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债转股的几种观点(论文文献综述)
李月馨[1](2021)在《可转债融资决策的动因及融资效果分析 ——以济川药业可转债融资为例》文中指出资金是企业经营发展的持续推动力,足额稳定的资金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会根据其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自身发展现状选择融资方式,恰当的融资方式会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促进经营发展。融资方式可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的特点是能够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企业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财务风险较低,但是权益性融资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导致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增加,不利于企业的公司治理。若企业进行债务性融资,虽然对股权结构不会造成影响,但是会增加企业还本付息的压力,若无充足的资金流支持,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可转债具有债权、股权和期权三种特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的不足,可转债发行方可以通过对条款的灵活设置以及较低的票面利率达到融资的目的。相比国外可转债市场,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但是随着我国可转债的市场和相关制度都逐渐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可转债作为融资方式。特别是2017年再融资新规的发布,增加了对配股、增发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限制,引发了可转债市场的快速发展,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都增速较快。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再融资新规发布后医药制造业发行的第一支可转债——济川转债为研究对象,分析济川药业采取可转债融资的动因和融资效果。本文首先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再从融资方式的影响因素、可转债融资决策的动因和可转债融资效果三个方面,搜集并整理相关国内外文献,并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接着介绍了济川药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济川转债的发行情况。随后分析济川转债融资动因。最后从融资成本、财务变化情况、可转债发行公告的市场效应以及对股东权益的影响四个方面分析可转债的融资效果。研究发现,济川转债的发行改善了企业的资本结构,提升了短期偿债能力,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取了资金,但是短期的市场反应为负,有损股东财富,短期内对企业绩效的正向影响不明显。由此本文得出关于上市公司融资选择的启示,认为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谨慎选择融资方式,在确定采用可转债进行融资时,要选择适当的发行时机,合理设计可转债条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且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可转债市场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可转债的质量。
苏启仁[2](2021)在《债务重组化解民营企业债务违约的案例研究 ——以H集团债务重组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经过40年的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民营企业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经历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到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为中国经济高速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截至2019年,民营企业贡献了中国经济的“56789”,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可见,在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今天,面对日趋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明显增加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要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我国的民营经济不仅不能弱化,还要不断发展壮大,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然而,近年来,受国际经济环境变化、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部分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加剧,债务违约风险剧增。与此同时,近期连续发生不同寻常的事,永煤控股、紫光集团等高安全等级的国企,债券相继爆雷,工行、平安、招行、建行等多家银行安全性颇高的R2级理财产品出现了亏损,甚至出现了罕见的银行破产案例。在这风雨前夕,如何化解民营企业债务违约的危机、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值得探讨。本篇文章选取了某中型民营企业H集团作为案例对象,梳理该公司债务违约事件的起始、发展及化解的整个过程。通过回顾债务违约发生前后的重大事项及H集团的资产负债情况,进一步分析H集团债务违约成因,研究发现宏观经济和行业环境是H集团债务违约危机爆发的外在影响因素。但究其根本,仍是公司自身缺乏对财务风险的警觉,持续实施盲目扩张的战略,长期保持高杠杆经营等原因造成的。同时,本文通过对H集团破产清算及现金流预测的分析,得知H集团债务重组可有效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债权的全额清偿。最后,分析了H集团在债务违约爆发初期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以及H集团自身采取的行动对推动H集团债务重组的积极效果,得出通过破产和解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有利于维护多方利益,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对化解企业债务违约发挥了关键良性作用等结论。本案例是宏观经济去杠杆过程中,民营企业因前期高杠杆运行,流动性紧张时期爆发危机的一个缩影,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都具有警示意义。经过此次债务违约事件,H集团引入战略投资实现涅盘重生,同时警醒了企业管理者要保持合理的负债率以规避流动性风险,做好企业流动性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从容应对不可控的外部经济环境。对于政府而言,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和对待民营企业债务危机,能有效提高债务重组的成功率,既保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对于金融机构等相关债权人而言,当债务危机发生时,应选定合适的牵头人,与企业充分协商债务清偿工作,共同研究合适的重整方案更有利于实现多方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企业而言,要选择行之有效的方法,应从自身业务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产业布局与企业资源投向的满足度入手化解债务违约风险,制定详尽具体的经营方案,确定企业未来发展的业务领域及方向,订立具体的经营规模或企业效益的目标,让股东、债权人看到企业的发展潜力与前景,更愿意调整自己的权益来扶持该企业,加快企业和解重组方案通过的进程。
