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出庭作证的职工扣发工资吗?(论文文献综述)
周成泓[1](2006)在《论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调查》文中研究指明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但在我国,由于证人出庭率很低,致使证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庭审制度功能的发挥,成为我国审判方法改革的一个瓶颈。因此,对证人证言调查制度进行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论文的立场和主要论点是:对证言调查制度进行学理研究和制度设计应当立足于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置重于制度的技术性。我国应当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的证言调查制度,同时兼采英美。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应当与时俱进。论文的结论是,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调查制度沿着民主化和灵活性的方向不断发展。针对我国学界长期以来脱离开程序研究证据的做法,论文对在动态的程序行进中研究证言的调查做了尝试。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其进行研究必须紧密联系社会和司法现实。当今世界各国之间交流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大,深度也与日俱增。由此,对证言调查制度的研究也应密切关注国外的有关动态。籍此,论文采取了证据与程序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及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研究方法。除导论和附录之外,论文主体部分分为四章,分别如下:第一章民事诉讼证人资格和证人证言。本章对民事诉讼证人资格做了系统研究,同时阐述了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包括证人资格的涵义、两大法系的证人资格制度、我国的证人资格制度、几类特殊人员的证人资格、职业目击证人、我国证人资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及证人证言的涵义七个部分。证人资格指某人在具体的案件中能够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资格。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对证人资格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通过对两大法系及我国古代证人资格历史沿革的比较研究,文章认为,总的发展趋势是证人资格在逐步放宽。我国目前的立法对证人资格的限制较严,将一部分可能提供有价值证言的潜在证人排除在外。几类特殊人员的证人资格如下: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原则上具有证人资格,但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的,不能就该事实作证。法官和陪审员不能就其审理的案件作证,律师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一般也不能就其所代理的案件作证。利害关系人不因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而排除其证人资格。职业目击证人具有证人资格,但在审查判断其证言的时候要慎重。目前我国证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存在漏洞、不完备;立法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单位作为证人不合理。应当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完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由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所决定,它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种类的一些特征。问题是:立法存在漏洞、不完备;立法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单位作为证人不合理。应当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完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由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所决定,它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种类的一些特征。第二章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一般调查方法。本章是全文的重点,对证言的调查程序做了系统研究。本章在逻辑上分为证据调查的一般理论、证人出庭程序、证人作证程序和证言调查的保障程序。证据调查指在庭审阶段,有关诉讼主体通过一定的方法对证据进行展示、质证和核实的诉讼活动和诉讼过程,它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我国应当采用证据调查的概念。证据调查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模式,前者由当事人主导,后者法官具有较大的权力。证据调查不必严格遵循法定顺序,而是可以灵活处理。证人出庭程序分为证人申请及决定、证人出庭两个大的阶段。就证人申请而言,申请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申请应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时应表明有关事项。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当事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异议。决定采纳证人申请的,法院应当拟定立证计划协议,明确有关事项。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要求,也可以使当事人免受举证不力的诉讼后果。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包括证人不能出庭、证人不必出庭和为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而允许证人不出庭。证人出庭程序包括通知、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和宣誓几个阶段。