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迁不能乱来(论文文献综述)
张莹莹[1](2019)在《“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与“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争》文中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基本原则,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律秩序稳定理论与公共利益优先理论均无法站稳脚跟。而采用"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德国则面临例外被大量使用甚至滥用的困境,支持变更"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几个学界视角如暂时权利保护又有其绕不开的逻辑困境与解释难题。跳出"诉讼停止执行"与"诉讼不停止执行"之争,转以司法裁量为核心对是否存在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进行审查不失为更加合理的选择。当然,赋予法院充分的司法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借助于"阶段性审查"、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等手段将其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
付云娇[2](2018)在《农民利益表达与乡村社会秩序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社会转型期面临着新的风险因素,地区发展不平衡、就业问题、房价问题、资源分配的不公、社会保障问题、土地问题等等无形中形塑了农民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作为弱者的农民个体向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输入诉求遭遇输入失败。在这个以“权利”为主流的时代,农民群体以“抗命”行为再次向政府输入利益诉求,无意中影响乡村社会秩序。步入政府视野的农民利益表达与乡村社会秩序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这就成为本论文需要展开分析的问题。本论文主要采取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及访谈法作为研究方法,并采用政治系统理论将农民利益表达、乡村社会秩序、政府与规则建立紧密联系。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引起乡村社会秩序局部振荡的“抗命”现象,直接以“争端”的方式转化为作为要求的农民利益表达再输入政治系统,并将与之相伴的支持输入转移至上层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期望获得高层政府的关注并向基层政府施压,高层政府凭借已获得的经验直接将这些利益诉求模糊化的整合为农民利益诉求、乡村社会秩序面临失序这两个指标加以权衡以回应诉求、期望平息事态,此过程为输入;政府在反复互动中形成的“刚性维稳”逻辑下输出行为与决策,这些输出的维稳技术及维稳模式在不断反馈的信息中优化,但其“政治化”特点仍旧受人诟病。政府于“暗箱”中的分流整合并非处于公开状态,而是通过输出过程加以印证,呈现出的是层级政府间的圈层治理结构、中央政府与农民群体相互依存的生态,此为输出。通过政府输出以及案例中反映的事实可得出以下结论:1.反馈结果表现为平息事态并暂时恢复乡村社会秩序,但却以压制、忽略农民利益诉求为代价,其“政治化”手段也削弱了法治化进程;2.政府输出并未刺激获得高水平的支持输入,部分反馈环呈现低水平运作,政府优先的定位习惯性将农民利益表达与乡村社会秩序视为对立关系;3.农民群体在与中央的互动中压缩了中央规避责任的空间,若农民意识到中央政府无法解决诉求,便会削弱对其支持的输入,进一步使其陷入合法性危机。针对以上结论,国家需要消解与农民长期互动下带来的合法性问题,在实践层面践行农民利益表达与乡村社会秩序和谐互动的关系。具体措施包括:从信访、司法、利益表达平台入手优化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并改善政府维稳思维达到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目的。
戴明月[3](2018)在《公众参与视角下深圳市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 ——以L区房屋征收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政府在房屋征收行政过程中,容易出现舆论广泛关注的群体“维权”现象,表面上看是房屋征收工作容易降低政府公信力。其实,在政府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工作,政府成为了公众的“假想敌”,其本质是公众对政府行政的不信任造成被动局面。可见,由于政府公信力不足,才导致房屋征收工作中群体事件频发的。厘清当中的因果关系,才能发现症结所在,正确的问题,远比答案重要。要想解决这个房屋征收天下第一难的问题,政府考虑的是应如何在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中,获取公众的信任。本人通过广泛的搜集文献着作,结合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特点,试图阐释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使房屋征收行政合法化的主要途径。公众参与的不足,是政府房屋征收工作难以开展及后续难以强制执行的主要原因。通过分析对比房屋征收实例,佐证公众参与对于房屋征收的有效作用。本文以房屋被征收人为主要调查对象,揭露政府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问题的主要原因。借鉴其他地区政府开展征收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公众参与理论及依法治国理论中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对深圳市现有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主要提出公众参与应作为房屋征收程序中一个制度性的安排,以提供可能的解决思路以更好的推动政府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将依法征收的强力执行作为促进城市规划实现的最终手段。
