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化原则与我国的“严打”政策(论文文献综述)
王丽珍[1](2020)在《犯罪预备可罚性范围研究》文中指出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一直是刑法中见仁见智的争论性课题。针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存在三种处罚模式:不予处罚、普遍处罚、以不处罚为原则,但处罚部分严重犯罪预备。随着社会风险的加剧及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犯罪行为模式出现形态、对象、结果等多重“变异”,传统刑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因此,是否将部分罪名的法益保护“节点”提前,是否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罚犯罪预备,这不仅是刑法理论要深入研究的难题,更是司法实践面临的困境。本文以犯罪预备具有可罚性作为研究的主要脉络。首先,从犯罪预备的概念、性质、分类等基本问题剖析入手,区分犯罪预备、犯意未遂、犯罪表示等概念之间的不同,从而廓清犯罪预备的内涵与外延,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含义。其次,横向剖析国外刑法对犯罪预备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方式,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同规定,总结经验和启示。再次,对犯罪预备可罚性依据及限制的相关学说理论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提出合理限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要遵守罪刑法定主义、刑法谦抑性原则和重大法益及时保护的刑事政策。最后,以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规定存在的问题为基本出发点,论证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进行普遍处罚是不合理的,进而对我国犯罪预备处罚范围提出合理建议:应当在我国刑法总则中明确对犯罪预备原则上不予以处罚,对部分重要法益的犯罪预备例外加以处罚,同时,处罚的罪名应以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为限。在我国,对犯罪预备处罚这一问题,应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总指导,综合考量犯罪预备的性质、危险程度及实害结果的大小,并结合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加以适用。通过织构这样的法律模式,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应限定在以下章节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对刑法分则中其他章节的犯罪预备,原则上不进行处罚。希冀本文关于犯罪预备可罚性范围制度创新的研究,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略有裨益。
王鹏祥,陶旭蕾[2](2019)在《7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变迁与未来走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7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9年的探索阶段、从1979年到1997年的成长阶段、从1997年至今的完善阶段。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探索、修正和完善,修法技术趋于成熟,很好地处理了批判与继承、科学与民主、打击与人权的关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刑法立法之路。在此过程中,刑法立法上出现了诸多理论争论,集中体现在刑法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和刑罚的轻缓化三个方面,出现了积极刑法立法观与消极刑法立法观,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死刑的存与废等方面的博弈。面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新形势,我国刑法立法的未来走向应树立积极刑法立法观,秉承适度犯罪化原则,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立法道路。
张艳[3](2019)在《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研究》文中指出社会治理本应是一个多元、互动且调和的行动过程,但在当前社会治理中却呈现出泛刑法化的不正常倾向。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反映出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回应、法益保护前置化、犯罪圈在不断地扩张的趋势。刑法的谦抑理念所应具有的保护被害人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多元性价值追求渐行渐远。常态性的治理机制和手段,如乡规民约、分类矫正、治安管理处罚等亍段却被闲罝。刑罚是一种以恶制恶、凸显威慑的治理手段,本应该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堤坝,其严酷性决定了其使用必须要契合民意认同。把刑罚作为社会治理的常态性手段具有诸多的局限性,使用其作为治理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公民人身权利和有限司法资源为代价的。这种倾向产生.的内在动因在于常态化的社会治理机制缺位、刑法万能理念的根深蒂固以及对刑事政策、民意的过度回应等。这种泛刑法化的做法使得一审案件有增无减,罪犯数量有加无已,与预期要达到的社会治理效果目标相去甚远。当下,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的问题存在于立法、司法实践等多个环节,在立法环节中的主要表现就是滥设罪名、对法益保护前置化、条款过度泛罪化等,在近几次刑法修正案中的表现尤为突出。立法中的这种做法必然会影响司法实践,近些年发生的天津气枪案、玉米收购案件等无不体现刑事司法的扩张。任何现象的背后都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之所以会如此依赖刑法去解决社会治理问题,与我国的重刑的历史文化传统、严苛的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治理解决机制缺位等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这种刑法泛化的倾向必须加以重视,毕竟这种饮鸩止渴的治理方式会带来诸如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被弱化、刑法权威性降低、刑法成本虚耗等疴疾。对于刑法措施,需要将其放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进行理性地配置,通过社会治理模式多元化、刑法基本理念的回归、完善刑法出罪制度等常态性手段消解过度扩张的问题。
