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 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唐琼琼[1](2013)在《贸易救济中的国内产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选取了国内产业这一贸易救济的基础性概念作为研究的对象,主要通过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有关问题的裁决,试图阐明这一概念的内涵以及其对贸易救济调查的启动和损害确定的影响。论文第一章对研究背景、选题意义和研究方法作了概括性介绍。贸易救济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贸易救济类争议是WTO的DSB所受理的最主要的一类争议,中国所遭受的贸易救济摩擦也在逐年增多,因此加强对贸易救济规则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内产业”是贸易救济中的基础性概念,它是判断贸易救济调查的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的基准,也是损害确定的对象,值得做专题研究。论文第二章首先回顾了GATT对国内产业规定的演变历程。肯尼迪回合《反倾销守则》最早对“产业”作出定义,这一定义后来被东京回合的《反补贴守则》所借用。GATT时期涉及“国内产业”定义的3起案件涉及了“国内产业”界定的核心问题:国内产业横向范围的确定和纵向范围的确定。新西兰变电器案明确了国内产业横向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同类产品的范围;美国葡萄酒案和加拿大牛肉案明确了产业的纵向融合程度不会对国内产业的纵向范围产生影响。在介绍和分析了GATT时期的规定及有关案件后,第二章继续对WTO有关协定对“国内产业”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和分析。WTO贸易救济协定继承了GATT有关守则对“国内产业”的规定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国内产业”条款不仅是一个定义式的条款,也给WTO成员方施加了遵守这一定义的义务,成员方不按照该定义条款的规定行事将构成对该条款的违反。从逻辑关系上来说,“国内产业”的两种定义方式是并列的,成员方可以任选其一。WTO规定了“关联”生产者和自身为进口商的生产者可以作为“国内产业”定义的例外,但没有给成员方调查机构行使该项裁量权设置一定的标准或限制。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过程中,成员方对限制该项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没有达成共识。WTO主要成员方对国内产业的定义与WTO有关协定基本一致,但对关联生产者例外这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没有形成稳定的可预期的标准,凸显了WTO在这方面形成统一规则的必要性。论文第三章解析了“国内产业”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并分析了“国内产业”这一概念与贸易救济调查启动的关系。WTO贸易救济协定对“国内产业”的定义包含了“同类产品”、“生产者”和“主要部分”三项要素,协定对“同类产品”的认定赋予了成员方很大自由的裁量权,也没有解释“生产者”和“主要部分”的含义。本文主要结合DSB的裁决进行分析,以期探明“国内产业”这一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同类产品”的认定取决于被调查产品的界定以及与国内受影响的产品相同或相似性的认定。由于WTO有关协定对被调查产品的界定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在贸易救济的实践中,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确定存在较大随意性,而WTO对此没有规定有效的规制方法。在个别案件中,调查机构通过对同类产品的特殊界定方式将部分同类产品予以排除,从而影响国内产业的范围,这种做法被专家组认定为违反“国内产业”的定义。DSB通过美国羊肉案、多米尼加保障措施案、欧盟鲑鱼案和墨西哥橄榄油案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生产者的认定规则:原材料的生产者一般不属于成品的生产者,仅参与部分生产工序但是将产品直接推向市场的生产者是该最终产品的生产者,不要求生产者在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损害调查期间都持续进行生产。在对“生产者”的含义进行解释时,应首先做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并参照上下文和贸易救济协定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主要部分”是“国内产业”定义中的核心概念。阿根廷禽肉反倾销案的专家组首先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认为“主要”意味着“重要的、严重的或显着的”,“主要部分”国内生产者的总产量可以低于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的50%。这一解释引起部分WTO成员方的焦虑,导致他们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过程中提议对“国内产业”定义进行修改,但成员方对此未达成一致。上诉机构通过欧盟紧固件案,对“主要部分”的解释提出了三项指导性意见,这三项意见既考虑了调查机构个案灵活处理的需要,又对调查机构的裁量权做出了适度限制。在欧盟鲑鱼案和欧盟紧固件案中,欧盟都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只要调查机构所界定的国内产业已经包括了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调查机构就可以将某些种类的生产者排除在国内产业的范围外。本文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国内产业的概念与申请人的资格息息相关,在多哈反倾销规则的谈判中涉及了与申请人资格有关的两个问题:行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出调查申请的资格问题以及申请的支持率问题。目前为止规则谈判在这两个问题上尚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对此我们要给予持续的关注。论文第四章分析了国内产业与损害确定之间的关系。由于现行WTO协定的损害确定规则赋予了成员方调查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规则本身的不充分、不严谨,在贸易保护主义的推动下,各国在损害的确定上往往表现出相当大的随意性。在损害确定过程中,调查机构在国内产业问题上的一些做法容易引起争议。首先,调查机构会根据需要对损害确定的对象范围进行灵活地调整,例如使用国内产业范围之外的信息来证明损害(欧盟床上用品案中欧盟的做法),使用国内产业中的部分生产者的信息来证明损害(墨西哥钢管反倾销案中墨西哥的做法),将国内产业中的特定部分或部门所遭受的损害等同于该产业整体所遭受的损害(墨西哥高果糖玉米糖浆案中墨西哥的做法),或者对国内产业中的特定部分或部门的信息给予了格外的关注(美国热轧钢案中美国的做法)。笔者主张,调查机构不得依据“国内产业”范围之外的国内生产者信息进行损害确定;不得前后不一致地选择使用不同组别生产者的数据来证明损害的存在;在对国内生产者进行抽样时,只能使用被抽样企业的信息进行损害确定,不得选择性地使用被抽样企业和未被抽样企业的信息来证明损害;不得以对“国内产业”中一部分市场的分析来替代对“国内产业”整体的分析。