唐曾孝[4](2017)在《白毛男(上、下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集1.潇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室,"嘭嘭嘭"响了三下敲门声,随即传来"报告"。局长伍英民欢声应诺:"请进!"敲门人进得房来,他高高的,帅帅的,穿一身军装,行举手礼,递上介绍信,响亮地说:"伍局长,我是转业军人姚永盛,向您报到安置。"伍英民站起身,炯着眼,笑着脸,摆着手:"请坐!"姚永盛端坐在伍英民面前伍英民看着介绍信,及一份简历,轻声念道:"1958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共产党员,服役20年。曾任过侦
田旭[5](2016)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拆迁冲突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进入快速推进的时期,尤其是1996年以后,城镇化发展迈进了由30%到70%的加速阶段。我国仅用短短30多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许多国家一百年的城镇化历程,可以说,我国城镇化是在极短的时间内、高度聚集的空间下,实现了涉及人口最为众多、转型内容纷繁复杂的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及城市的不断发展,使得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功能不断完善,而这一发展过程最生动的表现形式便是——大拆大建,而大拆大建的过程中便会产生一系列拆迁冲突,不仅影响了城镇化的顺利推进,也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影响。本文立足于拆迁冲突的内涵与理论基础,采用博弈论分析拆迁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揭示了拆迁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行为以及影响因素。研究结论表明被拆迁人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中处于关键位置,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拆迁冲突与被拆迁人的行为选择具有直接关系。在对实地调研的访谈、调查问卷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行为心理学及社会学有关理论,构建了拆迁冲突行为影响因素概念模型,通过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拆迁冲突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利益满意度、拆迁关注度、规范认知度、风险担忧度四个因素对拆迁冲突形成具有显着影响,并结合研究结果和实际,从健全完善拆迁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合理拆迁补偿方案、完善拆迁工作程序、构建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建立高效的冲突应对机制等6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汪学良[6](2015)在《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探究》文中提出非上市公司是社会经济体的基本组成单元之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为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探究提供了契机。本文拟从这个契机入手探究“制度”:缘起、地位、影响、建立、保障。本文引用了数据和案例,加强论证。文章第一部分探究了“制度”缘起,论证了建立意义,从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论证了存在必要性。从实然方面,寻访了现代、古罗马和德国法律制度,论证该“制度”并非乍然惊现,而是有其来源和衍变的缓慢过程。同时,从应然方面论证了贯彻该“制度”可以呈现法自由、公平、诚信等价值。文章第二部分以“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法律地位”为主线,探究“非上市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等不同形式企业区别,并继而以《公司法》第六条为内容探讨了“公众”、“查询内容”、“信息变更”等概念,企图向读者展示“制度”探究实践意义和学科价值。从论证方式上,第二部分以“《企业信息暂行条例》”和“信用评级机构”两个角度进行论证。企图呈现一个立体、直观的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最后本部分还介绍了该“制度”立法现状、采量标准和实践经验。从而确立了该制度在《公司法》、《商法》位置。文章第三部分紧接着第二部分论述。对非上市公司“立法现状”、“采量标准”、“实践经验”进行深入分析。从制度方面希望通过建立一个“抽屉化管理”分类分层信息管理机制和备案机制去填补“立法现状”空白。之所以选用这个制度,是基于《公司法》组织法考虑。