熊明明[4](2019)在《“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外化的事后行为是人格在“罪后”的集中表现,“罪后”行为人因素的刑法评价在本质上是事后人格能否影响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影响的问题。长期以来,犯罪预备、未遂、既遂、中止被视为犯罪的终止形态,任何事后行为不可能影响到“已终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只能作为征表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这一通说几乎无人去质疑。但是,基于人格具有的稳定性、一致性特征,人格的评价似乎超越了罪前、罪中、罪后的时间划分,从人格影响定罪量刑的独立作用出发,罪后行为人因素在刑法中的地位与上述理论通说出现了逻辑悖论。特别在法律现实主义思潮影响下,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契合世界潮流、倡导“问题导向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恢复性司法等一系列刑事司法创举使我国“协商-恢复”式的刑事司法模式轮廓初现,在此背景下,“罪后”行为人因素的作用需要重新定位。人格作用下的事后法益恢复或扩大法益侵害的事实可成为犯罪成立考察的内容,一定条件下,法益恢复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外发挥非罪化或非刑罚化功能;量刑上,法益恢复行为可以成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基于悔罪形态的层次性,罪后态度及其悔罪表现亦呈现层次化;为了实现罪后情节全面评价,应合理确定“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范围,并进行法定化、分层化、规范化评价。本文以刑法实现社会关系恢复功能为视角,探寻罪后行为人因素在刑法中的功能定位,挖掘“罪后”人格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根基,在系统梳理“罪后”行为人因素外化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刑法评价的层次化架构。最后,针对刑法、《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罪后”行为人因素概述。首先,基于人的主体性追问犯罪本质,从而展开对人格评价重要性的思考,根源上,行为人罪后行为仍然是其内在人格和主观恶性的外化。接下来,在肯定人格独立作用的基础上,阐释“罪后”行为人因素概念,即:在实施完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之后,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以前,行为人所实施的影响定罪或量刑的且能够征表行为人个人特质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属性因素的总称,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在本质上是行为人的评价与罪后行为评价的有机统一。最后,通过与人身危险性、事后不可罚行为、犯罪中止行为、加重情节、罪过、主观恶性、犯罪主体等相似概念的比较,阐明“罪后”行为人因素概念的基本蕴含。第二章是“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状、类型与实质。通过对当前文本规范、司法实践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现状的归纳、总结,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作的类型化细分,旨在揭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面纱,引出对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实质的探讨。整体而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呈现扩大化、精细化趋势,甚至已突破了传统刑法理论的认知定位,事后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影响见于规范文本之中,并在不同的刑事司法模式下得以运用,即一定条件下被赋予定罪功能。但是,事后法益恢复行为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我国司法实践尚未形成层次化地认罪、悔罪评价体系,认罪态度影响量刑程度不明、刑事和解范围有限。在我国刑法语境下,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可分为影响社会危害性评价类型、影响人身危险性评价类型和受政策作用的评价类型,具体发挥着补充构成要件、征表人身危险性、影响法益侵害程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作用。本体论上,罪后行为人因素的刑法评价是关于行为人的综合性评价,是对行为主体人格的判断,是行为人对规范的现实态度的一种确认,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中发挥着补充和辅助作用;因此,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本质是:行为与行为人评价的统一;现实危害与可能危害的再确认;实现刑法惩罚、预防和修复功能的统一;是罪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第三章阐述了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理论上的困境。司法实践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评价呈现“就事论事”的碎片化;二是评价呈现“平面化”;三是事后法益恢复行为影响定罪的关注不足;四是罪后行为人因素的非典型性、酌定性特征引发了量化难题;五是立法应对不足,《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罪后情节的规定不足以评价事后法益恢复行为,罪后态度在量刑中的地位以及如何影响量刑缺少规范化指引。刑法理论中,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功能定位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能否影响定罪、以及量刑上是否仅限于调节基准刑。第四章旨在说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现实必要性。在宏观层面,法律现实主义思潮以及刑法对行为人评价的发展趋势决定了行为人因素评价的重要性。法律现实主义意味着法律不仅仅是解决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可操作的技术,而是人本主义解释范式下沟通文本与现实的纽带,此时,反映行为人主体地位的人权、人格、人道、人情等概念的价值在刑法评价中得以凸显。由于行为人刑法作为行为刑法补充的融合径路得到了学者的推崇,在“行为+人格”的二元评价模式下,征表人格的罪后行为人因素成为具有选择性或辅助地位的定罪要素。在微观层面,域外刑法大多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列的二元模式,并形成了多元的罪后人格评价制度。诸如刑罚的推迟宣告制度、个人解除刑罚事由、悔罪免责制度、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以及量刑前人格调查报告制度等,进一步表明:罪后态度及其悔罪表现是行为人从宽处理的前提基础。在“恢复-协商”式刑事司法模式下,认罪、悔罪或与法律合作的人格是轻微犯罪非罪化或非刑罚化的前置要件。第五章旨在探明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理论根基。事后行为人因素的判断能够使处于立案标准边缘的行为出、入罪,或者其外化的事后行为被立法者直接类型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基于“或联说”的基本立场,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除了征表犯罪人格这一限制性条件外,还需要犯罪行为接近出入罪的临界点。罪后表现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影响定罪,既有哲学、文化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政策和法理以及法学层面的微观基础。宏观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下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必然属于动态、辩证的过程,会因事后法益恢复的补救行为而折抵,是其一;其二,主体间性哲学思潮因为强调主体间的沟通、协商,为刑事纠纷解决提供“协商-恢复”式的评价视角。此外,“和合”的传统观念、以及融合“常识”“常理”“常情”的现代法治需求也为罪后行为影响定罪提供了正当根据。微观上,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以及预防因素对责任阶层的入侵是罪后行为影响定罪的政策和法理基础;可恢复性法益概念的提倡、人格出入罪功能的确认以及“但书”规定,为事后行为影响定罪提供了合理阐释的依据。因为影响定罪的事后行为人因素及其外化行为符合客观处罚条件的形式特征,在实质上作为处罚阻却事由所发挥的刑罚限制功能亦与客观处罚条件相吻合,故影响定罪的事后因素宜归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第六章试图寻找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罪后行为人因素量刑评价的分层化。