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保证人的信用进行调查应设定为订立保证合同的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纪闻[1](2020)在《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文中认为利他合同最显着的特征是第三人享有权利,最核心的问题是第三人为何享有权利以及第三人权利如何适用。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决定了第三人权利适用中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目前对于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尚未形成具有说服力的通说,因而在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上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以及难以解释的困境。因此,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研究的完整谱系应当是以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为基础,进而展开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和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司法中基本法律关系的误读、第三人权利认定的空白、前沿纠纷论证的缺失与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民法典》的出台终结了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但相对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未能回应其他司法困境,且概括的第三人权利规定还需要利他合同理论进行解释论上的补充。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是权利适用上的问题,解决适用问题的出路是回溯权利的正当性。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各有其遗憾之处。私法理论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论证过于宽泛且论据不够充足,“法律拟制论”只是涉第三人制度形成早期的权宜之计,“当事人意志论”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而权利理论中的“意志理论”的第三人权利证伪立场与现代利他合同制度难以契合,“利益理论”对利益和权利的区分模糊导致了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切入点在于如何解释三方主体中利益、意志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现代权利理论中的权利“程序理论”基于主体性视角和正当性程序评价打通了利益、意志与权利的关系,由此成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理论框架。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权利“程序理论”,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来自于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此种利益通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自由平等地在利他合同程序中评价后成为正当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第三人权利。基于正当性证成所展开的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主要涉及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借助权利“程序理论”的“权利层次论”将第三人权利定性为辅助性、救济性权利,从而阐明了第三人权利和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区别、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间、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以及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等规则要点,同时也为《民法典》中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提供了具体化的解释思路。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理论最终要解答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而验证理论的可行性。基于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和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所提出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为“原因关系考察+相反情形考察”,在通过私人领域与公私合作领域中不同类型纠纷的适用验证后,可为实践中约定不明时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提供兼具理论深度性和操作简洁性的裁判思路。
瞿午阳[2](2019)在《H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内部控制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中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在各项利好政策共同支持下,金融租赁行业迎来了黄金发展期。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已经开业经营的69家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租赁合同余额逾2万亿元。金融租赁行业2017年合计净利润达到282.92亿元,为2008年的26.46倍,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3.9%,其中净利润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共9家,净利润在1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有39家。H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租赁业务是其主营业务。开业以来,H公司租赁业务规模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截至2017年12月末,公司租赁业务余额270.39亿元,较上年末的185.55亿元增加了84.84亿元,增速为45.72,%,当年实现净利润逾3亿元。但是在业务规模高速增长的背后,H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不利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选取H金融租赁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内部控制理论对其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现状进行描述,对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具体可行的优化方案和保障机制。本文主要采取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综合分析法进行研究。本文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这部分内容主要阐述了论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本文创新点;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这部分主要介绍了金融租赁相关概念、内部控制相关概念及内部控制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H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现状分析,这部分首先介绍H金融租赁公司基本情况,其次从内部控制五要素角度出发对其在租赁业务内部控制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指出其在租赁业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为H金融租赁公司优化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的方案及保障机制,这部分首先强调了优化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的原则,其次探讨H金融租赁公司优化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的方案,最后提出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的保障措施;第五部分为结论与展望,对论文的研究工作进行总结,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展望未来。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选取的研究对象和案例。国内外学术界选取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相对较少,对于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相关内容的研究也比较缺乏。本文创新性的选取H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结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理论,对其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现状进行研究。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着重通过分析H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现状,指出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优化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的原则、方案和保障机制,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处于相同发展阶段的其他金融租赁公司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王小丹[3](2018)在《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研究》文中认为从清代到民国,我国矿业法制历经了多个发展阶段,由传统矿业管理转变为近代矿业法制。矿业权是矿业法制中最核心的内容。国家对矿业权的规范,实质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一种利益分配。研究“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近代中国矿业法制变迁的社会图景,还能够为探究当今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发展提供必要的“前见”。通过对清中前期采矿权以及清末、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矿业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动态运行的分析,本文试图探究两个问题:我国传统采矿权是如何转变为近代矿业权的?移植于西方的矿业权规范是如何与中国本土矿业传统发生冲突与碰撞,而中国又是如何将其内化,使其逐渐生长,最终形成本国近代矿业权制度的?清中前期,国家尚未颁布统一的矿业法规,仅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采矿规定。此时,国家采矿规定界定“禁采区”,并确定“本地人采本地矿”。对于官地,采矿者必须持有官方所颁发的照票开采;对于民地,除了国家垄断经营的矿种外,“悉听地主自采”。此外,官方对“私采”和“外地矿徒越境采矿”这两类违规采矿行为进行了监督与规制。百余份巴县煤山出佃约和门头沟煤窑合同反映出矿业契约是民间重要的采矿权规范。巴县煤山出佃约可视为山主签发的采矿权凭证。门头沟煤窑合同约定矿商与地主合伙采矿,采矿权并未发生转移。