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改革中的利益协调(论文文献综述)
冯欣[1](2021)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研究》文中提出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也是农业生产的必须要素。面对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和农业用水浪费严重的现状,农业水价改革势在必行。但农业用水提价与农民承载力间的矛盾,制约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开展。因此,进行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研究,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出发,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合理分担机制,对于推动改革开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和破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用加权Topsis法、Micthell评分法、模糊数学模型等研究方法,在分析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征和问题的基础上,评价了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识别了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分析了其利益诉求和影响水价的机理,确定了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农业水价分担份额及其分担水价,提出了农业水价合理分担机制。主要结论如下:(1)划分了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阶段,阐明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特征。将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划分为初始、深入试点、全面推进和分类施策四个阶段,归纳了各阶段特性。分析了改革中制度变迁和机制形成的过程,任务分配和改革进展的空间特征,以及机制落实和节水增效的改革成效。总结了改革创新、多样化的做法和明显的分类特征。(2)构建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评价。根据改革特征和文献研究,确定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评价的指标体系;利用文献分析法和加权Topsis法,分别从指导政府决策和客观定量评价两个角度出发,对31省(区)改革进展进行综合评价。结果显示,各省改革进展评价得分在43.332-99.97分之间,呈现南方>北方,东部>西部>中部的区域特征。粮食主产区受改革任务重、难度大、承载力低等因素影响,改革进展普遍偏慢,需要建立改革激励和农业水价分担机制。(3)明确了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判定和评价方法,丰富了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研究理论。对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进行定义、识别和分类,分析了利益相关者在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诉求和影响农业水价的机理。利用专家咨询法进行利益相关者评价,得分在1.55-7.243,呈现农业用水供给方>农业用水使用方>支援保障方,政府>农户>社会。从利益评价和利益诉求出发,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分担方式,明确了政府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政府、农户在农业水价分担中的主体地位。(4)提出了农业水价分担份额评估方法,明确了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农业水价分担份额。农业水价分担份额的评估方法包含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综合分析及修正4个部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定性的利益评价;利用C-D生产函数、单位效益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方法,从粮食安全、灌溉效益和生态价值3个角度出发,对主要利益相关者农业水价分担份额进行定量评估;对定性和定量研究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从激励地方改革和扶持粮食主产区农户的目标出发进行修正,最终确定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农业水价分担份额。研究结果显示,中央、地方政府和农户的农业水价分担份额分别在0.302-0.399,0.292-0.472和0.21-0.395;中央、地方和农户承担的农业水价分别在0.011-0.204元/m3,0.010-0.236元/m3,0.009-0.217元/m3;根据2018年粮食播种和灌溉情况,确定当年粮食灌溉共产生水费496.82亿元,其中中央政府172.1亿元,地方政府165.19亿元,农户159.54亿元。(5)建立了农业水价合理分担机制,提供了破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困境的途径。在改革进展、利益相关者和农业水价分担份额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核心,四个服务”的农业水价合理分担机制,对于破解改革困境、推动改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创新点:(1)提出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进行了评价;(2)提出了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判定和评价方法,丰富了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研究的理论;(3)提出了农业水价分担份额确定方法,确定了各省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农业水价分担份额。
于丽春[2](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指出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康俊莲[4](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张荣铮[5](2020)在《政府流程再造视角下“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研究 ——以上海市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例》文中提出本文以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对象,研究“一网通办”改革的协调机制,论文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以及主要研究方法等内容,对“一网通办”和行政协调机制进行概念界定,详细介绍了政府流程再造理论的概念、分析框架以及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对于解决本研究核心问题的适切性,并尝试性提出基于政府流程再造视角下的“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分析框架。其次梳理了“一网通办”改革背景下X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历程,结合相关理论和在X区行政服务中心实地调研所获取的一手资料,对目前X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现状和运行成效进行分析。然后在“协调主体——协调客体——实现机制”分析框架下对目前“一网通办”协调机制存在的困境进行阐述,通过访谈法发现了协调主体方面存在区级行政服务中心权责不匹配、基层行政服务单位改革需求反馈流程繁琐等困境;在协调客体层面,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部门利益冲突、政府部门间改革合作意愿不足等成为困境所在;在实现机制方面出现线上服务与群众信息素养间存在缝隙、改革事中事后监管评估体系相对脱节等问题。同时上述困境的成因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官僚科层体制自身弊端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序性协调机制中技术安排选择与政务职能整合相矛盾、政府权力部门化与改革宏观目标的冲突以及风险规避思想增加部门间协调的难度。最后尝试从顶层设计、协调主体、协调客体、实现机制四个维度提出优化目前“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有效路径,在顶层设计维度以法治为原则,明确顶层设计基本原则,健全“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法制体系;在协调主体维度,推动事权向行政服务中心下沉,同时打通行政体制内上行沟通渠道;在协调客体维度,加大“一网通办”平台在政府内部的延伸应用来缓解部门利益冲突,也要加强政府内部合作,营造“一网通办”文化氛围;在实现机制维度,提出强化公民信息素养教育、健全“一网通办”绩效评估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基础数据标准化、构建“一网通办”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创新“一网通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等多个角度的优化路径。
