第4章 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4.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的标准 |
4.1.1 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标准 |
4.1.2 制度安排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2 现有制度供给总量的非均衡性 |
4.2.1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互联网金融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
4.2.2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保障特定权益的需求 |
4.3 现有制度供给结构的非均衡性 |
4.3.1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缺乏统一性且效力较低 |
4.3.2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集中在事中监管方面且不完善 |
4.3.3 事前保护制度不完善 |
4.3.4 事后保护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 |
4.4 现有制度安排的低效率性 |
4.4.1 制度未能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4.2 制度未能降低单位交易成本以及提高交易量 |
第5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 |
5.1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嬗变历程 |
5.1.1 包容性监管阶段 |
5.1.2 原则性监管阶段 |
5.1.3 专项监管阶段 |
5.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演化的困境 |
5.2.1 监管定位模糊 |
5.2.2 监管介入滞后 |
5.2.3 激励手段单一 |
5.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 |
5.3.1 三方博弈模型构建 |
5.3.2 演化策略的稳定性分析 |
5.3.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路径分析 |
5.3.4 演化路径仿真 |
5.4 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演化方向 |
5.4.1 明确监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 |
5.4.2 完善试验性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的提前介入 |
5.4.3 利用监管科技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
第6章 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6.1.1 倾斜性保护原则 |
6.1.2 适度保障原则 |
6.2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6.2.1 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的重视程度 |
6.2.2 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 |
6.2.3 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教育的主体 |
6.2.4 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 |
6.3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 |
6.3.1 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
6.3.2 建立统一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6.3.3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 |
6.3.4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 |
6.4 完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 |
6.4.1 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作为优先 |
6.4.2 将第三方非诉解纷作为主体 |
6.4.3 将司法诉讼解纷作为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3)金融科技背景下监管沙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框架结构 |
1.研究方法 |
2.框架结构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一、在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困境 |
(一)金融科技监管未能标准化 |
(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滞后 |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主体协同机制 |
(四)科技创新导致的监管信息不对称 |
二、域外监管沙盒制度的经验总结 |
(一)监管沙盒概述 |
1.监管沙盒的含义 |
2.监管沙盒制度的实质 |
(二)域外监管沙盒制度的经验总结 |
1.监管主体 |
2.监管沙盒的申请 |
3.审查标准 |
4.监管规则与监管方式 |
5.退出机制与落地 |
6.消费者保护 |
(三)域外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1.明确金融科技沙盒监管的监管框架 |
2.注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互动 |
3.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三、我国借鉴监管沙盒制度的论证 |
(一)监管沙盒引进我国的必要性分析 |
1.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
2.加强金融科技监管的必然要求 |
(二)监管沙盒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四、监管沙盒制度构建的本土化思考 |
(一)确定监管主体及职能 |
1.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现状 |
2.“一委一行两会”牵头的多元主体协同监管 |
3.发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 |
(二)建立有限度的法律授权与责任豁免 |
(三)确立科学的沙盒测试主客体评估标准 |
1.沙盒测试主体评估标准 |
2.沙盒测试客体评估标准 |
(四)设置测试过程中的互动和合规容错措施 |
(五)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
(六)明确测试期限、终止测试与退出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韩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摘要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金融科技法律监管与监管沙盒制度的提出 |
第一节 金融科技法律监管问题 |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 |
二、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和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
三、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和问题 |
第二节 金融科技法律监管路径的探索——监管沙盒法律制度 |
一、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内涵 |
二、监管沙盒的运作流程 |
三、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优势 |
四、我国监管沙盒试点现状 |
第三节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法律制度在韩国的确立 |
一、《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的颁布 |
二、韩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实践现状 |
第二章 韩国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 |
第一节 韩国监管沙盒运作流程中的主体和测试对象 |