我国宜采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出庭。在证人作证之前,应当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并告知其权利义务。我国应当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具体可从宣誓的时间、宣誓的方法、誓词的设计等方面进行。并非所有证人都应宣誓,无宣誓义务者和享有免证权者无需宣誓或者可以拒绝宣誓。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宣誓的,应当予以处罚。除了宣誓之外,保证证人如实陈述的类似制度还有具结和保证书制度。目前我国的证人出庭率相当低,这有着立法、社会文化、证人自身和法院四个方面的原因。确保证人出庭,可以从构建强制出庭制度和保障证人合法权益两方面着手。前者包括令证人承担诉讼费用、罚款、拘传和拘留。后者包括建立免证权制度、完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和加强证人保护。此外,还应当高度重视司法技术方面的保障措施。在证人证言的调查方式上,英美法系实行交叉询问制,这与其对抗式诉讼紧密相联。交叉询问分为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四个阶段。交叉询问应当遵守反对诱导性询问、反对复合式及其他混乱性问题、反对质疑己方证人、刷新记忆、隔离和退势。我国现行的证言调查方式仍属于职权审问式,不过,立法已经为引入交叉询问制度预留了空间。在司法实践中,交叉询问经常得到使用,并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色。我国现行证言调查制度存在以下缺陷:追求客观真实,对程序公正重视不够;法官的职权色彩浓厚,由此导致交叉询问的效力有限及“和合性”较强;不以人证为中心,交叉询问的适用范围相当狭小;缺乏系统完善的询问规则;许多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甚至付诸阙如。通过对交叉询问制度从理念、前提预设、利弊、配套制度、国外移植交叉询问制度的经验和教训等方面进行检讨,可以知道交叉询问制度是一种有着相当科学合理性的制度,但它也有前提预设,需要配套制度。我国应当积极却审慎地移植交叉询问制度,传统文化、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相关制度的缺失不应当成为移植的障碍。移植应本着循序渐进、适度超前立法和实践的原则的进行。我国证言调查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将交叉询问规定为当事人的一项宪法权利,建立权利方法型的交叉询问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交叉询问的具体规则进行设计。同时,也要注意相关制度,如律师制度、当事人取证制度、证人出庭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在这些保障和配套制度中,证据庭前开示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我国目前的证据交换制度虽类似于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是一种不完整的、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程序设置。应当对它进行改革,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就是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第三章证人证言的其他调查方法。本章对证人的其他调查方法做了系统研究,包括秘密作证、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书面作证、受命法官和受托法官调查证言和证言保全程序共五个部分。秘密作证,是指让证人在隐蔽的环境中作证,其目的是使证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暴露,以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或减少证人作证时的压力。秘密作证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让有关人员退庭,另一是采取屏蔽措施。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包括电视会议、电话会议和互联网作证。电视会议适用于证人不能或不宜出庭且证人所在地有相应设备和人员条件的场合。电话会议的适用范围为简单民事案件和只需要对证人询问两三个事项的一般案件,并且以证人不能或不必出庭、证人同意接受电话询问为前提。互联网可以同时进行声像的传送,其适用范围大体同于电视会议,操作程序也基本相同。三种询问方式的具体制度设计可从证人询问的申请和决定,询问前的准备工作、询问程序及询问结果的记录以及文书的送达等几个方面进行。以证人不能或不必出庭、证人同意接受电话询问为前提。互联网可以同时进行声像的传送,其适用范围大体同于电视会议,操作程序也基本相同。三种询问方式的具体制度设计可从证人询问的申请和决定,询问前的准备工作、询问程序及询问结果的记录以及文书的送达等几个方面进行。证人应当出庭当庭提供证言,禁止使用书面证言。但在证人难以出庭或不便出庭或没有必要出庭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书面证言。书面询问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法院同意,具体可从证人难以直接出庭、缺乏交叉询问的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把握;条件之二是当事人无异议。书面询问的具体程序主要有申请及审查、询问事项的确定、询问事项书的送达和证人作证及回答书的送达。证人证言的调查应当遵循直接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将调查转移到受诉法院庭审之外进行,包括受命法官和受托法官调查。我国应当借鉴引进这项制度。具体制度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适用条件是证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证人身份特殊不便出庭或者由受命法官调查或受托法官调查更为经济的,并且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是否采取此方法由法院决定。受命法官和受托法官分别由受诉法院和受托法院指定,在调查时行使法院及审判长的权力,但是,对当事人就询问顺序所提异议的裁判由受诉法院作出。需要委托调查时,受诉法院应当制作委托书,将有关事项通知受托法院。受命法官和受托法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受诉法院。证据保全指诉前或诉中,在调查证据步骤之前预先对证据进行调查以固定证据的程序。证据保全属于诉讼行为,其意义是预先收集和调查证据。