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刘珊[1](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认为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何若晨[2](2020)在《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对新能源乘用车需求端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十二五”规划将新能源汽车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中,自2009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推广新能源汽车,2015年我国一跃成为全球第一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国,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取得了显着成果。本文结合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需求端现状与相关政策分析,首先从宏观角度出发,根据2009年至2018年新能源乘用车销量的相关数据建立回归模型,研究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对新能源乘用车销量、销量结构的影响;然后从微观角度出发,站在消费者的视角研究财税优惠金额是否能覆盖新能源乘用车高昂的售价所产生的溢价,挑选出三款性能相似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内燃机乘用车,构建持有成本模型,比较2016年至2018年持有期间新能源乘用车与内燃机乘用车的三年持有成本;最后,进行情景分析,研究新能源乘用车持有成本在不同情景下的变化趋势。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三点:(1)财政补贴政策总体上来说对新能源乘用车的销量和销量结构具有显着正向影响,2014年至2018年的财政补贴对新能源乘用车销量的影响均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着,对销量结构的影响显着性后期不及前期大。税收政策总体上来说对新能源乘用车销量和销量结构均没有显着影响,仅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对新能源乘用车销量产生10%置信水平上的显着影响;(2)虽然财政补贴、税收政策降低了消费者购买与持有新能源乘用车的成本,但这并不足以覆盖其高昂的溢价。纯电动乘用车在2016年至2018年的3年持有成本比内燃机乘用车高出63834元(23.93%),同期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比内燃机乘用车高出20390元(7.64%);(3)电池的年折旧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是影响新能源乘用车持有成本的关键因素。在获取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的情景下,新能源乘用车只有在电池年折旧率低至8%时,新能源乘用车消费者才能获得持有成本上的优势。实证研究结果可以为新能源乘用车需求端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一定的设计思路。首先要调整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其次,要制定针对新能源乘用车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税收政策;最后,要完善财政补贴标准,考虑将电池损耗率、企业技术进步率、动力核心技术绝对值纳入考核标准中。
郭昌盛[3](2020)在《基于立法实践的税收立法目的条款省思》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财税主管部门紧锣密鼓地展开了税收立法工作,颇具成效。然而,在税收立法中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立法目的条款仍未受到重视。税法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法律化,通过在税法中设置立法目的条款来体现国家税收政策十分必要。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各类法律文件中都直接或间接体现了税法的立法目的,将税法目的以成文法的方式进行宣示具备可行性。已经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合理性上仍然存在一定瑕疵,亟待进一步完善。
陈玉琢[4](2019)在《解读《车辆购置税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19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开始施行。此次立法,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对部分征税事项进行了合理调整。那么,与原来相比,《车辆购置税法》有哪些变与不变,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什么,本文将为您进行解读。一、购置哪些车辆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邢婧[5](2019)在《非经常发生业务的会计处理》文中研究指明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非经常发生的业务,如吸收投资、原材料退出、暂估材料不再付款、代购货物、收取员工伙食费等,给一些会计人员、特别是新上岗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现归纳如下,供参考。一、吸收投资的会计核算[例1]M公司2018年9月31日账面实收资本470万元;10月1日W公司经考察评估后向M公司投入8600万元,此时,原投资人又新投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1000万元,双方协议投资比例为:M公司占49%,W公司占51%。在此情况
杨柳[6](2019)在《外部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 ——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文中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过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指导思想,这是将“经济优先”改为“环境优先”的战略性转变。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发展推动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主要方向。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将绿色发展置于突出位置,拉开了绿色发展新时代的序幕,这意味着传统经济向绿色经济的转变。新时代背景下,政府加大了环保投资规模,但单纯依靠政府环保投资,忽视市场机制,不仅不利于提高环保投资效率,也不利于形成环保投资的内生增长机制。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经济单位,承载重要的环境保护责任。在市场导向机制下,企业环保投资是实现绿色发展,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必由之路,也是企业提升绿色竞争力实现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双赢的内在需要。基于此,本文基于制度理论、资源基础观、利益相关者等多重理论,综合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围绕Schwartz和Carroll(2003)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三领域模型,从制度、道德和经济三层面出发,分别检验了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公众关注度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另外,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从资源获取行为、资源获取能力、资源获取意图三个方面研究CEO两职合一、产权性质和绿色形象对外部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调节效应。并进一步检验组织内外部因素对企业不同类型环保投资的影响及其实现路径。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本文在对企业环保投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的基础上,依据制度战略观和内容特征将企业环保投资进一步细分为企业前瞻性环保投资和企业治理性环保投资。