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杨超[1](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席茜[2](2021)在《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文中提出基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安排,享有经营决策权的主体有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而这三者间,董事会处于中心地位,因此如果能够确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范围,股东会与经理的权限范围也得以确立。文章分别对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分析,确定二者划分董事会经营决策权范围的不同标准,公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更高,公司主要经营决策权应由经营者即董事会享有,进而对现有权限进行重新配置;而封闭公司两权分离程度低,就董事会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范围应赋予公司更多自治空间。为此本文在行文时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确定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并明确董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所享有的主要职权为经营决策权,而非执行与监督权,并进一步讨论我国董事会经营决策权在现行法中的具体表现,从而划定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对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分别讨论,二者的架构思路均是先行确定配置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的标准,然后基于此标准对相关经营决策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并得出立法建议。本文第二章主要围绕公开公司中配置标准的确立进行讨论,在董事会与股东会间,从公司的本质这个角度切入,确定公司治理的目光应由股东至上转向关注利益相关者,并基于此,结合各国公司发展的经验以及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公司治理展开讨论,得出董事会应为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我国应由股东会优位主义转向董事会优位主义,由董事会行使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权。在董事会与经理间,明确经理在公开公司中的法律定位,回归代理人的本质,加之董事会的群体决策方式优于经理的个人决策方式,经理优位主义难以撼动董事会优位主义。因此,确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范围的标准应采董事会优位主义。第三章在前一章基础之上展开进一步讨论,由抽象的董事会优位主义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决策权分配。在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鉴于我国应确立董事会优位主义,即应将现行股东会过大的权限进行重新分配,股东会仅保留其享有的固有权限,非固有权限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更宜概括性地划分给董事会行使。在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着重讨论经理享有的经理权能否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形成限制,本文从经理权的对内管理职权与对外代表职能分别展开分析,因其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享有的内部管理职权无法形成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而其对外代表职能又被法定代表人完全吸收,立法也无确立经理权享有对外代表职权的必要,故也无法形成限制。因此在公开公司中,董事会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范围扩大,同时确定经理无法对其享有的权限形成限制。基于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本文建议由现行列举加半概括式转向列举加完全概括式,并在该部分给出立法建议。第四章开始讨论封闭公司中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构造,封闭公司的两大特点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基于公司人合性的特征,由此带来的治理需求是增强封闭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与自治性,为此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范围可以交由公司自治,但因其资合性特征,在满足灵活性与自治性需求的同时,仍需要保留公司的基本架构,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仍为必设机构,由此在灵活自治与防止股东欺压等问题之间寻得平衡。
束璋鑫[3](2021)在《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文中研究指明自改革开放至今,企业集团模式在中国经历了一如上世纪美国一般的迅猛发展。该模式对企业的扩张与管理大有裨益,其中的金字塔股权结构不仅加快了集团的扩张速度,还使得控制母公司能够在持有下层级公司较少股份份额的时候仍然能够牢牢掌控整个集团。这使得企业集团模式下的母子公司关系日益复杂。根据国外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问题,企业集团模式会带来母公司股东表决权不断流失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在企业集团方面存在大量不明确之处,难以很好地化解企业集团带来的母公司股东表决权流失问题。在通常的解决方法都不能很好地解决此问题的情况下,引入一种被证明可行的新制度势在必行,股东表决权穿越正符合此种要求。该制度上世纪初在美国初现雏形而后在判例与理论的帮助下得以独立形成制度,并为更多国家所引入,不但能有效地解决母公司股东面临的表决权流失问题,还能够对公司的权利划分起到再平衡作用。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必然是对母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扩张,也一定会更进一步打破公司原有的权力结构和利益平衡。因此,需要在我国构建一整套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来进行再平衡以适应表决权的扩张,还需完善相应制度来保证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能够顺利运行。本文的第一章,首先明确了什么是表决权穿越。其次提出母公司股东表决权流失的问题以及通常的解决策略并一一分析指出其不足,并提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是最合适的策略。之后指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存在需要理论的支撑,从法人独立人格的突破,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再到企业集团法理,对该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最后,指出我国存在的现实问题必然会引起母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流失,印证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我国企业集团的蓬勃发展和立法上的尝试与探索,以此证明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本文的第二章,首先以美国和德国的典型案例指出两国的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形成方式的不同。其次通过对德国的康采恩规制与美国的典型法定结构的比较分析,点明其适用范围中的重叠与差别。最后,通过对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成文法条的列举,并分析其中差异为我国构建表决权穿越制度提供域外的借鉴。本文的第三章,首先明确了构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原则,以此为纲约束制度构建时的边界。然后构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具体条件,并论证其合理性。最后对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整套制度进行了构建,其中包含了作为表决权穿越制度基础的查阅权穿越制度,作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运行核心的通知制度和表决权稀释制度以及作为最后保障的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孙云志[4](2021)在《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研究》文中提出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是在完善的政策制度与合理规划保障下,产业、教育之间通过组织边界展开深层次合作,实现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良性互动。