证据保全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前者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程序要件为不能在诉讼上申请调查证据。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和申请人因诉前和诉中而不同。证据保全一般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例外情况法院亦可依职权提起,我国可以将证据保全制度和法官调取证据制度整合成一个统一的证据保全制度。对保全申请,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决定。虽然证据保全中也要进行证据调查,但证据保全与证据调查有所不同。证据保全中调查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可利用,但其证据效力仅及于其本身,并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证据保全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法院就该事实作出裁判时确定其负担。我国立法对证据保全有一些规定,但不够完善,应当进一步完善。第四章证人证言的认证。本章对认证的一般原理、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言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定进行了系统阐述。共分为六个部分。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认证应当当庭进行,但有例外。认证方法有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认证应当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认证分为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也即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由证人证言的特点所决定,其认证比较复杂。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在形式上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证明力则指证据对认定证人。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其有助于事实认定的属性,它分为证据力关联和证明关联。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才能予以采纳,但仍可能因为某些因素而被排除。当采用某项证据可能引起不公正的偏见、误导或浪费时间时,法官可以将其排除。有关某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不得用于证明其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与其品格一致。品格证据都可以用作弹劾证据。我国立法对品格证据没有明文规定。习惯证据一般具有关联性,但它与品格证据往往难以区分。商业组织的“惯例”证据一般也可采。证明某些特定事项的证据具有关联性,这些特定事项主要包括事后的补救措施、和解和要求和解、支付医疗费用或类似费用以及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等。对证言进行审查还要考虑由于人的情感和物质利益产生的偏见和具体矛盾问题。总体而言,并没有这方面的统一规则,具体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对证言合法性的审查包括非法证言、意见证言、传闻证言和书面证言的证据效力的审查和判断。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有: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采用非法证据是司法者对法律的破坏;抑制违法收集证据。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设有法律规定,但存在缺陷。证言是否合法可从证人的主体资格、调查程序、书面证言的形式三方面予以审查。非法证言宜基于重大违法的标准,采取权衡排除方式。当事人对排除与否的决定有异议权。对待意见证据的态度有限制使用和全然否定两种,其理由有防止证人僭越事实裁判者的职能,使立证混乱、发生偏见,证人的意见依据的往往是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三个方面。我国应当确立证人意见具有可采性的规则,理由是事实与意见很难截然分开。传闻证据应予排除,但存在例外,即具有“可信性”和“必要性”的传闻证据可采。大陆法系的直接审理原则起着与英美传闻证据规则类似的功能,但近来出现了采纳或认可传闻规则的迹象和趋势。传闻证据的效力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书面证言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书面证言的运用缺乏实质限制,应当参酌国外,主要是英美法系的立法对其进行改革完善。当证人不出庭时,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纳书面证言:存在必要性和可信性、证人坚决不出庭、证人路途遥远、当事人同意、存在必要性和公正性。当证人出庭时,庭前书面证言可以根据情况不同采为弹劾证据和实质证据。证明力认定的一般原则是自由心证,但两大法系的自由心证存在区别。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此原则。判断证据真实性标准的理论基础是法律真实,判断时应当全面考虑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如证据的来源、内容等,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我国判断证据真实性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人证言的补强规则是对具有证据能力但还达不到真实性标准的证言,以其他证据来加强其证明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补强的证言包括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对未成年人证言的补强可以从未成年人证人资格和未成年人证言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利害关系人证言的典型是职业目击证人提供的证言和悬赏取得的证言。对前者可用职业目击证人的品格证言包括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对未成年人证言的补强可以从未成年人证人资格和未成年人证言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利害关系人证言的典型是职业目击证人提供的证言和悬赏取得的证言。对前者可用职业目击证人的品格证据、现场证据予以补强,并且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至于悬赏取得的证言,可以使用证明证人与当事人或案件的关系、取证程序的证据来补强,只要条件允许,证人还应当出庭。