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杨涛[1](2020)在《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改进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曾长期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期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才渐渐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而广州市从1993年1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使广州市现存很多房屋处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状态,例如大量央企、国企厂房、办公用房、宿舍及广州特有的老西关大屋、东山洋楼、侨房等商铺、民居。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广州作为一个省城城市,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往往大多存在低效利用及原规划的用途不符合最佳利用状态的情况,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是使广州市这个老城市焕发新活力的有效措施,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进入土地市场就面临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就要求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影响到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的积极性。目前公众对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存在疑虑,影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公正性的两个重要因素分别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的方法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的管理。监督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方法是否适当及对地价评估进行管理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责。但我国直至2019年5月31日才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且评估方法的具体指导缺乏可操作性,评估思路不明确,致使广州市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时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目前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的评估面临较多问题:评估思路不统一,参数选择不规范,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如何指导评估机构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成为广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也是影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的重要因素,故我们要改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应该从地价评估方法方面及地价评估管理体系这两个方面入手。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相关政策法规及理论进行梳理,探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价值属性、价格内涵,及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分析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中存在的方法问题及管理问题,剖析导致问题的成因,通过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结合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及管理体系方面的实际情况,探讨相关解决建议和措施,并通过案例测算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方面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完善,以期完善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及管理体系,为广州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及建立完善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提供参考,从方法及管理整个系统上规范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所有者利益,保障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权益,提高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高效利用土地的积极性,使广州市这个老城市焕发新活力。
袁亚琦[2](2020)在《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棚户区改造是一种城市更新与社会空间重构过程,也是一项能够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城市发展、扩大消费内需、撬动新型城镇化、增加住房供给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民生工程和系统工程,同时也是政府消除贫困并防止贫困扩大化,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但棚户区改造在带动城市经济发展和功能提升的同时,其带来的环境、社会和经济问题也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中困境的缩影。学术方面,棚户区改造也为城市社会空间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实证,但对于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正负效应也引起了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是被拆迁居民在空间及文化上均被排斥和剥夺,还是棚户区改造成为消除城市贫困的最大功臣。西方关于棚户区、贫民窟等类似主题的研究已有近百年历史,而我国的相关研究起步于20世纪末,且新时代背景下的棚户区改造与西方国家城市的贫民窟治理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借鉴城市社会空间、企业家政府和府际关系等理论,尝试通过对南京棚户区改造过程、机理、效应的分析,探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棚户区改造对于城市社会空间的重塑过程与综合效应,以及贫困空间由分散到集聚的作用机理,丰富城市社会空间转型的研究视角与实践案例,深化延展城市贫困社会空间的研究内涵。本文以南京为例,通过对大时间跨度和人口普查、低保、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申请等大量翔实的宏观数据,以及选取案例地块的全过程跟踪式调研、访谈数据的处理,分别从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住房改革初期、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以来四个阶段分析南京棚户区的演化历程和格局;按照土地权属将棚户区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棚户区两种类型,通过实证分析比较两种不同类型棚户区的社会空间特征差异及拆迁安置居民迁居特征。从政治环境、社会环境、个体行为三个层面,构建棚户区改造实施的综合驱动力模型和解释性框架;继而讨论棚户区改造带来的空间、经济、社会效应和不利影响。最终通过对国家-地方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执行的分析和审示,提出棚户区改造的空间政策、拆迁安置政策和资金政策的优化建议。通过研究分析,本文认为:棚户区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城市居住空间类型,是城市发展过程的缩影;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棚户区与城市贫困人口集聚区的空间耦合关系完全确立,内城边缘和城市近郊区的“城中村”成为棚户区的主要空间载体。不同权属的棚户区在空间分布、居民属性、迁居模式和实施效应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棚户区改造中弱势群体的需求与政策偏向存在失配现象。棚户区改造的过程实质上是社会空间资源再生产和再分配的过程,其本质是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竞争语境下,地方政府出于经济、政治、社会效益的综合考量,为完成自上而下的政治任务以及在政策框架下寻求自身利益的一个产物,驱动机制包括政治环境因素、社会生产因素以及个体行为因素。通过府际关系、空间政策、安置政策的优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棚改中的社会公平与空间正义。