随着分权、授权以及民主管理成为多元治理主体追求的新组织人文观,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以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的“助推器”、促进就业的“稳定器”以及人才红利的“催化器”身份登上教育管理体制变革的舞台。对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本研究基于多元共治视域,以交易成本理论、三重螺旋理论以及共同体理论为基础,借助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与比较研究法,从历史与比较、现状实证分析、存在问题、制度创新以及机制优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察。本研究通过对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计划经济运行、市场经济确立以及市场经济改革3个发展阶段的梳理,指出离合关系交替始终贯穿整个发展历程,并呈现对立统一关系。在剖析中外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在目标制定、法律体系、制度体系、政校企作用等方面差异的同时,探讨了发达国家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成功经验与规律。此外,为全面解读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现状,论文从学生受访者与教师受访者两个维度,分别选取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高职院校师生、行业企业兼职教师、政府代表等为调查对象,对产教融合发展现状进行了实证调查。通过对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认知情况的测量、具体操作情况的测量以及总体效果评价的测量,得出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在制度层面存在制度设计、制度供给、非制度因素等缺陷,在机制层面存在多元治理主体、“精神共同体”以及创新情景等错位。面对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制度缺陷与机制错位,研究认为应通过制度创新搭建起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制度规约架构,发挥制度的救济功能,实现在制度、资源以及关系等方面深度融合,推动制度向成熟定型靠拢;在机制优化方面,研究认为应通过合理界定治理主体地位与功能,重塑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治理结构,建构话语、技术及法律等维度赋权的舆论生态治理机制,保障多元治理主体间构建竞合并存的和谐共生关系。
王亮[5](2021)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结构深入调整、人口结构深度变化,公众对公共服务的社会预期不断提升、需求层次不断提高、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这对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存在质量不高、规模不足、发展不平衡等多方面问题,具体表现为:城乡区域间服务水平差异较大,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服务设施不足,设施利用率较低;公共服务人才短缺,人力资源保障不足;服务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项目存在覆盖盲区;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体制机制创新滞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选择了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相对完善的日本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史论结合的方式,研究其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历史演进、架构及相关主体的作用发挥等内容,并通过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的分析,见微知着,深入探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运行机制和效果,以期借鉴其经验,为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助益。本文分析认为,战后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从政府单一主体供给向政府、社会、企业多元主体供给不断转变,历经官制型体系、融合型体系后,最终形成官民共治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官民共治体系下,政府和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事业者发挥着主体作用,市场则作为纽带推动着官民协同共治的进程,其中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化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对提升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不可或缺;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构成,其既可以单独承担社会事务,同时也可以与政府或其他民间事业者合作满足民众公共服务需求。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共同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为了考察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子系统的运行,结合当前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影响研究的现实需要,本文针对日本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做了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其作用发挥机制、应对新冠疫情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对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效率效果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总结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经验,以期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提供参考。本文从结构上包括6部分共9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即第1章。主要包括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文献综述以及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归纳本文可能的创新和不足。第二部分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理论分析,即第2章。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及其体系的内涵探讨,总结和分析了公共服务体系的一般形式,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约束条件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及其特征,即第3章。从历史演绎的角度,对战后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归纳与逻辑梳理,总结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过程中的一般规律和特征。第四部分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结构及主体作用分析,包括第4、5、6、7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以前文分析内容为基础,采取“总—分”形式对日本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进行解构。从总体上,以官民协同治理为角度,分析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构成形式、体系形成的动因以及官民协同治理的机制,分析表明政府和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事业者发挥着显着的主体作用,而市场是两者之间协同合作的载体。其后,分别从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的视角出发,分析三者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各自作用的发挥,以更好地解析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以期为我国提供切实借鉴。第五部分是案例分析,即第8章。结合当前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实际,选取公共卫生危机应急管理体系进行考察,通过分析其作用发挥机制、应对新冠疫情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见微知着,对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运行效果进行验证。最后,借鉴日本经验,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即第9章。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的建议。