马晨晓[6](2020)在《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思维作为一种科学的逻辑思维,除思维本身具有的精准性、高效性、具体性之外,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运用中还展示出丰富的思维特点和思维品质。习近平的精准思维与其它思维方式一样,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辅相成,是习近平重视运用的科学思维方式之一。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灵活运用精准思维,不仅有助于聚焦改革重点问题,盯紧目标准确发力,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高效性、务实性,提升改革精细化水平,而且精准思维本身又能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不断丰富思维内涵,展现思维品质,实现思维价值。精准思维成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不可缺少的思维方式,不仅有助于丰富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思想,丰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亦有助于实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本文以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为主线,准确理解精准思维的内涵和思维品质,系统总结习近平的精准思维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运用,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中精准思维的内容要素与重要原则”、“习近平精准思维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点运用”、“全面深化改革中精准思维的重要价值”三条主线展开。论文主要包括四章:第一章对精准思维相关概念进行基础性研究。对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精准思维的科学内涵、内容要素、重要原则进行基础性的理论分析,对精准思维与习近平强调的五大思维方式的关系进行论述,突出精准思维的在改革中的独特性与必要性。习近平赋予精准思维实际的实践内涵,强调运用精准思维首先要增强问题意识,始终以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为导向;要增强实操意识,保证各项改革政策的可行性;要从改革主体和客体两方面保证改革工作的准确到位;要始终以人民利益为遵循,聚焦民生所需。在运用精准思维时,要坚持渐进精准与逐步修偏相同步、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精准”与“容错”辩证统一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渊源、现实基础和习近平个人主体因素方面探究其生成逻辑。习近平的精准思维是对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超越,是对马恩经典作家辩证唯物主义的运用,展现着深刻的实事求是思想,蕴含着灵活的矛盾分析方法,也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方法论原则。习近平的精准思维还是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所面临的世情、国情、社情、党情压力的需要,也源于习近平本人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与在地方任职中形成的丰富的实践经历。第三章从“精准定位”、“精准施策”、“精准推进”、“精准落实”这四个方面剖析与归纳习近平的精准思维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运用。习近平强调要聚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尤其注重在党建、社会治理、扶贫开发、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重点运用精准思维;从政策实施上,习近平要求要对接民生所需,为人民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在改革推进中,习近平要求精密设计,准确推进、把准时机,有序推进、凝聚合力,协调推进;在改革落实中,习近平要求要通过严格的问责制度监督领导干部对改革工作的部署和实践。第四章结合习近平精准思维的思维品质和思维价值,探究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运用精准思维的重要价值意义。其价值意义分为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重视精准思维方式,从理论层面,有利于丰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宝库、丰富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思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实践层面,有利于提升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强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
贾芳[7](2020)在《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力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和公共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发展面临的老问题新情况一直不断交织集聚、叠加演化,电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突显,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部署安排,山东省逐步深人电力市场化改革,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的政府管理已不再适应快速变化的电力市场,给政府监管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本文在这一背景下进行深人研究,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结合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深人探讨分析其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寻找适应新形势且符合电力市场发展改革方向的政府监管定位。这不但对丰富和发展政府监管理论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促进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都有重要的价值。本文首先在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电力市场化改革、政府监管等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针对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将整体性治理理论、激励性监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相关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在电力市场改革中政府监管方面的应用进行阐述。