其次,调查机构在损害确定的过程中往往对“国内产业”中的生产者进行抽样,从而缩小了损害确定的信息来源,影响损害确定结果的客观性。欧盟鲑鱼案的专家组肯定了损害确定中抽样的合法性。在欧盟紧固件案中,中国对调查机关抽样方式的恰当性提出了质疑,即被抽样企业能否充分代表国内产业。该案专家组裁决,被抽样企业在产量上足以代表国内产业即满足了代表性的要求。笔者认为,被抽样企业在产量上的代表性只是衡量抽样恰当性的因素之一,如果申诉方证明调查机构存在将特定种类的生产者从抽样备选对象中剔除的事实,就证明了调查机构的做法会增加调查结果被扭曲的风险,从而违反WTO对损害确定客观性的要求。论文第五章分析了我国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及实践。我国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在入世之前,我国对国内产业的定义与WTO有关协定的定义存在一些差异,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将国内产业定义为国内生产者全体或者占全部总产量“大部分”的生产者,而非“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其次,没有对“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含义做出解释;第三,没有区域产业例外的规定;第四,没有对“关联”生产者进行解释。我国调查机构在入世之前的贸易救济实践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没有认清国内产业的界定和申请人的资格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入世之后,我国对国内产业的规定逐渐完善,与WTO规则趋于一致。贸易救济调查的实践对国内产业问题的处理也越来越符合WTO规则。首先,在形式上克服了入世前将国内产业和申请人的资格相混淆的缺陷;其次,坚持以总产量达到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50%作为界定国内产业的门槛;第三,灵活、公正地处理关联生产者和进口经营者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我国在DSB被诉的案件有两起涉及国内产业问题,笔者根据分析认为,商务部的做法确有待改进之处。
沈瑶,颜珲[2](2013)在《铜版纸进口反倾销到出口被“双反”引发的思考——论中国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引言当今世界,在WTO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以及现有国际贸易环境的约束下,贸易救济政策已经成为各国贸易政策中极为显性、具体而又非常重要的方面。截至2011年6月底,按产品数统计,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66起,反补贴调查4起,保障措施1起;如果按WTO涉案方"一国一起"的方法计算,发起反倾销调查已达189起,反补贴调查4起,保障措施1起。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的
中国造纸协会[3](2012)在《造纸行业贸易救济案件特点及应对建议》文中认为我国造纸行业是发生贸易摩擦比较频繁的行业,其贸易救济案件呈现双向的特点,既我国对其他国家地区的造纸产品提出反倾销的同时,也遭受了其他国家地区对我出口的造纸产品提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及的贸易救济案件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不乏典型案件,非常值得总结和借鉴。
陈志,李嘉伟[4](2011)在《入世10周年,中国纸业的成就、问题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回顾过去,加入WTO初期,"狼来了"的声音依然在耳旁回荡。但10年走过,我们可喜地看到,中国纸业非但没有垮掉,反而抓住了WTO带来的10年黄金的发展时间,与狼共舞,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并给本已暮气沉沉的世界纸业带来了又一轮新发展。而现在,中国纸业真正走出的10年才刚刚开始。
郭廓[5](2011)在《反倾销法律中因果关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确定低于公平价值销售行为与产业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关键。由于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不能仅仅根据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和产业受到的损害来直接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一原则无论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国际协定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立法中都得到了确认,因果关系问题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目前许多文章把因果关系问题分解为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与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两个问题,然而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不过是因果关系标准的一种反映,因果关系只包含一个问题,即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就是在低于公平价值进行销售的行为相对于其它因素来讲,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有什么样的认定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认定方法,无论是“一步法”还是“两步法”,是“进口分析法”还是“幅度分析法”,概莫能外。如果需要进行比较,且对倾销因素要求较高的,可以归类为主要原因标准,如果不要求对两种因素进行分离或者分离之后不要求比较的,是一般原因标准,所谓实质原因标准或者“不归因”原则,不过是上面两种原则的支流。有关反倾销的立法可以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主线的国际协定系统,再一个是各国的国内立法系统。考察自上世纪四十年代以来的这两大系统的立法,可以发现,在因果关系标准问题上,两者呈现一种相互影响又斗争不断的状态。从总体上来说,在对因果关系标准的影响力方面,国际协定系统的影响在不断削弱,而更多的权力转移到了各国手中,而这里的各国又主要的是美国,欧共体这样的经济强国或者势力庞大的区域贸易集团。笔者以为,这两大系统的影响力的交替盛衰过程恰好说明了因果关系问题的本质:因果关系是决定倾销是否成立的关键,在这一问题上,各国,尤其是那些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优势地位的国家或集团不会也不能把决定采取何种因果关系标准的权力交由国际协定来“民主讨论”决定。这些国家或者集团必然要不断把这种权力攫取到自己手中。对这个过程有一个明了的认识,是我们国家在立法和实际操作中面对这一问题的前提。本文拟根据以上论述,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因果关系的概念、内涵、特征以及其在反倾销立法中的地位;第二部分介绍国际协定这一系统因果关系立法的演变以及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第三部分介绍美国和欧共体的立法中有关因果关系问题的具体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情况。然后第四部分根据上面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阐述笔者对我国处理因果关系问题的一点建议。