一、沙盒测试申请主体 |
二、沙盒测试监管实施主体 |
三、沙盒测试对象 |
第二节 监管沙盒制度的准入流程 |
一、创新金融服务指定的申请 |
二、创新金融服务指定的审查 |
三、创新金融服务的指定 |
第三节 监管沙盒制度的运行流程 |
一、运行测试过程中的豁免规定 |
二、运行测试过程中创新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
三、运行测试过程中的事项变更申请 |
四、指定期间的延长 |
第四节 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流程 |
一、法律规定的三种退出事由 |
二、退出后继续经营创新金融服务的许可申请 |
第五节 监管沙盒制度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
一、申请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方案 |
二、对消费者的风险告知义务 |
三、在创新金融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中止测试 |
四、消费者损害赔偿和纠纷解决保障机制 |
第三章 韩国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创新性和局限性 |
第一节 《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的创新性 |
一、多方参与的审查评估方式 |
二、快速确认规制制度 |
三、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
第二节 《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的局限性 |
一、监管机构未充分发挥协助者的作用 |
二、创新金融服务经营者承担的责任过重 |
三、缺乏改进现有监管法规的规定 |
第四章 韩国监管沙盒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明确沙盒测试运作过程中的主体 |
一、确定适当的监管实施主体 |
二、确定适当的测试申请主体 |
第二节 明确沙盒测试的运作机制安排 |
一、确定准入阶段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 |
二、做好对运行阶段的安排 |
三、做好对退出阶段的安排 |
四、建立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双方良性互动 |
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
六、明确监管机构在测试结束后对法规的修订职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我国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的方法 |
1.3.2 研究的创新点 |
2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法律问题概述 |
2.1 农村金融联结的一般问题概述 |
2.1.1 农村金融联结的概念 |
2.1.2 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的概念 |
2.2 农村金融联结法律风险的种类 |
2.2.1 模式风险 |
2.2.2 契约风险 |
2.2.3 监管风险 |
2.2.4 信用风险 |
2.3 农村金融联结运行中的风险与不足 |
2.3.1 金融联结立法缺失 |
2.3.2 金融联结合同条款粗糙 |
2.3.3 金融联结信用体系不健全 |
2.3.4 金融联结监管不到位 |
2.3.5 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
3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风险实践问题分析 |
3.1 以“龙头企业”为联结中介的案例分析 |
3.1.1 创新“资金+帮扶”模式化扶贫开发方案 |
3.1.2 建设现代金融利益联结机制 |
3.2 “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下法律风险分析 |
3.2.1 合同履约风险大 |
3.2.2 利益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
3.2.3 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 |
4 域外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及借鉴意义 |
4.1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1.1 美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1.2 日本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2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2.1 印度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2.2 印度尼西亚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3 域外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 |
4.3.1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
4.3.2 加强政府指导作用 |
4.3.3 丰富农村金融联结形式 |
4.3.4 加强风险防范和制约监督 |
5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完善措施 |
5.1 加快出台《农村金融联结暂行条例》 |
5.1.1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立法演进 |
5.1.2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法规制定 |
5.2 科学制定农村金融联结合同条款 |
5.2.1 贷款利率、贷款规模、联结期限条款 |
5.2.2 乡村中介奖惩条款 |
5.2.3 多元主体合同违约条款 |
5.3 以区块链技术构建农村信用体系 |
5.3.1 搭建农村信用体系平台 |
5.3.2 解决实体协同问题 |
5.3.3 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
5.4 健全农村金融联结法律监管制度 |
5.4.1 明确监管主体 |
5.4.2 完善合同备案审查机制 |
5.4.3 严格监管资金运行状态 |
5.5 其他完善措施 |
5.5.1 灵活选择金融联结的模式 |
5.5.2 完善金融联结准入制度 |
5.5.3 建立“信贷+N”的联结机制 |
5.5.4 适当扩大抵押担保的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历程 |
(一)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领军的时期 |
(二)贵州省村镇银行崛起的时期 |
(三)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并起的时期 |
二、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
(一)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 |
(二)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财政与税收支持的法律问题 |
(三)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市场准入及退出的法律问题 |
(四)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监管的法律问题 |
三、省外关于农村金融组织规制的做法与经验 |
(一)吉林省和湖北省关于农村金融组织规制的做法与经验 |
(二)德国关于农村金融组织规制的做法与经验 |
(三)美国关于农村金融组织规制的做法与经验 |
(四)日本关于农村金融组织规制的做法与经验 |
四、解决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法律问题的建议 |
(一)完善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的建议 |
(二)完善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的财政与税收支持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三)完善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则的建议 |
(四)完善农村金融组织监管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7)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区块链金融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区块链金融概念与发展 |
一、区块链金融的基本界定 |
二、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应用 |
第二节 区块链金融发展引发的法律风险 |