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乔艺[4](2020)在《行政权力清单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权力清单制度的不断推进以及各地权力清单的不断出台更新,行政权力清单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适用也应得到相应的关注。现今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权力清单法律属性的定性并不一致,其中有合理的方面,也有不合理的方面。法院对权力清单的合理认识主要包括三个:首先,法院未对权力清单的法律属性进行说明,其合理性在于当事人的诉请与权力清单定性无关等。其次,法院认为权力清单具有法律属性,其合理性主要在于考虑权力清单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权力清单在具有法律属性并被定性为规范性文件时,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引用权力清单,并在裁判说理中对权力清单的合法有效性、合理适当性进行了评述。最后,法院在裁判中将权力清单作为证据,其合理性在于,权力清单具有证据的三种属性,可以用来判断行政机关行政职权是否存在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对权力清单的不合理认识主要包括两个:其一,法院认为权力清单不具有法律属性,仅将权力清单作为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种方式。其二,法院在未对权力清单的法律属性进行定性时,就通过“依据”、“根据”等字眼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权力清单,将其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确认行政机关职权的需要、顺应专业领域裁判的要求以及响应行政政策的原因,不同程度地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审查适用,均体现了权力清单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法院在说理部分认为行政权力清单合法有效时,主要考虑其与上位法的关系,主要包括权力清单有上位法依据、与上位法规定一致以及不违反上位法三种情形。法院在不依据行政权力清单裁判时,采取的理由主要包括行政权力清单与诉争行政行为无关、违反职权法定原则以及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因此,探讨行政权力清单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何种效力,不仅有利于监督政府权力实施,并且对于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案例分析的角度研究,认为权力清单应为一种具有特殊功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力清单具有简明性、辅助性及职权指引性的特点,在充分考虑权力清单特点的基础上,将权力清单定性为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实现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目的以及有利于体现行政案件法院裁判说理的要求等。通过研究法院裁判案例,本文认为无论法院在裁判说理中是否对权力清单进行审查适用,法院都应尊重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精神,在裁判中如发现有权力清单更新不及时、与上位法规定冲突或通过审查权力清单确认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未全面履行职责等情况时,法院应发挥其司法监督的作用,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等途径促进权力清单实现合法化、合理化、科学化、民主化,将行政诉讼变成一种压力和动力,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履责。
孙钰莹[5](2020)在《基于产权主体居住需求的厦门百家村更新公共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居住方式的变化,近代历史住区的居住条件越来越无法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亟需得到更新改造。尤其今日,随着城市面貌的迅速变化,一些近代历史住区的建筑特色和历史环境遭到破坏;同时,大量原住民因拆迁而不得不迁至城市边缘地带,老城区的人文景观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提升近代历史住区环境时,如何处理保护城市文脉、维护居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百家村作为厦门近代以来第一批经过规划设计的小区,其所承载的价值不言而喻,所以其更新改造研究是旧城更新中的一次重要探索。本文以百家村为例,在阐述百家村历史住区演变历程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采用调查问卷与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历史住区价值进行识别。通过进一步分析调查问卷与实地访谈结果,提取百家村居民的住房需求与更新需求。基于居民的实际需求,对厦门现有的住房相关公共政策进行研究,提出居民在住区更新过程中因产权制度不清而导致利益受损、由于政策监管不严导致的历史住区遭到破坏,因公共政策制定标准过高而导致更新方式受限等问题。最后,针对以上问题从厦门百家村更新公共政策优化前提、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与修缮更新建设引导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政策优化建议。本文通过梳理出百家村居民的居住需求与更新公共政策间的矛盾冲突,及其应对的解决办法,为与之类似的近代历史住区更新研究与实践提供可参考的工作方法和有益的建议。
李树静[6](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认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刘军[7](2019)在《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机遇期做出的重要决定,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经环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步骤和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3月以来,为加强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全面推进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北京市聚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重点环节,相继推出了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措施。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研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简明阐述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对颇具中国特色的“多规合一”理论进行了系统探讨;全面梳理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历程;详细介绍了当前北京市改革的现状和成效,归纳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北京模式”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特点;同时,重点剖析了北京市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在广泛调研国内外部分城市的相关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值得借鉴的经验。通过深入探讨“多规合一”背景下如何提高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能等问题,力求找到破解改革瓶颈的途径、策略和措施,为北京市乃至全国深化改革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本文通过概括和提炼2013年以来北京乃至全国的改革实践,指明了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处于2.0版的发展阶段,最终会演进到3.0版的发展趋势。进而总结出深化我国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及策略:一是正视不同国情的差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二是注重制度框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改革相结合;三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四是实现“许可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最后,本文对北京市深化改革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一是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加快构建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二是完善市区两级审批管理体系,确保权责明晰、阳光高效;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让大众享受到改革成果;四是加快“多规合一”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五是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机制,内外联动填补管理真空。