刘勇[6](2007)在《从法律的视角看我国反倾销实践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文中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对调查的启动、初裁、终裁和复审基本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WTO《反倾销协定》的要求,从而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不过,以WTO《反倾销协定》为参照标准,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反倾销实践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加以不断的完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选取其中两个重要的问题加以简要的探讨。
刘迅[7](2006)在《中国实施对外反倾销的经济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有利的一面,它可以把全球经济放在一个无歧视的公平的环境里共同发展;不利的一面,流行的“强者通吃”的游戏规则,使弱者日益陷入被动的境地。追求发展是强者与弱者的共同选择。要发展,各国就必须营造一种公平贸易的环境。在这一趋势下,反倾销已逐步演化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最要的手段之一。反倾销措施作为WTO允许各个成员国采取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其内涵和本质是什么?与其他两种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相比,反倾销措施具有哪些特点?一方面,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而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中国对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商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却屈指可数。200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额达到了1.15万亿美元,大量的进口商品(尤其是钢材和化工品等)在满足国内不断膨胀的消费需求的同时,也给国内产业造成不小的冲击。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反倾销措施作为反击倾销的手段究竟能对中国产生哪些经济效应?这些经济效应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如何?中国的政府和企业应如何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反倾销法规和措施来为国内产业保驾护航?这些内容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首先在分析反倾销的内涵、本质和特点的基础上介绍了中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并且对反倾销的经济效应进行了详尽地分析和论证;然后以中国进口新闻纸的反倾销案为例,进一步分析反倾销措施对一国国内产业的经济效应,最终将分析的重点放在中国政府和企业如何结合具体的国情,借鉴国际通行惯例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合理地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
蔡高强[8](2004)在《论加入WTO后我国的产业保护——以入世后我国反倾销第一案为视角》文中提出入世后 ,我国反倾销第一案的审理和初裁的胜利 ,有效地保护了中国铜版纸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这表明 WTO的贸易自由化与国内产业保护的有机统一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国际收支失衡例外、幼稚产业条款和“一般例外”等 ,都是 WTO允许的国内产业保护措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 ,我国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有 :利用 WTO赋予的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产业 ;建立产业保护预警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保护中的作用 ;加强和完善国内产业保护制度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
李旻晶,魏龙[9](2004)在《从首起铜板纸反倾销案看中国反倾销应对策略》文中提出介绍了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已经利用WTO的反倾销规则这一手段来保护自己。通过对中国首起铜板纸反倾销案胜诉的介绍,分析了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国外产品的倾销行为,并提出了应对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0](200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文中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8月6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8月6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日本,商品编号为
二、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 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 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贸易救济中的国内产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WTO 受理的贸易救济类争议概况 |
二、 中国接受和实施贸易救济调查的概况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国内产业问题概述 |
第一节 经济学上的产业概念 |
第二节 GATT 时期有关协定对国内产业的规定及相关案件 |
一、 GATT 时期有关协定对国内产业的规定 |
二、 GATT 时期有关国内产业的案件 |
第三节 WTO 有关协定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 |
一、 国内产业定义条款的基本内容 |
二、 国内产业定义条款的法律性质 |
三、 国内产业两种定义方式之间的关系 |
