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执行实行债权凭证(论文文献综述)
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吕小红[2](2020)在《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文中指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理论上简称为权利行使是行为人为实现合法财产权利通过盗窃、诈骗、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取得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严重影响着刑法的公平正义。理论上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评价在结论和具体论述上存在诸多分歧,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理论指导。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仍有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目前主流观点采取统一路径判断不当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可罚性,即通过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或财产损害或超法规阻却事由得出该类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暂且不论非法占有目的、财产损害等内容的争议,主流观点在一元化理解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基础上,对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和损害结果作一元化解释,明显忽视了不同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保护法益以及不同类型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差异,不能全面妥当地解决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本文从财产类型与财产利益的关系理解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内容,主张个别化地解释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结合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财产权利和手段行为的特征,在具体界定财产犯罪的客观行为、财产损害、非法占有目的等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展开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本文分为五章讨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第一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概述。本章主要明确刑法讨论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所涉及的财产犯罪范围,为讨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提供必要的理论前提。首先,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行为人为实现合法财产权利采取盗窃、诈骗等客观上符合财产犯罪的手段取得财产的行为。该类行为的特征是客观上符合某些财产犯罪的形式要件、主观上为了实现合法财产权利,其中主观特征中蕴含该类行为的“权利性”因素。判断不当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客观特征必须建立在妥当理解财产犯罪客观行为的基础上,分析其主观特征必须从财产权利的性质和内容两方面着手。其次,根据债权-物权、是否存在争议、权利来源等标准划分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类型都存在不足,合法财产权利属性或内容的不同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有不同影响,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划分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类型。根据合法财产权利属性分为:为实现客观存在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的不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为实现基于合理事实自认有但实际不存在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的不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根据财产权利内容分为:不当行使支配权的行为和不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前者是不当实现直接支配特定财物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后者是不当实现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最后,从财产犯罪的客观行为和行为对象明确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涉及的财产犯罪范围。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可能涉及取得类财产犯罪。该类财产犯罪根据财产转移是否体现被害人意思分为不体现被害人意思的夺取类犯罪和体现被害人瑕疵意思的交付类犯罪,具体罪名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和绑架罪。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是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考虑具体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必须结合其行为特征,不能一概而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涉及的财产犯罪中,只有盗窃罪因没有被害人意思参与的可能性并非所有的财产性利益都能成为其对象,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财产。第二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争。本章主要整理分析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议,明确该类行为刑法评价争议的实质内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观点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说和违法性阻却说。前者认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权利性”可能影响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该类行为可能因不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财产犯罪,单独评价手段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即可。后者认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原则上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财产法益侵害性,只在违法性判断中考虑该类行为的“权利性”,可能因缺乏实质违法性作无罪处理。从各评价观点在排除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成立财产犯罪的路径以及行为的财产法益侵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判断结论方面的分歧来看,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何解释财产法益,判断该类行为是否具有财产法益侵害性。根据本权-占有分析模式和法律-经济财产分析模式下的不同观点解释财产法益,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否侵害财产法益会有不同的结论。第二,选择何种违法性判断立场,判断该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选择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中的不同观点判断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事违法性结论有所差异。从根本上来看,解释财产法益与民事财产权利关系的理解相关、判断刑事违法性涉及如何与民事违法性判断协调的问题,财产法益的解释及违法性判断立场的选择都受制于如何理解刑民实体关系,因此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议实质应归于各观点立足不同的刑民实体关系观。刑民实体关系观中,刑法独立性说和刑法从属性说缺陷明显,刑法相对独立性说和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为多数观点。虽然两种相对说对具体问题的结论往往一致,但是两说背后的理念不同,解释财产法益和判断刑事违法性存在差异,具体处理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也有所不同。第三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立场。本章确立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立场,明确在此立场下解释财产犯罪保护法益及判断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内容。