王岳[8](2019)在《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理论探索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规划体制改革,健全空间规划体系”,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均加快了空间规划体系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为我国未来建立统一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九大以来,启动了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成立自然资源部,整合各部委的空间规划职能,从管理体制上为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创立了先决条件,开展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更显迫切。从实践层面来看,重庆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具有“直辖体制、省域架构”的双重特征。重庆的市情也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探索,既是自下而上推动国家统一空间规划体系的地方探索,也可为我国其他广大地区带来更多启示。从学术层面来看,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研究有利于促进城乡规划学与生态学、地理学、空间治理等学术研究在现有纵向延伸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其他空间类规划学科优势、实现学术研究横向拓展,实现“空间规划”研究的学术发展。为此,以生态学、地理学、城乡规划学以及空间治理理论等多学科理论为基础,思考空间规划体系的价值导向、对象认知、技术构成和协调模式,结合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具体改革与实践经验,从理论构建、演变历程、实践探索和趋势研判等四个方面,开展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首先,梳理了国土空间“多尺度-多类型-多价值”的科学认知,提出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框架。通过对国土空间的多尺度逻辑、多类型构成和多价值差异等理论问题分析,诠释了传统空间类规划对国土空间的多尺度分割、多类型错配和多价值缺失等基本矛盾。从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发展理念的视角,重新构建了空间规划体系的尺度学逻辑、类型学构成和多价值约束。研究指出,在传统“多龙治水”体制下的改革路径,不能解决空间规划体系的结构性矛盾。顺应国家和地方机构改革趋势,需要逐步构建1个规划+1个部门+1个法规+1个平台等四个“1”组成的空间规划体系。其次,立足地方实际,研究重庆空间格局及规划体系发展历程,提出了构建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现实基础。以时间为脉络,从重庆城乡空间格局和空间规划两个方面,分别对解放以来至1980年代的萌芽阶段、1980年代至重庆直辖前的成长阶段、直辖后十年期间的发展阶段、2007-2013年期间的交织阶段等四个历史时期,系统研究了解放以来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历程,阐明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在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管理机构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等三个方面的发展基础和现实约束。第三,以作者具体理论及实践工作为出发点,提炼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由编制体系、管理机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支撑体系等四个部分构成的实践总结。系统分析了重庆自2013年以来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探索历程,并总结为:形成“五级三类+全覆盖+多规合一”工作模式,以规划全覆盖统筹多级多类编制体系;以现行管理机构的职能延伸推动协同管理机制的完善;以地方条例标准构建适应地域价值判断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划数据集成和交换机制整合跨部门的信息平台支撑体系。研究进一步指出,重庆空间规划体系2013年以来的改革实践,由于不涉及对现行管理机构和制度的调整,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效率不高、协调统筹难度大等问题。为此,基于前文国土空间科学认知等理论框架研究,研判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发展趋势,即建立四个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实现一个空间规划编制,保障一张蓝图干到底;实现一个空间规划管理机构建设,保障空间治理全域、全要素、全过程管控的一体化;颁布一个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将空间规划编制与管理机构设置建设法定化;建设一个空间规划支撑体系,强化空间规划体系的管理与运行。开展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研究,既是应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要求,也是应对各学科发展的现实需要。研究形成的相关结论,可以作为当前我国和地方空间规划体系改革工作的参考经验;同时,也可作为学术探索,进一步推动生态学、地理学、城乡规划学以及空间治理等理论体系的融合发展,促进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科学发展。
张玉晟[9](2019)在《历史街区中经租房的空间演变与利用对策》文中提出经租房是国家经营租赁房屋的简称,是指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私房改造中由政府统一经营租赁的一类房产,后演变成为今日历史街区中直管公房的主要类型。经租房构成了传统风貌的主体,但同时又多是居住拥挤、环境破败、矛盾突出的“大杂院”。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以时间为主轴,对经租房产生、演变及其现状展开研究,最终提出当前历史街区中以经租房为主的居住类直管公房的利用对策。第一章基于对私房改造背景的文献研究,指出经租房在制度设立初期即是以社会保障为主要目标的准公共产品;第二、三章分别研究经租房物质空间和政策管理的演变过程。首先将物质空间和居住状况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其次分析与之相应的产权政策和管理制度演变,最终揭示导致历史街区中经租房空间肌理、建筑质量和社会结构劣化的内在逻辑,指出其社会保障作用日渐式微的弊端。第四章为现状问题调查研究。调查分析以南京和北京两地历史街区中以经租房为主的居住类直管公房为例,通过文献分析、现状勘察和居民、开发公司和管理部门访谈,揭示其价值、现状和问题。第五章研究当前历史街区保护中居住类直管公房的利用对策,以恢复其社会保障属性为目标,提出制度改革、管理细化、资源优化等三个层面的具体对策。
李稷民[10](2019)在《《行政诉讼法》框架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构造》文中认为在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问题逐渐引起了更多学者的重视,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实践也显露出了诸多问题。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相关的研究已经囊括了许多重要的问题,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性问题、审查的方式与审查深度问题、司法权的界限问题、审查的标准问题等等。但目前的理论研究中普遍忽略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构造上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现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构造中实际存在着两种交错在一起的审查权。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后,逐渐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本文中简称为“规范审查”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法官法律选择适用权衍生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14年《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权力进行了立法确认,但这种合法性审查权仍然无法脱离法律选择适用权的框架。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政策的推动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权”已经显现出了逐步脱离“法律选择适用权”的倾向性。