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区道路驾驶五戒(论文文献综述)
王成壮[1](2021)在《基于场景的智能汽车虚拟测试与评价方法研究》文中认为近些年来,智能汽车发展迅猛,整个汽车行业正处于从传统汽车向智能汽车转变的关键时期。然而随着智能汽车的普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在智能汽车正式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与验证,对其诸多性能给予一个定量的评价。针对智能汽车测试与评价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测试评价体系,且国外的一些测试方法和标准与我国的实际交通场景也不完全相符等问题,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全息交通状态重构与车辆群体协同控制测试验证”(2018YFB1600605),本文对基于场景的智能汽车测试与评价方法展开了研究与讨论,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利用改进后的系统聚类算法聚类得到了典型测试场景。针对经典系统聚类算法的多维指标存在多重共线性,没有考虑聚类中各个因素之间的差异性等问题,采用主成分分析、信息熵赋权以及判定样本连续性的方法对经典系统聚类算法进行了改进和优化。将自然驾驶数据中提取到的典型元素作为聚类对象,分别用两种聚类算法进行了聚类,利用聚类有效性指标DB(Davies-Bouldin Index)指数与CH(Calinski-Harabaz Index)指数对聚类结果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改进后的聚类算法的DB值为1.0627,CH值为1.2166,经典系统聚类算法的DB值为1.3659,CH值为1.0361,证明改进后的聚类算法的聚类精度有所提高,并由此得到了四类典型的测试场景,为后续的虚拟测试构建了场景基础。(2)利用Pre Scan虚拟仿真软件和Simulink联合搭建虚拟测试环境与车辆控制模型并进行了仿真测试。针对经典TTC(Time To Collision)控制算法存在的时间阈值固定及由于输入信号波动容易被误触发等问题,采用神经网络预测制动距离、加入滤波器对信号进行平滑、设置三次检测模块的方法进行了改进优化。选取安全性、乘车体验性和效率与能耗性三个方面作为评价的指标参数,分别在四种典型场景下对两种不同设计方案的待测车辆进行测试,并输出了相关指标参数。(3)构建了智能汽车模糊综合评价模型。采用可拓展层次分析法对各个评价指标进行赋权,利用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价,验证了优化后的TTC算法比经典的TTC算法在安全性、乘车体验性和效率与能耗性方面都有所提升。
倪义福[2](2020)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道路交通安全非工程类综合治理模型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非工程类综合治理,需要在科学预警、分类施策、着眼长效等方面下功夫,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研判和压力传导,强化农村交通、事故路段、车辆源头、路面违法的重点整治,强化宣传教育、联防联控、协管力量的体系建设,打造"一预警四整治三建设"的系统治理模型,形成政府主导、精准发力、公众参与、协同共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新格局,以期遏制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出行安全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率。
范芝玲[3](2020)在《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甚至有部分案件出现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此类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重庆公交坠江事件震惊全国,由此引发全社会对于此类行为和相关案件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如何保障道路交通领域的公共安全,如何有效预防、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成为了热点话题。此前,立法上对于此类案件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致使各地的处罚力度与措施不一,有的案件仅处以行政处罚,有的案件则直接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处罚不一既不利于司法实践工作的展开,也有损法律的尊严。之后,我国“两高一部”针对此类案件联合发布了指导性文件,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确立了统一标准,即根据妨害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自此,刑法第114条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率居于首位。然而,此类案件并非均能达到适用该罪要求的危险程度。指导性文件未考虑此类案件之间存在的差异,一律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做法,导致绝大多数此类案件被模糊评价、粗糙定性。司法机关为“平衡”罪刑关系,只好在对行为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同时对其宣告缓刑,这样的做法显然已经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指导性文件仅关注和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使得一些行为类型在立法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且其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过窄,不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厘清某一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才能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准确界定。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对机动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关键操作装置实施干扰,从而影响驾驶人员对机动交通工具的控制,使得正在行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脱离原本的正常运行状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行为。由此也可以看出此类行为具有的三个特征,即行为对象的特殊性、行为方式的危险性、作用机理的复杂性。基于此,考虑到此类案件多发、频发,且妨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较高,现行刑法规范在适用上存在局限等现实情况,应当适时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增设本罪不仅能够弥补现有刑法规范的不足,也能够与现有刑法罪名实现准确区分,在具体的立法操作上,域外立法也能提供有益借鉴。本罪增设后,将其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位于刑法第115条之后,设置基本犯和加重犯两档刑期,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准确评价和有效规制。