刑法相对从属性说的合理根据体现在贯彻法秩序统一性、契合刑法谦抑性理念及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相协调等方面。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应该以“规范保护目的”标准确定刑法相对从属性的范围,在规范保护目的相同时刑法从属于民法,体现刑法谦抑性,防止出现刑法和民法价值判断的冲突。在保护财产方面,刑法和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都可以理解为禁止破坏财产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财产利益,考虑到财产秩序的具体内容主要由民法规定,刑法的最后性决定其只能在民法创设的财产秩序内发挥保护财产的功能。不过,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具体如何发挥刑法保护财产的功能还是应从刑法自身进行考虑。刑法相对从属性说要求在法秩序统一性内注重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联,必须体系性地解释财产犯罪保护法益,即做到与宪法相统一,不独立于民法,在刑法内部协调。其中,不独立于民法解释刑法保护的财产法益,并不是要求完全从民事财产权利的归属判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而是要在民事财产权利关系中实质判断某一财产利益是否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但刑法不能保护被民法否定的财产利益。在解释具体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必须结合该罪名保护的财产类型进行个别化解释,针对财物的财产犯罪保护被害人对特定财物合法的支配利益,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财产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的整体财产状态。刑法相对从属性说支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在法秩序统一性下承认刑事违法性的相对性,认为刑事违法性是可罚的违法性,民事违法行为不必然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但规范保护目的相同时民法上不违法的行为必然不属于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在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方法上,采取“一般的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刑事违法性”的双层判断结构。其中,一般的违法性以宪法为规范基础,是刑事违法性、民事违法性等具体违法性的上位概念。当刑事违法性和其他违法性同属于某一“一般的违法性”的下位内容时,两者在一般的违法性范围内发生法律评价冲突,有违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因此,考虑到刑法谦抑性,其他法律认定某一行为不具有一般的违法性时,即使该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应该以缺乏可罚的违法性不成立犯罪。为了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只在违法性判断中具体判断可罚的违法性,从保护法益的基本立场出发,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综合考虑法益侵害性的程度、是否存在更值得保护的法益等确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第四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路径。本章尝试分析各种路径在排除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成立财产犯罪方面的意义与局限,明确各路径的可行范围。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进行刑法评价时,虽然通过取财行为路径、财产损害路径、非法占有目的路径、超法规阻却事由路径都能得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但是这些路径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通过其中之一不能全面妥当地解决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第一,客观行为虽然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能划定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评价范围,但是客观行为不是判断财产犯罪的充分必要条件。财产权利不当行使不符合财产犯罪禁止的取财行为时,该类行为与财产犯罪无关,但符合的情况还可能通过其他路径排除该类行为成立财产犯罪。第二,财产损害和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不发生财产损害或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不同财产犯罪中财产损害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并不相同,统一理解财产损害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解决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并不妥当。第三,超法规阻却事由虽然能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无罪提供正当化依据,但该路径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为前提,而且以自救行为作为超法规阻却事由有严格的成立条件,可适用空间极小。第五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实践展开。本章纠正两个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误区,提出该类行为刑法评价的具体规则,尝试对实践中不当行使支配权行为和不当行使请求权行为的典型事例进行妥当的刑法评价。在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中,“权利行使不可罚”理念和以手段行为的违法性肯定财产犯罪成立的做法都不能充分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根据本文的主张,应该按照以下步骤展开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第一,从主客观方面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讨论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即客观上是否符合某些财产犯罪的取财行为,主观上是否有实现合法财产权利的正当目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手段行为不属于财产犯罪规制的取财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实现财产权利的正当目的按照相应的财产犯罪规定处理无争议。第二,通过财产损害、非法占有目的、超法规阻却事由依次判断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否具有可罚的财产法益侵害性。在不当行使支配权的行为中,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非法占有的有支配权的财物时,无财产损害,不成立财产犯罪;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合法占有的有支配权的财物时,发生财产损害,但行为人不知晓财物上存在他人合法财产利益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肯定行为符合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可能成立自救行为阻却行为的可罚性。在不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中,行为人非法取得符合权利内容的财产时,无财产损害,不成立财产犯罪;行为人非法取得其他财产时,发生财产损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继续判断该行为是否可能因成立自救行为被正当化。虽然理论上认为可能通过自救行为阻却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可罚性,但是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严格,现实中可适用的范围极其狭窄。第三,肯定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无可罚的财产法益侵害性,还需考虑该行为是否侵害其他法益。非法取回所有物行为是不当行使支配权行为的典型,该类行为根据占有性质、占有主体有不同类型。如何评价所有权人非法从合法占有人处取回财物的行为争议最大,具体分为非法取回公权力机关查封、扣押物以及非法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物两类行为。本文认为,所有权人非法取回公权力机关查封、扣押物的行为客观上发生财产损害,但行为人无取代原权利人支配财物的非法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所有权人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物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行为人不知晓财物上存在他人合法财产利益时,主观上无非法获得财物支配利益的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其他情况原则上成立财产犯罪,只有极少数情况成立自救行为排除行为的可罚性。实践中不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主要是自力实现债权的行为。