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吉多伍呷[1](2021)在《行政收费的法律性质与诉讼问题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丁以娣[2](2020)在《淮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物品的重要资金来源,它与税收收入共同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非税收入项目繁杂,既有为社会公众所熟悉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驾驶许可考试费和诉讼费等,又有公众不熟悉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等,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执收。近些年来,实体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国家出台多项措施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特别是实施“营改增”后,地方政府收入压力增加。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不断加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地方政府越发依靠非税收入来平衡财政收支,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越发重视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因此,有必要研究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从完善法律体系、深化体制改革、优化征缴流程、健全监督机制等多角度提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为探讨如何规范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供理论基础。通过对地方非税收入的征缴、使用、监督等进行分析,提出优化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能的政策建议。本文基于公共管理和公共财政的基础理论知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定量和定性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首先介绍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基本特征和理论依据,并创造性地将非税收入置于四种预算管理方式下进行详细的分类介绍。接着专门对淮安市非税收入管理进行描绘,采用淮安市历年非税收入相关数据,从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非税收入和全口径非税收入三个统计口径来描述淮安市非税收入的规模、结构和增长趋势,展示淮安市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可以看出淮安市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已初步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方式也逐步完善,但存在收入规模大结构不合理、线下缴费流程待优化、非税队伍力量单薄等问题。然后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发现主要是由于国家层面上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化水平低导致地方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缓慢、政府行为错位、财权事权不匹配、对非税收入认识不到位等导致非税收入规模大结构不合理,执收主体分散导致执收尺度不一及难以监管,同时监管机制缺失、监管稽查滞后影响监管效能。接下来对比其他省市非税收入管理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值得淮安市借鉴的管理经验,最后就完善淮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行思考,提出从国家层面上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基本法,配套完善非税收入法律体系,深化行政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淮安市要研究上级文件精神并出台本地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逐步将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划转至税务以理顺非税收入管理体制,采取丰富现有征缴系统功能、联通全市各县区征缴系统、全面提升电子化水平等一系列措施来优化现有征缴系统、强化非税收入督查等一系列可行措施。
杨世能[3](2020)在《行政收费标准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行政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实施特定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为弥补特定行政支出成本或者为进行特定管制调控,基于公平与效率原则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乱收费”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其中,收费范围失控和收费标准混乱最为突出。随着“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推进以及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不断扎紧,收费范围愈加明晰,亟需对现存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论证,加强行政收费标准的法律规制。行政收费标准是行政收费的核心,直接决定了缴费人缴纳费用的多少,反映了收费主体对收费对象财产权的干预程度。收费标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公民财政负担的公平以及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特定管制调控的效率。行政收费标准包括基本收费标准和具体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的实质是费率,基本收费标准的实质是具体收费标准的一般性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严格遵守基本收费标准。我国当前行政收费的基本收费标准不明确,具体收费标准确定恣意、调整随意,导致“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而行政收费标准混乱的背后是因为法律规制阙如、监督力度不足,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以及行政收费自身的复杂性。行政收费标准法律规制的核心是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遵循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由于行政收费项目繁多,无法确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只能将行政收费类型化后再分别确定。根据行政收费项目的内容、性质和目的,可以将行政收费分为成本弥补型收费、管制调控型收费和混合型收费三种类型,成本弥补型收费遵循特别行政成本标准,管制调控型收费遵循管制调控效率标准,混合型收费则视所混合收费的具体类型先区分再综合考量。结合域外优秀经验,当前应继续清理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划清行政收费边界、缩小行政收费范围,完善行政收费标准的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健全行政收费标准的监督与救济机制,最终实现行政收费标准的法治化。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指出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罗文[5](2018)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及其价格监管研究——以福建省为例》文中提出当前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得一定的成效,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逐步减少,收费金额集中,但仍存在治"费"与治"政"变动不一致、"低门槛"政府收费缺乏制度约束、收费清理工作亟待"法治化"等问题。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管、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加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主体作用,提高收费定价的独立性,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切实达到简政降费的目的,加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提高收费定价的合理性。