刘仁亮[4](2020)在《陕西榆林:预防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榆林交警坚持以保安全、保畅通、防事故为核心,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密集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榆林市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指数呈逐年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在全省的占比仍然居高不下。本文结合2016年以来榆林市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深入分
唐诗杰[5](2019)在《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自动驾驶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自动驾驶汽车是其最具代表性的产物,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搭载自动驾驶技术的智能汽车将遍布世界各地。但也需注意,当前刑法学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认定上比较模糊、争议较大,随着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趋势不断增强,我们亟需将现有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合理的运用到自动驾驶汽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之中,同时做出有针对性的立法,以寻求传统刑法理论和罪名套用于智能空间的解决之道,探索法律在信息时代的生存之道。本文采用理论研究的方法,首先给出了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并引申出其与当前法律法规的矛盾;然后以犯罪构成的思路确立了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的主体、主观罪过、因果关系;最后给出了应对自动驾驶时代的立法建议和启示。通过对该文的写作,以期能够对立法方向和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所帮助。本文总字数约2.4万余字,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过失犯的概述。首先,给自动驾驶汽车作出了“替代人类驾驶的新一代汽车”这一定义,介绍了当前自动驾驶的技术特征及其发展水平,并得出该技术于一段时间内仍然存在较多技术缺陷这一基本事实。然后,通过介绍谷歌和Uber两公司的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过失犯的原因作出了三种分类:即由于自动驾驶系统本身所致、由于驾驶人员的不当干预所致以及由于驾驶人员的不当操作所致。最后,就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对现行刑法所造成的冲击,提炼出三个方面:一是犯罪的主体构成不明确,二是由于自动驾驶系统深度学习、独立决策的特征和智能分级所导致的主观罪过判断标准不统一,三则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性。第二部分: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的主体认定。重塑“驾驶员”这一概念,将其分为驾驶人员、自动驾驶体和自动驾驶系统服务的提供者三种类型。首先,就人类驾驶员而言,通过5级分级制度的引入,以注意义务为出发点,将驾驶人员作“乘坐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区分,确立了驾驶人员在所有级别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结论。然后,再探讨自动驾驶系统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以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自主决策的特点否定了其承担产品刑事责任的入罪可能性;以《道交法》及其释义为依据,赋予服务提供商同样的驾驶注意义务,并结合相关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将自动驾驶系统所发指令作出与“强令、指使”等价的行为,从而肯定其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资格。最后,从自动驾驶系统“物”的特性、犯罪实行行为、刑事处罚三方面否定了自动驾驶体本身的犯罪主体资格。第三部分:自动驾驶致损的罪过认定。首先,指出当前交通过失犯罪的缺陷及不足,在自动驾驶分级模式下,随着驾驶义务逐渐转移至系统,不可以人的注意义务为罪过的唯一判断标准;此外,自动驾驶环境下,人对车况、自身身体状况、驾驶过程的注意义务发生根本性改变,沿用单一标准不具有可行性。然后,引入风险刑法这一概念,认为应当兼顾效率与社会发展,给技术的发展做出适当让步这一价值立场;接下来讨论了几种注意义务的优劣,通过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的本质确立了以结果回避义务为中心的新过失论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最后,以结果回避义务为中心展开论述了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罪过判断的具体规则,限制了新过失论的适用范围,并引入了提供商免责机制。第四部分: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因果关系的判断。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通常具有“黑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笔者认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依照一般公众普遍观念为基础,并以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为依据。以智能化程度的不同,将自动驾驶汽车分为L1,L2、L3,L4、L5三类型加以分别判断。第五部分:研究启示。本文主张建议:刑法应坚持释法优先,建立自动驾驶汽车数据保存制度,完善自动驾驶相关法规规章。
