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中若干争议问题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何丽君[1](2021)在《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立法理念发生重大转变,在2020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污染环境罪再次被修改,其中增加了“七年以上的法定刑”,并进一步细化量刑情节。但是由于污染环境罪自身的特性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在其保护法益、主观罪过形式、“非法处置”行为、单位犯罪等的认定上都存在问题。本文通过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提出解决对策。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及犯罪特点。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分为1979年刑法时期、1997年刑法时期、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期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时期共四个阶段。污染环境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损失的不可逆性的犯罪特点。第二部分主要阐释了我国污染环境罪司法现状和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污染环境罪案例数据的分析和司法适用呈现的特点来反映司法现状,再通过这些现状,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分析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主观罪过形式、“非法处置行为”、以及单位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主要归结为:刑法谦抑性与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的矛盾;“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司法鉴定机制的不完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职能衔接不畅等原因。第四部分介绍的是国外关于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经验及启示。针对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的积极经验,从中获得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启示。第五部分主要阐述了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困境的解决路径。即坚持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观;将双重罪过说作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明确对“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注意与非法排放、倾倒分开认定;加大对单位犯罪的追诉力度,从机制上加以构建。
谢澍[2](2021)在《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文中认为关于"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争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似是而非的证明标准、僵化误用的证明模式以及异化失灵的程序设计均表明,"刑事诉讼认识论"并未对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足够积极的影响,理论实效不如预期。因此,亟需在我国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合理吸收域外成果,拓展知识边界,探索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可能。其中,将具有"硬科学"依据的认知科学引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并与"刑事诉讼认识论"有效对接,是知识创新的可能路径。"刑事诉讼认知论"与"刑事诉讼认识论"在知识背景、理论自洽性以及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期许方面均存在区别,因此,欲探索理性认知向度的知识增量,就首先需要促成认知科学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对话,进而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科学化贡献智识资源。
杜厚扬[3](2020)在《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文中提出
王天宇[4](2020)在《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的毒情形势和禁毒政策导向决定了始终保持对走私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是我国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刑事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提高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水平,以应对走私毒品犯罪的新发展和新特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面临着情报搜集、证据固定、经费保障、案件深挖、跨国合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导致了既有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无法应对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多样化、产业化、信息化、全局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亟需从树立”情报主导“理念、合法有效应用和完善各种侦查措施、适应我国庭审实质化需要、通过完善法制、强化合作交流和建立追赃追逃机制等五个方面入手,创新和完善现有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和模式,切实提升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能力。鉴于此,文章第一部分先对全球走私毒品的犯罪现状、对我国的影响、存在的侦查困境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梳理出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在实际侦查办理过程遇到的困境和成因。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针对该现状和现存困境提出应对理念,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已获取的情报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提纯线索,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效侦破走私毒品案件提供有力支持,本部分主要从情报信息化对于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立案启动前、办案中、破案后的重要意义和获取、分享情报的主要方式等进行系统阐述。文章第三部分再从公开侦查、控制下交付、禁毒特情、隐匿身份侦查、涉毒资产查控等五种侦查措施入手,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走私缉毒侦查措施存在的弊端和风险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见解。文章第四部分提出证据在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采集与运用方法,这部分主要介绍包括实物证据、口供以及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以及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转化方法,并提出跨境取证应该注意的问题。文章第五部分提出走私毒品国际合作侦查模式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涂钒[5](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杨佶欣[6](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认为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蒋士红[7](2020)在《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对我国庭前会议之镜鉴》文中提出庭前会议作为2013年《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程序,着力于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提高效率,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1。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以至于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致使后来对庭前会议作出细化规定的多个司法解释等文件陆续出台。