采矿权依附于土地业权,“土地扫卖,采矿权随之转移”。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矿地山主将地下煤炭采矿权独立出佃,自己则保留地上耕作权,这为日后的地矿分离奠定了基础。当时主要有矿商与矿地土人、矿商与矿地山主、矿地土人之间三类采矿权纠纷。清季,清廷吸收了西方矿业法律的经验,先后颁布了多部矿务章程。《矿务暂行章程三十八条》最早设置矿业权,确立了矿业权法定原则,划分了探矿权与采矿权。1907年《大清国矿务正章》所设矿业权规范初具成果,将矿地权利划分为归于地主的地面权利和归于国家的地腹权利,构建了地矿分离的法理基础;还创制了矿业权之优先权。爬梳《矿务档》所载多份华洋办矿章程和华商办矿合同,我们可以了解清末矿业权的实施情况。这些章程和合同不仅具有合约的性质,是特定矿业公司办矿的依据;还由于它们经过中国官方的认可,其中一些规范逐渐演进,最终形成了“本土化”的一些矿业权规则:明确矿业权期限、缩小地主矿地地权、确立排他性的矿业权、保护矿地先经开采者权益和雇佣矿地土人采矿。有的章程或合同在国家矿章颁布之前,有的在国家矿章颁布之后,因此矿业权实施与国家立法之间出现了有趣的交织。北京政府时期,官方比较重视发展矿业,设立了专门的矿业部门。农商部制定的《矿业条例》确立了矿业权基本法律制度,《小矿业条例》对传统的小窑小矿进行了合法化引导。针对各地矿业实务部门和普通民众对矿业权规范的疑问,农矿部进行了解释和澄清。为了矿地土人的生计,矿业行政机关对土人私采给予暂时的宽容,逐渐引导其依法呈请矿业权。当矿业权人采矿受到矿地土人、矿棍或土匪侵害时,得到了一定的官方保护。大理院处理矿业权纠纷时,试图将矿业权从地主土地业权中剥离,扭转民众“地矿一体”的固有观念,通过判决强化“矿业权法定”。平政院处理矿业权纠纷时,细化了矿业权之优先权的认定标准,具化了矿业权禁采区的范围,还深化了矿业权人权利的保护。矿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着。南京国民政府构筑的矿业权制度,为矿业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法制平台。1930年《矿业法》不但明确了矿业权采取国有主义,地矿分离,即使身为矿地地主,“非依法取得矿业权,不得探采”;而且确定呈请在先者取得矿业权之优先权,矿地地主不能再凭借矿地业权而要求优先取得矿业权。在《矿业法》的推行中,实业部、经济部先后对矿业权规范进行了行政解释,例如澄清“地主无批准矿业权之权”,具化“矿业权之优先权的时间标准”,阐释“矿业用地”的概念,加强了矿业权规范的精确性和适用性。矿业主管机关在审核矿业权时,侧重于排除地主干扰,进一步实现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在矿业权保护层面,重点打击私采与盗采,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矿业权人的保护请求;在处理矿业权纠纷时兼顾采矿利益与矿地民生,尽量调合矿业权人和矿地土人的关系。行政法院虽处理的矿业权案件不多,但补充了矿业权之优先权的规则,澄清了矿业权审核中的疑义。清季以来,矿产资源的社会需求猛增,亟需国家构建适宜的矿业权制度。矿业发展需要自由竞争的市场,这就必须打破“本地人开本地矿”对外地资本与技术流入矿地的限制。新兴资本家投资矿业也迫切希望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近代矿业权变迁主要源于四个方面。西学东渐让中国有机会从已有的西方矿产产权制度中选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矿业权制度。矿业技术的显着提高,对采矿权的分配与规制提出了更高的制度要求。矿产社会价值的提升促使国家对矿地使用和矿产开采作出适宜的制度安排。兴矿富国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观念,如何规范采矿权的期限、范围及取得,如何限制外国人投资我国矿业,都有待于国家颁行适宜的矿业权规范。通过对清中前期矿业契约、清末《矿务档》以及民国时期的矿业杂志、政府公报等史料的分析与整合,我们可以发现近代矿业权变迁的规律:“地矿一体”的采矿权转变为“地矿分离”的矿业权;矿业权主体逐渐突破“矿地本地人”的籍贯限制;矿业权准入担保由人的担保转变为物的担保;矿业纠纷的处理从不甚规范到规范有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法缺乏对矿产权属关系的界定,涉及采矿的立法缺乏体系性,且采矿权安排存在着一些弊病。国家禁止外地商人到矿地采矿,容易造成事实上的矿地闲置。矿地山主与矿商对矿地“一地一议价”,交易成本非常高。采矿纠纷多由纠纷双方私下解决,其公平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有时甚至会引发严重的流血冲突。矿业生产秩序和矿商人身安全也得不到充分保护。民间矿业产权主要由采矿权习惯规则调整,但是一些习惯规则存在着局限性,影响了矿业的发展壮大。政府是近代矿业权变迁的主导者。立法机关先后仿照西法颁行了多部矿业法律,让矿业权运行有法可依。行政机关通过解释,弥补了矿业权规范中的缺漏,明确了矿业权管理的操作规范。国家不仅设立专门的矿业管理机构,还构建诉愿和行政诉讼程序,规范了矿业权纠纷的处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矿业权纠纷的裁决,进一步厘清矿业权法律关系。近代矿业权的变迁攻克了多重的障碍,促进了矿业开发自由。矿业立法不但将全国矿产归于国有,使国家掌握了授予采矿资格的权力,矿商采矿不再受制于山主;而且打破采矿的籍贯限制,不再限于“矿地本地人”。矿业权人与矿地山主、矿地土人的矛盾开始依据矿业法律化解。矿商采矿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减少了私力救济之流血冲突。这样,移植而来的矿业权规范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渐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矿业产权结构,生成了“中国化”的矿业权制度。近代矿业权变迁优化了矿业产权结构。矿商、矿地山主、矿地土人和国家之间形成了具有更高效益的利益格局。矿业法律确定矿地山主能够获得矿地租金及损害补偿,由官方提供政府指导价,这降低了山主与矿商的议价成本,使得山主收益增加。矿业权之优先权的设置是一种矿业开发竞争机制,使矿商们力争“最先呈请”某地域某矿种的矿业权,提高了矿地开发的效率。矿地土人不但能够被矿业公司雇佣,而且还享有一定的采矿红利和地方公共福利,其利益得到整体性提升。国家获得可观的税收,且矿业拉动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外方的干扰,地方割据破坏矿业规范的统一适用以及矿业权规范自身的不成熟,近代矿业权规范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不宜做过高的评价。
王语奇[4](2018)在《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住房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对个人及其家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满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是我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已经进行多年,在住房保障方面取得了十分显着的效果。随着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不断增加,住房保障制度供给的不足愈发显现。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改善自身居住环境的要求,保证城镇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以各设区城市为单位,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历史条件各不相同,因此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形成目前这种多种制度安排并存的局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以北京为代表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全部业务的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委托银行完成全部业务的银行主导模式和以南京为代表的由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完成业务的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通过对这三种制度安排的发展历史和运行特点的梳理和总结可以发现,三种制度安排间既有相同点又存在着差异性。由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可知,制度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只有能够实现成本收益最大化的制度模式才是最优选择。通过对公积金中心、受委托商业银行和普通缴存个人三个利益集团建立博弈模型,求解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博弈模型的均衡解,进而分析得到三者实现利益均衡时各自的成本收益情况。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等因素增加了交易活动的复杂性,进而会对制度交易成本的大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了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的最优选择应当既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影响因素引起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又能够实现公积金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来说,其福利属性要求公积金制度的收益是实现住房保障目标,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住房保障目标的制度安排的收益是最大的。公积金制度的成本则是指为保证公积金制度顺利运行所要付出的建立成本、运营成本等的总和,制度设计的越合理,公积金制度的成本越小。在这个评价标准下,通过分析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三个因素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模式选择的影响以及不同制度模式中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和缴存个人三个参与主体的成本收益情况,得出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银行主导模式和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的成本收益情况,进而找出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优选择应当是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的制度模式。通过学习和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德国封闭式住房储蓄制度、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制度和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经验,找出我国现有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和银行主导模式在交易成本控制上的问题,分析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中如何实现交易成本控制和收益最大化。进而得出外部环境的限制、各地方制定政策时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目标以及公积金资金管理和风险防控不到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得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的制度模式始终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因此,在现实客观条件的限制下,只有重新对公积金中心和银行两个参与主体的职能进行明确和区分,才可能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制度模式的目的。由于制度变迁具有长期性和曲折性,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的实现可以分为两个步骤。在短期内,通过严格审核公积金制度的参与对象、坚持差异化公积金政策和合理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对现有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进行改进。在长期内,通过建立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法律制度和协调商业性住房金融体系逐步实现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在全国的推广。
