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可捕量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岳冬冬,刘勤,王茜,沈映君[1](2021)在《我国近海捕捞渔船管理组织化与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探析》文中提出总可捕量制度是渔业资源管理的产出控制措施,提高近海渔船管理组织化水平有助于推进我国实施限额捕捞制度。目前,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和广东5省已开展限额捕捞试点工作,从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实践来看,提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化水平是承接和参与限额捕捞制度的基础。温州市通过创新"合作社+渔船"管理模式,构建了"捕捞+加工+运输"的海上生产链条,保证了单鱼种丁香鱼限额捕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笔者在实地调研和文献查阅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近海捕捞渔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有限、乡镇政府参与管理的代理权限不足、村委会参与管理的动力不足。为促进限额捕捞制度深入实施,本文提出推广应用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化的"福州模式"、做好限额捕捞试点工作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创新的衔接、开展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等对策建议,旨在服务近海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目标。
牛威震,张佩怡,刘坤,于南京,蒋巧丽[2](2020)在《优化渔业管理总可捕量中限额捕捞制度的对策》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60、70年代开始,我国在渔业管理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渔业资源衰退现状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本文以总可捕量限制为出发点,阐述了国内外关于总可捕量的实施情况,并围绕我国限额捕捞其中一个试点地区进行了讨论,结果发现我国的限额捕捞仍然存在资源量确定不合理以及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切实做好长期系统的资源调查、完善监督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寻找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法等建议。
赵丽华[3](2020)在《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研究 ——基于2017-2018年5个捕捞限额实施试点》文中研究指明捕捞限额制度是一种渔获量限制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渔业产出控制管理手段。我国早在2000年《渔业法》中就规定对捕捞业实施捕捞限额制度。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在渔业管理法律制度上“重投入轻产出”的局面,使我国捕捞业的管理在法律制度上形成了投入、产出、技术、经济多角度相结合的基本制度体系,既合乎我国渔业管理的现实需求,也顺应了国际渔业管理趋势。但是,捕捞限额制度系统庞大、复杂,其实施需要诸多方面的基础性制度支撑和科学、统计等方面的支撑,包括资源评估、制定TAC、配额分配、生产报告和渔获量监测等,而我国在制度实施的各方面基础条件都还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欠缺,所以在《渔业法》规定后的十多年中都一直未真正展开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大力推行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初,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中提出“自2017年开始,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各确定一个市县或海域,选定捕捞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到2020年我国沿海各省份至少选择一个条件较成熟的区域施行捕捞限额制度”。据此,我国于2017年开始在部分沿海地区进行捕捞限额制度实施试点,2017-2018年有5省进行了5个不同渔业的试点。实施捕捞限额制度不仅是践行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并且也有利于我国提升负责任渔业大国的形象,已成为我国目前渔业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文章从系统论角度出发,借助管理决策理论分析工具对捕捞限额制度的管理过程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同时结合资料分析法、实例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捕捞限额制度的研究状况、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归纳和总结。