自力实现不违法的债权符合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权利性”要求,自力实现非法之债的行为无任何正当性,但行为人基于合理事实误认有合法债权的情况有可能肯定其主观目的的正当性。理论和实践对自力实现合法债权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刑法》第238条第3款是注意规定,采取非法扣押、非法拘禁或其他非法手段实现债权的行为可能因债务人无实质的财产损害或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单独评价手段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发生经济纠纷采取胁迫手段索取赔偿、以上访威胁国家机关索要钱财的行为,虽然胁迫事由的合法性不能当然排除行为的胁迫性,但是存在真实的维权事实时,债权人以合法途径对债务人施压索取赔偿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意志自由的胁迫性,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考虑客观的权利事实、行为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等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债权合法明确时,行为人做出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取财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债权合法不明确时,只要权利请求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轻易肯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夏士园[3](2020)在《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以破产中债权确认程序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破产制度与仲裁制度都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往往会选择具有保密性、高效性的仲裁作为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因此当某一企业走向破产程序后,将会涉及到在破产程序中的仲裁适用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将部分争议分给仲裁解决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分担法院诉讼压力,缩短整个破产程序的审理期限。尽管我国目前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破产程序中不排除仲裁程序的进行并且在当事人关于债权有争议时优先适用破产受理前就存在的仲裁协议,但是由于破产制度与仲裁制度本身的性质和价值选择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导致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往往会产生冲突。本文以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程序为视角主要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冲突的情形。首先是对可仲裁事项认定的不同,在仲裁中,只要是关于合同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并且不涉及人身关系和行政纠纷的,都应当可以仲裁,而在破产程序中,有许多事项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撤销权纠纷、取回权纠纷等等,但这些说到底仍是财产权益纠纷,那么其究竟是否可以仲裁,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其次,在确认债权时,存在多个异议人对同一笔债权存在争议而其中某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破产受理前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情形,由于仲裁制度的契约性、意思自治等特点,非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第三方无法参与到他人仲裁程序中去,而现有破产制度又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产受理前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应当优先适用仲裁程序确认债权,因此其他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没有合适途径。再次,仲裁中申请撤销的主体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是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而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以仲裁裁决申报且管理人予以确认的债权,其他债权人有异议时将无法直接通过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若直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又会违背一裁终局的规定。最后当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若想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确定债权可能会因管理人缺乏签订仲裁协议的权利而受到阻碍。本文对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冲突方面进行分析后,认为应当对破产中能够进行仲裁的事项进行适当限缩解释,尊重破产法上集中管辖的原则。其次,针对多人对同一笔债权存在争议而其中某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破产受理前订立有仲裁协议时,可由有争议的当事人进行磋商,若一致同意由其他异议人加入仲裁程序的,则应适用仲裁程序确认债权,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为避免诉讼与仲裁同时进行应当对私益作出一定限制,由有异议的多方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确认债权。对于以仲裁裁决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应以撤销仲裁裁决方式否认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决被撤销后,管理人可以通过重新签订仲裁协议或起诉的方式确认债权;若管理人对债权审查予以确认,其他债权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供线索由法院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刘黎伟[4](2020)在《论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证债权文书凭借其高效、便捷、低廉、合意执行等诸多优势吸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以公证方式来保障其债权。随着经济交往更加深入和融资需求不断增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应用更加广泛。但是司法解释对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限制,带来特定的法律风险,导致当事人避免采用公证债权文书作为保护债权的方式,不利于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良性发展。因此,准确理解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特征,把握其规范意义,正确界定公证债权文书的适用范围,对于该制度的良好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规范解释为基础,运用公证理论和法学理论,结合公证机构转型和公证制度价值,较为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公证债权文书的适用范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在梳理我国公证债权文书的渊源及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其适用范围变化和价值转向的缘由;第二章梳理公证债权文书适用的考量因素与不同争议,指出其适用范围受制于不同法域的价值和目的;第三章提出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界定需要规范解释,并为此重点分析了相关概念、特征,尝试探索制度的规范意义;第四章做出其范围界定的尝试,提出公证债权文书应当限制在以处分财产为给付的意定之债范围。