一、科技发展对法律管控的挑战 |
二、区块链金融引发的安全风险 |
三、区块链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章 域外区块链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 |
第一节 典型国家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 |
一、美国:伞形监管模式 |
二、英国:双峰监管模式 |
三、澳大利亚:双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
第二节 监管政策的差异分析 |
一、美国的监管政策 |
二、英国的监管政策 |
三、澳大利亚的监管政策 |
第三节 监管方式的差异分析 |
一、监管沙箱的国外实践 |
二、国际监管科技的代表性实践 |
第四节 域外区块链金融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各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的路径选择 |
二、监管沙箱制度评析与本土化思考 |
三、监管科技的借鉴与展望 |
第三章 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规制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规制现状 |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制 |
二、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监管理念滞后 |
二、监管体制亟需优化 |
三、监管方式缺乏创新 |
四、监管法律规范欠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转变监管理念 |
一、包容性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 |
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协调 |
三、穿透式监管和适应性监管相适配 |
四、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 |
第二节 健全监管体制 |
一、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 |
二、建立多元共治的合作治理体系 |
第三节 创新监管方式 |
一、推动实验性监管——监管沙箱 |
二、推动监管科技法治化 |
三、区块链+监管:法链(RegChain) |
第四节 完善监管法律规范 |
一、完善区块链金融一般法律规范 |
二、构建区块链金融具体法律规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金融生态环境 |
2.1.2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需求理论 |
2.2.2 金融发展理论 |
2.2.3 金融创新理论 |
2.2.4 金融生态优化理论 |
第三章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现状 |
3.1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服务现状 |
3.1.1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供给主体 |
3.1.2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供给量 |
3.2 秦皇岛市农村经济环境 |
3.2.1 秦皇岛市经济发展情况 |
3.2.2 秦皇岛市第一产业经济发展现状 |
3.2.3 秦皇岛市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3.3 秦皇岛市农村地区信用环境 |
3.3.1 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
3.3.2 征信服务水平 |
3.4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法律环境 |
第四章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数据调查 |
4.1 问卷调查工具 |
4.2 问卷调查对象 |
4.3 问卷调查问题设计 |
4.4 基础因素统计 |
4.4.1 受教育情况 |
4.4.2 年龄 |
4.4.3 可支配收入水平 |
4.5 关键因素调查结果 |
4.5.1 当地金融生态覆盖程度 |
4.5.2 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统计 |
4.5.3 金融机构提供产品服务现状统计 |
4.5.4 政府服务现状统计 |
第五章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问题 |
5.1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服务问题 |
5.1.1 农村金融机构分布不均匀 |
5.1.2 农村金融网点服务难以满足农村主体需求 |
5.1.3 金融机构服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5.1.4 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差异化信贷产品 |
5.2 秦皇岛市农村经济环境问题 |
5.2.1 农村经济发展慢 |
5.2.2 农村居民收入低、消费支出少 |
5.2.3 农业经济保险制度不完善 |
5.3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信用环境问题 |
5.3.1 农村居民信用意识淡薄 |
5.3.2 农村地区信用数据真实性不足,评级缺乏科学性 |
5.3.3 对农村地区失信人员的惩罚机制不完善 |
5.4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法制环境 |
5.4.1 秦皇岛市金融法制体系不完善,缺乏监督机制 |
5.4.2 农村居民法制意识淡薄,金融法规宣传不到位 |
第六章 优化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对策 |
6.1 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
6.1.1 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目 |
6.1.2 优化农村金融网点服务水平 |
6.1.3 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人员素质 |
6.1.4 完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创新服务内容 |
6.2 优化农村地区经济环境 |
6.2.1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
6.2.2 促进农村地区消费水平 |
6.2.3 健全农村经济保险服务 |
6.3 完善农村金融信用建设体系 |
6.3.1 提高农村居民信用意识 |
6.3.2 完善信用档案管理与引入科学评估系统 |
6.3.3 完善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制度 |
6.4 优化秦皇岛市农村金融法制环境 |
6.4.1 健全农村金融法制制度 |
6.4.2 培育农村居民法制意识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 曾若妤.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 吴子熙. 吉林大学, 2021(01)
- [3]金融科技背景下监管沙盒制度研究[D]. 刘文.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韩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研究[D]. 王志慧.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5]我国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D]. 彭超.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6]贵州省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霍筑杰.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1)
- [7]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王妮. 兰州大学, 2021(12)
- [8]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对策研究[D]. 王砚泽.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1(08)
- [9]金融科技全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姚梅.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10]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