李玮[6](2017)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黄埔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府管理职能增强,除管理各种行政事务和社会福利事务外,推进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完善各项公共事业,满足政府支出需求,保证重大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逐步出现了收费项目膨胀、收费行为不规范、收费资金缺乏严格管理等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群众生活,加重企业负担,阻碍经济健康发展的顽疾。本文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理论基础入手,对其概念、特征、目的、原则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梳理。通过回顾广州市黄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背景,详细整理黄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近年来发展改革的基本概况,分析列举黄埔区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对存在的问题,从管理制度和监督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其形成的原因。介绍国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新亮点模式,并比较外国在行政收费制度建设方面的情况,总结国内外值得借鉴的优秀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黄埔区乃至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行政收费制度改革以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戚淑妍[7](2017)在《中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迁逻辑研究 ——基于2001-2015年数据分析》文中认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财政体制则是政府治国安邦中具有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制度安排。作为我国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自20世纪末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尤其是乱收费、滥收费等问题更是其中的焦点。为此,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治理整顿,频频通过增设、取消、减免、降低收费标准、停征等手段对收费项目进行调整。但是,收费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多年的调整使得收费项目规模在整体下降的同时,仍有小范围“缩减—膨胀—再缩减—再膨胀”的问题,呈现出循环式下降趋势。对此各界学者提出疑问:到底是什么因素影响着我国收费改革?收费项目变迁的内在逻辑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的解答,对我国收费的未来治理、财税体系的未来改革均有着重要的实践与理论意义。本文首先结合2001—2015年数据,对我国三级政府(中央层级—广东省层级—广东省两试点地区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从变迁规模、变迁事件以及变迁程度等三方面做详细的历史性描述。在整体图景中发现,我国各级收费项目变迁的时间点与国家宏观政策时间点相吻合;政府在调整收费项目时除了关注对经济与市场活力的影响,同样关注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变迁过程中,省级政府项目的变迁峰值轨迹与中央政府的存在较高相似性,试点地区改革则更具地方特色。然而,这些变迁特点的原因和内在逻辑是什么?正如财政社会学所认为,“整个社会”是由政治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三个子系统所构成的,而财政是连接这三个子系统的关键环节,是构成整个社会的重要媒介。因此对于财政的理解,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迁的理解,需要联系社会的各个子系统进行考量。本文在具体收费项目变迁数据描述基础上,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背景发现,经济、民意、府际关系三者是影响收费项目变迁的重要因素,三者互相依存,共同形成收费改革的合力。即各级政府之所以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基于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福利的宏观目标,结合辖区内公民意愿与府际关系压力所作出的制度调整。而收费治理的未来改革,需要明晰各级政府的职能边界,设置合理、统一、有效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强化国家宏观顶层设计,以此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改革,努力构建让人民满意的有限型、服务型政府。
申海平[8](2016)在《谁在设定行政收费项目?——基于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过对《全国收费清单》和《上海收费目录》中共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表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设定的行政收费项目占17.3%,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设定的占5.7%,部门规章"设定"的占4.4%,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占56.3%,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仅占6.2%。基于统计数据和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收费审批制度,分析发现,行政收费设定的最重要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设定形式主要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并不能设定行政收费;中央机关设定的收费项目占绝大多数,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同时也发现,相比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有权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主体数量有限。
申海平[9](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杜坤[10](2016)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非税收入是我国政府收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统观近些年来的财政数据,可知非税收入的增长呈现出非常规无序发展的态势,甚至在有些地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度超过税收,成为维系地方政府运转的“血液”。不过,此种局面并非财政收入的常态,亟需遏制本应作为补充政府财力的非税收入野蛮生长。通常认为,对非税收入的规制应当从征收、管理与支出三个层面进行,预算与支出管理的“缺位”与“不到位”始终是阻碍非税收入规制的绊脚石。新近修葺一新的《预算法》对非税收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全口径预算、限制财政专户、明确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在复式预算体系的定位,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预算法》对“野蛮生长”的非税收入立法回应,意味着对非税收入规制从重视“征管层面”修补向关注“管理与支出层面”的深刻转变。尽管《预算法》发出将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的“最强音”,这只不过是在规制非税收入的漫漫长路上跨出的第一步,不代表非税收入问题的完美解决。总体上可以说,对非税收入预算的规制既是《预算法》的重心所在,又是《预算法》不容回避的软肋。不彻底的分税制引发地方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过度依赖,催生非税收入的蓬勃发展。作为“政府钱袋子”的预算理应要有所作为,“如何捏紧非税收入的钱袋子”毫无疑问成为预算法必须回答的问题。非税收入预算重要不等于对非税收入预算规制就完美无憾。事实上,控制非税收入预算不但需要科学完备的法律规则,更需要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然而由于授权立法在非税收入预算条文中的大量应用、行政机关内部非税收入预算运行规则的缺失以及立法机关监督法律规则的不完备,例如尽管新预算法肯认了全口径预算,将政府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之中,由此按照不同收入形式的具体特性构造出复式预算体系,但复式预算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和重叠;对非税收入的定位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加之人大预算审批的虚化与弱化等等。