肖平娣[5](2019)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与防范研究》文中认为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大量的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看似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实际审理过程中往往因当事人出庭率低导致借贷事实难以查清。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逐年增多。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成了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不仅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当前,立法上虽然列明了一些虚假诉讼的情形,也对法官如何应对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还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探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的解决途径,界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很有必要。通过比较学者们对虚假诉讼相关概念的阐述,界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恶意欺诈或合谋串通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或主体,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或执行,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同时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体、客体、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手段、诉讼表现及结案方式等六个方面分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合谋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和欺诈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具有极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了合法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司法尊严,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机制和诉讼机制不完善、调解制度被滥用、社会诚信缺失以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违法成本过低等。规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保护合法权益人利益的必然要求,而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规制和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前提,通过对现行立法规定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十种具体情形、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及证据审查等深入分析,严格把握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同时分析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在审判实践中的处理类型,针对民间借贷虚假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驳回;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从其主观恶意及造成的损失等进行综合裁量。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从立法的角度,要增强虚假诉讼罪的适用性,同时建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审查机制;从诉讼机制方面要完善速裁、调解、证据审查制度;同时要完善第三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第三人参诉制度是对合法权利人事前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则是三项重要的权利救济制度;最后提高虚假诉讼违法成本及加强诚信建设。
张春[6](2019)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研究 ——以234份裁判文书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下位概念,是指行为人通过伪造借款凭证等证据、捏造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虚构借款事实和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不真实的民间借贷诉讼,意图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获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而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可分为单方虚假型和双方虚假型民间借贷诉讼、规避执行型和侵占他人财产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有幕后人操纵型和无幕后人操纵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主体关系特殊,诉讼形式合法而诉讼行为违法,诉讼证据和诉讼结果单一,隐蔽性极强。当前,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频发,但民事司法中存在民事程序规制不力,民事处罚较轻,民事实体规制缺乏等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规制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公法秩序。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的突出问题,提出应重视发挥立案庭功能,设置专门的调查程序应对双方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灵活适用刑民程序审理民刑交叉案件,差别化适用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允许受害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以及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等建议,助力维护诉讼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3万余字。第一部分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概述。本部分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这一上位概念的界定出发,阐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这一下位概念。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司法实务案例划分为三种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类型。整合并分析234例典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归纳概括出该类案件的突出特征。为下文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探索针对性的法律规制措施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的实践问题及成因分析。本部分通过考察全国各地法院最近两年审结的234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其法律规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第三部分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本部分在考察大量司法实践案例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理论,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及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立法和司法等多层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王楠[7](2019)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利息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根据借贷关系中债权人是否为金融机构,我国的借贷关系可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两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借贷分别采用着不同的管理体系分别进行规范,以满足二者不同的规范需求。然而,当债权主体在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间发生转变时,利息的双轨制管理模式就面临了挑战。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就是当今经济领域中最为典型的债权主体可能发生转变的情形。当债权人身份发生改变,借贷关系在两种借贷模式之间发生转换,此时便出现了利息规则的模糊地带。复利的计收以及利率上限的确定就是转变过程中的两个需要讨论确定的问题。本文以此出发,从当下的利息制度着手,试图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讨论与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复利以及利率上限问题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
