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中央地方关系看中国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和动力(论文文献综述)
胡如梅[1](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文中指出探索建立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制度规范是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客观要求,是向城乡等值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够让渡权利,改变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因此有必要关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表现、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地方实践中,可以观察到政府征收入市、直接就地入市、指标交易入市三种基本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途径,但是正式的改革试点之前,只有个别一些地方主动突破城乡土地要素流转的规则限制,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一级市场供地,大多数地方仍然以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为主。在中央层面直接领导开展入市改革试点后,地方间的这种差异仍然存在。另外,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在早期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地方又呈现出上收土地开发权、由政府统筹入市的特征。基于这些实践观察,本文尝试探究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为什么会呈现出空间差异和时间演化特征?具体的研究问题包括: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水平是否优化了土地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结果?既然征地制度为地方政府发展土地财政提供了制度优势,为什么其中一些会主动放弃一级市场上供地的垄断地位?又如何解释这些地方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选择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对中央政府强化改革压力,地方间仍然表现出明显的回应差异,这又意味着什么?“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的分析框架,将地方的土地治理表现置于宏观激励结构和特定的制度环境,以及具体的地方情境中进行考察,帮助我们厘清体制因素和地方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影响。对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路径的比较分析显示,相比较传统的政府征收入市模式,允许符合规划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在当前阶段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相对较小,但是农民集体分享到的收益比例相对较高,达到60%以上。土地指标交易模式提升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同时缩小了因区位因素造成的农村内部的土地权益实现差距。此外,在不考虑产权差异的情况下,同一宗地块是通过政府征收入市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实施入市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并没有明显不同,但是后者的收益分配格局更有利于农村和农民。对广东省南海区近30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历程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引资环境和农民集体的博弈能力等地方局限条件的s差异和变化,带来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的诉求和利益主体间土地权益分配的矛盾,弱化了原有土地政策的优势,引致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差异和变化。地方政府间围绕招商引资展开激烈竞争是导致具备资本涌现优势和征地成本相对较高的地方在早期主动下放土地开发权的主要原因。当土地利用强度达到城市规划的限制,“大量引资”逐渐转为“优质选资”,土地区位和规模的优化调整有赖于原产权主体间达成集体行动,为降低这一过程的交易成本,同时考虑到农民事实上的土地产权已经形成,基于市场协商的政府主导模式成为这一阶段政策工具的新选择。进一步地,基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验证了面对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土地市场化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回应行为的差异性源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差异。“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直接表征地方“以地生财”需求的代理变量,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比例呈现负向关系,且前者的影响更为显着,一定程度上说明地方政府垄断和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并不完全是为了获取直接的土地出让收益,更重要的是方便以地抵押融资,但归根结底还是出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另外,文章选取能够表征地方其他税收收入成长状况的“预算内财政自给率”指标来间接反映地方对降低“以地生财”依赖的可能性,回归结果显示该指标对地方开展“农地入市”改革有显着促进作用,表现在财政自给率更高的地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积和供应比例相对更大。该研究发现表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威权国家治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也并非完全服从上级,其施政行为还受地方发展偏好和具体情境的影响。研究总体上揭示了在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的国家治理框架下,横向间的地方竞争、纵向制约体制下的行政压力和包括引资环境、农民集体政策博弈能力在内的地方情境条件共同塑造了地方政府的土地治理行为。面对来自高层级政府的行政压力和来自农民集体的征地压力,财政自给率更高、对土地财政依赖更低的地方更倾向于切实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因此,需要对地方政府提供适当的激励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最后,根据笔者有限的知识,本文或有以下贡献。一是关注政府这一特殊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偏好对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不同于在传统土地资源经济学框架内关注资源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效应的研究,本文尝试从地方政府这个关键主体入手,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组织方式视为特定激励结构和制度环境下的工具选择结果,并综合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探析这种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二是现有文献已经清楚地介绍了“市场化”改革可能引起的土地配置效率和权益分配变化等,但对地方政府主动向农民集体下放土地开发权,并在面对相同的“允许入市”的政策环境下采取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土地入市的这一问题的原因还没有太多研究。本文结合地方改革经验,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究。三是关注到本轮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地方政府的回应差异,并由此引发对“以地谋发展”理论的再思考。
刘志永[2](2020)在《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文中提出中国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具有鲜明转型期特征的“企业家”发展史。肇始于“农民企业家”的改革开放历程,在证明“企业家”之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国王”的同时,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复杂性也昭示了中国的特殊性——肯定“企业家”作用时并不能忽视政府及其官员作用。至少在地区层面上,单纯从企业家角度根本无法解释“中国奇迹”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突出的现象。地区间不均衡原因,站在现实而非理论的角度,与其说是企业家及其精神的禀赋差异,不如说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家的“耦合”差异所致。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逐步迈入工业化的后期阶段,转型期所固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重转型叠加而来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理论上“政府与市场”及其表现在实践上“官员企业家与市场企业家”关系成为了中国在改革“深水区”时期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囿于研究范式,把市场经济看作是抽象的一般的西方经济学显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同时,中国转型期的复杂性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研究素材。不同于西方经济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把市场经济置于特定社会历史中来进行分析。基于中国特色治理结构和社会主义初级历史阶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由此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实践层面上特别在地区层面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践上还不尽清晰,这不仅关系着地区间能否实现均衡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能否继续前行等重大问题。理论来自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对地区改革实践的观察,本文采用演绎归纳、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借鉴主流经济学优秀成果的同时,沿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范式对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企业家和政府及其官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双主体”理论框架,分析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中的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博弈关系,以及“双主体”耦合机制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政策及建议。中国“企业家”发展中交织着无处不在的政府“烙印”。