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现象分析及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管淑慧[1](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指出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杜方正[2](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李英斌[3](2020)在《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问题与完善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招投标制度应用在政府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相较于最初已变得逐渐完善和成熟。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它能够有效保证行业的良性发展,政府资源配置的高效利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发挥,生产、社会秩序的有力规范。自从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有关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一整涵盖招标人、监督人、投标人等各方面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规范流程及管理办法。但与此同时,当下的政府施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具体应用中仍旧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严谨在现实中难以定性应用、监督机制不合理与监督效果不能有效发挥、招标人地方保护、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等。以上问题与当下行业、社会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需要从法律法规、监督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入手来进行研究问题的内在原因以及改进建议。针对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本文分为现状、问题与完善三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从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现状结合济南市的具体情况、通行做法入手,总结法律法规、监督人、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指出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细则规定不够具体、欠缺约束力与落地定性追责的可操作性等问题。监督机制不合理使得监督效用难以发挥、监督力度不强使得实际当中对事、对人难以形成有效监督。招标人的地方保护与串通招标等问题一直以来都难以解决。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串标、围标、陪标与轮标等一系列问题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当中的顽疾。第三部分就是针对前文指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邱铁鑫[4](2020)在《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来,中华民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着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彰显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新中国的成立,使原本带有“铁路弱国”枷锁的中华民族有了朝着“铁路大国”“铁路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铁路逐步实现了由落后于世界、到追赶世界、再到走在世界前列的历史性飞跃。在此过程中,中国大地上形成了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铁路文化,这些文化蕴含于新中国铁路的历史发展逻辑之中,不仅影响着新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走向,对于中国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深刻影响和改变人类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的现代工业文明成果,铁路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近代中国一大批仁人志士的关注,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构成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思想渊源。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关于铁路建设相关论述、传承铁路人创造的革命文化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国情,充分发挥了铁路文化在发展经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改善民生、转变民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了中国铁路的大发展,促进了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繁荣兴盛。习近平同志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新中国铁路文化事业的发展,反映了中国铁路自觉—自立—自强—自信的历程,更从侧面彰显出了中华民族走向文化自信的发展逻辑,是中国人民文化自信史的缩影。论文通过研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问题,可以看到关乎新中国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社会变迁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逐步坚定文化自信的全局性问题;可以看到从毛泽东到习近平,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作用的伟大实践。从文化自信的视角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历程,回答新中国铁路文化是什么、其建设的内容有哪些、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怎样建设新时代铁路文化等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我们坚定文化自信有着重要意义。立足于此,在文化自信的视域下,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内涵、特征、功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理顺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并重点梳理铁路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以及行为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从物质承担、价值内核、制度保障和形象展现四个层面阐释新中国铁路文化何以自信:一、铁路物质文化是铁路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以物质为载体的显着特点,与人类在铁路领域进行生产生活的实践联系得最为紧密,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在铁路领域进行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最直观的成果。从铁路建筑文化建设和收藏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对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进行了探究,反映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物质成果。二、铁路精神文化是铁路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精神实质,是人类在铁路领域长期进行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理念、思维方式、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共同目标、精神风貌以及文艺作品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精神文化理念,它彰显了铁路文化的价值内核。