王文利[6](2018)在《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任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争合同无效,裁判者均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如若认定诉争合同有效,则需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诉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若认定合同违法而无效,则需引用违反具体强制性规定法条,因此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无法回避合同效力之审查,存在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问题。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合同违法即无效,自当无从研究此类合同效力,然则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肇始,无论立法者是否予以规定此概念,违法合同不一定无效已深入法治思维之中,如何进行司法识别责无旁贷成为研究对象。当企及探究强制性规定类型精确化、标准化沦为无法实现之幻想,放弃则欲罢不能,如何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依旧是司法实务中疑难杂症。《民法总则》第153条未采纳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概念,源于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无明确区分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空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概念,立法未予采纳极具正当性,不仅在于无明确司法识别标准,更主要困境为如何界定之,概皆源于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系法学概念,并非法律或言立法术语。现因上述原因虽未纳入立法之中,但如何司法识别违法合同的效力依然系裁判难点之一,可谓沉珂痼疾未除,又添并发症,争议不仅未平复,相反更加激烈。探究违法合同之效力,如若继续固持沿循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化之路径,因其固有性质使然,无法实现初衷。如何精准识别违法合同效力,仍需自法律历史中探寻,因人类的各种社会制度均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成熟于文明社会,法律制度亦不例外。欲探寻法律体系中细枝末叶,需自无效合同规则的历史演化肇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之无效合同先于国家、法律存在,起源于远古时代之禁忌和违反禁忌的合同。无效合同规则的成因基础为公平、良知、正义、效率,分别系其民法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基础。有效合同自有价值判断理念,合同有效的基石为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等,鲜有探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无效合同规则亦应存有其相应价值判断理念:维护交易秩序是其首要需求,保障契约自由是其必然结果,鼓励和促进交易是其内在目的。强制性规定源于氏族禁忌,先于法律而存在,其类型化并非如我国学者误传系史公尚宽先生所创,细究其雏形可追溯至罗马法中将限制性法律或禁止性法律划分为不完善法律、不完全完善法律及完善法律,在我国系“舶来品”,其继受中存在诸多失误,其中之一,当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极端两极化,即过于宽松和苛求。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效力认定,矫枉过正,如苛求认定有效,随意扩大无效的范围。其成因无外乎学术研究存在误识、理论准备不足、司法识别路径指向不明。虽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精确化是无法实现的梦想,但仍具有相当的价值功能:根本性转变了裁判者的理念、慎重对待违法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为防止公法过分干涉意思自治、保持适度管制,需要对强制性规定加以一定限制,两分法起到了在私法领域桥头查验欲进入国家管制、分辨强制性规定对私法行为效力影响的审核作用。两分法作为一种严格预防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否定的守桥者(裁判者)手中检测仪器之一,规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尊重和守护意思自治是守卫者使用两分法之本分,其价值功能亦在此。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并非唯一司法识别违法合同效力利器,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需考量立法目的、衡量相冲突利益、法益之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者,究系针对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等,加以认定。不仅如此,还应当考量无效后果、法律效果、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合同效力之因素,慎重适用强制性规定否定合同效力,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之认定。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演化,特别是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系改革开放伴生物,随前者不断深化而变化,历经任意无效、限制无效至严格限制无效之清晰可见脉络。其进步性不可小觑,但因我国改革开放仍然在路上,故现行规则及其适用依然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中:适用法律依据不规范、认定合同无效扩大化、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有误、裁判无效依据有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自相矛盾。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不规范:依据该条认定合同有效;不直接适用该条认定合同无效;笼统适用该条;混用该条各项。无效扩大化表现为:有瑕疵合同认定为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认定无效于法无据;将未生效合同判定无效。诸多司法识别失误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忽视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泛滥、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认识模糊。矫治上述缺失首先须在立法上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奉行“存疑推定有效”之规则,具体而言,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因部分无效否定整体合同效力;法定撤销及解除优先于无效。在违法合同中,违反资格准入强制性规定的嗣后补正合同,作为特例,此类合同主要是指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合同已成立甚至履行,但出卖方、租赁方、出让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或自始至终未依法取得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安全合格证、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及依法被法院查封财产后擅自处分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或其建筑行为因此存在瑕疵,但存在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涤除瑕疵可能性的合同。