并合主义刑罚根据论作为刑罚正当化的依据是现代刑法的理性选择,“罪后表现能够影响犯罪严重程度的判断”、“量刑个别化的客观需求”、“满足恢复性司法以及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也为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提供了正当理由。就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而言,本文从规范化观念重塑到分层评价的方向选择,再到分层评价的路径展望,全方位地阐释了罪后行为人因素在量刑中的分层化构造。实现全面评价需要合理确定酌定情节范围,人格成因、罪后常态、社会影响、群众反映、民愤、以及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被告人品质等不宜纳入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范围。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需要重申并合主义“责任限制预防”的价值主张,并伴随事后行为对法定刑选择、责任刑确定、预防刑确定、以及宣告刑的影响而呈现不同的层级性。在评价方向的选择上,数字僵化式评价弊端倒逼“分层评价+量化评价”模式的形成,对量刑基本方法的反思亦促进罪后行为人因素“全面评价”的层次化构建。在分层评价的路径上,情节的正确识别是前提。事后法益恢复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轻微犯罪中甚至可以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项;扩大法益侵害的事后行为、定罪剩余事实可以作为基准刑确定时考虑的内容。对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首先需要正确区分于犯罪后常态,按照“先从重再从轻”的顺序排列。总之,对反映罪后态度的事实进行评价时不能一概以预防刑情节视之,需要正确判断其性质。第七章是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立法完善与展望。首先,转变评价理念,尊重多元评价模式的前提下倡导“协商-恢复”式司法理念,如果罪行轻微,可设置一个需罚性判断阶层(刑罚阻却事由),通过事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把不需要刑罚惩罚的情形在该阶层的筛选下排除出去;量刑方面,在“惩罚”和“预防”的传统刑罚目的中增加“恢复”内容,法益恢复的状况关系量刑的从宽幅度。其次,完善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制度,增加指导和规范酌定情节适用条款,使罪后态度影响量刑法定化;完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有关罪后情节的评价规定,使其能够积极回应多元化刑事司法模式的实践需求,将事后法益恢复行为类型为独立的量刑情节。最后,在传统司法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我国特色的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体系。
朱德安[5](2017)在《宽严相济视角下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探析》文中提出刑事政策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司法实践,就我国而言,西周的“矜老恤幼”、盛唐的“亲亲相隐”、宋代的“重典治盗贼”以及明朝的“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都在一定的社会时期扮演着刑事政策的角色。现代“刑事政策”自费尔巴哈语出,经李斯特复兴,到新社会防卫运动,已然在广义的刑事法律的殿堂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在现代法治背景之下,对于刑事政策与刑法规范之间互动关系的探讨是刑法规范得以发展、完善和刑事政策得以贯彻、与时俱进而不可逃避的话题。在明确刑法刑事政策化内涵的前提下,以宽严相济这一时下具体的刑事政策为视角,探寻早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影响,在刑法规范内容的流变之中,揭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修正中的体现,摸索刑法与刑事政策相济的径路,以期能够为今后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中的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进程添砖加瓦。本文的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前言部分主要交代了文章的写作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想要通过文章所要揭示的现象和试图解决的问题。第一章“刑法刑事政策化界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首先简要总结了国内刑事政策的研究现状,然后从理论基础和文义表达侧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刑法刑事政策化”这一表达的内涵更符合讨论语境,因此取之作为本文表达的需要以及应当舍弃“刑事政策刑法化”的表达,从而达至学界研究话语的统一。接着简要追溯了“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源起。从语义学的角度,对“宽严相济”一词中的“宽”、“严”、“相济”三个词组的字面含义进行了细致的剖析,提出对于“宽与严”之真意的理解和把握应当回归刑法规范的比较之中。第二章“早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影响”。早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影响体现在抽象影响和具体影响两个方面:抽象影响方面,刑法的稳定性所导致的滞后与刑事政策的灵活性所带来的不确定得以消解,刑法的规范性与刑事政策的价值性得以调和;具体影响方面,以早期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刑事政策为切入点,分析了各个时期刑事政策对刑法规范的具体影响。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提供了理论的和现实的基础。第三章“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本章回归到本世纪初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后的具体刑法规范,着重于刑法规范的文本分析和内容表达上,运用具体的刑法条文和一目了然的图表形式,分“刑法修正中宽的面相”、“刑法修正中严的面相”和“刑法修正中相济的面相”三个方面来从刑法规范内容的变化中揭示宽严相济视角下刑法刑事政策化在刑法修正中的体现。其中“宽的面相”包括死刑罪名的消减、老幼两类人群的宽缓处遇;“严的面相”涵盖罪名的增加、罚金刑、单位犯扩大适用;“相济的面相”则包含刑法规范整体的宏观方面和具体罪名、制度的微观方面等。第四章“刑法与刑事政策的相济路径”。本章包含四个部分,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之限度、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之研究范式、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之具体路径和破除刑法依赖的展望。在第一部分中:一是刑法不应当无限的刑事政策化,否则会模糊刑法与刑事政策二者的界限;二是刑法刑事政策化的内涵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发展变化的;三是刑法刑事政策化与刑法谦抑并不冲突。第二部分探讨了研究宽严相济下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方法论,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仍会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存续,以及应当秉持“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第三部分指出了宽严相济下刑法刑事政策化的四条具体路径:继续合理、适当地以渐进的方式消减死刑罪名的数量;建立罚金刑易科的刑事处罚制度;理性认识罪名的适当增加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轻刑与重刑的衔接,使刑罚布局更加合理。当然,路径的选择仍需继续发掘与完善。最后一部分,则是用发展的眼光,表达了笔者对于刑法发展的思考,也即破除对刑法规范的依赖,努力寻求综合的社会调整手段。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的总结,从刑事政策在刑法规范中现象的描述到结论的得出再到提出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同时针对本研究指出其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之处,表达对下一步研究的期望,望引起更多的探讨而略有益于同仁和学界。