优先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数个证据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的大小进行预先规定,它是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民诉证据规定》规定了证言判断的优先性规则。不具有真实性的证言应予排除。论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研究资料。发掘、利用了一些国内尚未运用的研究资料,如有关两大法系和我国历史上的证人资格制度的资料,有关两大法系,尤其是日本证言调查制度的资料。此外,论文也参考、利用了一些新近译介到国内的资料。其二,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提倡将证据与程序紧密结合起来,自程序展开的动态的角度来研究证据,包括证言的调查。此外,通过实证调研,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一手数据。其三,澄清了证据调查的概念。其四,制度创新。本论文是我国大陆第一篇对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调查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博士论文或专着。论文就证言的调查做了许多的制度创新,主要有:我国证人资格制度的改革完善;我国应当引入证据调查概念并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设计;证人出庭,包括如何确保证人出庭;我国应当移植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并同时完善相关制度;证言的其他调查方法,尤其是证言的书面调查,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调查证言,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调查证言以及证言的保全;证人证言的认证制度。其五,提出了一个具有一定阐释力的研究结论,即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调查制度沿着一条民主化和日益灵活的道路在前进。
贾红营[2](2004)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文中研究指明证人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和自然结果。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在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或者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基于此,笔者选择“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作为自己法律硕士论文的选题,旨在通过对存在问题分析构思、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具体制度,以期有益于我国证人法法典的立法工作。 全文共三个部分,约48,000字左右。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概述。在本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证人的起源、概念、特点的条件。其次,作者分析了证人作证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三,文章对证人作证义务的法律依据给予了简要介绍。最后,作者介绍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国外立法情况。 第二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问题。首先,介绍了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然后,介绍了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立法上的缺陷。第三,引入了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空白地带,主要是关于“职业目击证人”和悬赏取证问题。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对儿童作证的立法缺陷。 第三部分,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几点构想。首先,明确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然后,提出了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具体构想。
潘家永[3](2003)在《对出庭作证的职工扣发工资吗?》文中认为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企业的女工。不久前,县法院审理我邻居徐某诉被告王某名誉侵权一案时,因我是案件的重要证人,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因法院通知的比较迟,我没有来得及向单位请假就急急忙忙赶去了。第二天,我上班后就把这事告诉了车间主任,并给他看了法院出庭通知书,当时,车间主任说没事。但在月底发工
潘家永[4](2002)在《对出庭作证的职工扣发工资对吗?》文中研究表明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企业的女工。不久前,县法院审理一桩名誉侵权一案时,我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因法院通知比较迟,我没有来得及向单位请假就急急忙忙赶去出庭。由于害怕被按旷工处理,第二天,我上班后就把这事告诉了车间主任,并给他看了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当时车间主任说没事。但在月底发工资时,我还是被按旷工一天处理扣掉了20元工资。请问,职工出庭作证,单位按旷工对待扣发工资对吗?读者肖青
李永光,赵素君[5](1994)在《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成因、危害及对策》文中认为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成因、危害及对策李永光,赵素君近几年,在人民法院探索审判活动规范化的过程中,实现优质高效的庭审活动与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矛盾始终是一个不和谐音符。经抽样调查,我市两级法院近期审结的100件一、二审案件(其中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各占四...
