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买方市场的特殊性(论文文献综述)
赵缔[1](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甘娜(Ganbaatar Gantulga)[2](2020)在《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从古至今,人们都不会放弃对法律的研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的研究也更加深入。从法律的基本属性而言,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的固有属性强调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效率,进而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为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而蒙古国劳动合同作为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种法律形式,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蒙古国固有的经济体制,使得蒙古国经济出现一定的萎靡现象,致使很多蒙古国的企业与劳动者不满足当前的市场状况,要求对其的权益进行相应地规定。这导致,蒙古国社会劳动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蒙古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蒙古国社会劳动关系的进步,对蒙古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干扰。基于此背景下,笔者展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与法学角度对当前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细致的阐述。在本文的研究分析过程中,法经济学可谓是研究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关键。法经济学理论最早可追溯至十八世纪中叶,由于法经济学理论强大的框架体系与厚实的理论基础,使得其被广泛运用于法律与经济领域。笔者通过对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较为细致的研究过程。笔者认为,在蒙古国长期的发展过程之中,缺乏对劳动者的重视与保护,而基于此背景下,很多企业经营者由于蒙古国劳动法的实施,认为正常的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了破坏,这才使得出现蒙古国投资环境较差、经济形势不佳等现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片面,不能很好地认识到社会劳动关系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而从客观角度而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本质是在于调整社会正常的劳动关系,在尊重彼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劳动者权益的合法保护,注重劳动者所面临分非法侵害问题,并侧重于解决当前落后的企业劳动观念与用人现状,而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蒙古国企业的经营生产及用人行为,净化了混乱的社会市场劳动环境,并突出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行为的约束功能,也是蒙古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认知过程的再度升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蒙古国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构建,而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治环境及相关法律的帮助,因此,根据蒙古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可利用经济分析法对其劳动合同法进行有效地分析,在综合借鉴专家学者的研究经验基础之上,综合评估蒙古国的法律环境,并通过笔者的研究来设计出有利于蒙古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相关内容,在有效实现蒙古国资源最佳配置的基础上,扩大其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笔者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搜集了大量有关于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资料,从现实角度出发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当前的实施状况及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地阐述与表达,借用经济分析法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诸多内容进行认真仔细的审视过程,最后在借鉴诸多学者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完善的修改建议,并提出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大致发展方向,为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继续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
黄慧微[3](2020)在《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下我国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研究》文中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制度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要尽快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领域建设,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形成社会运行的良性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会议讲话中,将风险防范提高到新的高度,强调要在经济全局、系统中化解风险,“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全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数据显示,应收账款及其占流动性资产的比重逐渐增加,在经济转型调整的关键之年,多重因素叠加下,坏账风险也在相应提高;尽管商业票据融资业务尚不够成熟,但需求日益增加,使得商业票据业务在我国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提高,2016年票据风险事件爆出后,票据业务量开始持续减少,但2019年我国商业票据业务再次呈现集体非理性的快速扩张趋势,潜在风险极容易在企业和银行间传导,扩大风险范围。无论理论研究本身还是对现代金融危机实践的反思,马克思的货币、信用和危机理论都常常被当作一个系统、有机的分析框架。尽管其中对应资本主义的具体结论不能直接照搬到我国实践,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信用一般理论、资本积累、扩张以及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对分析和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业信用风险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且其中蕴含着不少前瞻性、现代性的观点和洞察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面临市场自发调节下的各种失衡或失灵,更需要我们始终坚持坚持马克思宏观经济思想和信用理论的基本逻辑,继续创造性解决信用制度二重性下的各种现实问题。基于此,针对当前我国商业信用发展中的主要现实风险及潜在风险,依据马克思的商业信用循环条件,以商业信用与生产过剩、货币理论、经济周期之间的相互作用为理论支撑,本文采用平行式行文结构,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投机风险三个方面探索我国商业信用风险的形成及防范。遵循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从本质到现象、从简单到复杂、从一般到特殊再到个别的逻辑顺序,剖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风险的外在表现和产生的一般原因;坚持理论的实践性、开放性和发展性,探索信用基本理论与我国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的具体应用相结合;为更契合当代商业信用风险特征,采用了金融学、行为经济学、演化经济学、财务管理等多学科交叉、综合分析。马克思的信用理论包含了信用产生及其作用、信用在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加速资本主义经济各要素间对立的机理和表象,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对立最终的发展趋势便是彼此分离并以危机的形式趋于统一,且具有周期性。统一的过程中,部分则以具体信用风险形式呈现出来,商业信用风险便是其中之一。第一部分介绍了马克思信用理论的基本观点,包括核心概念界定、信用制度的二重性以及马克思的信用思想逻辑分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下的“信用”范畴,形式上指以债权债务关系为核心的交易行为,是一种经济关系,从属于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商业信用则是社会再生产中以商品为借贷对象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商品让渡与价格实现分离、商品为对象、链条性的特征,风险也相应表现为锁链式扩散性、双向性、可转移性特点,但同样具备信用制度的二重性作用,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在加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要素间的冲突。整理、归纳了商业信用扩张与风险形成相关理论,一是商业信用循环条件,即“1.产业资本家和商人的财富,即在回流延迟时他们所能支付的准备资本,2.这种回流本身”;二是商业信用扩张加剧和掩盖生产过剩的机理;三是商业信用对货币流通速度、流通数量的影响;四是归纳了经济周期中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共同作用及演变。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风险治理思想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金融风险防范框架,金融发展“回归本源”的论断正是对马克思关于货币、信用与危机基本理论的继承与发展。该部分也成为下文具体分析我国商业信用风险的直接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概括了我国商业信用产生、发展历程,重点分析了应收账款和商业票据的整体现状、新发展:应收账款方面,当前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偏紧,呈现比较稳定的行业集中分布,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及应收账款证券化三种应收展账款融资模式快速发展趋势明显,并逐渐平台化;商业票据方面,业务经营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票据业务电子化水平显着提升,电子票据、数字票据带动票据融资业务增加,但随着国家逐步推进金融去杠杆和强化监管,票据市场进入调整、转型期,从而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之本源。总体看,新常态下商业信用发展主要面临着突出的信用风险、不断增强的流动性风险、投机盛行三方面风险。第三部分从伦理维度分析了商业信用道德弱化下的信用风险及防范对策。成因:商业信用道德形态的不完备、道德契约的脆弱性;提出相应防范建议,即辩证看待马克思关于信用资本的道德批判,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体系下的诚信美德,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培育企业信用文化。从经济维度分析了商业信用风险评估、企业风险管理方面导致的信用风险,主张多渠道提高商业信用评估的科学性,全过程提高企业信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征信服务系统。第四部分围绕马克思的商业信用循环条件分析流动性风险形成及防范。其中外部可支配的准备资本条件的分析综合了马克思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关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关系的研究,同时结合经济周期原理,从部分产能过剩、产业比例失调、利润率下降、市场竞争压力分析了我国商业信用回流本身的风险。提出了优化外部准备资本配置、控制企业商业信用扩张边界、优化产业结构、构建公平、理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环境的具体建议。第五部分为关于投机风险的分析,主要针对商业票据投机问题展开,也有部分兼具实体交易和金融衍生交易特征的投机风险形式。依据投机形成条件,从商业信用融资工具、供给、收益实现、有限理性等方面分析投机风险的形成。建议从完善商业票据融资市场供给、提升理性决策水平、强化制度、监管、服务一体化三方面抑制投机。第六部分总结、梳理了三种具体风险形成机理上的内在联系。主张整体中考量商业信用风险形成的各类因素;从防范措施中概括、提炼出我国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即遵循经济规律、货币流通规律,科学化解风险;优化信用制度安排,调控政府行为边界;强化企业主体“志诚”的内在支撑。整体看,论文运用了马克思宏观经济思想、信用理论的研究方法和体系,又结合我国商业信用发展、经济转型的时期特征,把握信用杠杆和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的机遇,在创新发展中化解风险,在实践中继承、丰富马克思信用思想。
