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颁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卢岩[1](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陈枫[2](2020)在《限制竞争规制下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采购既是具有巨大消费潜能的市场,又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市场的市场工具,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内在涉及大量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因此要求其在良好的运行机制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实现供给效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采购周期中政府采购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和采购运行机制完善,是对建立国内统一市场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应有回应。市场主体的竞争是在价格持续变化和资源不竭流动的市场环境下动态开展,限制竞争行为可能发生于动态竞争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因此对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也要以动态的思维审视分析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的各个环节,实现从内部运行机制管理入手,强化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规范。通过对公共产品和政府采购行为的内涵丰富与变化的过程的梳理,从历史维度出发分析政府与市场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功能定位的变化,旨在理清政府采购框架下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影响下,市场私人主体加入公共产品供给,打破了原有的“政府—受益者”的二元直线结构。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的角色功能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供给者、生产者向发起者、管理者转变。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与市场发生交互联系,滥用公权力抑制正常供应商间竞争的行为也随之而来。政府采购中过度的行政干预导致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进而引起国内市场分割严重、抑制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公共财政资金浪费等消极影响的产生。从实证案例中分析发现公共产品采购中的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常发生于招标承接阶段和评标考核阶段。文章对当前现有的政府采购案例和各地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梳理,按事件发生的动态逻辑对政府采购运行中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对其中政府限制竞争行为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剖析以进一步了解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随后,文章以实践案例和政策安排角度入手,探析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存在限制竞争问题的成因。发现政府采购中涉及多元主体的价值追求差异是限制竞争产生的主观根源,而监管制度和执行组织架构不完善是导致限制竞争产生的客观原因。因此,对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完善是防范多元主体价值追求差异导致的行为客观与对公共利益损害结果的应有回应。采取比较法研究的方式,通过对美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及政策进行研究,对比我国当前政府采购运行过程中限制竞争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别从承接机制的调整与完善和监督考核机制两个层面,提出要扶持中小企业培育政府采购潜在的竞争力,完善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和专家评价管理体系制度等多维度多角度的建议。
江佶笑[3](2019)在《公共资源交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文章所欲研究的中心论题是:从立法内容角度探究公共资源交易如何立法,即《公共资源交易法》的法律框架结构及具体的规则内容。这一论题是就“提升立法层级”问题更进一步的研究。上世纪80年代开始,各种分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运而生。随着平台完善和制度变革,形成由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领域行业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地方各级管理办法共同管理的局面。截至2019年9月,共有125个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已经制定并实施了试行或暂行的管理办法。然而如此繁复的法律规章中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因此法学学者们提出“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立法”。文章重点讨论《公共资源交易法》的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依据对公共资源交易现行法律、法规内容的分析,总结问题,结合《立法法》以及立法的理论基础,探究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当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中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首先从整个体系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不健全,一是立法层级低、框架整体性不够,二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之间衔接和冲突;其次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的概念与范围、基本原则以及交易目录等基础概念界定不一;此外,监管规定存在漏洞,具体表现为管办职能交叉、双向监管导致监管空白、责任追究承担形同虚设、缺少禁止性规定、体制机制未统一五个问题;最后是公共资源交易救济途径不完善的问题。上述问题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因此,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法》,明确解决好上述问题与冲突。文章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法》是一部以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的法律,是一部以监管法为主、兼顾交易行为法的法律,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综合立法,确定立法名称及法律框架,同时整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一法,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留下接口,形成以《公共资源交易法》为统领,各行业法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以国际法为补充的完整体系。