循着中国改革脉络,发现实践中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绝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使然,而是中国治理体系和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交织关系在改革中的延展,其复杂关系主要在于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了“准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本文提出“社会网络人”假设下,地方官员如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谋取利益一样,为了获取其政治利益和财务利益而具有了“企业家”的属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进而和市场企业家一起推动着地区市场化进程和经济增长。“双主体”机制是转型期间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在宏观层面上肯定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政府及其官员在地区层面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不同于其他相关文献的地方官员“为了增长而竞争”逻辑,本文认为在政治治理体系、地区禀赋结构和“社会网络人”约束下的地方官员的“为了竞争而增长”是“双主体”机制的现实基石。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耦合”决定着地区经济增长。地区经济增长的路径、速度、绩效和可持续增长等取决于两者的“耦合度”,而且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不同致使着“双主体”耦合及其形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以地方政府在“耦合”中行为迥异的温州政府和苏南政府为典型性样本和地区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博弈模型,证实了“双主体”模式的有效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能动性”作用。同时,本文从中央层面“把激励做对”来保证地方官员“做对的事情”的纵向机制和通过“中间组织”规制地方政府“做对的事情”和“防止做坏事”的横向机制上,提出了“双主体”稳定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双主体”耦合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文化禀赋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相容,政府与市场(官员与企业家)形成各自行为上的充分自觉,催生出遏制政府随意干涉市场或者“越界”的市场力量和克服市场失灵等的规制力量,该模式最终会朝着“政府公共服务性引导+企业家主导型经济”的耦合方式演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的不同会导致地区间在朝着最终模式演进的速度、路径等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政府的“主体”地位不会消失,转变的只是政府职能——“因时因势因地”与企业家耦合的“能动性”行为。“双主体”下“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多维性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涵不完全在于政府的“大小”或者“强弱”,也不是空泛的“有为”“无为”,更不是僵化的“谁主谁次”“谁动谁从”,而是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因时因势因地”的动态耦合。因此,地区层面上的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一个动态性多维度的意涵,包含着文化维度下“亲清”政商关系和制度维度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企关系等在内的边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是地区层面“双主体”架构的目的。在“双主体”下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地区企业家两个维度入手,提出了通过“双主体”耦合实现地区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及建议。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地区经济活动的产业政策,认为以“中央定规划、部委出政策、地方来执行、事后看绩效”为特征的“多层级”产业政策体制在工业化起步和成长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进入创新引领阶段时其不适应性凸显,建议在发展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从“多层级”向“两层级”体制转变;同时,从地方官员的视角提出了地区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程序化、组织化和法治化等的边界。二是地方政府间接介入地区经济的企业家政策,在前述分析企业家发挥作用需要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的产权保护、市场化进程、政府行为法治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制度,中观层面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微观层面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文化层面的“亲清”政商关系、“友好”社会环境和“有效”诚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及建议,以期实现“双主体”下的良好契合关系,进而实现地区的可持续经济增长。
郎明远[3](2020)在《政治文化视阈下的当代中国“小组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指出:“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同时也强调了:“要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由此可见,进一步探索在党的全面领导基础下具有部门高效协同运作、破除部门壁垒、有效应对复杂问题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已成为时代之势。在此背景下,广泛存在于党政体制内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及议事协调机构在国家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相比于其活跃程度,学界给予的关注则相对较少,本研究正是基于当前的政治背景而展开,以期进一步把握具有强政治势能进行高位推动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应有之义,为实现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中国之治”提供理论支撑。从政治学角度对我国“小组机制”进行研究,能够更加直观地从制度层面展现其宏观图景,如果辅以政治文化的观测视野,则有助于洞察制度存在与变革的内在蕴意。所以本研究尝试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对我国“小组机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社会化功效三个维度进行释义,揭示文化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及内在规律,同时也是为制度与文化二者搭建桥梁的学理性尝试,具有一定的视野新意和理论创新。本研究共分为六大部分,首先从“小组机制”的制度特性入手,了解其制度设计与党政制度的逻辑关系,并阐明其在当前治理体系下的政治价值;其次,基于这种基本认识,展开对我国“小组机制”的文化性研究。本研究选取了政治文化中的政治认同、政治意识及政治社会化三个维度作为研究的切入点,组成研究的核心部分。概括来讲,即透过政治认同维度,揭示来源于“小组机制”内外部政治认同与其组织结构形态的特异性关系,从而给出“小组机制”良好政治生态形成的成长路径;透过政治意识维度,阐明时代背景与社会诉求下“小组机制”存在的制度合理性,并通过其决策模式的变迁来加以印证;透过政治社会化维度,来揭示“小组机制”在政治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政治宣传、政治稳定、文化实现等社会化功效;再次,基于政治文化这三个维度的分析基础,分别指出从强化和贯彻新时代政治意识、巩固组织内外部政治认同力以及增强“小组机制”的政治社会化功效来实现我国“小组机制”在政治文化视阈下的成长路径。本研究立足于当代政治文化的视角,更加侧重文化力量对政治体系的作用。当代中国社会处于发展与变革的关键时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的匹配性决定了国家制度体系的效能与稳定。我国“小组机制”虽然被学界称之为“亚正式制度”,却同样体现出当代中国政治中的一些科学理性思维,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此外,从政治文化角度进行制度研究的切入,是与传统组织视角进行交叉融合,为制度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野。本研究的核心在于构建文化与制度之间的理论关系,其价值在于探索将抽象的文化理论应用到具体政治实践过程,从而为当代中国政治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撑。
梁俊山[4](2020)在《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研究 ——以D村“两票”制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以来,先后经历革命时期、新中国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等重要发展阶段,各阶段都是党为实现人民利益而不断奋斗的过程。农村基层组织在党的实践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制度创新是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的核心机制。厘清农村基层党支部制度创新的内在机理,对于实现以制度创新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农村党支部领导,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H县D村是一个位于晋、陕、蒙交界处具有悠久历史的小型村庄,其处于“鸡鸣三省”的边缘地理环境、“十年九旱”的气候条件和“民歌海洋”的艺术氛围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独特时空场域中,为基层党的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环境支撑。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民经历了组织化的三个重要时期,即从分散个体到组织集体的农民协会时期,从原子化小农到合作化社员的合作化时期和从非正式合作到政权化行动的人民公社时期。组织化实践中农民的民主意识得到启蒙并对农村制度形成初步认知,为改革开放后有序参与村民自治并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全国推行村民自治的宏观背景下,由于党的制度安排尚未明确村“两委”关系,为村民自治实践预留了基层制度创新空间。D村在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演化成为干群关系紧张、基层组织涣散的矛盾复杂村,群众在坚持党的领导制度认知下提出“选书记”的制度创新诉求。地方党委基于“人民中心”的价值遵循对诉求积极回应,与人民互动中创造了“两票”制选举党支部书记的新做法,强化了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权威,有效解决农村现实问题。“两票”制经验在党组织支持和实践检验下不断扩散和深化,最终演化为具有全国普适性的“两推一选”制度。D村“两票”制经验及其“跨村选人”、“一肩挑”的制度创新实践展示了完整的制度创新脉络和经验链条,形成较为丰富的研究资料。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本文试图通过对D村“两票”制创新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调研,结合渐进性制度变迁理论、场域理论对其内在规律进行剖析,形成对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研究发现党支部选举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保障下、农民发展内驱力推动下,遵循理法合一的价值路线,通过内生外嵌的实现路径进行耦合创新的过程。其中制度场域是创制发生的空间环境,四维一体是制度创新的体系结构,系统协同是制度创新的合力机制,耦合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实现机制。在把握党的基层制度创新逻辑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以制度创新强化党的基层领导、满足农民发展需求、引领农村“三治融合”和推进乡村振兴实现的作用,从而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标。