为掌握我国在捕捞限额管理实践、探索情况的一手资料,作者采用了实地调查法,于2019年对2017-2018年的山东东营海蜇渔业、浙江浙北渔场梭子蟹渔业和2018年的辽宁普兰店中国对虾渔业、福建厦漳海域梭子蟹渔业、广东珠江口白贝渔业捕捞限额试点实施情况,通过问卷、访谈、观察等方法向试点地方的渔民、科研院所和渔业管理部门等开展了调查,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析。通过对5个试点渔业的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发现5个试点渔业在在试点渔业选择、渔场和渔船及作业方式特定性、配套制度等方面具有共性,在捕捞对象种类的单一性、渔场进入的排他性、捕捞限额分配方式、渔获量监测措施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在利用专项捕捞许可制度限制渔业准入、渔捞日志管理、试行观察员制度、吸纳基层渔民组织参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目前我国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在加深国内外认识、带动相关管理制度、积累经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该制度的实施仍存在多鱼种渔业问题、捕捞生产监测制度尚未建立、针对性资源调查监测欠缺、捕捞限制性措施难以有效执行、管理能力和体制不适应需求、违反管理的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针对我国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以及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和生产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制度提出以下建议:修改《渔业法》完善捕捞限额制度体系,为捕捞限额的监管提供法律支撑;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监测的连续性、全面性、专项性,整合科研力量,增大财政突入,提高监测成效;建立包括资源调查数据、渔船捕捞能力数据和捕捞生产数据在内的综合性渔业数据信息系统,促进不同程度的数据开放和共享;进一步完善基于捕捞许可制度的捕捞作业限制,强化核定内容的限制性,提高捕捞作业管理的可控性;建立包括渔民、渔政部门、科研机构、基层组织在内的多方参与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的管理机制;根据渔业特点对单鱼种渔业和多鱼种渔业的捕捞限额管理机制进行分类设置。
丁乾坤[4](2019)在《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渔业监管研究》文中提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由于政策局限性及执法等问题,烟台市海洋渔业资源仍成衰退趋势,烟台市传统渔业监管措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2000年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了我国将实施限额捕捞制度,2017年以后又先后在我国部分省市进行配额制试点,整体推行顺利。通过实施配额制来完善烟台市渔业监管理论上可行,且迫在眉睫。论文在查询文献资料、向渔民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烟台市捕捞渔业执法情况及渔民状况的基础上,采取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思路,对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面临的问题及通过实施捕捞配额制来解决渔业监管问题有效措施进行探讨和研究。论文首先阐述了渔业监管涉及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接着通过分析烟台市渔业监管面临的严峻形势、现行渔业监管措施的缺陷及捕捞配额制的优势,得出烟台市通过实施捕捞配额制来完善渔业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国家决策层对配额制的实施决心坚定、烟台市现行措施为配额制的实施打下基础,在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是可行的。然而,由于在总可捕捞量确定、配额分配、渔业监管、渔民安置及思想认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捕捞配额制在烟台实施将面临很多阻力。最后在分析、借鉴东营市实施海蜇捕捞配额制经验基础上,得出捕捞配制在烟台市实施所需的有效措施。要通过建议国家继续完善海洋渔业法律法规、做好前期宣传及调研工作、强化配额制同传统管理制度的融合来做好法律和执法方面准备;通过增强监管力量、严格执法、加速民间组织建设及采取“集体”式惩戒、加快清理“三无船舶”等来做好渔业监管执法方面准备;通过建立健全渔获统计制度、加快渔船更新改造、科学评估及合理分配、保障“失海”渔民生活等来做好技术保障和民生保障方面准备。