万丽艳[6](2016)在《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研究》文中提出网络不仅可以作为犯罪对象,还可以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空间。发生于网络空间中的寻衅滋事罪正是由于网络在犯罪中的不同角色变化而产生。从2013年9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我们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犯罪场域的变化,即从传统犯罪空间的基础上扩展到了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最大的特征在于它的虚拟性,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安全稳定的秩序,所以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网络秩序是否属于公共秩序是讨论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不可避免的问题。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传统寻衅滋事罪在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罪,都属于刑法293条规定的罪名,只是寻衅滋事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而已。但是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不能完全按照传统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标准来界定,应该在参照传统定罪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适合网络空间的考虑标准。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恐吓、辱骂他人的行为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正确认识这些行为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因而需要界定什么是谣言、虚假信息。网络造谣行为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和正当言论行为如何区分,规制网络虚假信息有哪些考虑因素和确定标准。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开始依据该解释审理案件,但是在解释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司法实践对不同空间中寻衅滋事罪适用标准是否一致,立案标准有何不同不甚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是适用怎样的标准来审理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案件的呢?所以需要确定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可操作的立案标准,对司法实践予以规范,以更好的践行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高遵旨。
赵秉志[7](2014)在《我国内地特别刑法立法之演变及其对澳门特区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规范。中国内地的特别刑法立法经历了1979年刑法典之前的单行刑法及其之后的大量特别刑法以及1997刑法典之后的少量特别刑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呈现出优劣互现、利弊并存和得失兼具的特征。而澳门特区的特别刑法立法是其现行刑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数量较多,特别刑法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内地与澳门现行刑法规范中特别刑法立法存在数量、地位和前景方面的差异,内地特别刑法的演变道路以及立法机关对刑法立法从应付性、经验性立法思路转向统一性立法格局的走向都值得澳门特区借鉴。
张培[8](2013)在《“八三”严打浅析》文中提出“严打”即“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简称。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按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严厉打击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严打”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一领导下,由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检、法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全国性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严打”是邓小平亲自提出的,是继新中国成立之初进行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后,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的又一次大的行动,是公安战线坚决贯彻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一次重要体现,对我们今天仍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八三年“严打”,我国的刑事案件数量减少、发案数下降,群众安全感增强,社会治安形势得到扭转;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进一步加强了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锻炼了政法干警队伍,提高了素质;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对刑事司法政策的分析研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材料。本研究通过三部分展开论述。第一个方面是严打的背景,主要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治安的角度对八三年“严打”背景进行了分析论述。我国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于破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产生,并长期处于初级阶段。这样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犯罪现象的产生无法避免。改革开放后在新的变革时期,各类严重的犯罪活动不断增加,这是坚定“严打”方针的大的社会背景。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以及国有企业面临严重困难,构成了“严打”的经济背景。政治背景方面,由于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以及社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受宗教信仰、民族分裂主义的影响,民主法治建设滞后、社会运转机制尚未健全,导致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增多,严重影响了政治稳定的大局。文化背景,主要是指价值观念的更新与社会思潮、封建残留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以及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治安背景方面,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数不断增加,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案发率也明显上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彭真、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的“严打”思想、理论,推动了八三年“严打”政策的产生。