非税收入预算规则的刚性有所减损,最终出现“看似有规则,但有效性欠佳”的尴尬局面。寻求非税收入预算规制的有效路径需要回归到真实的财政预算世界。以预算权配置的基本格局为线索,以非税收入预算流程为指引,将非税收入预算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与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两大体系,将财税法的“控权”思维植入非税收入预算在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环节与立法机关监督环节,形成两大板块之间的耦合,以期改善非税收入规制的境况。有鉴于此,本文遵循“界定对象—揭示本质—价值考量—问题检视—制度完善”的逻辑脉络,界定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归纳非税收入预算的特征、发展历程、理论根基、价值诉求,结合我国财政实践中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论证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立足于行政与立法机关预算权配置与非税收入预算的流程,梳理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立法与实践,提出构筑和完善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的设想。最后,反思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以及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中国图景”,提出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强化和统合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法律体系,从“信息—对话—强制”维度整合与增强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以期对强化我国非税收入预算有所助益。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章探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第一章为非税收入预算范畴界定。界定非税收入预算概念范畴是首先应回答清楚问题。第一部分解读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概念不仅是探究非税收入预算的逻辑起点,也是非税收入类型化的前提。主要是厘清非税收入与税收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是对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总称。非税收入预算具有法定性、层级性、效率性等特征;第三部分归纳非税收入预算历史与现实,主要是对计划经济和转轨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梳理。重温历史与规整现实是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重要步骤,在历史和现实的叙事中探寻非税收入预算症结之所在。第二章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本章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相关法学理论进行阐释。第一部分是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在公私交融的背景下以往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说已无法全面厘清非税收入预算参与者之间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在反思分析法学范式下的预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用“法权中心主义”的“权力-权利”一体分析框架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回答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是非税收入预算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重要依据,是构造非税收入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石。第三部分回答创设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没有目标定位的制度设计,只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左顾右盼,非税收入预算既是“政府的钱袋子”,又是社会公众私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的管道,透射出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之间微妙关系,因此将平衡两权关系定位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第三章为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本章以非税收入预算权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配置为指引,构造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一部分是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构造标准的设定。以非税收预算权力配置作为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基准,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掌握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而立法机关则拥有非税收入预算的审批权和监督权。以此为理论的基点,将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体系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二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主要涉及内涵、功能定位、实然情况等。第三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主要涉及法律含义、功能定位、理念选择以及实然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对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二则之间关系的探讨。事实上行政与立法体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是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立法机关监督体系反向作用于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倒逼行政机关不断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第四章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本章从分流归位、权力配置以及控制手段三个层面优化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第一部分简要分析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问题,如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非税收入类型化有限、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属摇摆不定,预算管理权划分不细致、预算控制手段不健全等。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的分流归位。针对非税收入的体系庞杂的特征,有必要通过“减法”的形式对非税收入进行分流,在分流之后,对剩余的非税收入按照生成的依据将其归纳为依据公共权力、公共产权和其他类型三类。第三部分分析非税收入管理权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分解与配置。在将凝结在非税收入资金之上的权力细化的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按照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四部分是对非税收入控制手段的强化与提升。按照非税收入预算内部“编制—执行—稽核”的流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梳理,提出从部门预算编制、深化收支两条线、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以及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等建议。