沈卉卉[5](2019)在《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发展》文中研究表明金枪鱼是最重要的海洋鱼种之一,以罐装、生鱼片等各种形式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蛋白质。金枪鱼渔业由于其较大的生产价值,对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尤其是依赖渔业经济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在日本、美国等远洋渔业大国的推动下,金枪鱼渔业从传统的竿钓拓展到延绳钓、围网等捕捞效率较高的作业方式。随着人工集鱼装置、直升机等现代技术的应用,金枪鱼渔获量得到迅速提升。但随之而来的是资源衰退、捕捞能力过剩、过度捕捞、非法捕捞、兼捕渔获物大量上岸等问题,不仅导致鱼类种群资源和生态环境恶化,还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本研究通过梳理金枪鱼渔业管理发展历史和演变过程,探索其背后的动力机制,分析了由于资源分配不合理而带来的诸多管理问题,提出只有根据金枪鱼鱼类种群高度洄游的特性建立合理的资源分配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金枪鱼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文章提出了金枪鱼渔业资源再分配的方法体系,具体的分配途径以及审核机制。同时,文章讨论了中国作为非传统远洋渔业国,非发展中小岛屿国家,非金枪鱼资源大国,如何在资源衰退、竞争激烈的金枪鱼渔业中生存和发展,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思考,以期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管理决策提供参考。论文首先分析了国内外金枪鱼渔业管理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阐述了论文的研究方法、意义和作用。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查、数据统计、比较分析等。通过渔业资源数据的统计分析,了解资源现状和趋势,评估管理措施的实施效力。通过文献搜集和整理对金枪鱼渔业管理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和归纳、整理和分析,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矛盾,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第一章作为论文的理论框架,介绍了渔业资源“公地悲剧”存在的原因和背景,以现代产权理论作为资源管理和分配的理论基础,阐述了现代渔业资源管理中的发展趋势,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负责任捕捞理论以及生态系统方法等。第二章较为系统地构建了渔业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和粮农组织四个国际行动计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金枪鱼等高度洄游鱼种列出了专门的条款,呼吁沿海国和相关国家通过建立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进行合作管理。为了确保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国际社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指导原则,通过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和《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等国际文书,为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章对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进行了梳理。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之前,国际社会并没有具体的针对金枪鱼的管理措施和法律法规,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资源分配体系,渔业管理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收集金枪鱼相关种群的生物学和生态学数据并进行分析,以了解种群当前和过去的状况及趋势。由于捕捞技术的限制,当时的金枪鱼捕捞量并未超过最大平均可持续产量,资源处于相对稳定状态。随着捕捞技术的发展,渔获量的迅速增加,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有必要限制捕捞量以避免资源的衰退。1961年美洲间热带金枪鱼渔业委员会第一次出台金枪鱼渔获管理限制规定,为下一年黄鳍金枪鱼设置了总捕捞限额。此后,总可捕量制度成为控制金枪鱼捕捞能力的主要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配额分配体系。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实施,海洋渔业管理从本质上产生重大的变化。与此同时,五个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RFMOs)相继成立,负责金枪鱼渔业的管理工作。文章第四章讨论了这些RFMOs实施的养护管理措施及其资源分配和实施方式。一方面RFMOs从技术上对渔具、渔网、捕捞规格、捕捞时间和区域等进行限制,确保种群有足够的生长空间;另一方面,通过实施配额制度和捕捞能力限制,确保金枪鱼种群的捕捞量不超过最大可持续捕捞产量。但是,由于配额的核定多基于历史捕捞量这一定量因素,很多国家允许捕捞的资源配额与其实际捕捞能力不匹配,导致过度捕捞、产能过剩以及非法捕捞问题仍然存在,同时还伴有海鸟、海龟、鲨鱼以及海洋哺乳动物的兼捕,威胁金枪鱼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措施的执行效力也因此受到质疑。第五章作者分析了资源分配机制不合理导致金枪渔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技术不足、政策缺陷和执法不力等。