冀希[4](2019)在《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在旨在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要约收购下,收购主体与被收购主体之间利益共享与利益冲突共存。良好的市场化要约收购能起到配置市场资源的作用,但是,一些短期资本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抬高股价,短期炒作获取溢价,干扰市场作用机制,导致市场炒作盛行。一旦收购成功,收购人为获取全面的控制权,往往会更换公司管理层,拆分公司资产,获取商业机密,损耗公司长期价值,侵害投资者利益,形成行业垄断。无论是为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还是从自身利益着想,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都不愿意将公司控制权轻易易主,于是,众多上市公司纷纷设置反收购条款,阻止市场化要约收购。然而,面对收购与反收购的市场博弈,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供给与反收购的现实需要之间出现了供求失衡的状态,从目标公司层面而言,面对日益增多的市场化收购,目标公司在进行抵御时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难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抵御那些能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恶意收购;从董事和控股股东角度而言,为防止控制权转移,肆意修改公司章程阻止收购,不仅侵犯股东合法权利,也对市场化收购形成阻碍,影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反收购现象,目标是使反收购成为抵御恶意收购人侵害公司利益、保护公司整体效益、维护中小股东权利、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的工具,而不是沦为董事会或控股股东滥权、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手段。因此,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现象,引导合法合规反收购,是构建国际化开放化金融市场、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维护投资者及相关主体权益所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反收购作为目标公司的市场博弈行为,反收购的结果对公司内部和外部市场都有着较强且不确定的影响。但是,反收购的价值取向、反收购决定权的权力分配、反收购主体的义务责任、反收购的具体方式是基本可以明确的,也是所有反收购问题所绕不开的,是反收购中的基本问题。对反收购基本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效地把握反收购的实质与逻辑,对解决实践中的反收购问题、构建反收购体系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基于此,本文研究主题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解决反收购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同样也是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问题。首先,从市场现象提炼理论,通过分析反收购现象,寻找反收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明确反收购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形成各章研究的引领,也即,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通过特定主体采取特定行为,以合适的方法进行反收购;其次,在对价值取向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利益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是主体间权利分配的问题,在公司内部主要体现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如何配置,而现行制度在反收购决定权的配置问题上并未良好地回应,需要反收购决定权归属问题进行本土化分析和设计;再次,从制度落实主体,根据权则一致性,在明确权利配置后,分别对董事、控股股东两大主体在反收购中的相关义务分析研究,规范董事、控股股东在反收购中的行为,明确主体责任;最后,探讨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方法,针对具体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合法性分析,为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反收购提供具体方式。具体内容方面,文章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上市公司反收购规范价值取向的法律分析”,是文章分析研究的第一个层次,也是从研究起点到结论贯穿于整个文章的主线。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价值取向作为哲学范畴是指主体在面对各种矛盾中所持的基本立场。反收购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或法律行为,其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就是指在各种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中,通过法律手段对反收购有目的的进行引导,以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上市公司收购本质是商主体之间以股权为标的的交易活动,需要依照市场规则进行。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属于计划下的结果,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最早来源于我国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而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则是继受于英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但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初期很大的作用时为了国企的资源重整,在这种理念下构建起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与英美国家自由经济发展原生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和自由度逐渐提高,以及相关法律和规章的配套修改,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也逐渐活跃并多样。然而,法规制度的供给尚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从严格含义上讲,反收购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个实践概念,虽然我国法律规章中并没有“反收购”的字样,但实践中反收购的行为却频繁出现。反收购乱象的存在表面是因为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难以通过制度和法律平衡,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反收购主体权利配置的不明晰,进而导致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权利边界模糊,缺少合法行使权利的规范。通过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现象的比较分析,从股东权益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兼顾、市场秩序的良性促进三个层面提出反收购应有的法律规范价值,在理论上明确规范价值取向,为后续讨论提供理论引导。第二章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思考”,该章是明确了反收购规范的价值取向之后文章研究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讨论公司反收购决定应当由谁做出。承接前章,由于反收购过程中各主体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冲突,收购或反收购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董事等主体的切身利益,而权利是指主体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能力和在程序上行使的制度安排,如何配置直接关系到主体利益的得失,不同权利分配下的两种决策模式对整个公司利益的平衡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明确和规范。目前反收购决策权归属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股东大会决策模式和董事会决策模式,其中股东大会决策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董事会决策模式则以美国为代表。英国的《城市守则》中对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的位置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董事会严格中立,美国董事会在反收购中则具有极大空间,但同时也受到强大的信义义务的约束,两种模式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的不同的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具体体现。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虽属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但有关反收购决策权问题却并未得到确认。直接规范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33条,对目标公司董事进行了兜底性限制。其中,第8条主要求目标公司董事针对收购所采取的的行为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不能滥用职权设置不当障碍,不得行为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措施,不得与收购人提供财务资质;第30条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只能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不得开展对公司能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务。然而,两条规定均无法推出我国反收购的决策权归属,虽然在公司法项下股东大会对于公司事务有着最高决定权,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收购与反收购的特殊性,董事在反收购中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力,也即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董事既非如英国完全中立,也并非如美国几近自由。其实,两种模式均有优缺点,而无论是英国的收购委员会的存在于是形成严格的董事会中立模式,还是美国在董事信义义务以及其他判例规则约束下的董事积极可为,都旨在激发各自模式下的积极效应。在目前我国法律环境和收购实践下,二者并非不可协调,一方面,在两权分离背景下董事及管理层的专业化在公司收购中对于保护股东利益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即便两权分离度不够高,董事的专业经营能力也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在反收购中应当赋予一定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普遍存在是基本实情,同时,相较于美国丰富的判例我国尚不具备实践土壤。因此在我国公司治理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下,应继续坚持股东大会对反收购保有最高决定权,但对一些反收购措施不必然一定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即赋予董事会一定的自主权,例如一些无需通过修改章程而实施的反收购措施可作为董事的经营决策和商业博弈自主实施。第三章“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本章与第四章“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同属第三个层次,第三、四章进入到对反收购两大主体董事和控股股东义务的研究,本章首先对董事的信义义务进行分析解构。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因为,要约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形式的初衷就是为维护股东的交易权和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而产生,目标公司董事无权介入。但各国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均对目标公司董事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结果会导致控制权的转移,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管理层、相关利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现代公司中董事作为公司和股东的代理人,能够凭借其较高的专业能力杜绝不怀好意的收购人,防止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蒙受损失,可以说,无论是股东大会决定模式还是董事会决定模式,董事在反收购中都扮演着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至关重要的角色。收购人改选董事会以求控制权使董事与收购人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使董事往往也要考虑自身利益而拒绝收购,使公司失去得到更好经营的可能性,让股东失溢价收益。因此,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尤为重要。本文对信义义务的分析理解采取适用较广的二分法,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体现为目标公司董事在反收购时不得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体现在尽力争取优渥收购条件,防范收购人风险等方面。信义义务的忠实与勤勉两方面为董事在反收购中提供了基本的行为约束,但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关系状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由于要约收购进行的阶段不同,目标公司董事在履行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具体表现也有不同内容。收到收购要约之前的公司正常经营阶段,目标公司被收购状态尚未显现,由于对潜在收购的恶意性并不知悉,此时如若为防御潜在的收购而增设反收购条款,很可能将合法合规的要约收购拒之门外,这与反收购规范的价值取向有所违背。因此在该阶段进行的防范主要体现在提高公司价值,实现股价与股值的一致,争取股东信任。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从潜在变为显在,目标公司的防范从盲目变为具有针对性,此时目标公司董事应对收购要约报价、收购人资信状况、收购目的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一方面向收购人争取最优的收购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对信息的充分掌握向股东提出专业的建议,包括是否出售股权的建议、是否进行反收购的建议等。针对期间可能出现的或主动引入的竞争要约局面,董事应当做到公平公正,防止私人行为。在收购期满后,根据收购人的要约是否得到满足即可判断要约收购成败,要约收购的成功必然带来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但股权结构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带来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必然意味着董事改选,对于收购后的不同状况,董事义务也有所不同。第四章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前章并列为第三层次,分析目标公司另一重要主体即控股股东的义务问题。与英美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同,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普遍存在,控股股东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是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必须考虑的立足点。多数观点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诚信义务,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的信义义务存在差别。第一,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产生不同。董事作为公司管理者,是公司和股东的受托人,根据信义关系和信义义务理论,各界对董事信义义务依其董事地位产生的认识基本一致。而控股股东仍是股东,严格的诚信义务理论认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依其控股地位产生,而较为宽松的观点认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应当依其控制行为产生。第二,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意信义的对象存在差异。董事的信义义务对象为公司和全体股东,作为受托人公平对待所有委托人。