该类合同异于无效合同补正及无效合同转换,虽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瑕疵,但存在涤除瑕疵可能性,并不因此无效。无论自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基础、理念,抑或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均旨在限制强制性规定即公权力对意思自治过度干预,尊重当事人合意,尽量认可合同有效,严格控制违法合同无效之司法判定,鼓励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钱玉贵[7](2018)在《云崖寺》文中研究指明丙申年春节,我们一家三口回到老家丰县过年。蓝军年前就跟我约好,要去深山密林里的云崖寺潇洒一回,说是那里山清水秀,真是个未被发现的"世外桃源",如今建了寺庙,又佛光显灵,去那里"修身养性,真不是一般的体验"!于是,我就计划好了把妻子杭红和女儿贝贝安顿在丰县父母这里,等玩尽兴了再回头接她们回省城去。可是,腊月二十九刚刚到家的这天,母亲却嘱托我务必去乡下看望一下表姐秀珠,说是她现在生活艰难,经济拮据,云云。
冷雪梅[8](2018)在《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研究》文中提出由于种种原因,此前对中国善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宋、明、清的探讨,对于清代以后善书的关注较少。对大理地方善书的研究,更未见系统的研究。本文是对诸多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士绅撰着善书的全面系统研究。文章主要分为基础篇、特色篇和个案篇三大部分。上篇为基础研究,主要介绍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的基本概况及成书原因,按照大理善书的实际应用及蕴含的意义,大致将其分为道德教化、应缘、修炼、精神需求等四类。就大理善书的分类而言,善书并非只是“通俗读物”。从创作来看,大理善书在承袭传统善书创作形式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尤其是游记类鸾书《洞冥宝记》和《蟠桃宴记》,开创了鸾书“对话式”和“章回体”的创作体例,并对此后鸾书的创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其他善书一样,道德教化是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救劫”思想则体现了“以道为教,万教归儒”的宗教救度。大理地方士绅撰着和刊印善书,开建善坛,宣讲圣谕,是其重要表现。与宋、明、清经典善书明显不同的是,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中有不少内容是地方士绅对当地民众进行的西学启蒙,介绍了不少的科学知识。本文中篇对这一特色进行了研究。从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来看,当科学传到中国边陲大理时,地方士绅对之既非推崇,也不是排斥。他们认可和尊重科学,敬重闻名于世的西方科学家,鼓励国人学习他们的科学精神。但也并没有对科学顶礼膜拜。他们认为科学不是万能的,意识到科技的异化问题,认为战祸连绵、生灵涂炭源于近代西方军事武器的发明和制造,有悖于“仁”道,“道”高于“技”,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在科学之上,故主张尊“道”鄙“技”。大理士绅对科学的认识和态度,源于农耕文明的影响、儒家“天下归仁”的文化传统、及强烈的民族意识这三方面的因素。大理善书中大量介绍的科学知识,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知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以及女性启蒙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多数为基础知识,涉及多个学科,信息量较大,与民众生活休戚相关。在女性启蒙方面,科学话语与社会性别话语交织,融合中西文化的话语体系,着重进行生育和教育的知识启蒙,试图塑造德才兼备的“新贤妻良母”之形象,希望女性为家庭建设能做出重要的贡献。除善书本身外,大理善书中的科学知识主要通过善坛、学校、家庭的教育进行传播。无论哪种途径,主要都是强调道德教化。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科学知识,则以神道设教的方式,通过善坛向当地民众传播。科学知识在大理地区传播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观念上和生活方式上。观念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观念、“四民”观念、婚育观念三个方面。首先是经济观念上,不再过度强调“重农抑商”,而是倡导“以工商立国”,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工、商业,促进了大理集市的繁荣。其次是“四民”观念上,由于商人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升,“士贵商贱”的传统观念已被打破,“士农工商”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错动。最后在婚育观念上,大理士绅反对白族过去盛行的姑舅表优先婚,稳婆在生育分娩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式微,其原始的接生方法受到质疑。在生活方式上的主要表现,一是关注健康,二是崇尚俭朴,三是出现新的娱乐方式。近代西方科学知识的传入,尤其“预防医学”等观念使当地民众的健康意识有所增强,对疾病的认知程度有了提高。他们崇尚健康俭朴的生活。又因机器给农业生产带来了高效,人们的休闲时间因此而增多,出现了新的休闲和娱乐方式。玩洋牌、跳舞、唱歌、演戏、歌剧、打麻将等这些娱乐方式越来越兴盛,并且已从城市传到乡村。文章下篇主要以民国时期大理洱源下江乡成善宗坛的宗教活动为个案,对地方士绅如何进行劝善,如何处理科学与宗教之间关系进行了探讨。成善宗坛自民国初年(1912)建坛,至1950年停办,历时39年。期间,善坛主职人员举办大小法会数十次。成善宗坛的宗教活动向我们真实和立体地展现了民国时期大理村民的信仰世界。他们的道德教化既以圣谕宣讲为主,也有在其他宗教仪式中偶尔穿插进行的。他们既接受学校教育,也推广善坛教育。尽管他们对疾病有一定的了解,但在全村遭受瘟疫时,他们还是虔诚地举行供奉地藏像祛瘟的法会活动,诵《地藏菩萨救劫宝法》,并相信有奇效,以实例证明西方医学知识的传播及医疗的现代化,并未使“神药两解”的民间医疗走向消亡,而是继续留存并在民间产生影响。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晚清民国时期的大理善书及洱源成善宗坛的宗教活动,较好地反映了近代宗教与科学、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的关系。首先,晚清民国时期的大理善书,及成善宗坛为地方学校的竣工举办庆祝大会,并到学校进行圣谕宣讲,反映了宗教与科学并非只有对立和排斥,它们之间还有融摄。大理士绅在西风浩荡的形势下,吸收了大量的科学知识,假借神圣仙佛降乩,结合旧有传统文化编撰善书,在宣教的同时,也向民众进行了科学知识的普及,促进了科学在当地的传播和发展。因此,宗教对科学并非只有阻碍作用,也有适应或促进科学发展的因素。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冲突与调适,在晚清民国时期的大理善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或许与其他多数宗教团体不一样的是,当地士绅在对民众进行以道德为核心之宗教救度的同时,也在对其进行科学启蒙。他们既对中国传统文化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又乐于吸纳利于国计民生的西方科学知识。他们采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策略,既不全盘西化,也不全盘复古,游刃有余的协调继承与扬弃之间的关系,是为让中华民族的文化绵延永续,灿烂辉煌。其三,任何民族的健康发展都应该是以己为体,以人为用。在现代科技发展一日千里,民主、人权成为普世价值的背景下,我们不能忽视和否定西方先进的科技及价值理念,但也不能抛弃中国的传统。