成员国在提交捕捞数据中存在低报、高报、或误报的情况,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几乎无法核实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在提交的数据中,只有金枪鱼和渔船相关数据较为充分,但是兼捕渔获物和其他生物数据,由于渔民辨识困难,或者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提交不完整。此外,兼捕仍然是金枪鱼渔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管理组织要求渔船在作业时避开鲨鱼和海洋哺乳动物聚集和活跃区域,但是这仅仅是作为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政策和决策体系本身的缺陷也是导致养护管理措施执行不力的主要因素。在确定总捕捞量和捕捞努力量分配标准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现有种群状况和捕捞努力量水平、成员国的历史捕捞量、成员国的历史捕捞方式和习惯捕鱼法以及对养护和管理措施的遵守情况等。以上这些因素中,只有历史捕捞量是可以明确核定的标准,事实上在配额的分配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也是根据成员国的历史捕捞量进行分配的,并一直遵循“相对稳定”原则,配额的变动不大,导致一些传统远洋渔业国家和区域捕捞配额相对较多,新兴渔业国家虽然在捕捞设备和捕捞能力上发展较快,现有的捕捞配额却不能满足国内市场和渔业企业的需要。而且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内部的决策体系导致成员国无法就一些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使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仅仅“走过场”。成员国内部存在多重利益分歧,在执行养护管理措施时并没有像执行国内政策那么严格,对本国渔船和捕捞活动的监管上也经常渔业利益高于养护利益。尤其是对公海作业的渔船的监管上,由于能力限制或主观意愿的缺乏,常常导致一些违法捕捞行为的发生。此外,成员国在养护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的消极态度从侧面反映了缺乏激励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不清,定位模糊。作者提出,基于权利的管理体系使渔业从业者能以经济效益最大化进行渔业生产,从而主动削减过剩产能,淘汰老旧渔船。进一步说,渔业资源使用权的有效分配促使成员国主动承担资源养护的责任,以保障其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获得长期回报。作者建议配额分配机制的改革以总可捕量为依据,由独立评审机制决定成员国应享有的配额比例。除了历史捕捞数据,成员国对养护的责任(包括打击非法捕捞的实践和效力)也作为重要的分配依据进行考虑。在短期内,作者建议采用基本配额+可转让配额叠加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即保护历史捕捞者的利益,又为新成员的加入提供了机会。与此同时,金枪鱼渔业管理中要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非政府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弥合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距,加强对资源的利用。最后,作者分析了中国发展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可能性及对策。作为一项战略性产业,适度有序的发展金枪鱼渔业是现阶段中国的最优选择。在全球经济的衰退和渔业资源的减少的大环境下,中国一方面需要减少渔船数量、控制捕捞能力,严惩违法行为,提高履约水平,以树立积极的渔业大国形象;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资源调查,提高生产效率。另外,通过国际合作和谈判争取其他国家转让配额,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延长产业链,进行渔获物深加工,从而提高鱼品的单位价值。最后,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渔业大国,需要积极适应管理制度的不断演变,在国际渔业管理中贡献中国智慧,在构建国际秩序中发挥应有的大国作用。总之,确保金枪鱼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对于国际社会、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还是作为远洋渔业大国的中国,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黄硕琳,唐议[6](2019)在《渔业管理理论与中国实践的回顾与展望》文中认为渔业管理一直是世界各渔业国家所面临的难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渔业的特点,指出中国的渔业管理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更为复杂、更为困难,描述了中国渔业管理的历史沿革和中国渔业政策的发展脉络,指出在中国的渔业发展中渔业政策对渔业生产始终起着指导和推动的作用,认为中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基本框架,层次结构完备,措施有力,不断完善和强化的渔业管理制度。然后,介绍了渔业管理的主要理论,梳理了中国学者对渔业管理研究的主要文献,指出中国通过水产养殖支撑不断增长的水产品消费需求,成功解决了水产品需求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对减少捕捞野生渔业资源发挥了重大作用。文章归纳了中国渔业管理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并对其效果进行综合评述,认为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引进先进的渔业管理理念,促进养殖业、捕捞业、加工流通业、增殖渔业、休闲渔业等五大产业蓬勃发展,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力度不断加大,依法治渔能力显着提升;但是由于中国渔业的特点和渔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中国渔业仍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最后,本文根据相关的渔业发展规划,展望了中国的渔业管理将朝着渔业资源总量控制、强化资源保护及生态修复的方向发展。
