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OT:解决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一种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许海建[1](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提出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黄志豪(Raymond Wong)[2](2019)在《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发端于英国,并流传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在世界各地形成一股PFI项目浪潮,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应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投资、运营等领域,并逐渐构建出了一套PFI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成果。PFI一改由政府全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提出了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高消耗的弊端,改变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本人作为香港、英国和爱尔兰的执业律师,执业20余年,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不同法域的公司治理、收购重组、IPO、PFI、政府采购等方面,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英国的PFI制度曾长期进行过关注与研习,对其制度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及其法理逻辑有较深刻的认识。结合自身英美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以及律师实务经验,本人认为,英国PFI制度对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缓解公共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和实践的历史节点上,英国PFI制度尤显重要和相关。本文立足于英国PFI项目制度及其实践,以法学为视角,以历史为纵截面,以现实为横截面,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在研究英国PFI制度的法理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英国PFI的本质、历史演变、法律制度框架、合同制度、竞争性谈判制度、监管制度、纠纷阻却与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对这些制度在英国运作实践经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提供经验借鉴,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中实施PPP制度提供指导。关于PFI的内涵,诸多学者从经济学、金融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进行了阐述,形成了多种定义。大多学者把PFI看成是一种融资方法或政府采购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PFI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合同),或者说一系列契约总合,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与私人部门(包括私人部门之间)签订的一揽子契约,可以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收取费用的独立运作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合伙运作企业型(Joint Ventures)等多种类型。PFI与PPP、BOT、BOO等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PFI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以经济效益的方法来提供有效率和效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PFI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法律制度选择,既具有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做出选择的主动性,也具有经济理论决定法律制度选择的客观性。“政府失效”、“市场失灵”,一直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的一大难题。因此,发挥非政府制度即私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便成为一种基于互补愿望下的必然选择。通过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结合,以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度的最优化,即提升了其效率,也保障了其公平性。制度发展演化是必然的。在此种条件下,PFI制度出现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PFI以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目标,围绕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移交等一系列活动,形成了众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PFI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而参与PFI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总体来说,PFI可分为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两大主体,而它们的关系则建基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行为。PFI能在英国首先出现并加以运用,其并非偶然产生的成品,而是受到当时英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的结果。其次,PFI是人类社会或公共组织发展到一定先进阶段的证明,是对传统国家统治、管理观念与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PFI制度发端于撒切尔政府时期,因撒切尔政府系列改革(1979—1990)酝酿与萌芽,并在梅杰政府时期(1990—1997)得到确立,带领市场化改革,以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布莱尔政府时期通过“合作政府”等一系列改革,PFI得以进一步完善(1997—2007);其后,卡梅伦推出的“大社会”新政(2008—2016),对PFI作出修正与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PF2,预示着PFI的改革方向与进程,并把PFI推向了更高层面。当前,随着英国“脱欧”(BREXIT)程序正在进行,深受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PFI和PF2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上以判例法为主,其法律制度构成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PFI的法律,但是英国通过自己多年探索,形成了丰富的PFI项目运营经验,并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出台和更新PFI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实现国内法律法规转化,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等为核心、以财政部政策指南为补充的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总体说来,英国适用于PFI/PPP项目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条约,例如欧盟条约、WTO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载有PPP的规定,是英国PFI/PPP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第二,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例如英国国会通过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等,是用来约束PFI/PPP项目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政府制定的政策,包括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各种PFI/PPP指引、规范指南以及实施细则,以及PFI标准合同等政策,是英国PFI/PPP运作的主要制度依据。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由欧盟制定的的《政府采购指引》;英国制定的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以及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多个实施细则、标准条款、标准文件等内容构成。从1997年开始,英国着手编制PFI标准合同范本,2012年英国财政部根据《公私合作的新方法》(2012)中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发布了新版PF2标准合同草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在法学层面上,PFI可以看成是由一系列合同构成的一个系统。在PFI项目中,项目各个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PFI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PFI项目的流程,也构成了PFI主要法律制度框架。各个合同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缺一不可。PFI合同之间的相关性,组成了一个整个项目合同群,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承包合同、融资合同等。项目合同(Project Agreement),也称为特许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是PFI项目中最为关键的一份主要合同,而其他合同都由该合同产生演化而来,可以说是项目合同的次合同或附加合同。PFI项目合同的标准化(So PC)是通过对PFI项目合同的规范并形成统一适用合同的活动。So PC为PFI项目各方主体进行各种行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也为各方主体减少了相应的谈判时间,降低谈判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形成各主体之间风险分配共识等方面,提供了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文本与程序。So PC体系庞杂、内容丰富、条款众多,一般包括了规范性条款、引导性条款、说明性条款等内容。从规定条款的内容上来看,So PC规定了政府主体、项目承包商以及融资方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So PC考虑的不仅仅是项目合同问题,而且对与项目合同密切相关的问题也尽量加以考虑。由于PFI合同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PFI项目承包商、融资方的借款违约风险非常大,项目受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带来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在So PC中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各方主体能力作限制明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是PFI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共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私人部门(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选出最佳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活动。竞争性谈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自2004年3月在欧盟公共采购法指令(Directive2004/18/EC)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以来,即被认定为是最适合于PFI项目的采购程序,因此,英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该程序在PFI领域的适用颁布了指南。根据《公共合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英国PFI总体上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招投标制度:一是公开招标程序;二是限制性招标程序;三是商谈性谈判程序;四是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主要适用于复杂项目PFI项目,也被认为是英国PFI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四种类型招投标制度中,竞争性谈判程序最为灵活,在该程序下公共部门(招标人)可以就项目的甄选与私人部门(投标人)进行充分商谈,由竞标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指标。Vf M(物有所值)是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根据英国财政部颁布的《物有所值评价指南》(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PFI项目的所有部门必须进行Vf M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可行性(Viability)、有益性(Desirability)、可实现性(Achievability)等三方面展开,并分为计划阶段评估(Programme Level Assessment)、项目评估(Project Level Assessment)和采购评估(Procurement Level Assessment)三大阶段进行评估。英国PFI竞争性谈判流程异常繁琐、复杂,乃是造成英国PFI公共采购成本高昂的主要原因。