而控股股东的股东身份决定了它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在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宜过度强调其对中小股东的义务。第三,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侧重不同。董事基于其经营决策角色,信义义务两方面的侧重一般较为均衡。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一般侧重忠实义务的履行,在权利行使和追求自身利益时以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为界限。但是由于资本多数决的逻辑,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将自身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掩盖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达,使自身意志具备合理性,甚至通过对董事会的支配控制,实际上扮演着经营者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要求应当董事信义义务同等,在履行忠实义务的同时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从主体在收购活动中的角色角度来看,控股股东既可以是被收购人,单纯地接受或拒绝收购要约;也可以作为收购人,对本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以提高其控制权。两种角色的背后是控股股东对利益需求的不同,不同角色利益追求的分野也必然导致控股股东的行为差异。当控股股东作为一般股东被动地接受董事建议,单纯选择是否出售股份,那么控股股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所应当,此时只要履行其忠实义务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即可;当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是否采取反收购决策进行表决时,或者通过操纵股东大会或其他手段控制董事会反收购时,即在反收购中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实施了实质上的控制行为,行为结果不仅与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甚至对公司经营乃至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则必须履行全面的诚信义务。第五章“反收购措施问题的法律思考”,本章是文章的最后一个层次。在贯彻反收购价值选择、明确了反收购权利的配置和董事、控股股东的义务之后,本章对市场常见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展开分析。反收购措施可以是采取事实上产生防御效果而无需修改公司章程的防御行为,也可以是通过反收购条款的形式,在公司章程中设计“驱鲨剂”抵御敌意收购。其中,后者在实践中往往受到较大争议。反收购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措施,通过公司章程自治限制收购人的行为。因此,必须对章程性质进行解释,识别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厘清公司章程自由和限制的界限,设置反收购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设置反收购条款应当符合我国市场状况,对域外反收购条款进行强行移植不但不能有效起到反收购效果,反而会不利于对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的维护,成为董事或控股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因此,反收购条款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并根据我国市场特点进行本土化设计。在此原则基础上,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存在争议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分析,为我国反收购措施提供可行性空间。
聂紫薇[5](2019)在《论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法律保障》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之保护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现对医疗健康信息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较少,对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也多从保障劳动者隐私权的角度入手,通过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对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笼统的保护。医疗健康信息作为极具敏感性的个人信息,其固有的人格性因素与财产性因素决定了其与一般个人信息相比具有较高的综合性价值以及对个人尊严及自由侵害之风险,而劳动者的医疗健康信息之保障又因其主体地位的从属性而面临用人单位知情权之侵扰,易导致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或违法解雇。因此,本文从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的问题入手,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试图对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法律保障进行深入探讨。文章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第一个部分首先介绍了医疗健康信息与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之概念与特征,并着重区分了个人信息与隐私、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与隐私之间的关系,以此明晰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之特殊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并分析了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以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权以及用人单位知情权为基础,以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解除和终止阶段为时间节点,重点阐述了在现行制度下两者间存在的对立冲突。第四部分通过比对论述了欧盟、美国、日本对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进行保护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总结相关立法成果为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制度之构建提供借鉴。第五部分回到中国语境,提出目前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制度之构建需通过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颁布,以个人信息权为权利基础并对医疗健康信息进行区别保护,通过劳动领域之立法为用人单位履行医疗健康信息保护义务提供特殊规则,以此促进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与劳动者的信息利益间的权衡与协调。
陈龙吟[6](2018)在《长期合同研究》文中提出长期合同始于经济学,后被法学家所关注,法学家们发现长期合同与其他合同有较大异质性,如长期合同通常具有较长的履行期限,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订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社会关系可能因时间的流逝而改变,极易导致合同条款变得不合时宜或无法处理在新环境中滋生的难以预见的风险。我国合同法主要以古典契约法理论和新古典契约法理论为基石,以单发性契约为主要规制对象,作为典型关系契约的长期合同,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得到太多关注,引发了各种长期合同纠纷,但相关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由此,全文以关系契约理论为视角对长期合同进行深入剖析,并运用历史、比较、经济分析、实证等研究方法,从契约法理论渊源、各国相关制度理念、交易成本等多方位系统考察长期合同的特征,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理论架构和制度建设。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上下两篇及结论。其中,上篇“长期合同的基本理论”包含第一章至第二章,下篇“长期合同的规制”包含第三章至第六章,力图通过上、下两篇及共六章的论述,以期对长期合同进行一个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从而促进我国合同法及相关立法的完善。本章论证路径主要体现在:第一,基于契约法基本理论的发展,梳理长期合同的基本治理理论,并指出我国长期合同规制的困境;第二,从长期合同的解释、调整、解除及效率违约四个方面具体分析长期合同理论对相关合同规则的需求,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第三,基于对长期合同理论及长期合同规制的研究,针对我国现行法及未来立法提出相关建议。第一章,长期合同概念论。长期合同的概念具有模糊性,一方面原因是学界对其尚无定论,另一方面原因是有不少学者认为长期合同的定义是否精确并不是最重要的,本章认为长期合同是指履行期限较长且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合同。但是,对长期合同概念的厘定只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长期合同概念的工具论意义,即将“长期合同”作为一种契约理论的分析范畴的概念,将其当做“脚手架”反思传统契约理论和相关合同制度。长期合同的特征包括长期性、不完全性和资产专用性,在现代社会,其中多数长期合同具有商事性。长期合同与继续性合同是不同位阶的概念,虽然具有较大重合性,但相互之间不应混淆。第二章,长期合同的规制基础。长期合同面临诸多现实困境,长期合同通常存在文本漏洞,包括:在缔约一方或双方能够或可能预见风险时,也可能因为风险在长远的未来才会发生,因此不必专作约定,或者即便约定了也不能很好地应对风险,又或者一方知晓该漏洞但显着有利于自己,故有意不在长期合同中约定以免提示对方,这类漏洞称为“故意的漏洞”;由于长期合同的长期性和缔约双方的有限理性,长期合同订立时根本无法预见某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故合同中未作约定,这类漏洞称为“非故意的漏洞”。现实中,长期合同的漏洞还会引起所谓“敲竹杠”(Hold up)问题,资产专用性还将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比较法上对长期合同漏洞的规制方法多有不足甚至失灵,如英美法系对长期合同解释的适用范围具有有限性,大陆法系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不能满足长期合同的要求,相关规则也不够完善等。此外,长期合同规制还存在内部矛盾及相关衍生问题,主要包括长期合同纠纷的特殊处理方式可能导致公平原则与契约严守原则存在冲突、长期合同的司法调整备受质疑、解除权“宽松主义”与“限制主义”的对立等。我国长期合同的司法困境则主要体现在偏重文本而轻视习惯、忽略长期合同的“有机团结”、不考虑专用性资产投资、重“公断”而轻“私了”几个方面。长期合同与传统单发契约具有异质性,其理论上的基本假定也有所不同,包括缔约双方都具备有限理性、存在投机思想和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三项,长期合同规制的社会学基础主要来自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在社会人从“机械团结”走向“有机团结”,更富战略意义的长期合同大量涌现,且增强的合同的组织功能。与此同时,人们的合作维持意愿也越发强烈,在合同订立方面的表现就是“一锤子买卖”的减少和交易期限的延展。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利益的均衡性、合作的可持续性都对长期合同的规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要求,在法理诉求方面,要求规制机制的具有公平性、效率性、灵活性以及可操作性,因此应重新审视古典契约法理论、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最终以关系契约理论作为架构长期合同规制机制的基础理论。第三章,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长期合同解释及漏洞补充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具体来说是应以“表示主义”为核心,以“意思主义”为补充,但该原则基于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应被合理限制。长期合同作为关系契约,在解释及漏洞补充过程中还应坚持关系原则。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也是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时必须考虑的,并且公平与效率在长期合同中存在契合点,能够兼顾。在方法论上,长期合同的解释可以分为狭义解释、补充解释和修正解释,其中文义解释时狭义解释的核心,补充解释可参考英美法系默示条款制度,修正解释则必须贯彻社会学解释、利益衡量解释以及诚信解释的方法。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的依据包括强行性规范、合同条款、习惯及其他社会因素、任意性规范等,其中强行性规范应最优先适用,其次是合同条款的间接适用,然后是习惯及其他社会因素的考量,最后是运用任意性规范对长期合同的进行解释和补充。第四章,长期合同的调整。长期合同的调整是长期合同规制的核心,比较法上对长期合同的规制经历了从“冲突解决”到“合作维持”的变革。在具体举措上,英美法系逐渐承认长期合同中的调整义务,并赋予司法调整长期合同的权力,大陆法系则将再交涉义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以及规定了对不存在的因素的参照条款,两大法系对长期合同的调整呈现出融合趋势。长期合同的调整分为私人调整和司法调整。在私人调整方面,本章论证了私人调整的正当性及其触发条件,明确了调整义务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内容包括提出合同调整的义务、响应合同调整的义务以及诚信、公平地进行调整的义务。在司法调整方面,本章对反对司法调整的主要观点进行了逐一反驳,并深入论证了司法调整的正当性及司法调整中的考量因素,同时探讨了司法调整的具体方法、程序、效力。此外,本章还论证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调整中的重要作用。第五章,长期合同的解除。长期合同的特殊性使长期合同的解除制度的规则和理念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考虑到长期合同的长期性、不完全性、资产专用性等特征,长期合同的解除应相较于其他合同的解除更受限制,即应以“限制主义”修正长期合同的解除制度。在法定解除事由的限制方面,长期合同中不可抗力解除应限定在明确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预期违约解除、迟延履行时的催告解除应限定在预期违约或迟延履行一方不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其他法定解除事由也应限定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难以预见的异常风险为必要条件。在约定解除事由的限制方面,应引入不公平条款制度,借鉴德国法和欧盟法的一般原则加“黑名单”和“灰名单”的不公平因素审查制度。长期合同解除权可以通知解除,但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允许以采用公告形式发出解除通知,此外,法院在审判中对解除权异议权的行使问题应采“实质理解”的观点,同时承认解除权人亦享有一个异议权。长期合同解除权也可通过诉讼行使,通知解除并非诉讼解除的前置条件。长期合同的自动解除可分为附期限解除和附条件解除,其中仅附始期的解除应受法院支持。此外,本章在区分长期民事合同和长期商事合同的前提下,主张任意解除在长期商事合同中应受特别限制。第六章,长期合同中的效率违约。在经济学上,长期合同的效率违约问题就一直被关注,在法学领域则有较大争议,尤其是在大陆法系,本章在分析主张效率违约和反对效率违约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效率违约适用于长期合同的正当性,从长期合同的“有机团结”、合作维持意愿与“利他性”、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三个方面论述了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价值基础,从将来的损害的确定规则等方面论述了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规范基础,从解构效率违约的反对理由方面论述了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理论基础。虽然效率违约可以适用于长期合同,但也仅在有限范围内适用,具体而言,效率违约仅适用于长期商事合同,并且效率违约必须是避害型效率违约,效率违约也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为此,本章还划定了主张效率违约的时间范围。
