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第二次会见自治区政府领导

全国人大代表第二次会见自治区政府领导

一、人大代表第二次约见自治区政府领导(论文文献综述)

刘妤[1](2020)在《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文中提出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是代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国家代议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关系到代表职能的有效运行和民意的充分表达。一直以来,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还是秘密性是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公开投票还是秘密投票更能促进民主?根据我国国情,人大及其常委会更适合采用公开投票还是秘密投票?怎样对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方式进行完善?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本文以政治领域的投票表决的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图表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投票表决公开性和秘密性背后的原理、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演变的过程、中外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的种类和特点、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现状及完善的方向,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提出了以下创新性观点:一是选民投票更适合采用秘密投票,代议机关更适合采用公开投票。二是秘密投票在抗拒贿选、强迫方面更有优势,但也不是绝对的。公开投票在抗拒投票人自私情感方面更有优势。三是代议机关公开投票需要完善的议事公开制度、议员免责制度来支持,投票的公开和秘密性还受到社会大众思想理念的影响。当公开投票的条件不具备时,秘密表决胜过公开投票。为了证明以上观点,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论证:本文介绍了投票表决这一政治现象的发展演变,梳理了在选民投票领域和代议机关议事领域投票表决的不同特点。选民投票由早期的公开投票演变为秘密投票,代议机关的投票则正好相反,由秘密投票转变为公开投票。投票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的选择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偏好,二是对投票主要是权利还是责任的认识,三是能否抗拒外来非法投票压力的考量,四是能否克服投票人自身的自私情感的考量。选民投票着重保护投票自由和公民隐私,以秘密投票为主,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则以责任为优先考虑因素,以公开投票为主。代议制度运行的政治原理对代议机关投票方式有决定作用。代议制的有效运转在于议员如何通过代表机制实现对人民的代表。选民和议员的关系是代议机关议事公开、投票公开的决定因素。当代代议制国家,除了传统的立法行为,议员的服务行增多,代表和选民的关系也从传统的问责关系向多重关系转变,这一转变削弱了代议机关公开投票的必要性。现代政党政治的的发展,使得议员面临选民和党纪的双重压力,公开投票造成了向政党负责和向选民负责的冲突。英、美、法、日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特点有:一是以公开投票表决为主;二是针对争议不大的事项一般采用举手、呼喊等简单高效的表决方式;三是针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则采用正式的公开记名投票;四是投票表决的方式可以灵活转换。以四国为代表的代议制国家的代议机关大多采用公开表决,并且有较完善的议事公开制度和议员免责制度。本文立足梳理并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方式。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秘密投票表决为主要形式。港澳台地区民意机关以公开投票为主要形式,并根据表决事项的性质选择表决方式。现阶段的秘密投票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的作法进行公开投票类型化的尝试,对现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作规范化、统一化规定,完善程序规则;用足现有制度优势,完善举手表决的程序,对秘密写票处进行规范;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公开制度。对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达成的社会共识有:一是对选民投票和人大代表委员的投票表决进行区分,二是改变“秘密即民主,公开非民主”的观念,三是提高人大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

李昌林[2](2020)在《内部行政约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学界现有的关于行政约谈的理论研究中,大多数学术研究成果是关于外部行政约谈的,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约谈,关于内部行政约谈的研究则相对较少,但笔者认为内部行政约谈也是组成整个行政约谈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其适用的越来越频繁,近年来有关内部行政约谈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本文通过对内部行政约谈进行研究,试图解开内部行政约谈的的神秘面纱。通过总结归纳内部行政约谈的概念、特征,厘清内部行政约谈和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监督、行政问责的联系与区别,挖掘其本质的法律属性,并对实际运行中的内部行政约谈存在的问题提出些许建议,希冀其尽快纳入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中来。具体来说,本文分成四个部分来研究内部行政约谈相关法律问题,在第一个部分中笔者将对内部行政约谈做一个总体的概述,结合现有学术论文的学理定义以及相关规范文件上的文本定义,归纳出本文关于内部行政约谈的概念、特征、目的与功能特性的看法,以期对内部行政约谈有一个初步的、概括的认识。随后第二部分对内部行政约谈的属性进行探究,主要分三部分来辨析,包括内部行政约谈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约谈与内部行政监督、内部行政约谈与行政问责三者的比较。第三部分主要谈到了现行有关内部行政约谈法律规范文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约谈方自由裁量权过大、缺少完善的法律依据、约谈实施程序不统一等。最后一部分也就是第四部分其实是文章第三部分的延续,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内部行政约谈行为的权力规制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建议。