利用2007-2017年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并使用Median检验、Kruskal-Wallis H检验、Mann-Whitney U检验、T检验和Kolmogorov-Smirnov Z检验方法对中国上市企业环保投资分类特征和分布特征进行非参数检验和参数检验,发现中国上市企业不同类型环保投资行为具有行业异质性、空间异质性、个体异质性特征。第二,政府监管、CEO两职合一与企业环保投资。环境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点,这使得在环境资源使用过程中存在普遍的“搭便车”现象,导致环境资源过度利用,环境污染问题凸显,需要通过政府监管弥补市场失灵来维护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政府监管与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必然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各级政府将通过增强监管强度来维护公共利益,弥补市场失灵,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当政府监管信息传递到企业,首先需要通过CEO的判断才能上传下达并采取行动,而CEO是否两职合一的领导权结构很大程度代表着一个企业管理者能够有多大权力对政府监管信息做出判断并采取资源获取行为。基于此,本文试图探究政府监管强度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以及CEO两职合一对政府监管强度对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调节作用。利用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使用OLS模型和工具变量法,研究发现:(1)若将企业环保投资作为单维构念,那么政府监管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的关系是非线性关系,两者呈“U”型关系。CEO两职合一对政府监管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的“U”型关系有正向调节作用。即当政府监管强度低于门限值时,CEO两职合一使政府监管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负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变大,当政府监管强度高于门限值时,CEO两职合一使政府监管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正相关系数绝对值变大。(2)若将企业环保投资作为多维构念,那么政府监管强度仅与企业前瞻性环保投资规模之间存在显着的“U”型关系,CEO两职合一仅对政府监管强度与企业前瞻性环保投资规模之间的“U”型关系有正向调节作用。上述结果说明政府监管强度对企业环保投资规模的影响存在“门限值”,CEO两职合一在应对企业不确定风险时有信息优势和快速决策优势。第三,公众参与、产权性质与企业环保投资。为了防治环境污染,政府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但政府干预行为本身存在局限性,经常出现政府干预不足或是政府干预过度的“政府失灵”现象。公众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环境保护离不开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和政府监管为互补关系,在世界大部分地区,在环境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方式被广泛用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但是,公众参与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因此公众参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效力。面对外部压力,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承担着不同的伦理道德责任,而且两者之间存在先天的资源获取优势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环保实践的差异。基于此,本文试图探究公众参与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以及产权性质对公众参与和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调节效应。利用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研究发现:(1)若将企业环保投资作为单维构念,那么公众参与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正相关。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弱化了公众参与度对企业环保投资的正向影响。(2)若将企业环保投资作为多维构念,那么公众参与度与企业前瞻性环保投资规模正相关,但是与企业治理性环保投资的关系不显着。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弱化了公众参与度和企业前瞻性环保投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但是对公众参与度和企业治理性环保投资之间的关系没有显着调节作用。上述结果说明,公众参与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外部监督力量能够对企业环保投资决策产生影响,但公众参与的效力受到产权性质和企业环保投资内容的限制。第三,公众关注度、绿色形象与企业环保投资。公众的环保意识、绿色消费理念、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着绿色经济发展。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形成的道德规范既影响着公众行为,也影响着企业行为。公众可以作为消费者和投资者对违背道德规范的企业采用“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向企业表示抗议,或是通过政治途径的呼吁机制向企业表达环保诉求,公众关注度与企业环保压力和违规风险存在密切联系。此外,环境信息是利益相关者管理、评价和监督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行为的重要依据。在公众关注度一定的条件下,企业树立绿色形象的市场行为能否向公众传递企业良好的环境信息,影响公众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包容度呢?基于此,本文试图探究公众关注度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进一步绿色形象对公众关注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行为关系的调节作用。利用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使用Logit模型、OLS模型和反向因果检验,研究发现:(1)企业环保投资决策受组织内外部因素共同影响。从企业外部因素来看,公众关注度和环境管制强度是企业环保投资概率的增函数。从企业内部因素来看,从企业内部因素来看,资源获取能力、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成长能力和企业规模是企业环保投资概率的增函数。但是,企业年龄则是企业环保投资概率的减函数。(2)若将企业环保投资作为单维构念,那么公众关注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显着正相关,绿色形象弱化了公众关注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之间的正相关关系。(3)若将企业环保投资作为多维构念,那么公众关注度仅与企业前瞻性环保投资显着正相关,绿色形象仅弱化了对公众关注度与企业前瞻性环保投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上述结果说明良好绿色形象有助于缓解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态度,提高公众对企业的包容度,公众能对企业不同类型环保投资行为做出回应。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有四点:第一,拓展了企业环保投资的基础理论研究。由于现有研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概念界定不清,存在测量和理解难的问题。本文根据主要目的原则和资本化原则界定企业环保投资的概念,根据确定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对企业环保投资进行统计。并根据制度战略观和内容特征对企业环保投资进行分类,将企业环保投资进一步细分为企业前瞻性环保投资和企业治理性环保投资两类。基于中国国情,探讨影响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内外部因素,使相关理论在企业投资行为绿色化层面上得以结合和拓展,综合性、系统性研究弥补了过去相关研究的局限性,在丰富既有文献的同时,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第二,深化了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研究。