其次,对国家层面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和政府监管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在梳理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四个阶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以来山东省有关政府机构在电力市场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再次,结合笔者工作实践和访谈找出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政府推进改革工作协调难度大、政府动态监管能力弱、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改革中市场信息获取困难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研究分析出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政府监管组织体系与改革要求不协同、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市场理念未真正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级支持政策等。最后,总结英美德法等电力市场化改革相对成熟的国家的改革实践和政府监管情况,对比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的实际情况,从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建设、明确政府监管角色定位、转变理念建设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支持政策四个方面人手,对完善电改工作中政府监管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力求在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转轨过程中,实现政府监管能力优化以及摆脱政府越位、错位、失位的弊端,使政府监管机制更加科学合理。
黄宣植[8](2020)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唐丕跃[9](2020)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研究(1949-1959)》文中研究指明少数民族统战是指中国共产党为了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实现不同时期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团结广大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并同党外的少数民族代表性人士,在一定的共同目标下结成的政治联盟。“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特定人群的一个称谓,主要是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前,少数民族中的当权者、民族头领,以及少数民族宗教界的主要代表人物。本文在厘定少数民族统战的概念、区分民族工作与少数民族统战工作异同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工作的时代背景作了分析,主要是民族地区敌对势力渗透破坏严重,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薄弱,民族地区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同时,由于民族宗教上层在本民族和宗教信仰中有特殊权威,以及解放民族地区、推进民主改革和向社会主义过渡需要团结一切力量,这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的重要时代背景。本文还深入挖掘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关于民族统战的思想,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提供思想来源和理论依据。从历时态的角度,重点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地区解放、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进行统战的历史进程与内容。总结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借助民主建政、通过特殊人物、结合民族政策检查和组织访问慰问参观等活动开展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各种途径,并对不同途径的具体运用和效果作理性评价。概括归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方法,主要包括和平协商、区别对待、政治争取与军事准备相结合、“请上来”“派下去”以及教育改造等方法,并对不同方法的具体运用和效果作理性评价。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稳定了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增进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对新政权的感情,增强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认同,壮大了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力量。形成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共同繁荣发展、坚持协商民主等宝贵经验。但也有深刻的教训,即必须加强政治团结合作、必须充分照顾同盟者利益、必须尊重民族宗教感情、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和改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统战工作对新时代背景下少数民族统战工作的启示在于:要突出抓好干部人才的选派、培养和引进,强化人才支撑;要务实推进产业发展,夯实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要坚持民生优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着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进各民族团结进步;要更加注重文化统战,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扎实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统战工作,壮大共同奋斗力量。
刘志永[10](2020)在《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具有鲜明转型期特征的“企业家”发展史。肇始于“农民企业家”的改革开放历程,在证明“企业家”之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国王”的同时,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复杂性也昭示了中国的特殊性——肯定“企业家”作用时并不能忽视政府及其官员作用。至少在地区层面上,单纯从企业家角度根本无法解释“中国奇迹”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突出的现象。地区间不均衡原因,站在现实而非理论的角度,与其说是企业家及其精神的禀赋差异,不如说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家的“耦合”差异所致。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逐步迈入工业化的后期阶段,转型期所固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重转型叠加而来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理论上“政府与市场”及其表现在实践上“官员企业家与市场企业家”关系成为了中国在改革“深水区”时期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囿于研究范式,把市场经济看作是抽象的一般的西方经济学显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同时,中国转型期的复杂性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研究素材。不同于西方经济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把市场经济置于特定社会历史中来进行分析。基于中国特色治理结构和社会主义初级历史阶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由此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实践层面上特别在地区层面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践上还不尽清晰,这不仅关系着地区间能否实现均衡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能否继续前行等重大问题。