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解释指南》、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关于新法规中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指南》(2006),以及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与英国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竞争性谈判指南》(2008)等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把PFI竞争性谈判分为三个阶段:谈判准备阶段、谈判阶段、谈判后续阶段。由于PFI项目过程复杂、生命周期漫长,对其的监管亦随之变得异常棘手。英国对于PFI项目监管采取了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外部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制度设计。经过一系列改革与调整之后,在英国建立起了较完整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了较完整的PFI监管机制。总结起来,现行英国PFI监管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主要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中央层面主要包括IPA(前身为IUK)、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署;地方层面主要是享有一定政策自主权的地方当局;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主要包括地方伙伴关系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英国PFI监管措施多样、程序复杂,主要可以分为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和PFI合同运行过程的监督两部分。对PFI项目计划方案的审核是在PFI正式签约前的一个监督问题。这是PFI项目正式进入签约前的必经阶段,对保证项目后续进展以及如期高质交付公共产品和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PFI项目计划方案审核监管,可以分为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核两大方面。实体审核是解决审核的内容与标准问题,程序审查是解决审核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程序审核主要体现在英国政府对PFI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分战略规划阶段(SOC)、业务规划阶段(OBC)、业务全面启动阶段(FBC)三个阶段完成一系列审批程序,主要由英国财政部完成。在PFI合同签订之后,PFI项目就正式开始启动运行,英国政府从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时间管理等方面对PFI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PF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合同体系,涉及到诸多主体的利益,加上其生命周期漫长,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在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合同安排与合作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条件、社会环境、技术进步、融资结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项目实施等诸多要素都将不同程度发生变化,难以预料的风险不可穷尽,这就很容易打破当初签订PFI合同时的设想与计划,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均衡,由此引发各种争议与纠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英国PFI纠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私人部门与其他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英国PFI纠纷情况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见,据公开信息统计,英国PFI项目发生争议纠纷比例相当少,不到项目合同总数的10%。其中原因较多与英国PFI合同签订履行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完善的合同纠纷阻却机制有关。PFI纠纷阻却制度,主要包括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等。所谓定期审查(periodic review),是指PFI项目合作各方在项目运行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项目的资源利用、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进行再分配。定期审查制度是英国PFI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化解项目风险、阻却合同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在PFI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确实发生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关内容可以启动再谈判程序,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与可预见的变更事项相比,不可预见的变更事项更难达成共识,为减少PFI项目合同的签约阻力,也为了更好地解决PFI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在合同中设置再谈判程序可以受到一定的正面效果。对于很难完全预见服务标准变更情形的,公共部门可以要求承包商将预先指定的可定价变更事项纳入合同,出于特殊情形的出现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事项,预设数量、单价等弹性调整机制。根据英国相关法律以及《PF2标准合同》的规定,PFI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主要包括磋商(Consultation)、专家决断(Expert Determin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Court Proceedings)和CEDR(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磋商是解决PFI争议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PFI纠纷的优选程序,并且贯穿到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专家决断是在相互磋商失败后进入到第二个解决阶段,即在磋商失败或不被采纳之后进行。专家决断并不是必经程序,有时可以采用其他ADR途径进行解决。专家决断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专家决断的优势在经济便捷,便于保密。专家决断一般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是在专家决断失败之后,PFI纠纷解决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后采取的一种ADR形式。是否采取仲裁进行解决PFI纠纷,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合同的仲裁条款。在《PF2标准合同》中,诉讼与仲裁均被列明为处理PFI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但亦写到诉讼不是解决PFI争议的首选方式。CEDR是一个旨在解决PFI或长期合同、民间商业性争议的组织,建立于英国调解与仲裁争议解决制度的基础上。随着CEDR的不断发展与广泛使用,现已经成为解决PFI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为PFI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选择。英国PFI取得成功有目共睹,并且成了世界诸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仿效的对象,其成功经验值得研究和总结。一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说,PFI就是以合同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合成品。虽然英国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没有单独出台《PFI法》,但是英国推行了以国际法(欧盟法、WTO组织协议)、《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等为核心的PFI法律制度,同时辅以诸多的政策指南,形成了较为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二是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英国PFI之所以能够维持发展,并得到众多私人部门的拥护与支持,是与英国政府在PFI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主体合法利益并进行切实保护紧密相关。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PFI整合项目的运行过程之中。三是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国会要求更强的透明度及建立PFI项目的问责制;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从私人部门合作方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企业需要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信息以推进有效的商业安排及服务交付。四是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Vf M评价体系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PFI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Vf M评价体系和采用Vf M评价方法的国家。达到Vf M的最大化已成为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是引入PFI的重要前提标准英国PFI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功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在不断改革中使公私合作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使各项制度走向完善。这种制度的成熟具有阶段性和整体性,表现在专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公私合作业务细分,以及标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英国的这些宝贵经验,我国可以按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地反映和采用。首先,我国可以单独制定《PPP法》为基本法。英国关于PFI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形成了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是英国PFI成功的制度基础。因此,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PFI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首要问题。其次,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从英国PFI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来看,其标准合同在PFI法律制度中作用举足轻重,为各方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南,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和时间,成文英国PFI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建立强而有力的PPP监管制度。当前,我国PPP项目监管体系不完善、正面对政府监管角色混乱、监管职权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足与行政过度干预、监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亟需对我国PPP监管制度进行完善。英国成立了PFI实施的专业机构,实施三级监管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第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大部分PPP项目由于生命周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导致其风险重重。根据英国PFI制度的经验,PFI项目风险尽量转移到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一般承担少量风险。英国PFI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尤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沿线众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投资与建设环境异常复杂,并与我国的环境很不一样,势必造成PFI/PPP在实施与运用过程中困难重重,项目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与全面认识“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投资风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全方位实施。览观国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国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千差万别,必然导致PFI推进过程中的难度与障碍;纵观国内,PFI/PPP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着项目审批、项目融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税收、项目采购、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风险,亟待进一步研究。