温衡[5](2018)在《论信托的担保功能与实现路径》文中研究表明信托制度,自诞生之初就散发着迷人的光彩。关于信托起源的观点有很多,一般认为,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雏形。虽然早期信托更多地表现为消极的人头借用以及隐含着某些负面情状,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托制度的功能也在发生着演进与嬗变,即由原来简单的财产管理与移转向投融资、新型理财等方面发展,直至担负着服务于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在信托制度的诸多功能之中,为保全财产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功能是其中重要的一种,而此一功能却往往被人们忽视。罗马法时期的信托质,是借助信托形式以实现担保目的的重要创举,即债务人可以以信托的方式对担保物所有权的转让予以限制。但由于信托质中所有权的二次转让以及过分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制度缺陷,其逐渐被让与担保及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所取代。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质是现代许多担保方式的雏形,这为研究和运用信托的担保功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信托与担保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历史渊源,取决于两种制度之间的共通之处,即都包含着对“人”的信任与信用,又都离不开对“物”的控制与利用,同时缘于信托目的的广泛与多样性,众多的以担保为目的或者具有担保作用的信托类型被开发、创设并广为采用。在英美等国,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事交易工具,其担保价值和功能也在商事交易中完美呈现,例如,信托收据是英美等国进出口贸易中较为常见的动产担保方式。此外,通过商事实践和司法判例,英美等国也逐渐确立了诸如Quistclose信托、信托契书、设备信托等新的具有担保功能的信托形式。而大陆法国家或地区,在充分了解和认可信托制度及其担保功能的基础上,同样创制了像担保信托、信托占有等融合了信托理念的担保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作为信托法的继受国,其较为成功地借鉴和采纳了英美法中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而且已然成为其本国法律制度中的特色部分。在信托制度的若干特性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关系中最为显着的标志。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而广义说为目前的通说,即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而独立存在,并直接排除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的请求或主张。也正是因为信托财产的这种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的损益及其强制执行都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信托责任的有限性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分别记帐与管理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内在要求、现实需要和实际体现。此外,信托财产公示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又一衍生法则。通过科学合理的公示方法将某项财产已经设立信托的事实公之于众,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证交易的便捷和高效,还能够为受益人充分行使撤销权、保障自身利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更是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以及防止信托外部关系人恶意侵权的有效途径。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所享有权利的总和,故学界关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纷争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而将信托受益权定性为特殊性质的物权,实际上并未突破物权法定主义的限制,而且更有利于受益人利益的保障以及信托担保功能的发挥。因此,依托于上述信托特性,通过设计以担保为目的的信托或者利用其他特殊类型的信托,完全可以实现担保债权的信托功用。担保功能与担保方式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前者具有灵活性与隶属性,后者呈现出系统化和规则化,相比于传统的担保物权,信托的担保功能兼具“人保”与“物保”双重属性,“人保”体现于信托当事人尤其是对受托人权利义务的制约,“物保”则集中表现为信托财产的相关属性。而且,发挥信托的担保功能,可以在财产范围、设立方式、公示以及债权清偿等方面弥补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某种缺憾。然而,信托理念与传统民法理论之间的若干扞格、我国对待信托的立法选择以及现行信托立法存在的某些问题等可能会限制信托担保功能的利用。因此应当致力于实现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明确我国的立法态度,积极探索信托担保功能的运用途径和方式,比如完善我国的信托贷款与信托收据业务、肯定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适法性等,并在此基础上发掘和创新诸如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信托、表决权信托以及融资融券担保等中的信托担保功能。总之,信托制度天然地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其对受益人的强有力保护也是其他财产管理制度所无法比拟的。正是基于这些特性,信托制度能够使信托财产处于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状态,不受来自信托当事人以及信托外部关系人的不当干涉,而且受托人忠于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的管理和处分,也能够确保信托财产被妥善、合理地处置,并具有极好的保值与增值功能。以债权人作为受益人而享有信托受益权,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还能有效控制和抵制债务人对于担保物的干涉与滥用,这些对于信托担保功能的发挥都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国的信托法制并无衡平法的依托,但是如何保持信托的内核,并以此利用其担保功能,应当是时代赋予信托制度的新的命题。而且,信托所崇尚的自由与效率,正是信托的担保价值所在。当然,信托担保功能的确立与实现,离不开与我国现有担保方式的冲突与协调,离不开金融担保创新的推进与鼓励,更离不开信托基础问题的研究与深造。与此同时,信托担保功能的发挥与运用,可以不拘泥于某种形式,不纠葛于某种理论纷争,不沉寂于对既有担保规则的遵循,这对商事担保交易的开展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潘威宇[6](2018)在《关系型贷款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小微企业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在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现阶段,银行贷款仍是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但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利率高、贷款金额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普遍存在。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银行目前采用的交易型贷款模式并不完全适用于小微企业。因此,变革银行贷款模式就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而关系型贷款理论恰恰为这种变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分析总结,而后对关系型贷款相关理论和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相关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通过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现状的分析,本文归纳了目前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并以关系型贷款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关系型贷款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作用。从关系型贷款的实践应用角度出发,本文构建了基于关系型贷款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了应用于企业信用评价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BP神经网络模型和核极限学习机模型,并通过实证检验对比了上述模型的实际应用效果,证明了核极限学习机模型更为优异的性能表现。目前,国内外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成因研究,对于关系型贷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因此,本文对关系型贷款应用于小微企业,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研究就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同时,国内外目前对小微企业关系型贷款信用评价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基于关系型贷款理论构建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理论构建的信用评价模型就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张霄霄[7](2018)在《民事撤诉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外对撤诉制度的研究是将其定位为一种与效性诉讼行为,从而展开对其要件、程式和效果研究,并较多关注这一诉讼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问题。我国对撤诉的制度研究是将其定位为一种分散于各个审级的具体制度,分开论述其各自存在问题,且往往纠缠于处分原则未得到彻底贯彻之问题。本文希望将两个思路结合起来展开对我国撤诉制度的研究。本文除导论、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其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撤诉界定出发,进而对撤诉种类和其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大陆法系主要从诉讼行为角度界定撤诉,英美法系更多从程序阶段角度界定撤诉。撤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分为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和合意撤诉,按撤诉处理体现当事人消极放弃诉讼的意思;撤诉根据其对象——诉的多样性,可被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与撤回再审之诉。种类丰富的撤诉制度因缺乏内在统一思想而缺乏体系化,导致其在适用中存在:要件不明确且缺乏约束性、法院审查范围过于宽泛、撤诉效力规则缺乏具体解释等问题,对其需要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来加以完善。第二章以处分原则与诉讼行为理论为基础展开对撤诉有效要件论述。