姬鸣阳[5](2020)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市制变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制作为一种设市制度,不仅仅是行政区划的制度构成,更是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和治理需求的制度设计,因此,市制是国家治理框架内的一项重要制度。市制的较大变化与省制、县制的稳定态势形成了反差,市制为何会产生纷繁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特征和逻辑是什么?学界对此的研究深度还不够。本文将市制变迁置于国家治理视角下,解读两者变迁的互动逻辑,不仅拓展市制的研究视野,对国家治理体系中“市”的建制定位也有理论指导意义。本文的核心章节是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分析了市制变迁的外在总体特征,全能型国家治理与后全能型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下市制变迁的逻辑。主要观点包括:中国市制最基本的特点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国家意志贯穿市制变迁的总体历程,国家意志通过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家治理战略来体现,因此市制变迁总体上体现为制度化的探索;从全能型国家治理到后全能型国家治理下市制变迁的逻辑,围绕国家治理模式的生成与转型、意识形态的修正、制度运行的变化、制度反馈四个因素展开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导向下市制的调适主要围绕协调和规范化展开,其变迁目标在于实现制度包容性、参与性和规范性。具体来看:国家治理模式的生成与转型经历了“全能型国家治理—后全能型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阶段变化;意识形态的变化经历了“革命型意识形态—改革建设型意识形态—改革治理型意识形态”的阶段变化;制度运行经历了“单向性—双向性”的阶段变化;制度反馈经历了“恢复—危机—回暖—发展—调适”的复杂历程。这四种分析构成了不同国家治理模式阶段的市制变迁的逻辑变化,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了市制受国家治理模式的规约的论题假设。依据本研究的分析逻辑,中国市制变迁的主线受国家治理模式的影响,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国家治理模式,二者之间是互动关系,这一验证逻辑与中国市制变化的实践历程高度观照,且为以后市制变化的趋势提供解释方向。
吴丽芳[6](2020)在《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提出新时期加快发展校园足球是国家教育和足球改革的重要战略目标。青少年校园足球工程复杂,任务繁多,单靠某一个部门或区域内无法解决。鉴于此,职能部门率先提出创新政府主导,行业协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治理格局。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调查法、社会网络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梳理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回顾,分析当前校园足球治理现状和现实困境,借鉴域外校园足球治理经验,继而以利益相关者、治理和协同治理为理论基础,从主体架构和运行机制构建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框架,并以北京市为案例进行实践检验。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我国校园足球在场地稀少、设备简陋、人才奇缺的薄弱基础上起步,率先在全国有条件的城市中小学开展,进而普及到各级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广泛开展,逐渐突破学校体育教育的一个活动项目,发展定位逐渐指向大多数学生,相关配套制度保障逐渐完善,管理体制逐渐转向公共治理演进。第二,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参与主体的整体网络密度不高,关系紧密度不强,协作网络较为离散。同一系统内部组织协作关系比较紧密,集聚程度较高,其中教育部门是校园足球协同网络的核心群体。不同系统之间网络密度水平较低,体育部门对其他组织影响力较弱,各级足协、校园足球协会、俱乐部等参与互动增多,但联系不紧密,增加了校园足球协同治理的阻力。第三,当前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体系存在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管理体制不健全、整体供给不足等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政府部门多头混治、企业自律与制度他律缺失、社会组织监督强制差、青少年及家长参与意识不强等。协同治理是完善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体系,提升校园足球治理能力的现实选择。第四,域外校园足球治理主体结构呈现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立足俱乐部、社会多方支持等特征,运行机制具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多元化的资源动员、畅通的利益分配等特点。域外校园足球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优化校园足球治理机构,发挥足协、俱乐部等专业组织力量,加强不同主体间利益表达渠道,提升校园足球质量发展,完善校园足球与社会足球、职业足球合作框架。协同治理成为国外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趋势。第五,校园足球以教育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架起普及和提高足球运动的桥梁,推进学校体育综合改革的抓手,在治理理念上实现了“行政管理”向“公共治理”转变,在参与主体上实现了“单一主体”向“多方参与”转变,在运行机制上实现了“任务驱动”向“需求驱动”演进,“各自为政”向“利益契合”推进,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第六,基于协同治理理论基础,构建了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框架。在治理主体结构方面,综合考量了政府和社会不同主体能力特点,确立了强调跨部门联合的部门协同、关注委托代理的内外协同、寻求不同等级的府际协同、搭建承上启下的服务平台。在运行机制方面,选择资源动员,多元共治,利益分配,实现多元主体走向集体行动过程的重要保证。第七,北京市在推进校园足球政策落实、营造校园足球文化氛围、发挥校园足球育人功能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益于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框架。治理主体结构上,追求教体融合的部门协同,关注政社合作的内外协同,形成国家、市、区、校四级校园足球府际协同网络,搭建多样化的服务平台。运行机制上,呈现资源动员多元参与,利益分配精准契合,多元共治科学高效特征。运用多元回归分析,资源动员、多元共治、利益分配影响多元治理主体的行为选择与协同进程,有利于提升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效果。
贾倩[7](2019)在《政府主导的中国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绩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属于自然灾害的高发国家,自古以来饱受自然灾害的侵袭,而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威胁也日益加重。自然灾害不但种类繁多,分布范围也越来越广,凡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所及之处,都会受到灾害的威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灾对象已从传统的农业部门扩展到工业生产和服务业等各个行业中,灾害的受灾范围扩大,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断严重。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对灾害的抵御能力有所提升,但同时由于经济规模的扩张,灾害损失的绝对值也不断攀升。长期以来中国政府是救灾活动中最关键的主体,只有政府才能最大限度无偿地进行救灾工作,能够将社会中众多力量调动起来进行救灾。因此,评价政府主导的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绩效,建立合理有效的政府救灾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制度分析法、计量实证分析法等方法,按照“制度演变—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对策建议”思路对中国救灾制度绩效进行分析。首先,从政府、民间救灾措施和政府救灾机构的发展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救灾制度演变,从救灾的行政体制、法律、市场化手段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救灾制度演变,研究发现:中国自然灾害救灾制度具有以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经济增长动力是救灾制度演进的关键因素、政府为主导的渐进性救灾制度演变模式的特征。其次,对政府主导的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绩效进行理论研究,界定了救灾制度绩效的定义及评价标准,进而从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政府的财政权利下放、政府的法制建设影响救灾制度绩效三个方面进行理论研究。再次,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财政权利下放、法制建设三个方面实证分析政府主导的中国救灾制度绩效情况。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方面构建以帕累托最优为评价标准的理论模型来分析政府救助是否对农业灾害保险市场产生挤出影响,并利用中国31个省份2002-2017年的数据采用系统GMM方法进行实证检验,结论表明:政府的农村自然灾害救助费用对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即政府和保险市场手段结合可更好地应对农村自然灾害风险,提高农村救灾的效率,减少因灾造成的损失。政府的财政权利下放方面采用了3SLS方法实证分析省份的财政自主度对因灾损失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因灾损失与财政自主度之间的关系呈现倒U型关系,其中因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财政自主度之间的临界点为65.5%,受灾人口与财政自主度之间的临界点为65%,在没达到临界点之前,集权体制下的救灾更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优势,临界点后分权体制下的救灾更有优势。法制建设方面选取了省级层次上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立法数量和执法力度对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的作用,研究发现:通过立法完善来减少自然灾害损失是最根本而又最重要的途径,且应该重视立法救灾和执法救灾力度的有效配合。最后,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政府和市场结合的救灾体制、完善救灾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救灾体制、构建不同救灾主体共同参与的救灾体系的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界定了救灾制度绩效的评价标准。根据政府参与救灾中的行为选择,政府主导的救灾制度绩效可从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政府的财政权利下放、政府的法制建设对因灾损失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评价。第二,实证分析了政府主导的救灾制度绩效问题。本文根据中国省份的面板数据,分别采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动态面板两步系统GMM方法、固定效应模型和负二项回归模型分析实证研究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政府的财政权利下放程度、政府的法制建设对救灾制度绩效的影响。基于实证分析的基础,揭示了制度安排对减轻因灾损失的具体作用机理,并以此改善现有的救灾制度安排。