第五章为完善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立法机关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监督与控制是预算法的题中之义,如何完善立法机关的监督是本章的重要使命。第一部分提出以“信息—对话—强制”作为分析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三个分析要素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联,只有在充分掌握非税收入预算信息的前提下,立法机关才能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而且之后经过详细的询问、质询,立法机关才能动用手中的预算审批与监督权,对政府的非税收入预算草案进行规制。第二部分是分析非税收入预算中立法机关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包括预算信息所有权观念偏差、预算信息不完整、预算信息实体和程序规则缺失、人大对话能力有限、对话制度保障有限、预算权力配置不合理、预算修正权、分项审批权、资金拨款权尚付阙如。第三部分是优化立法机关获取监督的信息途径。包括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与详尽性、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第四部分是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主要包括修复人预算询问权、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第五部分是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主要包括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完善人大否决权的救济机制以及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2)淮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及难点 |
2 非税收入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非税收入的概念 |
2.2 非税收入的分类 |
2.3 非税收入的特征 |
2.4 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
3 淮安市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
3.1 非税收入规模情况 |
3.2 非税收入结构情况 |
3.3 非税收入管理的经验做法 |
4 淮安市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淮安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2 淮安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 其他省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
5.1 其他省市非税收入管理的经验 |
5.2 国内非税收入管理的启示 |
6 完善淮安市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
6.1 健全非税收入法规体系 |
6.2 深化行政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 |
6.3 完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 |
6.4 强化非税收入督查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行政收费标准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域内研究现状 |
2.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行政收费标准的一般理论 |
(一)行政收费标准的内涵、性质与功能 |
1.行政收费标准的内涵 |
2.行政收费标准的性质 |
3.行政收费标准的功能 |
(二)行政收费的分类及其收费标准 |
1.成本弥补型收费及其收费标准 |
2.管制调控型收费及其收费标准 |
3.混合型收费及其收费标准 |
二、我国行政收费标准的现实考察 |
(一)行政收费标准确定恣意 |
1.确定依据混乱 |
2.确定主体垄断 |
3.确定结果多样 |
(二)行政收费标准调整随意 |
1.收与不收随意 |
2.收多收少随意 |
3.调整政策性太强 |
三、我国行政收费标准的问题检思 |
(一)法律规制阙如,监督力度不足 |
1.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 |
2.监督体制不合理,公众参与度低,司法救济困难 |
(二)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 |
1.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行政收费范围不明 |
2.事权划分模糊,财政转移支付不科学 |
(三)行政收费标准确定复杂以及人为主观原因 |
1.受益难以指标化,成本测量很复杂 |
2.收费主体法治观念淡薄,缴费对象权利意识不强 |
四、我国行政收费标准的合理确定 |
(一)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 |
1.法定原则 |
2.比例原则 |
3.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
(二)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及程序 |
1.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权配置 |
2.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 |
3.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程序 |
五、我国行政收费标准的规制路径 |
(一)厘清行政收费边界,排除非行政收费类型 |
1.厘清行政收费边界 |
2.排除非行政收费类型 |
(二)完善行政收费标准的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 |
1.完善行政收费标准的法律体系 |
2.完善行政收费标准的配套制度 |
(三)健全行政收费标准的监督与救济机制 |
1.加强行政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 |
2.健全行政收费标准的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及其价格监管研究——以福建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的理论基础 |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内涵特征 |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理论依据 |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的成效 |
1. 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逐步减少, 越来越集中。 |
2. 收费金额集中。 |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存在的问题 |
1. 治“费”与治“政”变动不一致 |
2.“低门槛”政府收费缺乏制度约束 |
3.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亟待“法治化” |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视角下收费监管的现实意义 |
(一) 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
(二) 有利于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 |
(三) 有利于促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及价格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 加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主体作用, 提高收费定价的独立性 |
(二)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 切实达到简政降费目的 |
(三) 加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提高收费定价的合理性 |
(6)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黄埔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3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和原理 |
2.1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和特征 |
2.1.1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
2.1.2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特征 |
2.1.3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