钟乾敏[3](2020)在《论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文中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经历了严格限制-缓和-放开三个发展阶段。2018年《公司法》第142条的修改对股份回购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自此,我国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实践也进入重要发展阶段。股份回购将日渐发挥资本治理、维护公司价值、阻止恶意收购等功能。因此,为探究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以新《公司法》第142条为研究起点进行辐射具有可行性。首先,《公司法》第142条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实质上是我国《公司法》的“安定操作”条款。在《股份回购实施细则》中,将安定操作条款的适用条件规定为股票价格的长期下跌,这样的限制性解释与股份回购作为资本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立法目的不符。所以,对“安定操作”的解释显得尤为必要。“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条款有三个方面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第一,公司价值是指公司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包括公司普通股、公司债券、优先股和其他证券、公司的商誉等价值的总和;第二,关于股东权益的界定,因为股东中包含控股股东、中小股东,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此条的股东权益应是全体股东的权益;第三,对“安定操作”的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可以使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并且”关系得以自洽。其次,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库藏股体量较大,但相关的法律规范匮乏。因此,库藏股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库藏股是一种受限制的股票,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和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持有自身的股票形式,对其注销要准用上市公司减资的程序,转让要遵循股票转让的规则。再次,股份回购行为的特征决定了股份回购法律制度中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的重要性。《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适用。以信号传递假说为视角,股份回购属于对于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应该纳入重大事件的监管。关于内幕信息,只要是未经公开的信息,都属于内幕信息,这一规定可以作为股份回购行为的补充规范。《公司法》与《证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法律责任未见明确规定。《公司法》142条的外源性条款也只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法源,所以在法律责任部分,应予完善。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在《证券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将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并可引用安全港规则判定股份回购中的法律责任。最终,对股份回购中的利益相关者形成安定操作-信息披露-安全港规则(法律责任)的保护闭环。
王佳旎[4](2020)在《去杠杆、会计政策选择与金融工具创新 ——中国铁建永续债发行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朱睿妮[5](20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可简称为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在“去杠杆、调结构”的市场化破产改革指导下,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作为新的债权调整工具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并在妥善处置银行债上大有可为。法律同政策和实践脱节,导致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时陷入诸般困境,出现了启动困难、运行障碍和退出乏力。而问题之所以存在并难以解决,与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对其指导理念和基本原则把握不准有直接联系。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是指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企业对债转股权人及原股东所构成的全体新股东以重整企业资产为限所做的整体分配,应坚持集体受偿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在指导理念上,应坚持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为打破制度瓶颈和藩篱,在启动机制上,要完善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具体制度、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一方面,要注重厘清重整与债转股的资格条件、拓宽重整适用的路径以谋求更多适用债转股的情形、根据债转股方式选择评估方式、细化验资机构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等。另一方面,要注意最低限度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在程序运行上,要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对此,要在商业银行与实施机构之间加强风险隔离,将间接持股解读为代持股关系,鼓励实施机构转换为优先股股东。另外,破产管理人要监督企业执行债转股方案并协助债转股参与主体履行监督权利。在退出方式上,既要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特别是重整企业和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规范,又要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刘金婵[6](2020)在《MC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银行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而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持续双升,已成为影响国有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的一个关键因素,不仅制约了新时代银行业乃至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来自Wind数据库及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2-2019年末间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不良余额和不良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末,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2.41万亿元,不良率达1.86%,创近十年新高。