在这种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作为PPP重要组成的PFI,在英国具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成功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家可接受的融资模式和制度保障。当然,借鉴英国PFI法律制度经验完善我国PFI/PPP法律制度前提下,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运用PFI/PPP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到诸多国际因素:第一,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实施“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中国方案。交流是增进各国相互了解,提高互信,实现利益共赢与对话,是解决“一带一路”PFI/PPP项目争议的前提条件和必然途径。第二,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顶层制度设计,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PFI天生具有国际性,与其他国家拥有强大的可通约性,当今世界多国政府几乎都支持PFI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PFI项目的开展。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理当建立起一套以中国为核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PFI/PPP制度。第三,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PFI/PPP项目顺利开展。我国需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建构协同、严密、综合性的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PFI/PPP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PFI/PPP争议及时解决。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项目增加,投资快速增长,PFI/PPP项目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以及主要投资者,中国理应主导并创建包含地缘特征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与拓宽中国-东盟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AIIB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认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PFI/PPP争端解决机制等。
冯铸[3](2019)在《我国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主要针对我国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必要性的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内外PPP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发现目前研究主要集中于PPP基本理论、PPP可行性、PPP实践机制三个方面,关于PPP的研究比较丰富,但在PPP与财政的相关影响方面的研究较少,且侧重于定性分析和可行性方面的研究,关于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必要性的理论推导还不充分;其次,由于国内PPP起步较晚,缺乏足够长的时间、足够多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再则,目前对国内外案例的研究单纯分析国内或国外,缺乏对比分析和对特定环境的适应性研究。在梳理PPP研究现状和实践状况的基础上,本文确定研究主题,计划从理论研究、历史沿革分析、实证研究三个方面论证我国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的必要性。从理论研究方面论证PPP对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当期财政支出压力、提升社会福利的作用;从我国公共物品及PPP模式历史沿革方面揭示公共物品需求扩大与政府职能转变、地方财力有限之间的矛盾;从实证研究方面分析我国PPP申报并非以满足公共物品需求为目标、依靠政府付费的回报理念还未转变的实际问题;并在总结国内外具体PPP案例的成功经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采用PPP模式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相应建议。本文在理论研究方面,从传统的公共物品理论入手,将部分物品以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强弱进行渐进式罗列,细化物品分类;提出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并非一定要由政府充当生产者,提供某些类别的公共物品时,政府更适合充当安排者、管理者角色,由私人部门进行具体生产。分析了民营化理论的发展,发现虽然民营化存在利弊之争,但很多弊病是由于机制不完善造成,PPP模式在规模及影响力方面,都居于民营化的首位,由于其合作理念和共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营化弊病,将社会资本用于提升社会福利。分析了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认为公共财政应是一种弥补市场缺陷的财政,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为宗旨并非一定要政府充当生产者角色。分析了共治理论的发展,政府和市场都是有缺陷的,政府和私人部门的合作将更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PPP模式将政府和私人部门的优势有效整合,形成共同目标利益,是最能体现共治精神的一种实践探索。分析了目前对于PPP理论的利弊之争,发现争论主要集中于项目成功了能带来哪些益处,失败了又会产生哪些不良后果,都属于可行性的研究。在分析了相关理论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了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必要性的研究,分析发现代际资源的最优配置需要以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为前提,公共物品当期效用大于下期效用,意味着应尽早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PPP模式并不引起财政支出总量变化,只是将一次性的财政支出分散在整个运营期进行支付,能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避免扭曲性税收;相对于政府负债,PPP模式能够引入竞争,使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趋向竞争性均衡,从而增加社会福利。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技术进步使公共物品呈现出排他性进一步强化、原有竞争性出现改变、无形化、全球化、界限模糊化的特点,并以一个新的视角,提出公共物品可以分为预防型公共物品、管理型公共物品和制度型公共物品,针对管理型公共物品,政府更多的是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协调,PPP模式则是政府进行管理、市场进行生产和维护的典型模式。本文分析了建国以来,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状况。改革开放前,城市实施单位制,由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家属的公共物品;农村地区由人民公社负责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呈现出公共物品供给水平较低,由政府单一供给,公私不分、供给内容扩大化,逐步形成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农村经济制度、国企经营制度和财政制度在经历了一定时间的探索后,逐步稳定下来。分税制改革后,政府定位和职能更加清晰,明确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独立主体的思想,政府慢慢从经济建设中退出,从经济参与者转变为管理者、服务者和监督者。政府开始更加关注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均等化发展,慢慢建立了公共物品和服务多元供给模式,公共物品的供给范围逐渐回归理性,公共物品的地区间差异形成先扩大后缩小的趋势。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公共物品的诸多领域无法满足居民需求,在外资的引导下,逐步开展了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的探索,社会资本主导、地方政府参与配合、缺乏相关制度成为探索阶段的标志。随着公共物品供给的市场化,我国PPP模式进入了试点阶段,政府开始尝试充当项目的发起方,中央政府开始逐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并陆续出台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虽然在推进过程中由于财力的变化,项目推进力度时高时低,但总体上为后来的全面推广奠定了制度基础。2014年以来,PPP进入大力推广阶段,从中央到地方都开始鼓励PPP模式,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并集中出台与PPP相关的配套制度。可以从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和PPP模式发展的历史沿革发现,随着公共物品供给日趋市场化,PPP模式的应用也在逐步扩大。而公共物品需求不断增大与政府职能转变、地方财力有限的矛盾,则反映在现实国情的约束下采用PPP模式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对11715个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在不同维度下发现了以下几方面规律:从申报地区角度分析,经济欠发达地区PPP项目申报积极性较高、项目识别率较低;经济发达地区PPP项目申报积极性较低、项目识别率较高;从申报级别角度分析,发现省、市、县三级中,项目申报级别越高,申报数量越少、识别率越高;从回报机制角度分析,政府承担支出责任越大、承担风险越多的项目落地率越高;从运作方式分析,传统BOT项目申报意愿和执行数量最多;从项目所属行业分析,市政工程和交通运输类项目申报意愿和执行数量最多;从示范层级分析,示范层级越高,项目落地率越高;从东、中、西部地区各类项目执行率上分析,东部地区优于中部地区,优于西部地区。这些规律说明PPP项目的申报意愿和项目执行率与经济状况、地区差异、所属行业、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关系。进而采用多项指标的截面数据,通过逐步回归法进行模拟测算,发现PPP的申报意愿主要受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影响,财政收入将引起PPP项目的申报投资额减少;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加将引起PPP项目的申报投资额增加,与公共物品的状况没有显着关系,说明我国PPP项目申报的动力主要是财政压力,而不是公共物品需求。发现PPP的项目执行率与财政收入增量、回报机制、高速公路里程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有显着关系,财政收入增量越大,项目执行率越高;政府承担支出责任越大、承担风险越多,项目执行率越高;公共物品现有水平对项目执行率有负面影响。实证研究论证了我国PPP并非以满足公共物品需求为出发点、依靠政府付费的回报理念还未转变的实际问题。本文从公共物品需求测算、供给理念的转变、供给管理有效性及合作机制四个方面,分析了多个成功与失败的案例。发现公共物品需求测算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都十分重视的一环,在难以准确测算公共物品需求的情况下,可变合同期限提供了一个平衡性较好的思路,促进参与者达成共识,减少双方博弈。政府和民众关于公共物品采用市场化供给的态度也会决定项目的成败,与民众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转变公共物品必须免费的理念,设身处地为民众考虑,将促进项目取得成功,实现三方共赢。采用PPP模式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手,否则将会把公共物品市场化变为公共物品垄断化,需要政府积极介入,提升供给管理有效性。仅有理论的支撑和良好的意愿,并不能保证PPP项目的成功,合作机制是实践中的关键部分,项目参与方清楚的了解各方的角色定位、责任义务、潜在风险、预期回报、项目灵活度和沟通处理机制是PPP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并在吸收案例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与我国国情相吻合的案例启示。最后,在PPP理论分析、历史沿革梳理、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具有必要性的研究结论;从改变传统公共物品供给理念、准确把握公共物品需求、优化PPP项目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在分析本文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展望。
李强[4](2019)在《县域经济下的PPP模式在公路工程中的研究与应用 ——以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成为县域条件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县域经济条件落后,施工条件恶劣,施工技术复杂,另一方面财政资金紧张,融资压力过大,使得政府难以独自进行大型公路工程的建设,大大阻碍了新农村的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将PPP模式引入县域经济下大型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鼓励社会资本方积极参与公路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仅能够减轻县级城府的财政压力,转变政府职能,而且可以借鉴和学习社会资本方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施工技术,培养本地专业化人才,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首先,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PPP融资模式的研究方向和实践经验,结合秭归县公路工程现有融资模式现状,分析其试用条件以及存在的缺点,并得出在秭归县大型公路工程建设中引入PPP融资模式是十分可行和必要的。在此基础上,以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投资建设为例,对典型的PPP融资模式(包括BT、BO T、狭义PPP模式)运用于香溪长江公路大桥建设中进行分析,阐述其运作步骤并对其评价分析,通过在狭义PPP模式的基础上,结合EPC模式,设计出PPP+EPC融资模式运用于香溪长江公路大桥的建设。其次,通过对PPP+EPC融资模式分析,明确主要参与方及其职责,提出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从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四个阶段详细介绍香溪长江公路大桥PPP+EPC融资模式的运行步骤。最后,结合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的投资建设,提出基于虚拟标杆的PP P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并重点说明了香溪长江公路大桥运用PPP+EPC融资模式对秭归县政府的影响和项目本身带来的价值,呼吁政府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参与方的作用,加强领导管理能力和本地人才的培养,并通过一定的奖励机制,达到进一步推广PPP+EPC融资模式在县域经济下其他大型基础设项目应用的目的。