至于具体规则内容方面,公共资源交易立法需在总则部分界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基础概念,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公共资源概念、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分则部分应拓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定:一是明确监管机构与职责,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专职监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二是引入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管,健全社会监管参与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公众参与监督;三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的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作更为详细并处罚适当的规定,加强与《刑法》的连接,建立严密的问责机制;四是明确各主体禁止性规定,包括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监管部门、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平台服务运行机构等主体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可操作性;五是统一体制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关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利用公权力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最后,公共资源交易立法还需要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救济途径,保障第三人救济权利,将公共资源交易中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
张堂云[4](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钟智宇[5](2019)在《YD招标公司经营战略研究》文中提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指的是接受业主委托,依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YD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D招标公司”是二〇〇七年九月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一家依法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YD招标公司在发展的十几年时间里,一直专注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在政府采购领域获得了一定成绩和荣誉。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由于国家对于政府采购资质和工程招标资质的取消,政策变化对于YD招标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提出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总目标。从整体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前进方向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如今,经中国政府采购网数据统计,我国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共有12000多家,代理机构规模不断扩大,代理队伍人员数量不断增长,随之而来的招标采购代理素质、专业水平等问题也日益增多。如何在实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战略转型,在稳定现有业务的同时,YD招标公司往全过程咨询服务升级成为持续稳定、健康、创新发展的关键。本文通过梳理文献以及解读国家政策,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战略管理理论及方法,从YD招标公司的运营现状、问题提出、内外环境分析、经营战略、关键实施措施建议的思路进行探索性创新模式研究,通过归纳YD招标公司创新发展研究战略,分析YD招标公司转型发展的思路。
高丹[6](2019)在《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靠改革开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公用事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性和市场性属性交织,产业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错综复杂,公用事业领域的深化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伴随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何处理好这一领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做到引得进、干得好,即如何激励社会资本规范投资、自主运行、高效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文章梳理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明确市场化改革进程减慢这一现实,成为本文的研究初衷;在概述激励性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国内外研究基础上,发现了其中的理论争议以及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文章始终以中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实例为论据,以多学科理论为支撑,坚持公共管理学研究范式,探讨激励性规制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机制建构、工具选择及现实应用等问题,描绘出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博弈和合作关系。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解释市政公用事业何以需要运用激励性规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和合同治理理论阐释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问题;借助政策工具理论展现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现有可供选择的工具,以及工具的合理配置问题。以政策评估理论为基础介绍政府规制领域常用的评估方式;最终本文选择目前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绩效评估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作为评估样本,通过大量调研和资料整理,对激励性规制的实践应用状况展开评估检验。文章认为激励性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政府规制机构要重视激励性规制的制度化建设,拓宽工具选择空间,科学评估市场化改革成效,正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科学合理的运用激励性规制,切实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高速发展和运行效率,为规制双方建构更加融洽的合作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平台。