徐磊[9](2017)在《基于人体节律性生理信号的驾驶分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有统计数据表明,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上升,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在我国每年由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均超过十亿元人民币,这其中驾驶员相关的交通事故占总事故率的90%左右。作为人、车、路、环境闭环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一环,人的因素越来越多的受到相关学者的关注。如何从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实验获取驾驶员分心状态下的节律性生理数据,从而提出有效的预测模型,以降低由驾驶员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伤亡率是本文的关注重点。本文首先介绍了相关学者对于驾驶员因素诱发的交通事故的分类定义,驾驶障碍包括:疲劳驾驶、酒驾、情绪障碍以及驾驶分心,传统方法对于驾驶障碍的识别是基于车辆数据或者视频数据的,受限于系统的鲁棒性和经济性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根据对市场的观察,发现人体生理数据的获得随着智能可穿戴设备的蓬勃发展越来越简单可靠,通过文献调研证明了人体生理数据和驾驶障碍之间的相关性,如果能够建立某种预测模型对于驾驶障碍给出可靠的预测,从而在事故发生前做相应的应急处置,则可以一定程度的达到上述提升交通安全的目标。利用驾驶员的节律性生理指标预测驾驶分心属于模式分类问题,可以用机器学习算法建模解决。为了获取用于建立驾驶员分心识别模型的驾驶员生理节律性生理数据,需要用特定的驾驶模拟实验来实现。在实验设计阶段,首先自主搭建了一个驾驶员模拟实验的虚拟环境,接着利用正交实验设计,初步探索了对驾驶员分心影响比较显着的外部条件,通过极差分析得到了最优的实验条件组合。然后利用人因工程领域比较成熟的双任务试验范式在最优实验条件组合的基础上获取了20位志愿者在驾驶模拟条件下的五种节律性生理数据。以上述实验获取的驾驶员生理数据样本库为基础,进行机器学习建模。在机器学习建模阶段,首先,利用传统的机器学习分类方法SVM(支持向量机)和深度学算法CNN(卷积神经网络)分别以EEG(脑电)信号为训练样本分别建模并比较其表现,在发现CNN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的优势后,以上述基于Le Net—5的卷积神经网络模型继续对其他信号进行端到端的训练,并评估其表现。最后提出了一个基于上述驾驶员分心预测模型的驾驶员实时智能检测应用的框架。
章彭[10](2017)在《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文中指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是刑法学界多年来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肇事“逃逸”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行为人“逃逸”却逃脱法律严厉处罚的现象。本文结合刑法理论与真实案例,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相关的复杂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有益于司法实践。本文主要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现状和构成要件,运用图表的形式表现近几年我国交通事故犯罪与肇事逃逸情形的变化。从具体数据看,我国交通事故案件数目并未大幅减少,逃逸行为也并未因法律严苛而受到遏制。本章后部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该部分是展开后续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讨论,拆分为“逃逸”、“人”、“致人死亡”三个部分,逐个解释,其中本文认为“二次肇事”的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范畴。第三部分以“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入手,在评析案件的同时,分析“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和主观心态,本文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可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赞成行为人“逃逸”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仅为过失的观点。第四部分针对“逃逸致人死亡”中共犯问题进行单独分析,本文认为只有肯定“交通肇事逃逸罪”为单独罪名才符合我国共犯理论。第五部分介绍全球化视野下的交通肇事逃逸立法,并与我国立法进行分析对比,最终得出结论,建议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致人死亡”作为该罪的加重结果。
二、山区道路驾驶五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山区道路驾驶五戒(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场景的智能汽车虚拟测试与评价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智能汽车测试与评价相关研究 |
1.2.2 测试场景相关研究 |
1.2.3 自然驾驶数据采集及相关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章节安排 |
第二章 基于改进的聚类算法的测试场景的构建 |
2.1 |
2.1.1 自然驾驶数据集简介 |
2.1.2 场景要素的标记 |
2.1.3 典型测试工况的筛选 |
2.1.4 聚类分析参数的确定 |
2.2 系统聚类算法的改进优化 |
2.2.1 聚类分析简介 |
2.2.2 经典系统聚类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
2.2.3 对经典系统聚类方法的改进优化 |
2.3 两种聚类对比分析 |
2.4 场景聚类结果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测试车辆控制模型的建立及优化 |
3.1 ACC功能实现原理 |
3.1.1 ACC功能理论分析 |
3.1.2 ACC系统控制算法与模型搭建 |
3.2 AEB控制系统算法及优化 |
3.2.1 安全距离模型分析 |
3.2.2 TTC模型算法及改进优化 |