第二方面主要研究了“严打”的三大战役以及特征。“严打”从1983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每年一次战役,历时三年。在“严打”三个战役中,“全国共逮捕一百七十七万二千人,判处一百七十四万七千人,送劳动教养三十二万一千人,缴获了各种枪支三万多支,子弹二百多万发,全国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十九万七千个,查处团伙成员八十七万六千人。”[1]沉重地打击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四化建设的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了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刑事案件发案总数比“严打”前,明显下降。笔者通过分析归纳出“严打”具有政治性、运动性、法律性以及时效性等鲜明的特征。第三方面,笔者对“严打”进行了简要分析。三年的“严打”斗争,取得了积极的实践意义即: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需要,也是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不可缺少的条件;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就要正确开展防“左”、防“右”两条战线的斗争,切忌片面性;“严打”战役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严打”的理论意义在于:阶级斗争确实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我们同严重刑事犯罪和敌对势力的斗争实质上就是新的历史时期特殊形式阶级斗争的突出表现。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职能作用。最后,笔者对于“严打”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一是“严打”的主要目标缺乏合理性;二是有些“严打”行动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三是贯彻“严打”政策和相关形势政策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四是“重打击、轻防范”现象比较严重。
褚宸舸[9](2011)在《中国吸毒管制的立法与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通过回顾从清政府至今的吸毒管制立法,集中探讨《禁毒法》实施前后中国有关吸毒管制的规定和戒毒制度的利弊得失,文章认为我国吸毒管制立法遵循了非犯罪化原则与吸毒者人权保障原则。基于两大原则,我国形成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彭舟[10](2011)在《我国吸毒管制立法及其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吸毒管制在整个禁毒工作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从历史上来看,我国吸毒管制经历了清政府时期的吸毒管制立法经历从刑罚威吓到强制戒除毒瘾的过程;中华民国时期立法对吸毒管制也经历由轻到重再到轻的过程,与此同时,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也经历从重到轻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的吸毒管制立法以改革开放为界,之前的立法主要集中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以后至1998年,吸毒管制立法体系逐渐形成,强调持续的严打、惩罚。1999至2004年是我国禁毒政策调整时期,我国通过立法逐渐完善吸毒管制和戒毒制度。《禁毒法》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戒毒制度。我国吸毒管制立法基本遵循了非犯罪化原则与吸毒者人权保障原则。基于两大原则,我国形成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五大吸毒管制制度: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新规定的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措施进行整合、改革而设立的措施。强制隔离戒毒要依赖后续的康复戒毒措施来巩固其戒毒效果;自愿戒毒既有优势也有局限;社区康复在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上不同于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目前主要是指美沙酮维持治疗。通过对吸毒管制立法特别是其所构建出的戒毒制度进行反思,发现强制隔离戒毒对劳教戒毒而言是“换汤不换药”,其管理体制尚需理顺,具体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则存在财政负担、操作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自愿戒毒存在如何管理医疗单位、规范医疗行为,保障病人权利等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应该合理定位,强化其医疗性,完善强制戒毒环节;完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明确其监管主体;在《禁毒法》的基础上,制定自愿戒毒的管理办法和建立社会参与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的保障机制;以及重视各种戒毒制度的衔接环节等对策。从而,为政府在《禁毒法》施行后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撑。
二、犯罪化原则与我国的“严打”政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犯罪化原则与我国的“严打”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1)犯罪预备可罚性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结构体系与创新点 |
一 结构体系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犯罪预备概述 |
第一节 犯罪预备基本理论概述 |
一 犯罪预备的概念 |
二 犯罪预备与预备犯 |
三 犯罪预备与预备行为实行化 |
第二节 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分类 |
一 犯罪预备的特征 |
二 犯罪预备的分类——理论划分视角 |
第三节 犯罪预备与其他犯罪形态的辨析 |
一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 |
二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
三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
第二章 域外犯罪预备可罚性的限定及启示 |
第一节 域外刑法对犯罪预备可罚性范围之规定 |
一 美国对犯罪预备可罚性范围的规定和特点 |
二 德国对犯罪预备可罚性范围的规定和特点 |
三 日本对犯罪预备可罚性范围的规定和特点 |
第二节 域外刑法规定的经验与启示 |
一 不予处罚 |
二 普遍处罚 |
三 原则上不予处罚,但处罚部分严重犯罪预备 |
第三节 合理限定犯罪预备处罚范围之准则 |
一 合理限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要遵守罪刑法定主义 |
二 合理限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要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
三 合理限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要遵守重大法益及时保护的刑事政策 |
第三章 犯罪预备可罚性之依据与限制 |
第一节 犯罪预备可罚性之依据 |
一 犯罪预备可罚性理论依据之一:主、客观主义责任理论 |
二 犯罪预备可罚性理论依据之二:风险刑法理论 |
三 犯罪预备可罚性理论依据之三: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