从铁路精神、铁路文艺、铁路思想政治工作等三个方面梳理了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凸显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价值导向。三、铁路制度文化作为铁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铁路物质文化的工具,又是铁路精神文化的产物,还是铁路行为文化的本质体现。它既不是纯物质形态的,也不是纯精神形态的,更不是纯行为形态的,而是一定的物质文化活动、一定的精神文化活动和一定的行为文化活动相结合的综合系统。从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铁路体制建设和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理顺其脉络,总结其经验,揭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制度因素和路径选择。四、铁路行为文化并不能与铁路企业文化划等号,它是铁路管理理念、精神风貌、经营态度、职工文化活动等文化因素的动态体现,也是铁路所塑造的精神状态、价值观念的折射,更是展示铁路形象的重要文化因素。从安全文化建设、服务文化建设和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三个方面呈现了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的丰富内容,展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良好形象。在总结70余年来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新要求,探讨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具体举措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加坚定文化自信,使中国铁路不仅有“速度”,而且更加有“深度”。进而,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在“交通强国”的战略目标下,助力新时代铁路软实力建设。
韩笑[5](2020)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治理模式双转型期。一方面市场经济快速繁荣发展,为中国人民带来切实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互磨合适应,造成了一些行业的体制机制混乱,尤其是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实践中,招投标行为属于一种经济行为,程序复杂,工程周期长,标的数额较大,且每个工程都有其特殊性,工程标的、施工勘测分包乃至招投标主体都不尽相同。现有的招投标法律规制体系概括性较强,法律条文规定细节模糊,难以涵盖工程实践的繁杂变化,而且招投标活动调节主导者是市场,这就更加增加了不可控性。所以,工程建设招投标就成为寻租重灾区。但我国对于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的规制主要还是停留在学术探讨层面,研究较多为定性研究,而且多是从经济、社会治理方面开展研究,法律层面涉及较少,难以从根本上对寻租行为进行预防。因此,全面分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寻租成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于营造规范健康的招投标市场,预防贪污腐败犯罪发生,进而对建立法治政府、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先阐明“寻租理论”和工程及建设招投标基础理论,总结现行招投标法律规制体系建设现状。从招投标法律体系规定的行为主体展开论述,从招标人、投标人、监管机构、评标专家四方面分析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的表现形式。从《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出发,结合近期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进行原因分析。得出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频发的主要原因有:招投标相关法律规范与工程实践适配率低;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业内部法制教育缺失;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体制不完善四个方面。再根据原因提出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通过健全适配工程实践的招投标法律规范体系;增强从业人员法治观念;提高执业素养;加强相关机制建设,强化程序正义;转变监督理念,构建新型监督体系四个方面对策,完善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权力寻租法律规制。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邢军权[7](2019)在《我国惩治行贿罪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需要有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而政府权力的行使者是一个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直接决定了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一旦政府公信力下降,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纵观中国上下五千年,历朝历代都没有杜绝腐败,历史上末代王朝基本上都是官员腐败,导致民心尽失,从而丧失政权。对腐败的惩治以明朝最为严厉,规定地方官贪污60两银子一律斩首,朱元璋颁布的法令可谓严苛,但是腐败还是没有杜绝,前腐后继。因此当前我们反腐工作,在打击贿赂犯罪的时候,还应该加强制度建设、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好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科学严谨立法,严密法网,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目前行贿罪手段可谓千奇百怪,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具备了以钱换利实质,就是行贿,社会经济环境迅速变化,法律规定有着自身的滞后性,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因此不容易及时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科学合理规定,对于“财物”应该扩大其外延,将受贿人获得的的财产性利益、性贿赂、具有价值的信息、教育招生、职务调整、调动机会等,一同纳入到行贿罪的财物中去,可以将“财物”扩大为外延相对宽泛的“不正当好处”,这样可以对一些特殊的行贿行为进行惩处,有效的打击行受贿犯罪。行贿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属于行贿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此要件合理地限制了行贿罪的成立范围,缩小了刑法对行贿罪的打击面,节约了刑法成本的同时又能体恤为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基于对特定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公正性的尚失,而不得不行贿的行贿人,坚持了刑法的谦抑性;另外,这样规定可以方便行贿罪的侦查取证。《刑法修正案(九)》及其解释的出台,为我们惩治行贿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以往法律规定但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通常也就是指在有关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特别从宽条款与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相比,从宽幅度过大,成为行贿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的工具。行贿和受贿是对合性犯罪,不严厉打击行贿行为,那么受贿行为也会有增无减,修改后的《刑法》对行贿人从宽处罚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并且对行贿罪规定了罚金刑,这表明了国家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显示了立法的科学性,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但是对行贿人行贿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的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罚金刑可以使得行贿人不能因行贿行为在经济上受益。