阮花[5](2018)在《越南BOT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越南完成国家统一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其中,在其投资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从国内和国外同时限制和约束投资行为,但是由于两种情况进行颁布的时间有所不同,所以其受众对象也有所差别。由于投资主体情况不同所实施的投资策略也有一定的调整,造成投资的回报和政策支持都有一定的差别,这些方面都已经对越南的投资起到了限制作用。而且问题愈加明显和突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背景下,越南也在不断的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中,越南在全球经济中想要取得一定的优势必须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从当前其发展来看,还需要不断打开本土市场,积极响应全球经济号召。提供公平的投资平台,让不同的投资方能够享用公平竞争的机会。越南早在2014年在基于2005版《投资法》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投资法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梳理工作和大量的修改工作,使投资活动的适用性得到不断增强,在给越南政府创建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能够高效利用法律进行约束和保护投资者公平进行竞争,为境外投资者投资提供优良环境。当前全球经济发展速度迅猛,在这样的经济浪潮下,越南也会迎来一个全新的变革机会,借助完善投资法的这个入口,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实现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快速接轨的目的。本文结合国外BOT投资的现状以及相关研究经验,重点研究了投资法中针对BOT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限制BOT投资模式在实践之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亦通过对法国、日本和中国的BOT投资模式的现状分析和相关特点的介绍,重点阐述了不同国家在开展BOT投资模式上的相关观点。其中,法国的BOT投资模式具有方式多、经营特点全等特点,在该国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所有权公司共有、相关单位直接管理等相关模式,为拓展BOT投资模式的方式创新以及方法更新上提供了基础;日本的BOT投资模式的选择过程中,注重立法的公平、公开和透明,实现政府的干预最小化的原则,因此在立法理念、组织机制以程序框架的建设上形成了非常明显的特色;项目周期内的不同阶段,所属权也会发生较大的差异,给到日参与项目投资的企业提供了多种不同模式的选择。结合对越南BOT投资法产生及其发展历史的分析,提出了目前越南投资法针对BOT投资模式上,存在着融资风险、不可抗拒力风险、价格风险、电费回收风险、自然资料不全带来的风险等相关问题,限制着越南在BOT这样的新型合作模式发展,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难题,已经在策略上进行完善和修订,提出了法律变化、政府保证、环境风险、项目履行与信用担保措施、争议解决措施、项目经济纠纷解决措施以及项目履行过程中不可抗拒力的解决方式等相关策略。
顾磊[6](2017)在《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转型与治理 ——以兰州市和成都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全球一体化进程的飞速推进,中国城市在这种背景下呈现出了一系列变化:如信息流动的加速、新兴产业的出现、文化的融合、城市空间的重构、地域之间的联系多样化等等。与此同时,中国城市与水之间的关系也正在发生巨大的转折,这种转变发生在各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诸多领域。为了探索城市与水之间的复杂关系,本研究融合多学科的理论观点,基于“整体论”视野,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并遵循“概念建构-理论梳理与构架-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转型-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治理”的研究脉络,采用长时间的参与观察法与实地访谈法所获得的大量原始资料与文献所获资料相结合,对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转型与治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城市涉水景观的概念与分类;第二章首先在对相关理论梳理的基础上,按阶段分析了中国城市涉水景观转型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城市政体,探析了转型中资本的循环与累积,以及行动者网络中多元化的参与角色及其联盟,最后尝试构建了转型的“水-社会之循环网”模式。第三到第四章,以兰州与成都为案例,综合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方法,通过多案例研究法分别研究了各自城市水体及其水岸景观转型、城市水设施景观转型、城市水文化景观转型。第五章在对兰州与成都案例深度透视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治理模式。第六章是结论和展望部分。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1)基于对“水景观”一词的深度梳理和剖析,提出了对城市涉水景观内涵的新认识,即这个概念兼具“视觉性”、“地方性”、“实体性”、“文化性”、“政治性”等综合特质。在此基础上,将城市涉水景观分为三个层次:城市水体及其水岸景观、城市水设施景观和城市水文化景观。(2)中国城市水景转型过程具有复杂性特征,呈现出合作性与冲突性、全球化与地方性、路径依赖与不确定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混合特质。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转型在受到宏观结构力量驱动的同时,近几年一些个体与组织的微观行动在某些领域也能发挥显着的作用,同时一些偶然性、地方性与冲突性事件亦间接推进了城市水景的转型。城市之间也存在差异,如兰州市城市涉水景观中的商业性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而成都市除了商业性以外,还同时趋于公益性。(3)水体及其水岸景观、水设施景观、水文化景观这三类城市水景的转型过程不尽相同,在构成了自身“水-社会之循环网”同时,这几类景观网络彼此也互有交叉融为整体的网络。水体及其水岸景观转型与城市更新、房地产开发关系紧密,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投资建设与管理由单一的行政逻辑逐渐转为政企合作逻辑。城市设施景观大多为公益性工程,随科技进步和政府投入的驱动而增长,政企合作逐渐开展,部分设施也会间接促进房地产的发展。城市水文化景观从以前政府主导走向了多种形式并存,其中部分因地产或旅游开发趋于商业化,也有因民间社团的加入走向公益化道路。(4)中国城市水景转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时期,以工业化和初步城市化为主要特征,设施建设保障工业与城市的安全与繁荣,却疏远了人水关系,水体遭到填埋或污染,水文化开始没落;二是改革开放初期,工业化与城市化共同发展,水体污染与填埋加剧。另外,一些河流整治工程开始修复河流与河岸,逐渐改变了城市水景的面貌。三是改革开放深化期——1990年代末期至今,城市化发展加速,水设施建设加快,水域填埋与人工湿地建设并存,部分设施与复兴的水文化景观促进了房地产的兴起、绅士化进程以及新经济的转型。此外,部分城市涉水景观还出现了公益化的趋势,以及2012年开始在国家生态文明政策倡导下的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并重的新发展态势。(5)中国城市涉水景观治理的特征发生了转变,即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以政府为主的动员、投资与管理,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府引领下的政企合作、官民合作、乃至多层级合作的新模式。目前,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治理模式实际上处于传统“指令式”和“协作式”治理模式之间的混合状态。此外,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治理策略上应更要注重地方性、偶然性、可持续性、冲突性与兼容性,以促进多方共赢的局面,迈向多元目标与多元价值包容发展。
李君[7](2011)在《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 ——基于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2008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建国后首次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的重要政策措施,体现了政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决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然而,中国的农村环境问题在近几年来日益显现。农村污染物排放总量偏大,已经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血铅事件、癌症村等问题不时见诸报端。农村的饮水安全保障、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的任务相当繁重;同时,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环境监管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这其中反映出的本质问题是农村社会事业的落后,而农村环保公共服务则更是其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农村环境问题反映出的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缺乏和农村公共服务的落后。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农村问题都将是中国长治久安、国强民富的根本问题。农村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问题,也是一项重要的农村民生工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也不仅仅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也是国家关于“三农”工作有关部署的重要组成,对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要性逐渐加大。最终将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瓶颈。国家对新时期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部署,农村环保公共品投入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这些都为农村环保公共品的投入创造了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目前的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的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本文针对中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以农村环保公共品为研究对象,以部分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为实证,对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现状、供给模式和需求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认为,目前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总量不足,区域供给不均衡,无法满足农村实际需要;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模式仍然是以政府供给为主导、市场及村集体供给为补充;农村环保公共品需求的表达机制没有完全建立。本文在研究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现状时,分析了不同政策供给农村环保公共品的演化路径。本文在研究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模式时,在分析了政府供给、市场供给、村集体供给的基础了,还分析了村集体供给的创新模式。本文在研究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的需求现状时,以乡镇领导干部为研究对象,将其作为需求表达机制的中间代理人,分析了具有双重属性的乡镇领导干部对农村环保公共品的需求现状。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要加大投入,特别是要创新公共财政的投入方式。二是坚持并完善以政府为主体的供给模式,鼓励市场和村集体参与供给。三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层机构与能力建设。四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五是加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的宣传教育。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农村环保公共品的概念。结合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的实际,对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进行了实证研究。已有的研究大多是从宏观上分析农村公共品,没有针对某类农村公共品并结合政策实际进行研究。二是从乡镇领导干部视角研究了他们对农村环保公平品的需求状况。本文将乡镇领导干部作为了农村公共品供需表达渠道中的代理人,研究了乡镇领导干部这个群体对农村环保公共品的需求现状。已有的研究主要是从农户视角研究农村公共品的需求。三是从村民自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角度分析了农村环保公共品的运营机制。为探索中国特色的农村环境乡村治理模式提供了依据。论文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文没有对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效率进行研究,没有针对供给不均衡的现状进行区域比较研究。二是本文没有从农户视角对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的需求现状进行研究,没有对农户关于农村环保公共品的具体需求的优先序进行研究。三是没有从村民自治和农民合作社的角度对村民环保自治、农民环保合作社进行深入研究。