庄颜[6](2020)在《基于巴塞尔Ⅲ框架下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金融界公认的准则,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仅两年之后即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就推出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文件,以指导全球金融业尽快走出危机。之后七年间又针对危机中总结的经验教训陆续出台近50份文件,直到2017年12月发布了《巴塞尔Ⅲ:后危机最终改革方案》,标志着正式的《巴塞尔协议Ⅲ》完整出台。巴Ⅲ最典型的特点就是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规则,从逆周期资本监管、流动性比例、动态拨备、系统重要性银行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以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巴Ⅲ的系列文件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治理机制,使得它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如此强烈的效果?我国在2009年正式成为巴塞尔成员国,此后也开始了一系列以巴Ⅲ为标杆的宏观审慎监管改革。实施巴Ⅲ框架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对我国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我国银行业运营效率、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究竟有什么效果,而且巴Ⅲ的诞生背景是美国及欧美等国家的金融危机,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和金融深化程度尚相对滞后,巴Ⅲ的规则对我国是否有显着效果?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基于上述背景,确定了本论文的选题。论文以基于巴Ⅲ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基础,深入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促进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和提升我国宏观金融安全、促进提升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效率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作用,最终提出我国完善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建议。论文以分析巴Ⅲ的框架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为基础,从宏观和行业两个维度分别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宏观发展和宏观风险以及对金融业发展和金融风险这两对客观固有矛盾的各自影响,即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和对宏观金融安全的影响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效率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表明了宏观审慎监管对促进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以及防范宏观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论文共分八章。第一章和第二章为例行章节,即绪论和文献综述。第三章是全文的研究基础,主要剖析了基于巴Ⅲ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实践探索。第四章至第七章是全文的主体和核心,分别定性探讨并定量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促进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提升我国金融安全、促进提升银行业运营效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八章是全文结论和政策建议。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文献综述。主要对国内外关于巴塞尔协议的研究成果、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的研究成果、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实践和中国探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回顾。第三章剖析了巴塞尔Ⅲ框架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应用。在深入分析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基础、理论内涵的基础上,剖析了基于巴Ⅲ的宏观审慎监管的治理框架、政策工具和治理机制,并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在我国的实践探索。第四章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暨在我国的适用性。在分析我国的金融市场化程度还滞后于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础上,首先定性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促进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和提升宏观金融安全以及促进提升银行业运营效率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提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并不宜完全照搬甚至是更严格地应用巴Ⅲ提出的宏观审慎监管标准,否则易引起金融抑制,进而影响我国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最后定量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实证表明宏观审慎监管在我国的适用性及在实施时应注意的问题。第五章探讨了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宏观金融安全和区域金融安全的影响。设立了我国宏观金融安全和区域金融安全指标体系并测算出各自指数,在此基础上定量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对我国宏观金融安全指数和区域金融安全指数的影响。第六章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效率的积极作用。从银行所有制性质、银行规模、公司治理水平、市场化程度等四个维度分别定量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不同类别银行的影响,证明了宏观审慎监管对银行业规范稳健运营的积极意义。第七章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降低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在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涵及识别方法的基础上,以业内公认的恐慌指数(VIX指数)作为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代理变量,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VIX指数的影响,表明宏观审慎监管可以有效降低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第八章为全文总结。阐述了全文的研究结论、不足之处和研究展望,并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总之,论文以我国逐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并完善相关治理框架为背景,在理论分析和定性剖析的基础上,定量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对促进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及提升宏观金融安全、提升银行业运营效率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结合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以及金融市场化程度还滞后于美欧等发达国家这一特殊国情,提出了我国不宜完全照搬甚至是更严格地应用巴塞尔Ⅲ提出的宏观审慎监管标准,而应根据我国国情适度性应用。最终提出了我国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治理框架的政策建议。这为我国进一步平衡好发展和风险这一天然的矛盾关系,即平衡好经济增长和宏观金融安全的关系及银行业稳健发展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袁冬冬[7](2020)在《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适用》文中研究表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一方面,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组成企业集团,在社会竞争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两者之间的特殊组织架构、治理模式,往往存在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过度控制、前者以牺牲后者的利益为代价等普遍现象,容易产生对全资子公司人格的滥用,这样直接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公司法中,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太过原则性,欠缺具体的操作性,立法层面仅仅确立的是一般标准,并无根据全资子公司特殊性,而进行相关具体人格否认的补足解释和特殊适用。