夏伟[8](2019)在《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法与民法固然有着各自的立法旨趣与规范构造,但近年来随着财产犯罪的高发,理论与实践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上。目前,学界对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实体方面虽稍有涉及,但始终缺乏应有的关注。然而,实体方面是财产犯罪中刑民交叉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不仅凸显这一主题自身的特殊性,也体现出该主题项下程序维度与实体维度双向互动的特质。鉴于此,本论文以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为主题,按照从程序到实体再反思程序的基本逻辑,将具体的问题类型化为概念框定、违法判断、规范衔接、程序反思等方面,并分别予以探讨。首先,刑民交叉本质上是一个实体性问题,程序的选择是为解决实体问题而服务的。从实体问题出发,可以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归纳为两类,分别是“先决关系型”与“冲突关系型”。根据实体问题的处理是否受程序先后的影响,可以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分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分立”三种。其中,前两种模式对应的是实体问题处理受程序先后影响的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第三种模式对应的是实体问题处理不受程序先后影响的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与实体是双向互动的关系,实体问题的处理效果能反映程序安排是否合理,透过程序之争也可以引申出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具体的实体问题。其次,以民法中的财产概念为基础,确立财产概念的“相对一元标准”,是解决刑民交叉中财产概念分歧的理想之道。在民法中的财产概念之外,根据刑法自身的特点来构建一个新的财产概念体系,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构建财产概念“二元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罪,即以保护财产法益的名义实现犯罪圈的扩张。但其难以克服两个根本性的弊端,即赋予非法占有行为以正当化根据会对整体法秩序形成永久性创伤以及通过司法途径扩张犯罪圈会消融法益概念的外部控制机能。部门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任何法体系下都是不可避免的,将民法作为确定刑法中的财产概念范围的依据,并不是要给刑法套上枷锁,而是在遵循整体法秩序的基础上,允许刑法发挥适当的独立评价作用,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使得刑法与民法在财产概念方面达成共识而不是产生冲突。再次,财产犯罪边界之划定,不能仅从刑法自我谦抑的角度寻找根据,还要在前置规范中寻找理由。违法性判断的“一元”与“多元”之争的理论精髓是,要在坚持法秩序统一性的基础上,确立前置规范的法律地位,即刑事违法性判断具有双重性,违反前置规范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前提。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的意义在于,自然犯的违法性实质是法益侵犯性,其自体恶天然具备了违法性的实质,但法定犯之禁止恶是对法规范的违反,必须借助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据此,自然犯与法定犯就具有了不同的违法性结构,即在自然犯中,违反前置规范是其构成要件前提事实,是在构成要件判断之前必须确定的,在法定犯中,违反前置规范是其构成要件要素,是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的内容。从而,划分自然型财产犯罪边界的方法是,通过对财产犯法益内容的实质认定来防止其不当扩张;划分法定刑财产犯罪边界的方法是,从反思“先刑后民”模式开始,通过对作为其构成要件要素的前置规范的严格解释来避免其沦为“口袋罪”。复次,填补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的路径有两种:一种是从教义学的视角建构填补刑民规范漏洞的处理规则,从而为类型化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另一种是从经验主义的视角总结填补刑民规范漏洞的裁判经验,从而为个别化解决个案分歧提供具体参照。这两种路径适用的情境有所不同,具有互补性。处理好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应当从漏洞的产生原因着手。据此,可分为基于立法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以及源于司法解释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进而形成两种对应的解决方式:对于基于立法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的填补,教义学的路径只能够缓和漏洞而不能够完全填补,理想的方式是对立法规定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调整。对于基于司法解释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的填补,应转变司法解释作为“副法”的现实定位,降低司法实践对司法解释的依赖度,禁止司法解释以填补漏洞的名义突破法定规定的界限。最后,刑诉法不是“损害填补法”,法益保护也并非必然要偏向受害人的利益,厘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从程序上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的关键所在。借助公权力固然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私财产权救济,但通过透支附带诉讼以及颠倒裁判逻辑等方式实现的救济,无疑会对实质法治国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前者造成附带诉讼自成体系,使得业已建构的民事诉讼制度瓦解;后者导致受害人利益的地位被过度拔高,使得国家求刑权正当化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被权衡掉。正确厘定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关系,就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民事诉讼以矫正正义为基础与刑事诉讼以分配正义为底色的核心区别,将刑民交叉案件中国家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这两组关系的价值权衡分别锁定在各自的语境之下,确立刑事诉讼主要解决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理念,打开“先决关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缺口,避免将“先决关系”与“先刑后民”划等号。
李可[9](2019)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被提上日程,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成为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作为诉讼解决民事纠纷重要组成部分的执行阶段,却是在实践中被反映存在问题较大,遇到实施障碍较多的环节,“执行乱”“执行难”问题也常常为人们所谐病。大量存在的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在法院被长期积压,成为主要的病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确立,为法院解决该顽疾带来一剂良药,但是在实践中却沦为法院提高结案率,缓解办案压力的有力途径。程序适用的随意性和非理性,恰恰成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减损司法公信力,破坏法院形象的“罪魁祸首”,导致程序运行的实际效果与立法目的相去甚远。本文正是基于此,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和研究。通过对制度的概念、设置背景、正当性基础、适用条件、功能价值等方面的梳理,明确制度设置的正当性与现实必要性,再以S省C市22家法院为调查研究样本,以该市“终本”案件结案、执行到位、恢复执行、信访率、合格率等方面的情况,对制度目前的实施现状进行评述,找到了实践中产生问题的症结所在;同时,对域外国家或地区面对同类案件相关问题时的处理方式进行考察,借鉴域外处理经验,提出了改造与完善制度的思路与具体措施,包括革新程序参与主体执行观念、明确程序定位、丰富执行措施、畅通公开与沟通渠道、完善案件后续管理和对被执行人的救济制度、改革法院考核机制等,以期能够对我国现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能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并且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一条以实现个人破产与司法救助机制并行为特点的,长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发展路径。
韩宇婷[10](2018)在《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其中,在婚姻家庭领域,各种婚内侵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夫妻生活中,如“家暴”“婚外情”等。但受“夫妻一体主义”“法不入家门”等我国传统家庭婚姻伦理观的影响,法律对婚姻家庭私事尽量不予干涉,从而使得受害方配偶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婚姻法》虽数次修改,但对于夫妻婚内侵权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夫妻间起诉婚内侵权的案件,法院出现支持与不支持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途径。然而并没有明确承认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导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法制上的不健全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已经凸显。因此建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诉求应然而生。而在学界及司法实务中,关于婚内侵权如何认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较大的分歧,故作本文加以探讨。此外,如何建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极具研究价值的课题。本文针对国内外有关婚内侵权问题的梳理进一步总结先进立法经验,综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了建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完善配偶权制度、实行夫妻非常财产制度、引入债权凭证制度、增加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形。