3.3 测试车辆模型的建立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场景的智能汽车虚拟仿真与测试分析 |
4.1 仿真测试软件简介 |
4.1.1 软件功能介绍 |
4.1.2 软件界面介绍 |
4.2 仿真测试场景搭建与测试用例生成 |
4.2.1 场景环境的搭建与传感器的配置 |
4.2.2 测试场景的集成 |
4.3 智能汽车的虚拟测试与结果分析 |
4.3.1 评价指标的建立依据 |
4.3.2 城市直道场景下的虚拟测试结果 |
4.3.3 城市十字路口场景下的虚拟测试结果 |
4.3.4 郊区丁字路口场景下的虚拟测试结果 |
4.3.5 高速公路直道场景下的虚拟测试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智能汽车综合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 |
5.1 评价方法的选择 |
5.2 模糊综合评价理论 |
5.2.1 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
5.2.2 模糊综合评价算子分析 |
5.3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5.3.1 可拓展层次排序 |
5.3.2 基于可拓展层次分析模糊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 |
5.4 智能汽车的综合量化评价 |
5.4.1 确定各指标系数权重 |
5.4.2 模糊综合评价与评价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道路交通安全非工程类综合治理模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科学预警: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研判和压力传导 |
(一)政府责任监督 |
(二)隐患挂牌督办 |
(三)社会预警提示 |
二、分类施策:强化农村交通、事故路段、车辆源头、路面违法的重点整治 |
(一)突出农村道路交通综合治理 |
(二)突出事故高发路段系统治理 |
(三)突出交通运输车辆源头治理 |
(四)突出路面交通违法依法治理 |
三、着眼长效:强化宣传教育、联防联控、协管力量的体系建设 |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
(二)强化政府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联防联控主体责任体系建设 |
(三)强化专兼职交通协管力量体系建设 |
四、结语 |
(3)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1 选题的背景 |
1.2.2 选题的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界定 |
2.1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概念 |
2.1.1 “妨害”的含义 |
2.1.2 “安全驾驶”的含义 |
2.1.3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含义 |
2.2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特征 |
2.2.1 行为对象的特殊性 |
2.2.2 行为方式的危险性 |
2.2.3 作用机理的复杂性 |
第3章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1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必要性 |
3.1.1 有利于实现法益保护的充分性 |
3.1.2 有利于实现罪刑之间的均衡性 |
3.1.3 有利于实现罪名适用的统一性 |
3.2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可行性 |
3.2.1 契合了保障出行安全的社会呼声 |
3.2.2 域外立法规定可以提供有益借鉴 |
3.2.3 能够实现与现有罪名的准确区分 |
第4章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构想 |
4.1 体系定位 |
4.2 罪名的确定——妨害安全驾驶罪 |
4.3 构成要件的设想 |
4.3.1 犯罪客体 |
4.3.2 犯罪客观方面 |
4.3.3 犯罪主体 |
4.3.4 犯罪主观方面 |
4.4 法定刑的设想 |
4.4.1 基本犯的法定刑 |
4.4.2 加重犯的法定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30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信息统计一览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 |
(4)陕西榆林:预防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榆林市道路交通基本情况 |
(一)人、车、路、企基本情况 |
(二)警力基本情况 |
(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
二、2016年以来榆林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及特征 |
(一)地域因素 |
(二)违法行为因素 |
(三)车辆因素 |
(四)道路因素 |
(五)环境因素 |
(六)警力配置 |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
(一)交安委作用发挥不明显 |
(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
(四)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
(五)大货车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
(六)路面执法管控不到位 |
(七)科技信息化效能释放不足 |
(八)交通安全宣教社会化程度不高 |
四、预防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
(一)充分发挥交安委的职能作用 |
(二)持续开展源头风险隐患清零 |
(三)全面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
(四)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
(五)加强大货车的安全监管力度 |
(六)不断提升执法管控能力水平 |
(七)强化科技信息技术深度应用 |
(八)推进交通安全宣传的社会化 |
(5)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概述 |
(一)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的概念定义 |
(二)自动驾驶交通事故对现行刑法规则的冲击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过失犯的主体认定 |
(一)驾驶人员构成适格主体 |
(二)自动驾驶系统服务的提供者构成适格主体 |
(三)自动驾驶体非适格主体 |
三、自动驾驶致损的过失罪过认定 |
(一)当前对交通过失犯的罪过认定 |
(二)责任主体的注意义务 |
(三)以新过失理论判断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罪过 |
四、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因果关系判断 |