解德渤[7](2017)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学术命题,也将是我国高等教育学界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议题。可以说,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命题是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没有健全的大学法人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良好的府学关系。大学“行政化”、“高成本”、“强内耗”等问题不断蔓延,这都是由府学关系不顺畅所造成的,它在公立大学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处理府学关系,根本宗旨是保护学术组织,终极目标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回顾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大学法人制度的演进史是大学发展史的一个缩影。世界大学法人制度发展经历了以“学者行会”为基本标识的“古典大学法人制度”、以“国家理性”为根本特征的“近代大学法人制度”和以“市场机制”为调控杠杆的“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古典大学法人制度最早在法律意义上认可并保障大学的“团体人格”,且以“特许状”的形式为大学自治提供了最原始的法律支持;民族国家的崛起将近代大学法人制度推上历史舞台,国家成为大学自治的“守护者”且表现形式各异;在现代大学法人制度中,“市场”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在大学与政府之间扮演着“调控者”的角色。这就是世界大学法人制度演进的基本脉络。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至今已逾三十年。我国现行的大学法人制度始于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至今也将近二十年。但是,我国对法人制度以及大学法人制度的认识与实践都处于一个摸索阶段。历史地看,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历经“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法人”再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这就使得我国公立大学深深打上不同时期的制度烙印,从而大学法人制度也带有较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为:第一,法人身份的“单一性”,即“事业单位法人”并不能满足不同类型公立高校的法律需求;第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即我国公立大学所面临的是“私有余而公不足”的现实境遇;第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即当前我国公立大学的法人地位是20世纪80年代初“简政放权”背景下的法律产物,从而并不具有法人权利内生的实质。这就导致了我国公立大学在“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框架下不健全的法人制度:“次级法人”的法律性质、“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政府主导”的评价制度以及“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集中暴露的是如何调整公立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一根本难题。透过2015年《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我们发现:政府对大学管理显现出从“行政管理”到“法人治理”的端倪,但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步伐依然缓慢。当前世界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已经较为完善,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就大陆法系而言,德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双重法人”、“公法社团”和“公法财团”三种,法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特殊公务法人”,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独立行政法人”框架下的“国立大学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方案设计的是“行政法人”。德国的“分类放权”、法国的“分层放权”以及在两国颇为流行的“行政合同”对我国具有启发意义,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改革历程与改革分歧使我们在是否缩减财政投入、是否扩大校长权力、是否迈向大学市场化等问题上须保持谨慎态度。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特许状法人”、“议会法人”和“公司法人”三种,美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国家机构”、“公益信托”和“宪法自治大学”三种。英美多样化的大学法人类型设计以及大学与政府之间缓冲机构的设置对我国也具有启示意义。我们可以在“三角协调模型”的基础上建构出“天平杠杆模型”,以衡量不同大学法人类型的自治状况,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吸收。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应在改革理念、改革方案以及具体设计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刻思考。在改革理念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理应正视并超越新自由主义思潮和新国家主义思潮;理应坚持以尊重大陆法系传统为主,汲取英美法系精髓为辅的法律取向;理应秉承以政治论为前提、以认识论为根本的教育哲学。在改革方案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三种备选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私法人化”,这是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故不宜采纳;第二种方案是“公法人化”,这是一种呼声最高的改革方案,可以作为优选方案;第三种方案是“特殊法人”,试图在公与私之间作出调和,这种改革方案因浓郁的理想色彩而难以实现,所以也不宜采纳。如此说来,我国应在“公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下构建一个结构相对完整、具有中国特色、运行顺畅有效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穿越复杂的世界大学法人丛林,结合我国法人制度改革动向,我国公立大学可采特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以及企业非营利法人等四种法人类型。无论从法理上分析,还是在学理上剖析,抑或在实践中考量,我国军事类院校适宜采取“特殊机关法人”身份,中央部属院校适合采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公办地方本科院校适合采取“捐助法人”身份,公办高职高专院校适合采取“企业非营利法人”身份。这种法人分类方式不仅符应了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而且在契合我国法人分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而理性的制度革新,这四种大学法人所享有的法人权利渐次增大。但在法人身份选择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理应坚持“自主选择”、“合理引导”、“积极试点”的原则。应该说,不同的公立大学法人类型体现为不同的法律性质,折射出相应的治理结构、投入体制、人事制度、财产制度、评价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内容。这不仅有助于突破原有事业单位法人的体制性积弊,而且可以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规范性矫正,更有助于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从而为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到来奠定法律基础。因此,把法人制度这一古老的世界命题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中国议题有机结合起来,这将是创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积极尝试,这一尝试必将释放出不可估量的制度能量,从而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最具有根本意义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赵国华[8](2013)在《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研究》文中认为本研究以“发展战略理论”为理论基础,以“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研究”为题,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访谈调查、案例分析和数理统计等方法,在界定竞技篮球、职业篮球、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提炼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原则,最终完成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的系统结构、内容体系和战略对策,主要研究结果如下:职业篮球与篮球职业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职业篮球表述的一种模式状态,在理论上更接近于“职业化篮球”;而篮球职业化表述的是篮球运动的发展过程,在本研究中特指我国竞技篮球从专业模式向职业篮球模式转化的一个动态过程。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是为实现职业化这一任务和目标而制定的带有长期性、方向性和全局性的规划,从实践操作来看,是组织者将战略目标、资源配置和现实环境之间建立的一种可行性的管理过程。行政主导与市场行为的冲突与博弈、对国外职业篮球管理模式的过度模仿、资源配置对政府职能的过分依赖是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竞赛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竞赛类型的开放与封闭缺少长远规划、竞赛阶段的赛季时段衔接不够、竞赛层次彼此脱节、竞赛规模相对偏小、竞赛方式单一、竞赛方式休克运行带来经济负担与赛训矛盾、竞赛方法稳定性不够等;而训练体系中训练系统的尴尬与困扰、训练目标的分化与冲突、不同训练层次脱节、职业化篮球训练理念的设计缺失等问题尤为突出。政府行为、经济基础、体育体制、政策法规、传统文化和运动水平是影响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规划的主要因素。继承与创新、可持续发展、举国体制创新、品牌建设和非均衡发展是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的系统结构分为主体因素、客体因素和中介要素三部分。系统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经营主体和人才主体,系统客体包括联赛与市场,系统中介包括制度、媒体和经纪行为。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指导思想可以归纳为符合国际趋势、发展中国特色、发展职业属性、提高运动水平、挖掘发展动力、完善制度创新、坚持稳定发展、重视基础建设;战略阶段分为准备(1990-1995)、探索(1995-2005)、形成(2005-2015)、提高(2015-2025)和完善(2025-)五个阶段。战略目标分为近景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景目标:近景目标可以概括为坚持中心主体、建立经营机制、提高俱乐部经营能力、建立品牌优势,中期目标可以概括为淡化主体职能、发展俱乐部经营、完善联赛布局、打造品牌特色;而远景目标可以概括为联盟主体地位、俱乐部自主经营、联赛整体布局合理、形成品牌系列。战略重点可以归纳为界定政企职能、完善竞赛规模、提高篮球水平、联盟组织创新、建设中国特色。战略路径主要表现为体制与联赛的休克疗法,管理主体职能转变、人才主体建设、训练模式构建、媒体功能发展和经纪机构的渐进式发展。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战略对策为:政府职能从决策型向引导型转变,形成以联盟为核心的新型决策主体;完善立法机制,健全执法机构,加强制度创新,封闭控制途径;科学规划职业篮球的市场经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整合职业篮球资源,提高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产业规模;完善我国职业篮球的人才结构和素质建设,创新人才输送渠道和模式,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人才培养理念;提高联赛对提高篮球水平的驱动,渐进发展联赛的竞赛模式;加强俱乐部实体化建设,建立去行政化的职业篮球俱乐部模式,加强俱乐部造血功能,整体规划俱乐部规模和地域布局。
