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有限度的沉默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宇萌[1](2021)在《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浅析》文中研究指明沉默权制度身为国外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获得了较大范围的认可与运用,其在司法实践和法理研究及中外法制史中有不可低估的价值。随着我国法治与人权保护的进步,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杨佶欣[2](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指出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刘黎明,王媛媛[3](2017)在《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视角》文中指出现行法律规范中,还未出现针对性指导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原则。就我国现状而言,构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已迫在眉睫。侦查讯问具有讯问环境的相对封闭性、讯问过程的强制性、讯问方式的直接性、讯问各主体间的冲突性的特点,极易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心理脆弱、法律决策能力较低的特点,遵循讯问程序法定原则、禁止强迫性讯问原则、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讯问程序人性化原则、严格程序性法律后果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全面细致原则,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杨小明[4](2015)在《我国沉默权规则的探析》文中指出沉默权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体现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之一。正式确立沉默权制度对于我国控制刑讯逼供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郭建成[5](2015)在《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问题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举证责任,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仍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继续"坦白从宽"政策,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有限度的默示沉默权制度。
郝敬涛[6](2013)在《程序法视角下的刑事冤案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建立在宗法伦理和皇权至上的基础之上,尚未察觉到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价值,也缺乏通过运用法律规范来控制公权力行使的意识。新中国建立以来,在政治长期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民主法治建设逐渐受到重视,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就程序法治而言,《刑事诉讼法》及一系列相关法规的出台为程序正义的实现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相应的程序正义理念的传播和践行还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从司法实践和媒体不时的报道来看,实践中这些良好的规定似乎并未收到应有的良好效果。简而言之,中国司法实践一直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近几年来,不断出现的刑事冤案就像一面镜子,映射出当前条件下我国的刑事司法现状。我们如果对这面镜子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熟视无睹,而只是沉寂在冤案带给人们的惊愕、恐惧或愤怒中,刑事冤案这个难以自灭的毒瘤就会在人们日渐麻痹的神经中越长越大,最终人们只能寄希望于祈求神灵来保佑自己不要被卷入刑事诉讼之中以远离可能的冤案。因此,为了保障人权、创造更加民主法治的明天,正视冤案、反思冤案、进而构建出冤案的程序性预防体系,才是我们面对冤案所应该具有的态度。一桩桩触目惊心的刑事冤案促使每一个人不断思考:刑事冤案何以形成?国家、社会、制度到底为刑事冤案提供了何种温床?这无疑是人们正视和反思刑事冤案的起点。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从研究刑事冤案的危害入手,找到导致刑事冤案不断出现的原因,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重构我国的冤案预防体系。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界定刑事冤案的概念,进而揭示刑事冤案的危害。第二部分介绍刑事冤案的成因,本章从侦查制度、审查起诉制度、审判制度、诉讼外的影响因素等方面对刑事冤案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第三部分针对刑事冤案的成因,在程序法的视角下提出若干具体的改革和完善建议。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冤案发现和纠正机制进行了检讨,进而就拓宽冤案发现渠道、改革审判监督程序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大胆的设想。
陈杰[7](2012)在《沉默权不再沉默——有限沉默权借鉴推动刑诉改革》文中认为公正司法方针的出台对如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修订和近几年对先进司法理念的引进,我国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力度。作为借鉴之用,我国就必须取其精华,仍其糟粕,选择适合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即有条件或有限度沉默制度,适时引入、规范适用。
梁梅銮[8](2012)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视野下的讯问制度改革》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讯问制度的设计上过于侧重保障公权力查明真相的职权,使得犯罪嫌疑人沦为诉讼客体,刑讯逼供正是二者的权力权利失衡的必然产物。近年来多起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的爆发使当权者正视这一立法顽疾,在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诉修正案)对讯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赞扬批判之声共存。本文将简单介绍我国现行的讯问制度,分析草案对讯问制度的修改内容,就草案引发的争议陈述自己的见解,并借域外讯问制度这块他山之石,提出进一步的改革构想以更好地预防刑讯逼供。