但即使如此,我国庭前会议中存在的适用范围不统一、法律效力不明确、证据展示规定模糊,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充分等诸多问题并未因上述规定的出台而得到根本的解决。日本审前整理程序是日本的庭前准备程序,目的在于实现庭审的快速集中运行。鉴于中日两国程序在出台前具有相似的大陆法系特征和相似的法律改革背景,笔者认为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对我国庭前会议的完善具有镜鉴的价值。笔者研究审前整理程序的内容并立足于我国司法理论及实践,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庭前会议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审前整理程序对我国庭前会议改革的启示,提出完善庭前会议的多项措施。同时也注意并强调规避日本审前整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庭前会议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同时,避免出现同日本审前整理程序相同的问题。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按照以下四个部分内容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对日本审前整理程序的内容进行简要概述,并论述我国庭前会议与日本审前整理程序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一方面,对日本审前整理程序进行简要概述。首先,明确了审前整理程序主要是围绕着证据和争点整理展开的。其次,程序推进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检察官立证、辩护人立证以及法院总结。最后,分析审前整理程序在促进案件集中审理帮助裁判员裁判以及增强被告人防御权方面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首先,论述了两国具有相似的大陆法系特征,包括两者在刑事诉讼的理念上均具有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以及促进庭审实质化、保障集中审理以及被告人防御权保障方面的程序功能。最后从两国的法律改革背景出发,论述了全案移送主义和起诉书一本主义导致的法院裁判方式异化、庭审效率低下,辩护方了解证据的权利受到限制导致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等。第二部分:本章从两国程序的启动方面着手分析。首先,从启动条件、启动主体、参与主体方面进行比较,得出两国规定用语的不同带来司法实践的差异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方式的不同导致权利保障程度的差异。其次,分析我国庭前会议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启动条件混乱、主持人产生预断、被告人的参与权和辩护权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最后借鉴日本审前整理程序的优势,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本章从两国的内容方面着手研究。首先,对比两国议题的具体事项,分别从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以及程序救济途径论述了两国的差异。其次,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我国在议题事项、证据展示以及救济途径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明确议题范围、完善证据展示以及明确救济途径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指出审前整理程序存在审判长期化的倾向,提醒我国在借鉴相关内容时避免陷入相同的境地。第四部分:从两国的程序对庭审的效力方面进行比较。首先,在法律效力规定方面,两国均体现了应当对庭审产生一定的实质性效力,但是我国存在规范效力的法律文件位阶不足的问题。其次,从文义解释以及法理方面分析我国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庭前会议的效力,而《庭前会议规程》的法律位阶较低。最后,在效力完善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李维维[8](2020)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网络犯罪在总体犯罪中的占比越来越大,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特殊主体,其对技术具有的绝对优势也使其负担了更多的网络管理义务,但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管理义务的行为,并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依据,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将该行为规定为一种犯罪,单独设立了罪名,之所以将这种行为单独认定为犯罪,主要是这种不作为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不加以规制,将会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基于全世界对网络进行治理的大趋势,以及对相关政策的考量制定了本罪。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一些学者对该罪的义务内容、主体类型、以及主观方面等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传统犯罪理论的四要件分别进行论述,结合不同观点,对该罪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本罪客体的认定问题进行探究,在得出本罪的客体具有公共特性后,从而对本罪客体的具体内涵进行阐述;其次是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展开论述,具体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实行行为的类型及作为义务来源、本罪不同类型主体的作为义务、网络安全管理作为义务的入罪标准、“经监管部门责令履行而不履行”的行政前置程序、“特定的危害结果”五节,通过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对该罪的不同类型的义务、监管部门和拒不改正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对本罪的造成的特定危害后果如对用户信息和情节严重的理解与把握进行分析,以明确该罪的入罪范围;再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认定模式进行分析,认为应依据该罪主体的不同功能将其划分为四类;最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方面的认定进行研究,列举不同观点,认为该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并对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如何处理进行分析。在本文的最后一章中,论述了本罪其他方面的认定问题,如针对本罪的中立帮助行为的认定及可罚性标准、特殊形态问题如本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犯问题、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区分问题分别进行探讨,以期对本罪有一个系统的理解。
王连昭[9](2020)在《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文中提出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发挥着的作用日趋重要,由于其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又被称作科学证据,甚至对审判活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党和国家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十分重视: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2016年5月1日,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实施。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范。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出庭作证率。”2016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11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2017年9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等11项标准获批,作为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基于以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规定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结合实证调研中发现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等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的相关建议,为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化,在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约22万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笔迹鉴定意见概述。