王杏芬[9](2008)在《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决策问题研究 ——基于客户组合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文中指出继2006年12月底,全国首例会计师事务所——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因蓝田股份造假案而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2007年6月15日最高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开始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为其未恪尽职守“买单”的序幕已经拉开。与此同时,两个新准则尤其是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引入,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某些公司盈余操纵的新手段。由于公允价值旨在及时体现会计信息与股票价值的相关性,而充满了不确定性的股票价格则加剧了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加上客户经营环境的瞬息万变,凡此种种,无形中极大地放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面对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如何迅速做出最优选择,已成为其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对审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要始终做出正确的判断无疑是一个难度极高的挑战。身处风口浪尖,其管理理念和管理策略不能不有所变化。在上述因素首次起作用的2007年,与往年相比,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国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陡然增加。然而,仅仅通过这种策略能否完全规避风险以求生存,尚需进一步检验。与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趋同,是2006年至今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会计信息制度改革的重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策略是否也应与国际同行的管理策略趋同,则成为其未来一段时间内需要探索的难题。2002年至今,国外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辞聘客户的数量逐年增加,其目的无非是扔掉那些烫手的“山芋”以规避风险。可见,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在任何时候、对任何客户都可以依靠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而将所有的风险化解于无形。因此,就迫切需要探讨在我国的具体制度背景和环境下,如何使其迅速掌握一套最佳的客户组合风险管理策略和方法以求生存、谋发展。而且,其意义之深远远不止于此,要想真正实现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走向海外,没有高超的规避风险的策略和方法,极有可能会导致“出师未捷身先死”的悲剧上演。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来探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应对和化解客户组合的风险的。首先,基于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收益最大化模型,得到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理论上的主要影响因素;再运用我国深沪两市1998-2003/2007年的经验数据对前述结论进行实证检验,并分析了不成立结论的原因;其次,在前述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的静态最优决策模型,从理论上揭示了法律诉讼损失与客户数量之间的关系,同样进行了实证检验和讨论;再次,运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投资理论,对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动态策略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并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最后,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管理的现状,分别从微观和宏观层面提出对策建议,以及本文研究的不足和未来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相关文献少之又少的条件下,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第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其风险的影响因素,分别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发现:在有限合伙制和赔偿机制完善的前提下,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多,时间预算压力的增大,审计师诚信度的提高,客户组合的风险也随之下降;第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的风险管理静态策略,从理论层面予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审计失败的诉讼损失越大,可接受的客户组合的风险越小,风险大的客户被拒聘(辞聘)的概率越大;第三,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的风险管理动态策略,从理论上证明了:长期而言,大事务所的最优策略是不断剔除风险大的客户,小事务所的最优决策策略是接受前者辞聘的客户,由于客户在大小事务所之间的不断流动使整个审计市场达到动态均衡。而且大事务所的最优策略在实证层面也被予以证实。
陶美重[10](2007)在《高等教育消费研究 ——基于“学生消费者”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近几年,高等教育消费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新热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在高等教育消费热潮背后隐藏着诸多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学生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来探讨高等教育消费基本理论,“学生消费者”主体在高等教育消费中的各种表现及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探讨学生及其家庭高等教育消费现状,大学生教育消费满意度,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等问题,以期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意义上的借鉴。教育消费是为了获取知识与技能,受教育者本身与家庭用于教育方面的各种货币支出。教育消费既是一种消费,也是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教育消费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是一种文化消费,也是一种发展消费。教育消费要求消费者参与消费过程,并对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有一定要求。教育消费存在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具有阶段性和非重复性等特征。高等教育消费的投资性质更加明显,其投资收益也较高。学生是高等教育消费者最直接的消费者,国家、家庭、企业等是高等教育的间接消费者。高等教育的基本产出是高等教育服务,此外,高等教育产品还包括部分知识性的有形产品。在WTO框架下,世界高等教育将形成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有一定限度的市场化改革是未来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主旋律。有三大因素将促使我国高等教育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一是学生(或家庭)消费高等教育趋于理性;二是适龄人口下降意味着生源市场在缩小;三是大学学费的不断攀升使得居民家庭支付能力相对减弱。在“买方市场”下,“学生消费者至上”理念将改变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并确立学生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学生消费者成为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和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学生消费者”地位和作用的提升促使高等教育将改革现有模式,去努力适应消费者市场的需求,高等教育领域将出现新的变化。对目前我国个人和家庭高等教育消费现状的分析表明:高等教育成为教育消费支出的主要方面,大学学费增幅超越居民家庭承受能力,高等教育消费成为居民生活的重要负担。此外,城乡之间高等教育消费存在差异,高等教育消费的职业阶层分化严重。即便如此,我国高等教育消费需求还将进一步扩大,主要有社会经济发展、父母及子女的教育预期、就业、人口等因素的推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高等教育消费者权利进行划分,梳理出高等教育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力是: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申诉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由于高等学校服务意识薄弱、高等教育市场发育不健全、缺乏教育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等原因,导致高等教育消费者主体缺位,消费者权益没有保障。而在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下,个人和家庭存在盲目和非理性高等教育消费行为,加之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高等教育产品质量不高,致使学生高等教育消费满意度偏低,个人和家庭高等教育消费存在一定风险。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消费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我们认为高等教育产业国际化发展必然导致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在未来的高等教育消费领域,学生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将更加突出,学生消费者的作用和影响将愈来愈大,学生消费者的选择将决定着高等教育发展方向。这些迹象表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时代一学生消费者时代——即将来临。为适应学生消费者时代的到来,我国高等教育必须作出调整,努力改革旧体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束缚,树立新的教育理念,以更高的目标和质量迎接新时代的到来。为适应学生消费者时代到来,本文提出了的六个方面的策略:第一,要确立学生消费者为中心的教育服务理念。第二,要提高高等教育消费者满意度。建议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科学的学生满意度测评体系,并建立长效的评估机制。第三,改进高等教育服务质量。比如可以有计划地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和在部分院校可试行ISO9000标准。第四,切实保障教育消费者权益。我们认为要建立和谐的高等教育消费环境,政府必须加大投入,大学学费要进行合理定价,要扩大消费者的教育选择权,并改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保障教育消费者权益方面,应该完善制度建设,包括外部制度建设和内部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和发展教育消费者组织,例如教育消费者协会。第五,合理调节高等教育消费需求。要进行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个人与家庭要转变观念,做到理性选择、量力而行。学校与社会要关注高等教育消费需求的新变化,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并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人们理性消费高等教育。国家与政府要适当抑制高等教育消费的扩张,对高等教育进行合理定价、规范收费标准,要优化高等教育消费结构,增加高等教育消费供给。第六,积极开拓高等教育消费市场,包括国内高等教育市场和境外高等教育市场。
二、论我国买方市场的特殊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买方市场的特殊性(论文提纲范文)
(1)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相关文献述评 |
(一)中国研究现状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三)蒙古国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劳动法 |
二、蒙古国劳动法 |
三、蒙古国劳动合同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博弈论 |
三、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 |
四、成本收益理论 |
五、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制定及实施的现状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及讨论 |
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特征 |
三、蒙古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 |
一、各类企业面临的挑战和博弈 |
二、劳动者反应及面临的问题 |
三、政府的政策 |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国际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
二、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中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二节 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日本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三节 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俄罗斯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四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成本分析 |
二、劳动合同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三、在博弈中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立法功能 |
一、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分析 |
二、倾斜性保护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
第五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及解决方法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 |
一、某些条款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会议相关规定 |
二、发生以存在雇主不能剥夺劳动合同法律保护的权力 |
三、劳动争议无法解决阶段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解决方法 |
一、按国际公约规定执行 |
二、扩大劳动合同法的监管关系及范围 |
三、低成本劳动争议及缩短劳动争议解决期 |
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履行、效力及违法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履行的经济学分析 |
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订立的经济学分析 |
二、蒙古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三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一、用工单位违法成本,收益分析 |
二、用工单位违法博弈分析 |
第四节 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成本分析 |
一、财力成本 |
二、精神和时间成本 |
三、法律成本 |
第七章 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制度安排 |
一、提高劳动者技能教育培训 |
二、提高劳动者普法教育 |
第二节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一、完善失业救济制度 |
二、就业服务 |
第三节 推动企业战略调整 |
第四节 强化政府监管 |
第五节 政府、社会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就业机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下我国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 重点 |