传统《公司法》公司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但实际公司却可能由不同法律制度叠加,特别是《公司法》修改后,公司不再设定最低资本的门槛。从“一元公司”到“集团公司”、“跨国企业”并非大同小异。在社会管理中,市场监管局也对公司采取基于不同管辖级别地登记,而非“法人制”登记,这也造成了与法律制度的不同。基于以上两点实际与法律条文规制不同,选用分类分层信息管理制度,旨在弥补公司登记制度差异。以规章或者细则的形式,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公示参考依据。公司涉及到形形色色的权利主体。因此从“人”的方面进行论述,是为了避免制度的单薄和冷漠,解决“实践经验”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应当“以人为本”。对具有不同类别主体苛以不同责任,采取不同举证标准有利于各主体切身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使制度更“活”。调和了“人”之间关系,制度才能发挥真正作用。文章第四部分是制度运行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得。任何制度都需要不断地改进和改善。第四部分选取了“来源地认证管理”、“网络大V监管”等角度来补充论述了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制度的价值在于执行,通过实践经验积累,可以反应制度运行情况和实施中过程,并促成更完善制度地诞生。制度重在执行。
刘锐[7](2015)在《义利合一:土地、财产与治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研究沿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思路,探讨宅基地制度变迁的机制、问题与方向。宅基地制度是复合的而不是单一的,既包括土地宪法制度,也括土地管理制度,还包括宅基地治理制度。宅基地制度变迁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宅基地使用制度,二是政府征地制度。宅基地制度变迁既要遵循宪法制度,又要与宅基地的利用现实相适应。集体化时期我国建立起宅基地制度,“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宅基地自主治理的公平与效率。改革开放以来土地管理权力的上移,及人身自由限制的逐步被解除,使宅基地利用与农民家计变迁建立联系。我们依据宅基地财产属性的强弱,将中国农村分为一般农村及沿海发达和城郊农村。一般农村的宅基地财产属性弱,具有较强生产生活功能,性质更接近农用地。城市经济的拉力有限,大部分农民难以顺利进城,宅基地的季节性闲置成为常态。从宅基地保障农民家庭的生活稳定,保障经济转型的社会稳定角度看,当前的宅基地利用实现了制度效率。如果治理主体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既保证居住点在耕作半径范围,又能建设完善的公共生活设施,然后要求农民建新必须退出老宅基地,时间的推移会带来宅基地的低成本退出。问题是宅基地治理制度变迁,尤其是税费改革及乡村体制改革,使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动力被削弱。沿海发达和城郊农村宅基地财产属性强,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实践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基层组织利用土地管理体制漏洞谋取地利,二是老宅基地不退出带来新增宅基地的供应不足。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和加强政府监管是个治理问题,可逐步完善解决,如何提高老村宅基地利用效率是问题的根本。相较于政府和市场解决的强负外部性,集体主导的“部分更新”式宅基地治理,交易成本较低,改善了居住环境,有较高的推广价值。中央主导的宅基地制度变迁,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实现农民宅基地财产权,针对的是一般农村及沿海发达和城郊农村的乡村规划难实施、违建房治理效果差,带来的宅基地流转频繁纠纷增多的问题;二是实施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制度,针对的是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约束,土地非农化的速度过快,带来的耕地资源迅速减少的问题。宅基地价格的上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特定位置的土地升值:二是国家为保护耕地采取偏紧的建设用供给政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般农村占全国农村的95%,改革征地制度推动宅基地入市,只会使5%的沿海发达和城郊村农民获利,会影响国家发展战略,影响整体的社会公平。而依照物权法原则推动的宅基地确权,不仅不利于提高宅基地居住效率,而且与宅基地使用制度冲突,与现行的土地宪法秩序相冲突。宅基地制度各个目标本应是统筹平衡的,现在耕地保护的战略地位被不断拔高,就会出现因噎废食、顾此失彼的土地管理问题。中央在建立城乡一体的指标化土地管理制度后,一方面严格限制土地非农化的规模以保护耕地资源,一方面又允许地方通过增减挂钩或地票获取指标,由此带来城乡土地利用变迁特点及问题被误判,宅基地使用制度的运作空间受挤压的问题。宅基地治理制度的瓦解,土地管理制度的僭越,及地权制度的操之过急,与两类农村的宅基地问题不相契合,带来宅基地制度变迁的实践困境。我国的土地宪法秩序没有调整,社会没有跨过“中等收入陷阱”,我们应立足宅基地制度的“义利合一”原则,面向现实、有主有次、循序渐进的变迁宅基地制度。
傅剑仁[8](2013)在《大接访》文中认为上访,是一个沉重话题,敏感话题。沉重,源于上访这个庞大的群体。围堵在各级政府大门,坐在城市交通要道,甚至堵国道、堵铁路的人群中,参与群体访的,无疑是基层群众,甚至是弱势群体。是什么原因迫使他们这么做?他们的有些做法显系违法,为什么司法机关不对他们依法处置?换个角度说,他们怎么会有这样的勇气和胆量,用违法的方式上访?