理论来自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对地区改革实践的观察,本文采用演绎归纳、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借鉴主流经济学优秀成果的同时,沿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范式对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企业家和政府及其官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双主体”理论框架,分析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中的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博弈关系,以及“双主体”耦合机制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政策及建议。中国“企业家”发展中交织着无处不在的政府“烙印”。循着中国改革脉络,发现实践中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绝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使然,而是中国治理体系和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交织关系在改革中的延展,其复杂关系主要在于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了“准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本文提出“社会网络人”假设下,地方官员如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谋取利益一样,为了获取其政治利益和财务利益而具有了“企业家”的属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进而和市场企业家一起推动着地区市场化进程和经济增长。“双主体”机制是转型期间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在宏观层面上肯定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政府及其官员在地区层面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不同于其他相关文献的地方官员“为了增长而竞争”逻辑,本文认为在政治治理体系、地区禀赋结构和“社会网络人”约束下的地方官员的“为了竞争而增长”是“双主体”机制的现实基石。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耦合”决定着地区经济增长。地区经济增长的路径、速度、绩效和可持续增长等取决于两者的“耦合度”,而且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不同致使着“双主体”耦合及其形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以地方政府在“耦合”中行为迥异的温州政府和苏南政府为典型性样本和地区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博弈模型,证实了“双主体”模式的有效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能动性”作用。同时,本文从中央层面“把激励做对”来保证地方官员“做对的事情”的纵向机制和通过“中间组织”规制地方政府“做对的事情”和“防止做坏事”的横向机制上,提出了“双主体”稳定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双主体”耦合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文化禀赋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相容,政府与市场(官员与企业家)形成各自行为上的充分自觉,催生出遏制政府随意干涉市场或者“越界”的市场力量和克服市场失灵等的规制力量,该模式最终会朝着“政府公共服务性引导+企业家主导型经济”的耦合方式演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的不同会导致地区间在朝着最终模式演进的速度、路径等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政府的“主体”地位不会消失,转变的只是政府职能——“因时因势因地”与企业家耦合的“能动性”行为。“双主体”下“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多维性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涵不完全在于政府的“大小”或者“强弱”,也不是空泛的“有为”“无为”,更不是僵化的“谁主谁次”“谁动谁从”,而是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因时因势因地”的动态耦合。因此,地区层面上的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一个动态性多维度的意涵,包含着文化维度下“亲清”政商关系和制度维度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企关系等在内的边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是地区层面“双主体”架构的目的。在“双主体”下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地区企业家两个维度入手,提出了通过“双主体”耦合实现地区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及建议。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地区经济活动的产业政策,认为以“中央定规划、部委出政策、地方来执行、事后看绩效”为特征的“多层级”产业政策体制在工业化起步和成长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进入创新引领阶段时其不适应性凸显,建议在发展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从“多层级”向“两层级”体制转变;同时,从地方官员的视角提出了地区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程序化、组织化和法治化等的边界。二是地方政府间接介入地区经济的企业家政策,在前述分析企业家发挥作用需要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的产权保护、市场化进程、政府行为法治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制度,中观层面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微观层面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文化层面的“亲清”政商关系、“友好”社会环境和“有效”诚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及建议,以期实现“双主体”下的良好契合关系,进而实现地区的可持续经济增长。
二、试论改革中的利益协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改革中的利益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2 研究进展 |
1.2.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1.2.2 农业水价分担 |
1.2.3 农业水价补贴(补偿) |
1.2.4 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 |
1.2.5 农业水价和灌溉价值计算 |
1.2.6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名词解释 |
2.1.1 农业水价 |
2.1.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2.1.3 农业水价合理分担 |
2.1.4 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 |
2.1.5 农业水价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关系辨析 |
2.2 理论基础 |
2.2.1 准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社会分工理论 |
2.2.4 效用价值论 |
第三章 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研究 |
3.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历程和制度变迁 |
3.1.1 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历程 |
3.1.2 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制度变迁 |
3.2 改革任务和进度分析 |
3.2.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