李婷[3](2020)在《地方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实证分析 ——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文中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强力驱动下,传统利益结构的分化、个体权利意识的勃发以及公共政策过程开放度的提高,使利益取向迥异的社会群体在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中实现了从“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转变。在此过程中,建立并完善社会性、多元化的政治输入通道,一直是促进政治系统与环境互动的重要议题。而承担回应社会关切、监督政府工作职责的人大代表,不仅具备推动民意进入政策议程的制度机会,而且应该促进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中的公众参与。因此,本文着重讨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大代表是否能够推动政策议程设置、如何推动政策议程设置。本研究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访谈法。本文先从法理基础、权力关系、信息来源三个方面,探讨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制度空间。之后文章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从履职模式是什么、如何形成、怎样运作三个方面呈现代表如何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尽管代表整体面临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制度空间有限的境况,但是其仍然能够推动政策议程设置,并具备不同的履职模式。本文基于代表行动条件即动力、资源和履职着力点的不同,区分了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在“顺应模式”下,代表会在外力推动下表达民众意愿,着力影响问题源流,从而提高民众诉求的能见度,促进政府对问题的关注。在“协商模式”下,代表会主动利用代表资源提供政策建议,着力影响政策源流,从而为政府政策方案提供智力支撑,促进政府对民意的吸纳。在“敦促模式”下,代表履职会在监督意识的激励下主动向政府施压,监督政府工作,着力影响政治源流,从而促进政府改变回应民意的态度。笔者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人大代表的三种履职模式均能够推动政策议程设置,促进民众与政府的有效互动,但这三种履职模式的形成需以代表履职意愿、地方人大制度探索自主性、代表履职行动策略为支撑要素。因此,提升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履职实效,不仅要考量代表自身因素的影响,还要考察地方人大制度创新的推动作用。此外,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履职活动仍呈现“碎片化”状态,其需整合三种履职模式,形成系统的履职思维和行动,从而更好的推动政策议程设置、回应社会关切。

廖云蕾[4](2020)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特点和经验研究(1949-1956)》文中认为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体现,也是民主党派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政党协商空前活跃和取得丰硕成果的“黄金时期”,对当代政党协商起着奠基性的作用。在梳理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主要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对当前民主党派开展有效政治参与,展现我国政党制度的优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着参政议政、阶级代表、政治监督和自我改造的职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通过政党协商在国家重大政治事务、法制建设、经济事务和外交事务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政治参与,为新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在参与政党协商的过程中呈现出一定的历史特点:主体上,彰显主人翁地位;形式上,正式协商与非正式协商结合;过程中,参政议政与自我教育并举;取得了显着成效。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党协商实践中,民主党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要重视党际沟通协作,三要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同时,这一时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自我定位的偏差、内部政治参与度存在差异和制度缺陷的制约。因此,当前政党协商的发展过程中,要明确主体责任,增强协商意识;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商能力;推动政党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

徐德林[5](2020)在《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中指出各位代表:我受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2019年的主要工作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