(一)自动驾驶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性 |
(二)判断方法 |
五、立法路径及实践启示 |
(一)应坚持刑法释法优先 |
(二)安装“黑匣子”——建立自动驾驶汽车数据保存制度 |
(三)完善自动驾驶相关法规规章 |
参考文献 |
(6)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动因 |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状况 |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违法合同的“法”规范:强制性规定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诠释 |
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
二、相关概念辨异 |
三、强制性规定的祛魅 |
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演变 |
一、类型化的现实性 |
二、类型化的追根溯源 |
三、类型化继受的缺失 |
第三节 类型化既存问题成因 |
一、法源误区 |
二、储备不足 |
三、识别路径指示不明 |
第四节 二分法类型化的适用功能 |
一、二分法类型化的功效 |
二、二分法类型化的考量 |
三、类型化精准目标的践行 |
四、未入典并不是废弃 |
小结 |
第二章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判断理论 |
第一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历史演化 |
一、无效合同的起源 |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对无效合同规则的影响 |
三、我国无效合同规则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建构基础 |
一、民法学基础:公平 |
二、伦理学基础:良知 |
三、哲学基础:正义 |
四、经济学基础:效率 |
第三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 |
一、首要需求:交易秩序之维护 |
二、必然结果:契约自由之保障 |
三、内在目的:鼓励和促进交易 |
小结 |
第三章 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 |
第一节 司法识别误区 |
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
二、合同无效认定扩大化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错位 |
四、合同无效判定依据不当 |
五、适用诉讼时效认知不一 |
第二节 无效合同司法识别误区的成因 |
一、忽视法律适用 |
二、强制性规定滥觞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不清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识别误区之矫治方法 |
一、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 |
二、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 |
三、确定存疑推定有效规则 |
小结 |
第四章 违法合同的特例:嗣后补正合同效力 |
第一节 嗣后补正合同创设的必要性 |
一、嗣后补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嗣后补正合同现存困境 |
三、嗣后补正合同缺失性 |
第二节 域外启示 |
一、违法合同未必无效 |
二、违法合同嗣后补正效力的法益权衡 |
三、违法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足为鉴 |
第三节 嗣后补正合同的性质 |
一、嗣后补正合同异于合同效力补正 |
二、嗣后补正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转换 |
三、嗣后补正合同的有效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文切入点 |
三、研究综述 |
四、使用资料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目的和文章结构 |
上篇 基础研究 |
第一章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概况及成书原因 |
第一节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的类别 |
一、道德教化 |
二、应缘 |
三、修炼 |
四、精神需求 |
第二节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的主要内容 |
一、宗教救度 |
二、开坛阐教 |
第三节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的成书原因 |
一、近代云南社会的影响 |
二、成书“因缘” |
本章小结 |
中篇 特色研究 |
第二章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中渗透的“科学” |
第一节 近代科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
一、“科学”的概念及源头 |
二、近代科学在中国的历程 |
第二节 大理士绅对待科学的态度 |
一、认可和尊重科学 |
二、科学不是万能的 |
三、“道”高于“技” |
第三节 大理士绅对待科学态度之原因探析 |
一、农耕文明的影响 |
二、“天下归仁”的儒家传统 |
三、强烈的民族意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传播的科学知识及其途径 |
第一节 大理善书传播的科学知识 |
一、自然科学知识 |
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
三、女性的科学启蒙知识 |
第二节 大理善书中科学知识的传播途径 |
一、善坛教育 |
二、学校教育 |
三、家庭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中的地方社会新气象 |
第一节 社会观念的变迁 |
一、经济观念 |
二、“四民”观念 |
三、婚育观念 |
第二节 生活方式的变化 |
一、崇尚健康俭朴的生活 |
二、新的休闲和娱乐方式 |
本章小结 |
下篇 个案研究 |
第五章 民国时期洱源下江乡成善宗坛的宗教活动 |
引言 |
第一节 成善宗坛的基本情况 |
一、成善宗坛的建坛 |
二、成善宗坛的迁移 |
第二节 成善宗坛举办的重大法会 |
一、学校竣工庆祝大会 |
二、圆通斋 |
三、葭旁开街大斋 |
四、供奉地藏像袪瘟 |
五、做家斋 |
六、中元普渡大会 |
七、吕祖会训斥杨庆昌 |
八、沿村宣讲圣谕 |
九、为杨宗震送葬 |
十、最后的法会 |
本章小结 |
附录一 成善宗坛大事年表 |
附录二 成善宗坛敦化寺平面图 |
附录三 成善宗坛牌位图 |
附录四 成善宗坛敬奉的神像牌位图 |
附录五 成善宗坛职事人员名单 |
本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编目 |
凡例 |
一、大理士绅撰写的善书编目 |
二、大理士绅抄写或刻印的外地善书编目 |
致谢 |
(9)基于人体节律性生理信号的驾驶分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汽车安全问题是亟待解决的世界性难题 |
1.1.2 驾驶员是汽车安全的关键环节 |
1.1.3 驾驶分心的概念和成因 |
1.1.4 驾驶员提前响应有助于降低事故率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 |