张书军,单媛[9](2013)在《以舆抗争:农民维权方式的新变化》文中研究表明进入新世纪以来,由土地开发、征地纠纷等引发的农民维权现象较为普遍,有些甚至升级为重大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面对这些冲突,农民维权方式先后经历了"日常抵抗"、"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三种行为模式的演变。作为转型期农民维权的新方式,"以舆抗争"有其自己独特的产生原因和维权步骤,也有自身其正、负两方面的社会效应,需要全面把握。"以舆抗争"的出现并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维权方式,而是会在特定的维权情境中以最优的效果和其他维权方式进行组合,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越来越常见的维权方式,更加有力地表达农民的权利诉求,实现权利的维护。
陈映芳[10](2013)在《“违规”的空间》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依据一个城市违规场所的个案故事,结合作者多年来相关调查的研究积累,探讨当下中国城市社会中各种"违规"、"违法"的空间发生机制,及其对于转型社会所具有的复杂意味。作者借助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作为探索路径,同时以新城市社会学的空间理论为基本的分析工具,以"空间"概念涵盖物质、社会及价值规范等多重空间,通过对由城市各级政府、开发商/动迁组、动迁户、市民、外来民工群体、公共传媒等各种行为主体所建构的"复合的叙事文本"的解读,分析在人们的法律行动中,多元的法资源怎样被运用,"违规"作为城市中共享的社会空间是如何形成的。文章最后讨论在中国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以非正式性为核心要素的灰色地带在国家一社会关系的变动中所起的作用,揭示了"共享的政治文化"正在以道德主义消解法律主义的事实。
二、强制拆迁不能乱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强制拆迁不能乱来(论文提纲范文)
(1)“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与“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争(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其悖论 |
(一)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 |
(二) 行政法律秩序稳定理论 |
(三) 公共利益优先理论 |
三、确立“诉讼停止执行”原则是否可行 |
(一) 德国“诉讼停止执行”原则的立论基础 |
1. 宪法依据 |
2. 理论依据 |
(二) 主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的学界视角 |
四、跳出原则与例外之争:以司法裁量为核心 |
(一) 我国停止执行审查现状:司法裁量权过大 |
(二) 阶段性审查的引入:规制裁量权 |
(三) 我国停止执行审查的完善进路 |
五、结语 |
(2)农民利益表达与乡村社会秩序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对象与相关概念辨析 |
1.2 文献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与研究创新点 |
1.3 研究意义与理论基础 |
1.3.1 研究意义 |
1.3.2 理论基础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内容结构 |
1.4.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农民“抗命”现象:引起乡村社会秩序局部振荡 |
2.1 农民“抗命”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 |
2.1.1 农村群体性事件 |
2.1.2 农民集体上访 |
2.1.3 农村强拆及其引发的严重后果 |
2.2 引起乡村社会秩序局部振荡的动因分析 |
2.2.1 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 |
2.2.2 农民群体的“相对剥夺感” |
2.3 农民“抗命”现象的性质:冲突 |
2.3.1“抗命”现象:农民利益表达的特殊方式 |
2.3.2 冲突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治信息输入:作为要求的农民利益表达 |
3.1 农民利益表达的分类 |
3.1.1 直接利益表达与间接利益表达 |
3.1.2 具体利益表达与抽象利益表达 |
3.1.3 合理利益表达与不合理利益表达 |
3.2 农民利益表达的整合 |
3.3 支持的输入与转移 |
3.3.1 农民利益表达建立在对政府认可基础上 |
3.3.2 对基层政府支持的衰减与转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输出:维稳逻辑下政府对农民利益诉求的回应 |
4.1 政府维稳逻辑:刚性维稳 |
4.1.1 刚性维稳概述 |
4.1.2“刚性维稳”体制的形成 |
4.2 政府的回应:问题最小化 |
4.2.1 相关案例 |
4.2.2 政府维稳手段的输出 |
4.2.3 政府回应模式的分类 |
4.3 政府内部分工及其与农民的互动关系 |
4.3.1 政府层级间的圈层治理结构 |
4.3.2 中央政府与农民群体的依存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反馈环的危机:政府维稳逻辑悖论 |