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规范,前提是需要明确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相关基本属性,只有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诠释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首先,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笔迹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个类别,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迹鉴定意见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应用于诉讼审判活动,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鉴定科学、诉讼法律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视域下加以把握。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历史发展。我国笔迹鉴定发展历史悠久,可分为古代的萌芽与起源,近代的变化与演进,现代的进步与繁荣等三个阶段,同时应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特点与优势。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实践中,对笔迹鉴定的理论是否科学的质疑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对主观经验判断的质疑与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困惑。从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经验判断与定量分析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进行探讨,再从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理性把握,丰富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理论。最后,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整理英美法系国家可采性与相关性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等规定,以及我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研究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以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现状分析与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完善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规定以及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第二章,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标准化是我国笔迹鉴定以及司法鉴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完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前提与基础。本章从四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阐述。首先,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整合各方观点,详细论述司法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笔迹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以及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从标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三个视角,探讨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科学性与法律性、统一性与适时性、明确性与模糊性等基本属性。第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包括: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和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四个部分。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可分为案件受理程序标准、案件鉴定程序标准和案件归档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可分为形成方式技术标准、鉴定条件技术标准、比较检验技术标准和综合评断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可分为基本情况表述标准、鉴定过程表述标准、鉴定意见表述标准和比对表的制作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可分为鉴定意见质证标准、鉴定意见认证标准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标准。第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最后,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实施保障。提出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并采取动态的修正模式。第三章,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本章包含四个实证研究项目,实证研究的对象依次是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情况与存在问题,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运用情况,笔迹鉴定标准的实践与改革建议。首先,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以我国10家司法鉴定机构的130份近两年(2017-2018年)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为研究样本,对目前笔迹鉴定意见书较为普遍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分析说明模板化、比对表标识不规范、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不断增多等典型问题进行归纳及原因分析,说明这些存在问题导致的消极后果,探讨从统一并提高笔迹鉴定表述标准,加强笔迹鉴定文理表达研究,把握笔迹鉴定表述的简略性与详细性、模糊性与准确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特点等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与表述加以完善。第二,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上海市2018年涉及笔迹鉴定的408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变量包括裁判文书数量与类型、申请鉴定事由、审判层级、法院层级与单位、鉴定机构、笔迹鉴定项目、笔迹鉴定意见结果、是否重新鉴定、法院采信情况、案件判决情况多个要素,较为全面的展示了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就实践应用中出现的裁判文书表述、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出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鉴定意见认证采信等典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革优化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采用“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实践认知问卷”对我国8所司法鉴定机构99名文书鉴定人进行调研。调查结果发现,鉴定人充分认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对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但对于鉴定意见的种类与分级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还不够明确,对获得继续培训教育有较大需求。建议通过制定《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解释、说明相关技术难点,落实《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应用。相关部门应加快面向鉴定人、办案人员的技术规范指导、应用、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扩大技术规范影响力,充分发挥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笔迹鉴定标准实践与改革的调研分析。采取走访调研、电话采访、微信调研、委托调研等方式。调研提纲针对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共设计了35个问题,主要侧重了解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对现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标准、笔迹鉴定标准的主观评价以及优化改革的主流态度。