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特殊适用,并修正相关具体规则,更好地保护其债权人权益,达到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平衡之目的,综上所述,在实践和立法方面,均具有探索性质。本文坚持公司法的探究方式和基本法理,结合司法实践与相关具体理论,坚持以国情为出发点,对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适用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制。全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全资子公司概述,具体包括基本概念及其特征,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与现实原因;第二部分主要包括全资子公司治理结构,分别从三个角度分析,并简要小结;第三部分主要包括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困境,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影子公司、事实股东等理论,以及实践中容易出现人格否认情形,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合理立法内容与经验;根据理论与现实情况,在最后一部分提出必要的立法与实践完善举措。在立法上,通过适格主体范围的控制与扩大,以及将行为要件的具体类型化和相关认定、主观要件修正、举证证明责任等部分进行完善。在实践层面,通过监事会职权的设置与强化、信息公示的强化、并严格财务审计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希望此文对未来立法与实践完善具有参考作用。
李向东[8](2020)在《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慈善法》立法将慈善信托监察人“强制设立主义”变为“自由设立主义”,提高了慈善信托的设立效率,减少了信托设立成本,有利于更好的助力慈善事业的发展。信托监察人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受益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监督受托人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慈善信托备案设立制度下,应当认识到信托慈善监察人采“自由设立主义”弱化了监察人的地位和作用,这样宽松的监管模式可能加剧受托人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进而导致信托受益人权益遭受损失。同时,《慈善法》仅在第四十九条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难以对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与运行进行有力的规制,进而影响慈善信托监察人实际效能的发挥。对于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是为解决上述不足和风险,并进一步发挥《慈善法》在促进慈善信托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实现信托设立效率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平衡。本文立足于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立法与实践发展现状,对慈善信托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从从法源、法律文本及立法原意角度对其与公益信托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证,界定了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法律架构上的同一性,以及公权力介入程度的区别,并以此为基础从《慈善法》的社会本位法视角出发,对慈善信托监察人进行定义,明确了慈善信托监察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并将其放在慈善信托治理结构之中对其法律定位进行了细致分析,明确其与信托内部当事人和外部监督主体的关系,并分析了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完善的基础价值所在。《慈善法》立法后,慈善信托事业进入初期发展高潮,但是慈善信托监察人现行法规存在的不足,为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埋下了诸多隐患,问题主要表现为监察人选任、变更及退出规定的缺失,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度规定的不足或缺失,信托监察人内外部监督权冲突协调处理机制的缺失以及慈善信托监察人地位弱化导致的监管乏力。在对比分析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地区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体制及慈善信托发展实际,建议在由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自由设置监察人的基础上,赋予慈善信托管理机关依申请的补充指任权,并在任职资格上形成以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的选任机制并细化变更和退出机制;明确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形成体系,尤其是强化对现有监察人法定职权的定位、意定职权的指导性规定以及注意义务的细化要求,为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合理设置监察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提供法律规范依据;构建监察人监督权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内部议事规则和责任承担机制,并确立监察人会议为重大决策的决策机构,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监督权的优先级和诉讼处理机制;将监察人整体制度设计同我国新型信用监督体系衔接,建立慈善信托设立事前承诺机制、受托人信用信息分级与信用评级监管制度以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上述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监察人增设或撤销的依据,最大程度发挥慈善信托监察人的监督效能。
吴昊[9](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认为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陈鸿霞[10](2020)在《母子公司框架下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一带一路在我国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也在高速的向前发展,公司的集团化也日趋普遍和成熟,越来越多的母子公司开始涌现。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态势,母公司的股东权利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限缩,尤其是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查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母子公司的出现,出现了很多借助子公司独立人格来侵害母公司股东权利的情况。虽然母公司股东不是子公司的直接股东,但子公司重大事件的变更会影响到母公司的运营和资本,从而影响母公司股东的发展利益,由此可见保障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的重要性。而我国现行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无法穿越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实现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所以,在公司形式发生变化的今天,解决母公司股东权利限缩问题,尤其是对查阅权的保护,显得很有必要。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提出问题,指出查阅权穿越行使是现实需求。第二部分是对查阅权穿越行使的理论分析,首先厘清了母子公司的内涵,分析查阅权的内涵和意义。接着从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的概念、法理基础以及与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进行探讨。最后一部分是我国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构建的讨论,分别从查阅权穿越行使的适用情形、主体以及适用的边界展开,并且提出了引入检查人选任制度来加强该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属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商法解释规则研究》(16YJC820030)的研究成果。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二、“双财团理论”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三、公平义务 |
四、适当性义务 |
五、说明义务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