本文从制度、道德和经济三层面出发,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制度理论和资源基础观等基础理论,将外部因素和组织内部因素结合、硬约束和软约束相结合、人和物相结合分析各要素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及实现路径。本文识别了影响企业环保投资的五大重要因素,其中三个重要因素跟“人”有关,即公众和企业管理者,公众具体体现在公众参与度和公众关注度,企业管理者具体体现在CEO两职合一。另外两个重要因素跟“物”有关,即绿色形象、产权性质。限定其他条件下,对不同因素与企业不同类型环保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丰富和深化了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研究。第三,推进了内外部因素与企业环保投资的调节效应研究。现有文献较多针对单一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缺少将组织内外部因素与企业环保投资相结合探讨调节效应的研究。本文结合中国特殊政治经济背景,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分别检验了“CEO两职合一”“产权性质”“绿色形象”对外部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调节效应。第四章将CEO两职合一作为调节变量,揭示企业资源获取行为对政府监管强度与企业不同类型环保投资行为关系的调节作用;第五章将企业产权性质作为调节变量,揭示企业资源获取能力对公众参与和企业不同类型环保投资行为关系的调节作用;第六章将绿色形象作为调节变量,揭示资源获取意图对公众关注度与企业不同类型环保投资行为关系的调节作用。通过调节效应研究,加强了组织内外部因素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相互关联性。第四,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创新。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常用强制性措施,如环境保护法规,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现有研究大多基于制度理论研究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但是,政府干预存在干预不足或是干预过度的“政府失灵”现象。而现有文献却缺少从多元共治视角将公众参与和公众关注度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力量,结合组织异质性治理因素研究其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本文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明确了公众与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所承担的角色,打破了以往环境保护以政府为主的观念,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由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由强制性向诱致性”的转变。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形成“初级行动团体”,为我国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刘昆[7](2019)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的说明——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文中研究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作说明。2000年10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暂行条
孙超,刘俊,范学民[8](2018)在《农用挂车不应征收车辆购置税》文中提出农用挂车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农业机械,长期以来,个别地方和部门对农用挂车是否应征收车辆购置税认识不一致,不利于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科学、民主、依法推进车辆购置税立法,本文提出农用挂车不应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立法建议,归纳农用挂车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特有属性,梳理农用挂车不征车辆购置税的配套规定,分析农用挂车不征车辆购置的现实依据。
张宝山[9](2018)在《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初审:落实“税收法定”再迈一步》文中研究表明8月27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提请审议的还有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这也是去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后,又有单行税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上午分组审议了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认为,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明确了税
沈阳市人民政府[10](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2)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对新能源乘用车需求端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新能源汽车的消费需求研究 |
1.3.2 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财税政策研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6 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可持续消费理论 |
2.2 外部性理论 |
2.3 保护新兴产业的贸易理论 |
2.4 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影响新能源汽车产业需求端的作用机理 |
3 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需求端现状与相关政策分析 |
3.1 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需求端现状 |
3.1.1 我国新能源乘用车产销现状 |
3.1.2 我国新能源乘用车充电配套设施现状 |
3.2 相关政策现状分析 |
3.2.1 相关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整理及导向变化趋势 |
3.2.2 相关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3.3 本章小结 |
4 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对新能源乘用车销量与销量结构的影响分析 |
4.1 实证假设 |
4.2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4.2.1 数据来源 |
4.2.2 变量选择 |
4.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 实证模型 |
4.5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对新能源乘用车消费者持有成本的影响分析 |
5.1 研究对象选择与模型构造 |
5.1.1 研究对象选择 |
5.1.2 模型构造 |
5.1.3 关键变量与数据来源 |
5.2 BEV、PHEV和 ICEV的持有成本分析 |
5.3 情景分析 |
5.3.1 燃料价格 |
5.3.2 折现率 |
5.3.3 年行驶里程 |
5.3.4 年折旧率 |
5.3.5 持有期限 |
5.3.6 财政补贴 |
5.3.7 税收减免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调整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 |
6.2.2 制定针对性税收政策引导消费 |
6.2.3 完善财政补贴标准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基于立法实践的税收立法目的条款省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