为研究、完善我国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标准提供现实依据与参考建议。第四章,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基于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书在制作与文字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书写鉴定文书的具体情况,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按照基本情况、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个主要部分,提出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等相关研究与建议。首先,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将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分别与已经废止的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和公安部登记管理,同时制定并使用的公共安全行业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案情概述表述规范,鉴定材料表述规范,委托要求表述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检材检验表述规范、样本检验表述规范、比较检验表述规范、综合评断表述规范、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最后,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参考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比较分析我国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笔迹鉴定结果种类的不同划分以及区别和联系。结合我国对不同种类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针对现有技术标准鉴定意见分级偏主观,级别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足够的量化依据和客观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提出在鉴定意见种类判断依据的规定上应对鉴定人对鉴定种类的选择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现行技术规范的表述标准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表述规范,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第五章,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目前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于法律层面和程序层面,没有针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的具体研究成果和立法规定,导致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得力不从心。本章,从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原理、技术步骤、技术方法等方面,重点研究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第一,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从鉴定意见书的“基本情况”部分、“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部分、“鉴定意见与附注”部分的提出质证要点。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从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情形、限制采信的情形(有条件采信)、证明力降低的情形,对完善、细化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提出相关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基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仅具雏形且可塑性强的考量,结合前期研究成果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为主,法院监督为辅的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产生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有诸多因素,可以归纳为启动程序、鉴定材料、技术标准、重新鉴定等几方面原因。我国应尽快构建冲突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和选择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功能和价值。
杨蕴莉[10](2020)在《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法学中的基础问题,证据关联性规则更被英美法系国家誉为黄金规则。判断证据关联性是英美法系国家庭审过程中针对证据是否可采的必经程序,对于查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具体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律传统及诉讼模式的差异,我国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处于一种学术理论上持续关注研究而立法实务中却简略忽视的矛盾情况。从理论研究方面看,证据关联性作为证据基本属性之一的地位是我国证据法学者普遍认可的观点。证据关联性的概念等问题是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属于证据法学中的“本体论”问题。而从立法实务方面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对“关联性”有所提及,但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界定、其判断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以及相关适用程序和规则等内容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正在进行诉讼模式的改革,但如今采取的仍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主,法官认定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主要依据的还是自身的经验常识。由于证据关联性规则立法上的缺失与不健全,当事人因为对证据关联性内容知之甚少,使得其在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无法抓到举证的重心,致使法官在认定证据中面临大量仍需进行筛选的证据从而增加诉累,诉讼效率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无法监督法官对证据的采纳行为,就容易出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致损害当事人诉权的情况。本文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分析两大法系证据关联性规则相关规定的差异,对相关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并结合我国自身的法律制度和诉讼模式,对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的适用程序等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能对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提供思路。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概述证据关联性的相关问题。这部分内容以证据概念这一基础问题为出发点,通过针对证据关联性的概念两大法系国家学者和我国学者的不同解读,明确概括具体的证据关联性概念。由解读证据关联性的概念再引入讨论判定证据关联性的方法,最后引出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和价值所在。为下文内容的分析提供基础依据。第二部分:分析两大法系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和英国为典型分析其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德国、法国、日本为典型分析其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并将两大法系的证据关联性规则进行对比,总结差异的内容并分析产生的原因,为下文完善我国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带来启示和借鉴。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部分内容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所涉及的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相关内容,其次总结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相关情况,最后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建议和对策。在分析两大法系和我国对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相关法律规定差异及原因的基础上,概括总结确立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必要性原因,提出针对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思考,并对我国如何完善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适用程序等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中若干争议问题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中若干争议问题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述评 |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沿革及犯罪特点 |