当前《刑法》虽然引入了职业禁止规定,但是并不完善,需进一步确立可作为附加刑的资格刑,同时,建立公民个人廉洁档案,结合行政手段制裁行贿行为,从而能够更好的打击行贿罪,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司长春[8](2019)在《高校基建工程腐败的组态特征与风险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国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以及高校的不断扩招,我国高校基建工程建设高潮迭起,基建领域的腐败问题也进入了“集中多发期”,本该是教育净土的高校也成为了滋养工程腐败的沃土,日益成为高校腐败的重灾区。高校基建领域的腐败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阻碍,因此,有必要对高校基建工程腐败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这对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遏制高校基建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相比于偏重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等中宏观的定性研究,本文通过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探讨高校基建腐败作用机理。首先利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对高校基建工程40个典型案例的腐败严重程度、个体特征和行为环节进行了微观的组态效应分析。研究发现,高校基建工程腐败的个体特征和行为环节与腐败严重程度之间具有复杂的多重并发因果关系,其重大腐败模式构型可以划分为6种类型,其中“59岁现象”腐败、一把手腐败和建设过程管理腐败三种模式构型的覆盖率近80%。最后给出了解释、诊断和治理高校基建工程腐败的政策建议。在此基础上,通过整理、阅读大量国内外文献,以教育部颁布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为基础,利用专家访谈以及问卷调查,对高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腐败风险因素进行归纳整理,建立高校基建工程腐败的主要风险因素集,并运用GeNIE2.1软件构建了高校基建工程腐败风险贝叶斯网络模型。通过贝叶斯网络模型的学习推理,分析得出高校基建工程腐败三个关键风险因素,串通通过变更为利益单位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授意对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围标串标和五个最大致因源头,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授意施工、监理单位超进度申请进度款、人为因素干扰投标报名、应招标而不招标或规避招标、授意指定利益关系的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结合模型分析结果与问卷调查结果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以此来有效遏制高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本研究在大量数据基础上采用定性比较分析和贝叶斯网络分析法进行高校基建工程腐败组态特征及风险评估研究,探析腐败作用机理,探寻高校基建工程腐败关键风险点,为高校基建工程反腐败寻找突破点提供新的思路,对高校基建工程腐败行为预测及防治措施具有一定的价值,有利于高校基建腐败的控制。
杨超[9](2019)在《M企业核心人才的流失风险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才市场繁荣,作为国有建筑企业的M企业员工流失率达到了 12%,核心人才流失率接近18%,为了遏制人才流失进一步加剧造成对与企业业务的影响,需要有针对M企业的对于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提出合理性的改进意见,提高核心人才对于企业的价值认同感,降低核心人才流失率。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是以M国有建筑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对M国有建筑企业核心人才管理流失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对于核心人才流失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通过问卷调查法,对薪酬福利、工作环境、工作挑战性、个人绩效、企业经营效益、发展空间六个方面与核心人才流失的关系进行调研,表明核心人才重视薪资绩效水平,同时重视个人发展空间以及企业整体效益,对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业绩也相对重视,希望在工作中获得不可替代的成就感。同时,通过专家访谈法建立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评估指标模型,从16个二级指标对于企业核心人才流失风险进行分解,通过层次分析法确立人才流失风险因素的权重,计算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指数为37.86,结论是该企业的核心人才流失风险相对较低,但是接近于中等状态,主要流失风险集中于工作满意度指标的稳定性最低的结论,因此在建议与对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从工作满意度的分解因素层面入手改进,从而达到有效防止核心人才流失的效果。依据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评估结果,为了预防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风险的进一步加剧,提出了人才流失风险应对策略,从企业文化建设、激励机制、绩效体系和预警体系方面提出了具体改进措施。
刘小洲[10](2019)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成因与治理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从改革开放以来,无论从GDP的贡献、就业容纳能力来看,工程建设领域都是无可争议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而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逐渐成为腐败领域的重灾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本文通过分析多个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典型案例,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决策、设计、招标、施工到审计等多个阶段的具体特征,详细概括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现状和特点。借助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俘获理论、寻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反腐败的相关理论,并查阅和整理了最高检及最高法公布的大量数据、案例,以及借鉴了对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卓有成效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概况总结出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就需要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法律体系,完善土地出让制度,加强巡视制度及对工程建设领域公权力的监管,强化对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督,加强管控施工企业行为等等,以期打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建筑市场。
二、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现象分析及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现象分析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
3 结束语 |
(2)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问题与完善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已有研究评价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思路 |
1.7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市政工程 |