现有立法依据处分原则仅简单规定当事人可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自己的诉,具体要件有以下方面值得明确或改进:第一,撤诉时间要件上,考虑到对被告权益的尊重,应当考虑在“审前准备程序结束后”即增加被告同意这一要件,而无需等到“法庭辩论结束后”。撤回起诉最终时间应当改为“判决确定前”,这才能够与我国判决效力制度改革相匹配。第二,撤诉主体要件方面,首先,反诉撤回要求原告同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撤回也要共同被告同意,但二审撤回起诉则可以不需要被告同意。其次,必要共同诉讼撤诉要区分为固有与类似两种情形加以考虑。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撤回起诉要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诉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可以自行撤回上诉,但要通知其他未上诉的共同诉讼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还是以独立自主原则为基础,但二审与再审撤回起诉的要通知其他实体权利人。再次,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撤诉,法院对此撤诉要进行审查。第三,撤诉契约在要件上有一些实体法要求,包括要求民事权利能力,适用表见代理,其实质要件还在于当事人能够处分诉讼权利,其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第三章阐释法院对撤诉的干预。我国撤诉制度受到国家干预思想较大影响,应为其划定合理界限。第一,大陆法系对撤诉的审理主要是围绕其有效与无效加以审理。我国对撤诉的审理则集中合法性审查与裁量,其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一审裁判错误和损害各种利益等标准,可将其定性为合法性审查。本文认为应该确立法院审查裁量的原则和例外,即对再审之诉撤回、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法院要审查上述标准,以保障程序安定性;对原审中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还是应当以处分权为原则,只要不涉及虚假诉讼这类典型损害利益的行为,法院无需审查上述标准。第二,根据国家干预思想的要求,法院对特殊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直接就不应准许,比如针对公益诉讼、家事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但这种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在公益诉讼法庭辩论结束前,法院还是要通过衡量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第四章对撤诉行为瑕疵救济问题进行了探讨。撤诉行为瑕疵包括形式上的瑕疵和意思表示瑕疵。其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诉讼行为,存在无效、意思表示瑕疵及对瑕疵救济的问题,这些可概括为对撤诉这一诉讼行为的评价。我国立法忽视了这一问题,但再诉禁止制度的确立使得其有建立的必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瑕疵撤诉行为无效,但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治愈该行为瑕疵,其他撤诉形式方面的瑕疵通过当事人放弃异议权得到治愈。如果撤诉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当事人是被胁迫、被欺诈的,撤诉作出裁定前,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撤诉裁定作出后,如果该诉不得再诉,当事人通过类推行使私法上撤销权以另诉方式对其救济。如果撤诉契约存在上述问题,当事人应当将撤诉契约的争议提交法院审理,被告要对撤诉契约争议的事实加以举证,法院在审理之后作出裁定。如果是撤诉契约发生效力诉讼程序终止后,当事人对有再诉禁止的撤诉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加以救济。第五章对撤诉的效力加以论述。其主要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效力。第一,《民诉法解释》确立了再诉禁止效力,对此效力适用要求应加以明确。其主体只适用于原告,适用时间是关于实体的终局判决之后,具体要件除了禁止重复诉讼的标准外,还应增加诉的利益同一的要求。再诉禁止还应当对家事诉讼作为例外,允许一些不归责于当事人情形下的再诉。第二,撤诉带来诉讼系属消灭的范围其只是涉及系属的诉讼标的,不涉及诉讼中攻击防御方法和已经行使的抵销权。在诉讼进行中,抵销权在诉讼外行使了的,即便撤诉,其仍然存在实体法上的效力。第三,撤诉带来的诉讼时效在程序终结后的计算问题应分情形考虑。普通撤诉还应尊重《民法总则》规定的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规则,涉及海商事领域案件则参考《海商法》的规则,即撤诉后起诉带来的时效中断效果消失。对私法上形成权,如果原告撤诉后,私法上的权利已逾各自规定的除斥期间,则权利要归于消灭。第四,撤诉契约和撤回上诉有其特殊效力。撤诉契约是否适用再诉禁止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违约不撤诉的原告,负有对被告的损害赔偿义务。如果还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撤回上诉应不丧失再次上诉的权利,且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在被法院作出后即生效。第六章对部分撤诉的法律适用要求进行了探讨。部分撤诉属于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及一部请求等理论与撤诉制度混合产生的问题,该问题既涉及实体法对待部分给付的态度,又涉及诉讼对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认识。司法实践对部分撤诉的认识仅限制在诉之合并中部分诉的撤回,对于从债权、一部请求撤回问题缺乏关注。部分撤诉从诉的要素理论出发应分为主观与客观要素的撤回。诉之主观合并中部分撤诉主要是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诉之客观合并下的部分撤诉中包括利息债权的撤回。两种情形中,牵连性密切的诉都不允许部分撤回。一部请求撤回中,法院应当探究原告之真意是放弃部分请求还是撤诉,如果法院认为是撤诉且不存在权利滥用,则其应当允许原告撤回部分请求且当事人可以再诉,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也应特殊考虑,撤诉后实体权利的时效从起诉时不发生中断。
张蕊[8](2017)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个世纪之初,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出现了,即一种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中,相关的方面一共有三个,即出租人、承租人以及除此之外的一方出卖人。在这种交易之中主要起着约束作用的是两个合同,一个是买卖合同,还有一个是融资租赁合同。在承租人已经明确了所要租赁的物品之后,买卖合同对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关系起着约束作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通过购买得到融资租赁合同之中所需要的物品,而融资租赁合同则对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起着约束作用,承租人通过付出租赁资金取得物品的使用权。在企业之中,这种融资租赁的方式是以一种融资的方式存在的,而对于银行来说,提供信贷的方式之中,这也是比较重要的途径之一。这三个方面之中的出租人所要承担的风险不仅仅来自于融资必然会带来的债权风险,同时也要对租赁物品相关的方面承担责任。为了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合同利益,出租人采取了多样的方式来降低风险,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租金,合同解除权、租赁物取回权、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保证金等。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新兴的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不可否认对于出租人来说是对其利益又多了一层保护。回购的交易方式是出租人为了防范承租人履约风险,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回购人(一般为租赁设备的出卖人),当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时,由回购人对租赁物进行回购。但这种相对复杂的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存在对回购合同的定性不明,回购价格是否合理的判断以及租赁物交付方式等问题,种种问题制约了出租人在回购机制中预期保护功能的实现。2013年我国的最高院针对于此发布了一项对与这种模式相关的法律进行解释的文件,该解释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对这种模式之中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认定的相关标准和效力,不同方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分别要承担的责任以及所要完成的任务,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明确解除的后果,细化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及救济途径,并就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现行法律制度对出租人的权利保护并非完全涵盖。本文拟通过对回购交易方式的探究,国外对出租人权利保护的模式,回购型融资租赁案例的搜集以及对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搜集,从中尝试解决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实务操作中的空白,就进一步完善出租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
李允[9](2017)在《ZZ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黑天鹅事件频发,全球经济更加复杂多变,国内经济呈现“三期叠加”阶段性特征,经济下行的压力依然较大,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也在持续承压,特别是随着“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落地及“僵尸企业”出清等方案的深入执行,银行业潜在的信用风险也面临着着暴露的危机。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最严重的风险类别,贯穿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商业银行的稳定、有效、持续地发展。所以探究信用风险管理问题,对于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提升风险管理整体质效、增强核心竞争力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以ZZ银行为代表的中小商业银行,由于管理基础薄弱、过去几年经营更加激进、资产增速过快,未来几年将会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管理危险。在本文中,ZZ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被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目的是通过对ZZ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进行研究来为商业银行带来管理上的灵感,因此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本篇文章介绍了ZZ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思路,总结了国内外信用风险管理研究成果和使用的方法,以信用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理论为依据简述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通过对ZZ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架构、现状、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随机抽取样本为100家贷款企业客户,明确解释变量为14项财务指标,运用SPSS软件进行Logistic回归模型实证分析,针对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和改进方案。