徐浩[8](2019)在《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尤为世人所瞩目的是,中国在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还保持了政治和社会的持续稳定。中国奇迹成为中外学者持续关注的重大议题。论文从行政改革的一个环节——运行机制角度,以政府的行政执行为切入点,梳理1949—2019年行政执行的形态特征、转换机理与变化趋势,为在中国政治情境下探寻中国奇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弹性行政。弹性行政,指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非强制手段,单方或共同对既有政策法规、决策部署的变通执行,或对新政策法规的创制。与弹性行政相对应的是刚性行政,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命令性的执行手段,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决策部署。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并非截然二分,亦非有此无彼,在一定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境,二者的显示度有高有低。在毛泽东时期,适应全能式政府需求,行政执行以刚性为主。这一时期的刚性行政源自三个动力:政治忠诚的激励机制、政治动员的运行机制、行政主体的“向上负责制”。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效度正负相依。一方面,刚性行政保证了国家决策部署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刚性行政的确立更多地源于意识形态的引领、组织的强制力、领袖的超级权威,常常导致不可控的负外部性,或者说导致一种另类的弹性行政,如过度执行、虚假执行、目标置换和行政自主性丧失等。改革初期,面对文革带来的全面危机,推进改革,成为中国自救、脱贫的应然要求。改革从经济入手,经济改革又引发政治改革。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政府通过简政放权给新路的探索者留下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出现躁动。从体制机制因素看,弹性行政的躁动源于“政出一孔”和执行主体多样化的矛盾、层级结构下的执行偏离、基于制度缺陷的刚性缺失、权力交换的潜在需求。此外,政府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力因素,包括不同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对行政效能的追求以及“政绩优先”的推动等,也进一步催生了弹性行政。基于改革探索的弹性行政大致分为两类:中央政府授权试点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快速扩张。一方面,中央政府为推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权让利”,但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能力有所衰减;另一方面,市场快速发展,但机制并不健全,市场对政府的反制能力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弹性行政的扩张。这一时期的弹性行政主要有纵向的央地博弈、地方合谋,横向的区域竞争、地方保护,以及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博弈和竞争类弹性行政激发了地方的发展动能,但也带来了分散主义、恶性竞争等问题。随着弹性行政的蔓延,其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包括导致制度弱化、行政效能低下、经济异常波动、滋生行政腐败、降低政府公信力等。针对上述负面效应,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措并举,对弹性行政进行了矫正。治标方面,主要是加强政治巡视、铁腕反腐、强化政务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审计;治本方面,从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两个路径来强化刚性行政,以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刚性挤压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特别是各种过度弹性行政大幅收缩,刚性行政开始回归。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刚性,主要源于制度约束。弹性行政这一貌似不合理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国家治理的一个部分。弹性行政的形成和发展,除了深受中国政治情境——帝制时代的行政遗产、古老大国的衰败与振兴、共产党人谋民族复兴的强烈诉求的影响,其躁动、扩张、收缩,还直接受到当代政府治理环境的制约,包括意识形态的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体制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社会发展的影响。既有的行政实践表明,弹性行政是特定组织环境中基于目标导向的带有亚制度化特征的非正式行为。它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转型,取得了明显的行政绩效,但也引发了对国家整体权威的分割和交易,并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当代中国政治情境中,弹性行政有其“临界点”,即坚守政治路线、维护中央权威、服务全局利益,以之为标准,中央政府随时可以纠正、叫停弹性行政。总体来看,弹性行政是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政治策略,一种过渡性行政行为方式,其发展方向是法治行政。强化法治行政,并不是简单地摒弃、杜绝弹性行政。一方面,要进一步压缩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坚决减少不必要的弹性行政;另一方面,要避免机械追求行政执行的极端刚性,防止过于严苛的行政要求使懒政由个别现象变成普遍现象。因此,应允许保留适度的行政弹性,以保障政府灵活回应复杂社会、风险社会的需求,此外,还要通过容错纠错、激励担当等制度设计,鼓励政府官员大胆实施基于公共利益的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的弹性行政。
靳海婷[9](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金洁[10](2019)在《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机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实现了经济腾飞,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创造了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与长期稳定的和谐社会共存的“奇迹”。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理论研究需要突破的关键议题。以往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研究多围绕政府系统内部关系展开,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解读侧重于如何通过政府改革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而忽视了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事实上,中国体制改革往往以市场领域改革来倒逼政治、社会等领域改革。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影响机理研究意义重大。本研究以“分析框架-实证分析-政策建议”为主线,将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环境因素纳入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研究,构建“环境-行动者-绩效”的分析框架,采用“时空演进-影响效应-影响路径”层层深入的实证策略,研究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机理。刻画30个省(市、自治区)1987-2017年市场经济体制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时空演进特征与协调关系;利用22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997-2017年的面板数据研究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效应;通过问卷调查收集325个县级区域一手数据,研究两者的影响路径。从纵向时序变化、横向静态比较两个方面,立体地剖析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机理,得到以下研究结论:(1)市场经济体制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时空演化。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综合评价体系,对1987年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市场经济体制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时空演进特征观察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地方政府职能结构从“经济职能为主”逐渐转变为“公共服务为主、经济建设并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水平与地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不断提升,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处于相对领先地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地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具有显着地区差异,东部沿海地区发展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协调分析发现市场经济体制与政府职能执行绩效存在动态的耦合协调关系,两者相辅相成,逐步从“不协调、低发展”的失调状态走向协调发展。(2)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效应。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规模产生显着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地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具体来看,第一,市场经济体制三大要素对地方政府规模的影响效应不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地方政府规模的影响呈倒U型关系;金融要素发展与对外开放水平对地方政府规模产生正向影响,即金融要素与对外开放度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使政府规模扩张。第二,“市场经济体制→地方政府规模→地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逻辑链条成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对地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产生正向影响,但部分要素产生负向影响,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水平分别对城乡均衡发展、环境保护绩效产生负向影响;地方政府规模扩张有利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领域绩效提升,但对经济增长产生负向影响。第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与地方政府规模调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地方政府规模对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反向影响。