2.1.2 招投标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干预理论 |
2.2.2 博弈论 |
第三章 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 |
3.1 制度安排现状 |
3.2 监督现状 |
3.3 招标人现状 |
3.4 投标人现状 |
第四章 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
4.1 制度设计不合理 |
4.2 有效监督不力 |
4.2.1 招投标监督机制不足 |
4.2.2 监督查处力度不够 |
4.3 招标人权力寻租频仍 |
4.3.1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 |
4.3.2 招标人易受外围因素影响 |
4.3.3 规避招标 |
4.4 投标人不法行为频繁 |
第五章 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完善建议 |
5.1 健全法律法规 |
5.2 优化监督监管 |
5.3 改进招标管理 |
5.4 创新招投标技术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境)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境)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标、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思想渊源与指导思想 |
2.1 近代中国铁路倡导者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1 盛宣怀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2 詹天佑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3 梁士诒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4 孙中山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5 张嘉璈的铁路建设思想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铁路观 |
2.2.1 马克思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2 恩格斯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3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3 中国共产党人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1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2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3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4 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5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 |
第3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基础理论探析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文化 |
3.1.2 铁路文化 |
3.1.3 新中国铁路文化 |
3.1.4 文化自信 |
3.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特征与功能 |
3.2.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 |
3.2.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特征 |
3.2.3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功能 |
3.3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异同比较 |
3.3.1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共同点 |
3.3.2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不同点 |
3.4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历程彰显文化自信 |
3.4.1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内涵 |
3.4.2 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 |
第4章 反映文化自信物质成果的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 |
4.1 新中国铁路建筑文化建设 |
4.1.1 有着鲜明时代印记的车站文化建设 |
4.1.2 展现深刻时代价值的铁道文化建设 |
4.2 新中国铁路收藏文化建设 |
4.2.1 有着卓越历史贡献的铁路机车 |
4.2.2 有着特殊历史回忆的铁路车票 |
4.2.3 有着重要历史价值的铁路纪念章(碑) |
第5章 彰显文化自信价值内核的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 |
5.1 新中国铁路精神生产 |
5.1.1 革命斗争精神的传承 |
5.1.2 铁路建设精神的彰显 |
5.2 新中国铁路文艺创作 |
5.2.1 难以消解的文化矛盾心理 |
5.2.2 浓郁的红色文化气息 |
5.2.3 多样性的铁路文艺表达 |
5.3 新中国铁路思想政治工作 |
5.3.1 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
5.3.2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爱国精神 |
5.3.3 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增强思想性和政治性 |
5.3.4 加强路风教育,展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 |
第6章 体现文化自信制度保障的新中国铁路制度文化建设 |
6.1 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 |
6.1.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2 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以前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3 新时代的铁路法制建设 |
6.2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和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6.2.1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 |
6.2.2 新中国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第7章 塑造文化自信良好形象的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 |
7.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 |
7.1.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理念 |
7.1.2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实践 |
7.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 |
7.2.1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理念 |
7.2.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实践 |
7.3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 |
7.3.1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意义 |
7.3.2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实践 |
第8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新时代建设路径探析 |
8.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 |
8.1.1 国家建设的动脉 |
8.1.2 时代精神的表征 |
8.1.3 释放人情的场域 |
8.1.4 国际舞台的名片 |
8.1.5 中国故事的素材 |
8.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路径 |