李景然[10](2017)在《建设银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指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命脉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在信贷市场上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势在必行,但商业银行在寻求中小企业利润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和特点,再加上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工作、业务流程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使得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变的非常难以防控。如果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工作加强管理,那么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中获利而提高竞争力,也可以缓解商业银行由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过高宁愿放弃利润也不愿融资的尴尬局面。本文在综述信贷风险管理理论的基础上,梳理前人研究成果,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为主线,研究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管理,通过分析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状况及信贷风险管理现状,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外部风险方面提出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三类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分别是没有合适的风险评估模型、客户经理整体素质较低、贷款风险点难以把握以及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从风险识别开始,对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多方位的识别,梳理出信用风险的主要风险点,运用层次分析法对识别出的风险点进行量化评估,获得关键信用风险点,并从改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方法、重视中小企业现金流量分析以及加强关联企业调查管理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在对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操作风险的分析中,运用风险综合评价法对风险点进行量化打分,确定了评估方法不健全、操作风险信息披露不足以及信贷业务流程不规范为操作风险的关键风险点,提出了相对应的防控措施。进而识别分析建行S分行面临的外部风险,通过制定合适的费率以及建立最优资产组合的方法对外部风险进行风险补偿,通过优化建行S分行合作贷款模式转移风险。为保证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设计有效实施,从组织设置、信息技术支撑以及人员配备三方面制定了多项保障措施。以期对建行S分行开拓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严控信贷风险提供方法与控制措施,进而有效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对保证人的信用进行调查应设定为订立保证合同的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保证人的信用进行调查应设定为订立保证合同的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四、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 |
第一节 利他合同纠纷的司法困境 |
一、利他合同纠纷的类型样态 |
(一)纠纷事由 |
(二)争议焦点 |
(三)论证说理 |
(四)规范依据 |
二、利他合同纠纷的困境归纳 |
第二节 利他合同规则的立法争议 |
一、利他合同规则与合同第三人权利规则的关系 |
(一)比较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
(二)中国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
二、《合同法》利他合同规则解释论之争 |
(一)立法维度的观察 |
(二)学理争论的始末 |
(三)司法实践的态度 |
三、《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过度简化 |
(一)《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规范构成 |
(二)《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供给不足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 |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的症结 |
(一)过于宽泛的论证视角 |
(二)缺少制度史的论据支撑 |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利他合同关系的再诠释 |
(一)罗马法上的“为他人缔约” |
(二)中世纪的“债务允诺” |
(三)古典自然法时期的“允诺效力” |
(四)大陆法系民法典运动初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
(五)英美法系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 |
(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关系的总结 |
第二节 法律拟制论 |
一、代理说 |
(一)大陆法系代理说 |
(二)英美法系代理说 |
(三)代理说的产生缘由 |
二、权利转让说 |
(一)中世纪的“诉权转让” |
(二)德国的“间接权利转让” |
(三)英国的权利转让说 |
(四)权利转让说的局限 |
第三节 当事人意志论 |
一、当事人意志论的缘起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二、当事人意志论的修正 |
(一)合同典型目的 |
(二)第三人信赖保护 |
三、当事人意志论的现代困境 |
(一)双重意图困境 |
(二)意图虚化困境 |
四、当事人意志论的困境成因 |
(一)合同意志论的困境 |
(二)利他合同主体与应用的变化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权利理论框架的选择 |
一、传统权利理论的贡献与局限 |
(一)利益理论 |
(二)意志理论 |
二、权利程序理论的统合与超越 |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理论要旨 |
(二)权利程序理论框架的可行性 |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证成 |
一、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第三人与债权人原因关系的再审视 |
(一)第三人利益在原因关系中的形态演变 |
(二)第三人权利源于原因关系中的利益 |
二、第三人权利的创设程序: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
(一)合同当事人的参与评价 |
(二)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 |
第一节 第三人权利的性质厘清 |
一、权利的层次体系 |
(一)基础性权利 |
(二)辅助性权利 |
(三)救济性权利 |
(四)权利层次论下的债权和请求权 |
二、作为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第三人权利 |
(一)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实践表象 |
(三)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理论契合 |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
一、第三人权利与当事人权利的区别 |
(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和解除权的归属 |
(二)《民法典》中的第三人权利与债权人权利 |
二、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
(一)直接取得模式 |
(二)接受模式 |
(三)“接受+信赖”模式 |
(四)《民法典》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
三、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 |
(一)当事人特别约定 |
(二)经第三人同意 |
(三)《民法典》第三人权利变动的解释空间 |
第三节 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 |
一、比较法上的债务人抗辩权构造 |
(一)大陆法系的概括式设计 |
(二)英美法系的具体式设计 |
二、《民法典》的债务人抗辩权适用 |
(一)来自基础关系的抗辩 |
(二)来自债务人和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抗辩 |
(三)来自原因关系的抗辩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私人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
一、主流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
(一)离婚赠与协议纠纷 |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二、前沿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
(一)利他仲裁条款纠纷 |
(二)利他免责条款纠纷 |
第二节 公私合作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利他合同属性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别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公私法合作调整 |
二、受益公众请求权的理论证成 |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内部证成 |
(二)法经济学的外部支撑 |
三、受益公众请求权的具体认定 |
(一)利他合同规则的实体法适用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法补充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论文目录 |
(2)H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内部控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情况 |
三、内部控制理论基础 |
第三章 H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
一、H金融租赁公司基本情况 |
二、H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现状 |
三、H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H金融租赁公司优化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的方案及保障机制 |
一、优化H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的原则 |
二、H金融租赁公司优化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的方案 |
三、H金融租赁公司优化租赁业务内部控制的保障机制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与史料应用 |
第一章 清中前期采矿权的规定与实践 |
第一节 传统采矿管理的历史沿革 |
一、清代以前采矿管理的特点 |
二、清中前期采矿的开禁之争 |
第二节 清中前期采矿权的规定 |
一、采矿准入资格 |
二、采矿权凭证 |
三、违规采矿 |
四、采矿权的限制 |
第三节 契约中的采矿权 |