(二) 难点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马克思的信用理论 |
一、马克思信用理论核心概念界定 |
(一) 信用 |
(二) 商业信用 |
(三) 信用风险 |
(四) 商业信用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
二、信用的作用 |
(一) 信用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
(二) 信用加速危机的爆发 |
三、商业信用的产生与发展 |
(一) 商业信用的产生 |
(二) 商业信用的发展 |
四、马克思商业信用风险形成理论 |
(一) 商业信用自身的界限 |
(二) 信用扩张与生产过剩 |
(三) 信用与货币流回规律 |
(四) 经济周期中的信用作用及演变 |
五、马克思信用理论的时代价值 |
(一) 对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效率提升的指导价值 |
(二) 研究当代金融风险的重要理论支撑 |
(三) 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指导意义 |
第二章 我国商业信用发展现状及主要风险 |
一、我国商业信用发展现状 |
(一) 发展概述 |
(二) 传统商业信用形式的发展现状 |
(三) 商业信用模式的新发展 |
二、当前商业信用发展中的主要风险隐患 |
(一) 信用风险突出 |
(二) 流动性风险增强趋势明显 |
(三) 投机活动难以有效遏制 |
第三章 信用风险形成及防范 |
一、信用风险形成 |
(一) 伦理维度的商业信用道德弱化成因 |
(二) 经济维度的信用风险成因 |
二、信用风险防范 |
(一) 强化商业信用伦理道德建设 |
(二) 提高商业信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
(三) 提高企业信用治理水平 |
(四) 完善征信服务系统 |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形成及防范 |
一、流动性风险形成 |
(一) 企业所能支配的准备资本不足 |
(二) 回流本身的风险 |
二、流动性风险防范 |
(一) 优化外部准备资本配置 |
(二) 商业信用扩张以产业资本边界为限 |
(三)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四) 进一步构建公平、理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环境 |
第五章 投机风险形成及防范 |
一、投机风险形成逻辑 |
(一) 商业信用基础工具及金融衍生品融合的风险 |
(二) 有限理性下的决策偏差 |
(三) 商业票据融资制度、监管机制不够完备 |
二、投机风险防范 |
(一) 完善商业票据融资市场供给 |
(二) 提升理性决策水平 |
(三) 制度、监管、服务一体化 |
第六章 系统把握三种商业信用风险的防范 |
一、贯彻习近平现代信用风险治理念和新时代经济思想 |
(一) 立足新时代的风险治理战略部署 |
(二) 金融风险治理 |
(三) 金融风险治理是对马克思信用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
二、整体考量商业信用风险形成因素 |
(一) 坚持马克思信用风险的基本立场 |
(二) 理顺商业信用风险成因的内在联系 |
三、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科学化解风险 |
(一)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回归信用服务实体经济之本源 |
(二) 尊重货币流通规律,调控信用规模 |
四、优化信用制度安排,调控政府行为边界 |
(一) 优化相关信用制度安排,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
(二) 把握信用功能发挥中政府与市场合理边界 |
五、强化企业主体“志诚”的内在支撑 |
(一) 信用道德提升有助于信用风险与投机风险控制 |
(二) 流动性问题的解决为企业诚信提供物质保障和凝聚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4)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规范价值取向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价值取向的逻辑起点 |
一、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规则体系 |
二、反收购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
第二节 反收购行为规范的价值选择 |
一、股东层面: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
二、社会层面:相关利益群体的必要兼顾 |
三、市场层面:市场秩序的良性法治促进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配置 |
第一节 反收购决策权重思:股东权益由谁保护 |
一、英国股东大会决策模式:股东权益的自我保护 |
二、美国董事会决策模式:股东权益的委托保护 |
三、英美模式的比较:决策权归属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决定权配置的本质:公司治理模式差异下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前提:公司人格独立 |
二、股东优位下的董事会:执行机关有待法律明确 |
三、公司权力分配的理顺:适度强化执行机关责任 |
第三节 我国反收购决策权的配置 |
一、现行框架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难点 |
二、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模式的构造 |
第三章 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 |
第一节 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构造 |
一、从信义关系产生到信义义务承担 |
二、董事反收购信义义务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要求 |
一、公司防御中董事的忠实义务 |
二、公司防御中董事的勤勉义务 |
第三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阶段化分析 |
一、收到要约前:潜在的防范 |
二、要约收购中:抵御与选择 |
三、收购结束后:改选与维持 |
四、小结 |
第四章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延伸:控股股东履行义务之必要 |
一、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要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
二、我国构建诚信义务的必要:股权集中与权利滥用 |
第二节 控股股东的一般性诚信义务 |
一、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范围:以控制权行使为边界 |
二、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忠实与注意的倾向性 |
第三节 收购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
一、忠实义务的履行:以防范利益侵害为界限 |
二、注意义务的履行:据股东角色不同而承担 |
第五章 反收购措施的法律效力 |
第一节 反收购措施与反收购条款 |
一、反收购措施与反收购条款的关系 |
二、无需章程修改的反收购措施 |
第二节 反收购条款的本质与章程性质 |
一、反收购条款的强制性解释: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 |
二、反收购条款的赋权性解释:公司章程的合同理论 |
三、反收购条款设置的边界性:章程自由与章程限制 |
第三节 反收购条款设定应遵循的原则 |
一、厘清章程界限,严守法律底线 |
二、关注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
三、吸收国外经验,寻找中国视角 |
第四节 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毒丸”计划:股权的膨胀和萎缩 |
二、表决权限制类措施 |
三、强化董事会闭锁性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界定 |
第一节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含义 |
一、医疗健康信息的含义 |
二、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内涵 |
第二节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特征 |
一、涉及劳动者的可识别敏感信息 |
二、受制于劳动者的从属性地位 |
三、加剧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的风险 |
四、引起信息控制主体多元化的信息安全问题 |
第三节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与隐私的辨析 |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
二、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基于公民身份提供的保护 |
二、基于患者身份提供的保护 |
三、基于劳动者身份提供的保护 |
第二节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障制度之不足 |
一、医疗健康信息的特殊性关注不足 |
二、隐私权难以为个人信息提供全面保障 |
三、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权的实现规则缺失 |
第三章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 |
第一节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权的内涵 |
第二节 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内容及边界 |
一、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内容 |
二、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边界 |
第三节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的表现 |
一、劳动合同订立阶段两者的冲突 |
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两者的冲突 |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阶段两者的冲突 |
第四章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的国外借鉴 |
第一节 欧盟对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立法保护 |
一、欧盟组织立法 |
二、欧盟成员国立法 |
第二节 美国对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立法保护 |
一、直接保护立法 |
二、间接保护立法 |
第三节 日本对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立法保护 |
一、个人信息领域立法 |
二、劳动领域立法 |
第四节 国外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启思 |
第五章 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之保护:一般规则的建立 |
一、个人信息权之确立 |
二、医疗健康信息处理原则之设立 |
三、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之创立 |
第二节 用人单位医疗健康信息保护之义务:特殊规则的建立 |
一、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规则设置 |
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规则设置 |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阶段的规则设置 |
四、劳动法保护规则之订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长期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长期合同概念的界定 |
一、长期合同概念的工具论意义 |
二、长期合同的特征 |
三、长期合同定义及应用 |
四、长期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比较 |
第二章 长期合同规制的基础 |
一、长期合同规制的现实困境 |
(一)长期合同的文本漏洞 |
(二)长期合同引起的“敲竹杠”问题 |
(三)英美法系传统方法对长期合同漏洞规制的失灵 |
(四)大陆法系传统方法对长期合同漏洞规制的失灵 |
(五)长期合同规制的内部矛盾及其衍生问题 |
(六)我国长期合同的司法困境 |
二、长期合同规制的基本假定 |
三、长期合同规制的社会学基础 |
(一)社会分工细化 |
(二)市场交易利益格局的转变 |
(三)交易期限的延展 |
四、长期合同规制的契约法基本理论 |
(一)长期合同规制机制应具备的特质 |
(二)古典契约法理论规制长期合同的不足 |
(三)信赖理论规制长期合同的不足 |
(四)关系契约理论规制长期合同的优势 |
第三章 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 |
一、长期合同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原则 |
(一)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
(二)关系原则 |
(三)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
二、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方法论 |
(一)对长期合同的狭义解释 |
(二)对长期合同的补充解释 |
(三)长期合同的修正解释 |
三、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的裁判依据及其序列 |
(一)强行性规范 |
(二)合同条款 |
(三)习惯及其他社会因素 |
(四)任意性规范 |
四、我国长期合同解释规则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期合同的调整 |
一、长期合同规制重心的转变与长期合同调整的发展 |
(一)从冲突解决到合作维持:长期合同规制重心的转变 |
(二)英美法系长期合同调整的发展 |
(三)大陆法系长期合同调整的发展 |
二、长期合同的私人调整 |
(一)调整义务的正当性探源及其触发条件 |
(二)调整义务的性质与法律后果 |
(三)调整义务的内容 |
(四)调整义务与再交涉义务的关系 |
三、长期合同的司法调整 |
(一)司法调整的正当性 |
(二)司法调整中的考量因素 |
(三)司法调整的具体方法及程序 |
(四)司法调整的效力 |
(五)长期合同调整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四、我国长期合同调整的立法建构 |
(一)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改造 |
(二)扩大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范围 |
(三)在情势变更原则中引入再交涉义务 |
(四)在情势变更原则中规定司法调整规则 |
(五)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规则的效力 |
(六)改造后的情势变更原则与《民法总则》的衔接 |
第五章 长期合同的解除 |
一、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对解除的影响 |
(一)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对解除规则的影响 |
(二)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对解除制度理念的影响 |
二、长期合同解除事由的限制 |
(一)长期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限制 |
(二)长期合同约定解除事由的限制 |
三、长期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
(一)通知解除的限制 |
(二)司法解除的限制 |
(三)自动解除的限制 |
(四)任意解除的限制 |
四、小结 |
第六章 长期合同中的效率违约 |
一、效率违约理论的争议 |
(一)效率违约的正当性 |