8.2.1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 |
8.2.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几点举措 |
8.3 创造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新辉煌以增强文化自信 |
8.3.1 注入新时代文化自信的底气 |
8.3.2 “一带一路”倡议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博览轨迹”——铁路文化的实地考察 |
附录2:近代中国铁路车站文化略谈 |
附录3: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铁路文学杂志创刊表 |
附录4:新中国铁路安全主要法规名录表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 |
(5)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及权力寻租概述 |
(一)权力寻租的一般理论 |
1.权力寻租基本概念 |
2.权力寻租的租金来源 |
3.权力寻租的基本特征 |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基本概念 |
1.招标 |
2.投标 |
3.招投标活动 |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行为及其危害 |
1.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行为 |
2.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行为的危害 |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分析 |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主体 |
1.招标人 |
2.投标人 |
3.监管机构 |
4.评标专家 |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形式 |
1.投标人与监管机构合谋 |
2.招标人与投标人合谋 |
3.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专家合谋 |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典型案例分析 |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原因分析 |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规范与工程实践适配率低 |
1.招投标领域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
2.招投标领域法律规范之间存有冲突 |
3.招投标领域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滞后 |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业内部法制教育缺失 |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机制不健全 |
1.信息公开机制不明确 |
2.信用惩戒机制未建立 |
3.质疑与投诉机制难实现 |
4.责任追溯机制难落实 |
(四)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体制不完善 |
1.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
2.外部监督缺位 |
四、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法律规制建议 |
(一)健全适配工程实践的招投标法律规范体系 |
1.增强招投标领域法律规范可操作性 |
2.统一招投标领域法律规范 |
3.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寻租成本 |
(二)增强从业人员法治观念,提高执业素养 |
1.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 |
2.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
(三)加强相关机制建设,强化程序正义 |
1.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
2.建立行业信用惩戒机制 |
3.优化质疑投诉机制 |
4.建立责任终身追溯机制 |
(四)转变监督理念,构建新型监督体系 |
1.加强内部监督 |
2.完善外部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惩治行贿罪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对行贿犯罪惩治的立法沿革 |
(一)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行贿罪的惩治 |
1. 新中国成立初期惩治行贿犯罪的立法 |
2. 1979年《刑法》颁布后对行贿罪的惩治 |
3. 1997年《刑法》对行贿罪的惩治 |
(二)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修改 |
1. 增设了罚金刑 |
2. 加强对特别从宽条款的限制 |
3. 增加“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二、行贿罪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一) 行贿罪的司法现状 |
1. 大量行贿行为未进入司法程序 |
2. 调查取证困难 |
3. 行贿罪量刑中免处缓刑占比过高 |
(二) 行贿罪惩治不力的原因分析 |
1. 从社会层面分析 |
2. 从立法层面分析 |
3. 从司法层面分析 |
三、完善行贿罪惩治的法律对策 |
(一) 完善行贿罪的刑事立法 |
1. 加强对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吸收 |
2. 增设“资格刑”完善行贿罪的刑罚体系 |
(二) 强化行贿罪的司法惩治 |
1. 加大违法所得追缴力度 |
2. 严惩行贿行为 |
(三) 建立行贿违法行为的行政规制 |
1.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行贿犯罪建立预警机制 |
2. 建立行贿人员污点信息系统,控制行贿犯罪再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高校基建工程腐败的组态特征与风险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寻租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3 高校基建腐败现象分析 |
2.3.1 高校基建腐败行为表现 |
2.3.2 高校基建腐败行为特征 |
2.4 相关研究方法 |
2.4.1 定性比较分析 |
2.4.2 贝叶斯网络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高校基建工程腐败的组态特征分析 |
3.1 实证分析方法的选择 |
3.2 组态特征分析 |
3.2.1 案例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
3.2.2 变量的选择与赋值 |
3.2.3 真值表构建 |
3.2.4 布朗化简 |
3.3 结果讨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高校基建工程腐败风险评估 |
4.1 高校基建工程腐败风险因素识别过程 |
4.1.1 基建腐败全面风险因素体系初步构建 |
4.1.2 半结构化访谈及问卷设计 |
4.2 问卷调查 |
4.2.1 问卷样本发放与回收 |
4.2.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3 信度分析 |
4.2.4 效度分析 |
4.3 贝叶斯网络模型结构的建立 |
4.3.1 腐败风险因素估值 |
4.3.2 贝叶斯网络结构学习 |
4.3.3 贝叶斯网络参数学习 |
4.4 贝叶斯网络模型的推理分析 |
4.4.1 逆向推理分析 |
4.4.2 敏感性分析 |
4.4.3 最大致链分析 |
4.4.4 贝叶斯网络模型推理图 |
4.5 关于高校基建工程腐败的管理建议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局限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
附录Ⅱ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M企业核心人才的流失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技术路线 |
1.3 论文组织结构 |
1.4 论文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2.1.3 文献述评 |
2.2 重点概念 |
2.2.1 核心人才 |
2.2.2 人才流失 |
2.3 人才流动与人才流失理论 |
2.3.1 人才流动理论 |
2.3.2 人才流动模型 |
2.3.3 人才流失理论研究 |
2.4 风险识别与评价理论 |
2.4.1 风险识别相关概念 |
2.4.2 风险识别方法 |