(3)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路径。市场主体、市场要素、市场环境发展均对地方政府的内部优化与外部适应产生影响。市场主体作为市场活动微观主体,更多地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产生直接影响;市场要素与市场环境则通过宏观环境变化,为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提供良好的发展土壤,提升社会组织活力、促使上级政府战略调整,间接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本研究可能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环境因素出发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分析框架进行补充;第二,聚焦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机理,实现市场-政府关系研究视角的转换;第三,从时间、空间双重维度审视市场经济体制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演进特征,发现了两者的耦合协调关系;第四,采用多种实证分析方法,全面验证了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强度以及影响路径,发现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直接或间接通过社会组织发展与上级政府战略调整影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从打造“有效”市场、培育“能动”社会、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等三个方面,为促进市场经济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提供了可能的政策建议。
二、从中央地方关系看中国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和动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中央地方关系看中国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和动力(论文提纲范文)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目标、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问题 |
1.2.3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全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
1.4.1 全文结构 |
1.4.2 各章节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评述与展望 |
2.1 文献划分的视角:四个层次 |
2.2 四个层次的文献综述 |
2.2.1 第四层次:资源利用 |
2.2.2 第三层次:政策工具的多样性、选择逻辑和影响因素 |
2.2.3 第二层次: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变迁 |
2.2.4 第一层次: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特征和影响 |
2.3 综述的总结和进一步的研究展望 |
3 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一个分析框架 |
3.1 引言 |
3.2 建国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历史演进 |
3.2.1 阶段一(1949-1953):建国初期实行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 |
3.2.2 阶段二(1953-197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集体统一经营 |
3.2.3 阶段三(1978-199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
3.2.4 阶段四(1998-2008):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
3.2.5 阶段五(2008-2014):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
3.2.6 阶段六(2014-2019):中央政府强力要求地方开展改革 |
3.2.7 小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演变的历史特征和内在逻辑 |
3.3 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分析框架的总体概览 |
3.3.1 制度环境 |
3.3.2 政策工具 |
3.3.3 资源利用 |
3.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的绩效差异:政策工具的影响 |
3.4.1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生产效率 |
3.4.2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过程效率 |
3.4.3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收益分配 |
3.5 土地政策工具选择差异:制度环境和地方情境的共同影响 |
3.5.1 激励机制影响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 |
3.5.2 土地政策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政策工具选择的相互影响 |
3.5.3 地方情境对土地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 |
3.6 本章结论 |
4 政策工具的选择效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比较 |
4.1 引言 |
4.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工具介绍 |
4.2.1 政府征收入市: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
4.2.2 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土地发展权在村集体层面的直接兑现 |
4.2.3 土地指标交易政策:土地发展权市场交易的构想 |
4.2.4 小结 |
4.3 土地增值收益内涵及测算思路 |
4.3.1 土地增值收益的内涵 |
4.3.2 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思路 |
4.4 三种入市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具体核算:以义乌改革实践为例 |
4.4.1 义乌市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4.2 义乌市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4.3 义乌市土地指标交易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5 对比分析结果 |
4.6 本章结论 |
5 地方政府主动下放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权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 |
5.3 研究方法的介绍 |
5.4 广东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案例介绍 |
5.4.1 农村社区工业化、园区化(1993-2007):村集体自行组织入市 |
5.4.2 存量盘活的初步尝试(2007-2013):鼓励产权主体自行改造 |
5.4.3 公有资本介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整合(2013-至今):地方政府向农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 |
5.5 利益主体辨析和案例实证分析 |
5.5.1 主要的利益主体 |
5.5.2 下放集体土地开发权: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效率的地方选择 |
5.5.3 向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提高建设用地再开发的过程效率 |
5.5.4 优化农民集体在土地整备中的利益分配:农民事实产权的建立 |
5.6 本章结论 |
6 地方政府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回应差异和原因探析 |
6.1 引言 |
6.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背景和特征 |
6.3 理论分析:“以地生财”与地方政府改革回应差异 |
6.4 案例定性比较:Z省Y市和F省J市 |
6.5 定量分析 |
6.5.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6.5.2 数据来源 |
6.5.3 实证模型和结果分析 |
6.6 本章结论 |
7 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2)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企业家与中国改革进程:基于历史演进的分析 |
3.1 改革的启动期和企业家萌芽(1978年12 月-1992年10 月) |
3.2 改革的推进期和企业家成长(1992年10 月-2002年10 月) |
3.3 改革的深化期和企业家发展(2002年10 月-2013年11 月) |
3.4 改革的攻坚期和企业家“主体”确立(2012年11 月..至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家与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 |
4.1 宏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三期滞后动态模型的SYS-GMM分析 |
4.2 微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知识扩散维度的SEM分析 |
4.3 政府的作用:实证模型隐含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企业家理论的视角 |
5.1 渐进式改革下政府的“有形之手” |
5.2 “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治理体系下的地方政府 |
5.3 转型期地方政府的“人格化”:官员企业家 |
5.4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与经济增长困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区经济增长中“双主体”: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6.1 “双主体”的时空辐辏:中国改革实践与理论困境 |
6.2 “双主体”耦合:经济增长中的合意行动 |
6.3 “双主体”的演化博弈:基于创新的视角 |
6.4 “双主体”的稳定均衡:激励约束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双主体”模式检验:以苏南和温州地方政府为样本 |
7.1 市场化准备阶段(1978-1992):政府“控制人”+企业家“萌芽” |
7.2 市场化初级阶段(1992-2002):政府“经济人”+企业家“侍从” |
7.3 市场化发展阶段(2002-2013):政府“协调人”+企业家“主角” |
7.4 市场化深化阶段(2013- ):政府“公共人”+企业家“主导”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双主体”模式与地区经济增长 |
8.1 中央-地方产业体制:战略性产业的“多层级”向“两层级”转变 |
8.2 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
8.3 地方政府的“企业家”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内容及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布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3)政治文化视阈下的当代中国“小组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的关联性研究概述 |
1.2.2 议事协调机构的结构特征与政治认同 |
1.2.3 议事协调机构的类型功能与政治意识 |
1.2.4 议事协调机构与政治社会化 |
1.2.5 研究动态评析 |