四 犯罪预备可罚性依据之刑事政策 |
第二节 犯罪预备可罚性之限制 |
一 犯罪预备普遍处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二 犯罪预备普遍处罚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
三 犯罪预备普遍处罚存在侵犯人权的潜在风险 |
四 犯罪预备普遍处罚存在现实的困境 |
第三节 犯罪预备可罚性之我见 |
一 合理限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应当遵循适度犯罪化原则 |
二 合理限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符合社会现实 |
三 合理限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是实现刑法效益价值的需要 |
第四章 犯罪预备可罚性范围的制度改善 |
第一节 我国刑法中犯罪预备的特点及问题 |
一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的规定及特点 |
二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学者对犯罪预备处罚的观点及建议 |
第二节 对我国犯罪预备处罚范围的改善 |
一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规定的理想立法模式 |
二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限缩处罚的合理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7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变迁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刑法立法的变迁 |
(一)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1979年刑法 |
(二)成长阶段: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 |
(三)完善阶段:1997年刑法至今 |
二、我国刑法立法发展中的博弈 |
(一)刑法立法理念:积极刑法立法观与消极刑法立法观 |
(二)刑事立法方向: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三)刑罚的轻重:死刑的存与废 |
三、我国刑法立法的未来走向 |
(一)树立积极刑法立法观 |
(二)秉承适度犯罪化 |
(三)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
结语 |
(3)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的乱象 |
2.1 立法表现 |
2.1.1 法益保护过于前置化 |
2.1.2 违法行为过度犯罪化 |
2.1.3 兜底条款口袋化 |
2.1.4 立法部分象征化 |
2.2 司法表现 |
2.2.1 司法解释扩张刑法条文 |
2.2.2 司法实践中滥用口袋罪 |
2.2.3 刑事手段过度介入民事纠纷 |
第3章 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的原因 |
3.1 迷信重刑主义 |
3.2 过度回应刑事政策 |
3.3 过度屈从民意 |
3.4 欠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
第4章 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的危害 |
4.1 弱化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 |
4.2 损害刑法的权威价值 |
4.3 虚耗有限的刑法资源 |
第5章 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的消解 |
5.1 健全多元治理机制 |
5.2 坚守刑法基本理念 |
5.3 强化科学立法理念 |
5.4 完善刑法出罪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 |
三、分析径路与论文架构 |
第一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概述 |
第一节 关于人的主体性的一般理论 |
一、从犯罪本质的追问说起 |
二、人的主体性与行为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概念阐释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概念争议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本文界定 |
第三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之相关概念比较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与人身危险性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与事后不可罚行为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犯罪中止行为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与加重情节 |
五、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罪过、主观恶性 |
六、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犯罪主体 |
第二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状、类型与实质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现状 |
一、文本规范中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概况 |
二、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概述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类型 |
一、我国刑法中罪后情节的梳理 |
二、对罪后情节法定与酌定分类的评述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类型界说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类型化之本文阐释 |
五、罪后行为人因素的类型解构 |
第三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体内容与实质透视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体内容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质透视 |
第三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困境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司法现状评述及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现状评述 |
二、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分歧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是否限于量刑的要素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是否限于调节基准刑 |
第四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法律现实主义思潮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趋势 |
一、法律现实主义思潮对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影响 |
二、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趋势 |
三、人格刑法理论构建陷入困境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域内外考察及评述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之域外考察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之域内历史考察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域内外考察之述评 |