一、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厘定 |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职能定位及立法表述 |
(一)不同治理模式中董事会的职能定位 |
(二)我国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设置 |
三、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纵向演进 |
(一)从公司历史发展看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演进 |
(二)我国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
第二章 公开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理论范式 |
一、公开公司治理的基础法理 |
(一)公司契约论——代理理论 |
(二)不完全契约论——产权理论 |
(三)团体生产论——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分权:确立董事会优位主义 |
(一)董事会优位主义与股东会优位主义的概念厘定 |
(二)由股东会优位主义到董事会优位主义的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
(三)我国应确立公开公司的董事会优位主义 |
三、董事会与经理的分权:来自经理优位主义的挑战 |
(一)经理的法律地位 |
(二)经理的事实地位:权力异化的现象及原因探析 |
(三)经营决策权配置:董事会之于经理的制度优势 |
第三章 公开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法律构造 |
一、确立上限:董事会与股东会经营决策权的重构 |
(一)重构思路 |
(二)股东会固有权力的初步判断 |
(三)具体职权的讨论 |
(四)小结 |
二、确定下限:经理权限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分享 |
(一)经理权限中对内管理职权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作用 |
(二)经理权限中对外代表职权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作用 |
三、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立法表述 |
(一)立法模式总结 |
(二)立法模式选择 |
(三)立法条款设计建议 |
第四章 封闭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特殊性 |
一、封闭公司经营决策权的配置 |
(一)封闭公司的治理 |
(二)经营决策权的配置考量因素 |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立法设计 |
(一)增强灵活性与自治性 |
(二)回应资合性的要求 |
(三)立法条款设计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母公司股东的权利流失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
第二节 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 对公司独立人格的突破 |
二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
三 企业集团法理 |
第二章 我国构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构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必要性 |
一 无明确法律规范企业集团造成的表决权流失亟待解决 |
二 公司内部权责不一造成的表决权流失亟待解决 |
三 金字塔股权结构造成的表决权流失亟待解决 |
第二节 我国构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可行性 |
一 企业集团模式在国内已经成为常态 |
二 国内立法对表决权穿越的探索 |
第三章 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发展中的典型判例 |
第二节 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背后的理论支撑 |
一 德国:康采恩规制 |
二 美国:典型法定结构 |
第三节 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立法例 |
第四章 我国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构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原则 |
一 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
二 遵循利益失衡矫正的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 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内容 |
二 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基础: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 |
三 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运转关键:通知制度和表决权稀释机制 |
四 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的最终保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核心概念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交易成本理论 |
一、交易成本理论的源起及发展 |
二、交易成本理论的基本观点 |
三、交易成本理论对本研究的适切性 |
第二节 三重螺旋理论 |
一、三重螺旋理论的源起及发展 |
二、三重螺旋理论的基本观点 |
三、三重螺旋理论对本研究的适切性 |
第三节 共同体理论 |
一、共同体理论的源起及发展 |
二、共同体理论的基本观点 |
三、共同体理论对本研究的适切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历史与比较 |
第一节 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历程 |
一、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历史变迁与发展主线 |
二、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历程的分析框架 |
三、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历程的制度内涵与规律 |
第二节 部分发达国家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比较 |
一、部分发达国家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基点与主线 |
二、部分发达国家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基本特征与内容 |
三、部分发达国家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趋势 |
第三节 部分发达国家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一、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对比 |
二、部分发达国家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现状:学生的视角 |
一、问卷的编制 |
二、样本的选择与结构特征 |
三、研究变量 |
四、实证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现状:教师的视角 |
一、问卷的编制 |
二、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
三、实证分析 |
第三节 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制度缺陷 |
二、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机制错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制度逻辑与规约 |
一、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新制度主义审视 |
二、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制度逻辑 |
三、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制度规约 |
第二节 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制度建构 |
一、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嵌入性制度解读 |
二、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嵌入性制度效能 |
三、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嵌入性制度困局 |
四、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嵌入性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制度实施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机制优化 |
第一节 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治理权的建构 |
一、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治理权的变更 |