一、煤山出佃 |
二、以地作股 |
第四节 清中前期采矿权纠纷 |
一、矿商与矿地土人的纠纷 |
二、矿商与矿地山主的纠纷 |
三、矿地土人私采地界纠纷 |
第二章 清末矿业权的初设与实践 |
第一节 清末矿业权创立的背景 |
一、办矿开源的财政渴求 |
二、兴矿强国的社会呼声 |
三、矿权外泄的主权危机 |
四、军民工业的产业驱动 |
五、变法修律的时代需求 |
第二节 清末矿业权的草创 |
一、设置采矿权的最初尝试 |
二、国家矿章设置的采矿权条款 |
三、矿业权条款的雏形 |
第三节 从《矿务档》看清末矿业权实践 |
一、明确矿业权期限 |
二、缩小地主矿地地权 |
三、确立排他性的矿业权 |
四、保护矿地先经开采者权益 |
五、雇佣矿地土人采矿,以工代赈 |
第三章 北京政府时期矿业权形成与实践 |
第一节 矿业权形成的背景 |
一、财经危机亟需矿业开源 |
二、设立专门机关规范矿业管理 |
三、军阀割据危害矿业发展 |
第二节 矿业权立法与行政解释 |
一、矿业权立法 |
二、矿业权规范的行政解释 |
第三节 矿业权的行政执法 |
一、处理私采 |
二、调查矿区是否重复 |
三、保护矿业权人采矿 |
第四节 矿业权的司法确认与保护 |
一、矿业权的依法取得 |
二、矿业权的优先权标准 |
三、矿业权禁采区的范围 |
四、矿业权人的权利保护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矿业权发展与实践 |
第一节 矿业权发展的背景 |
一、矿业在国民经济中日益重要 |
二、战乱阻碍矿业发展 |
三、基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
第二节 矿业权立法发展与行政解释优化 |
一、矿业权立法的发展 |
二、矿业权行政解释的优化 |
第三节 矿业权行政执法的推进 |
一、矿业权审核排除地主干扰 |
二、矿业权保护严禁私采和盗采 |
三、矿业权纠纷处理兼顾采矿利益与矿地民生 |
第四节 矿业权司法确认与保护的深化 |
一、补充矿业权的优先权规则 |
二、澄清矿业权审核的疑义 |
第五章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规律和特点 |
第一节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原因 |
一、深受日本矿业权制度的影响 |
二、矿业技术显着提高 |
三、矿产社会价值提升 |
四、采矿观念转变 |
第二节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规律 |
一、从“地矿一体”的采矿权到“地矿分离”的矿业权 |
二、矿业权主体突破“矿地本地人”的籍贯限制 |
三、矿业权准入由人的担保变为物的担保 |
四、矿业纠纷处理从不甚规范到规范有序 |
第三节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特点 |
一、政府主导下的法制近代化 |
二、矿业权变迁形成更高效益的利益格局 |
三、矿业权规范的实施效果有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4)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文献的回顾与评论 |
1.3.1 国外文献的回顾与评论 |
1.3.2 国内文献的回顾与评论 |
1.4 本文的结构 |
1.5 研究方法及创新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
2.1.1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念 |
2.1.2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 |
2.2 住房公积金制度模式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交易成本理论 |
2.2.2 委托代理关系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博弈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种制度安排 |
3.1 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述 |
3.1.1 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概况 |
3.1.2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风险与抵押担保 |
3.1.3 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 |
3.2 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以北京为例 |
3.2.1 北京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 |
3.2.2 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的归集业务 |
3.2.3 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的贷款业务 |
3.2.4 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的会计核算体系 |
3.3 银行主导模式——以上海为例 |
3.3.1 上海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历史 |
3.3.2 银行主导模式的归集业务 |
3.3.3 银行主导模式的贷款业务 |
3.3.4 银行主导模式的会计核算体系 |
3.4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以南京为例 |
3.4.1 南京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历史 |
3.4.2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的公积金归集业务 |
3.4.3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
3.4.4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下的会计核算体系 |
3.5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资金监管与资产管理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 |
4.1 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的参与主体 |
4.1.1 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 |
4.1.2 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的参与主体 |
4.2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博弈模型 |
4.2.1 住房公积金制度博弈模型的要素确定 |
4.2.2 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间的利益博弈模型 |
4.2.3 公积金中心与缴存个人间的利益博弈模型 |
4.2.4 商业银行与缴存个人间的利益博弈模型 |
4.3 住房公积金制度博弈模型的均衡解 |
4.3.1 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解 |
4.3.2 利益博弈的均衡分析 |
4.4 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 |
4.4.1 人的有限理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选择的影响 |
4.4.2 机会主义行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选择的影响 |
4.4.3 资产专用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选择的影响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分析 |
5.1 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的成本收益分析 |
5.1.1 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中中心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
5.1.2 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中银行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
5.1.3 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中个人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
5.2 银行主导模式的成本收益分析 |
5.2.1 银行主导模式中中心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
5.2.2 银行主导模式中银行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
5.2.3 银行主导模式中个人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
5.3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的成本收益分析 |
5.3.1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中中心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
5.3.2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中银行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
5.3.3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中个人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
5.4 三种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比较 |
5.4.1 三种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的成本比较 |
5.4.2 三种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的收益比较 |
5.5 公积金中心主导模式和银行主导模式的缺陷 |
5.6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推广面临的阻碍 |
5.6.1 住房公积金制度外部环境差异巨大 |
5.6.2 住房公积金制度目标定位模糊 |
5.6.3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和风险防控不到位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国外住房保障金融制度的借鉴 |
6.1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
6.1.1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 |
6.1.2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功用 |
6.2 德国封闭式住房储蓄制度 |
6.2.1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6.2.2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特点 |
6.3 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制度 |
6.3.1 日本住房金融公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 |
6.3.2 日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特色 |
6.4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制度 |
6.4.1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模式 |
6.4.2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特点 |
6.5 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借鉴 |
6.5.1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验 |
6.5.2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启示 |
6.5.3 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制度的借鉴意义 |