第一节 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沿革 |
一、1979 年《刑法》时期 |
二、1997 年《刑法》时期 |
三、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时期 |
四、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时期 |
第二节 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特点 |
一、复杂性 |
二、隐蔽性 |
三、损失的不可逆性 |
第二章 污染环境罪司法现状及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污染环境罪司法现状 |
一、我国污染环境罪司法裁判数据分析 |
二、污染环境罪司法现状呈现的特点 |
第二节 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认定标准不统一 |
二、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标准模糊 |
三、 “非法处置”认定简单化,忽略特殊性、复杂性 |
四、单位犯罪追诉难 |
第三章 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刑法谦抑性与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的矛盾 |
一、我国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内涵 |
二、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思想 |
三、刑法谦抑性与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的矛盾 |
第二节 “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缺乏合理性 |
一、 “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及司法解释 |
二、 “严重污染环境”司法解释缺乏合理性 |
第三节 司法鉴定机制不完善 |
一、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不足 |
二、司法鉴定成本高、收费高 |
第四节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职能衔接不畅 |
一、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
二、证据衔接不畅 |
三、检察监督不畅 |
第四章 国外关于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关于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经验 |
一、德国关于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经验 |
二、日本关于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经验 |
三、美国关于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经验 |
四、英国关于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经验 |
第二节 国外关于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认定保护法益方面的启示 |
二、治理早期化方面的启示 |
三、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衔接方面的启示 |
四、追责力度方面的启示 |
第五章 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困境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 |
一、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的提出 |
二、坚持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观 |
第二节 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
一、双重罪过说的提出 |
二、以双重罪过说作为本罪的罪过形式 |
第三节 完善对“非法处置”的认定标准 |
一、把“非法处置”与“非法排放、倾倒”分开认定 |
二、明确“非法处置”的标准 |
第四节 完善对单位犯罪的认定 |
一、增加单位监督过失责任 |
二、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职能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争鸣 |
(一)挑战传统:理论争鸣的缘起 |
(二)回应质疑:理论争鸣的深入 |
(三)“世纪论战”的降温及反思 |
二、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效用 |
(一)似是而非的证明标准 |
(二)僵化误用的证明模式 |
(三)异化失灵的程序设计 |
三、刑事诉讼认知论的话语形塑 |
(一)认知科学知识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引入 |
(二)刑事诉讼“认识论”与刑事诉讼“认知论”的理论辨析及其实践意涵 |
(三)刑事诉讼“认识论”与刑事诉讼“认知论”的关系梳理及智识协作 |
四、余论:探索理性认知向度的知识增量 |
(4)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与侦查困境 |
2.1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 |
2.1.1 国际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2 我国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3 走私毒品犯罪对我国禁毒工作的影响 |
2.2 走私毒品犯罪的侦查困境 |
2.2.1 情报搜集之困境 |
2.2.2 证据固定之困境 |
2.2.3 合作侦查之困境 |
2.2.4 案件深挖之困境 |
2.2.5 资费保障之困境 |
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收集与研判 |
3.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高效收集 |
3.1.1 以人力情报为基础 |
3.1.2 以技术情报为增长点 |
3.1.3 以国际情报交流为辅助 |
3.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深度研判 |
3.2.1 涉毒人员的监控分析 |
3.2.2 毒品源头的监控分析 |
3.2.3 走私路线的监控分析 |
3.2.4 资金流动的监控分析 |
3.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工作的机制建构 |
3.3.1 成果分配机制之建构 |
3.3.2 部门共享机制之建构 |
3.3.3 区域交换机制之建构 |
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措施的应用与完善 |
4.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公开查缉 |
4.1.1 建立海陆空立体化的侦查网络 |
4.1.2 推进相关部门间的侦查协作 |
4.1.3 加强公开查缉与后续经营的有效衔接 |
4.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隐匿身份侦查 |
4.2.1 隐匿身份侦查的基本要求 |
4.2.2 隐匿身份侦查的完善策略 |
4.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 |
4.3.1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标准 |
4.3.2 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条件 |
4.3.3 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 |
4.3.4 控制下交付的系统评估 |
4.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禁毒特情 |
4.4.1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证据采信 |
4.4.2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刑事豁免 |
4.4.3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人员管理 |
4.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 |
4.5.1 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途径 |
4.5.2 技术侦查手段的实践价值 |
4.5.3 技术侦查手段的完善策略 |
4.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毒资产调查 |