罗猛,黄金[7](2017)在《美国渔业总可捕量控制的制度构成及实施介评》文中研究指明美国渔业立法中的总可捕量控制制度是美国在渔业管理上重要的制度。在美国的四个海域,对所有的经济品种都实行总可捕量控制制度,有效地保存了渔类经济品种,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总可捕量控制制度由核心制度和基础制度构成。总可捕量控制制度的构成基础是捕捞量统计制度,渔业市场监管制度和渔业和观察员制度,该制度构成的核心是渔业配额制度。作为构成基础的三个制度为渔业配额制度提供了准确的数据、严格的监管和实施的保障,利用这些数据可以制订出科学的配额计划,并在监管之下保证了配额计划的实施。美国渔业总可捕量控制制度的配额计划具体到每个生产者,计划的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对于具体的鱼种、时间周期和海区都有着十分明确的界定。此外,被分配到的配额还可以转让,增加了配额的灵活性,这有利于计划的实施和减少渔业竞争,减少捕捞,同时还促进了渔业经济平稳运行。
白洋[8](2014)在《渔业配额捕捞的制度构成及解析》文中指出渔业配额捕捞制度主要由TAC设定、分配配额、交易机制、监管措施等层面构成。其中,TAC设定主要由锁定目标鱼种、求取MSY、确立TAC三个层面构成;分配配额主要由配额发放对象和分配方法两个层面构成;交易机制则由参与交易的主体和客体、交易场所以及反垄断措施等层面构成;监管环节包括渔船监测系统、观察员制度、捕捞日志等措施手段。结合发达渔业国实践经验,通过对制度各层面的剖析,希冀为我国配额捕捞的启动实施提供有益参考。
白洋,朱伯玉[9](2014)在《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利用国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利用的国际法应当是建立在资源生物特性之上的一种法律规范,只有符合资源生物特性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应对世界渔业危机。实践证明,将投入控制和产出控制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是对资源生态整体特性的有力回应,能有效遏制资源衰退。从制度的本质来看,不得超越总可捕量的共同义务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一旦突破总可捕量底线,权利的实现便不能得到保障,这是一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逻辑关系;其次,海洋渔业权制度公法色彩浓厚。无论是准入制度还是监管层面,离不开公权力的有效干预和保障;此外,渔业权权利束中的配额权和捕捞权亦非等同,没有获得配额并不意味着捕鱼权的消灭,有捕鱼权也并不意味着能够获取配额。权利的持续实现以遵守自然规律的捕捞为前提。最后,从制度整体看,公海渔业危机的化解,应是一个基于不同产权实施模式的综合管理问题,不仅仅是私人财产权,还应包括公共财产权、混合财产权等。只有牢牢把握制度实质,在科学确定总可捕量的前提之下,通过落实有限准入、健全分配机制、加强监管、深化合作等手段互相配合,才能实现公海渔业资源的永续利用。
白洋[10](2014)在《渔业配额捕捞的制度构成及解析》文中研究表明渔业配额捕捞制度主要由TAC设定、分配配额、交易机制、监管措施等层面构成。其中,TAC设定主要由锁定目标鱼种、求取MSY、确立TAC三个层面构成;分配配额主要由配额发放对象和分配方法两个层面构成;交易机制则由参与交易的主体和客体、交易场所以及反垄断措施等层面构成;监管环节包括渔船监测系统、观察员制度、捕捞日志等措施手段。结合发达渔业国实践经验,通过对制度各层面的剖析,希冀为我国配额捕捞的启动实施提供有益参考。
二、总可捕量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总可捕量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近海捕捞渔船管理组织化与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 传统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机制的困境 |
1.1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有限 |
1.2 乡镇政府参与管理的代理权限不足 |
1.3 村委会参与管理的动力不足 |
2 渔业组织参与渔业资源管理的实践 |
2.1 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实践 |
2.2 日本渔业协同组合的实践 |
2.3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的实践 |
3 海洋渔业资源限额捕捞管理试点情况 |
3.1 限额捕捞试点是破解近海渔业资源衰退的新探索 |
3.2 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尚未实质性参与限额捕捞试点工作 |
3.2.1 主要履行委托—代理服务责任 |