二、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治理权配置与调整 |
三、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治理主体利益共生关系的深化 |
四、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治理责任的共担 |
第二节 多元共治视域下高职院校治产教融合发展中治理结构的重塑 |
一、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治理结构构建的角色分析 |
二、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治理结构构建的隐忧 |
三、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中重塑治理结构的路径 |
第三节 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舆论生态治理机制的建构 |
一、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舆论生态治理的解读 |
二、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舆论生态治理的话语赋权 |
三、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舆论生态治理的技术赋权 |
四、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中舆论生态治理的法律赋权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一、研究发现 |
二、研究展望 |
附录一 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现状调查问卷(学生部分) |
附录二 高职学生对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建议 |
附录三 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现状调查问卷(教师部分) |
附录四 不同类型教师对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致谢 |
(5)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第2章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理论分析 |
2.1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界定 |
2.1.1 公共服务 |
2.1.2 公共服务供给 |
2.1.3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
2.2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一般形式 |
2.2.1 单一主体体系 |
2.2.2 多元主体体系 |
2.2.3 多中心供给体系 |
2.2.4 合作性供给体系 |
2.3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约束条件 |
2.3.1 交易成本约束 |
2.3.2 公共属性约束 |
2.3.3 制度主义约束 |
2.3.4 网络嵌入约束 |
2.3.5 区域竞合约束 |
2.4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 |
2.4.1 公共产品理论 |
2.4.2 公共选择理论 |
2.4.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4.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3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 |
3.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演进 |
3.1.1 官制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1945-1993 年) |
3.1.2 融合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1993-2006 年) |
3.1.3 官民共治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2006 年至今) |
3.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的特征 |
3.2.1 法规先行,完善制度建设 |
3.2.2 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本 |
3.2.3 竞争嵌入,发挥市场作用 |
3.2.4 目标明确,服务规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官民协同治理解析 |
4.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官民协同治理的构成形式 |
4.1.1 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 |
4.1.2 市场化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 |
4.1.3 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构成 |
4.1.4 公民诉求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出发点与归宿 |
4.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官民协同治理的动因 |
4.2.1 响应理论演变冲击,因应国际环境变化 |
4.2.2 缓解国家财政困境,实现政府角色转型 |
4.2.3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
4.2.4 引入多元参与主体,满足公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
4.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官民协同运行机制 |
4.3.1 政府间协同机制 |
4.3.2 政府与民间事业者协同机制 |
4.3.3 民间事业者间协同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政府作用研究 |
5.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由中央政府构建 |
5.1.1 中央政府制定法律体系 |
5.1.2 构建公共服务组织架构 |
5.1.3 承担必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
5.2 日本公共服务职能多由地方自治体承担 |
5.2.1 地方自治体承担公共服务的类型 |
5.2.2 地方自治体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途径 |
5.2.3 地方自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源构成 |
5.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于央地分权改革实践 |
5.3.1 地方分权改革动因 |
5.3.2 地方分权改革进程 |
5.3.3 地方分权改革成效 |
5.4 中央地方协调是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方向 |
5.4.1 制度协调 |
5.4.2 组织协调 |
5.4.3 事务协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市场作用研究 |
6.1 “市场增进论”与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 |
6.1.1 市场增进论 |
6.1.2 市场增进论下的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 |
6.2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实现途径 |
6.2.1 公企民营化 |
6.2.2 官民竞争与合作 |
6.2.3 民间竞争与合作 |
6.3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制度构成 |
6.3.1 民间委托制度 |
6.3.2 PFI制度 |
6.3.3 指定管理者制度 |
6.3.4 市场检验制度 |
6.3.5 PFS制度 |
6.4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效果 |
6.4.1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成效 |
6.4.2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问题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的非营利组织作用研究 |
7.1 日本非营利组织基本情况 |
7.1.1 非营利组织内涵 |
7.1.2 日本非营利组织发展脉络 |
7.1.3 非营利组织类型 |
7.1.4 非营利组织的结构 |
7.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 |
7.2.1 政府培育支持非营利性组织 |
7.2.2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委托公共事务 |
7.2.3 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协同合作 |
7.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机制 |
7.3.1 公益活动的自发性 |
7.3.2 市场竞争的参与性 |
7.3.3 公共事务的受托性 |
7.3.4 市民社会的主体性 |
7.4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的困境与解决 |
7.4.1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的主要困境 |