杨良[7](2019)在《基于投资收益模型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收费公路领域受到积极探索与推广。PPP项目契约具有不完全性,无法对未来所有决策问题的处置方式进行提前约定,因此科学设置与合理分配项目控制权、事先约定决策事件的控制权归属至关重要。分析PPP项目的案例发现,控制权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双方合作效率、导致项目清库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合理的控制权分配对厘定双方权力边界、提高政企合作效率、保障项目风险可控、实现项目控制目标、实现双方预期收益、避免项目清库风险、促进PPP项目成功都有直接影响。但是现有PPP理论研究仍侧重于双方责任、利益的划分,缺乏对双方权力分配的关注,因此进行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实践中项目公司负责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作,所以PPP控制权配置同时涉及项目管理与SPV公司治理问题,更进一步地,控制权配置表现出与项目风险分担、投资收益分配的强耦合性。因此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需综合考虑项目管理、SPV公司治理、风险分担、投资与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首先,论文研究了相关理论,认为控制权的本质为项目事项的决策权;其次,建立了包含41个决策事件、164个待分配权力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决策事项清单;依据决策事项清单,分析统计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44部、PPP政策文件78份、收费公路PPP项目102个,总结当前控制权配置的三大类问题,认为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接着,建立以投资收益为核心的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模型,通过模型推导,提出控制权分配与双方投资激励、产品公共化程度、双方投资水平、双方收益水平、合作地位高度水平的关系;进而,结合模型推导结果、政策研究、风险分担、实践分析,设计项目管理层面控制权分配的推荐方案;接着,根据控制权配置方案,结合PPP项目管理与SPV公司治理的关系,对SPV公司治理的三会结构组成、职能、决议机制进行设置,完成控制权配置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实施;此后,通过贵州省A高速公路项目验证本文设计的控制权配置方案的实践有效性;最后,从顶层设计、项目管理、公司治理三个层面对收费公路PPP控制权配置与实施提出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增加新的影响因子,优化重建了控制权配置模型,明确提出了双方投资、收益与PPP控制权配置的关系;二是首次设计提出了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的推荐方案。
刘成睿[8](2017)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问题思考》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针对现有评标(审)专家入库标准的基本条件展开论述,针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思路,并从职称、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单位等方面对入库标准的把握提出合理化建议。
孙景怡[9](2016)在《中国公共采购法的进展与问题》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加速完善,同时,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被进一步放大。本文从采购范围、采购功能、采购人规制与能力建设、采购方式、合同授予、合同管理、质疑(异议)与投诉、监管模式、法律责任、电子化采购十个方面总结了中国公共采购法制建设的进展,分析了仍然存在的问题。这十个方面的问题,折射出中国转型过程中现有体制、公共采购法理念、相关法律制度等的不足或矛盾,反映出中国公共采购法的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张剑[10](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二、财政部颁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部颁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限制竞争规制下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
(二)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内涵 |
第一节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相关定义和内涵 |
一、公共产品 |
二、政府采购 |
三、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
第二节 福利供给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制度变革:以公共产品供给网络主体结构为视角 |
一、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及权利义务的演变 |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法适用正当性分析 |
第二章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限制竞争问题及其影响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运行中限制竞争行为立法规制现状 |
一、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管理的规范 |
二、以公开招标为主导地位的采购模式 |
三、具体评审标准设置与专家评审制度不足 |
四、公平竞争原则约束集中体现在招标承接和评标考核环节 |
第二节 招标承接机制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 |
一、招标承接实体条件中隐形反竞争条款问题突出 |
二、预算监管范围的不确定性导致供应商救济渠道不畅 |
第三节 评标考核机制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 |
一、评审专家制度的虚置化滋生寻租腐败 |
二、地方化的信用评价与反竞争 |
第四节 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行为干预影响 |
一、形成地方保护,导致国内市场分割 |
二、抑制中小企业的创新,阻碍市场规模的培育 |
三、违背物有所值目标追求,造成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 |
第三章 政府采购运行的限制竞争问题成因 |
第一节 多重主体利益关系与目标价值的错位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分散立法模式导致监管主体缺位 |
第三节 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孤岛”现象落空公平竞争审查 |
第四章 美国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经验 |
第一节 促进政府采购市场中小企业的参与 |
一、设置中小企业份额预留制度 |
二、独立的执行机构和评估汇报制度 |