(二)反对效率违约的理由 |
二、效率违约理论适用长期合同的正当性 |
(一)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价值基础 |
(二)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规范基础 |
(三)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前提的非严格性 |
三、长期合同中效率违约的有限适用 |
(一)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类型范围 |
(二)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时间范围 |
(三)长期合同效率违约的适用规则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大学自主”: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 |
二、“十字路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该何去何从 |
三、“名不副实”: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挑战 |
四、“积极讯号”: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契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法人制度:一个有待廓清的基本问题 |
二、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学术论争 |
三、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共识 |
四、研究空间: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如何突破 |
第三节 研究问题 |
一、问题聚焦 |
二、研究价值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二章 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图景 |
第一节 “特许状”:古典大学法人制度 |
一、“团体性”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外部特征 |
二、“自治性”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内在气质 |
三、“特许状”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标识 |
第二节 “国家理性”:近代大学法人制度 |
一、“大不列颠式”大学法人制度 |
二、“拿破仑式”大学法人制度 |
三、“洪堡式”大学法人制度 |
四、“美利坚式”大学法人制度 |
五、近代四种大学法人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市场机制”:现代大学法人制度 |
一、逻辑前提:高等教育市场的“不完全性” |
二、历史转折: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开拓 |
三、典型案例:美国市场机制下的大学法人制度 |
第三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没有法人地位”(1949-1984) |
二、“事业单位法人”(1985-2010) |
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2011-至今)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一、法人身份的“单一性” |
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 |
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 |
第三节 “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公立大学 |
一、“次级法人”的法律地位 |
二、“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 |
三、“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 |
四、“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 |
五、“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 |
六、“国家主导”的评价制度 |
七、“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高等教育法》修订前后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一、1998年《高等教育法》中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二、2015年《高等教育法》中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高等教育法》修订的法人制度成果与未竟任务 |
第四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境外模式 |
第一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德法经验与中国启示 |
一、多元法人类型:德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二、特殊公务法人:法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德国和法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启示 |
第二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英美经验与中国启示 |
一、公共法人:英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二、学术法人:美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英国和美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启示 |
第三节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探索及其启发 |
一、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
二、行政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几个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基础 |
一、新自由主义思潮下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 |
二、新国家主义思潮下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根基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取向 |
一、大陆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二、英美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抉择 |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教育哲学 |
一、政治论框架下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
二、认识论框架下的建立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教育哲学 |
第六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改革方案 |
一、私法人化: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 |
二、公法人化:一种呼声颇高的改革方案 |
三、特殊法人化:一种充满理想的改革方案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法人分类 |
一、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天平杠杆模型” |
二、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法人类型的变化及其逻辑 |
三、我国公立大学的四种法人分类及其证成 |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制度构想 |
一、治理结构 |
二、投入体制 |
三、人事制度 |
四、财产制度 |
五、评价制度 |
六、监督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实践进路 |
一、南方科技大学法人制度的贡献及其局限 |
二、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实践路线 |
第五节 未来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前瞻 |
一、“巨型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二、“虚拟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三、“混合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四、“合作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不足 |
四、研究展望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选题依据 |
二、 研究的目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 职业篮球的成功经验、发展趋势及发展动因研究 |
二、 职业篮球的体系结构研究 |
三、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发展背景、模式要素和战略设计研究 |
综述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研究创新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竞技篮球、职业篮球与篮球职业化 |
一、 竞技篮球 |
二、 职业篮球 |
三、 篮球职业化 |
四、 职业篮球与篮球职业化的区别和联系 |
第二节 发展战略理论 |
一、 关于发展 |
二、 关于战略 |
三、 发展战略理论 |
第三节 职业篮球的全球化战略 |
一、 职业篮球的全球化发展 |
二、 职业化对篮球运动发展的贡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述评 |
第一节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概述 |
一、 总体情况 |
二、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发展进程及主要特点 |
三、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成功经验 |
第二节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
二、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竞赛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训练体系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影响因素 |
一、 政府行为 |
二、 经济基础 |
三、 体育体制 |
四、 政策法规 |
五、 传统文化 |
六、 运动水平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的构建原则 |
第一节 继承与创新 |
一、 继承与创新理论 |
二、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继承与创新的依据 |
三、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继承与创新的元素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 |
一、 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依据 |
三、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
第三节 举国体制创新 |
一、 举国体制创新理论 |
二、 举国体制服务于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理论依据 |
三、 举国体制创新促进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对策 |
第四节 品牌建设 |
一、 品牌建设理论 |
二、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品牌结构 |
三、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品牌建设的对策 |
第五节 非均衡发展 |
一、 非均衡发展战略理论 |
二、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非均衡发展的选择依据 |
三、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
第一节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战略规划的系统要素 |
一、 系统主体要素 |
二、 系统客体要素 |
三、 系统中介要素 |
第二节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的内容体系 |
一、 指导思想 |
二、 战略阶段 |
三、 战略目标 |
四、 战略重点 |
五、 战略路径 |
第三节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战略对策研究 |
一、 健全管理决策、转变政府职能 |
二、 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发展进程 |
三、 扩大市场经营,形成篮球产业 |
四、 优化人才结构,加强梯队建设 |
五、 联赛模式创新,提高运动水平 |
六、 确立俱乐部职业属性,规划俱乐部规模布局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 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科研情况 |
附件 2 文献资料种类与数量一览表 |
附件 3-1 访谈专家一览表 |
附件 3-2 问卷调查专家一览表 |
附件 4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研究专家访谈纲要 |
附件 5-1 问卷 1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问卷调查表 |
附件 5-2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影响因素调查问卷表 |
致谢 |
(9)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决策问题研究 ——基于客户组合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1.1.1 选题的理论价值 |
1.1.2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5 本文的特色和创新 |
2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借鉴 |
2.1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的基本概念辨析 |
2.1.1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与客户组合风险、审计风险 |
2.1.2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管理策略 |
2.1.3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策略 |
2.2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的相关理论借鉴 |
2.2.1 价值导向型客户管理理论 |
2.2.2 客户关系管理理论 |
2.2.3 客户投资组合理论 |
2.2.4 证券投资组合理论 |
2.2.5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2.6 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理论(投资中的实物期权方法) |