葛翔[6](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指出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雷婉璐[7](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张小宝[8](2019)在《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将男女平等与国家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国家最高政策的形式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发展的一项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总政策。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确立,从一项政府承诺发展为一个不断完善并日益丰富的运行体系,在推动我国男女平等事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战略高度,对如何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要求。因此,系统地梳理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进程,探索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策略,既是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的题中之义。所以,本研究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的研究局限,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微观与宏观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策略建构相结合,从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认识的发展变化、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体系的生成与建构及对男女平等突出问题的解决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和归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从理论上廓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对“妇女问题”的社会属性、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变迁,揭示这些思想理论的核心构成、阶段性特征和新发展,以阐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探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的伟大实践,重点回顾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推动男女平等与国家发展进步共赢的重要举措,揭示党运用法律政策推动男女平等的延续和发展。第三部分从国内妇女发展状况、国际社会推动妇女发展的潮流及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拓展三个层面分析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梳理1995年前后到2012年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的执政纲领层面的确立,呈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由一项国家承诺发展为一个内含组织机构、规划纲要、法律政策、监测评估在内的国策运行体系的过程,并以此期间中国妇女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研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研究在新时代妇情新变化、中国共产党男女平等新思想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作用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相关机制、激发妇女主体潜力等方面的新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研究党和政府直面弱势妇女和农村妇女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难题,推动新时代中国男女平等事业不断走向深入。第五部分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内在局限及国策运行的外部环境来理解和认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问题;然后,立足新的历史起点,探讨如何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配套措施、增强机构建设、优化国策实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总之,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正视不同时期中国男女平等的现实情况和妇女发展的现实需求,推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逐渐走向深入的历史图景。但是,面向新时代背景下“三个平等”的新观点给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面临着内在机制的不健全和外部环境的不完善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对此,党和政府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更加科学化、现代化、系统化的方式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

路晴[9](2019)在《昂首阔步再出发 齐心绘就新画卷》文中提出40年风雨兼程,40年砥砺奋进。从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至今,已有40个年头。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指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4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10](2019)在《砥砺奋进40年 依法履职促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工作综述》文中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今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1979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此翻开了我区人大工作崭新篇章。4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

二、人大代表第二次约见自治区政府领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大代表第二次约见自治区政府领导(论文提纲范文)