第二节 “合同官”制度下的高度集中采购权 |
一、美国采购合同官的高度集中采购权 |
二、严密的权力约束监管制度 |
三、美国政府采购运行组织架构 |
第五章 我国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对竞争公平回应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承接机制的调整与完善 |
一、扶持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二、完善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设置 |
三、法律整合促进采购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机制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监督考核机制的健全 |
一、促进政府采购受益者反馈机制构建 |
二、探索完善专家评价管理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公共资源交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和理由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状况及趋势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 |
第一节 公共资源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三章 现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规定之检析 |
第一节 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的演进 |
第二节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规定之现状及分析 |
第三节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四章 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理论依据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五章 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功能定位与性质 |
第一节 公共资源交易的立法导向 |
第二节 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公共资源交易法的性质 |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基本框架设想 |
第一节 《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制度框架 |
第二节 界定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基础概念 |
第三节 拓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定 |
第四节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安全 |
二、GPA框架 |
三、政府采购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1 |
致谢 |
(5)YD招标公司经营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论文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战略管理 |
1.2.2 PEST分析法 |
1.2.3 SWOT分析法 |
1.2.4 资源基础论 |
1.2.5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模型”分析法 |
1.2.6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的国内外实施现状分析 |
1.3 本文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二章 外部环境分析 |
2.1 PEST分析 |
2.1.1 政策法规分析 |
2.1.2 经济环境分析 |
2.1.3 技术环境分析 |
2.1.4 社会文化及生态环境分析 |
2.2 市场环境分析 |
2.2.1 需求分析 |
2.2.2 顾客分析 |
2.2.3 产品特征 |
2.2.4 市场结构 |
2.3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
2.3.1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2.3.2 买方讨价还价的权力 |
2.3.3 供方的讨价还价的权力 |
2.3.4 行业内的竞争状况 |
2.4 主要竞争对手分析 |
2.4.1 原国有企业改制的招标公司 |
2.4.2 同行中具有多年经验的机构 |
2.4.3 具有一定实力的工程咨询机构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内部环境分析 |
3.1 企业发展历程及现状 |
3.1.1 企业发展历程 |
3.1.2 企业现状分析 |
3.2 资源分析 |
3.2.1 人力资源 |
3.2.2 市场声誉资源 |
3.2.3 财务资源 |
3.2.4 企业文化 |
3.3 企业的能力分析 |
3.3.1 市场开拓能力 |
3.3.2 业务流程控制 |
3.4 企业核心竞争力 |
3.4.1 核心竞争力的辨识 |
3.4.2 核心竞争力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YD招标公司的战略制定 |
4.1 SWOT分析 |
4.2 战略目标 |
4.2.1 近期目标(1~2年) |
4.2.2 中期目标(3~4年) |
4.2.3 远期目标(5~6年及以上) |
4.3 战略选择 |
4.3.1 市场选择 |
4.3.2 目标顾客选择 |
4.3.3 集中化聚焦战略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战略措施 |
5.1 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 |
5.1.1 公司治理结构 |
5.1.2 公司组织结构 |
5.1.3 实现有效的战略领导 |
5.2 业务流程再造 |
5.2.1 强化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 |
5.2.2 搭建知识管理平台 |
5.3 注重人才培养 |
5.3.1 重塑人力资源数据库 |
5.3.2 加强团队的进出机制 |
5.3.3 人力资源的全过程管理 |
5.3.4 推行卓越绩效准则 |
5.4 重视品牌建设 |
5.4.1 扩大企业知名度 |
5.4.2 完善企业品牌文化建设 |
5.5 构建风险防范系统 |
5.5.1 风险内控的重要性 |
5.5.2 构建以风险管理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 |
5.5.3 充分利用企业内外监管力量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综述与研究评价 |
第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内生需求 |
第一节 提高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 |
第二节 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 |
第三节 达到“良好的规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机制设计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机制设计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的核心要点 |
第四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工具选择 |
第一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类别 |