2.3 本章小结 |
3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的特殊性分析 |
3.1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关系的特殊性 |
3.1.1 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 |
3.1.2 特殊的服务对象 |
3.1.3 特殊的服务内容 |
3.1.4 特殊的产品——审计意见 |
3.1.5 客户满意度的多重性 |
3.1.6 审计市场的特殊性 |
3.2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的特殊性 |
3.2.1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特殊性 |
3.2.2 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 |
3.2.3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的特殊性 |
3.3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管理的特殊性 |
3.3.1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管理的双重性 |
3.3.2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管理策略的特殊性 |
3.4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及策略 |
3.4.1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的内容 |
3.4.2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的策略 |
3.5 本章小结 |
4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的影响因素研究 |
4.1 引言及相关文献回顾 |
4.1.1 引言 |
4.1.2 相关文献回顾 |
4.2 客户组合风险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4.2.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客户数量与客户组合风险 |
4.2.2 时间压力对客户组合风险影响的理论分析 |
4.2.3 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影响因素的理论研究结论 |
4.3 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4.3.1 客户组合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设计 |
4.3.2 样本选取 |
4.3.3 假设4.1-4.6 的检验结果 |
4.3.4 客户组合风险影响因素实证结论的进一步讨论 |
4.4 本章小结 |
5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的静态最优研究 |
5.1 引言及相关文献回顾 |
5.1.1 引言 |
5.1.2 相关文献回顾 |
5.2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的风险测度 |
5.2.1 单个客户审计风险的确定——高阶期望损失风险测度ES (n ) |
5.2.2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确定和计量 |
5.3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静态决策理论研究 |
5.3.1 客户组合管理静态决策的含义 |
5.3.2 客户组合风险管理静态决策最优边界的确定 |
5.3.3 客户组合风险决策最优风险边界值的确定 |
5.3.4 客户组合风险管理静态决策的进一步讨论与算例分析 |
5.3.5 客户组合风险管理静态决策的理论结论 |
5.4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管理静态决策的实证检验 |
5.4.1 实证模型设计 |
5.4.2 样本与变量的选取过程 |
5.4.3 假设5-1 的实证检验 |
5.4.4 假设5-2 的实证检验 |
5.4.5 客户组合风险管理静态决策的实证研究结论 |
5.5 本章小结 |
6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的动态最优决策研究 |
6.1 引言及相关文献回顾 |
6.1.1 引言 |
6.1.2 相关文献回顾 |
6.2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动态最优策略的理论研究设计 |
6.2.1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动态最优策略的研究背景 |
6.2.2 不确定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的动态模型 |
6.2.3 期权博弈:不同规模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的动态管理 |
6.2.4 审计市场的随机动态均衡 |
6.2.5 数值模拟 |
6.2.6 理论研究结论 |
6.3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动态最优策略的实证检验 |
6.3.1 假设的提出和模型设计 |
6.3.2 样本的选取过程 |
6.3.3 实证检验结果 |
6.3.4 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动态最优决策的实证结论 |
6.4 本章小结 |
7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决策的相关政策建议 |
7.1 理论研究结论与实证检验发现的几点启示 |
7.1.1 客户组合风险影响因素结论的启示 |
7.1.2 客户组合风险管理静态最优决策结论的启示 |
7.1.3 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动态最优决策结论的启示 |
7.2 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的微观保障机制 |
7.2.1 提高审计师的诚信水平 |
7.2.2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水平 |
7.2.3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的风险和报酬要均等 |
7.3 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组合风险的宏观机制保证 |
7.3.1 不断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
7.3.2 保持适度的市场集中度 |
7.3.3 不断完善我国对市场参与者监管的效果和及时性 |
7.3.4 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有限合伙制 |
7.3.5 取消同一客户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同时并存的格局 |
7.4 源头治假,强化公司治理机制 |
7.4.1 客户组合风险的源头是管理舞弊 |
7.4.2 强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8 结论及后续研究设想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后续研究设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高等教育消费研究 ——基于“学生消费者”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一、选题的依据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一) 适用理论 |
(二) 适用方法 |
(三) 基本思路 |
五、论文结构与创新 |
(一) 论文结构 |
(二) 论文的创新 |
第二章 高等教育消费的基本理论 |
一、消费理论 |
(一) 消费的本质 |
(二) 消费的意义与作用 |
(三) 消费者至上与消费者主权理论 |
二、教育消费的本质 |
(一) 教育消费的内涵 |
(二) 教育消费的特点 |
三、高等教育消费 |
(一) 高等教育消费的特殊性 |
(二) 高等教育消费水平与结构 |
(三) 高等教育消费环境 |
四、高等教育消费者 |
(一) 国外关于学生消费者的研究 |
(二) “学生消费者”身份界定 |
(三) 其他高等教育消费主体 |
五、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 |
(一) 几种主要的教育产品观 |
(二) 正确界定教育产品 |
(三) 高等教育产品及其特性 |
(四) 高等教育服务质量 |
第三章 高等教育消费者理念的形成及其作用 |
一、“学生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形成 |
二、“学生消费者至上”理念形成的背景 |
(一) WTO与高等教育市场 |
(二) 世界高等教育成为一个巨大的服务产业 |
(三) 高等教育走向市场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 |
(四) 市场化有利于高等教育消费者 |
(五) 高等教育市场化应有的限度 |
三、“学生消费者”的地位和作用 |
(一) “学生消费者”的选择成为高等学校发展的关键 |
(二) “学生消费者”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 |
(三) “学生消费者”是治理学校的主要力量 |
四、高等教育“消费者市场”的发展趋势 |
(一) 学生(或家庭)消费高等教育趋于理性 |
(二) 适龄人口下降意味着生源市场在缩小 |
(三) 大学学费的不断攀升使得居民家庭支付能力相对减弱 |
五、“学生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形成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 |
第四章 高等教育消费者行为分析 |
一、消费者行为及其影响因素 |
(一) 消费者行为理论 |
(二) 影响消费者行为的主要因素 |
二、高等教育消费现状 |
(一) 高等教育消费支出成倍增长 |
(二) 高等教育支出占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比重加大 |
(三) 高等教育消费的职业阶层分化严重 |
三、影响高等教育消费的因素 |
(一) 个人已有知识和技能水平 |
(二) 职业的需要 |
(三) 家庭及个人的经济条件 |
(四) 家长对子女的影响 |
(五) 教育的预期报酬率 |
(六) 高等教育消费价格 |
(七) 高等教育的供给结构和质量 |
四、高等教育消费需求变动趋势 |
(一) 教育消费支出将进一步扩大 |
(二) 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推动着高等教育消费的增长 |
(三) 父母的教育预期和子女自身的教育预期加大了高等教育需求 |
(四) 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刺激着教育消费层次的升级 |
(五) 人口因素引至的高等教育消费需求 |
第五章 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 |
一、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涵 |
(一) 消费者权益的界定 |
(二) 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 |
(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
二、高等教育消费者权利的划分 |
(一) 安全权 |
(二) 知情权 |
(三) 选择权 |
(四) 申诉权 |
(五) 求偿权 |
(六) 受尊重权 |
(七) 监督权 |
(八) 收益权 |
三、国内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案例分析 |
第六章 高等教育消费者满意度测评 |
一、顾客满意度 |
二、国外几种主要的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模型 |
(一) 瑞典顾客满意度晴雨表指数SCSB |
(二) 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ACSI模型 |
(三) 欧洲顾客满意度指数ECSI模型 |
(四) 其他模型 |
三、高等教育消费者满意度相关研究 |
(一) 国外高等教育消费者满意理论的相关研究 |
(二) 国内高等教育消费者满意理论的相关研究 |
四、我国高等教育消费者满意度的实证分析 |
(一) 问卷设计 |
(二) 研究假设 |
(三) 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 |
第七章 高等教育消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高等教育消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消费者主体地位的失缺 |
(二) 高等教育消费中非理性行为的存在 |
(三) 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没有保障 |
(四) 高等教育消费满意度较低 |
(五) 高等教育消费风险的增加 |
二、高等教育消费问题存在的主要根源 |
(一) 传统教育消费观念影响巨大 |
(二) 高等教育市场发育不健全 |
(三) 高等教育产品质量不高 |
(四) 高等学校服务意识薄弱 |
(五) 教育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
第八章 学生消费者时代的高等教育发展对策 |
一、确立学生消费者为中心的教育服务理念 |
二、提高高等教育消费者满意度 |
(一) 提高学生满意度的意义和作用 |
(二) 提高学生满意度的策略 |
(三) 学生满意度评价需待长期研究 |
三、改进高等教育服务质量 |
(一) 质量是当前高等教育的主要问题 |
(二) 有计划地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
(三) 部分院校可试行ISO9000标准 |
(四) 打造中国高等教育品牌 |
四、切实保障教育消费者权益 |
(一) 政府要加大投入 |
(二) 大学学费进行合理定价 |
(三) 扩大消费者的教育选择权 |
(四) 重新审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
(五) 完善制度建设 |
(六) 加大执法力度 |
(七) 建立和发展教育消费者组织 |
五、合理调节高等教育消费需求 |
(一) 消费教育与消费引导 |
(二) 个人与家庭 |
(三) 学校与社会 |
(四) 国家与政府 |
六、积极开拓高等教育消费市场 |
(一) 稳定国内高等教育市场 |
(二) 积极开拓境外高等教育市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论我国买方市场的特殊性(论文参考文献)
- [1]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2]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D]. 甘娜(Ganbaatar Gantulga).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3]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下我国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研究[D]. 黄慧微.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4]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D]. 冀希.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论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法律保障[D]. 聂紫薇. 武汉大学, 2019(06)
- [6]长期合同研究[D]. 陈龙吟.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D]. 解德渤. 厦门大学, 2017(01)
- [8]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研究[D]. 赵国华. 苏州大学, 2013(10)
- [9]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决策问题研究 ——基于客户组合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D]. 王杏芬. 重庆大学, 2008(06)
- [10]高等教育消费研究 ——基于“学生消费者”的视角[D]. 陶美重. 华中师范大学, 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