7.4.2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困境的解决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案例分析: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的运行 |
8.1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及其体系 |
8.1.1 日本公共危机管理 |
8.1.2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 |
8.1.3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 |
8.2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作用发挥机制 |
8.2.1 法律因应机制 |
8.2.2 监测预警机制 |
8.2.3 决策处置机制 |
8.2.4 信息沟通机制 |
8.2.5 市民救助机制 |
8.2.6 应急保障机制 |
8.3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应对新冠疫情的效果 |
8.3.1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的举措 |
8.3.2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的成效 |
8.3.3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
9.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的经验 |
9.1.1 立法先行,完善公共服务制度框架 |
9.1.2 政策引导,挖掘非营利组织作用 |
9.1.3 路径明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
9.1.4 协同治理,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机制 |
9.2 借鉴日本经验,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
9.2.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公共服务领域制度建设 |
9.2.2 强化市场作用发挥,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
9.2.3 着力扶持社会组织,推进公共服务协同供给 |
9.2.4 夯实公民参与基础,拓展参与公共决策途径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基于巴塞尔Ⅲ框架下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主要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巴塞尔协议的研究综述 |
一、国外关于巴塞尔协议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关于巴塞尔协议的研究综述 |
第二节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综述 |
一、国外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巴塞尔Ⅲ框架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 #23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
第一节 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内涵 |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基础 |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内涵 |
第二节 巴Ⅲ框架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 |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治理框架 |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治理工具 |
三、宏观审慎监管的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基于巴Ⅲ的宏观审慎监管在我国的应用 |
一、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践探索 |
三、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框架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 #48暨适用性研究 |
第一节 金融监管适用性的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 |
二、金融监管失灵理论 |
三、金融约束理论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
一、我国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市场环境分析 |
二、宏观审慎监管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
第三节 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变量选取 |
二、模型设计 |
三、实证结果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金融安全指标体系设计 |
一、宏观金融安全指标体系 |
二、区域金融安全指标体系 |
三、我国金融安全运行情况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宏观金融安全的影响 |
一、资本充足率对宏观金融安全的影响 |
二、流动性比例对宏观金融安全的影响 |
第三节 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区域金融安全的影响 |
一、资本充足率对区域金融安全的影响 |
二、流动性比例对区域金融安全的影响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银行业运营状况的影响 |
第一节 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三节 实证结果 |
一、宏观审慎监管与银行运营效率 |
二、中介效应检验 |
三、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影响 |
四、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 |
第一节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涵 |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涵义 |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 |
三、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 |
第二节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原则 |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方法 |
三、系统性金融风险识别的国际实践 |
第三节 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 |
一、变量选取及模型设计 |
二、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和平稳性检验 |
三、实证结果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及不足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不足及展望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进一步推进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机制 |
二、进一步健全丰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箱” |
三、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 |
四、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 |
五、加强完善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全资子公司概述 |
1.1 全资子公司沿革 |
1.2 全资子公司特征 |
1.2.1 唯一法人股东 |
1.2.2 单一资本控制下的特征 |
1.3 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
1.3.1 公平原则 |
1.3.2 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1.3.3 有限责任原则 |
1.4 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原因 |
1.4.1 债权人权益保护 |
1.4.2 社会责任的承担 |
第2章 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治理结构挑战 |
2.1 股东权利行使 |
2.2 董事职权的行使 |
2.3 监事职权设置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困境与理论特殊性 |
3.1 制定法困境 |
3.2 全资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特殊性梳理 |
3.2.1 双重或者多重法人人格 |
3.2.2 逆向揭开、自己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焦点 |
3.2.3 举证证明责任与制度适用理由 |