4.6.1 涉毒资产调查的现实意义 |
4.6.2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法律规定 |
4.6.3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制度缺陷 |
4.6.4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完善策略 |
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证据的采集与运用 |
5.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要求 |
5.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
5.2.1 境内取证行为之规范 |
5.2.2 跨境取证行为之规范 |
5.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多元化 |
5.3.1 注重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 |
5.3.2 加强技术侦查的证据转化 |
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国际合作的开展与推进 |
6.1 合作法律制度之完善 |
6.1.1 推进国际法律制度建设 |
6.1.2 完善国内法律相关制度 |
6.2 禁毒交流合作之强化 |
6.2.1 树立国际侦查合作理念,积极开展侦查合作 |
6.2.2 培养国际侦查合作人才,落实缉毒联络制度 |
6.2.3 加强涉毒情报交流工作,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
6.2.4 探索禁毒司法合作机制,确立合作运作程序 |
6.3 追逃追赃措施之完善 |
6.3.1 境外追逃措施之完善 |
6.3.2 境外追赃措施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6)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现有制度基础 |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
二、类案的特征 |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
一、律师如何对话 |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对我国庭前会议之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与我国庭前会议比较之背景考察 |
第一节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简义 |
一、日本审前整理程序的概念 |
二、日本审前整理程序的主要内容 |
三、日本审前整理程序的意义 |
第二节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与我国庭前会议比较之基础 |
一、相似的法系特征 |
二、相似的法律改革背景 |
第二章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启动对我国庭前会议之借鉴 |
第一节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启动与我国庭前会议之比较 |
一、启动条件之比较 |
二、启动主体之比较 |
三、参与主体之比较 |
第二节 庭前会议启动环节问题检视 |
一、启动条件混乱 |
二、主持人未与裁判人员分离 |
三、被告人参与权保障不到位 |
四、被告人辩护权保护不充分 |
第三节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启动对我国庭前会议之启示 |
一、明确庭前会议启动条件 |
二、确定立案庭法官为主持者 |
三、强化被告人参与权 |
四、辩护律师全面覆盖庭前会议案件 |
第三章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内容对我国庭前会议之借鉴 |
第一节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内容与我国庭前会议之比较 |
一、程序性事项之比较 |
二、部分实体事项之比较 |
三、处理结果的救济措施之比较 |
第二节 庭前会议内容缺陷分析 |
一、法定议题不明 |
二、证据展示规定粗放 |
三、所作决定无救济渠道 |
第三节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内容对我国庭前会议之启示 |
一、明确我国庭前会议的议题范围 |
二、完善庭前会议的证据展示 |
三、赋予被告人异议权 |
四、避免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弊端:审判长期化 |
第四章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效力对我国庭前会议之借鉴 |
第一节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效力与我国庭前会议之比较 |
第二节 庭前会议效力问题探析 |
一、“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语焉不详 |
二、处理事项缺乏效力 |
第三节 日本审前整理程序效力对我国庭前会议之启示 |
一、确定庭前会议对庭审的实质效力 |
二、区分庭前会议笔录及会议报告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客体 |
1.1 本罪客体的公共特性 |
1.2 本罪客体的本质内涵 |
第2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客观方面 |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实行行为的类型及作为义务来源 |
2.1.1 本罪不作为行为的具体类型 |
2.1.2 本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
2.2 本罪不同类型主体的作为义务 |
2.2.1 预先注意、审查义务 |
2.2.2 实时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义务 |
2.2.3 对违法信息阻断传播、及时删除、通知报告义务 |
2.2.4 信息备份、保全义务 |
2.3 网络安全管理作为义务的入罪标准 |
2.3.1 作为可能性的判定 |
2.3.2 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定 |
2.4 “经监管部门责令履行而不履行”的行政前置程序 |
2.4.1 监管主体的适格 |
2.4.2 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2.4.3 对“拒不改正”的认定 |
2.5 产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 |
2.5.1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
2.5.2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
2.5.3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 |
2.5.4 其他严重情节 |
2.5.5 不同危害后果间的冲突 |
第3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理解 |
3.1 法律法规的规定 |
3.2 学界的观点和看法 |
3.3 行业的具体认定 |
3.4 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理解 |
第4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观方面 |
4.1 本罪主观方面存在的争议 |
4.2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
4.3 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 |
第5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他方面的认定问题分析 |
5.1 中立帮助行为的认定 |
5.1.1 中立帮助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
5.1.2 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的争议问题 |
5.2 本罪的特殊形态 |
5.2.1 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
5.2.2 共犯问题 |
5.3 本罪与相关犯罪间的界限 |
5.3.1 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5.3.2 本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5.3.3 本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问题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内涵与外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属性与功能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与表述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比较与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发展历程 |
一、萌芽与起源:古代笔迹鉴定的最初探索 |
二、变化与演进:近代笔迹鉴定的逐步转型 |
三、进步与繁荣:现代笔迹鉴定的高速发展 |
四、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优势比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质疑困惑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探讨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理性把握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 |