1.3 主要概念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概念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创新性与不足 |
第二章 政治文化视阈下“小组机制”的制度逻辑与政治特征 |
2.1 “小组机制”的制度逻辑 |
2.1.1 “小组机制”:一个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 |
2.1.2 “小组机制”具有党的组织制度逻辑特征 |
2.1.3 “小组机制”具有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逻辑特征 |
2.2 政治文化下我国“小组机制”的政治特征分析 |
2.2.1 以合法性为主要特征的制度正当性 |
2.2.2 以合理性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意识引导 |
2.2.3 以社会化有效性为主要特征的政治发展 |
2.3 “小组机制”的“文化——制度”相关性分析 |
2.3.1 政治认同如何影响组织结构稳定性 |
2.3.2 政治意识如何改变组织决策 |
2.3.3 政治社会化如何体现组织的文化价值 |
第三章 政治文化视阈下“小组机制”的合法性与结构稳定性分析 |
3.1 政治认同:“小组机制”的合法性来源 |
3.1.1 现代政治下的合法性释义 |
3.1.2 合法性角度下“小组机制”的政治认同 |
3.2 “小组机制”的内部政治认同 |
3.2.1 身份认同:源自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3.2.2 体制认同: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
3.2.3 价值认同:根植于统一的意识形态 |
3.3 “小组机制”的外部政治认同 |
3.3.1 身份认同:以权力依附为主要特征 |
3.3.2 体制认同:以横向独立部门对组织制度和规则接纳为主要特征 |
3.3.3 价值认同:以价值契合的有效性指标为主要特征 |
3.4 双重认同主体下“小组机制”的结构稳定性分析 |
3.4.1 双重认同主体:影响“小组机制”结构稳定的两个变量 |
3.4.2 双重认同主体下“小组机制”的结构稳定性分析 |
第四章 政治文化视阈下“小组机制”的合理性及功能分析 |
4.1 政治意识:“小组机制”的合理性来源 |
4.1.1 政治意识概念的界定 |
4.1.2 “小组机制”实现政治意识合理性的途径 |
4.2 政治意识对“小组机制”科学决策的指导作用 |
4.2.1 政府决策模式与政治意识的关联性 |
4.2.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组机制”决策模式的三个阶段 |
4.3 政治意识确保“领导小组”的政策实现 |
4.3.1 “小组机制”体现了政治意识的有效性 |
4.3.2 “小组机制”体现了政治意识的科学性 |
4.4 政治意识引领“小组机制”的价值取向 |
4.4.1 “小组机制”代表了政治意识的引领性 |
4.4.2 “小组机制”体现了政治意识的时代性 |
4.4.3 “小组机制”实现了政治意识的统一性 |
第五章 政治文化视阈下“小组机制”的有效性及政治价值透视 |
5.1 “小组机制”的政治社会化功能 |
5.1.1 “小组机制”影响个体政治行为 |
5.1.2 “小组机制”进行政治体系的价值引导 |
5.1.3 “小组机制”推动政治文化变革与形成 |
5.2 “小组机制”影响政治社会化的方式 |
5.2.1 通过政治宣传传播执政理念 |
5.2.2 通过结构性优势实现政治教育 |
5.2.3 通过政治实践加深组织认同 |
5.2.4 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强制力保障组织稳定 |
5.3 “小组机制”保障政治稳定与重塑政治文化 |
5.3.1 体现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 |
5.3.2 推动文化与价值取向的统一 |
5.3.3 促进政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维持稳定 |
第六章 从政治文化看我国当代“小组机制”的成长路径 |
6.1 强化“小组机制”的政治意识,开创“中国之治”新局面 |
6.1.1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践内涵指导科学决策 |
6.1.2 以政治意识的思想创新力探索高效的治理模式 |
6.2 提高“小组机制”的政治认同力,促进良好组织生态的形成 |
6.2.1 提高身份认同,提升政治凝聚力 |
6.2.2 增强体制认同,保持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 |
6.2.3 提升价值认同,维护政党执政的合法性 |
6.3 增强“小组机制”的政治社会化功效,展现新时代的执政魅力 |
6.3.1 以制度优势为保障,提升执政理念的影响力 |
6.3.2 以规范运行为基础,提高组织稳定性 |
6.3.3 以党的领导为根本,强化政治传习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研究 ——以D村“两票”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基本问题与反思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基础: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
(一)文献综述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进路:视角选择与理论假设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四)理论视角 |
四、研究样本:村庄选取与典型特征 |
(一)样本选取原则 |
(二)样本基本概况 |
(三)样本典型特征 |
第一章 地理交汇与文化交融:“两票”制探索的时空场域 |
1.1 “鸡鸣三省”之边缘地理 |
1.1.1 H县沿革与县域区位 |
1.1.2 D村由来与村庄区位 |
1.1.3 边缘地理的交集与自立 |
1.2 “十年九旱”之古渡经济 |
1.2.1 天与地:传统农业根基薄弱 |
1.2.2 福与祸:黄河泊来利弊 |
1.2.3 破与立:挣扎的渡口经济 |
1.3 “民歌海洋”之艺术之乡 |
1.3.1 “二人台”:艺术的地域根基 |
1.3.2 民风活跃:曲艺塑造下的地方文化 |
1.3.3 走西口:艺术与社会的互动 |
1.4 “自治示范”之民主金石 |
1.4.1 《村组法》试行与H县试点 |
1.4.2 《村组法》落实与H县示范 |
1.4.3 突破:自治精神萌动农民诉求 |
第二章 民主启蒙与制度认知:“两票”制探索前的民主习得 |
2.1 农民协会时期:从分散个体到组织化集体 |
2.1.1 清末的农会组织 |
2.1.2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组织 |
2.1.3 解放区的农民协会重建 |
2.2 合作化时期:从分散小农到合作化社员 |
2.2.1 农民所有制下的个体经营尝试与缺陷 |
2.2.2 传统变工下的互助生产 |
2.2.3 初级合作社下合作意识的萌动 |
2.3 人民公社时期:从非正式合作到政权化行动 |
2.3.1 高级合作社:从自发合作到集体行动 |
2.3.2 集体化社员:从生产社员到政治成员 |
2.3.3 运动化社员:从政治参与到群体乱序 |
2.4 包产到户:从秩序缺位到民主自治 |
2.4.1 退潮与反思:农民乱序参与的折返 |
2.4.2 探索与首创:包产到户的农民实践 |
2.4.3 民主与权利:村民自治的制度构建 |
第三章 民主探索与制度创新:“两票”制产生与实践的内在动因 |
3.1 “村民自治”:两票制创新的制度前提 |
3.1.1 村民自治顶层设计为制度创新提供机制保障 |
3.1.2 村民自治实践开启制度创新窗口 |
3.1.3 村民自治使农村基层党建产生新“需求” |
3.2 “为利抗争”:两票制创新的工具理性 |
3.2.1 依法举揭:政治认同下农民维权的路径选择 |
3.2.2 创制扩权:农民诉求表达的行动策略 |
3.2.3 以势易权:农民诉求实现的精神取向 |
3.3 “人民中心”:两票制创新的价值回应 |
3.3.1 诉求回应:加强农村基层党建的必然要求 |
3.3.2 互动创制:两票制创新的实践路径 |
3.3.3 农民中心:两票制的价值遵循 |
3.4 “政治实验”:两票制创新的探索路径 |
3.4.1 政治实验与政治学实验 |
3.4.2 中国的“政治实验”范式 |
3.4.3 两票制:政治实验的基层实践 |
第四章 民主落实与制度拓展:“两票”制发展与深化的路径选择 |
4.1 实践检验与制度成型:D村试选到W镇推行 |
4.1.1 制度诉求:“信任票”的产生缘由 |
4.1.2 制度供给:实践检验下的诉求回应 |
4.1.3 创制成效:制度创新绩效的现实反映 |
4.2 经验推广与制度发展:从X地区现场会到山西培训班 |
4.2.1 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 |
4.2.2 农民实践:制度创新发展的驱动力量 |
4.2.3 制度风险:制度创新的宏观考量 |
4.3 全国借鉴与制度变体:从“两票”制到“两推一选” |
4.3.1 有限效度:“两票”制昙现与折返 |
4.3.2 水波效应:“两票”制的后创制时代 |
4.3.3 制度变体:“两推一选”创制与全国落地 |
4.4 民主深化与制度超越:从村支部选举到乡镇直选 |
4.4.1 民主上升:公推直选由乡村走向乡镇 |
4.4.2 民主拓展:由村内选举走向多村联选 |
4.4.3 民主深化:制度创新的持续动力 |
第五章 耦合创新: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的内在机理 |
5.1 党的领导:制度创新的组织保障 |
5.1.1 农村党建催生制度创新需求 |
5.1.2 地方党组织推动制度创新实践 |
5.1.3 党中央确认制度创新结果 |
5.2 农民发展: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 |
5.2.1 农民逐利:制度创新的经济动因 |
5.2.2 农民维权:制度创新的政治追求 |
5.2.3 农民参与:制度创新的文化场域 |
5.2.4 农民发展:制度创新的核心动力 |
5.3 理法合一:制度创新的价值遵循 |
5.3.1 合法性:制度创新的外部边界 |
5.3.2 合理性:制度创新的内在准绳 |
5.3.3 人民性:理法合一的创制精神 |
5.4 内生外嵌: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 |
5.4.1 诉求萌发:制度创新的起点 |
5.4.2 以势抗争:制度议程的设置 |
5.4.3 价值嵌入:制度创新的实现 |
5.4.4 党的引领:制度创新的扩散 |
5.5 耦合效应:制度创新的协同机制 |
5.5.1 制度场域:创制发生的空间环境 |
5.5.2 四维一体:制度创新的体系结构 |
5.5.3 系统协同:制度创新的合力机制 |
5.5.4 耦合机制:制度创新的实现机理 |
第六章 党的制度创新引领农村发展的未来走向 |
6.1 以制度创新强化党的基层领导 |
6.1.1 跨村选人:创新党的基层选举制度 |
6.1.2 跨级用人:创新党员干部管理制度 |
6.1.3 跨委育人:创新党员人才培养制度 |
6.2 以制度创新满足农民发展需求 |
6.2.1 问题:农民需求的现状分析 |
6.2.2 归因:农民需求的制度成因 |
6.2.3 策略:农民需求的制度供给 |
6.3 以制度创新引领农村“三治融合” |
6.3.1 党的领导制度创新:三治融合的基本前提 |
6.3.2 农村制度耦合创新:三治融合的协同机制 |
6.3.3 党领民治体制创新:三治融合下的农村善治 |
6.4 以制度创新推进乡村振兴 |
6.4.1 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助推产业兴旺 |
6.4.2 创新农村生态保护制度,建设宜居乡村 |
6.4.3 创新村规民约惯习制度,培育文明乡风 |
6.4.4 创新农村社区治理制度,实现农村善治 |
6.4.5 创新农民收入分配制度,创造富裕生活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国家治理视角下市制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历史主义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四、研究创新 |
(一)拓展了市制的研究视角 |
(二)丰富了市制的研究要素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的厘定 |
(一)市制 |
(二)市制变迁 |
(三)国家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国家治理理论阐释 |
(二)理论的适用性 |
三、研究框架建构 |
第三章 中国市制变迁的总体特征 |
一、探索时期: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反复 |
(一)制度化:市制的平稳恢复 |
(二)非制度化:市制的反复限制 |
二、发展时期:分权制度的“放”与“收” |
(一)“放”:市制的解冻回暖 |
(二)“放”:市制的快速发展 |
(三)“放”:特殊类型市制的出现 |
(四)“放”基础上的“收”:市制基本格局的形成 |
三、完善时期:市制“收”与“放”的调适 |
(一)“收”:市制的发展与限制并存 |
(二)“收”基础上的“放”:市制的规范与调适 |
四、市制变迁的总体实践分析 |
(一)制度内容的演变 |
(二)制度背景的演变 |
第四章 国家治理下市制的变迁逻辑 |
一、全能型国家治理下的市制变迁 |
(一)轴心线索:全能型国家治理模式的形成 |
(二)模式效应:基于计划的激进式增减 |
(三)运行逻辑:制度供给的单向性 |
(四)反馈作用:城市发展危机与倒退 |
二、后全能型国家治理下的市制变迁 |
(一)轴心线索:后全能型国家治理模式的形成 |