(1)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几则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代议机关应该采用哪种表决方式?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投票表决的历史发展——公开性和秘密性的演变
    第一节 雅典民主政治中的投票表决方式
        一、雅典民主的初尝试——以抽签为主
        二、雅典民主的初尝试——投票选举
        三、雅典民主投票的不利影响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选民投票方式由公开到秘密的演变——以英国为典型
        一、英国选民投票方式的变迁
        二、英国议会改革中关于选民投票方式的辩论
        三、英国选民投票方式变迁的启发
    第三节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投票表决方式由秘密演变为公开——以美国为典型
        一、美国国会的秘密会议制度
        二、1970美国国会改革逐步实现了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
第二章 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与代议制度
    第一节 代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当代特点
        一、代议制度的定义和历史发展
        二、代议制度运行的特点
    第二节 议员-选民关系与表决方式
        一、密尔的思考——“专职代表说”还是“使节说”
        二、现代民主社会议员-选民关系的理论学说
        三、议员-选民关系决定了代议制是责任政治
第三章 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及适用依据——以英、美、法、日为典型
    第一节 英、美、法、日四国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
        一、英国议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二、美国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三、法国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四、日本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节 公开还是秘密——代议机关适用投票表决方式的考量
        一、公开表决符合代议制责任政治的要求
        二、缺乏公开表决的条件时秘密投票更合适
        三、适用表决方式的具体考量
    第三节 代议机关公开投票表决的条件
        一、议事公开制度
        二、议员免责权
        三、选民的理性判断
第四章 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历史演进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多种表决方式并存
        二、1954年确立了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方式为主的表决方式
        三、“文革”特殊时期人大制度遭到破坏
        四、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确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第二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的方式
        一、举手表决
        二、投票(无记名投票)
        三、电子表决器表决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
    第三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特点及问题
        一、以秘密性投票表决为原则
        二、尚不具备普遍性公开投票的社会共识和环境
        三、推崇秘密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五章 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设想
    第一节 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一、由法律固定表决方式
        二、完善举手表决的程序
        三、完善秘密写票处的程序
    第二节 党员人大代表委员投票的党纪和法律的衔接
        一、党内法规没有对党员人大代表委员的投票纪律作针对性的、明确的规定
        二、现行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不利于党纪和法律的衔接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类型化
    第三节 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行为
        一、客观对待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
        二、提高人大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一、着作及译着类
    二、编着类
    三、杂志类
    四、学位论文类
    五、网站类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2)内部行政约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三)研究方法
一、内部行政约谈概述
    (一)内部行政约谈的涵义、特征
        1.内部行政约谈的涵义
        2.内部行政约谈的特征
    (二)内部行政约谈的法律依据
二、内部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探究
    (一)内部行政约谈与内部行政行为之比较
    (二)内部行政约谈与内部行政监督之比较
    (三)内部行政约谈与行政问责之比较
三、内部行政约谈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定位模糊
        1.法律依据位阶较低
        2.法律规范庞多繁杂
        3.法律规定详略不一
    (二)程序性规定简单粗糙
        1.一般性程序事项规定简略
        2.事前通知告知程序粗陋
        3.事后督促检查制度不清
    (三)约谈方有较大自主裁量权
        1.约谈情形规定不一
        2.约谈情形中模糊性表述较多
        3.时间期限弹性较大
        4.公众参与标准不明确
    (四)缺乏权力规制及救济机制
        1.缺乏对约谈方权力规制机制
        2.缺少对被约谈方的救济途径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内部行政约谈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内部行政约谈的法律依据
        1.确定适用原则
        2.完善法律依据
    (二)完善约谈程序
        1.规范行政约谈的启动条件
        2.规范行政约谈的实施程序
        3.明晰公众参与标准,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三)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1.完善权力规制机制
        2.健全内部申诉制度
        3.建立主办人员责任追究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地方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实证分析 ——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一、关于代表的研究
        二、关于政策议程设置的研究
        三、关于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研究
        四、文献评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章节安排
        一、研究方法
        二、章节安排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概念阐释
        一、地方人大代表
        二、政策议程设置
    第二节 理论基础
        一、代表理论
        二、政治系统理论
        三、多源流理论
    第三节 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分析框架
第二章 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制度空间
    第一节 代表功能发挥的法理依据
        一、代表表达民意的制度优势
        二、代表监督政府的法定方式
    第二节 代表履职依赖的权力关系
        一、党对人大的良性领导与支持
        二、人大对政府的支持型监督
        三、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合作互助
    第三节 代表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一、联系选民
        二、审议报告
        三、视察与询问
    第四节 制度空间的限度与部分地方人大的制度探索
第三章 M区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顺应模式”分析
    第一节 “顺应模式”的代表履职特征
    第二节 “顺应模式”的外在推力
        一、区人大制度安排的约束
        二、民众情绪的推动
    第三节 “顺应模式”的代表履职着力点:影响问题源流
        一、案例分析:代表影响小学建设项目的问题源流的履职实践
        二、代表影响问题源流的行动策略
第四章 M区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协商模式”分析
    第一节 “协商模式”的代表履职特征
    第二节 “协商模式”对代表资源的应用
    第三节 “协商模式”的代表履职着力点:影响政策源流
        一、案例分析:代表影响小区非成套房改造的政策源流的履职实践
        二、代表影响政策源流的行动策略
第五章 M区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敦促模式”分析
    第一节 “敦促模式”的代表履职特征
    第二节 “敦促模式”的代表监督意识
    第三节 “敦促模式”的代表履职着力点:影响政治源流
        一、案例分析:代表影响交通项目的政治源流的履职实践
        二、代表影响政治源流的行动策略
结论与未来展望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与思考
        一、代表履职推动民众与政府的有效互动
        二、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支撑要素
        三、人大代表履职模式的整合应用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4)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特点和经验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及辨析
        (一)政党
        (二)民主党派
        (三)无党派民主人士
        (四)协商民主
        (五)政党协商
    二、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多党合作思想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协商思想
        (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思想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的职能定位
    一、参政议政职能
    二、阶级代表职能
    三、政治监督职能
    四、自我改造职能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主要实践
    一、重大政治事务中的政党协商
        (一)筹建新中国进程中的政党协商
        (二)关于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的协商
    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政党协商
        (一)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讨论与协商
    三、国家经济事务中的政党协商
        (一)国家财经政策制定中的协商
        (二)参与土地改革的决策与执行
        (三)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中的协商与沟通
    四、国家外交事务中的政党协商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特点
    一、协商主体:彰显主人翁地位
    二、协商形式:正式协商与非正式协商结合
        (一)依托于常规化会议的正式协商
        (二)形式灵活的非正式协商
    三、协商过程:参政议政与自我教育并举
    四、协商成效显着
第五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经验、不足与启示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经验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重视党际沟通协作
        (三)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实践中的不足
        (一)民主党派的自我定位存在偏差
        (二)民主党派内部的政治参与存在差异
        (三)政党协商制度缺陷制约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当代启示
        (一)明确主体责任,增强协商意识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商能力
        (三)推动政党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5)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2019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二)围绕中心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三)主动服务大局,全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聚焦社会关切,努力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突出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成效
    (六)强化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常委会及机关的工作活力
2020年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立良法促善治,着力提升立法质量
    (三)聚焦有力有效监督,确保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四)坚持科学规范,认真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
    (五)加强代表履职服务,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六)狠抓人大机关建设,持续提升自身履职水平