3.2.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进度 |
3.2.3 与2019 年相比2020 年改革进程变化趋势 |
3.3 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
3.3.1 农业执行水价对运营维护成本弥补情况 |
3.3.2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落实情况 |
3.3.3 供水计量、定额管理和管护机制配套情况 |
3.4 改革成效 |
3.4.1 节水成效显着 |
3.4.2 灌溉和生产效率提升 |
3.5 改革特点及存在问题 |
3.5.1 改革特征 |
3.5.2 存在问题 |
3.6 小结 |
第四章 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评价研究 |
4.1 指标识别 |
4.1.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评价特点 |
4.1.2 指标选择原则 |
4.1.3 指标确定依据和初步识别 |
4.2 指标体系构建 |
4.2.1 指标体系 |
4.2.2 权重确定 |
4.3 以指导政府决策为目标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评价 |
4.3.1 指标评价标准 |
4.3.2 模型构建 |
4.3.3 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政策性评价结果 |
4.3.4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政策性评价区域差异 |
4.4 基于加权Topsis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定量评价 |
4.4.1 模型介绍 |
4.4.2 基于加权Topsis的改革进展评价结果 |
4.4.3 基于加权Topsis的改革进展评价区域性差异 |
4.5 两种评价方式下结果的差异及综合结果 |
4.5.1 两种评价结果差异 |
4.5.2 综合考虑两种方法的综合评价结果 |
4.5.3 综合评价结果的区域性差异 |
4.6 小结 |
第五章 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研究 |
5.1 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定义与识别 |
5.1.1 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识别 |
5.1.2 Mitchell评分法 |
5.1.3 基于Mitchell评分法的利益相关者确定 |
5.1.4 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分类 |
5.2 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分析 |
5.2.1 利益关系 |
5.2.2 利益诉求 |
5.2.3 利益相关者影响农业水价的机理 |
5.3 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专家评价 |
5.3.1 指标体系 |
5.3.2 专家评分结果处理方法 |
5.3.3 农业水价利益相关者专家评价结果 |
5.3.4 科研学者与实践工作者评价结果的差异 |
5.4 利益相关者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合理分担 |
5.4.1 分担主体识别 |
5.4.2 利益相关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担责任 |
5.4.3 政府部门的分担方式 |
5.4.4 用水农户及相关组织的分担方式 |
5.4.5 社会机构的分担方式 |
5.5 小结 |
第六章 基于定量方法的农业水价分担份额研究 |
6.1 基于灌溉效益的农户粮食作物农业水价分担份额研究 |
6.1.1 基于模糊数学模型的农业灌溉水资源价值 |
6.1.2 粮食作物单位水产出与农业单位水产出的关系 |
6.1.3 基于C-D生产函数的灌溉效益分摊系数 |
6.1.4 基于灌溉效益的农户水价分担份额计算 |
6.2 政府内部粮食作物农业水价分担份额研究 |
6.2.1 评价体系构建 |
6.2.2 基于粮食安全的农业水价分担份额评估 |
6.2.3 基于水资源灌溉效益的政府农业水价分担份额计算 |
6.2.4 基于生态价值的政府农业水价分担份额计算 |
6.2.5 地方及中央政府粮食作物农业水价分担份额计算 |
6.3 基于定量方法的粮食作物农业水价分担研究 |
6.3.1 基于定量评价的农业水价分担份额 |
6.3.2 基于运行维护成本各方分担的农业水价 |
6.3.3 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及局限性分析 |
6.4 小结 |
第七章 农业水价合理分担份额确定和机制建设研究 |
7.1 基于“定性+定量”综合评估的粮食作物农业水价分担研究 |
7.1.1 “定性+定量”综合评估的农业水价分担份额计算 |
7.1.2 基于运行维护成本各方承担的农业水价 |
7.1.3 农户分担的水价与当前执行水价之间的关系 |
7.1.4 基于“定量+定性”综合评估的各方水费承担额度 |
7.1.5 综合评价结果的区域性特征 |
7.2 基于激励和扶持机制的农业水价合理分担份额修正 |
7.2.1 标准确定 |
7.2.2 修正后的农业水价分担份额 |
7.2.3 修正后各方承担的农业水价 |
7.2.4 修正后粮食灌溉水费分担情况 |
7.2.5 修正后分担结果的区域性特征 |
7.3 农业水价合理分担机制 |
7.3.1 合理定价机制 |
7.3.2 政策倾斜机制 |
7.3.3 农户参与机制 |
7.3.4 社会参与机制 |
7.3.5 保障机制 |
7.4 小结 |
第八章 结论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2)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政府流程再造视角下“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研究 ——以上海市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框架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一网通办” |
(二)行政协调机制 |
二、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一)政府流程再造的概念 |
(二)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分析框架 |
(三)政府流程再造理论与“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三、基于政府流程再造视角的“一网通办”协调机制分析框架 |
第三章 “一网通办”协调机制运行现状 |
一、X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改革基本概况 |
二、基于政府流程再造理论的X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协调机制 |
(一)以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单元的“一网通办”协调组织体系 |
(二)以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单元的“一网通办”协调机制 |
三、X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协调机制运行成效 |
(一)理顺改革条块关系,打通部门内外沟通渠道 |
(二)改善行政服务环境,倒逼行政服务方式转变 |
(三)提升政务服务效能,降低企业市民办事成本 |
(四)增强组织凝聚力,营造“一网通办”改革文化 |
第四章 “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困境及原因探究 |
一、“一网通办”协调机制中协调主体方面的困境 |
(一)区级行政服务中心权责不匹配 |
(二)基层行政服务单位改革需求反馈流程繁琐 |
二、“一网通办”协调机制中协调客体方面的困境 |
(一)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部门利益冲突 |
(二)政府部门间改革合作意愿不足 |
三、“一网通办”协调机制中实现机制方面的困境 |
(一)线上服务与群众信息素养间存在缝隙 |
(二)改革事中事后监管评估体系相对脱节 |
四、原因探究 |
(一)官僚科层体制自身弊端带来的负面影响 |
(二)程序性协调机制中技术安排选择与政务职能整合相矛盾 |
(三)政府权力部门化与改革宏观目标的冲突 |
(四)风险规避思想增加部门间协调的难度 |
第五章 “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优化路径 |
一、以法治为原则,强化制度建设 |
(一)明确“一网通办”协调机制顶层设计的基本原则 |
(二)健全“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法制体系 |
二、以组织为载体,促进协调主体优化 |
(一)推动事权向行政服务中心下沉,平衡权责关系 |
(二)打通行政体制内上行沟通渠道,提高反馈效率 |
三、强化服务理念,推动协调客体优化 |
(一)平台延伸推动缓解部门利益冲突 |
(二)加强政府内部合作,营造“一网通办”文化氛围 |
四、强调标准化,推进实现机制优化 |
(一)强化信息教育,提高群众的信息素养 |