如何有效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已成为推动银行业稳健发展乃至金融市场稳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在国有商业银行多年的贷款管理从业经验,结合国外不良贷款管理相关理论基础,以MC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为对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研究:首先,简要阐述不良贷款的含义、分类,侧重介绍了金融脆弱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贷款竞争理论等不良贷款形成理论,以及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等不良贷款管理理论,进一步夯实理论研究基础。其次,介绍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银行业发展情况,并以MC银行近几年的不良贷款金额、不良率、行业分布、不良贷款结构、处置方式等基本业务数据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着重从管理组织架构不合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科技支撑不足、处置方式不合理、管理队伍薄弱等方面对不良贷款管理作深入分析。再次,从国外不良贷款管理实践中,总结凝练成功经验及启示。最后,针对前述问题,从银行自身方面和社会环境方面为该银行优化提升不良贷款管理提出针对性的策略,重点阐述了设立专职专岗不良贷款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不良贷款精准管理和分类施策制度要求、强化5G技术等金融高科技应用、依托“互联网+”创新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不良贷款管理工作队伍等策略。
姚娇妮[7](2020)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降杠杆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债转股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进行债转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不得强迫债权人进行债转股。目前已有部分企业采用债转股的方式进行破产重整,以期降低企业负债、提升企业经营能力,而债转股式破产重整与其他破产重整在债权人表决上并没有特别之处,依旧是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多数决表决后即可实施,债转股方案随重整计划的通过获得法律效力。债转股的施行将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而这一权利性质的转变仅经过目前的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是难以保证完全尊重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尤其是当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时,法院对包含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在实务中,重整企业进行债转股确存在违背债权人意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在目前债转股适用越来越广泛的情形下,如何通过完善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来提升对债权人债转股意愿的尊重是十分具有意义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施行是否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在债权人需要对债转股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用何种表决机制?债权人表决的债转股方案内容应包含哪些?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对债转股投反对票的异议债权人如何救济?这些都是本文意欲分析回答的问题,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研究与完善不仅是维护债转股中债权人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扩大债转股的适用范围。本文从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案例入手进行分析,对以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结构包括导论、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由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组成。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基本理论。首先,将破产重整债转股与市场化债转股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特殊性。一个是表决易受行政干扰、一个是表决参考信息不充分。其次,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债权人应对债权转股权进行表决一个是基于权利义务设定自愿、一个是因为债权人为利益相关者。再次,对比分析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两种机制。第二部分,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进行实证分析。首先,从转股价格清偿率、转股债权人、债转股替代清偿方案三方面分析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运行现状。其次,对收集的41个案例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和重整计划表决混同、债权人表决分组形式化、转股定价方法不一致、转股债权人缺乏股票退出渠道、债权人参与度低。目前的债权人表决结果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易发生债权人被迫进行债转股的情形。再次,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法律条文中缺乏针对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的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涉及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操作的条文;二是在法院司法过程中没有审核债转股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直接将重整计划的通过视为对其中债转股方案的通过,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三是由于重整程序的特殊性,进行债转股易产生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这使得债权人难以自由的选择债权清偿方式。第三部分,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法律规制与司法进行检讨。