然而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审查仍然在形式上被“锁定”在法律选择适用的情境之中,与域外规范审查的构造相比,我国的规范审查并不是“完整”的行政规范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范审查权包含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定的“合法性审查权”,另一部分是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审查依据的“法律选择适用权”,以往的研究对此实定法现象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范审查构造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审查权”与法官“法律选择适用权”的交错状态所引发的一系列审查实践难题(在后文中笔者将此问题简称为“权力交错”问题)。只有以此问题为核心,明晰规范审查中“依据审查”与“合法性审查”间的区别和界限,才能逐步将这种复杂的审查构造梳理清晰,从而构建符合我国规范审查构造的审查方式与方法,也能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的进一步发展明确路径。本文在法解释学的基本立场下采取“实定法描述——问题析出——问题分析——提出建议”的论证思路,综合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描述我国规范审查的实定法现状,在借鉴与比较外国法的基础上析出我国规范审查构造中的问题,运用理论法学中规范理论、法学方法论、法律论证理论等知识对规范审查构造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依据我国规范审查的构造提出审查方法上的建议。本文从架构上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进行总结与分析,描述目前司法实践中规范审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析出我国行政规范审查在构造上的核心问题: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审查权”与法官“法律选择适用权”的交错问题。第二章对我国规范审查构造中存在的两种审查进行界分,指明以法律选择适用权为基础的“依据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区别。第三章依据两种审查的区别,对“权力交错”造成的审查方式上的混乱进行疏解,分析两种审查在逻辑上的关系与顺序,指出我国规范审查构造中审查顺序倒置的问题,并提出在这种构造下符合逻辑的审查路径。第四章以我国审查构造的特点为基础探讨规范审查中司法权的界限。最后一章依据我国规范审查构造中“依据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区别、关系、顺序与界限,提出审查标准与审查方法上的建议。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资料分析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专家访谈法 |
第二章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
2.1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概念 |
2.1.1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义及特点 |
2.1.2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构成要素 |
2.1.3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
2.1.4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比 |
2.2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基本理论 |
2.2.1 地租理论 |
2.2.2 地价理论 |
2.2.3 区位理论 |
第三章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1 各评估技术路线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2 各评估方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2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2.1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
3.2.2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 小结 |
第四章 其他省市经验及借鉴意义 |
4.1 其他省市经验 |
4.1.1 北京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经验 |
4.1.2 上海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经验 |
4.1.3 南京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经验 |
4.2 经验总结 |
4.2.1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的经验总结 |
4.2.2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的经验总结 |
4.3 小结 |
第五章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评估改进方案及案例测算 |
5.1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改进方案 |
5.1.1 成本逼近法的改进方案 |
5.1.2 市场比较法的改进方案 |
5.1.3 收益还原法的改进方案 |
5.1.4 剩余(增值收益扣减)法的改进方案 |
5.1.5 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的改进方案 |
5.2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案例测算 |
5.2.1 以住宅用地为例进行划拨地价评估研究 |
5.2.2 以商服用地为例进行划拨地价评估研究 |
5.2.3 工业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评估研究 |
5.2.4 实例结果与分析 |
5.3 改进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对策 |
5.3.1 进一步完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委托评估机制 |
5.3.2 建立对评估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
5.3.3 建立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审查机制 |
5.3.4 建立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信息公开平台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的结论 |
6.1.2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的结论 |
6.2 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棚户区改造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 |
1.1.2 棚户区改造成为消除贫困的重要政策手段 |
1.1.3 棚户区改造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中困境的缩影 |
1.1.4 棚户区改造的效应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概念辨析 |
1.3.1 贫民窟与棚户区(Slum/shantytown) |
1.3.2 棚户区改造(Shantytown Transformation)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范畴界定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数据来源 |
1.4.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第2章 研究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国外贫民窟研究综述 |
2.1.1 贫民窟的形成机制研究 |
2.1.2 贫民窟的社会问题研究 |
2.1.3 贫民窟的治理措施研究 |
2.1.4 贫民窟的演变趋势研究 |
2.1.5 国外研究相关评述 |
2.2 国内棚户区研究综述 |
2.2.1 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 |
2.2.2 棚户区改造实践研究 |
2.2.3 棚户区改造效应研究 |
2.2.4 国内棚户区研究评述 |
2.3 理论基础 |
2.3.1 城市社会空间理论(Urban Social Space Theory) |
2.3.2 城市企业主义理论(Entrepreneurialism Theory) |
2.3.3 府际关系理论(Inter Governmental Relations) |
第3章 南京棚户区演化历程及格局特征 |
3.1 新中国成立前:棚户区区位初显到形成的漫长历程 |
3.1.1 南京古代城市格局中棚户区区位初显 |
3.1.2 民国时期南京棚户区形成 |
3.2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棚户区中心集聚的规模扩大期 |