(二)模式效应:基于市场的平稳式增加 |
(三)运行逻辑:制度供给的双向性 |
(四)反馈作用:城乡协调发展 |
第五章 国家治理下的市制变迁方向:趋向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一、现代化国家治理导向:市制的调适 |
(一)发展目标的调适:协调发展 |
(二)发展路径的调适:市场化规范 |
(三)发展话语的调适:治理导向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市制变迁的目标 |
(一)制度包容性向度:多元的制度体系 |
(二)制度参与性向度:上下互通的制度决策 |
(三)制度规范化向度:审慎的制度运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已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概念界定 |
一、校园足球 |
二、协同治理 |
三、校园足球协同治理 |
第四节 理论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第五节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第六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回顾及治理现状 |
第一节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第二节 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回顾 |
一、发展历程 |
二、制度变迁 |
三、治理演进 |
第三节 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现状 |
一、管理体制 |
二、治理模式 |
三、评价方式 |
第四节 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 |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
三、校园足球服务供给不足 |
第五节 导致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部门多头混治 |
二、企业自律与制度他律缺失 |
三、社会组织监督强制差 |
四、青少年及家长参与意识不强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经验 |
第一节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校园足球 |
一、健全行政管理体制 |
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
四、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
第二节 立足俱乐部的校园足球 |
一、植根俱乐部的治理主体 |
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
三、依靠社会资金渠道 |
四、激发俱乐部的广泛参与 |
第三节 依托社会多方支持的校园足球 |
一、依托英足总管理体制 |
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
三、源于社会的资源支持 |
四、实现学校与俱乐部共赢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框架构建 |
第一节 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概念框架 |
一、学校体育:青少年体育学习的场域 |
二、校园足球:普及和提高足球运动的桥梁 |
三、校园足球协同治理: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协同供给 |
第二节 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主体架构 |
一、部门协同 |
二、内外协同 |
三、府际协同 |
四、治理服务平台承上启下 |
第三节 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运行机制 |
一、资源动员有力 |
二、多元共治有序 |
三、利益分配合理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区域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实践-以北京市为例 |
第一节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第二节 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总体概况 |
一、总体介绍 |
二、发展历程 |
三、宏观体制 |
四、治理体系 |
第三节 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主体架构概况 |
一、部门协同 |
二、内外协同 |
三、府际协同 |
四、治理服务平台承上启下 |
第四节 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运行机制概况 |
一、多方参与的资源动员 |
二、精准契合的利益分配 |
三、科学高效的多元共治 |
第五节 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效果影响因素 |
一、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效果影响因素分析 |
二、资源动员对协同治理效果的多元回归分析 |
三、多元共治对协同治理效果的多元回归分析 |
四、利益分配对协同治理效果的多元回归分析 |
五、三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加强顶层设计,提升制度保障 |
二、培育多元主体,提高有效参与 |
三、实现合作共赢,完善运行机制 |
第三节 创新点与研究展望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展望 |
附录 |
附录1 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现状访谈提纲 |
附录2 专家访谈一览表 |
附录3 地方校园足球相关负责人访谈一览表 |
附录4 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校建设调查问卷 |
附录5 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现状访谈提纲 |
附录6 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校遴选专家访谈一览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个人简历 |
(7)政府主导的中国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综述 |
2.1.1 制度的界定 |
2.1.2 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 |
2.1.3 关于制度绩效的研究 |
2.1.4 关于制度应对自然灾害的研究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2.2.1 关于中国救灾制度的研究 |
2.2.2 关于救灾制度绩效的研究 |
2.3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中国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的历史演进 |
3.1 新中国成立之前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的历史演进 |
3.1.1 政府主导的救灾措施 |
3.1.2 民间社会的救灾措施 |
3.1.3 政府救灾机构的发展 |
3.2 新中国成立以后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的历史演进 |
3.2.1 救灾的行政体制演进过程 |
3.2.2 救灾的法律手段演进过程 |
3.2.3 救灾的市场化手段演进过程 |
3.3 中国自然灾害救灾制度演进的特征分析 |
3.3.1 政府是救灾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 |
3.3.2 经济增长是救灾制度演进的动力 |
3.3.3 救灾制度演变呈现为政府为主导的渐进性变迁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主导的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绩效的理论研究 |
4.1 救灾制度绩效的界定与评价标准 |
4.1.1 制度、人类行为和自然灾害的相互影响分析 |
4.1.2 救灾制度绩效的界定 |
4.1.3 政府主导的救灾制度绩效评价标准 |
4.2 政府主导救灾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选择 |
4.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救灾的博弈行为分析 |
4.2.2 非政府主体的行为选择 |
4.3 政府主导的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绩效的理论分析 |
4.3.1 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影响救灾制度绩效的理论分析 |
4.3.2 政府的财政权利下放影响救灾制度绩效的理论分析 |
4.3.3 政府的法制建设影响救灾制度绩效的理论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影响救灾制度绩效的实证研究 |
5.1 理论假说的提出 |
5.1.1 政府主导的灾害保险定价模式 |
5.1.2 理论假说 |
5.2 计量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5.2.1 计量模型构建 |
5.2.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3 实证分析 |
5.3.1 实证结果分析 |
5.3.2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的财政权利下放影响救灾制度绩效的实证研究 |
6.1 理论假说的提出 |
6.1.1 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
6.1.2 理论假说 |
6.2 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6.2.1 模型构建 |
6.2.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6.3 实证分析 |
6.3.1 实证结果分析 |
6.3.2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政府的法制建设影响救灾制度绩效的实证研究 |
7.1 理论假说的提出 |
7.1.1 利益博弈模型 |
7.1.2 理论假说 |
7.2 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7.2.1 模型构建 |
7.2.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7.3 实证分析 |
7.4 本章结论 |
第八章 提高我国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8.1 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救灾体制 |
8.1.1 将保险与政府规定的建筑法规相结合 |
8.1.2 借助政府完善农业保险市场 |
8.1.3 逐步构建和完善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制度 |
8.2 完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救灾体制 |
8.2.1 完善政府分级管理的救灾行政体制 |
8.2.2 构建风险分散、财政责任分担的救灾资金保障体系 |
8.3 完善救灾的法律体系建设 |
8.3.1 完善救灾的立法工作 |
8.3.2 完善救灾物资管理的监督机制建设 |
8.4 构建不同救灾主体共同参与的救灾体系 |
8.4.1 发挥企业在救灾中的作用 |
8.4.2 发挥非政府组织救灾中的作用 |
8.4.3 培育公众灾害文化意识,确保救灾中的社会稳定 |
8.4.4 提高技术水平,建立有效综合的自然灾害信息库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及研究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2 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8)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
二、探寻中国奇迹的一个视角:弹性行政 |
三、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的刚性与弹性 |
第二节 核心概念与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三、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框架 |