6.5.4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借鉴意义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的选择 |
7.1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的实现思路 |
7.1.1 实现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制度安排的前提条件 |
7.1.2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划分 |
7.2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中中心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 |
7.2.1 公积金中心行政管理职能的目标 |
7.2.2 公积金中心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
7.2.3 公积金中心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制 |
7.3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中银行金融性职能的实现 |
7.3.1 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中银行金融性职能的分类 |
7.3.2 短期内现有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的改进 |
7.3.3 长期内开放型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模式的发展方向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论信托的担保功能与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途径与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托制度及其功能概述 |
第一节 信托概说 |
一、关于信托的起源 |
二、信托的现代发展 |
第二节 信托的基本构造 |
一、关于信托的构成要素 |
二、信托的性质和分类 |
三、信托制度的特性 |
第三节 信托的制度功能及其实现方式 |
一、信托制度的基本功能 |
二、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 |
三、信托制度功能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信托担保功能的源起与发展 |
第一节 信托质 |
一、信托质的基本构造 |
二、关于信托质的性质之疑问 |
三、信托质的瑕疵 |
第二节 信托与担保的制度功能衔接 |
一、对“人”的信用 |
二、对“物”的利用 |
三、信托目的与担保 |
第三节 信托担保功能的域外实践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托具有担保功能的支撑要素 |
第一节 信托财产独立性 |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释解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在实践中的体现 |
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限制 |
第二节 信托财产公示 |
一、信托财产公示的法律效果 |
二、信托财产公示的内容与方法 |
三、信托财产公示的效力 |
第三节 信托受益权 |
一、信托受益权的内涵 |
二、关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论争 |
三、信托受益权的物权定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担保功能与我国现有担保方式的比较与评析 |
第一节 对我国现有担保方式之检视 |
一、关于典型担保的适用 |
二、关于非典型担保的适用 |
第二节 信托担保功能与现有担保方式的关系分析 |
一、对担保功能与担保方式的审视 |
二、与典型担保的契合与分离 |
三、与非典型担保的协调与突破 |
四、担保制度对信托担保功能的抑制 |
第三节 信托担保功能的现制困顿 |
一、信托原理与我国民法理论的冲突与隔阂 |
二、委托人权利的扩张 |
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
四、信托终止时的清算与债权清偿 |
五、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强制执行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信托担保功能的运用方式 |
第一节 信托担保功能运用的一般模式 |
一、基本架构 |
二、衍生架构 |
三、受托人的角色定位 |
第二节 信托担保功能运用的特有模式 |
一、宣言信托 |
二、归复信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信托的担保功能在我国的具体实现路径 |
第一节 信托业中的担保功能运用 |
一、房地产信托贷款释义 |
二、房地产信托贷款中的担保方式适用 |
三、房地产信托贷款担保的性质认定 |
第二节 信托担保功能与现有担保方式的衔接 |
一、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适法性 |
二、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设立及例外 |
第三节 融资融券担保 |
一、融资融券担保释义 |
二、信托构造中的融资融券担保 |
第四节 信托担保功能运用的其他方式 |
一、信托受益权的买入返售 |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的信托收据适用 |
三、融资租赁信托 |
四、表决权信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6)关系型贷款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小微企业融资研究现状 |
1.2.2 关系型贷款研究现状 |
1.2.3 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关系型贷款及企业信用评价相关理论 |
2.1 信贷配给理论 |
2.2 金融中介理论 |
2.3 关系型贷款理论 |
2.3.1 关系型贷款内涵界定 |
2.3.2 关系型贷款的特点 |
2.3.3 关系型贷款的开展条件 |
2.4 企业信用评价理论 |
2.4.1 企业信用评价原则 |
2.4.2 企业信用评价方法 |
2.4.3 企业信用评价方法比较 |
第3章 关系型贷款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作用 |
3.1 小微企业界定及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分析 |
3.1.1 小微企业的界定 |
3.1.2 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分析 |
3.2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
3.3 关系型贷款对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帮助 |
第4章 小微企业关系型贷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现有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分析 |
4.2 关系型贷款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 |
4.2.1 品质指标 |
4.2.2 偿债能力指标 |
4.2.3 经营情况指标 |
4.2.4 担保能力指标 |
4.3 与现有指标体系的对比分析 |
第5章 基于关系型贷款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模型设计与实证 |
5.1 样本数据处理 |
5.2 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设计及实证检验 |
5.3 BP神经网络模型的设计及实证检验 |
5.4 核极限学习机模型的设计及实证检验 |
5.5 模型性能对比 |
5.6 模型设计及实证小结 |
第6章 总结和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民事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撤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撤诉制度界定 |
一、大陆法系对撤诉的界定 |
二、英美法系对撤诉的界定 |
三、我国对撤诉的界定 |
第二节 撤诉制度种类 |
一、按诉讼行为划分的撤诉种类 |
二、按撤诉对象划分的撤诉种类 |
三、撤诉种类概括 |
第三节 撤诉制度立法适用之问题 |
一、撤诉制度立法现状 |
二、各种类撤诉制度实施概况 |
三、法院对撤诉干预缺乏界限 |
四、公益诉讼撤诉规则适用缺乏体系解释 |
五、撤诉后再诉禁止的适用标准混乱 |
六、部分撤诉制度适用要求明确之必要 |
第四节 撤诉制度立法完善之必要 |
一、撤诉契约制度构建之必要 |
二、撤诉部分要件改进之必要 |
三、家事事件限制撤诉规则构建之必要 |
四、撤诉行为瑕疵救济制度确立之必要 |
第二章 撤诉行为有效要件之完善 |
第一节 处分原则下的撤诉行为 |
一、处分原则概述 |
二、作为取效性诉讼行为的撤诉 |
第二节 撤诉行为要件概述 |
一、当事人能力 |
二、诉讼能力 |
三、诉讼实施权 |
四、诉讼代理人 |
五、撤诉行为的附条件或附期限 |
第三节 撤诉时间要件之改进 |
一、大陆法系撤诉时间概念的辨析 |
二、美国法自愿撤诉的阶段性 |
三、诉讼审理阶段的撤诉时间改进 |
四、各审级撤诉最终时间要件改进 |
第四节 当事人同意要件约束规则之建立 |
一、当事人同意要件的法理 |
二、当事人同意各具体要件之改进 |
第五节 特殊诉讼撤诉主体要件之构建 |
一、共同诉讼撤诉的主体要求 |
二、代表人诉讼撤诉的主体要求 |
第六节 撤诉契约要件之构建 |
一、撤诉契约特殊要件存在的前提 |
二、撤诉契约具体要件之要求 |
三、撤回上诉契约的要件 |
第三章 法院对撤诉干预界限之划定 |
第一节 法院对撤诉干预之理论 |
一、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国家干预思想 |
二、国家干预下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行为的裁量 |
三、国家干预下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行为的限制 |
第二节 限制法院对撤诉裁量标准的审查 |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界定 |
二、损害各种利益的可能性分析 |
三、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运用的悖论 |
四、撤诉制度裁量标准适用的结论 |
第三节 法院对特殊诉讼撤诉的限制 |
一、限制公益诉讼撤诉权的正当性 |
二、对公益诉讼撤诉制度的体系解释 |
三、家事事件撤诉规则概述 |
四、家事非讼事件撤诉限制规则的比较法例 |
五、家事事件撤诉限制规则之构建 |
第四章 撤诉行为瑕疵的救济 |
第一节 撤诉行为瑕疵的界定 |
第二节 对撤诉行为瑕疵的治愈 |
一、对无效撤诉行为瑕疵的救济 |
二、对撤诉行为形式瑕疵的救济 |
第三节 对撤诉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 |
一、对撤诉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理论基础 |
二、对意思表示瑕疵撤诉申请的撤回 |
三、行使撤销权救济撤诉意思表示瑕疵 |
四、以再审救济撤诉意思表示瑕疵之探讨 |
第四节 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之救济 |
一、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救济之基础 |
二、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具体方式 |
第五章 撤诉效力规则之解释 |
第一节 诉讼系属的消灭 |
第二节 撤诉后之再诉 |
一、当事人的再行起诉 |
二、当事人再诉禁止概述 |
三、再诉禁止的要件 |
四、再诉禁止的限制性解释 |
五、再诉之诉撤回后再诉禁止的适用探讨 |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
一、撤诉对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影响的比较法例 |
二、对撤诉带来诉讼时效影响的法律适用 |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例外 |
第四节 撤回上诉的效力 |
第五节 撤诉契约的效力 |
一、撤诉契约再诉禁止适用的可能 |
二、撤诉契约的实体法效果 |
第六章 民事部分撤诉的适用要求 |
第一节 部分撤诉的立法源流 |