王明佳[8](2010)在《我国机场BOT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产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民用机场建设也迎来了一个发展的高潮。但是,机场具有经营性强,项目庞大,资金需求量极高的特点,而且与其他基础设施相比,机场建设资金的回收速度较慢,日常维护的开销较大,建设耗时较长。所以在现有的民航和地方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发行股票债券等筹资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解决机场建设及运营所需的大量资金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BOT融资方式是近十几年来被广大国家采纳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是私人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在特定期限内对基础设施进行经营,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国家的投资模式。BOT融资方式能够很好的吸收国内外资金加入到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资金不足的许多发展国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与传统模式融资模式相比,BOT融资模式应用于机场设施建设有很多的优点,但同时BOT融资模式应用于机场设施建设产生各种的法律问题。本文采用法律的分析方法对BOT融资在机场建设进行研究探讨,首先分析了BOT融资模式在机场建设中的基本问题后,围绕BOT方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其中法律问题部分重要研究了政府保证、机场设施的所有权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在论文的结尾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修改的建议。特许协议是BOT方式的基础,特许协议的性质是一个关系到BOT双方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的重要问题。在机场建设引入BOT方式时,就特许协议的签订主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由项目公司与机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而不是与中央政府签订。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将BOT模式引进我国机场建设后的政府保证是否成立这一问题,笔者认为,BOT模式下的政府保证与一般的民事保证不同,其实质上是一种政府的承诺义务。另外,鉴于机场建设的特点,服务购买协议对于机场建设并不适用。就BOT模式下的机场建设的所有权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对机场建设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确立其所有权,对于动产应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于公益性不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对于非公益性不动产由国家和项目公司共同所有。笔者在法律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在上海航空公司基建指挥部实习的经验和对建筑工程知识的了解,针对机场建设引入BOT方式中的相关立法以及立法建议在论文的最后进行了总结。
袁玉玲[9](2009)在《我国公路建设资金及投融资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进一步拓宽,政府引导资金和市场融资的有效配合使用,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公路建设投融资已经初步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基础、贷款资金为主体、民间资金为重要补充的新格局。国务院为了扩大内需,公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均达到10000亿元的资金需求。然而,未来公路建设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现有公路建设资金筹资能力十分有限,资金来源结构也不尽合理,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仍显狭窄和单调。因此,深化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公路建设筹资渠道的政策空间,寻求多渠道、更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方式的、更具创新型的筹资方式对公路建设的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研究:(1)在深入分析投融资理论、财政融资的特征与资金架构、职能作用以及政府市场分工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基本地遵从“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融资”模式;(2)从资金来源、结构、稳定性、法律保障等多个维度分析比较了我国公路基础设施融资与其他国家的差异,提出了解决我国公路建设筹资渠道来源和长期稳定问题的方法和措施;(3)基于我国公路发展目标和国家公路网建设长远规划,综合考虑推动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因素,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对未来我国公路建设的资金需求与供给面进行了系统分析及规模预测;(4)比较分析了公路建设现有各融资方式的特点、适应性、风险性、可操作性、实用性以及资金利用要求、资金成本等,综合评价了各自的优缺点及其在公路建设中的作用,指出了各市场融资模式的问题和难点所在;(5)从政府、金融及公路行业等不同角度,全面分析了公路基础设施投融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采用静态债务率和动态债务率指标研究了公路交通借款主体的负债空间问题,提出了提升公路建设融资能力的政策措施;(6)分析了我国公路存量资产的规模和特征,根据收费高速公路具有长期、稳定的现金流的特点,结合对资产证券化、租赁及并购等融资模式的深入研究,论证了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公路存量资产的可操作性并相应提出了建议方案。(7)针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匮乏及融资渠道狭窄等问题,给出了有关政府投资和市场融资的政策建议。
刘力[10](2009)在《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提出一方面农村公路作为连接城乡的桥梁和纽带,它对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农村公路也是全国公路网的基础,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性设施之一。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能够加快地区资源开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国防。在全国200多万个自然村庄中,除去那些村庄规模太小、户数少、人口少的零星村庄和修路难度太大的深山区村庄以及已经修筑了硬化路面的村庄外,现阶段有紧迫修路要求和修路价值的村庄共100万个左右。BOT是一种国际通用的项目融资模式,意思是“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它是政府以契约方式将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国内单位承担的为某些重大项目进行设计、施工、融资经营和维修的责任让渡给私人投资者,让由投资者组建的项目公司在负责建成此项目后,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对项目拥有所属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回收投资、偿还债务和赚取利润。特许期满后则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本文以农村公路建设采用BOT模式的理论基础为起点,研究BOT模式的定义和功能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升华,我国农村公路采用BOT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本文试图将新的投融资方式引入到农村建设中,把BOT模式和我国的农村公路建设相结合。全文一共8章,第一章是导论部分,阐明了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分析了国内外研究动态,论述了论文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介绍了论文可能创新之处;第二章是理论基础对BOT模式和农村公路进行了全面而系统地剖析,对概念、现状和特征进行了描述。第三章是农村公路建设中BOT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不同的角度衡量了其BOT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合理性。第四章则是总结了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例和经验,从国外的经验中找出对我国有用的部分。第五章,着重分析了BOT模式各参与方的行为影响因素以及农村公路BOT模式面临的问题。第六章则是为我国农村公路采用BOT模式的调控机制提出了优化的方案,第七章则是为农村公路采用BOT模式更好地运行提出了政策建议。最后一章对全文作了总结,分析了不足之处。
二、BOT:解决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一种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BOT:解决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一种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1)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PFI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契约的PFI:法律视角下PFI的内涵界定 |
一、PFI内涵的法律界定 |
二、PFI的特点分析 |
三、PFI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PFI与相关概念比较 |
一、PFI与PPP比较 |
二、PFI与BOT比较 |
三、PFI与BOO比较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 |
一、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 |
二、PFI法律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理据 |
第四节 PFI法律关系分析 |
一、PFI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PFI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PFI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二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
第一节 英国首倡PFI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背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Economics)的失败 |
二、经济背景:公共财政危机的挤压 |
三、公共部门改革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第二节 PFI法律制度的酝酿与萌芽(1979—1990) |
一、启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
二、启动公共部门改革 |
三、废除莱利法则(RyrieRules)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0—1997) |
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 |
二、发起公民宪章运动 |
三、PFI制度的正式确立 |
四、PFI实施进展 |
第四节 PFI法律制度的基本建成(1997—2007) |
一、布莱尔的“合作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改革 |
二、PFI法律制度的完善与PFI项目的大规模推进 |
第五节 PFI法律制度的修正与调整(2008至今) |
一、卡梅伦的“大社会”(BigSociety)改革 |
二、PF2的提出:PFI制度的修正与发展 |
第三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理论基础 |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
二、英国法律制度的构成 |
三、英国没有单独出台PFI立法及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主要框架内容 |
一、欧盟PPP相关条约 |
二、英国国会通过关于PFI的法律 |
三、英国政府PFI的政策文件 |
第四章 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合同性质分析 |
一、PFI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
二、英国PFI合同属性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合同系统框架 |
一、项目合同 |
二、承包合同 |
三、融资合同 |
第三节 PFI合同主要内容:以SOPC为例 |
一、SoPC的形成过程 |
二、SoPC的主要内容 |
三、PF2标准合同对SoPC的发展 |
四、SoPC条款的适用及其约束力 |
第五章 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 |
第一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
一、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竞争性谈判制度适用 |