5.1 政府维稳的反馈结果 |
5.1.1 维持乡村社会秩序暂时稳定 |
5.1.2 压制农民利益表达 |
5.1.3 削弱法治 |
5.2 农民利益表达与乡村社会秩序的关系 |
5.2.1 维权与维稳之间的张力未把握好 |
5.2.2 合理利益表达与不合理利益表达的模糊化处理 |
5.2.3 制度优先与政府优先的误区 |
5.3 国家危机:合法性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保障农民利益表达:乡村社会秩序的可持续稳定 |
6.1 农民利益表达与乡村社会秩序良性互动的重要性 |
6.2 优化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 |
6.2.1 区分信访制度的功能,法治与群众工作并用 |
6.2.2 发挥司法制度的优势,保证其公正性与权威性 |
6.2.3 重视利益表达平台的作用,构建“共商双赢”的沟通平台 |
6.3 改善政府维稳思维 |
6.3.1 变更维稳观念,化“堵”为“疏” |
6.3.2 重视人际关系网络的作用,善用乡村精英 |
6.3.3 发挥新兴媒体功能,搭构信息共享互动模式 |
第七章 结语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访谈大纲 |
附录二:访谈对象信息汇总 |
附录三:案例汇总表 |
附录四:发表论文与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后记 |
(3)公众参与视角下深圳市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 ——以L区房屋征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关于房屋征收及公众参与方面的文献综述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文章框架及基本内容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房屋征收 |
二、公众参与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依法治国思想及其对本文的指导意义 |
二、公众参与理论及其对本文的指导意义 |
第三章 深圳市房屋征收制度变迁及房屋征收现状 |
第一节 深圳市房屋征收的制度变迁 |
一、《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到《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与实施办法》的制度变迁 |
二、深圳市现行的房屋征收法规中公众参与条款的分析 |
三、房屋征收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分析 |
第二节 近年来深圳市房屋征收工作开展情况 |
一、2012年-2017年深圳市房屋征收工作实施难度加大 |
二、深圳市房屋征收采取司法强拆的占比低 |
第三节 深圳市L区房屋征收案例 |
一、“为民做主”的轨道9号线滨苑小区房屋征收案例 |
二、“让民做主”的翠苑花园房屋征收案例 |
三、“充分参与下”的深圳中学三期改造房屋征收案例 |
第四节 案例启发 |
一、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
二、平等参与权和获得平等对待权 |
三、房屋征收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
第四章 深圳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深圳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公众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未能提前告知房屋被列入政府征收计划 |
二、房屋被征收人质疑政府房屋征收行为及补偿标准 |
三、房屋被征收人普遍认为公众参与渠道不便利 |
四、房屋被征收人寻求制度外的参与方式 |
第二节 房屋征收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引发的后果 |
一、缺乏公众参与使房屋被征收人产生强烈抵触情绪 |
二、缺乏公众参与导致政府公信力不足 |
三、房屋征收的司法强制执行陷入困境 |
第三节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钉子户”造成的“搭便车”现象 |
二、城市规划编制时征求公众意见流于形式 |
三、“政绩工程”心态下的罔顾民意 |
第五章 其他地区成功经验的启示 |
第一节 台湾土地征收实施前的公听会制度及其启示 |
一、台湾实施的土地征收法律 |
二、公听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公听会制度对本文的启示 |
第二节 上海市旧城区改建的两轮征询制度及其启示 |
一、上海市实施两轮征询制度的背景情况 |
二、两轮征询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两轮征询制度对本文的启示 |
第六章 健全房屋征收公众参与机制以保障依法征收实施 |
第一节 形成信息披露强制机制 |
一、重视电子政务的建设 |
二、新闻媒介的主动介入形成公众的多样性舆论 |
三、引用现代技术回应公众关注 |
第二节 引入第三方机构介入机制 |
第三节 落实参与反馈制度 |
一、要求政府认可与包容 |
二、本质是提倡平等对话 |
三、有利培养公众理性 |
第四节 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五节 利用强制执行手段确保房屋征收公共利益属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白毛男(上、下集)(论文提纲范文)
上集 |