1.2.1 研究趋势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3 发展动态分析 |
1.3 研究目的和主要工作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机器学习理论 |
2.1 理论来源 |
2.1.1 学习与机器学习 |
2.1.2 机器学习的组成 |
2.1.3 典型算法及求解过程 |
2.1.4 损失函数(Cost函数) |
2.1.5 偏差函数(J(θ)函数) |
2.2 时间序列数据的分类问题解决方案 |
2.3 卷积神经网络 |
2.3.1 神经网络 |
2.3.2 神经网络的结构 |
2.3.3 卷积神经网络的结构 |
2.4 支持向量机 |
2.4.1 核函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驾驶分心实验及数据处理 |
3.1 实验设计及实施 |
3.1.1 实验总体思路 |
3.1.2 驾驶模拟环境介绍 |
3.1.3 实验环境的搭建 |
3.1.4 多导生物记录仪及电极安装 |
3.1.5 生物电极的安装 |
3.1.6 驾驶分心任务设计 |
3.2 设计正交实验 |
3.2.1 正交实验原理和正交表 |
3.2.2 按正交实验流程设计实验 |
3.2.3 实验过程及极差分析 |
3.3 驾驶分心实验与数据采集 |
3.3.1 志愿者的选择 |
3.3.2 实验外部环境要求 |
3.3.3 人体生理数据传感器的标定 |
3.3.4 实验的过程 |
3.3.5 实验数据的导出与整理 |
3.4 实验数据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驾驶分心预测模型与应用 |
4.1 用SVM和CNN做单信号分心识别 |
4.1.1 基于SVM和脑电的分类识别 |
4.1.2 基于CNN和脑电信号的分类识别 |
4.2 多通道生理信号模型训练 |
4.3 提出一种驾驶员智能实时监控框架 |
4.3.1 驾驶员实时监测系统的软件实现 |
4.4 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
(一)交通肇事罪犯罪现状 |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
1.客观方面 |
2.主观方面 |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 |
(一)“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
(二)“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理解 |
1.学界对“逃逸致人死亡”对象范围的争论 |
2.对象范围争论的理论评析 |
(三)“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的理解 |
1.“逃逸”的定义 |
2.“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 |
(四)“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 |
1.“逃逸”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
2.“逃逸”属于定罪情节、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还是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 |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
(一)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
1.直接因果关系 |
2.有介入因素时的因果关系 |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分析 |
1.过失兼间接故意说 |
2.仅为过失说 |
(三)“逃逸致人死亡”中的特殊问题 |
1.被害人必然死亡情形 |
2.他人履行救助义务情形 |
3.在逃逸过程中实施加害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情形 |
四、共同犯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
(一)共同犯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学说及批判 |
1.共同过失说 |
2.窝藏罪说 |
3.遗弃罪说 |
(二)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 |
1.因他人教唆而出现的“单纯逃逸行为” |
2.因他人教唆而出现的“移置逃逸行为” |
3.因他人教唆而出现的“拖曳逃逸行为” |
(三)共同犯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理 |
五、“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完善构想 |
(一)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定罪处罚的模式 |
2.以“不救助罪”定罪处罚的模式 |
3.以“遗弃罪”定罪处罚的模式 |
4.三种立法模式的罪状类型总结 |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建议 |
1.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
2.“交通肇事逃逸罪”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
3.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山区道路驾驶五戒(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场景的智能汽车虚拟测试与评价方法研究[D]. 王成壮. 长安大学, 2021
- [2]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道路交通安全非工程类综合治理模型探析[J]. 倪义福.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0(02)
- [3]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D]. 范芝玲. 湘潭大学, 2020(02)
- [4]陕西榆林:预防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研究[J]. 刘仁亮. 汽车与安全, 2020(04)
- [5]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的认定[D]. 唐诗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D]. 王文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云崖寺[J]. 钱玉贵. 湖南文学, 2018(09)
- [8]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研究[D]. 冷雪梅.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9]基于人体节律性生理信号的驾驶分心研究[D]. 徐磊. 湖南大学, 2017(07)
- [10]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D]. 章彭. 苏州大学,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