二、对出庭作证的职工扣发工资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出庭作证的职工扣发工资吗?(论文提纲范文)
(1)论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 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 |
(二) 有助于充实和确立民事诉讼原则 |
(三) 有助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实现 |
三、域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域外研究现状 |
(二) 域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范围、立场和主要观点以及研究目标 |
(一) 研究范围 |
(二) 论文的立场和主要观点 |
(三) 研究目标 |
五、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路径 |
(二) 研究方法 |
1. 比较研究 |
2. 实证研究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证人资格 |
一、证人资格的涵义 |
二、两大法系的证人资格 |
(一) 英美法系的证人资格 |
1. 英美法系的证人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
2. 英美法中的证人资格 |
(二) 大陆法系的证人资格 |
1. 大陆法系的证人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
2. 大陆法系的证人资格 |
三、我国立法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 |
(一) 我国历史上关于证人资格的立法规定 |
(二)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 |
(三) 我国现行证人资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几类特殊证人的证人资格 |
(一) 儿童的证人资格 |
(二) 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的证人资格 |
(三) 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资格 |
五、职业目击证人 |
六、我国证人资格制度的完善 |
七、证人证言的涵义 |
(一) 证人证言的概念 |
(二) 证人证言的特点 |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一般调查方法 |
一、证据调查的一般理论 |
(一) 证据调查概念辨析 |
(二) 我国应当采用证据调查的概念 |
(三) 两大法系的证据调查模式 |
(四) 我国现行的证据调查方式 |
二、证人询问的申请 |
(一) 证人的申请及其决定 |
1. 申请方式 |
2. 申请时间 |
3. 询问的预计时间 |
4. 询问事项书 |
5. 证人申请的异议以及是否采纳的决定 |
(二) 立证计划协议 |
1. 询问时间 |
2. 询问期日 |
3. 询问顺序 |
4. 协议结果的告知 |
三、证人的出庭 |
(一) 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1. 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
2. 是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要求 |
3. 可以使当事人免受举证不力的后果 |
(二) 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 |
1. 证人不能出庭 |
2. 证人不必出庭 |
3. 为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需要,允许证人不出庭 |
(三) 证人出庭程序 |
1. 通知证人出庭程序 |
2. 查明证人身份程序 |
3. 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程序 |
4. 证人宣誓程序 |
(四)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现状及其原因 |
1.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现状 |
2.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 |
(五) 如何确保证人出庭 |
1. 构建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
2.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 |
3. 司法技术方面的保障措施 |
四、两大法系的证人证言调查方式 |
(一) 英美法系的证人证言调查方式 |
1. 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 |
2. 英美法系的证言导出方式 |
(二) 大陆法系的证人证言调查方式 |
1. 大陆法系的职权审问制 |
2. 大陆法系的证言导出方式 |
(三) 证人证言的对质 |
(四) 两大法系证人证言调查方式的比较 |
五、我国现行证人证言调查方式 |
(一) 我国现行证人证言调查方式及其缺陷 |
1. 我国现行的证人证言调查方式 |
2. 我国现行证人证言调查制度的缺陷 |
(二) 我国现行证人证言调查方式的完善 |
1. 对交叉询问制度的反思 |
2. 我国应当引进交叉询问制度 |
3. 我国证人证言调查方式的完善 |
4. 同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 |
六、证人证言调查的保障—证据庭前开示制度 |
(一) 证据庭前开示制度的一般理论 |
(二) 我国现行证据交换制度及其评价 |
(三) 我国证人证言庭前开示制度的构建 |
1. 证据庭前开示程序的启动 |
2. 证据庭前开示的时间和地点 |
3. 证据庭前开示的程序 |
4. 证据庭前开示的保障措施 |
第三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其他调查方法 |
一、秘密作证 |
二、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
(一) 电视会议 |
1. 电视会议的适用范围 |
2. 电视会议询问的程序 |
(二) 电话会议 |
1. 电话会议的适用范围 |
2. 证人询问的程序 |
(三) 通过互联网作证 |
三、书面询问 |
(一) 书面询问的条件 |
(二) 书面询问的程序 |
1. 书面询问的申请及其审查 |
2. 书面询问事项的确定 |
3. 询问事项书的送达 |
4. 证人作证及回答书的送达 |
5. 费用 |
四、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对证人证言的调查 |
(一) 适用条件 |
(二) 调查程序 |
1. 采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调查方法的决定 |