2.4.3 风险评估方法 |
2.5 理论学习应用说明 |
3 M企业人才流失风险识别 |
3.1 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特征 |
3.1.1 M企业的基本特征 |
3.1.2 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现状 |
3.2 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成本 |
3.2.1 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显性成本 |
3.2.2 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隐性成本 |
3.3 M企业案例概况 |
3.3.1 M企业基本情况 |
3.3.2 M企业人才流失现状 |
3.4 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因素识别 |
3.4.1 访谈提纲 |
3.4.2 访谈结果讨论 |
3.5 问卷调查统计分析 |
3.5.1 数据收集 |
3.5.2 年龄与各因素的方差分析 |
3.5.3 性别与各因素的方差分析 |
3.5.4 学历与各因素的方差分析 |
3.5.5 工作年限与各因素的方差分析 |
3.6 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风险因素的分析 |
4 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评估 |
4.1 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评估 |
4.1.1 风险评估指标 |
4.1.2 核心人才流失风险评估方法 |
4.1.3 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评估过程 |
4.2 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结果 |
4.2.1 核心人才流失风险指标评估结果 |
4.2.2 核心人才流失风险指标权重确定 |
4.2.3 核心人才流失风险指标的综合评估 |
4.3 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评估结果分析 |
5 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风险的对策 |
5.1 M企业核心人才流失风险决策 |
5.2 建立核心人才流失风险预警体系 |
5.3 控制核心人才流失风险对策 |
5.3.1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
5.3.2 建立健全核心人才激励机制 |
5.3.3 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 |
5.3.4 优化建筑企业工作环境 |
5.3.5 建立人才准备机制 |
5.3.6 重视核心人才的个人发展空间 |
6 结论与展望 |
6.1 论文结论 |
6.2 论文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成因与治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内容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 |
1.6.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2.2.1 腐败的治理 |
2.2.2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治理 |
2.3 研究启示与借鉴 |
3 概念与基础理论 |
3.1 腐败与反腐败相关概念 |
3.1.1 腐败的定义及内涵 |
3.1.2 反腐败 |
3.1.3 腐败的成因 |
3.1.4 腐败的后果 |
3.1.5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 |
3.2 基础理论 |
3.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2.2 政府俘获理论 |
3.2.3 寻租理论 |
3.2.4 委托代理理论 |
4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状及特点 |
4.1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潜伏周期长 |
4.2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环节众多,治理成本高 |
4.3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涉及的人员多元化 |
4.4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手段越来越隐蔽 |
4.5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高发、多发、易发 |
5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成因探析 |
5.1 制度及法律体系不完善 |
5.1.1 建设主管部门权力过于集中 |
5.1.2 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落实不到位 |
5.1.3 放管服改革不到位 |
5.1.4 工程领域法律体系不健全 |
5.2 执法不严及法律意识不强 |
5.2.1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
5.2.2 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
5.3 工程领域技术性强,监管难度大 |
5.4 工程建设领域反腐重事后问责,轻事前预防 |
5.5 对行贿打击力度不足 |
6 反腐败国际经验与启示 |
6.1 各国及地区反腐经验分析 |
6.1.1 丹麦 |
6.1.2 澳大利亚 |
6.1.3 德国 |
6.1.4 新加坡 |
6.1.5 中国香港 |
6.2 借鉴与启示 |
7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治理对策 |
7.1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制度及法律体系 |
7.1.1 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顶层设计与行政体制改革 |
7.1.2 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 |
7.1.3 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法律体系 |
7.2 加强法律监督和法律意识建设 |
7.2.1 加强法律监督 |
7.2.2 加强工程建设人员法律意识建设 |
7.3 减少并消除外部影响 |
7.3.1 加强巡视制度及对工程建设领域公权力的监管 |
7.3.2 强化对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督 |
7.3.3 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
7.3.4 建立施工企业红黑名单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制度变迁 |
B 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制度 |
C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清单 |
D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现象分析及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2]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3]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问题与完善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D]. 李英斌. 济南大学, 2020(05)
- [4]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D]. 邱铁鑫.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5]工程建设招投标权力寻租法律规制[D]. 韩笑.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我国惩治行贿罪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D]. 邢军权. 安徽大学, 2019(02)
- [8]高校基建工程腐败的组态特征与风险评估研究[D]. 司长春. 扬州大学, 2019(02)
- [9]M企业核心人才的流失风险研究[D]. 杨超.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10]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成因与治理对策研究[D]. 刘小洲. 重庆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