二、黑龙江执行实行债权凭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执行实行债权凭证(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概述 |
第一节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内涵 |
一、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特征 |
第二节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类型 |
一、以权利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
二、以权利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
第三节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涉及的财产犯罪范围 |
一、取得类财产犯罪 |
二、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 |
第二章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争 |
第一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说与违法性阻却说的对立 |
一、两类评价观点的内容 |
二、两类评价观点的分歧 |
第二节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点 |
一、争点一: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
二、争点二: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方法 |
三、争点之实质:刑民实体关系观 |
第三章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立场 |
第一节 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之提倡 |
一、刑法相对从属性说的合理性根据 |
二、刑法相对从属性说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下财产法益的解释 |
一、财产法益解释的体系性 |
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具体解释 |
第三节 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 |
一、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性 |
二、刑事违法性判断的方法 |
第四章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路径 |
第一节 取财行为路径 |
一、取财行为的判断 |
二、取财行为与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 |
第二节 财产损害路径 |
一、财产损害的必要性与体系地位 |
二、财产损害的判断 |
三、财产损害与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 |
第三节 非法占有目的路径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与内容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
三、非法占有目的与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 |
第四节 超法规阻却事由路径 |
一、自救行为阻却违法的正当根据与成立条件 |
二、超法规阻却事由与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 |
第五章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实践展开 |
第一节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误区与规则 |
一、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误区与纠正 |
二、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基本规则 |
第二节 不当行使支配权的刑法评价:以非法取回所有物为例 |
一、非法取回所有物行为的类型 |
二、非法取回所有物行为的刑法评价争议与分析 |
三、非法取回所有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
第三节 不当行使请求权的刑法评价:以自力实现债权为例 |
一、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类型 |
二、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争议与分析 |
三、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以破产中债权确认程序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文章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关系的分析 |
一、破产程序 |
(一)破产程序的功能 |
(二)破产程序的流程及可能发生的纠纷类型 |
二、仲裁程序 |
(一)仲裁程序的功能 |
(二)仲裁程序的流程及纠纷可仲裁性的认定 |
三、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联系 |
(一)破产程序中纠纷可仲裁性的历史演变 |
(二)破产程序中纠纷可仲裁的价值 |
第二章 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冲突 |
一、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冲突的表现 |
(一)对可仲裁事项的认定不同 |
(二)仲裁相对性与破产债权确认中多个异议人的冲突 |
(三)仲裁司法审查方式与案外债权人救济的冲突 |
(四)破产中当事人权限不明限制仲裁协议的重新签订 |
二、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冲突的原因 |
(一)破产与仲裁的性质不同 |
(二)破产与仲裁的价值取向不同 |
第三章 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协调 |
一、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协调的原则 |
(一)私益让步于公益原则 |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
(三)尊重管理人法律地位原则 |
二、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协调的方案 |
(一)合理界定破产程序中可仲裁事项的范畴 |
(二)多人对一笔债权存在争议时的协调方案 |
(三)案外债权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时的协调方案 |
(四)重新确定债权的协调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状况及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渊源与发展 |
(一)探索与发展阶段 |
(二)改革与反思阶段 |
二、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考量因素与理论争议 |
(一)实务中的考量因素 |
1.债法体系因素 |
2.公证法治发展因素 |
3.执行与诉讼因素 |
(二)理论上的不同争议 |
三、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解释路径 |
(一)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需规范解释 |
1.概念解析应依托规范体系 |
2.规范目的应考量制度转型 |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文义 |
1.债权文书 |
2.公证债权文书 |
3.债权公证文书 |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特征分析 |
1.给付目的方式标的特定 |
2.明确约定给付且应实际履行 |
3.强制执行标的为特定给付 |
四、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界定 |
(一)限于意定之债 |
(二)限于有处分权之债权 |
(三)限于以转移财产和权利为给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与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和类型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概念 |
1、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定义 |
2、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征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类型 |
1、合谋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
2、欺诈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危害分析和产生原因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危害 |