在法律规制层面上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机制不明,程序模糊,异议债权人缺乏救济,转股价格制定方法不清。司法层面上法院裁判受行政干预,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管理人指定不够民主化,法院缺乏对债转股的商业认识。本文从以上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不足。第四部分,提出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主要介绍了法国法中表决自愿原则、美国对冲基金代行表决权以及日本主办银行主导下施行的债转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其次,以《债转股意见》为立足点,结合国外经验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分为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设计合理性的实体权利处置表决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表决。通过制度设计与规范法院司法,提高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自由表达债转股意愿的程度,减少实务中异议债权人被迫进行债转股的情况。并指出为了保障债权人债转股的自由,债转股方案中应包含替代清偿方案,给予债权人选择权。同时结合国外有关债转股中对债权人表决的保护措施来完善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同时规范法院在此过程中的行为。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本文所收集的案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情形。在进行国外债权人表决经验借鉴时,本文多为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原则性借鉴,而缺乏对表决对象即债转股方案内容制定的借鉴。同时在制度完善部分针对立法与司法提出的改进措施在我国债权人表决实务操作中是否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还需假以时间来进行验证。
钱俊成[8](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指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周利云[9](2019)在《银行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小微企业关系国民经济质量和效益,关系就业和民生改善,是解决新时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主要矛盾、支持实体经济补短板、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求,是银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战略要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党的十九大、全国经济和金融工作会议均作出战略部署,并出台了财税支持、融资促进等诸多长期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近几年,我国小微企业发展平稳并呈现向好的态势,但整体生存环境和发展状况仍处于低位。投资银行业务在全球范围蓬勃发展,业务涵盖证券承销、公司融资、并购、基金及风险投资等诸多资本市场业务,对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作用。近十多年,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业务,通过基金、信托等子公司牌照,依托资产管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银行业务取得高速发展。投行思维运用具有相对成熟的业务和市场基础。面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等长期存在的困境,商业银行是否具有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能力与手段?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借助投行思维,探索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思路与产品。第一章,本文在分析投资银行主要业务类型及特点的基础上,通过梳理投行思维研究情况,对投行思维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基于当前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对银行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投行思维运用的缺失情况及缺失原因进行分析。第三章,分别从银行、政府及小微企业角度,探讨如何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提出银行应发挥主力军作用,切实围绕小微企业需求,制定全行小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整合全市场金融产品并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政府要发挥支持保障部队作用,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激励机制,扩大财税激励范围;小微企业是基础,应主动融入银行金融服务中。第四章,分别从股债结合融资产品、平台类融资产品、金融科技产品和金融同业互助类金融产品,对银行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金融产品的定义、优势及市场情况进行分析。第五章,对投行思维运用较好的MS银行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和TL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支持小微企业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表明,银行具备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资质条件,有能力创新开发金融产品满足小微企业各阶段差异性金融需求。同时,银行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涉及到很多非银行传统擅长经营的领域,需要银行制定自上而下的小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健全内外部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全金融市场的资源;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发挥支持保障作用,优化小微企业金融监管、考核政策;也需要小微企业更加积极主动融入金融市场,建立良好的银政企合作关系。