3.2.1 改革开放前南京城市棚户区分布格局 |
3.2.2 计划经济时期零星棚户区的拆除与重建 |
3.3 改革开放至住房制度改革前(1978-1998):棚户区内聚成片的相对集中布局期 |
3.3.1 内聚成片的空间布局 |
3.3.2 拆一建多的棚户区改造 |
3.4 住房改革初期(1998-2008):由内向外跳跃式扩迁的突变期 |
3.4.1 连片棚户区的逐步消失 |
3.4.2 差别化的棚户区改造 |
3.5 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以来(2008-2018):内点外片的空间优化期 |
3.5.1 小尺度点状集聚为主的棚户区分布格局 |
3.5.2 尚未拆迁的零星棚户区 |
3.6 南京棚户区格局与改造过程分析 |
3.6.1 南京棚户区格局演化过程 |
3.6.2 南京棚户区改造过程的特征:典型核心边缘结构 |
第4章 “棚改”实施以来南京棚户区社会空间特征 |
4.1 棚户区改造过程的空间特征 |
4.1.1 空间分布特征:“由内及外”、“内小外大” |
4.1.2 改造前后对比:“环境改善”、“功能提升” |
4.2 拆迁安置居民社会特征与迁居特征 |
4.2.1 社会群体特征:人口老龄化、较高贫困率 |
4.2.2 安置迁居模式:中心到边缘、分散到集中 |
4.3 基于土地权属的棚户区类型划分及差异 |
4.3.1 国有土地棚户区和集体土地棚户区 |
4.3.2 两类棚户区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比较 |
4.4 西街与南河两个实证案例的对比 |
4.4.1 国有土地棚户区:西街片区 |
4.4.2 集体土地棚户区:南河片区 |
4.4.3 西街与南河案例的差异总结 |
第5章 棚户区改造的机制分析 |
5.1 政治环境驱动力 |
5.1.1 土地储备制度的空间效应 |
5.1.2 府际治理的综合推动 |
5.1.3 基于成本考虑的差异化安置政策 |
5.2 社会生产驱动力 |
5.2.1 经济增长的空间实现 |
5.2.2 企业主义的政府运作 |
5.2.3 实现空间正义的均衡发展需求 |
5.3 个体行为驱动力 |
5.3.1 贫困家庭生活改善的契机 |
5.3.2 一般家庭迁居的资金来源 |
5.3.3 中产阶层财富积累的机遇 |
5.4 棚户区改造的综合驱动模型 |
第6章 南京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空间效应 |
6.1 空间绅士化与郊区化效应 |
6.1.1 城市景观环境更新 |
6.1.2 城市空间功能重构 |
6.1.3 城市居住郊区化拓展 |
6.2 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效应 |
6.2.1 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
6.2.2 带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繁荣 |
6.2.3 提升棚户区居民经济收益 |
6.3 居住与城市品质提升效应 |
6.3.1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
6.3.2 避免城市内城衰败 |
6.3.3 消除社会治理“盲区” |
6.4 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 |
6.4.1 拆迁过程的社会矛盾问题 |
6.4.2 困难群体的利益剥夺问题 |
6.4.3 城市贫困的转移集聚问题 |
6.4.4 安置居民的社会成本问题 |
第7章 棚户区改造政策演变与优化建议 |
7.1 棚户区改造政策演变与南京的地方实践 |
7.1.1 国家层面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演变历程 |
7.1.2 南京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地方实践 |
7.2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审视 |
7.2.1 自上而下政策的执行偏差:范围界定模糊带来的“搭便车” |
7.2.2 失衡的空间政策:规划的空间正义问题 |
7.2.3 不同安置政策带来的“身份歧视”:权益保障的供需失配 |
7.2.4 基于成本的拆迁安置政策后效:内城原住民的边缘化处境 |
7.3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优化建议 |
7.3.1 棚户区改造中府际关系的优化 |
7.3.2 基于空间正义的城市规划 |
7.3.3 基于社会公平的拆迁安置政策 |
7.3.4 棚户区改造中资金政策的优化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8.1 主要结论 |
8.1.1 棚户区类型与社会空间差异 |
8.1.2 南京棚户区时空演变与改造特征 |
8.1.3 南京棚改的驱动机理与正负效应 |
8.2 创新与不足 |
8.2.1 本文创新点 |
8.2.2 研究不足之处 |
8.3 讨论与展望 |
8.3.1 基于改造的棚户区治理研究是综合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化 |
8.3.2 基于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空间理论体系需进一步探讨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南京拆迁安置居民居住迁移情况电话访谈记录表 |
附录B 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行政权力清单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诉讼中行政权力清单审查适用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行政权力清单的概念 |
第二节 行政权力清单的法律属性 |
一、权力清单是一种行政自制规范或行政规则 |
二、权力清单是一种政府信息的公开 |
三、权力清单是记录政府权力的“清单” |
四、权力清单是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五、权力清单具有混合的属性 |
第三节 行政权力清单“审查适用”的含义说明 |
一、何为“审查适用” |
二、权力清单在“审查适用”中应具有的功能 |
第二章 法院对行政权力清单法律属性的认识 |
第一节 法院对行政权力清单认识的合理性评析 |
一、法院未对权力清单的法律属性进行说明 |
二、法院认为权力清单具有法律属性 |
三、法院认为权力清单为证据 |
第二节 法院对行政权力清单认识的不合理性评析 |
一、法院认为权力清单不具有法律属性 |
二、法院对权力清单的定性无法确定 |
第三节 法院宜将权力清单作为具有特殊功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一、有利于实现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目的 |
二、有利于体现行政案件法院裁判说理的要求 |
三、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
第三章 权力清单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情形 |
第一节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进行确认 |
一、权力清单确认被告适格 |
二、权力清单确认法定职权的存在 |
三、职权法定原则作为权力清单的法理依据 |
第二节 适应行政政策的需要 |
第三节 适应专业领域裁判的要求 |
第四章 法院将权力清单作为裁判说理的理由 |
第一节 人民法院对权力清单予以适用的理由 |
一、上位法授权 |
二、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 |
三、不违反上位法规定 |
四、直接作为职权判断依据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对权力清单不予适用的理由 |
一、与诉争行政行为无关 |
二、不符合职权法定原则 |
三、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
四、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
第三节 法院对权力清单的裁判说理评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基于产权主体居住需求的厦门百家村更新公共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近代历史住区的生活条件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居民需求 |
1.1.2 近代历史住区更新成为城市发展的棘手问题 |
1.1.3 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居住需求存在偏差 |
1.2 研究对象及基本概念 |
1.2.1 研究对象:厦门近代新村住宅——百家村 |
1.2.2 研究视角:产权主体居住需求 |
1.2.3 基本概念:近代历史住区 |
1.3 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综述 |
1.3.1 国内外近代历史住区更新的研究综述 |
1.3.2 国内外近代历史住区更新的相关公共政策发展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框架 |
1.5.3 研究内容 |
第2章 百家村历史住区概况 |
2.1 百家村发展历程研究 |
2.1.1 形成时期:拆迁户的安置住房 |
2.1.2 加建时期:市民向往的“模范村” |
2.1.3 旧城更新时期:城市中衰败的老旧住区 |
2.2 百家村住区认同研究 |
2.2.1 问卷设计及数据统计 |
2.2.2 住区认同分析 |
2.3 历史住区价值识别 |
2.3.1 历史价值 |
2.3.2 文化价值 |
2.3.3 使用价值 |
2.4 研究总结 |
第3章 百家村居住需求研究 |
3.1 住房需求个案分析 |
3.1.1 私有产权主体的住房需求 |
3.1.2 公有产权主体的住房需求 |
3.1.3 案例小结 |
3.2 更新需求个案分析 |
3.2.1 私有产权主体的更新需求 |
3.2.2 公有产权主体的更新需求 |