(6)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凡例
导论
    一、研究的缘起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结论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三)研究方法
    三、现有研究述评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三)道德责任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一)审理者的内涵
        (二)裁判者的内涵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一)事后追责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五)促进法官进步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8)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选题缘起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一)国内关于男女平等的研究
        (二)国内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
        (三)国外相关研究
        (四)文献述评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一)主要创新点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
        (一)私有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
        (二)无产阶级解放道路是妇女解放的根本道路
        (三)妇女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伟大作用
    二、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
        (一)“四权”是中国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总根源
        (二)在革命斗争中求解放,在参与生产中求平等
        (三)劳动妇女是争取男女平等的主体力量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
        (一)邓小平男女平等观
        (二)江泽民男女平等观
        (三)胡锦涛男女平等观
        (四)习近平男女平等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孕育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初步探索
        (一)动员妇女参政议政,争取男女政治权利平等
        (二)打破封建土地制度,争取男女经济权利平等
        (三)实行婚姻制度改革,争取妇女婚姻自由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面探索
        (一)男女平等成为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颁布《婚姻法》构建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三)保障妇女参加普选和民主建政
        (四)强调同工同酬与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三、改革开放初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新探索
        (一)修改《婚姻法》,应对新时期婚姻新问题
        (二)直面妇女参政低谷,切实维护妇女参政权利
        (三)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深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四)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化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及逐步完善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和确立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建构
        (一)明确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组织体系
        (二)制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纲要规划体系
        (三)构筑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行的法律政策体系
        (四)建立科学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监测评估体系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的初步推进
        (一)多措并举保障妇女就业创业
        (二)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妇女参政
        (三)多部门联合共促妇女成长成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发展
    一、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新机遇
        (一)新时代妇女发展的新样态
        (二)习近平男女平等的新思想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二、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新进展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的突破性成果
        (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凸显妇女的主体地位
        (三)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三、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问题的新突破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助力贫困妇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三)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村民自治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妇女发展问题凸显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亟需加强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受阻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对男女平等的重视程度有限
        (二)相关机构的权威性与协调性不足
        (三)性别平等文化环境尚未形成
    三、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来发展的着力点
        (一)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
        (二)健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配套措施
        (三)增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构建设
        (四)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文化环境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9)昂首阔步再出发 齐心绘就新画卷(论文提纲范文)

张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一、40年来取得的主要成就和经验
    二、创新思路和方法,不断改进和加强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孙炜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云建东(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徐德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武国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锡林郭勒盟工作委员会主任):
信雪晖(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提高政治站位,在坚守人大正确政治方向上下功夫
    强化大局意识,在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上下功夫
    勇于担当作为,在提升常委会履职水平上下功夫
左英(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紧抓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人大工作的能力。
    紧抓凝心聚力,不断强化服务保障人大工作的合力。
    紧抓内强素质,不断激发服务保障人大工作的动力。
陈然(兴安盟科右前旗人大常委会主任):
郝永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主任):

(10)砥砺奋进40年 依法履职促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工作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务求实效彰显宪法法律权威
为改革发展稳定筑牢法治根基
开创人大代表工作新局面

四、人大代表第二次约见自治区政府领导(论文参考文献)

  • [1]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D]. 刘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内部行政约谈法律问题研究[D]. 李昌林.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地方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实证分析 ——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D]. 李婷.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2)
  • [4]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特点和经验研究(1949-1956)[D]. 廖云蕾.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5]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N]. 徐德林. 包头日报, 2020
  • [6]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7]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8]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D]. 张小宝.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9]昂首阔步再出发 齐心绘就新画卷[J]. 路晴. 内蒙古人大, 2019(10)
  • [10]砥砺奋进40年 依法履职促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工作综述[J].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内蒙古人大,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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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第二次会见自治区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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