1.潇湘市国土资源局 |
2.局长办公室 |
3.局办公室 |
4.新住房 |
5.监察支队大办公室 |
6.副局长办公室 |
7.监察支队大办公室 |
8.临时办公室 |
9.何副局长办公室 |
10.四云山村 |
11.姚永盛家老屋 |
12.四云山村 |
13.姚永盛家老屋外 |
14.小山洞 |
15.姚永盛家老屋 |
16.姚永盛家老屋 |
17.姚永盛堂弟家 |
18.姚永盛家老屋外 |
19.潇湘市国土资源局 |
20.“桃树案”临时办公室 |
21.“桃树案”临时办公室 |
22.国土资源局大院 |
23.“桃树案”临时办公室 |
24.何用开办公室 |
25.“桃树案”临时办公室 |
26.市区 |
27.医院急诊手术室外 |
28.病房 |
29.病房 |
30.病房 |
31.病房 |
32.病房 |
33.姚永盛家 |
34.姚永盛家 |
35.姚家老屋 |
36.姚家老屋 |
37.姚家老屋 |
38.姚家老屋 |
39.姚家老屋 |
40.姚永盛家 |
41.伍局长办公室 |
42.姚永盛家 |
43.姚永盛家 |
44.姚永盛家 |
45.何用开家 |
46.国土资源局院内 |
47.国土酒店 |
48.一组镜头 |
49.酒店经理室 |
50.何用开家 |
51.何用开家 |
52.何用开家 |
53.姚永盛家 |
54.何用开家 |
55.酒店经理室 |
56.何用开家 |
57.酒店经理室 |
58.国土大酒店 |
59.姚永盛家 |
60.国土大酒店 |
61.姚永盛家 |
62.国土大酒店董事长室 |
63.国土大酒店董事室 |
64.区农行办公室 |
65.行长办公室。 |
66.姚永盛办公室 |
67.姚永盛家 |
68.小茶楼 |
69.姚永盛家 |
70.潇湘宾馆 |
71.专案组办公室 |
72.姚永盛家 |
73.潇湘宾馆 |
74.何用开办公室 |
下集 |
75.四云山 |
76.山上 |
77.专案组办公室 |
78.看守所 |
79.四云山山洞 |
80.姚家老屋后 |
81.山上 |
82.姚家老屋后 |
83.姚家老屋后 |
84.姚家老屋 |
85.小杂房里 |
86.小杂房外 |
87.女子监狱 |
88.四云山村 |
89.深圳街边 |
90.纺织厂厂长室 |
91.小山洞里 |
92.小山洞 |
93.兴隆庵 |
94.何副局长办公室 |
95.四云山上 |
96.省女子监狱第二室 |
97.提审室 |
98.囚室 |
99.小山洞 |
100.山洞外 |
101.山上 |
102.小山洞 |
103.山上 |
104.潇湘市城区 |
105.小杂房 |
106.小杂房 |
107.纺织厂厂长办公室 |
108.酒店包间 |
109.纺织厂办公大厅 |
110.厂长办公室 |
111.酒店包间 |
112.一组镜头 |
113.小杂屋 |
114.蔬菜基地 |
115.小杂屋 |
116.大河桥 |
117.蔬菜基地 |
118.蔬菜基地 |
119.小杂屋外 |
120.监狱办公室 |
121.小山洞 |
122.兴隆庵 |
123.兴隆庵 |
124.何用开家 |
125.何用开办公室 |
126.兴隆庵 |
127.市国土资源局 |
128.四云山村 |
129.小杂屋 |
130.兴隆庵 |
131.小山洞 |
132.山洞内 |
133.姚家老屋 |
134.省检察院 |
135.省检察院小会议室 |
136.省检察院小会议室 |
137.看守所 |
138.四云山 |
139.小山洞 |
140.小山洞外 |
141.四云山下 |
142.潇湘市宾馆会议室 |
143.潇湘市市委会议室 |
144.省城郊区看守所 |
145.省第一监狱 |
146.医院病房 |
147.一组镜头 |
148.四云山村 |
149.潇湘宾馆 |
150.包间内 |
151.街上 |
152.老渔民家 |
153.潇湘宾馆 |
(5)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拆迁冲突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意义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冲突 |
1.3.2 拆迁冲突 |
1.3.3 拆迁利益相关者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的可能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冲突理论 |
2.1.1 冲突的起因 |
2.1.2 冲突的类型 |
2.1.3 冲突的调控 |
2.2 拆迁冲突理论 |
2.2.1 拆迁冲突产生原因的研究 |
2.2.2 拆迁冲突治理的研究 |
2.3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拆迁冲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动态博弈分析 |
3.1 拆迁冲突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
3.1.1 基层政府与被拆迁人 |
3.1.2 基层政府与开发企业 |
3.1.3 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 |
3.2 拆迁冲突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动态博弈分析 |
3.2.1 基层政府与被拆迁人的动态博弈分析 |
3.2.2 基层政府与开发企业的动态博弈分析 |
3.2.3 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的动态博弈分析 |
3.3 小结 |
第四章 拆迁冲突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
4.1 个案研究区域的基本情况 |
4.2 拆迁利益相关者访谈情况分析 |
4.2.1 被访谈者基本情况 |
4.2.2 访谈的主要内容 |
4.2.3 访谈内容分析 |