第二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原则:VFM(物有所值) |
一、VfM的含义 |
二、VfM定性评估 |
三、英国VfM评估的应用 |
第三节 PFI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
一、谈判准备阶段 |
二、谈判阶段 |
三、谈判后续阶段 |
第六章 英国PFI监管制度 |
第一节 PFI监管组织结构 |
一、PFI监管组织的建立 |
二、英国PFI监管机构 |
第二节 英国PFI主要监管措施 |
一、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二、PFI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第七章 英国PFI纠纷阻却与解决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纠纷的类型 |
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第二节 英国PFI纠纷阻却制度 |
一、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 |
二、PFI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 |
三、PFI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 |
第三节 PFI纠纷解决机制 |
一、磋商(Consultation) |
二、专家决断(ExpertDetermination) |
三、仲裁(Arbitration) |
四、诉讼(CourtProceedings) |
五、CEDR解决程序 |
第八章 英国PFI经验借鉴与运用 |
第一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总结 |
一、建立完备的PFI法律制度 |
二、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三、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
四、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 |
第二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PFI项目竞投者选择过程缓慢:以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案为例 |
二、PFI项目运营机制缺乏灵活性:以帕丁顿健康校园(PaddingtonHealthCampus)案为例 |
三、PFI项目合同履行不力:以JarvisPlc案为例 |
第三节 英国PFI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制定《PPP法》为基本法 |
二、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 |
三、完善PPP监管制度 |
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 |
五、中国PPP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第四节 PFI制度的应用: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
一、“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现状 |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PPP:以PAYRA项目为例 |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 |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一、世界各国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的简况 |
二、我国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的简况 |
三、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的基础理论研究 |
二、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的可行性研究 |
三、PPP实践机制研究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及论文结构 |
一、研究内容 |
二、论文结构 |
第五节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 |
一、区分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 |
二、物品和服务的精细化分类 |
三、公共物品(服务)提供方式的发展 |
第二节 民营化理论的兴起 |
一、民营化理论存在的争议 |
二、民营化的实施方式 |
第三节 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 |
一、定位于弥补市场缺陷 |
二、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为主旨 |
三、遵循民主决策原则 |
四、依法开展财政收支 |
五、需要接受民众监督 |
第四节 治理理论的发展 |
一、政府边界的争论 |
二、共治理念的产生 |
三、合作治理中政府的角色 |
第五节 PPP理论的发展 |
一、PPP的优势 |
二、PPP的缺陷 |
第六节 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必要性的理论探索 |
一、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可以优化代际资源配置 |
二、PPP模式对财政支出的影响 |
三、PPP模式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
四、技术进步给公共物品供给带来的变化 |
五、一个公共物品提供方式的新视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及PPP模式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我国公共物品供给的历史沿革 |
一、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公共物品供给情况 |
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共物品供给情况 |
第二节 我国PPP模式的发展路径 |
一、我国PPP开展的历史背景 |
二、PPP起步探索阶段(1984 年-1993 年) |
三、PPP逐步试点阶段(1994 年-2013 年) |
四、PPP大力推广阶段(2014 年-至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PPP项目库描述性分析 |
一、PPP项目一维分析 |
二、PPP项目二维交叉分析 |
第二节 我国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回归分析 |
一、PPP申报回归分析 |
二、PPP项目执行率回归分析 |
三、不同回报机制的PPP项目执行率回归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PPP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公共物品需求问题 |
一、德国罗斯托克瓦诺隧道项目 |
二、青岛海湾大桥 |
三、智利68号公路 |
四、葡萄牙弹性期限公路特许经营 |
第二节 公共物品供给理念问题 |
一、英国M6收费公路项目 |
二、英国赛文河第二大桥项目 |
三、波兰华沙S8快速公路项目 |
第三节 公共物品供给管理问题 |
一、土耳其公共设施垄断 |
二、安徽合巢芜高速公路 |
三、澳大利亚阿德莱德水务项目 |
四、美国军队零能耗住宅项目 |
第四节 合作机制问题 |
一、美国马萨诸塞州3号公路北段修缮扩建项目 |
二、法国西班牙跨国铁路项目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建议及研究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具有理论必要性 |
二、我国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具有现实必要性 |
三、我国有必要优化PPP机制,有效提供公共物品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改变传统的公共物品供给观念 |
二、准确把握公共物品需求 |
三、优化PPP项目管理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一、理论研究方面 |
二、实证研究方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4)县域经济下的PPP模式在公路工程中的研究与应用 ——以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研究及主要概念界定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公共产品理论 |
2.1.2 委托代理理论 |
2.1.3 博弈论 |
2.2 主要概念界定 |
2.2.1 县域经济 |
2.2.2 公路工程 |
2.3 PPP模式的研究 |
2.3.1 PPP模式的定义 |
2.3.2 PPP模式的特征 |
2.3.3 PPP模式的分类 |
2.3.4 PPP操作模式的选择 |
3 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融资需求分析 |
3.1 秭归县经济发展需求分析 |
3.1.1 秭归县域经济发展现状概述 |
3.1.2 秭归县经济发展潜力分析 |
3.2 交通需求分析 |
3.2.1 地理位置分析 |
3.2.2 公路网需求分析 |
3.2.3 旅游交通分析 |
3.3 秭归县公路工程投融资模式分析 |
3.3.1 秭归县公路工程现有融资模式 |
3.3.2 融资模式局限性分析 |
3.4 香溪长江公路大桥引入PPP模式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
3.4.1 香溪长江公路大桥引入PPP模式可行性 |
3.4.2 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引入PPP模式必要性 |
4 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引入PPP融资模式设计 |
4.1 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基本情况分析 |
4.2 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引入PPP模式的类型选择 |
4.2.1 香溪长江公路大桥BT模式运作 |
4.2.2 香溪长江公路大桥BOT模式运作 |
4.2.3 香溪长江公路大桥狭义PPP模式运作 |
4.2.4 香溪长江公路大桥PPP+EPC融资模式的引入 |
4.3 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PPP+EPC模式的运作方式 |
4.3.1 PPP+EPC模式分析 |
4.3.2 主要参与方及其职责 |
4.3.3 采购方式分析 |
4.3.4 PPP+EPC融资模式实施过程 |
4.4 香溪长江公路大桥PPP项目的绩效评价 |
4.4.1 PPP项目的虚拟标杆 |
4.4.2 PPP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
4.5 香溪长江公路大桥运用PPP+EPC模式的价值 |
4.5.1 减轻政府融资负担,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
4.5.2 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 |
4.5.3 降低了合同的约定成本 |
4.5.4 融入精细化操作管理 |
4.5.5 避免了二次招标,促进政府一体化监管 |
4.5.6 有助于真正实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
5 进一步推进PPP+EPC模式在我国推广及应用的建议 |
5.1 招标采购环节非常重要 |
5.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5.2.1 健全法律法规 |
5.2.2 国家制定政策大力推广 |
5.3 充分发挥各参与方的作用 |
5.3.1 加强政府在项目建设的主导作用 |
5.3.2 强化监理工作在PPP+EPC模式中的独立性 |
5.3.3 确保SPV项目公司在项目中的统筹协调作用 |
5.4 加强领导管理能力和当地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
5.4.1 加强领导管理能力的培养 |
5.4.2 加强当地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
5.5 确定可行的奖励机制 |
5.5.1 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 |
5.5.2 以政府为担保进行资金融资 |
5.5.3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
5.5.4 设置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鼓励联合体投标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越南BOT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BOT模式的基本概述 |
一、BOT模式内涵 |
(一)BOT概念 |
(二)BOT主要特征 |
二、BOT模式兴起与发展 |
(一)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形式 |
(二)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
(三)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
(四)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形式 |
(五)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
(六)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 |
(七)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 |
三、投资方式的法律性质 |
(一)BOT方式的实质是一种“委托管理与经营” |
(二)BOT投资方式是一种新型的特许协议 |
(三)BOT方式是一种有限追索或无追索权的融资租赁或者项目融资 |
(四)BOT投资方式具有专营权的特点 |
四、BOT投资方式的经济价值 |
第二章 越南BOT模式的立法与实践 |
一、越南BOT模式的应用实践 |
(一)应用现状分析 |
(二)存在的问题 |
1.融资问题 |
2.不可抗力问题 |
3.价格问题 |
4.电费回收问题 |
5.自然资料不全带来的问题 |
二、越南BOT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BOT模式相关立法不健全 |
(二)投资方环境风险规避缺乏有效的法律措施 |
(三)信用担保问题 |
第三章 国际的BOT模式与经验借鉴 |
一、法国的BOT模式与经验借鉴 |
(一)法国BOT模式的发展历程 |
(二)法国BOT模式的特点 |
(三)法国BOT模式的经验借鉴 |
二、日本的BOT模式与经验借鉴 |
(一)日本BOT模式的发展历程 |
(二)日本BOT模式的特点 |
(三)日本BOT模式的借鉴 |
三、中国的BOT模式与经验借鉴 |
(一)中国BOT模式的发展历程 |
(二)中国BOT模式的特点 |
(三)中国BOT模式的借鉴 |