第二章 毛泽东时期刚性行政的锻造(1949—1977) |
第一节 集权体制下的全能式政府运行模式 |
一、全能式政府之生成 |
二、全能式政府的运行模式 |
第二节 刚性行政:全能式政府的应然需求 |
一、革命建政体制形塑的“命令一服从”体制 |
二、刚性行政的内生动因 |
三、刚性行政对政府执行力的提升 |
第三节 刚性行政的困境 |
一、过度执行 |
二、虚假执行 |
三、目标置换 |
四、行政自主性缺失 |
第三章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躁动(1978—1991) |
第一节 改革破冰与渐进路径的选择 |
一、现实倒逼改革 |
二、经济改革牵动政治改革 |
三、渐进主义改革路径的择定 |
第二节 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和弹性行政的躁动 |
一、改革冲动呼吁更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 |
二、简政放权与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 |
三、弹性行政躁动的体制因素 |
四、弹性行政躁动的主体诉求 |
第三节 基于改革的弹性行政的主要类型 |
一、中央政府授权试点 |
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 |
第四节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两面性 |
一、弹性行政助推改革进程 |
二、缺少反制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三、四项基本原则、稳定压倒一切对弹性行政的约束 |
第四章 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的扩张(1992—2011) |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一、市场经济的“姓氏”之辩和改革再出发 |
二、市场化改革与弹性行政的内在关联 |
三、深化行政改革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第二节 央地博弈和区域竞争 |
一、政府的层级结构与职责同构 |
二、纵向利益抵牾与央地博弈 |
三、层级博弈的衍生品:地方合谋 |
四、区域竞争与地方保护 |
第三节 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一、政府官员的自利性膨胀与角色错乱 |
二、低成本高收益的违规行为助推过度弹性行政 |
三、晋升的“零和博弈”与政府官员行为扭曲 |
第四节 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对弹性行政的有限抑制 |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二、依法行政的推进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第五章 十八大以来对弹性行政的矫正(2012—2019) |
第一节 弹性行政负外部性的凸显 |
一、接近临界点的弹性行政 |
二、矫正弹性行政:态势和挑战 |
第二节 全面从严治党对弹性行政的遏制 |
一、完善党内制度建设 |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三、强化政治巡视 |
四、“零容忍”的铁腕反腐 |
第三节 依法(规)行政对弹性行政的管控 |
一、强化依法(规)行政 |
二、治理型政府的应然诉求 |
第四节 政务督查、政策落实审计对弹性行政的挤压 |
一、政务督查的强化:力破“中梗阻” |
二、审计监督的拓展:重大政策落实审计 |
第六章 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限度之辨析 |
第一节 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执行之审视 |
一、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历史维度 |
二、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及其“临界点” |
一、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 |
二、弹性行政“临界点”的把控 |
第三节 弹性行政的宽度与刚性行政的强度之辨析 |
一、行政执行与法治行政 |
二、法治视角下弹性行政的宽度 |
三、法治视角下刚性行政的强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2 文献述评 |
2.1 市场经济体制研究 |
2.1.1 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演进 |
2.1.2 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模式 |
2.1.3 市场经济体制的评价体系 |
2.2 政府职能转变研究 |
2.2.1 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演进 |
2.2.2 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因素 |
2.2.3 政府职能转变的行动模式 |
2.2.4 政府职能转变的评价体系 |
2.3 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研究 |
2.3.1 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历史演进 |
2.3.2 市场经济体制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关系 |
2.4 已有研究述评与本研究切入点 |
2.4.1 主要结论 |
2.4.2 存在的不足 |
2.4.3 本研究的切入点 |
3 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影响机理的分析框架:环境-行动者-绩效 |
3.1 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影响机理的理论剖析 |
3.1.1 核心概念界定 |
3.1.2 研究视角的转换:从内部关系到外部环境 |
3.1.3 “环境-行动者-绩效”:一个分析框架 |
3.2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环境因素:市场经济体制 |
3.2.1 市场经济体制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适应性逻辑 |
3.2.2 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倒逼机制 |
3.3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行动者博弈:“政府-市场-社会”互动 |
3.3.1 “自上而下”: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上级政府指导 |
3.3.2 “自下而上”: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市场、社会驱动 |
3.3.3 “上下结合”:“政府-市场-社会”互动与博弈 |
3.4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绩效输出:内部优化与外部适应 |
3.4.1 政府组织的内部优化 |
3.4.2 政府组织的外部适应 |
4 市场经济体制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时空演进与协调关系 |
4.1 市场经济体制的时空演进特征 |
4.1.1 市场经济体制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2 市场经济体制的时空演进特征 |
4.2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时空演进特征 |
4.2.1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2.2 投入视角下地方政府职能规模与结构的时空演进特征 |
4.2.3 产出视角下地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的时空演进特征 |
4.3 市场经济体制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协调关系 |
4.3.1 市场经济体制与地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组合模式分析 |
4.3.2 市场经济体制与地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耦合协调度测算 |
4.4 本章小结 |
5 基于面板数据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影响效应研究 |
5.1 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规模的影响效应 |
5.1.1 研究假设: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规模的影响效应 |
5.1.2 实证检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使地方政府规模扩张了吗? |
5.2 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的影响效应 |
5.2.1 研究假设: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的影响效应 |
5.2.2 研究假设:地方政府规模对政府职能执行绩效的影响效应 |
5.2.3 实证检验:市场体制发展、政府扩张使政府职能执行绩效提升了吗? |
5.3 市场经济体制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双向影响效应 |
5.3.1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5.3.2 实证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影响路径研究 |
6.1 研究假设与概念模型 |
6.1.1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市场驱动:市场经济体制的直接影响 |
6.1.2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社会参与:社会组织的中介效应 |
6.1.3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上级指导:上级战略调整的中介效应 |
6.1.4 概念模型 |
6.2 问卷设计与数据采集 |
6.2.1 问卷设计 |
6.2.2 问卷信度效度检验 |
6.2.3 数据采集与样本分析 |
6.3 统计分析与结果讨论 |
6.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验证性因子分析 |
6.3.3 结构方程模型 |
6.3.4 假设检验与讨论 |
6.4 本章小结 |
7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打造“有效”市场 |
7.2.2 提升社会组织活力,培育“能动”社会 |
7.2.3 明晰政府职能边界,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四、从中央地方关系看中国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和动力(论文参考文献)
-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D]. 胡如梅. 浙江大学, 2020(04)
- [2]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D]. 刘志永. 山西财经大学, 2020(12)
- [3]政治文化视阈下的当代中国“小组机制”研究[D]. 郎明远. 山西大学, 2020(12)
- [4]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研究 ——以D村“两票”制为例[D]. 梁俊山. 山西大学, 2020(07)
- [5]国家治理视角下市制变迁研究[D]. 姬鸣阳. 河南大学, 2020(02)
- [6]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协同治理研究[D]. 吴丽芳.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2)
- [7]政府主导的中国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绩效研究[D]. 贾倩. 西北大学, 2019(04)
- [8]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D]. 徐浩. 南京大学, 2019(07)
- [9]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市场经济体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机理研究[D]. 金洁. 浙江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