4.3 拆迁利益相关者对拆迁行为的态度和策略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1 基层政府对拆迁冲突的态度和策略选择 |
4.3.2 开发企业对拆迁冲突的态度和策略选择 |
4.3.3 被拆迁人对拆迁冲突的态度和策略选择 |
4.4 被拆迁人冲突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4.1 构建概念模型 |
4.4.2 研究设计 |
4.4.3 结果分析 |
4.5 小结 |
第五章 政策建议 |
5.1 健全完善拆迁工作法律法规 |
5.2 制定合理拆迁补偿方案 |
5.2.1 确定合理补偿标准 |
5.2.2 构建科学评估机制 |
5.2.3 提供多种安置模式 |
5.3 完善拆迁工作程序 |
5.3.1 提高拆迁决策的民主化 |
5.3.2 简化拆迁审批环节 |
5.3.3 公开透明拆迁信息 |
5.4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
5.5 构建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 |
5.6 建立高效的冲突应对机制 |
5.6.1 建立拆迁冲突预警机制 |
5.6.2 建立拆迁冲突处置机制 |
5.6.3 建立拆迁冲突善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的法律地位 |
1.1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的法律渊源 |
1.1.1 罗马法中的诚信规定 |
1.1.2 德国法中的公司信息公示 |
1.2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价值 |
1.2.1 自由是非上市公司追求的最高理想 |
1.2.2 公平是保护信息公示制度的“两翼” |
1.2.3 诚信是非上市公司发展的基础 |
2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实际意义 |
2.1 非上市公司与其它企业的不同 |
2.1.1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实践意义 |
2.1.2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学科价值 |
2.2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实践经验 |
2.2.1 公众、查询内容、信息变更等语词概念 |
2.2.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践 |
2.2.3 信用评级机构的实践 |
2.3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实施现状 |
2.3.1 信息法律立法现状和案件处理思维 |
2.3.2 信息公示采量标准和实际经验 |
3 我国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采量标准和制度建设 |
3.1 建立非上市公司信息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
3.1.1 非上市公司信息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公开还是未公开 . 293.1.2 非上市公司信息分层管理制度 |
3.1.2 非上市公司信息分层管理制度 |
3.2 建立非上市公司当事人保护机制 |
3.2.1 建立非上市公司所有者、经营者保护机制 |
3.2.2 建立吹哨者保护机制 |
4 我国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
4.1.1 守信非上市公司绩效激励制度 |
4.1.2 电子信息平台和来源认证 |
4.1.3 其他国家改革 |
4.2 加强企业自我管理和社会组织监督自律作用 |
4.2.1 实现非上市公司信息主管部门与企业行业协会网站互联 |
4.2.2 完善非上市公司信息媒体监督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义利合一:土地、财产与治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宅基地制度变迁的研究 |
1.2.1 宅基地资源的利用:治理的视角 |
1.2.2 宅基地制度变迁:制度均衡的视角 |
1.2.3 宅基地制度是什么:政治-结构的视角 |
1.3 宅基地制度的中观研究 |
1.3.1 研究传统 |
1.3.2 田野与方法 |
1.4 核心概念与篇章安排 |
2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形成 |
2.1 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形成 |
2.1.1 传统地权的结构与变迁 |
2.1.2 宅基地制度的正式形成 |
2.1.3 为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制 |
2.2 宅基地治理制度的形成 |
2.2.1 一户一宅的制度 |
2.2.2 农民的集中居住 |
2.3 小结 |
3 弱财产属性与宅基地治理 |
3.1 宅基地制度的变迁及问题 |
3.1.1 小农经济与宅基地利用 |
3.1.2 宅基地的“结合治理” |
3.2 宅基地治理制度的变迁 |
3.2.1 宅基地治理的问题 |
3.2.2 宅基地的“脱嵌治理” |
3.3 宅基地利用问题及治理 |
3.3.1 人口流动与宅基地利用 |
3.3.2 集体主导的宅基地退出 |
3.3.3 宅基地的流转及治理 |
3.4 小结 |
4 强财产属性与宅基地治理 |
4.1 宅基地强财产属性与利用问题 |
4.1.1 宅基地初始取得的市场化 |