1、侵犯了合法权利人的财产利益 |
2、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
3、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
1、立法机制和诉讼机制不完善 |
2、调解至上的司法理念和法官责任心弱 |
3、社会诚信缺失和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低 |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类型 |
(一)规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重要性 |
1、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
2、维护司法公信力和节约司法资源 |
3、保护合法权益人的利益 |
(二)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 |
1、法律规定的十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情形 |
2、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
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证据审查 |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处理类型 |
1、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 |
2、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3、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 |
四、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建议 |
(一)完善虚假诉讼立法及其审查机制 |
1、加强虚假诉讼罪的适用性 |
2、建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 |
1、完善简易案件速裁程序 |
2、完善民事调解制度 |
3、完善证据审查制度 |
(三)完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 |
1、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 |
2、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3、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 |
4、完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
(四)提高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
1、建立惩罚性侵权赔偿制度 |
2、正确把握虚假诉讼罪的适用 |
(五)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1、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
2、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研究 ——以234份裁判文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概述 |
(一)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概念界定 |
(二)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类型 |
(三)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特征 |
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实践问题 |
(一) 民事程序规制滞后 |
(二) 民事处罚力度较轻 |
(三) 民事实体规制缺乏 |
三、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法律规制完善进路 |
(一) 重视发挥立案庭功能 |
(二) 设置专门调查程序应对双方虚假型案件 |
(三) 根据先决关系灵活采用民刑程序审理民刑交叉案件 |
(四) 差别化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五) 允许受害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
(六) 借鉴域外有益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利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利息双轨制背景下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呈现的问题 |
(一)利息制度双轨制 |
1.金融机构贷款及其利息规制 |
2.非金融机构贷款及其利息规制 |
(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现状 |
1.金融不良债权的概念 |
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产生背景 |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 |
(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利息双轨制的冲突 |
1.利息之债的附从性 |
2.债权让与对于债权同一性的要求 |
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带来的利息问题 |
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复利问题 |
(一)复利概述 |
1.复利的涵义 |
2.复利的分类 |
(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复利问题的产生 |
(三)相关案例以及判决结果 |
1.案例一 |
2.案例二 |
3.案例三 |
4.案例小结 |
(四)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复利问题的处理观点及建议 |
1.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复利问题的两种观点 |
2.复利收取的权利性质辨析 |
3.对于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复利问题的看法及建议 |
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利率上限问题 |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规定 |
(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利率上限问题的产生 |
(三)相关案例以及判决结果 |
1.案情简介 |
2.处理结果 |
3.案例小结 |
(四)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利率上限问题的处理建议及理由 |
1.对非金融机构主体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进行利率限制的理由 |
2.规制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利率上限的具体方法 |
3.以“两线三区”限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利率的优势 |
结论及相关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学术创新 |
第一章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的基本样态:从程序到实体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思路的初步建构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源起于理论与实践的刑民程序先后之争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 |
第二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探索:以分类归集假设和Amos结构方程模型的验证性分析为核心 |
一、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基本面貌 |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实证展开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类归集 |
第三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争的表象与实质 |
一、“法即程序”VS“法即规则”:都是“法即正义” |
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延拓 |
三、发现财产犯罪刑民交叉背后的实体问题 |
小结:要警惕刑民交叉的形骸化 |
第二章 概念框定:财产概念的刑法误区与民法辨正 |
第一节 财产概念分歧引发的权属之争及其表现 |
一、私人财产抑或公共财产 |
二、个人财产抑或公司财产 |
三、自己财产抑或他人财产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二元标准”及其辩驳 |
一、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路径之一:“内涵式”扩张 |
二、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路径之二:“外延式”扩张 |
三、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目的:入罪化 |
第三节 财产概念“相对一元标准”的提倡及适用 |
一、确定财产概念范围的基本立场:“相对一元标准” |
二、财产概念“相对一元标准”的司法适用 |
小结:在民法的基础上实现财产概念的一元化 |
第三章 违法判断:刑事双重违法性判断标准与财产犯罪的边界 |