四、 “关联”生产者和兼具进口商身份的生产者例外 |
五、 区域产业例外 |
第四节 WTO 主要成员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及实践 |
一、 美国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及实践 |
二、 欧盟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及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产业与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 |
第一节 同类产品的界定 |
一、 同类产品的含义 |
二、 同类产品的界定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
第二节 生产者的含义 |
一、 生产者的一般意义 |
二、 DSB 案件中有关生产者认定的特殊问题 |
三、 对“生产者”含义的总结与思考 |
第三节 国内产业范围的确定 |
一、 “主要部分”的含义 |
二、 “主要部分”生产者的选择 |
第四节 申请贸易救济调查的资格 |
一、 行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出调查申请的资格问题 |
二、 申请的支持率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产业与贸易救济调查中损害的确定 |
第一节 损害确定概述 |
一、 损害确定概述 |
二、 损害确定与调查期间 |
第二节 国内产业与损害确定的对象 |
一、 不同组别数据的选择性使用 |
二、 选择性市场分析 |
第三节 国内产业与损害确定中抽样的使用 |
一、 在损害确定中进行抽样的合法性 |
二、 在损害确定中抽样方式的恰当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贸易救济调查中的国内产业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贸易救济的法律及实践概述 |
一、 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 |
二、 我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概况 |
第二节 我国有关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及实践 |
一、 我国入世之前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 |
二、 我国入世之前对国内产业问题的实践 |
三、 我国入世之后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 |
四、 我国入世之后对国内产业问题的实践 |
第三节 我国在 DSB 被诉案件中涉及的国内产业问题 |
一、 白羽肉鸡案 |
二、 汽车案 |
三、 案件反思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造纸行业贸易救济案件特点及应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造纸行业贸易摩擦历史回顾 |
(一) 我国对其它国家地区的造纸产品提出反倾销案件回顾 |
1、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新闻纸反倾销调查 |
2、我国对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铜版纸反倾销调查 |
3、我国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本色牛皮箱纸板反倾销调查 |
4、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反倾销调查 |
(二) 其他国家地区对我国造纸产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回顾 |
1、韩国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尼的印刷用纸反倾销调查 |
2、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皱纹纸制品反倾销调查 |
3、美国对原出于中国的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两项调查 |
4、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透明玻璃纸产品反倾销调查 |
5、中国台湾对原产于大陆的非涂布纸反倾销调查 |
6、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卫生纸反倾销和发补贴调查 |
7、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尼的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8、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二、造纸行业贸易摩擦案件特点分析 |
三、贸易摩擦案件应对的一般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
(一) 对原产于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一般方法 |
(二) 应对国外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的一般方法 |
(三) 案件应对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
四、应对贸易摩擦案件的几点建议 |
(4)入世10周年,中国纸业的成就、问题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 巨大成就 |
1.1 纸及纸板贸易逆差转向顺差 |
1.2 进出口纸品结构进一步优化 |
1.3 助推原料结构转变升级 |
1.4 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全面提升 |
1.5 推动造纸装备水平不断提高 |
1.6 我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 |
2 需要关注的问题 |
2.1 造纸原料对外依存度过高 |
2.2 贸易摩擦增多, 市场风险增大 |
2.3 出口产品质量需要提高 |
3 展望 |
(5)反倾销法律中因果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反倾销因果关系概述 |
第一节 反倾销语境下因果关系的概念 |
第二节 反倾销领域因果关系的特征 |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
二、因果关系的继起性 |
三、因果关系的抽象性 |
四、因果关系的政策性 |
第三节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 |
第二章 国际协定系统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第一节 主要因果关系 |
一、主要因果关系概念的界定 |
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主要因果关系标准的演进历程 |
第二节 一般因果关系与“不归因”原则 |
一、一般因果关系 |
二、对“不归因”原则的评析 |
第三章 国内立法中因果关系标准的演变——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代表 |