4.1.2 宅基地使用制度遭遇挑战 |
4.2 宅基地治理的两类问题 |
4.2.1 老村宅基地无法退出 |
4.2.2 以地为利的治理实践 |
4.3 宅基地治理制度创新 |
4.3.1 政府的规范化管理实践 |
4.3.2 为何会出现宅基地入市 |
4.3.3 高效的宅基地集体治理 |
4.4 小结 |
5 宅基地产权制度变迁实践 |
5.1 宅基地流转现象增多 |
5.1.1 乡村规划实施不力 |
5.1.2 违建房的治理困境 |
5.2 宅基地产权制度变迁 |
5.2.1 宅基地确权的逻辑 |
5.2.2 征地制度改革的是非 |
5.2.3 物权法与宅基地效率 |
5.3 小结 |
6 土地管理制度变迁实践 |
6.1 城乡统一的土地管理 |
6.1.1 城乡建设用地的联动 |
6.1.2 农用地与宅基地的联动 |
6.2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打通 |
6.2.1 增减挂钩政策的性质 |
6.2.2 拆旧建新的政策实践 |
6.3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完善 |
6.3.1 地票交易价格的本质 |
6.3.2 地票制度的农村实践利弊 |
6.3.3 指标交易政策的反思 |
6.4 小结 |
7 宅基地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 |
7.1 统筹宅基地制度的目标层次 |
7.2 坚持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 |
7.3 走向义利合一的宅基地制度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部分科研作品 |
(9)以舆抗争:农民维权方式的新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以往农民维权方式研究梳理 |
(一) “日常抵抗” 的农民维权模式 |
(二) “依法抗争”的农民维权模式 |
(三) “以法抗争”的农民维权模式 |
三、“以舆抗争”的运作过程:以宜黄强拆自焚事件为对象 |
四、以舆抗争的原因 |
(一) 当前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
(二) 少数地方政府的不当作为 |
(三) 网络等新媒体平台的优越性 |
(四) 社会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 |
五、以舆抗争的影响 |
(一) 以舆抗争的正面效应 |
1. 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和范围 |
2. 提升了公民监督的力度 |
3. 开辟了公民社会化的新渠道 |
(二) 以舆抗争的负面效应 |
1. 消解公权力权威 |
2. 造成公众思想混乱 |
3. 引发群体性事件 |
六、以舆抗争的前景 |
(10)“违规”的空间(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违规者”的规则 |
(一)复合的违规群体 |
1. 外来流动人员 |
2. 动迁基地内的钉子户 |
3. 隐形的占据者们 |
4. 马路菜场上的摊贩们 |
(二)他们凭什么违规 |
1. 对相关法规的质疑 |
2. 开发规划违规 |
3. 金权联盟 |
4. 估价不公 |
5. 开发商违约 |
6. 政府与开发商使用双重规则 |
7.“政府这是在囤地” |
8.“还我菜场!” |
(三)违规者的道德资源 |
1. 作为道义政治的市民不服从——下层迁移群体的道德资源动员 |
2. 作为道义政治的市民不服从——城市居民的道义资源 |
三、违规空间如何嵌入城市社区 |
(一)普遍的理解 |
(二)排斥与共生 |
1. 市民/顾客 |
2. 新建豪宅的业主/居民及保安 |
(三)管理者的“容忍” |
1. 基层政府的态度 |
2. 职能部门的态度 |
3.“城管人员” |
四、政府的逻辑 |
(一)治理制度的低度合法性 |
(二)“合情合理”——政府拓展操作空间 |
五、结语:“违规”作为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文化和政治文化 |
四、强制拆迁不能乱来(论文参考文献)
- [1]“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与“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争[J]. 张莹莹. 南海法学, 2019(02)
- [2]农民利益表达与乡村社会秩序关系研究[D]. 付云娇. 南昌航空大学, 2018(08)
- [3]公众参与视角下深圳市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 ——以L区房屋征收为例[D]. 戴明月. 深圳大学, 2018(07)
- [4]白毛男(上、下集)[J]. 唐曾孝. 电影文学, 2017(07)
- [5]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拆迁冲突影响因素研究[D]. 田旭. 西北大学, 2016(05)
- [6]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探究[D]. 汪学良. 宁波大学, 2015(05)
- [7]义利合一:土地、财产与治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研究[D]. 刘锐. 华中科技大学, 2015(07)
- [8]大接访[J]. 傅剑仁. 中国作家, 2013(18)
- [9]以舆抗争:农民维权方式的新变化[J]. 张书军,单媛. 阅江学刊, 2013(04)
- [10]“违规”的空间[J]. 陈映芳. 社会学研究,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