(二)健全“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绩效评估体系 |
(三)打破“信息孤岛”,推动政务服务基础数据标准化落地 |
(四)构建“一网通办”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
(五)创新“一网通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
第六章 小结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的涵义 |
一、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的科学内涵 |
(一) 全面深化改革 |
(二) 精准思维 |
(三) 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 |
二、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的内容要素 |
(一) 精准思维的逻辑起点——问题导向 |
(二) 精准思维的基本要求——实操意识 |
(三) 精准思维的基本标准——准确到位 |
(四) 精准思维的价值指向——人民利益 |
三、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运用精准思维的重要原则 |
(一) 渐进精准与逐步修偏相同步 |
(二) 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 |
(三) “精准”与“容错”辩证统一 |
四、习近平的精准思维与其“五大思维”的关系辨析 |
(一) 精准思维与辩证思维 |
(二) 精准思维与创新思维 |
(三) 精准思维与战略思维 |
(四) 精准思维与法治思维 |
(五) 精准思维与底线思维 |
第二章 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的生成渊源 |
一、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生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 |
(一) 一切从实际出发 |
(二) 实事求是 |
(三) 发展观 |
(四) 矛盾分析方法 |
二、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生成的现实基础 |
(一) 世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聚力建设的思维要求 |
(二) 国情:全面深化改革高效化精准化的实践需要 |
(三) 社情:精准扶贫与社会精细化治理的必要条件 |
(四) 党情:党内精准督查与精准问责的现实需求 |
三、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生成的个人基础 |
(一) 习近平个人成熟完备的理论修养 |
(二) 习近平从地方到中央的改革实践 |
第三章 精准思维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实践运用 |
一、精准定位:聚焦全面深化改革主要矛盾 |
(一) 以精准思维定位我国经济发展态势 |
(二) 以精准思维指导扶贫开发工程 |
(三) 以精准思维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四) 以精准思维强化政治建设 |
二、精准施策:确保全面深化改革科学严密 |
(一) 谋实事:以人民利益为导向准确谋事 |
(二) 出实招:运用科学的方法论精准发力 |
(三) 求实效:盯紧目标成效久久为功 |
三、精准推进:增进全面深化改革实际成效 |
(一) 精密设计,准确推进改革 |
(二) 把准时机,及时推进改革 |
(三) 凝聚合力,协调推进改革 |
四、精准落实:强化全面深化改革责任担当 |
(一) 明责:保障主体责任具体化 |
(二) 尽责:保障改革推进高效化 |
(三) 问责:保障检查督导严肃化 |
第四章 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的价值贡献 |
一、丰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宝库 |
(一) 丰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思维方式 |
(二) 创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方法论 |
(三) 深化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思想 |
二、指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方法 |
(一) 增强调查研究的准确性 |
(二) 提升系统性改革指导下的具体性 |
(三) 厚植改革价值维度的人民性 |
三、深化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一) 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 |
(二) 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
(三) 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细节化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评价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阐述 |
2.1.2 政府监管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2 激励性监管理论 |
2.2.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现状审视 |
3.1 全国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 |
3.1.1 国家层面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文件 |
3.1.2 国家层面电力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3.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 |
3.2.1 山东省电力基本情况 |
3.2.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 |
3.3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职能及监管实际 |
3.3.1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利益相关方关系图谱 |
3.3.2 山东省政府监管职能梳理 |
3.3.3 山东省政府监管举措和问题 |
第4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工作中协调难度大 |
4.1.2 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工作中政府动态监管能力弱 |
4.1.3 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 |
4.1.4 电力市场化改革中信息获取困难 |
4.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4.2.1 政府监管组织体系与改革要求不协同 |
4.2.2 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 |
4.2.3 市场理念未真正建立 |
4.2.4 相关法律制度及支持政策不完善 |
第5章 国际其他国家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英国 |
5.1.1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1.2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2 美国 |
5.2.1 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2.2 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3 德国 |
5.3.1 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3.2 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4 法国 |
5.4.1 法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4.2 法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5 经验借鉴与启示 |
5.5.1 设立了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 |
5.5.2 以法律保障电力市场改革 |
5.5.3 根据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市场模式 |
第6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建设 |
6.2 明确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改革中政府角色定位 |