申明珠[10](2019)在《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评估模型研究 ——以A企业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逐渐增多并且出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截至2018年12月底,在中国上市的217家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与1986年的破产法相比,2006年颁布的《公司破产法》标志着我国的破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是一项重大进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出现一些问题,表明破产重整制度中存在许多漏洞急需弥补,这导致利益相关者对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评估判断不准确,企业的及其相关者的利益得不到相关保障。因此,将有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需要评估资源有限的重整企业价值以进行合理分配资源,这就需要研究破产重整企业价值评估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评价自身资源从而进行合理决策。但是,现有关于破产重整的研究多集中于法律以及政策等方面,对破产重整企业价值评估的研究相对不够完善,存在研究缺口。此外,破产企业重整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现有的估值方法和估值体系不能很好地评估其重整价值,这就使得破产企业在进行重整价值评估时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因此,对于破产重整价值评估领域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现阶段已有关于破产重整企业价值评估的研究相对不够完善且多为理论分析,很少有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的研究,而且研究中面临着大样本数据难以直接获取的问题,所以本文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来进行破产重整企业价值评估的研究。本文选取A企业作为案例,通过使用营运价值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运用案例研究法得出一个一般性结论,从而解决企业如何通过价值评估来判断是否应该选择重整的问题。最终构建一个适合于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评估的模型,不仅可以弥补现有的破产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缺口,还可以用于指导企业如何通过价值评估判断选择重整或清算。最后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三点结论:第一,破产上市企业壳价值是其重整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濒临破产的上市企业来说,其壳资源价值不容忽视,也是重整方最为看重的考虑因素;第二,设计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评估的流程,在归纳总结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模型的若干基本要素的基础上进行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评估流程的设计;第三,构建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评估模型,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普适性结论,用于指导企业在实践中如何对破产重整企业进行价值评估。
二、关于债转股的几种观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债转股的几种观点(论文提纲范文)
(1)可转债融资决策的动因及融资效果分析 ——以济川药业可转债融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融资方式的影响因素研究 |
1.2.2 可转债融资决策的动因研究 |
1.2.3 可转债的融资效果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企业融资方式及影响因素 |
2.1.1 企业融资方式 |
2.1.2 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因素 |
2.2 可转换债券定义与特征 |
2.3 可转债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
2.3.1 可转债与股权融资的比较 |
2.3.2 可转债与普通债券的比较 |
2.3.3 可转债与银行贷款的比较 |
2.4 理论基础 |
2.4.1 优序融资理论 |
2.4.2 权衡理论 |
2.4.3 代理成本理论 |
3 济川药业发行可转债案例描述 |
3.1 济川药业基本情况 |
3.1.1 医药制造业行业背景 |
3.1.2 济川药业简介 |
3.1.3 济川药业可转债发行前的财务状况 |
3.2 济川转债发行概况 |
3.2.1 济川转债基本信息 |
3.2.2 济川转债相关条款 |
3.2.3 济川转债发行过程 |
3.2.4 济川转债发行方式及结果 |
3.2.5 济川转债融资项目介绍 |
3.2.6 济川转债转股情况 |
4 济川转债融资动因分析 |
4.1 扩大产能需要外部融资 |
4.2 控制总股本增长速度,减缓稀释每股收益指标 |
4.3 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 |
4.4 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
4.5 降低逆向选择成本 |
5 济川转债发行的融资效果分析 |
5.1 济川转债融资成本分析 |
5.2 济川药业财务分析 |
5.2.1 资本结构改善,短期偿债能力增强 |
5.2.2 盈利能力改善不明显 |
5.2.3 营运能力略有下降 |
5.2.4 成长能力未得到提升 |
5.2.5 财务风险增速变缓 |
5.2.6 基于熵值法的综合财务绩效分析 |
5.3 对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
5.3.1 每股收益先升后降 |
5.3.2 控制权稀释不明显 |
5.4 济川转债发行的市场反应分析 |
5.4.1 定义事件日、窗口期和事件估计期 |
5.4.2 计算预期收益率 |
5.4.3 计算超额收益率和累计超额收益率 |
6 研究结论及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1.1 济川转债的发行具有负的公告效应 |
6.1.2 济川转债融资成本较低 |
6.1.3 资本结构和短期偿债能力得到改善 |
6.1.4 可转债的发行对绩效的正向影响不明显 |
6.2 启示 |
6.2.1 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
6.2.2 选择合适的发行时机 |
6.2.3 合理设计发行条款 |
6.2.4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
6.2.5 对可转债市场加强监管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债务重组化解民营企业债务违约的案例研究 ——以H集团债务重组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债务违约的研究 |
1.2.2 关于债务重组的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框架 |
2 债务违约和债务重组的理论概述 |
2.1 债务违约的基本概念及影响 |
2.1.1 债务违约的基本概念 |
2.1.2 债务违约的影响 |
2.2 债务重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 |
2.2.1 债务重组的概念 |
2.2.2 我国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 |
2.3 债务重组的理论基础 |
2.3.1 政府干预理论 |
2.3.2 财务困境理论 |
2.3.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 H集团债务违约的情况介绍 |
3.1 H集团概况及资产负债情况 |
3.1.1 H集团概况 |
3.1.2 H集团资产负债情况 |
3.2 H集团债务违约发生的原因分析 |
3.2.1 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
3.2.2 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 |
3.2.3 高杠杆经营导致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下降 |
3.3 债务重组可能性分析:模拟H集团破产清算及现金流预测 |
3.3.1 模拟H集团破产清算分析 |
3.3.2 H集团现金流预测分析 |
4 H集团化解债务违约的措施及结果 |
4.1 H集团通过债务重组化解债务违约的过程 |
4.1.1 地方政府推进债务重组工作 |
