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 答:法律分析: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
二、在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从法律规定看来,审判阶段公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不合情理。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原告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相当。公诉人与民事原告的不同只在于他代表的是国家,其诉讼请求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样得靠起诉而 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定才能实施。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可以依职权直接对法官采取 监督措施。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存在监督空白。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的行为同样需要监督。上述法律虽然赋予人民检察数谈院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还是一片空白。公诉阶段 监督的刑事诉讼,将失去刑事诉讼监督的完整性,整个刑事诉讼过拿毕伍程的公正消或性都可能受到。但是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由谁来实施 规定。
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与第八条的规定不相呼应的环节。如自诉案件就无检察机关监督的规定,对此监督的效力就难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具有 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问: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
- 答:《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要想完善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搏蔽法律监督,站在法律和现实的角度,我个人认为:
1.必须完善检察官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从院长到成为出面公诉的检察官,基本上都是一些思想顽固的基键州“老油条”,都是十年媳妇熬成的婆婆,在他们大脑里只有服从领导的意识,没有法律意识。
2.检察官必须异地轮换制。检查机关依法是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本地人担任检察官及以上职务的,由于顾忌太多,人情关系网复杂,对侦察机关的实行庇护,造城不该捕的捕了,该捕的不捕,对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干预,主审法官只能按公诉人个人意愿办亮汪案,造成大量重罪轻判,无罪重判的错案。
3基层检察机关逐渐演变成制造冤假错案的源头。领导意志大于法律,按领导意见办案是基层检察官的必备素质。宁可制造冤假错案,也不能违背领导意愿成为检察机关的通病。
在基层司法机关,领导意志就是法律。这种怪异现象已经见惯不怪了,要想从源头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健全检察官的队伍建设。切不可让有能力且正义感的年轻人变成安装了程序的“机器人”。
问:检察机关如何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 答:1、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腔则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五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六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伍隐棚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携纤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3、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仍处高发阶段,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导致基层检察干警客观上忙于办案,忽视了监督工作,所以必须克服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