牟军[9](2011)在《刑事侦讯的“两方组合”及其相互关系——基于西方刑事侦讯的分析》文中提出无论在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从侦讯运作情况和具体环节来看,侦讯者都居于主导性和支配性地位,而应讯者尽管享有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基本权利,也拥有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但其仍处于被动和受支配的地位。在刑事侦讯中,两者不同的地位决定了两者不均衡与不对称的关系:第一,侦讯者与应讯者主体地位的不均衡;第二,侦讯者与应讯者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的不对称;第三,应讯者对刑事侦讯的心理服从;第四,侦讯者的角色所具有的道德优势。西方刑事侦讯两方组合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特征对我国刑事侦讯制度及侦查程序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隆红英[10](2010)在《“默示沉默权”观点之研究 ——关于陈光中、崔敏教授相关学术言论之整理与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主要是对陈光中、崔敏教授关于沉默权相关观点的资料整理与分析。首先是分别对陈、崔教授在各个时期关于沉默权的观点及变化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尝试找出他们的表述变化及态度转化的节点,探析其真正的学术意思和意见本质。然后对他们在沉默权问题上的观点和理由进行比较总结,探寻其共同倾向。第二章是对陈光中、崔敏教授在沉默权观点上的态度原因进行分析,搜寻其误解和错误以及背景思想的原因。首先提到的是司法政治压力导致的妥协,然后讲的是陈、崔教授对英美国家沉默权制度的误解以及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第三章是否定默示沉默权的主张,探索沉默权引进的合理可行方案。首先讲的是否定默示沉默权的理由,然后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各国沉默权的相关规定和规则行使进行比较,研究沉默权原则及其内在规则。最后提出建立合理的沉默权制度组合。
二、论有限度的沉默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有限度的沉默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
(三)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公正的重要需求 |
三、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一)社会条件日趋成熟,为设立沉默权制度打牢基础 |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设立沉默权制度铺平道路 |
(三)国际环境不断变化,为设立沉默权制度提供参考 |
四、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构想 |
(2)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现有制度基础 |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
二、类案的特征 |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
一、律师如何对话 |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讯问未成年人的概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未成年人”之定义 |
(二)讯问程序的客观特征以及讯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1. 讯问环境的相对封闭性 |
2. 讯问过程的强制性 |
3. 讯问方式的直接性 |
4. 讯问各主体间的冲突性 |
(三)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以及讯问中存在的问题 |
(四)现行讯问未成年人的法律瓶颈 |
(五)解决问题的出路 |
二、构建讯问未成年人原则之原则 |
第一,遵循构建法律原则的一般原则 |
第二,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 |
第三,有限度地借鉴国外经验 |
第四,遵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
三、讯问未成年人原则的构想 |
(一)讯问程序法定原则 |
1. 刑事诉讼法的系统规定 |
2. 禁止先行讯问 |
(二)禁止强迫性讯问原则 |
1. 禁止刑讯逼供等身体强迫性讯问 |
2. 禁止心理强制讯问 |
3. 默示的沉默权 |
(三)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 |
1.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2. 辩护律师在场制度 |
3. 录音录像问题 |
(四)严格程序性法律后果原则 |
(五)讯问程序人性化原则 |
1. 慎用戒具 |
2. 讯问策略的人性化 |
(六)区别对待原则 |
(七)及时有效原则 |
(八)全面细致原则 |
四、构建讯问未成年人原则之意义 |
第一,利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健全侦查讯问制度 |
第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限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 |
第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 |
(4)我国沉默权规则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简析我国沉默权现状 |
二、刑事冤假错案引发的思考 |
(一) 被追诉者是否应该享有沉默权 |
(二) 被追诉者应享怎样的沉默权 |
(三) 被追诉者的沉默权应如何保障 |
三、总结 |
(5)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的含义和起源 |
(一)沉默权的含义 |
(二)沉默权的起源和演变 |
二、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
(一)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三)迫使警方提高侦查能力 |
(四)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
三、沉默权制度的消极作用和弊端 |
(一)沉默权无助于保护无辜 |
(二)牺牲被害人的权益 |
(三)影响证人举证的积极性 |
(四)侦查能力低下和治安形势严峻 |
(五)放弃了警察的讯问权 |
四、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的态度和有关规定 |
(一)明确规定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举证责任 |
(二)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三)犯罪嫌疑人仍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
(四)继续“坦白从宽”政策,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 |
(6)程序法视角下的刑事冤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冤案的概念及危害 |