2. 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的指定及其权限 |
3. 调查的进行 |
五、证人证言的保全 |
(一) 证据保全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二) 证据保全的范围与要件 |
(三) 证据保全的程序 |
(四) 证据保全的效力 |
(五) 证据保全的费用 |
第四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认证 |
一、认证的一般原理 |
二、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一) 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二) 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三、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
(一) 偏见、误导和浪费时间 |
(二) 品格证据和习惯证据 |
(三) 特定诉讼行为与事项的关联性 |
四、证人的偏见和具体矛盾 |
(一) 证人的偏见 |
(二) 具体矛盾 |
五、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1. 非法证据排除的一般原理 |
2.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3. 非法证人证言的排除 |
(二) 意见证据规则 |
1. 意见证据规则的一般原理 |
2. 我国应当确立证人意见具有可采性的规则 |
(三) 传闻证据规则 |
1. 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 |
2. 大陆法系的直接审理原则 |
(四) 我国民事诉讼中书面证言的运用 |
1.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书面证言的规定 |
2. 完善我国现行书面证言运用规则的设想 |
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定 |
(一) 自由心证原则 |
(二) 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标准 |
(三) 证人证言的补强规则 |
1. 未成年人证言的补强规则 |
2.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的补强规则 |
(四) 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优先证据规则 |
(五) 排除不具有真实性的证人证言 |
附录I 证人证言调查制度调查问卷及其统计表 |
附录II 证人出庭作证案例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绪言 |
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概述 |
一、证人的起源概念,特点和条件 |
(一) 证人的起源,概念和特点 |
(二)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必备的条件 |
二、证人作证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 证人作证是社会公益的要求 |
(二) 证人作证是法律本身的要求 |
三、证人作证义务的法律依据 |
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国外立法情况 |
(一) 英美法系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概况 |
(二) 大陆法系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概况 |
第二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 |
(一) 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主要存在问题 |
(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严重危害 |
(三) 证人拒不作证特别是拒不出庭作证问题 |
(四) 证人作伪证问题 |
二、民事诉讼证人立法上的缺陷:民事诉讼法第70条存在的问题 |
(一) 单位不应成为证人主体 |
(二) 应严格要求亲历性的证人资格 |
(三) 证人范围不完善的问题 |
三、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立法空白地带 |
(一) 应立法排除职业目击证人的作证权利 |
(二) 应立法明确悬赏取证的合法性 |
四、儿童作证问题尚待立法完善 |
(一) 明确赋予儿童作证资格的必要性 |
(二) 关于儿童作证的资格的限制 |
(三) 细化限制儿童作证资格的条件 |
(四) 加强对儿童证人的保护 |
第三部分 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几点构想 |
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
(一) 言词原则 |
(二) 证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三) 鼓励证人作证原则 |
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具体构想 |
(一) 严格限制证人庭下作证的范围 |
(二) 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
(三) 规定证人拒绝作证权 |
(四) 加大对不履行义务证人制裁措施 |
(五) 完善证人的权益保障制度 |
(六) 弘扬正气,树立司法权威 |
(七) 尊重证人人格 |
(八) 严格伪证责任,加大对伪证的惩处力度 |
(九) 严格庭审程序,实现程序公开 |
(十) 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
(十一) 确立证人宣誓制度 |
(十二) 建立证人品格检验制度 |
(十三) 加大道德警示力度 |
(十四) 激励性的证人证言采信奖励制度 |
参考书目 |
后记 |
声明 |
四、对出庭作证的职工扣发工资吗?(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调查[D]. 周成泓. 西南政法大学, 2006(06)
- [2]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D]. 贾红营. 四川大学, 2004(02)
- [3]对出庭作证的职工扣发工资吗?[J]. 潘家永. 学问, 2003(01)
- [4]对出庭作证的职工扣发工资对吗?[J]. 潘家永. 新农村, 2002(07)
- [5]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成因、危害及对策[J]. 李永光,赵素君. 人民司法, 199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