3.2.2 政府推动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化——福州模式 |
3.3 限额捕捞试点管理实施案例分析——丁香鱼限额捕捞 |
4 近海渔船管理组织化发展对策 |
4.1 推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化的“福州模式” |
4.2 做好限额捕捞试点工作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创新的衔接 |
4.3 开展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 |
(2)优化渔业管理总可捕量中限额捕捞制度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总可捕量发展概况 |
(一)总可捕量阐述 |
(二)国内研究进展 |
(三)国外发展概况 |
二、我国限额捕捞试点地区概况 |
三、选取福建举例说明 |
(一)福建厦漳海域简述 |
(二)福建限额捕捞状况 |
四、限额捕捞制度实施条件分析 |
(一)有利条件 |
1. 政策支持。 |
2. 经济与科技优势。 |
3. 其他有利条件。 |
(二) 不足之处 |
1. 评估资源量缺乏科学性。 |
2. 监督管理缺乏全面性。 |
3. 分配方式缺乏合理性 |
五、对策 |
(一)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研究 |
(二)提高执法监督管理水平 |
(三)探索合理的分配方式 |
(3)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研究 ——基于2017-2018年5个捕捞限额实施试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层面 |
1.3.2 实践层面 |
1.4 国内外对捕捞限额制度的研究 |
1.4.1 国外对捕捞限额制度的研究 |
1.4.2 国内对捕捞限额制度的研究 |
1.5 研究方法和理论 |
1.5.1 研究方法和路线图 |
1.5.2 相关理论 |
第二章 捕捞限额制度机理分析 |
2.1 捕捞限额制度的内涵 |
2.2 捕捞限额制度实施的一般过程 |
2.2.1 准备阶段 |
2.2.2 分配阶段 |
2.2.3 实施阶段 |
2.3 国际常用的四种捕捞限额制度形式 |
2.3.1 奥林匹克式自由竞争捕捞(FFOC) |
2.3.2 社区配额制度(CQ) |
2.3.3 个体配额制度(IQ) |
2.3.4 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ITQ) |
第三章 2017-2018年我国海洋捕捞限额制度试点实施情况 |
3.1 我国海洋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背景 |
3.1.1 过度捕捞导致资源衰竭 |
3.1.2 传统渔业管理措施失效 |
3.1.3 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推进 |
3.2 2017-2018年海洋渔业捕捞限额试点实施情况 |
3.2.1 浙北渔场三疣梭子蟹渔业 |
3.2.2 山东省莱州湾海蜇渔业 |
3.2.3 辽宁省普兰店区中国对虾渔业 |
3.2.4 福建省厦漳海域梭子蟹渔业 |
3.2.5 广东省珠江口白贝渔业 |
3.3 试点渔业为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开展的探索 |
3.3.1 利用专项捕捞许可制度限制渔业准入 |
3.3.2 实施渔捞日志管理并开发电子渔捞日志 |
3.3.3 试行观察员制度辅助监测生产和资源情况 |
3.3.4 吸纳基层渔民组织参与管理 |
3.4 各地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比较 |
3.4.1 共性之处 |
3.4.2 主要差异 |
第四章 我国海洋捕捞限额制度试点实施评析 |
4.1 试点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
4.1.1 加深了国内对捕捞限额制度的认识 |
4.1.2 带动了一系列渔业管理相关制度 |
4.1.3 积累了一定捕捞限额制度实践经验 |
4.2 试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多鱼种渔业问题 |
4.2.2 捕捞生产监测制度仍未建立 |
4.2.3 制度所需的针对性资源调查、监测欠缺 |
4.2.4 捕捞限制性措施难以有效执行 |
4.2.5 管理能力和体制不能适应实际需求 |
4.2.6 违反捕捞限额的法律责任缺失 |
第五章 国外捕捞限额制度实施的经验借鉴 |
5.1 科学的TAC决策机制 |
5.2 多样的分配方法及主体 |
5.3 全方位的配额监管体系 |
5.4 基于渔船许可证的捕捞准入 |
5.5 权利下放的自治管理模式 |
5.6 多鱼种渔业的TAC设置 |
第六章 完善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制度的相关建议 |
6.1 修改《渔业法》完善制度建设 |
6.2 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监测的科学性 |
6.3 建立多途径、综合性渔业数据信息体系 |
6.4 进一步完善基于捕捞许可制度的捕捞作业限制管理 |
6.5 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合管理机制 |
6.6 根据实际渔业特点分类设置捕捞限额管理机制 |
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4)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渔业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海洋渔业管理的涵义 |
二、海洋渔业捕捞配额制度的涵义 |
三、海洋捕捞努力量的涵义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公地悲剧理论 |