2.1.4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分类 |
2.2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理和依据 |
2.2.1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
2.2.2 准公共产品(服务)分配效率最大化 |
2.2.3 负外部性效应的矫正 |
2.3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相关范畴之间的界限 |
2.3.1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税收 |
2.3.2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服务收费 |
2.3.3 行政收费与政府性基金 |
第三章 黄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历程和现状 |
3.1 黄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历程 |
3.1.1 20 世纪90年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 |
3.1.2 21 世纪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改革深化 |
3.2 黄埔区行政事业收费基本概况 |
3.2.1 黄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规模 |
3.2.2 黄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状 |
3.3 黄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管理制度 |
3.3.1 收费前的收费许可证制度 |
3.3.2 收费中的收费公示制度 |
3.3.3 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
3.3.4 收费后的综合年审制度 |
3.3.5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调整 |
3.4 黄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现状综述 |
3.4.1 省、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规模的纵向对比 |
3.4.2 基于行政区划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横向比较 |
3.4.3 黄埔区属政府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横向比较 |
第四章 黄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问题和成因 |
4.1 黄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问题 |
4.1.1 收费许可证制度管理流于形式 |
4.1.2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不科学 |
4.1.3 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 |
4.2 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问题的成因 |
4.2.1 缺乏地方约束性文件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
4.2.2 收费主体受利益驱使 |
4.2.3 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 |
第五章 国内外相关经验和借鉴 |
5.1 国内相关经验 |
5.1.1 深圳市福田区实施行政服务“零收费” |
5.1.2 广州市开发区试行“无费区” |
5.1.3 湖南省为民办实事“清理取消部分涉企涉民收费项目” |
5.1.4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连续8年“减负” |
5.1.5 台湾地区的行政收费 |
5.2 国外相关经验 |
5.2.1 美国的行政收费 |
5.2.2 加拿大的行政收费 |
5.2.3 日本的行政收费 |
5.3 国内外行政收费管理的借鉴意义 |
5.3.1 严格依法管理 |
5.3.2 收费标准设计科学 |
5.3.3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
第六章 对策和展望 |
6.1 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法 |
6.2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 |
6.2.1 严格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6.2.2 科学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6.3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 |
6.4 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 |
6.5 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与救济制度 |
6.5.1 建立权力机关监督机制 |
6.5.2 健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6.5.3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
6.5.4 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7)中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迁逻辑研究 ——基于2001-2015年数据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范围广、规模大 |
1.1.2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频繁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历史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1.6 论文创新点 |
1.6.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6.2 研究方法的创新 |
2 研究综述与理论框架 |
2.1 研究综述 |
2.1.1 收费变迁情况研究 |
2.1.2 收费变迁原因研究 |
2.1.3 简要评述 |
2.2 理论框架 |
2.2.1 理论基础——财政社会学理论 |
2.2.2 财政社会学视角下多维逻辑框架:经济发展、民意回应与府际关系压力 |
3 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迁描述性分析 |
3.1 行政事业性收费历史沿革 |
3.2 2001—2015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迁实证分析 |
3.2.1 收费项目界定 |
3.2.2 数据分析维度 |
3.2.3 收费项目变迁规模分析 |
3.2.4 收费项目变迁事件分析 |
3.2.5 收费项目变迁程度分析 |
3.3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迁的特点 |
4 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迁的内在逻辑 |
4.1 经济发展 |
4.1.1 经济增长的重要要素:财政制度 |
4.1.2 我国高速转型的经济发展现况 |
4.1.3 促进经济发展的收费项目调整 |
4.2 民意回应 |
4.2.1 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义:关注民生 |
4.2.2 我国不断调整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4.2.3 呼应民意的收费项目调整 |
4.3 府际关系压力 |
4.3.1 现代财政制度改革重点:理顺府际关系 |
4.3.2 我国纵横交错的府际关系 |
4.3.3 府际关系压力下的收费项目调整 |
4.4 小结 |
5 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反思 |
5.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面临的困难 |
5.2 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优化路径 |
5.2.1 明晰政府职能边界 |
5.2.2 理顺政府间责权关系 |
5.2.3 强化国家顶层设计 |
6 总结与进一步讨论 |
6.1 研究结论与不足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谁在设定行政收费项目?——基于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行政收费的统计样本和设定依据的检索 |
(一)行政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行政收费统计样本的选定 |
(三)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检索 |
三、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方法 |