二、税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可行性考辨 |
(一)资源税立法目的 |
(二)烟叶税立法目的 |
(三)车辆购置税立法目的 |
(四)船舶吨税立法目的 |
(五)车船税立法目的 |
(六)个人所得税立法目的 |
(七)企业所得税立法目的 |
(八)契税立法目的 |
(九)增值税立法目的 |
(十)消费税立法目的 |
(十一)印花税立法目的 |
(十二)房地产税立法目的 |
三、税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合理性审视 |
(一)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 |
(二)耕地占用税立法目的 |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目的 |
(四)土地增值税立法目的 |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目的 |
(六)关税立法目的 |
四、结语 |
(4)解读《车辆购置税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购置哪些车辆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方法是什么?适用税率是多少? |
三、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
四、哪些车辆可减免车辆购置税?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
五、已减免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以后不再属于减免范围的, 要缴车辆购置税吗? |
六、如何缴纳车辆购置税? |
七、退车可以退车辆购置税吗?怎么退? |
八、车辆购置税与车辆注册登记有关吗? |
(5)非经常发生业务的会计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吸收投资的会计核算 |
二、原材料退出的会计核算 |
三、暂估材料不再付款的会计核算 |
四、代购货物手续费的会计核算 |
五、收取员工伙食费的会计核算 |
(6)外部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 ——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理论 |
二、资源基础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四、高阶理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 |
一、中国环境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中国环境保护财税制度 |
三、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
四、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及其他相关制度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文献回顾 |
一、污染避难所假说 |
二、要素禀赋假说 |
三、波特假说 |
四、不同环境规制形式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 |
第二节 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文献回顾 |
一、消费者的影响 |
二、公众的影响 |
三、供应商的影响 |
四、竞争者的影响 |
第三节 组织内部因素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文献回顾 |
一、高管的影响 |
二、环境管理系统的影响 |
三、组织内部其他因素的影响 |
第四节 文献述评 |
一、研究领域不断拓展 |
二、研究重点发生转变 |
三、研究方法不断丰富 |
第三章 概念界定与发展特征分析 |
第一节 企业环保投资的概念、结构与分类 |
一、企业环保投资的概念及结构 |
二、企业环保投资的分类 |
第二节 企业环保投资的分类与分布特征分析 |
一、分类特征分析 |
二、分布特征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监管、CEO两职合一与企业环保投资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政府监管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 |
二、CEO两职合一的调节作用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回归分析 |
四、进一步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众参与、产权性质与企业环保投资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一、公众参与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 |
二、产权性质的调节作用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回归分析 |
四、进一步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公众关注度、绿色形象与企业环保投资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一、公众关注度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 |
二、绿色形象的调节作用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回归分析 |
四、进一步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总结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一、主要结论 |
二、主要贡献 |
三、研究局限性与未来展望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政府应积极推动环境规制制定和执行工作 |
二、政府应健全公众参与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 |
三、公众应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感和参与水平 |
四、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战略和内部治理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8)农用挂车不应征收车辆购置税(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概念内涵 |
2 配套规定 |
3 税收用途 |
4 总结 |
(9)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初审:落实“税收法定”再迈一步(论文提纲范文)
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
建议明确主要用途与减免原则 |
建议整合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 |
建议对不同排量车型设计不同税率 |
建议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授权条款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2]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对新能源乘用车需求端的影响研究[D]. 何若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0)
- [3]基于立法实践的税收立法目的条款省思[J]. 郭昌盛. 重庆社会科学, 2020(02)
- [4]解读《车辆购置税法》[J]. 陈玉琢. 中国税务, 2019(07)
- [5]非经常发生业务的会计处理[J]. 邢婧. 税收征纳, 2019(03)
- [6]外部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 ——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D]. 杨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的说明——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J]. 刘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01)
- [8]农用挂车不应征收车辆购置税[J]. 孙超,刘俊,范学民. 中国农机化学报, 2018(11)
- [9]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初审:落实“税收法定”再迈一步[J]. 张宝山. 中国人大, 2018(18)
- [10]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