二、多元共治理论 |
第二章 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烟台市海洋渔业监管现状 |
一、采取捕捞许可证和指标“双控”制度进行源头管控 |
二、采取伏季休渔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来限制捕捞时间和空间 |
三、采取渔具渔法管理制度来限制作业方式 |
第二节 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的必要性 |
一、烟台市现行渔业监管措施急需完善 |
二、捕捞配额制是大势所趋且优势明显 |
第三节 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的可行性 |
一、国家决策层对配额制的实施具有足够的决心 |
二、烟台市现行措施为配额制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
三、烟台市渔船有在韩国水域进行配额捕捞经验 |
第三章 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总可捕捞量的确定问题 |
第二节 捕捞配额的分配问题 |
第三节 海洋渔业监管问题 |
第四节 渔民安置及思想认知问题 |
第四章 东营市实施配额制试点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海蜇配额捕捞试点实施方案介绍 |
第二节 为方案顺利实施所做的主要工作 |
第三节 东营海蜇试点暴露的问题及经验借鉴 |
第五章 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有效措施研究 |
第一节 法律和制度方面 |
一、建议国家继续完善海洋渔业法律法规 |
二、做好前期宣传及调研工作 |
三、强化配额制与传统管理制度的融合 |
第二节 监管执法方面 |
一、解决好监管力量不足问题 |
二、严格渔业行政执法 |
三、加速民间组织建设同时采取“集体”式惩戒 |
四、加强对“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 |
第三节 技术保障和民生保障方面 |
一、建立健全渔获统计制度 |
二、加快渔船更新改造 |
三、做好总可捕捞量评估、分配工作 |
四、做好“失海”渔民保障工作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意义及作用 |
四、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一章 渔业资源管理理论基础 |
1.1 渔业管理基本概念 |
1.2 渔业管理的发展 |
1.3 渔业资源管理理论基础 |
1.3.1 公地悲剧 |
1.3.2 现代产权理论 |
1.3.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1.3.4 负责任捕捞 |
1.3.5 渔业生态系统方法 |
第二章 渔业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
2.1 传统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框架 |
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2.3 后UNCLOS时代国际渔业资源管理 |
2.3.1 《种群协定》 |
2.3.2 《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 |
2.3.3 《港口国措施协定》 |
2.3.4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
2.3.5 FAO国际行动计划 |
第三章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 |
3.1 金枪鱼渔业的发展历史 |
3.2 金枪鱼资源渔获历史 |
3.3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演变 |
第四章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构建 |
4.1 金枪鱼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 |
4.1.1 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 |
4.1.2 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ICCAT) |
4.1.3 养护南方蓝鳍金枪鱼委员会(CCSBT) |
4.1.4 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 |
4.1.5 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 |
4.2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现状 |
4.2.1 捕捞数据上报 |
4.2.2 渔获量限制 |
4.2.3 捕捞能力限制 |
4.2.4 合规和执法管理 |
4.2.5 兼捕渔获物管理 |
4.2.6 技术性管理措施 |
第五章 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5.1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问题 |
5.1.1 资源管理技术不足 |
5.1.2 资源分配体系的政策缺陷 |
5.1.3 执法不力 |
5.2 完善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对策 |
5.2.1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5.2.2 加强海上执法 |
5.2.3 资源分配决策体系的变革 |