4.1.2 制定重组方案并引入投资方参与重组 |
4.1.3 详细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
4.1.4 依法通过和解的方式对H集团进行重组 |
4.2 H集团债务重组的结果 |
4.2.1 资产负债率大幅减低 |
4.2.2 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 |
4.2.3 有效维护地方经济社会稳定 |
4.3 债务重组成功化解H集团债券违约的原因 |
4.3.1 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
4.3.2 破产和解的方式恰当促进了重组效率 |
4.3.3 引入投资人参与债务重组避免了现金流的断裂 |
5 案例的研究结论及其启示 |
5.1 案例研究的结论 |
5.1.1 宏观经济的变化导致H集团发生债务违约的外因 |
5.1.2 盲目扩张带来的债务高企是诱发H集团债务违约的内因 |
5.1.3 通过破产和解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维护了多方利益 |
5.1.4 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对化解H集团债务违约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
5.2 案例启示 |
5.2.1 民营企业要保持合理的杠杆率以应对宏观经济变化 |
5.2.2 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成功化解债务违约风险的关键 |
5.2.3 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助于帮助民营企业化解债务违约风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 主要内容与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特色与不足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 |
2.1 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理论视角 |
2.1.1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 |
2.1.2 信号传递假说 |
2.2 股份回购行为的法律性质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问题分析 |
3.1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 |
3.2.1 修法与上市公司发展需求契合 |
3.2.2 股权激励性回购与库藏股普遍 |
3.3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中的不足 |
3.3.1 安定操作的适用需要释明 |
3.3.2 库藏股管理亟需完善 |
3.3.3 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待细化 |
3.3.4 股份回购法律责任需完善 |
第四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
4.1 股份回购事由的比较分析 |
4.2 库藏股管理的比较分析 |
4.3 信息披露规范的比较分析 |
4.4 股份回购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
5.1 股份回购安定操作解释的完善 |
5.1.1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解释 |
5.1.2 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的完善 |
5.2 库藏股管理的完善 |
5.2.1 界定库藏股的权利内容 |
5.2.2 库藏股回购的限制措施 |
5.2.3 库藏股的减持与执行规则 |
5.3 股份回购信息披露的完善 |
5.3.1 明确信息披露审查内容 |
5.3.2 确立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的监管途径 |
5.4 股份回购法律责任的完善 |
5.4.1 规范股份回购行为与董监高责任 |
5.4.2 完善违法回购的法律责任规则 |
主要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概述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含义 |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
二、自主选择扩大化 |
三、实施依据特定化 |
四、组合方式多样化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发展 |
一、政策性债转股 |
二、两轮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差异比较 |
第二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理阐释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 |
一、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争议 |
二、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指导理念 |
一、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 |
二、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遵循的原则 |
一、集体受偿原则 |
二、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原则 |
第三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困难 |
一、缺乏清晰明确有针对性法律规定 |
二、法院强制裁定债转股方案适用存疑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 |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不明确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乏力 |
一、相关法律束缚加剧退出难度 |
二、退出方式单一僵化缺乏弹性 |
第四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机制 |
一、充实重整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具体内容 |
二、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 |
第二节 破除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 |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 |
第三节 创新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方式 |
一、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 |
二、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MC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危害分析 |
1.2.2 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 |
1.2.3 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措施分析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的理论基础 |
2.1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含义与分类 |
2.1.1 不良贷款的含义 |
2.1.2 不良贷款的分类 |
2.2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及其管理相关理论 |