6.3 转变理念建设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
6.4 加强山东省相关法律制度及相关支持政策改革 |
6.4.1 推动法律体系完善 |
6.4.2 强化制度保障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提纲 |
1、市场主体访谈提纲 |
2、市场运营机构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3、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中文文献研究情况 |
(二)英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日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语义分析法 |
(四)价值分析法 |
(五)其他研究方法 |
四、基本概念分析 |
(一)司法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二)西方语境下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三)司法与相关概念辨析 |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概念含义及构成要素 |
(五)不同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
(一)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与司法权的出现 |
(二)大理院与其他各级法院的设立 |
(三)《治罪法》的颁布与律师制度的设立 |
(四)调解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宪法的颁布与司法制度改革 |
(一)《明治宪法》与《法院构成法》的颁布 |
(二)诉讼法改革与《陪审法》的制定 |
(三)战时立法对司法的破坏 |
第三节 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改革尝试 |
(一)新宪法的制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
(三)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议与临时意见书 |
第二章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 |
第二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
(一)由政治力量主导的改革动力 |
(二)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改革理论 |
(三)多领域、效率优先的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 |
(四)其他领域改革 |
第四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结果 |
(四)其他领域改革结果 |
第三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主义理论 |
第二节 人权保障理论 |
第三节 司法民主主义理论 |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理论 |
第四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与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
第四节 日本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 |
第五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矛盾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
(一)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 |
(二)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
(三)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 |
第二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分析 |
(一)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的功能目标 |
(二)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 |
(三)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 |
第三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 |
(一)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目的 |
(二)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三)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司法制度改革路线 |
(四)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司法改革理论的选择 |
第四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树立正确理论指导,加强对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 |
(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国情对域外改革经验加以本土化改造 |
(三)建立司法改革试行机制,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 |
(四)坚守法治理念,加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研究(1949-195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 研究现状概述 |
(二) 主要成果分析 |
(三) 存在的不足与要加强研究的问题 |
四、研究内容和主要创新点 |
五、研究方法 |
六、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 民族与少数民族 |
(二) 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 |
(三) 统战与少数民族统战 |
(四) 民族工作与少数民族统战工作 |
第二章 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族统战思想 |
(一) 无产阶级政党的原则坚定性和策略灵活性 |
(二) 无产阶级政党应在不同历史阶段组成不同性质的统一战线 |
(三) 无产阶级政党要“照顾同盟者利益” |
(四) 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不能获得解放 |
(五) 历史地对待民族问题 |
(六) 以真正无产阶级的态度对待民族问题 |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民族统战思想 |
(一) 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领导 |
(二) 党与非党人士合作共事商量办事 |
(三) 劳动人民同非劳动人民联盟 |
(四) 团结民族上层有利于争取下层 |
(五) 加强民族团结 |
(六) 慎重稳进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改革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时代背景和基本内容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的时代背景 |
(一) 民族地区敌对势力猖獗和匪患严重 |
(二) 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
(三) 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薄弱 |
(四) 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滞后 |
(五) 民族上层自身仍具有特殊权威 |
二、解放之初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 |
(一) 耐心争取西藏上层,和平解放西藏 |
(二) 反复争取西北叛乱部落首领,平息西北叛乱 |
(三) 妥善安置甘青新边境哈族流窜部落首领,安定社会秩序 |
(四) 真诚团结西南少数民族上层,为解放大西南创造条件 |
三、民主改革过程中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 |
(一) 团结封建地主制度地区的封建主,不动多余浮财 |
(二) 团结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地区的农奴主,和平协商推进改革 |
(三) 团结原始社会末期地区的民族首领,直接过渡实现改革 |
(四) 团结牧区的头人牧主,牧区实现和平改革 |