一、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判 |
第二章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内涵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界定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特性 |
四、笔迹鉴定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 |
四、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 |
第四节 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保障基础 |
一、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 |
二、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 |
三、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 |
四、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采取动态修正模式 |
第三章 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 |
一、文书研判:笔迹鉴定文书表述规范之现状 |
二、理性剖视: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问题 |
三、改革进路: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完善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样本概述 |
二、统计结果 |
三、分析与讨论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 |
一、调查对象及方法 |
二、结果与讨论 |
三、结论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改革的调研分析 |
一、调研情况概述 |
二、现行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情况分析 |
三、优化统一笔迹鉴定标准调研分析 |
第四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
一、国家标准 |
二、行业标准 |
三、比较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案情概述表述规范 |
二、鉴定材料表述规范 |
三、委托要求表述规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检材检验表述规范 |
二、样本检验表述规范 |
三、比较检验表述规范 |
四、综合评断表述规范 |
五、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第四节 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 |
二、笔迹鉴定结果的依据 |
三、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 |
第五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标准研究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认证标准研究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现状 |
二、现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讨 |
第四节 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 |
一、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二、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产生原因 |
三、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 |
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选择机制 |
结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安排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概述 |
第一节 证据关联性概念的解读 |
一、英美法系学者对证据关联性的概念的解读 |
二、大陆法系学者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解读 |
三、我国学者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解读 |
四、笔者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解读 |
第二节 证据关联性的判定 |
一、经验法则判定证据关联性 |
二、逻辑推理判定证据关联性 |
第三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 |
第四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价值 |
第三章 两大法系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及差异分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 |
一、美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印度 |
四、英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日本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关于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
一、两大法系关于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差异 |
二、两大法系关于证据关联性规则差异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分析 |
一、现行法律中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规定与解析 |
二、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司法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在立法与实践上存在的问题 |
一、对证据关联性的不全面认识 |
二、对证据关联性排除功能的片面重视 |
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定的失衡 |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必要性和对策 |
第一节 确立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必要性 |
一、树立证据理性思维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证据法发展和审判方式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
三、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官负担,保障诉讼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思考 |
一、明确规定证据关联性的概念 |
二、明确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一般采纳原则 |
三、完善我国证据关联规则中的排除情形 |
四、明确规定判定证据关联性的规则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适用程序 |
一、确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提出及说明程序 |
二、确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裁判程序 |
三、建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救济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中若干争议问题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D]. 何丽君.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2]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J]. 谢澍.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1)
- [3]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D]. 杜厚扬. 武汉大学, 2020
- [4]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王天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日本审前整理程序对我国庭前会议之镜鉴[D]. 蒋士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研究[D]. 李维维. 南昌大学, 2020(01)
- [9]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D]. 王连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D]. 杨蕴莉.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