2.2.1 不良贷款形成的相关理论 |
2.2.2 不良贷款管理的相关理论 |
2.3 相关理论述评 |
第三章 MC银行不良贷款及其管理现状分析 |
3.1 MC银行基本情况介绍 |
3.1.1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
3.1.2 MC银行基本情况介绍 |
3.2 MC银行不良贷款现状 |
3.2.1 MC银行不良贷款概况 |
3.2.2 MC银行不良贷款特点分析 |
3.3 MC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现状 |
3.3.1 MC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组织架构 |
3.3.2 MC银行防范不良贷款新增的主要措施 |
3.3.3 MC银行处置存量不良贷款的主要措施 |
3.4 MC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4.1 不良贷款管理组织架构不合理 |
3.4.2 不良贷款管理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 |
3.4.3 不良贷款管理科技支撑不足 |
3.4.4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不合理、效益低 |
3.4.5 不良贷款管理队伍薄弱 |
第四章 国外不良贷款管理的主要经验与启示 |
4.1 国外不良贷款管理的主要经验 |
4.1.1 美国不良贷款管理的主要经验 |
4.1.2 波兰不良贷款管理的主要经验 |
4.1.3 韩国不良贷款管理的主要经验 |
4.1.4 日本不良贷款管理的主要经验 |
4.2 国外不良贷款管理的主要启示 |
第五章 MC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的优化措施和建议 |
5.1 MC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的优化措施 |
5.1.1 构建合理完善的不良贷款管理组织架构 |
5.1.2 严格执行落实不良贷款管理相关制度 |
5.1.3 强化金融高科技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应用 |
5.1.4 丰富拓展不良贷款处置方式 |
5.1.5 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不良贷款管理工作队伍 |
5.2 改善不良贷款管理社会环境的建议 |
5.2.1 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管理法律、政策体系 |
5.2.2 进一步加强对不良贷款管理的审慎监管 |
5.2.3 进一步健全规范统一的不良贷款市场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7)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 |
1.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基本理论 |
1.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特殊性 |
1.1.1 债权人表决易受行政干扰 |
1.1.2 债权人表决参考信息不充分 |
1.2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理论基础 |
1.2.1 当事人权利义务设定自愿原则 |
1.2.2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 |
1.3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机制 |
1.3.1 债权人个别表决机制 |
1.3.2 债权人多数决表决机制 |
1.4 本章小结 |
2.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实证分析 |
2.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现状 |
2.1.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概况 |
2.1.2 转股价格追求高额清偿率 |
2.1.3 按金额划分转股债权 |
2.1.4 忽视替代清偿方案的设置 |
2.2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存在的问题 |
2.2.1 转股表决与重整方案表决混同 |
2.2.2 债权人表决分组形式化 |
2.2.3 债转股中转股定价方法不一致 |
2.2.4 转股债权人缺乏股权退出渠道 |
2.2.5 债转股表决中债权人参与度低 |
2.3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存在问题的原因 |
2.3.1 缺少对于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立法 |
2.3.2 司法实践中未对债权人表决提供充足保护措施 |
2.3.3 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存在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 |
2.4 本章小结 |
3.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法律规制与司法检讨 |
3.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法律规制检讨 |
3.1.1 未明确债权人表决机制 |
3.1.2 债权人表决程序设置模糊 |
3.1.3 债权人个别表决异议救济程序不畅 |
3.1.4 转股价格制定衔接机制缺失 |
3.2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司法检讨 |
3.2.1 法院忽视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
3.2.2 法院司法权易受行政干预 |
3.2.3 法院管理人指定不民主化 |
3.2.4 法院缺乏对债转股方案可行性判断的经验 |
3.3 本章小结 |
4.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完善 |
4.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国外经验借鉴 |
4.1.1 法国法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自由原则 |
4.1.2 美国法债转股中对冲基金代行表决权 |
4.1.3 日本法债转股中主办银行发挥主导作用 |
4.1.4 小结 |
4.2 完善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立法 |
4.2.1 确立债权人表决自愿原则 |
4.2.2 细化债权人表决程序 |
4.2.3 规范债转股价格制定标准 |
4.2.4 明确债转股中股权退出渠道的制定 |
4.3 改善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司法环节 |
4.3.1 加强债转股中债权人委员会的话语权 |
4.3.2 建立管理人竞选制度 |
4.3.3 组建债转股实施机构 |
4.3.4 发布指导性案例 |
4.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博硕士学位论文类 |
四、报刊类 |
附录一 本文所涉法律条文 |
附录二 本文所涉案例 |
后记 |
致谢 |
(8)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银行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相关领域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投行思维分析 |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 |
一、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 |
二、投资银行业务类型及特征 |
第二节 投行思维的界定 |
一、投行思维研究情况 |
二、投行思维的定义 |
三、投行思维的核心特点 |
四、投行思维与传统信贷思维的区别 |