第四章 越南BOT模式的完善策略 |
一、针对法律变化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 |
二、针对政府保证方面的相关解决措施 |
三、针对环境风险方面的相关解决措施 |
(一)加大优惠措施的力度 |
(二)尽可能规避投资方的投资风险 |
四、针对项目履行过程中信用担保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 |
五、针对争议解决方式上的相关解决措施 |
六、针对项目中经济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 |
七、针对项目履行中的不可抗力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辞 |
(6)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转型与治理 ——以兰州市和成都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缘起 |
1.2 选题背景 |
1.2.1 水与城市的复杂关系 |
1.2.2 中国城市转型与城市涉水景观 |
1.2.3 在全球化与地方化之间碰撞的城市涉水景观 |
1.3 选题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进展与科学问题 |
1.4.1 研究进展 |
1.4.2 科学问题的提出 |
1.5 研究思路与组织框架 |
1.5.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2 研究方法 |
1.6 案例地选择及资料来源 |
1.6.1 案例地选择 |
1.6.2 资料与数据来源 |
第二章 中国城市涉水景观转型的理论构架 |
2.1 理论梳理 |
2.1.1 城市政治生态学理论 |
2.1.2 城市政体理论与增长机器理论 |
2.1.3 尺度政治理论 |
2.1.4 后结构主义视角下的网络理论 |
2.1.5 从科层制到治理理论 |
2.1.6 现代性理论 |
2.1.7 后现代性理论与后现代城市 |
2.1.8 空间的生产与第三空间理论 |
2.2 中国城市涉水景观转型的理论模式建构 |
2.2.1 转型中的政治经济背景与城市政体 |
2.2.2 转型的资本视角:循环与累积 |
2.2.3 转型的行动者网络视角:角色多元化与结盟网络化 |
2.2.4 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转型与“水-社会之循环网”模式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兰州城市涉水景观的转型 |
3.1 城市水体及其水岸景观的变迁 |
3.1.1 穿城而过:城市与水的历史回顾 |
3.1.2 与河争地:人与洪水的游击战 |
3.1.3 政府主导下的水岸开发:黄河风情线及沿岸域的变迁 |
3.1.4 市政府控制下的中小型河道:填埋、利用与整治 |
3.1.5 被遗忘的水景观:滩滩相连的候鸟天堂 |
3.1.6 河谷型城市特殊的水景观:排洪沟、山洪、泥石流与滑坡 |
3.1.7 美中不足:公众感知的兰州城市河流及其沿岸景观 |
3.2 城市水设施景观的变迁 |
3.2.1 兰州供水历史回顾:从溥惠渠到刘家峡 |
3.2.2 政府失职与企业失责:兰州城市供水事故的频发 |
3.2.3 城市水源地的隐患与监督:水电业的霸权与NGO的努力 |
3.2.4 黄土山上造青山:自上而下的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 |
3.2.5 理不清的污水、雨水与洪水:城市排水曲折的现代化进程 |
3.2.6 迈向公私合伙:滨河交通设施的跨越发展 |
3.3 城市水文化景观的变迁 |
3.3.1 传统的水文化景观 |
3.3.2 当代的水文化景观 |
3.3.3 艺术作品与媒介表征的城市水景观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成都城市涉水景观的转型 |
4.1 城市水体及其水岸景观的变迁 |
4.1.1 溯流而上:城市与水的历史回顾 |
4.1.2 政府主导下的治河工程:里程碑式的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 |
4.1.3 政企合作的进阶与退二进三的开端:沙河综合整治工程与东调工程 |
4.1.4 NGO发起的反河流填埋运动:西郊河事件 |
4.1.5 社区发起的城市湿地保留运动:大观堰事件 |
4.1.6 企业插手下的市政郊野公园:城市绿化水系网络的非均衡发展 |
4.1.7 新时代的绿色治理体制:环城生态圈以及人工湿地打造 |
4.1.8 豪华的“腐烂河”:公众感知的成都城市河流及其水岸景观 |
4.2 城市水设施景观的变迁 |
4.2.1 供水历史的转折:从都江堰到李家岩 |
4.2.2 公众反坝运动的第一次胜利:杨柳湖水电站事件 |
4.2.3 城市生命线上广泛的反水电联盟:柏条河事件 |
4.2.4 国家的回归与地方的失落:城市排污设施的演进过程 |
4.2.5 雨洪管理专家话语的转变:从灰色设施到绿色设施 |
4.2.6 被各种设施阻碍的水路交通:撑不起的城市航运 |
4.3 城市水文化景观的变迁 |
4.3.1 传统的水文化景观 |
4.3.2 当代的水文化景观 |
4.3.3 艺术作品与媒介表征的城市水景观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治理模式 |
5.1 科层制的固守与超越:兰州城市涉水景观的深度透视 |
5.1.1 中国涉水事务的科层制 |
5.1.2 涉水事务的地方层级 |
5.2 网络、冲突与尺度政治:成都城市涉水景观的深度透视 |
5.2.1 水景行动者网络及其冲突 |
5.2.2 成都城市涉水景观的尺度政治视角 |
5.3 中国城市涉水景观治理模式 |
5.3.1 协作式治理:能力与局限 |
5.3.2 治理的谱系:从兰州到成都 |
5.3.3 治理的拓展:治理术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主要创新点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7)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 ——基于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论文研究方法、体系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体系结构 |
1.4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点 |
1.4.2 论文的不足 |
2 相关理论概述与研究述评 |
2.1 相关理论概述 |
2.1.1 博弈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 相关研究述评 |
2.2.1 公共品的概念 |
2.2.2 农村公共品的概念 |
2.2.3 农村环保公共品的概念 |
2.2.4 农村公共品的供给 |
2.2.5 农村环保公共品的需求 |
3 中国当前农村环境现状与面临的主要问题 |
3.1 中国当前农村环境现状 |
3.2 中国当前面临的主要农村环境问题 |
3.2.1 部分农村地区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 |
3.2.2 农村生活污染严重 |
3.2.3 农业面源污染缺乏有效控制 |
3.2.4 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
3.2.5 工矿和城市污染向农村加速蔓延 |
3.2.6 土壤环境恶化严重威胁食品安全 |
3.3 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 |
3.3.1 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严重滞后 |
3.3.2 农村环境保护监管能力薄弱 |
3.3.3 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粗放,农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
3.4 小结 |
4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现状 |
4.1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总体供给情况 |
4.1.1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的内容 |
4.1.2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总体供给的特点 |
4.1.3 2000~2009年中国主要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情况 |
4.2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现状的实证分析 |
4.2.1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 |
4.2.2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政策——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政策为例 |
4.2.3 江苏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4.3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现状小结 |
4.3.1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不足的现状还未得到有效解决 |
4.3.2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不均衡的特点仍将长期存在 |
4.3.3 破解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不均衡的办法是差额化供给 |
附录 |
5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模式 |
5.1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模式的总体情况 |
5.1.1 政府供给模式 |
5.1.2 市场供给模式 |
5.1.3 村集体自我供给模式 |
5.2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模式的案例分析 |
5.2.1 政府供给模式分析——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为例 |
5.2.2 市场供给模式分析——以浙江省宁波市征收水资源环境保护费为例 |
5.2.3 村集体自我供给模式分析之一——以国家级生态村建设为例 |
5.2.4 村集体自我供给模式分析之二——以江苏省江阴市为例 |
5.3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模式与运营的创新:村民自治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
5.3.1 农村环保公共品运营现状 |
5.3.2 村民自治与农村环保公共品运营 |
5.3.3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环保公共品运营 |
5.4 小结 |
5.4.1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的多种供给模式客观反映了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不足的现状 |
5.4.2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的多种供给模式客观反映了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不均衡的现状 |
5.4.3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模式的基础是政府行政干预 |
5.4.4 政府应该进一步鼓励多种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模式 |
5.4.5 政府应当鼓励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与运营模式的创新 |
6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需求现状及制约因素 |
6.1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需求现状 |
6.2 农村环保公共品需求意愿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及全国部分省(区、市)195个乡镇的调查数据 |
6.2.1 研究背景 |
6.2.2 数据来源 |
6.2.3 农村环境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
6.2.4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管理行为 |
6.2.5 乡镇领导干部对本乡镇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 |
6.2.6 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
6.3 小结 |
6.3.1 由于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基层干部群众对农村环保公共品的需求非常强烈 |
6.3.2 农村环保公共品需求意愿需要有效的反馈渠道 |
6.3.3 保障农村环保公共品的成效需要相应的配套体制 |
7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政策的完善与创新 |
7.1 中国未来几年的农村环境形势 |
7.1.1 城镇化进程加快带来的生活污染增加 |
7.1.2 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污染产业转移 |
7.1.3 粮食安全压力加大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环境污染 |
7.2 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的投入 |
7.2.1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总量 |
7.2.2 创新公共财政对农村环保公共品的投入方式 |
7.3 以政府为主体,鼓励支持多种农村环保公共品投入模式 |
7.3.1 坚持完善农村环保公共品的政府供给模式 |
7.3.2 支持农村环保公共品的市场供给模式 |
7.3.3 鼓励村集体等基层组织参与农村环保公共品供给 |
7.4 加强农村环保机构与能力建设 |
7.4.1 在国家层面建立跨部委的农村环保协调机构 |
7.4.2 在相关部委成立农村环境保护司 |
7.4.3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以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成立独立的农村环境保护处 |
7.4.4 加强乡镇和村级农村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 |
7.4.5 加强县级环保机构的监管能力 |
7.5 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
7.5.1 转变政府财政职能,理清事权与支出范围,从而破解农村环保公共品投入和运行保障两个难题 |
7.5.2 增加县乡政府的收入自主权 |
7.6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 |
7.6.1 加强对乡镇领导干部的培训 |
7.6.2 加强对农民环保意识的宣传 |
8 下一步研究展望 |
8.1 中国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效率研究 |
8.2 基于农村居民个体意愿的农村环保公共品需求研究 |