3.2.3 案例小结 |
3.3 产权主体与居住需求的综合分析 |
3.3.1 产权主体与住房需求的关联性探讨 |
3.3.2 产权主体与更新需求的关联性探讨 |
3.3.3 产权主体的居住需求总结 |
3.4 研究总结 |
第4章 居住需求与厦门市住房相关公共政策的互动探析 |
4.1 厦门市住房相关公共政策概述 |
4.2 私有产权主体需求与公共政策的主要矛盾 |
4.2.1 实施基础:产权制度不清导致住户利益受损 |
4.2.2 更新方式:私房改善与更新公共政策的冲突 |
4.2.3 更新资金:更新意愿与经济预算的不匹配 |
4.2.4 政策引导:私有产权缺少正面清单的引导 |
4.3 公有产权主体需求与公共政策的主要矛盾 |
4.3.1 更新方式:公房解危与房屋置换政策的冲突 |
4.3.2 政策引导:直管公房缺乏改善住房条件的正向引导 |
4.3.3 监督管理:缺乏动态的人群流通的监管机制 |
4.4 共性需求与公共政策的矛盾 |
4.4.1 设计方法:居民生活水平与政策制定标准的冲突 |
4.4.2 规划设计:居民需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条件的错位 |
4.4.3 补助政策:更新补偿政策存在不足 |
4.5 研究总结 |
第5章 基于居住需求的百家村更新公共政策优化思考 |
5.1 百家村住房产权政策 |
5.1.1 私房产权规范化 |
5.1.2 公房产权私有化与共有化 |
5.2 百家村财政金融政策 |
5.3 百家村修缮更新建设引导 |
5.3.1 私有产权更新改造办法 |
5.3.2 公有产权更新改造办法 |
5.3.3 居民自主修缮指导办法 |
5.4 研究总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百家村居民居住需求调查问卷 |
附录B 当地居民访谈记录(摘取) |
(6)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7)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性及预期成果 |
1.5.1 创新性 |
1.5.2 预期成果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工程建设项目 |
2.1.2 行政审批制度 |
2.1.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
2.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理论 |
2.2.1 政府规制理论 |
2.2.2 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2.2.3 多规合一理论 |
第3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情况概述 |
3.1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 |
3.1.1 审批制度初创阶段(1949年——1983年) |
3.1.2 审批制度发展阶段(1984年——1989年) |
3.1.3 审批制度逐步完善阶段(1990年——2007年) |
3.1.4 审批制度不断优化阶段(2008年——2012年) |
3.1.5 审批制度改革起步阶段(2013年——2017年) |
3.1.6 审批制度改革加速深化阶段(2018年至今) |
3.2 2013 年以前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主要问题 |
第4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分析 |
4.1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 |
4.1.1 制度框架建设 |
4.1.2 管理系统重构 |
4.1.3 审批流程再造 |
4.1.4 其他配套改革措施 |
4.1.5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北京模式” |
4.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 |
4.2.1 办事便利度提高,企业和公众获得感有所增强 |
4.2.2 责任规划师制度得以确立,开启公共参与新模式 |
4.2.3 简政放权力度加大,审批权力运行更加规范 |
4.2.4 审批流程得到重塑,审批效率显着提高 |
4.2.5 审批事项大幅精简,审批手续成本降低 |
4.2.6 典型案例 |
4.3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健全,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 |
4.3.2 政府相关部门对深化改革的动力不足,积极性缺乏有效调动 |
4.3.3 市场主体和群众对改革的认可度不高,获得感不明显 |
4.3.4 审批流程再造还有优化的空间,管理方式转变不充分 |
4.3.5 审批全过程监督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真空 |
4.4 目前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法律法规政策修订相对滞后,客观上延缓了改革进程 |
4.4.2 既定部门利益格局业已形成,导致深化改革的内生动力不足 |
4.4.3 既往审批思维和行为模式惯性存在,导致改革措施落实有偏差 |
4.4.4 当前违法失信成本偏低,导致改革成效打折扣 |
第5章 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及其经验启示 |
5.1 国内部分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变革及其经验 |
5.1.1 香港特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 |
5.1.2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 |
5.2 国外部分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及其经验 |
5.2.1 英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 |
5.2.2 美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 |
5.3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启示 |
5.3.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
5.3.2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比较得当 |
5.3.3 行政主体的组织架构和行为模式有差异 |
5.3.4 行政监管不缺位,对市场主体资质要求严格 |
5.3.5 信息化程度较高,努力打造电子政府 |
第6章 深化我国及北京市审批制度改革的策略与建议 |
6.1 我国审批制度改革演进模式 |
6.1.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1.0 |
6.1.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1.X |
6.1.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 |
6.1.4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3.0 |
6.2 深化我国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及策略 |
6.2.1 正视不同国情差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
6.2.2 注重制度框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改革相结合 |
6.2.3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
6.2.4 实现“许可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 |
6.3 深化北京市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6.3.1 健全审批制度框架,加快构建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 |
6.3.2 完善市区两级审批管理体系,确保权责明晰、阳光高效 |
6.3.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让大众享受到改革成果 |
6.3.4 加快“多规合一”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 |
6.3.5 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机制,内外联动填补管理真空 |
结语 |
插图索引 |
表格索引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北京市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2013年版) |
附录B 北京市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核准类项目,2013年版) |
附录C 北京市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备案类项目,2013年版) |
附录D 北京市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工程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附录E 北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工程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附录F 北京市市政交通线性工程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附录G 厦门市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理论探索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家空间治理现代化的政策演进 |