第五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限制条件 |
一、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的表现类型概述 |
二、“或联说”的立场选择 |
三、罪后人格影响定罪的有限性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的理论基础 |
一、罪后表现影响定罪的哲学基础 |
二、文化基础:“和”文化传统与“常识、常理、常情”的现代法治理念 |
三、政策和法理基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罗克辛倡导的功能责任论 |
四、罪后表现影响定罪的法学基础 |
第三节 影响定罪的“罪后”行为人因素之归属定位 |
一、影响定罪的事后行为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
二、影响定罪的罪后行为人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归属分析 |
第六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与分层化构造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 |
一、罪后表现影响量刑的哲学基础 |
二、实质根据:罪后表现影响犯罪严重程度之判断与量刑个别化的需要 |
三、现实基础: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探索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下“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构造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规范化评价之观念重塑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合理性证成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下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路径展望 |
四、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量刑评价地位的感想 |
第七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立法完善与展望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理念的转变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制度的完善与构想 |
一、增加指导和规范酌定情节适用条款,使罪后态度影响量刑法定化 |
二、事后法益恢复行为评价制度化 |
三、《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建议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体系的构建前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宽严相济视角下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第二章 刑法刑事政策化界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 |
2.1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之界定 |
2.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提出 |
第三章 早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影响 |
3.1 刑法与刑事政策的二元互动 |
3.1.1 刑法的稳定性与刑事政策的灵活性之消解 |
3.1.2 刑法的规范性与刑事政策的价值性之调和 |
3.2 早期刑法刑事政策化的实践 |
3.2.1“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
3.2.2“严打”的刑事政策 |
第四章 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
4.1 刑法修正中宽的面相 |
4.1.1 死刑罪名的消减 |
4.1.2 老、幼的宽缓处遇 |
4.1.3 贪贿类犯罪的从宽情形 |
4.2 刑法修正中严的面相 |
4.2.1 罪名的增加 |
4.2.2 罚金刑的扩大适用 |
4.2.3 其他情形 |
4.3 刑法修正中相济的面相 |
第五章 刑法与刑事政策的相济路径 |
5.1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之限度 |
5.2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之研究范式 |
5.3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之具体路径 |
5.4 展望:破除刑法“依赖”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概述 |
一、网络犯罪 |
(一)网络作为犯罪对象 |
(二)网络作为犯罪工具 |
(三)网络作为犯罪空间 |
二、网络空间的界定 |
(一)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一体认识 |
(二)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 |
三、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内涵 |
(一)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含义 |
(二)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 |
(三)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本质 |
第二章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传统寻衅滋事罪的比较 |
一、行为方式的不同 |
(一)网络空间寻衅滋事方式有限但影响范围广泛 |
(二)传统寻衅滋事行为方式多样但涉及范围特定 |
二、行为人犯罪动机的区别 |
(一)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的动机复杂隐蔽 |
(二)传统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较易查明 |
三、入罪标准的差异 |
(一)“情节恶劣”的适用标准不尽一致 |
(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理解不同 |
第三章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 |
一、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
(一)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界定 |
(二)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的界定 |
二、网络空间中轻微寻衅滋事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
(一)未成年人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发表的不实信息、不当评论 |
(二)行为人单纯为追求心理刺激而制作网络恶作剧的行为 |
(三)轻微寻衅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的理由 |
三、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 |
(一) 网络共同犯罪的涵义 |
(二) 构成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共犯的情形 |
四、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管辖 |
(一)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特殊性 |
(二)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刑事管辖的具体构思 |
五、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