8.3 乡村视野内农村环保公共设施与土地产权关于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我国机场BOT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机场建设BOT方式的基本制度 |
1.1 BOT制度 |
1.1.1 BOT方式的相关概念 |
1.1.2 BOT方式的特点及操作步骤 |
1.1.3 BOT方式的适用范围 |
1.1.4 BOT方式的发展现状 |
1.2 机场建设BOT融资的特殊性 |
1.2.1 机场建设的相关概念 |
1.2.2 机场建设运用BOT方式的特殊性 |
1.2.3 机场建设相关的立法现状 |
1.3 机场建设运用BOT方式进行融资的可行性 |
第二章 机场建设中BOT融资的法律关系 |
2.1 运用BOT方式的机场建设项目的法律性质 |
2.2 运用BOT方式的机场建设项目的法律关系 |
2.2.1 机场建设BOT融资项目中的法律主体 |
2.2.2 法律主体间的基础契约关系 |
2.2.3 BOT方式实施中的契约关系 |
第三章 机场建设BOT融资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3.1 机场建设BOT模式中的政府定位 |
3.1.1 政府保证的认定 |
3.1.2 政府保证的范围 |
3.2 运用BOT模式进行机场设施的权属分析 |
3.2.1 关于BOT项目所有权的学说 |
3.2.2 我国关于机场设施所有权的规定 |
3.3 机场BOT融资项目面临的风险及规避的法律方法 |
3.3.1 可控制风险 |
3.3.2 不可控制的风险 |
3.4 BOT项目公司融资的法律障碍 |
第四章 机场建设BOT方式的立法状况及完善 |
4.1 BOT融资模式的立法状况 |
4.2 机场建设BOT模式的相关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作者简介 |
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9)我国公路建设资金及投融资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理论 |
2.1 投融资基本理论 |
2.1.1 投融资概念 |
2.1.2 财政投融资理论 |
2.1.3 理论上政府与市场的分工 |
2.1.4 我国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划分 |
2.2 我国投融资体制市场化改革 |
2.3 公路基础设施属性及融资能力 |
2.3.1 公路基础设施的属性 |
2.3.2 公路基础设施的特点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分析 |
3.1 国外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分析 |
3.1.1 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 |
3.1.2 政府主导,吸引民间资金参与 |
3.1.3 国外部分国家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概况 |
3.1.4 国外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经验分析 |
3.2 我国公路建设资金和投融资现状 |
3.2.1 公路行业发展趋势概述 |
3.2.2 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及投融资历程回顾 |
3.2.3 我国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与结构分析 |
3.3 国内外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对比分析 |
3.3.1 对比分析 |
3.3.2 对比结论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需求与供给分析 |
4.1 公路建设投资需求分析 |
4.1.1 公路建设需求影响 |
4.1.2 公路建设发展目标及规划 |
4.1.3 “十一五”公路建设执行情况 |
4.2 实施扩大内需政策 公路建设投资增速 |
4.2.1 “国高网”规划有望提前建成 |
4.2.2 公路建设投资需求研究 |
4.3 公路建设资金供给分析 |
4.3.1 资本性资金供给预测 |
4.3.2 债务性资金供给预测 |
4.4 我国公路建设资金缺口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市场化融资模式比较及融资创新的紧迫性 |
5.1 公路建设项目市场融资的可行性 |
5.1.1 市场化融资理论分析 |
5.1.2 公路建设项目市场融资的环境 |
5.1.3 融资模式分析比较原则 |
5.2 融资模式特点分析 |
5.3 融资模式评价及拓展融资市场的必要性 |
5.3.1 融资模式比较结果评价 |
5.3.2 市场融资创新的必要性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融资能力提升的政策措施及构想 |
6.1 公路行业融资能力分析 |
6.1.1 负债压力过大 |
6.1.2 担保能力减弱 |
6.2 地方财政出资能力有限 |
6.2.1 金融危机的影响因素 |
6.2.2 政府负债增加的因素 |
6.3 国内银行对公路行业贷款的动力及风险 |
6.3.1 主要动因 |
6.3.2 面临的问题 |
6.4 提升融资能力的措施和运作方式 |
6.4.1 建立公路建设“资金池 |
6.4.2 提升融资能力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盘活公路存量资产的市场化尝试 |
7.1 资产证券化 |
7.1.1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要素及流程 |
7.1.2 公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及主要优势 |
7.1.3 公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依据 |
7.1.4 公路资产证券化模拟方案 |
7.2 高速公路信贷证券化 |
7.2.1 高速公路信贷证券化概念 |
7.2.2 高速公路信贷证券化模型 |
7.2.3 高速公路信贷证券化理论分析 |
7.3 租赁 |
7.3.1 售后回租租赁的内容及运行流程 |
7.3.2 收费公路资产租赁的可行性 |
7.3.3 收费公路资产售后回租模拟方案 |
7.4 并购贷款 |
7.4.1 并购贷款的法律基础和条件 |
7.4.2 公路行业并购贷款的可行性及问题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公路建设投融资政策建议 |
8.1 政府投资政策与建议 |
8.1.1 建立完善的法规,为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提供稳固的基础 |
8.1.2 设立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解决建设资金的长期困扰 |
8.1.3 适当调整投资结构比例,加大地方筹措资金力度 |
8.2 市场融资政策与建议 |
8.2.1 充分利用债券融资手段,争取发行“中国公路建设债券” |
8.2.2 积极推动市场融资创新,拓展公路建设资金来原渠道 |
8.2.3 积极培育和设立高速公路产业投资基金 |
8.2.4 积极培育和扶植大型担保公司,增强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能力 |
8.3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主要创新点 |
9.3 展望 |
案例 |
1、租赁案例 |
2、委托代建案例 |
3、政府扶持作强担保公司的案例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1.3.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可能创新之处 |
第二章 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的理论基础 |
2.1 农村公路的概念界定及其功能特点 |
2.1.1 农村公路的概念 |
2.1.2 我国农村公路的功能特点 |
2.2 BOT模式的概述 |
2.2.1 BOT模式的定义和存在形式 |
2.2.2 BOT模式与其他投资模式的比较 |
2.2.3 BOT投融资模式中的经济人假设 |
第三章 农村公路建设应用BOT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3.1 农村公路投资和发展的现状 |
3.1.1 我国农村公路投资的来源和投资主体 |
3.1.2 我国农村公路的投资结构分析 |
3.1.3 我国农村公路的投资规模分析 |
3.2 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BOT模式的必要性 |
3.2.1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现实和预期之间的资金差距 |
3.2.2 转移农村公路建设的风险 |
3.2.3 提高技术效率方面的好处 |
3.3 我国农村公路采用BOT模式的可行性 |
3.3.1 我国农村公路采用BOT模式法律的可行性 |
3.3.2 民间资本推动BOT模式在农村公路中应用的可行性 |
3.3.3 BOT模式自身优势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的可行性 |
第四章 BOT投融资模式在国外公路建设中应用的经验与启示 |
4.1 国外发达国家公路建设的实践 |
4.1.1 美国 |
4.1.2 澳大利亚 |
4.1.3 英法海底隧道 |
4.2 国外发达国家BOT公路投资项目的经验 |
4.3 国外发展中国家公路建设的实践 |
4.3.1 曼谷二期高速公路 |
4.3.2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 |
4.4 国外发展中国家BOT公路投资项目的经验 |
第五章 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影晌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
5.1 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应用中影响参与者的因素分析 |
5.1.1 BOT模式的各方参与者 |
5.1.2 影响政府行为的因素 |
5.1.3 影响投资者行为的因素 |
5.1.4 影响银行(财团)行为的因素 |
5.2 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
5.2.1 农村建设采用BOT模式的投资回报不高 |
5.2.2 适合农村公路采用BOT模式的法律和投资环境不健全 |
5.2.3 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BOT模式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
5.2.4 农村公路建设中BOT模式的风险分担责任不明确 |
5.2.5 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BOT模式的项目审批体系过于繁琐 |
5.2.6 熟悉BOT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的专业人才缺乏 |
第六章 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调控机制优化 |
6.1 政府参与BOT模式用于农村公路的角色研究 |
6.2 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风险调控 |
6.2.1 BOT模式的风险 |
6.2.2 风险评价 |
6.2.3 风险的防范 |
6.2.4 风险的分担 |
6.2.5 风险的管理 |
6.3 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特许权期调控 |
6.3.1 项目特许经营期限的确定 |
6.3.2 对利益的合理分配是BOT成功的关键 |
6.4 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法律调控 |
6.4.1 BOT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
6.4.2 政府制定法律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 |
6.5 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中应用的管理保障体系调控 |
6.5.1 管理保障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
6.5.2 管理保障体系的内容 |
第七章 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政策建议 |
7.1 政府在BOT模式中的角色和作用有待进一步转变 |
7.2 改善投融资环境 |
7.2.1 减少行政审批 |
7.2.2 实施公平合理的产业政策扶持 |
7.2.3 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
7.3 加强立法建设 |
7.3.1 加快内资BOT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步伐 |
7.3.2 规范法律应该约束的领域 |
7.4 加大对BOT模式的宣传力度 |
7.4.1 消除认识上的障碍 |
7.4.2 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 |
7.4.3 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宏观引导,规范发展的总体策略 |
7.5 注重培养BOT专业人才 |
7.5.1 加强对政府相关人员的BOT知识培训 |
7.5.2 挑选合适的谈判人员 |
第八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BOT:解决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一种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 [1]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D]. 黄志豪(Raymond Wong).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3]我国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物品问题研究[D]. 冯铸.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7)
- [4]县域经济下的PPP模式在公路工程中的研究与应用 ——以秭归县香溪长江公路大桥为例[D]. 李强. 武汉轻工大学, 2019(01)
- [5]越南BOT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 阮花. 贵州师范大学, 2018(06)
- [6]中国城市涉水景观的转型与治理 ——以兰州市和成都市为例[D]. 顾磊. 兰州大学, 2017(03)
- [7]农村环保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 ——基于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的实证研究[D]. 李君.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2)
- [8]我国机场BOT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明佳. 北京化工大学, 2010(02)
- [9]我国公路建设资金及投融资政策研究[D]. 袁玉玲. 长安大学, 2009(11)
- [10]BOT投融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 刘力.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