第三节 银行运用投行思维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运用投行思维 |
第二章 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银行投行思维运用缺失情况 |
第一节 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
一、小微企业规模界定 |
二、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
第二节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银行投行思维运用的缺失情况 |
一、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不平衡 |
二、小微企业贷款结构单一 |
三、银行投贷联动工作推进偏慢 |
四、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单一 |
第三节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银行投行思维运用缺失原因 |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起步较晚 |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结构偏单一 |
三、监管政策考核口径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主 |
第三章 如何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
第一节 银行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 |
一、坚持以满足小微企业需求为中心 |
二、制定小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
三、整合全市场金融产品 |
四、搭建金融服务平台 |
第二节 政府监管部门支持保障的政策 |
一、细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激励 |
二、优化银行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统计 |
三、扩大财税激励范围 |
四、适度共享小微企业信用数据 |
第三节 小微企业主动融入银行金融服务的策略 |
一、主动留痕 |
二、主动融入金融市场 |
三、主动融入产业链 |
第四章 银行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金融产品 |
第一节 股债结合类融资产品 |
一、投贷联动 |
二、双创基金 |
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
第二节 圈链平台类融资产品 |
一、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 |
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
第三节 融智类金融科技产品 |
一、投融资信息咨询服务 |
二、并购信息撮合服务 |
三、财务顾问智能服务 |
第四节 金融同业互助类金融产品 |
一、微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 |
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
第五章 具有投行思维的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案例分析 |
第一节 MS银行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 |
一、产品交易结构 |
二、产品主要要素 |
三、首期产品基础资产情况 |
四、产品优势 |
第二节 TL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 |
一、产品交易结构 |
二、产品主要要素 |
三、入池基础资产情况 |
四、产品优势 |
结论 |
一、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启示 |
二、本文的研究成果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10)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评估模型研究 ——以A企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2 文献综述 |
2.1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
2.2 重整价值评估 |
2.3 重整价值判断 |
2.4 文献述评 |
3 A企业案例概况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方法 |
3.1.2 案例选择 |
3.1.3 案例资料来源 |
3.2 A企业简介 |
3.2.1 辉煌时期 |
3.2.2 衰落时期 |
3.3 价值评估进程 |
3.3.1 企业资产负债评估 |
3.3.2 价值不协同导致重整初探失败 |
3.3.3 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分析 |
3.3.4 重选价值协同的重整方 |
3.3.5 利益相关者博弈 |
3.3.6 重整成功 |
3.4 重整结果评价 |
3.4.1 偿债能力 |
3.4.2 营运能力 |
3.4.3 盈利能力 |
3.4.4 发展能力 |
4 案例分析 |
4.1 理论基础 |
4.1.1 营运价值理论 |
4.1.2 社会责任理论 |
4.1.3 重整价值评估应该考虑的因素 |
4.2 案例分析思路 |
4.3 重整收益和清算收益 |
4.3.1 评估方法选择 |
4.3.2 企业重整收益和清算收益 |
4.3.3 企业壳价值 |
4.4 重整收益调整和清算收益调整 |
4.4.1 利益相关者分析 |
4.4.2 社会责任分析 |
4.5 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 |
4.6 构建重整价值评估模型 |
4.6.1 重整价值评估要素 |
4.6.2 重整价值评估流程 |
4.6.3 重整价值评估模型 |
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2 启示 |
5.3 本文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关于债转股的几种观点(论文参考文献)
- [1]可转债融资决策的动因及融资效果分析 ——以济川药业可转债融资为例[D]. 李月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1(12)
- [2]债务重组化解民营企业债务违约的案例研究 ——以H集团债务重组案为例[D]. 苏启仁.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论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D]. 钟乾敏. 江南大学, 2020(01)
- [4]去杠杆、会计政策选择与金融工具创新 ——中国铁建永续债发行案例研究[D]. 王佳旎.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5]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D]. 朱睿妮.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MC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研究[D]. 刘金婵. 广西大学, 2020(07)
- [7]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研究[D]. 姚娇妮. 西南财经大学, 2020
- [8]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9]银行运用投行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探索[D]. 周利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评估模型研究 ——以A企业为例[D]. 申明珠.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