5.2.4 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
5.3 基于使用权的配额分配体系 |
第六章 中国的金枪鱼渔业发展历程及展望 |
6.1 中国金枪鱼渔业介绍 |
6.1.1 发展扩张(1988-1994) |
6.1.2 结构调整阶段(1995-1998) |
6.1.3 巩固发展(1999-2015) |
6.1.4 控制规模,规范有序发展(2016-今) |
6.2 中国的金枪鱼渔业政策 |
6.3 中国的金枪鱼渔业管理实践 |
6.3.1 数据收集和上报 |
6.3.2 渔船管理 |
6.3.3 船员管理 |
6.3.4 加强执法 |
6.3.5 参与政策制定 |
6.4 中国金枪鱼渔业发展展望 |
6.4.1 加强资源调查,提高生产效率 |
6.4.2 严惩违法行为,提高履约水平 |
6.4.3 完善产业链,开发国内市场 |
6.4.4 参与国际合作,维护正当权益 |
6.4.5 完善国内立法,加入国际协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词 |
(7)美国渔业总可捕量控制的制度构成及实施介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渔业总可捕量控制制度的源流 |
(一)渔业开发理念转变——从渔业资源开发到渔业生态养护 |
(二)总可捕量控制制度的背景 |
(三)总可捕量控制制度的立法基础 |
二、美国渔业总可捕量控制的制度构成基础分析 |
(一)捕捞量统计制度 |
(二)渔业市场监管制度 |
(三)渔业观察员制度 |
三、美国渔业总可捕量制度构成核心——渔业配额制度 |
(一)渔业配额制度的本质 |
(二)渔业配额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三)渔业配额制度的特点 |
四、美国渔业总可捕量控制制度的实施评析 |
(一)近年美国渔业总可捕量控制制度的实施现状 |
(二)渔业总可捕量控制制度的实施原机制 |
(三)渔业总可捕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效果 |
五、结语 |
(8)渔业配额捕捞的制度构成及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定总可捕量 |
(一)确定目标鱼种 |
(二)评估最大可持续生产量 |
(三)科学设定总可捕量 |
二、分配配额 |
(一)分配对象 |
(二)分配方式 |
三、配额交易 |
(一)交易的主体 |
(二)交易的客体 |
(三)交易的场所 |
(四)反垄断措施 |
四、监管措施 |
(一)渔船监测定位系统 |
(二)派驻观察员 |
(三)捕捞日志监管 |
(四)配额交易登记 |
五、其他配套措施 |
(9)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利用国际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利用的国际法律制度现状 |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公海渔业养护和利用的基本原则 |
1.2全球性和区域性渔业公约是公海渔业养护和利用的重要法律保障 |
2 从资源生物特性分析公海渔业国际法律制度的实质内涵 |
2.1 海洋渔业资源生物特性分析 |
2.2 资源生物特性基础上的制度安排 |
2.3 制度安排背后的法律实质 |
2.3.1 从问题的本质来看,遵循不得超越总可捕量的共同义务是制度设立的前提 |
2.3.2 海洋渔业权制度公法色彩浓厚,且权能的实现受控于自然规律 |
2.3.3 从制度整体看,渔业危机的应对是一个基于不同产权实施模式的综合管理问题 |
3 从制度实质看制度的完善 |
3.1 科学确定总可捕量 |
3.2 严格落实有限准入 |
3.3 完善公平的分配机制 |
3.4 强化公海捕捞监管 |
4 结语 |
四、总可捕量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近海捕捞渔船管理组织化与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探析[J]. 岳冬冬,刘勤,王茜,沈映君. 渔业研究, 2021(05)
- [2]优化渔业管理总可捕量中限额捕捞制度的对策[J]. 牛威震,张佩怡,刘坤,于南京,蒋巧丽. 中国经贸导刊(中), 2020(11)
- [3]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研究 ——基于2017-2018年5个捕捞限额实施试点[D]. 赵丽华. 上海海洋大学, 2020(02)
- [4]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渔业监管研究[D]. 丁乾坤. 青岛大学, 2019(02)
- [5]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发展[D]. 沈卉卉. 上海海洋大学, 2019(03)
- [6]渔业管理理论与中国实践的回顾与展望[J]. 黄硕琳,唐议. 水产学报, 2019(01)
- [7]美国渔业总可捕量控制的制度构成及实施介评[A]. 罗猛,黄金. 区域环境资源综合整治和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01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017
- [8]渔业配额捕捞的制度构成及解析[A]. 白洋. 生态文明法制建设——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三册), 2014
- [9]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利用国际法律制度研究[J]. 白洋,朱伯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4(06)
- [10]渔业配额捕捞的制度构成及解析[J]. 白洋. 中国渔业经济,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