第4章 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否认情形 |
4.1 不公平关联交易 |
4.2 财产混同 |
4.3 不公平关联担保 |
4.4 规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 |
4.5 债务欺诈 |
4.6 本节小结 |
第5章 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域外立法现状及经验 |
5.1 英国 |
5.2 美国 |
5.3 德国 |
5.4 我国台湾地区 |
5.5 日本 |
5.6 比较分析 |
第6章 我国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适用的立法完善 |
6.1. 适格主体范围的控制与扩大 |
6.2 行为要件的具体类型化及认定 |
6.2.1 关联担保的应对举措 |
6.2.2 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应对举措 |
6.2.3 财产混同的科学界定 |
6.3 主观要件修正 |
6.4 举证证明的规范 |
第7章 我国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适用的实践完善 |
7.1 监事会职权设置与强化 |
7.2 信息公示的强化 |
7.3 严格财务审计制度 |
7.4 审慎适用全资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的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慈善信托监察人概述 |
2.1 慈善信托监察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慈善信托的定义 |
2.1.2 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之辨 |
2.2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一般理论 |
2.2.1 慈善信托监察人概念 |
2.2.2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定位 |
2.2.3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完善价值 |
第三章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
3.1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现状 |
3.1.1 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立法现状 |
3.1.2 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发展现状 |
3.2 慈善信托监察人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慈善信托监察人选任、变更及退出规定缺失 |
3.2.2 慈善信托监察人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不足 |
3.2.3 慈善信托监察人内部协调机制缺失 |
3.2.4 慈善信托监察人外部监督权及诉权冲突处理机制不明 |
3.2.5 慈善信托监察人地位弱化导致监管乏力 |
第四章 域外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考察与借鉴 |
4.1 英美法系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 |
4.1.1 英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 |
4.1.2 美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 |
4.2 大陆法系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 |
4.2.1 日本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 |
4.2.2 我国台湾地区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 |
4.3 域外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分析与启示 |
第五章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完善 |
5.1 慈善信托监察人选任、变更及退出制度完善 |
5.1.1 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选任制度 |
5.1.2 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退出及变更制度 |
5.2 慈善信托监察人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完善 |
5.2.1 明确慈善信托监察人职权与权利 |
5.2.2 明确慈善信托监察人义务 |
5.2.3 规定慈善信托监察人责任 |
5.3 慈善信托监察人监督权争议解决机制完善 |
5.3.1 构建慈善信托监察人内部议事协调机制 |
5.3.2 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外部监督权争议解决机制 |
5.4 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与新型信用监管体制的衔接 |
5.4.1 建立慈善信托设立事前承诺机制 |
5.4.2 建立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信息分级和信用评级监管机制 |
5.4.3 建立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 |
(9)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母子公司框架下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重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 |
三、研究办法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提出问题: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是现实的需求 |
第一节 母公司股东查阅权限缩:以“芯奥传感公司案”为例 |
第二节 现有解决思路及其不足 |
一、强调公司管理层的信义义务 |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救济途径: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是困境的出路 |
第一节 母子公司及查阅权的基本内涵 |
一、母子公司的内涵 |
二、股东查阅权的内涵 |
第二节 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的理论分析 |
一、查阅权穿越行使的含义 |
二、查阅权穿越行使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
一、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与子公司商业秘密的冲突与平衡 |
二、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与子公司管理层信义义务的冲突与平衡 |
三、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与子公司经营效率的冲突与平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引入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的有利条件 |
第一节 已有成熟的域外立法模式可供参考 |
第二节 表决权穿越行使在我国的运用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构建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查阅权穿越行使的条件 |
一、可穿越行使的母子公司形态 |
二、涉及重大利益场合之时 |
三、主观目的具有正当性 |
第二节 查阅权穿越行使的主体 |
一、是否有持股要求 |
二、隐名股东是否有权 |
三、继受股东是否有权 |
四、转让股权后的原股东是否有权 |
第三节 查阅权穿越行使的边界 |
一、不得超过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范围 |
二、允许查阅子公司的会计凭证 |
第四节 建立检查人选任制度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2]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D]. 席茜.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3]论股东表决权穿越制度[D]. 束璋鑫.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研究[D]. 孙云志.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D]. 王亮. 吉林大学, 2021(01)
- [6]基于巴塞尔Ⅲ框架下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研究[D]. 庄颜. 山东大学, 2020(04)
- [7]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适用[D]. 袁冬冬. 南昌大学, 2020(01)
- [8]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问题研究[D]. 李向东. 河北大学, 2020(08)
- [9]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母子公司框架下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研究[D]. 陈鸿霞. 兰州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