(一)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区分 |
(二)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区分 |
第四章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 |
一、现有法律规定对网络犯罪的回应不足 |
(一)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的回应滞后 |
(二)刑事司法有刻意满足司法实践的倾向 |
二、司法解释中相关概念模糊、规定不明确 |
(一)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定量标准不明确 |
(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概念模糊标准不明 |
三、网络平台缺乏高效统一的监管法律 |
(一)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专门性 |
(二)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权限冲突 |
(三)网络管理技术未能与网络发展现状相匹配 |
第五章 遏制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犯罪的建议 |
一、需制定相关规定回应网络犯罪问题 |
(一)对罪状中的关键词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再解释 |
(二)通过刑事立法构建新的罪刑规定 |
二、明确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 |
(一)明确“情节恶劣”的具体标准 |
(二)明确“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具体标准 |
三、网络监管规范与相关配套措施及时跟进 |
(一)建立专门统一的网络管理法律 |
(二)设立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 |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髙网民综合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内地特别刑法立法之演变及其对澳门特区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内地特别刑法立法的演变 |
( 一) 1979 年刑法典颁行之前的单行刑法立法 |
( 二) 1979 年刑法典施行期间的特别刑法立法 |
( 三) 1997 年刑法典颁行以来的特别刑法立法 二、对我国内地特别刑法立法的评价 |
( 一) 优劣互现 |
( 二) 利弊并存 |
1. 特别刑法的优点 |
2. 特别刑法的弊端 |
( 三) 得失兼具 三、我国内地特别刑法立法及其变革对澳门特区 的启示 |
( 一) 对澳门特别刑法立法的简要考察 |
( 二) 内地特别刑法立法演变对澳门的启示 |
( 三) 内地刑法法典化对澳门的参照意义 结语 |
(8)“八三”严打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严打的的背景 |
(一) “严打”的社会背景 |
(二) “严打”的经济背景 |
(三) “严打”的政治背景 |
(四) “严打”文化背景 |
(五) “严打”的社会治安背景 |
二、 “严打”的战役及特征分析 |
(一) “严打”三大战役 |
(二) “严打”的特征 |
三、 “严打”评析 |
(一)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实践与理论意义 |
(二) 经验教训 |
1. “严打”的主要目标缺乏合理性 |
2. 有些“严打”行动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
3. 贯彻“严打”政策和相关形势政策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
4. “重打击、轻防范”现象比较严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中国吸毒管制的立法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 |
二、中国吸毒管制立法的演变与现状 |
(一) 我国吸毒管制立法的演变 |
1. 新中国成立前吸毒管制立法的演变 |
2. 新中国成立后吸毒管制立法的发展 |
(二) 吸毒管制立法的现状 |
1.《禁毒法》关于吸毒管制的规定 |
2. 其他法律中关于吸毒管制的规定 |
三、我国吸毒管制的基本原则 |
(一) 吸毒非犯罪化原则 |
1. 吸毒非犯罪化的内涵 |
2. 确立吸毒非犯罪化原则的根据 |
(二) 吸毒者人权保障原则 |
1. 保障吸毒者人权的理由 |
2. 吸毒者人权保障的立法体现 |
四、我国吸毒管制的制度及其完善 |
(一) 强制隔离戒毒及其完善 |
(二)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及其完善 |
(三) 自愿戒毒及其完善 |
(四) 药物维持治疗及其完善 |
(五) 重视各种戒毒制度的衔接环节 |
(六) 加强我国社区戒毒 (康复) 中的社会工作[55] |
五、结语 |
(10)我国吸毒管制立法及其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我国吸毒管制立法的演变与现状 |
2.1 我国吸毒管制立法演变 |
2.1.1 新中国成立前吸毒管制立法的演变 |
2.1.2 新中国成立后吸毒管制立法的发展 |
2.2 我国吸毒管制立法现状 |
2.2.1 《禁毒法》关于吸毒管制的规定 |
2.2.2 其他法律中关于吸毒管制的规定 |
第3章 我国吸毒管制立法的原则与制度 |
3.1 我国吸毒管制的立法原则 |
3.1.1 吸毒非犯罪化原则 |
3.1.2 吸毒者人权保障原则 |
3.2 我国吸毒管制立法中的制度 |
3.2.1 社区戒毒制度 |
3.2.2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
3.2.3 自愿戒毒制度 |
3.2.4 社区康复戒毒制度 |
3.2.5 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
第4章 我国吸毒管制立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
4.1 我国吸毒管制立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强制隔离戒毒存在的问题 |
4.1.2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存在的问题 |
4.1.3 自愿戒毒存在的问题 |
4.2 解决我国吸毒管制立法实施中问题的对策 |
4.2.1 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
4.2.2 完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制度 |
4.2.3 健全自愿戒毒制度 |
4.2.4 重视各种戒毒制度的衔接环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犯罪化原则与我国的“严打”政策(论文参考文献)
- [1]犯罪预备可罚性范围研究[D]. 王丽珍. 郑州大学, 2020(02)
- [2]7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变迁与未来走向[J]. 王鹏祥,陶旭蕾.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6)
- [3]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研究[D]. 张艳. 扬州大学, 2019(02)
- [4]“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D]. 熊明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宽严相济视角下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探析[D]. 朱德安. 天津商业大学, 2017(02)
- [6]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研究[D]. 万丽艳. 贵州大学, 2016(03)
- [7]我国内地特别刑法立法之演变及其对澳门特区的启示[J]. 赵秉志. 政法论丛, 2014(02)
- [8]“八三”严打浅析[D]. 张培. 河北师范大学, 2013(S1)
- [9]中国吸毒管制的立法与制度研究[J]. 褚宸舸. 社会中的法理, 2011(01)
- [10]我国吸毒管制立法及其实施研究[D]. 彭舟. 湖南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