(二)318项行政收费的设定依据和主体 |
(三)上海自行立项的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依据和主体 |
四、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一)法律、法规设定了36.1%的行政收费项目 |
(二)规章“设定”了7.5%的行政收费项目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了56.3%的行政收费项目 |
五、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一)有权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主体数量少于立法主体 |
(二)中央机关设定了89.3%的行政收费项目 |
(三)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是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重要主体 |
六、结语 |
(9)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回顾 |
三、对现有研究的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范畴界定 |
第一节 非税收入概况 |
一、非税收入内涵的廓清 |
二、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历史与现实 |
一、我国政府收入分类改革的历程 |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三、转轨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第二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一、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二、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三个基本问题 |
一、控制主体 |
二、控制方式 |
三、控制程度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预算民主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合法性:预算法定 |
三、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之间的关系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 |
一、非税收入预算产生条件:私人财产权的勃兴 |
二、非税收入预算发展动力: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对立统一 |
三、非税收入预算终极目标: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分离与均衡 |
第三章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 |
第一节 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必要性及其标准 |
一、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
二、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起点 |
一、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内涵界定 |
二、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基本要素 |
三、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价值导向 |
四、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的现实情况 |
第三节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控制非税收入预算关键环节 |
一、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含义 |
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理论根基 |
三、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价值 |
四、立法机关监督的现实情况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与监督体系之间的关系 |
一、在规制主体、途径和方法方面之差异 |
二、指向与目的趋于一致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现实问题 |
一、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以及有限的非税收入类型化 |
二、非税收入所有权以及预算管理权尚未明确细化 |
三、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手段不甚健全 |
第二节 分流归位: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前提条件 |
一、分流:进行税费改革 |
二、归位:非税收入的类型化 |
第三节 非税收入管理权的分解与配置:内部制约的必要条件 |
一、非税收入所有权的归属之争:国家所有 |
二、非税收入管理权之分解与配置分析 |
第四节 控制手段: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基本途径 |
一、预算编制阶段:细化部门预算 |
二、预算执行阶段:完善收支管理制度 |
三、预算监督阶段:稽查检查、绩效评价制度 |
第五章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实施困境及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维度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维度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维度 |
第二节 立法机关实施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困境”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困境”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困境” |
第三节 优化立法机关监督信息途径 |
一、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 |
二、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和详尽性 |
三、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 |
四、设立立法机关预算研究机构 |
第四节 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 |
一、修复人大预算询问权的漏洞 |
二、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 |
第五节 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 |
一、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 |
二、完善人大预算否决权的救济机制 |
三、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收费的法律性质与诉讼问题探究[D]. 吉多伍呷.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淮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 丁以娣.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3]行政收费标准的法律规制[D]. 杨世能. 武汉大学, 2020(04)
- [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5]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及其价格监管研究——以福建省为例[J]. 罗文. 福建商学院学报, 2018(06)
- [6]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黄埔区为例[D]. 李玮.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7]中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迁逻辑研究 ——基于2001-2015年数据分析[D]. 戚淑妍. 华南农业大学, 2017(08)
- [8]谁在设定行政收费项目?——基于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实证研究[J]. 申海平.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
- [9]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10]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D]. 杜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