1.1.2 国家和地方空间规划体系的实践探索 |
1.2 研究对象 |
1.2.1 空间规划体系 |
1.2.2 重庆市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推动生态文明的转型发展 |
1.3.2 探索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与实践 |
1.3.3 构建空间治理体系改革的具体路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2 空间规划体系的理论与实践进展 |
2.1 空间规划体系的理论基础 |
2.1.1 生态学理论的价值导向 |
2.1.2 地理学理论的对象认知 |
2.1.3 城乡规划学理论的技术构成 |
2.1.4 空间治理理论的协调模式 |
2.2 国外空间规划体系研究与实践进展 |
2.2.1 国外空间规划体系的研究进展 |
2.2.2 国外空间规划体系的实践进展 |
2.3 国内空间规划体系研究与实践进展 |
2.3.1 国内空间规划体系的研究进展 |
2.3.2 国内空间规划体系的实践进展 |
2.4 空间规划体系的问题认知 |
2.4.1 理论与实践的新进展 |
2.4.2 对当前理论与实践的问题认知 |
2.5 小结 |
3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框架 |
3.1 国土空间的科学认知 |
3.1.1 国土空间的多尺度逻辑 |
3.1.2 国土空间的多类型构成 |
3.1.3 国土空间的多价值差异 |
3.2 传统空间类规划的基本矛盾 |
3.2.1 传统规划类型的空间多尺度分割 |
3.2.2 传统规划类型的空间多类型错配 |
3.2.3 传统规划类型的空间多价值缺失 |
3.3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判断 |
3.3.1 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发展理念 |
3.3.2 构建空间规划体系的尺度学逻辑 |
3.3.3 梳理空间规划体系的类型学构成 |
3.3.4 回应空间规划体系的多价值约束 |
3.4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解决方案 |
3.4.1 总体构思 |
3.4.2 整体框架 |
4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历程 |
4.1 解放以来至1980 年代的萌芽阶段 |
4.1.1 重庆城乡空间格局的演变 |
4.1.2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 |
4.1.3 小结 |
4.2 1980 年代至重庆直辖前的成长阶段 |
4.2.1 重庆城乡空间格局的演变 |
4.2.2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 |
4.2.3 小结 |
4.3 直辖后十年期间的发展阶段 |
4.3.1 重庆城乡空间格局的演变 |
4.3.2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 |
4.3.3 小结 |
4.4 2007 —2013 年期间的交织阶段 |
4.4.1 重庆城乡空间格局的演变 |
4.4.2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 |
4.4.3 小结 |
4.5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现实基础 |
4.5.1 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
4.5.2 空间规划管理机构体系 |
4.5.3 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
4.5.4 空间规划支撑体系 |
4.6 本章小结 |
5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探索的总体实践 |
5.1 面向现实基础的实践探索整体框架 |
5.2 以规划全覆盖统筹多级多类编制体系 |
5.2.1 “五级三类+全覆盖+多规合一”统筹路径 |
5.2.2 以法定规划实现空间分级统筹 |
5.2.3 以专业专项规划实现分类统筹 |
5.2.4 “全覆盖+多规合一”实现空间全域全要素统筹 |
5.3 以管理机构职能延伸构建协同管制机制 |
5.3.1 规划委员会机构的协同管制探索 |
5.3.2 分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层级协同 |
5.3.3 分类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类别协同 |
5.4 以地方条例标准构建适应地域价值的法规体系 |
5.4.1 各项规划条例的地域适应性探索 |
5.4.2 不同技术规定的价值差异化探索 |
5.5 以规划数据集成交换整合跨部门信息平台 |
5.5.1 部门内部信息平台的数据完整性 |
5.5.2 部门之间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
5.6 小结 |
6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趋势研判 |
6.1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1.0 版”的局限性 |
6.1.1 跨部门跨地域规划动态协调的有限效率 |
6.1.2 行政职能有限延伸不能解决分割管理根本问题 |
6.1.3 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全域全覆盖全过程管理需求 |
6.1.4 分头建设规划支撑体系欠缺信息数据整合 |
6.2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2.0 版”构建导向 |
6.2.1 落实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 |
6.2.2 对应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尺度”属性 |
6.2.3 对应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类型”属性 |
6.2.4 对应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价值”属性 |
6.3 构建“全域全要素全过程”覆盖的编制体系 |
6.3.1 落实国家生态文明思想与资源价值观 |
6.3.2 构建“五级两类两阶段”的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
6.3.3 重点类型空间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
6.4 建立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管理机构 |
6.4.1 建立对应国家生态与资源管控整合行政机构 |
6.4.2 加强内部职能机构的有效延伸与设置 |
6.4.3 实现远郊区县空间规划管理机构的有效设置 |
6.4.4 强化全市空间规划管理机构末端的建设 |
6.5 构建衔接有序顺应地域需求的法律法规体系 |
6.5.1 适应重庆空间规划管理地域化需求 |
6.5.2 顺应生态文明与资源的底线管控 |
6.6 建立智能化系统运作的跨行跨级支撑平台 |
6.6.1 建立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信息联动平台 |
6.6.2 建立基础标准体系和数据共享机制 |
6.6.3 实现对全域空间规划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
6.7 小结 |
7 研究结论 |
7.1 主要结论 |
7.1.1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历程 |
7.1.2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探索实践 |
7.1.3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探索 |
7.2 主要创新 |
7.2.1 提炼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实践经验 |
7.2.2 构建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理论框架 |
7.2.3 提出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改革路径 |
7.3 后续研究展望 |
7.3.1 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具体操作方法 |
7.3.2 空间规划的实施机制 |
7.3.3 空间治理中的区域与部门协调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B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研究课题情况 |
C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奖励情况 |
D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历史街区中经租房的空间演变与利用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研究缘起 |
0.2 研究对象 |
0.3 文献综述 |
0.4 研究内容 |
0.5 研究方法 |
0.6 研究意义 |
0.7 论文组织结构 |
第一章 经租房的产生(1956-1966 年) |
1.1 经租房产生的历史背景(1956 年前) |
1.1.1 新增住房面积跟不上快速增长的人口的需要 |
1.1.2 房租管制政策难以缓解房荒 |
1.1.3 社会主义改造与大跃进运动 |