第二节 部分撤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诉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关系 |
二、诉的要素理论下的部分撤诉 |
第三节 诉的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一、诉的合并与部分撤诉之关系辨析 |
二、主观诉之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三、客观诉之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四、利息债权撤回构成的部分撤诉 |
第四节 诉之变更下的部分撤诉 |
一、诉之变更概述 |
二、诉之变更构成部分撤诉之情形 |
第五节 一部请求理论下的部分撤诉 |
一、一部请求理论 |
二、一部请求的撤回 |
第六节 我国部分撤诉具体要求之明确 |
一、部分撤诉的程序法要求 |
二、部分撤诉实体法效果之明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解析 |
第一节 融资租赁概念 |
第二节 融资租赁的特征 |
第三节 融资租赁的常见业务类型 |
第四节 我国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
第二章 出租人利益保护的方式 |
第一节 违约救济及预期违约救济 |
一、违约救济 |
二、预期违约救济 |
三、租金加速支付 |
第二节 合同解除权和取回权 |
一、合同解除权 |
二、取回权 |
三、取回不能的情形及救济 |
第三节 担保方式:保证、物的担保、保证金 |
一、保证 |
二、物的担保 |
三、保证金 |
四、回购方式的兴起 |
第三章 回购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回购的定义 |
第二节 回购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回购合同的性质 |
第四节 对回购合同的定性探讨 |
一、附条件保证合同说 |
二、附条件买卖合同说 |
三、混合合同说 |
四、纯粹非典型合同 |
第四章 回购中的法律疑点和难点 |
第一节 司法实务审理中的问题 |
第二节 出租人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期限 |
第三节 租赁物无法交付时回购如何实现 |
第五章 国外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出租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 |
第二节 德国:风险共担及卖主再售责任 |
第三节 日本:政府实行保险制度 |
第六章 对出租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探讨 |
第一节 现行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出租人权利保护的司法现状 |
第三节 对出租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对回购合同的效力认定 |
二、出租人有权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
三、对回购价格的认定和计算 |
四、立法建议:《融资租赁法》 |
五、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 |
六、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ZZ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述 |
2.1.1 信用风险的概念 |
2.1.2 信用风险的类型 |
2.1.3 信用风险的特征 |
2.2 信用风险管理理论 |
2.2.1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VaR风险价值理论 |
2.3 信用风险管理流程 |
2.3.1 信用风险识别与分析 |
2.3.2 信用风险度量 |
2.3.3 信用风险监测 |
2.3.4 信用风险控制 |
2.4 相关分析工具概述 |
2.4.1 KMV分析模型 |
2.4.2 CreditRisk+模型 |
2.4.3 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 |
3 ZZ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概况 |
3.1.1 基本情况 |
3.1.2 组织架构 |
3.1.3 风险管理架构 |
3.1.4 资产质量情况 |
3.2 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
3.2.1 贷前调查 |
3.2.2 贷时审查 |
3.2.3 贷后检查 |
3.3 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1 贷前调查不深入 |
3.3.2 贷时审查不严格 |
3.3.3 贷后检查不到位 |
3.4 信用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4.1 信用信息不对称 |
3.4.2 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
3.4.3 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 |
4 ZZ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案设计 |
4.1 信用风险的识别 |
4.1.1 贷前调查风险识别 |
4.1.2 贷时审查风险识别 |
4.1.3 贷后检查风险识别 |
4.2 信用风险的评估 |
4.2.1 客户信用评级法 |
4.2.2 二元ogistic回归分析法 |
4.3 信用风险的监测 |
4.3.1 风险分类 |
4.3.2 监测指标 |
4.3.3 风险预警 |
4.4 信用风险的控制 |
4.4.1 限额管理 |
4.4.2 授权管理 |
4.4.3 贷款定价 |
4.4.4 信贷审批 |
4.4.5 贷后管理 |
5 ZZ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
5.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
5.1.1 加强顶层设计 |
5.1.2 强化垂直管理 |
5.1.3 突出基层控制 |
5.2 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
5.2.1 完善授信审批管理 |
5.2.2 优化审批授权管理 |
5.2.3 加强基础性管理 |
5.2.4 严格贷款“三查”制度 |
5.3 健全客户征信体系 |
5.4 强化员工队伍建设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建设银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与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与思路 |
2 理论综述 |
2.1 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 |
2.1.1 信贷风险 |
2.1.2 信贷风险管理的含义 |
2.1.3 信贷风险管理的内容 |
2.1.4 信贷风险管理的方法 |
2.2 中小企业与信贷风险 |
2.2.1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
2.2.2 中小企业特点 |
2.2.3 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特征 |
2.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3.1 国外文献研究 |
2.3.2 国内文献分析 |
2.4 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管理状况 |
2.4.1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模式比较 |
2.4.2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组织架构比较 |
3 建设银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建设银行S分行概况 |
3.1.1 建行S分行简介 |
3.1.2 建行S分行人员结构 |
3.1.3 建行S分行主要经营业务 |
3.2 建设银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状况 |
3.2.1 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分析 |
3.2.2 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规模 |
3.2.3 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质量 |
3.3 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现状 |
3.3.1 建行S分行信贷部门及职责 |
3.3.2 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 |
3.4 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问题及成因 |
3.4.1 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3.4.2 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3.4.3 外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3.4.4 信贷风险问题成因分析 |
4 建设银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改进设计 |
4.1 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改进设计原则 |
4.2 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改进设计 |
4.2.1 信用风险识别,查找风险点 |
4.2.2 信用风险评估,确定关键风险点 |
4.2.3 信用风险防控措施 |
4.3 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操作风险管理设计 |
4.3.1 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 |
4.3.2 操作风险防控方法 |
4.4 建行S分行中小企业外部风险管理设计 |
4.4.1 外部风险识别与评估 |
4.4.2 外部风险关键点分析 |
4.4.3 外部风险转移与规避 |
5 建设银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实施保障 |
5.1 完善风险防控组织设置,强化风险管理职责 |
5.2 加强数据库建设,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
5.3 提高人员队伍质量,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四、对保证人的信用进行调查应设定为订立保证合同的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D]. 纪闻.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2]H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内部控制优化研究[D]. 瞿午阳. 安徽大学, 2019(07)
- [3]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研究[D]. 王小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4]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D]. 王语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03)
- [5]论信托的担保功能与实现路径[D]. 温衡. 山东大学, 2018(12)
- [6]关系型贷款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研究[D]. 潘威宇. 天津大学, 2018(07)
- [7]民事撤诉制度研究[D]. 张霄霄.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D]. 张蕊.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2)
- [9]ZZ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 李允. 西安理工大学, 2017(12)
- [10]建设银行S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研究[D]. 李景然. 西安理工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