第二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依据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 |
第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评估模式 |
第一节 政策评估模式的知识基础 |
第二节 规制评估模式的主要类别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评估模式建构 |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实践评估 |
第一节 实践评估的设计背景 |
第二节 实践评估的指标体系 |
第三节 实践评估的综合评判 |
第四节 规制行为主客体综合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绩效考核相关表格 |
表格1: 总表 |
表格2: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3: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4: 特许经营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情况 |
致谢 |
(7)基于投资收益模型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 |
2.1 PPP模式基础理论 |
2.1.1 公共选择理论 |
2.1.2 项目区分理论 |
2.1.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 控制权配置基础理论 |
2.2.1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2.2 控制权理论 |
2.2.3 决策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的内容与现状分析 |
3.1 收费公路PPP模式 |
3.1.1 概念 |
3.1.2 特征 |
3.1.3 形式与结构 |
3.2 PPP项目控制权 |
3.2.1 定义 |
3.2.2 主体 |
3.2.3 内容与实现形式 |
3.2.4 控制权与项目管理、SPV公司治理的关系 |
3.2.5 控制权与风险、投资、收益的关系 |
3.3 收费公路PPP项目决策清单建立 |
3.3.1 决策的组成要素 |
3.3.2 决策节点的识别方式 |
3.3.3 PPP项目决策事件清单 |
3.4 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情况调查 |
3.4.1 资料选取 |
3.4.2 控制权分配的识别思路 |
3.4.3 法律法规规章中控制权分配情况 |
3.4.4 政策文件中控制权分配情况 |
3.4.5 项目实践中控制权分配情况 |
3.5 PPP控制权配置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
3.5.1 法律政策层面问题 |
3.5.2 项目管理层面问题 |
3.5.3 SPV治理层面问题 |
3.5.4 解决途径——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 |
3.6 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依据 |
3.6.1 政策法规研究 |
3.6.2 模型推导 |
3.6.3 实践分析 |
3.6.4 风险分担方案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投资收益因素的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模型研究 |
4.1 控制权配置的经典模型 |
4.1.1 经典模型 |
4.1.2 国内模型研究中的不足 |
4.2 模型的影响因素 |
4.2.1 相关文献中影响因素统计 |
4.2.2 影响因素的选取和增加 |
4.3 模型的假设与建立 |
4.3.1 假设的依据 |
4.3.2 控制权初始配置阶段 |
4.3.3 双方投入专项投资阶段 |
4.3.4 投资收益及协商分配阶段 |
4.4 模型的求解 |
4.4.1 控制权大小与投资激励的关系 |
4.4.2 控制权与项目产品公共化程度的关系 |
4.4.3 控制权与双方项目投资重要性程度u的关系 |
4.4.4 控制权与合作地位高度系数的关系 |
4.4.5 控制权与双方项目收益水平的关系 |
4.5 模型结论—投资收益与控制权配置的关系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与实施 |
5.1 控制权分配方案的设计 |
5.1.1 各决策事件控制权的逐一分析 |
5.1.2 特定控制权配置结果 |
5.1.3 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果 |
5.1.4 控制权配置的推荐方案 |
5.2 SPV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权配置方案实施 |
5.2.1 SPV的设立特点 |
5.2.2 治理结构组成 |
5.2.3 三会职权设置 |
5.2.4 决议机制设置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控制权配置方案在贵州A高速公路的应用分析 |
6.1 A高速公路项目概况 |
6.1.1 工程概况 |
6.1.2 PPP运作概况 |
6.2 本文研究结论在项目中的应用 |
6.2.1 项目管理控制权配置方案的应用 |
6.2.2 SPV治理结构与决议机制的设置 |
6.2.3 SPV三会职权的设置 |
6.3 项目实施效果分析 |
6.3.1 总体情况说明 |
6.3.2 项目前期决策情况分析 |
6.3.3 项目建设情况分析 |
6.3.4 项目运营情况分析 |
6.3.5 项目风险管理情况分析 |
6.3.6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
6.3.7 项目社会效益评价 |
6.4 对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分配与实现的建议 |
6.4.1 顶层设计层面 |
6.4.2 项目管理层面 |
6.4.3 公司治理层面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1:PPP政策汇总 |
附表2:收费公路PPP项目汇总 |
致谢 |
(10)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财政部颁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2]限制竞争规制下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D]. 陈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公共资源交易立法问题研究[D]. 江佶笑.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 [4]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D]. 张堂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YD招标公司经营战略研究[D]. 钟智宇.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D]. 高丹. 厦门大学, 2019(07)
- [7]基于投资收益模型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研究[D]. 杨良. 长安大学, 2019(01)
- [8]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问题思考[A]. 刘成睿. 创新之路——全国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筑龙杯”创新之路征文大赛优秀论文集, 2017
- [9]中国公共采购法的进展与问题[J]. 孙景怡. 中财法律评论, 2016(00)
- [10]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标签:政府采购法论文; 发包人论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论文; 公共资源交易论文; 政府采购合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