四、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 |
(一) 对牧区的牧主在经济上实行赎买政策 |
(二) 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在政治上给予适当安排 |
(三) 保障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生活水平 |
(四) 平息西藏武装叛乱,废除封建农奴制度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途径 |
一、借助民主建政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 |
(一) 借助民主建政开展统战的实践运用 |
(二) 借助民主建政开展统战的效果分析 |
二、结合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 |
(一) 结合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开展统战的实践运用 |
(二) 结合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开展统战的效果分析 |
三、通过特殊人物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 |
(一) 通过特殊人物开展统战的实践运用 |
(二) 通过特殊人物开展统战的效果分析 |
四、结合访问参观等活动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 |
(一) 结合访问参观等活动开展统战的实践运用 |
(二) 结合访问参观等活动开展统战的效果分析 |
第五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方法 |
一、和平协商的方法 |
(一) 和平协商方法的运用 |
(二) 和平协商方法的评价 |
二、区别对待的方法 |
(一) 区别对待方法的运用 |
(二) 区别对待方法的评价 |
三、政治争取与军事准备相结合的方法 |
(一) 政治争取与军事准备相结合方法的运用 |
(二) 政治争取与军事准备相结合方法的评价 |
四、“派下去”“请上来”的方法 |
(一) “派下去”“请上来”方法的运用 |
(二) “派下去”“请上来”方法的评价 |
五、教育改造的方法 |
(一) 教育改造方法的运用 |
(二) 教育改造方法的评价 |
第六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经验教训及当代启示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基本经验 |
(一)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 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
(三) 坚持共同繁荣发展 |
(四) 坚持协商民主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主要教训 |
(一) 必须加强政治团结合作 |
(二) 必须充分照顾同盟者利益 |
(三) 必须尊重民族宗教感情 |
(四) 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和改造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上层统战工作对新时代少数民族统战工作的启示 |
(一) 抓好干部人才选派、培养和引进,不断强化人才支撑 |
(二) 务实推进产业发展,夯实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 |
(三) 坚持民生优先,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
(四) 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五) 推动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进各民族团结进步 |
(六) 更加注重文化统战,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
(七) 扎实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统战工作,壮大共同奋斗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企业家与中国改革进程:基于历史演进的分析 |
3.1 改革的启动期和企业家萌芽(1978年12 月-1992年10 月) |
3.2 改革的推进期和企业家成长(1992年10 月-2002年10 月) |
3.3 改革的深化期和企业家发展(2002年10 月-2013年11 月) |
3.4 改革的攻坚期和企业家“主体”确立(2012年11 月..至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家与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 |
4.1 宏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三期滞后动态模型的SYS-GMM分析 |
4.2 微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知识扩散维度的SEM分析 |
4.3 政府的作用:实证模型隐含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企业家理论的视角 |
5.1 渐进式改革下政府的“有形之手” |
5.2 “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治理体系下的地方政府 |
5.3 转型期地方政府的“人格化”:官员企业家 |
5.4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与经济增长困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区经济增长中“双主体”: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6.1 “双主体”的时空辐辏:中国改革实践与理论困境 |
6.2 “双主体”耦合:经济增长中的合意行动 |
6.3 “双主体”的演化博弈:基于创新的视角 |
6.4 “双主体”的稳定均衡:激励约束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双主体”模式检验:以苏南和温州地方政府为样本 |
7.1 市场化准备阶段(1978-1992):政府“控制人”+企业家“萌芽” |
7.2 市场化初级阶段(1992-2002):政府“经济人”+企业家“侍从” |
7.3 市场化发展阶段(2002-2013):政府“协调人”+企业家“主角” |
7.4 市场化深化阶段(2013- ):政府“公共人”+企业家“主导”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双主体”模式与地区经济增长 |
8.1 中央-地方产业体制:战略性产业的“多层级”向“两层级”转变 |
8.2 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
8.3 地方政府的“企业家”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内容及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布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四、试论改革中的利益协调(论文参考文献)
-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研究[D]. 冯欣.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21(01)
- [2]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5]政府流程再造视角下“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研究 ——以上海市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例[D]. 张荣铮.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0(08)
- [6]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精准思维研究[D]. 马晨晓. 山东大学, 2020(12)
- [7]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贾芳. 山东大学, 2020(10)
- [8]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D]. 黄宣植. 吉林大学, 2020(08)
- [9]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研究(1949-1959)[D]. 唐丕跃.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1)
- [10]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D]. 刘志永. 山西财经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