第一节 美国关于因果关系标准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对因果关系标准问题的规定 |
二、对美国因果关系标准的评析 |
第二节 欧共体有关因果关系问题的立法与实践 |
一、战后欧共体反倾销法中对因果关系标准的规定 |
二、对欧共体因果关系标准的评析 |
第四章 中国关于因果关系标准的实践与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反倾销法律中因果关系的规定和实践 |
一、中国反倾销立法中因果关系标准的规定 |
二、中国反倾销调查中处理因果关系标准的具体方法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增加适当的因果关系条款 |
二、适应因果关系发展趋势,采用宽松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
三、正确适用“不归因”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中国实施对外反倾销的经济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前言 |
1 反倾销的内涵与实质 |
1.1 反倾销的内涵 |
1.2 反倾销的实质 |
1.2.1 反倾销本身存在逻辑矛盾 |
1.2.2 反倾销具有正外部效应 |
2 反倾销措施的特点 |
2.1 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的区别 |
2.1.1 适用的条件不同 |
2.1.2 两者适用的法律责任不同 |
2.1.3 适用范围不同 |
2.1.4 适用的程序不同 |
2.1.5 适用的措施不同 |
2.2 反倾销措施与反补贴措施的区别 |
2.2.1 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 |
2.2.2 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
2.2.3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课税标准不同 |
3 中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与特点 |
3.1 对外反倾销现状 |
3.2 对外反倾销特点 |
3.2.1 中国对外反倾销的数量逐年增加,逐渐加入到反倾销大国行列 |
3.2.2 中国对外反倾销涉及的国家及产业相对集中 |
3.2.3 中国对外反倾销涉案金额规模较大且效果显着 |
3.2.4 中国反倾销立法日趋完善 |
3.2.5 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占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比重逐渐上升 |
4 中国对外反倾销的经济效应分析 |
4.1 对外反倾销的局部均衡分析 |
4.2 对外反倾销的一般经济效应分析 |
4.2.1 积极效应 |
4.2.2 消极效应 |
5 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案例的实证效应分析 |
5.1 案例介绍 |
5.2 效应分析 |
5.2.1 反倾销对进口产品影响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的分析 |
5.2.2 反倾销税率和差别待遇对进口产品影响的分析 |
5.2.3 反倾销措施中的规避行为分析 |
5.2.4 反倾销措施中的公共利益分析 |
6 如何进一步利用好反倾销的规则 |
6.1 政府的策略 |
6.1.1 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好我国的《反倾销条例》 |
6.1.2 尽快制定出台《反倾销法》 |
6.1.3 完善反倾销机制,作好反倾销工作 |
6.2 企业的策略 |
6.2.1 要在企业内普及反倾销知识,树立对反倾销的科学认识 |
6.2.2 企业必须熟悉有关规定,对反倾销申诉的核心程序能熟练的把握 |
6.2.3 要加强行业协调,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重要作用 |
7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词 |
(8)论加入WTO后我国的产业保护——以入世后我国反倾销第一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入世后我国反倾销第一案与产业保护 |
二、加入WTO后我国的产业保护对策 |
(一) 利用WTO赋予的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产业 |
(二) 建立产业保护预警机制 |
(三) 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保护中的作用 |
(四) 加强和完善国内产业保护制度 |
第一, 建立和完善产业保护的法律法规。 |
第二, 进一步完善已有制度, 采取切实措施, 加大国内产业保障力度。 |
第三, 建立和完善产业协会、商会制度, 发挥协会、商会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
(五)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 |
四、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 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贸易救济中的国内产业问题研究[D]. 唐琼琼.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2]铜版纸进口反倾销到出口被“双反”引发的思考——论中国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A]. 沈瑶,颜珲. 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论丛(2012)——第七届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研究奖获奖论文集, 2013
- [3]造纸行业贸易救济案件特点及应对建议[J]. 中国造纸协会.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12(01)
- [4]入世10周年,中国纸业的成就、问题与展望[J]. 陈志,李嘉伟. 中华纸业, 2011(23)
- [5]反倾销法律中因果关系问题研究[D]. 郭廓.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6]从法律的视角看我国反倾销实践的不足及完善建议[A]. 刘勇.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二○○七年年会论文集, 2007
- [7]中国实施对外反倾销的经济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D]. 刘迅. 中国海洋大学, 2006(02)
- [8]论加入WTO后我国的产业保护——以入世后我国反倾销第一案为视角[J]. 蔡高强.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06)
- [9]从首起铜板纸反倾销案看中国反倾销应对策略[J]. 李旻晶,魏龙.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 2004(05)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文告, 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