1.2 经租房制度的确立:私房改造运动(1956-1966 年) |
1.2.1 初创:第一轮私房改造(1956-1958 年) |
1.2.2 规范化:第二轮私房改造(1958-1960 年) |
1.2.3 巩固:补改和退改(1960-1966) |
1.3 经租房制度对物质空间和居住情况的影响 |
1.3.1 房屋空间分割 |
1.3.2 居住密度增加 |
1.3.3 建筑质量下降 |
1.3.4 首批租户定居 |
1.4 小结:经租房是有社会保障属性的准公共产品 |
第二章 经租房物质空间与居住情况演变过程 |
2.1 无序加建的破碎期(1966-1978 年) |
2.1.1 “文化大革命”中的挤占 |
2.1.2 政府建设与居民自建的“穷过渡” |
2.2 鼓励兴建的重构期(1979-1991 年) |
2.2.1 投资主体的放权让利加速住房建设 |
2.2.2 居住需求的提高带来功能性加建 |
2.3 衰退消亡的没落期(1992 年至今) |
2.3.1 危旧房改造热潮中的大量拆除 |
2.3.2 历史街区保护下的衰退和维护 |
2.3.3 住房制度变革下的社会结构变化 |
2.4 小结 |
第三章 经租房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演变 |
3.1 产权和使用权的复杂演变 |
3.1.1 含混-公有-杂糅 |
3.1.2 落实私房政策的困难 |
3.2 住房制度改革对经租房的影响 |
3.2.1 住房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 |
3.2.2 经租房住户的部分疏解 |
3.3 低租金制下经租房的修缮难题 |
3.3.1 租金降低导致“租不养房” |
3.3.2 租金改革依然“入不敷出” |
3.4 公房管理的固化和调控失灵 |
3.4.1 早期经租房的灵活调控 |
3.4.2 当前公房管理及其固化 |
3.5 经租房拆迁征收中的矛盾纠纷 |
3.5.1 产权边界模糊导致的纠纷 |
3.5.2 征收方式简单导致的矛盾 |
3.6 小结 |
第四章 居住类直管公房现状分析 |
4.1 经租房对历史街区的价值 |
4.1.1 历史价值 |
4.1.2 风貌价值 |
4.1.3 社会价值 |
4.2 居住类直管公房的现状空间与使用情况 |
4.2.1 居住拥挤与房屋空置并存 |
4.2.2 空间环境杂乱与建筑破败 |
4.2.3 弱势群体聚集与流转加快 |
4.3 居住类直管公房实例调查 |
4.3.1 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二条31号 |
4.3.2 南京市小西湖堆草巷25号 |
4.3.3 代管产南京市小西湖堆草巷13 号 |
4.3.4 补改造南京市秦淮区水斋庵41 号 |
4.4 南京小西湖片区微更新项目调查 |
4.4.1 项目概况 |
4.4.2 产权现状 |
4.4.3 征收、腾退和平移安置 |
4.5 小结 |
第五章 历史街区中居住类直管公房的利用对策 |
5.1 制度改革 |
5.1.1 观念转变 |
5.1.2 住房保障体系的借鉴与新旧公房并轨 |
5.2 管理细化 |
5.2.1 腾退与补偿政策的细化 |
5.2.2 人口疏解与调控 |
5.2.3 建立信息平台,细化管理办法 |
5.3 资源优化 |
5.3.1 完善配套,服务街区 |
5.3.2 调剂余缺,就地改善 |
5.3.3 有效利用,提升活力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10)《行政诉讼法》框架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 |
二、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与基本立场 |
三、本文的基本架构 |
第一章 “合法性审查权”与“法律选择适用权”的交错——我国现行规范审查构造中的核心问题 |
一、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与发展 |
(一)“附带审查”:由法官的法律选择适用权衍生出的规范审查制度 |
(二)“一并审查”制度的确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的立法确认 |
(三)一并审查的进一步发展:合法性审查权与法律选择适用权的分离 |
二、规范审查实践中的难题 |
(一)“不予适用”的范围问题 |
(二)合法性判定面临的效力困境 |
(三)审查方式上的难题:审查是否应围绕案件的基本争议展开 |
(四)审查深度不足 |
(五)合法性审查的界限问题: |
三、我国规范审查构造中的“权力交错”问题 |
(一)现行理论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对实践难题的支撑不足 |
(二)我国行政规范审查构造的中的权力交错问题 |
(三)对于行政规范审查权力交错问题的解决思路 |
第二章 规范审查中“依据审查”与“合法性审查”间的区别 |
一、行政规范的“依据审查” |
(一)行政规范与行政行为的界分: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
(二)行政规范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两种情形 |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两种依据关系 |
(四)依据审查的任务:判定行政规范的法律依据地位 |
二、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审查” |
(一)“合法性审查”的性质 |
(二)由行政规范不确定的效力状态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形式 |
(三)合法性审查权在形式上的限制 |
(四)作为依据审查前提的合法性审查 |
三、两种审查间的本质区别:决疑式审查逻辑与演绎式审查逻辑 |
(一)两种审查在审查逻辑上的差异 |
(二)“依据审查”中决疑式审查逻辑对“个案情境”的依赖性 |
(三)演绎逻辑下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抽象性与局限性 |
四、“依据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在审查形式上的区别 |
(一)与行政诉讼案件核心争议间的附属关系 |
(二)审查深度上向合理性问题的延伸程度 |
(三)审查态度上的积极程度 |
五、小结 |
第三章 符合现行规范审查构造的审查路径:两种审查的关系与排序问题 |
一、权力的交错状态造成的审查顺序倒置 |
(一)规范审查中合法性审查与依据审查的逻辑顺序 |
(二)权力交错状态下两种审查的顺序“倒置” |
(三)现有审查理论在解决审查顺序问题上的局限性 |
(四)决疑式审查的层次:审查顺序“倒置”中的决疑式逻辑 |
二、审查方式:围绕基本争议展开审查依问题需要向抽象层面延伸 |
(一)围绕个案争点展开的审查方式 |
(二)抽象层面审查与具体层面审查的顺序问题 |
(三)必须先行的抽象审查:脱离个案争点的合法性问题 |
三、审查密度:以“可废止性”审查为任务依论证需要向“合法性”审查延伸 |
(一)行政规范的可废止性 |
(二)行政规范的合法性与可废止性的区别 |
(三)可废止性审查无法满足论证需要而应向合法性问题延伸的情形 |
四、小结:现行规范审查构造下符合逻辑的审查路径 |
第四章 现行法下规范审查中司法权的界限 |
一、规范审查对象范围上的限制 |
(一)审查对象的规范性 |
(二)审查对象中行政行为的排除 |
(三)审查对象中纯粹政策声明的排除 |
二、司法权在审查形式上的限制 |
(一)审查发起条件上的限制:与行政行为间的“关联性” |
(二)审查发起方式上的限制:法官能否主动发起规范审查的问题 |
(三)审查结论上的限制 |
三、司法权在审查内容上的限制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政策内容 |
(二)规范与政策在适用过程中的区别 |
(三)法律留给政策的空间 |
(四)行政空间内司法审查的限度 |
四、小结 |
第五章 审查的标准与论证方法:一种符合现行审查路径与限制的方法论建议 |
一、抽象层面的形式审查中行政规范的不合法情形 |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最基础情形 |
(二)形式上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合法的类型与识别方法 |
(三)超越制定机关管辖权的情形 |
(四)程序不合法的情形 |
二、法院在个案中对行政规范的可废止性论证 |
(一)后果论证 |
(二)价值衡量 |
(三)类比论证 |
三、实质性审查中行政规范“不合法”的判定标准 |
(一)实质性审查:证成行政规范脱离个案情境在抽象层面体现出的不合法性 |
(二)相抵触情形实质性判断中的概念解释问题 |
(三)“缺乏上位法依据”中的侵权要件与上位法的明确性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改进研究[D]. 杨涛.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2]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D]. 袁亚琦. 南京大学, 2020(12)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行政权力清单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适用研究[D]. 乔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基于产权主体居住需求的厦门百家村更新公共政策研究[D]. 孙钰莹. 华侨大学, 2020(01)
- [6]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7]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刘军. 清华大学, 2019(01)
- [8]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理论探索与实践研究[D]. 王岳. 重庆大学, 2019(01)
- [9]历史街区中经租房的空间演变与利用对策[D]. 张玉晟. 东南大学, 2019(06)
- [10]《行政诉讼法》框架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构造[D]. 李稷民.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