第一节 违法性判断中的“一元论”与“多元论”:刑民交叉的“二阶观察” |
一、“一元论”与“多元论”的理论对立及其实质 |
二、违法判断中前置规范的法律地位 |
三、重拾违法性判断的理论精髓 |
第二节 自然型与法定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式二分及其实质意义 |
二、自然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三、法定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第三节 划定财产犯罪边界的逻辑与方法 |
一、从刑法谦抑到前置约束 |
二、刑法的道德界限:自然型财产犯罪的刑民边界 |
三、公权的介入程度:法定型财产犯罪的刑行边界 |
小结:要防止民事纠纷的刑事化 |
第四章 规范衔接:规范漏洞与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漏洞填补 |
第一节 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及其表现 |
一、基于立法原因的规范漏洞 |
二、基于解释原因的规范漏洞 |
第二节 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方法论选择 |
一、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理论方法 |
二、理性与经验的方法论融汇 |
第三节 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具体路径 |
一、立法漏洞的填补:“立”与“释” |
二、解释漏洞的填补:“改”与“废” |
小结:漏洞填补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界限 |
第五章 程序反思:权衡法则与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程序选择 |
第一节 作为价值判断方法的权衡及其司法适用 |
一、权衡法则的基本逻辑 |
二、权衡法则的适用限制 |
三、权衡法则司法适用的两个维度: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裁判的展开 |
第二节 权衡法则与被权衡的民事程序 |
一、被透支的附带诉讼 |
二、被颠倒的裁判逻辑 |
第三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程序权衡与选择 |
一、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权衡的基底:以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分野为依据 |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权衡的方法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选择的路径 |
小结:要避免刑诉法沦为“损害填补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mos结构方程建模的样本案例索引 |
博士在读期间学术科研情况 |
致谢 |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 |
第一节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我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设置背景 |
一、程序设置的法律背景 |
二、程序设置的实践基础 |
三、程序设置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三节 我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我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功能与价值 |
第二章 我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施现状——以S省C市22家法院为研究样本 |
第二节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
一、实施效果不明显 |
二、制度运行不规范 |
三、实践操作障碍重重 |
四、后续管理欠缺,案件退出机制作用有限 |
第三节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成因 |
一、普遍观念不认同 |
二、制度定位不明确 |
三、程序单一不灵活 |
四、配套制度不完善 |
五、考核机制不合理 |
第三章 域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方式 |
第二节 域外处理方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我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改造与完善路径 |
第一节 革新程序参与主体民事执行观念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改造制度,明确“终本”程序定位 |
第三节 构建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有效处理机制 |
一、丰富完善执行措施,改变执行方式 |
二、畅通执行公开渠道,加强沟通与交流 |
三、完善“终本”后的案件管理制度 |
四、完善救济措施 |
第四节 改革法院考核制度,促进程序发挥实效 |
第五节 探索我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未来发展路径 |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
二、构建司法救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理论阐述 |
第一节 婚内侵权的证成 |
一、婚内侵权是否成立 |
二、婚内侵权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婚内侵权行为的分类 |
一、侵害一般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二、侵害基于配偶身份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第三节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
一、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
二、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 |
第二章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 |
第一节 立法现状 |
一、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二、对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的评析 |
第二节 司法实务分歧 |
一、不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及理由 |
二、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和理由 |
三、司法实务观点小结 |
第三节 学术界争论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三、对上述学说的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建构 |
第一节 建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一、完善婚姻制度 |
二、维护家庭稳定 |
第二节 建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一、法律基础 |
二、财产基础 |
第三节 域外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与借鉴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与借鉴 |
第四节 建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配偶权制度 |
二、实行夫妻非常财产制度 |
三、引入债权凭证制度 |
四、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协调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黑龙江执行实行债权凭证(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2]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D]. 吕小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以破产中债权确认程序为视角[D]. 夏士园.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论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D]. 刘黎伟. 兰州大学, 2020(01)
- [5]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与防范研究[D]. 肖平娣.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4)
- [6]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研究 ——以234份裁判文书为例[D]. 张春.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利息问题研究[D]. 王楠.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 夏伟. 东南大学, 2019(05)
-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研究[D]. 李可.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10]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D]. 韩宇婷. 华侨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