第一节 刑事冤案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刑事冤案的危害 |
第二章 刑事冤案的主要成因 |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的违法情形 |
一、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形 |
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违法情形 |
三、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机制存在的缺陷 |
一、“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 |
二、审判难以独立 |
三、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
第三章 刑事冤案的预防对策 |
第一节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
第二节 确立有限度的沉默权 |
第三节 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
第四节 改善刑事诉讼环境 |
一、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
二、准确把握刑事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人大、行政机关的关系 |
第四章 重构我国冤案发现和纠正机制 |
第一节 冤案发现机制探究 |
第二节 冤案纠正机制探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沉默权不再沉默——有限沉默权借鉴推动刑诉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概述 |
二、我国借鉴沉默权 |
三、沉默权之设置 |
(一) 设置沉默权的宗旨 |
(二) 设置沉默权的内容 |
1 透析新内容 |
2 尊重法治进程规律 |
3 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为突破 |
4 借鉴英美, 创新管理模式 |
四、沉默权与刑诉改革目标的关系 |
(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视野下的讯问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我国现行讯问制度及刑诉修正案对讯问程序的修改 |
(一) 我国现行讯问制度简介 |
1. 现行规定 |
2. 预防刑讯力度的评价 |
(二) 刑诉修正案对讯问程序修改内容及评价 |
1. 讯问地点 |
2. 讯问时间 |
3. 讯问步骤 |
4. 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
5. 讯问禁止 |
三、讯问制度改革构想 |
(一) 讯问制度简介 |
(二) 改革构想 |
1. 看守所改革 |
2. 沉默权 |
3. 有限的律师在场权 |
4. 全程录音录像 |
四、结论 |
(9)刑事侦讯的“两方组合”及其相互关系——基于西方刑事侦讯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方刑事侦讯“两方”的地位和作用 |
(一)侦讯者 |
1. 刑事侦讯的基础条件 |
2. 刑事侦讯的启动 |
3. 刑事侦讯的封闭性 |
4. 刑事侦讯时间和地点的可选择性 |
5. 刑事侦讯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与侦讯者活动空间的扩大 |
(二)应讯者(被讯问者) |
1. 应讯者的被动性和受支配性 |
2. 接受侦讯的强制性 |
3. 应讯者权利及其保障的实际功能具有特定性 |
4. 应讯者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存在相当的限制条件 |
二、刑事侦讯“两方组合”的相互关系 |
(一)侦讯者与应讯者主体地位的不均衡 |
(二)侦讯者与应讯者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的不对称 |
(三)应讯者对刑事侦讯的心理服从 |
(四)侦讯者的角色所具有的道德优势 |
三、结语 |
(10)“默示沉默权”观点之研究 ——关于陈光中、崔敏教授相关学术言论之整理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陈光中、崔敏教授关于沉默权观点及变化情况 |
第一节 陈光中教关于授沉默权观点及变化情况 |
第二节 崔敏教授关于沉默权的观点及变化情况 |
第三节 对陈、崔教授关于沉默权观点的比较总结 |
一、对陈光中教授关于沉默权观点的总结 |
二、对崔敏教授关于沉默权观点的总结 |
三、对陈、崔两位教授观点之比较及其共同倾向 |
第二章 陈、崔教授观点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学者的非理性妥协 |
第二节 陈、崔教授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 |
一、对沉默权基础理论的误解 |
二、对沉默权制度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 |
三、对沉默权配套制度的误解 |
第三章 否定默示沉默权,建立合理的的沉默权制度 |
第一节 否定默示沉默权的理由 |
一、默示沉默权的内涵剖析 |
二、国情说的否定 |
三、默示沉默权存在逻辑悖论 |
第二节 合理的沉默权规则组合 |
一、沉默权原则的内在规则 |
二、广义沉默权的原则性表述 |
三、明确的权利告知义务 |
四、不得因沉默做不利推定 |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节 建立合理的沉默权制度 |
一、辩诉交易制度配套的必要性 |
二、律师的协助和合作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论有限度的沉默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浅析[J]. 刘宇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01)
- [2]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视角[J]. 刘黎明,王媛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01)
- [4]我国沉默权规则的探析[J]. 杨小明. 品牌, 2015(04)
- [5]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问题的研究[J]. 郭建成.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01)
- [6]程序法视角下的刑事冤案研究[D]. 郝敬涛. 复旦大学, 2013(03)
- [7]沉默权不再沉默——有限沉默权借鉴推动刑诉改革[J]. 陈杰.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12)
- [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视野下的讯问制度改革[J]. 梁梅銮.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02)
- [9]刑事侦讯的“两方组合”及其相互关系——基于西方刑事侦讯的分析[J]. 牟军.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1(01)
- [10]“默示沉默权”观点之研究 ——关于陈光中、崔敏教授相关学术言论之整理与分析[D]. 隆红英. 苏州大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