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农业信用担保保险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姚丽娟,马跃进[1](2021)在《国外家庭农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家庭农场作为根植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经营主体,能够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力,是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由于我国家庭农场金融制度不健全,造成家庭农场资金短缺、发展缓慢,为此,在研究家庭农场政策性金融、合作社信用合作、商业金融和农业保险理论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家庭农场融资法律制度,提出要规范我国家庭农场法律主体地位,完善政策性金融、合作社信用合作、商业金融和农业保险相关制度,撬动更多的金融资金投入到家庭农场,实现家庭农场融资的"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改革目标。
那颂[2](2021)在《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影响因素及破解机制研究 ——基于黑龙江省调查数据》文中指出“十四五”时期碳达峰绝对指标和碳中和远景规划下,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生活、生产,实现全社会绿色发展,正在引发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中国的林业产业结构正在发生巨变。林业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林农信贷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林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困扰着政府有关部门,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而与林业金融支持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也存在“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尽管政府一直不懈努力,但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解决。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我国目前农村市场林农信贷担保最主要的贷款类型,虽盘活了森林资源,也为林业发展提供融通资金,但发展后劲不足。农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大多数林农由于达不到银行设置的担保条件要求,林农贷款普遍面临“担保困境”,并因此导致农村地区林农经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信贷约束”,如果农村信贷市场林业金融支持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不仅不利于林农增收、林业发展、扩大林业再生产,也不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是围绕如何破解林农贷款担保困境来开展研究,探索构建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破解机制来缓解农村市场林农融资难题,促进解决农村地区信贷资金供求失衡问题。本文的研究拓宽了担保理论在林业金融领域的应用范围,丰富了林业信贷担保理论体系,也为集体林权改革实践中关于探索林业金融支持有效路径提供理论研究参考资料,对黑龙江省林区等国有林为主区域的集体林业发展和解决林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文遵循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和制度框架设计的应用经济学研究的一般过程。以信贷担保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梳理大量文献资料基础上,借鉴担保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等最新研究成果,以构建符合当前实际并能促进解决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破解机制为研究目标,提出本文研究的逻辑思想。首先,通过数理演绎解释担保条件对林农贷款供求的影响,在多方博弈视角下研究林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经济主体间信任再造策略。然后,基于黑龙江省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多维度、多层次深入分析,识别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对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影响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找出影响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显着影响因素,并进一步分析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对林农产出的影响效应,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研究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对林农生活福利水平的影响。其次,在前面几章研究的基础上,探索构建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破解机制框架体系,并对机制运行保障模式做出设计。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破解机制有效运行的政策建议。通过研究,本文认为:担保制度的设计本应成为林农贷款需求与金融机构信贷供给的重要纽带,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制约,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信贷风险而设置的严苛担保条件已成为阻碍林农融资的重要因素,这是制度的缺陷,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林农贷款担保破解机制,会使得林农、银行、担保各方主体的个体福利水平提高,同时有效的机制设计,也会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高,即存在显着的帕累托改进。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并合理分担信贷风险是银行、林农、担保机构各方合作信任再造的关键,最终实现多方主体互利共赢。另外,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有效补充了正规金融的缺位,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也能促使正规金融转变经营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加强积极引导,给予准确定位,通过制度完善,将其有效纳入监管之下,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水平,改善农村林农家庭的生活福利。
彭超[3](2021)在《我国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庄严地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指出了全面促进乡村振兴的方向。近年来,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全都聚集“三农”问题,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不例外,在我们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性转折点上,整合和促进脱贫攻坚的成果、全面保障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至关重要。但缺乏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致使全面乡村振兴发展缓慢,农村金融联结的出现促使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互助互补,将双方资金、信息、执行力等优势效应联结,拓展了正规金融服务的界限,将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不足的难题予以破解。但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刚刚起步,实践经验不多,国家立法对此也没有专门的回应,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农村金融联结理论以相关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通知等形式为指引,涉及到金融学、经济学、法学等各个领域,研究范围广泛,本文运用多学科分析方法,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从金融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多元法学角度对农村金融联结制度加以研究。首先从农村金融法律风险一般问题方向入手,其次对农村金融联结领域进行案例分析研究总结出农村金融联结在实践中的一般法律风险点,再次分析域外农村金融联结的适用及对我国借鉴意义;最后,依据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风险现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建议。促进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健康发展,从而能够更好地起到支持“三农”的作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述写了研究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总结文献综述、研究的方法和突出创新点。第二部分为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法律风险概述,阐述了农村金融联结的一般问题。并从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的概念、特征出发对农村金融联结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另外,分析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风险的种类,对农村金融联结运行中多种风险点进行界定,并深入剖析了我国目前金融联结发展的问题与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为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风险的实践情况及问题分析。对以“龙头企业”为联结中介的案例深度的理论分析及实践研究,明晰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联结“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下法律风险点,并从合同履约、利益主体法律意识、监督和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细致描述。第四部分为国外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制和借鉴意义。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研究视角,分析了域外国家农村金融联结对风险的防范法律手段,总结其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从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加大政府指导力度、丰富农村金融联结形式及加强风险防范和制度监督等方面,有目的性、计划性的选择适合我国农村金融联结运行的最佳模式和道路。第五部分为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研究,基于对我国农村金融当前模式下法律风险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有针对性提出加快出台农村金融联结暂行条例之立法建议,并从完善中介甄选机制、提高金融准入资格方面建立农村金融联结准入的法律制度;从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合同备案审查机制、严格监管资金运行状态方面完善农村金融联结法律监管制度;从灵活选择金融联结的模式、建立“信贷+N”的联结机制、适当扩大抵押担保的范围方面创新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机制;从贷款利率、规模、金融联结期限、乡村中介奖惩、多元主体合同违约方面科学制定农村金融联结合同条款;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农村信用体系等。
吕孝武[4](2020)在《关于完善我国农业融资担保体制机制建设的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在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农业信用担保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大陆地区农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发展情况以及我国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可持续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刘笑晨[5](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李文阔[6](2020)在《日本农业金融体系及对我国农业金融改革的启示》文中认为农业金融是实现脱贫攻坚和小康社会两大目标任务的核心资源。日本与我国的农业基本情况相似,其较为完善的农业金融体系,对本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研究日本农业金融体系中的农协和政策公库的供给机构体系、产品体系以及担保体系,分析我国农业金融体系当前的相关问题,进而从农业金融的供给机构结构、产品服务结构以及风险规避结构三个方面提出我国农业金融体系的改革建议,即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国以合作金融为主体、以政策金融为辅助、以商业金融为补充的农业金融体系。
张攀[7](2020)在《湖北省农业融资政银担合作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一直保持着飞速的发展,农业生产力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农业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但由于农业经营过程中对基础设施的投入要求较高,且在农业生产过程受自然情况影响较大,决定了农业生产前期投入高、风险大的性质,这也导致了“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成为限制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湖北省积极探索引入了“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政银担”模式借助政府信用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借款增信,同时通过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及再担保集团共同分担风险的方式来减轻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压力。“政银担”模式虽然能够有效的解决农业融资难题,但作为一个新引入的担保融资模式,“政银担”模式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其在运行中也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部分地方政府难以持续参与到“政银担”项目中,部分银行的积极性较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定位不清晰等。因此,我们应该深入的研究探讨湖北省“政银担”模式的运作机制、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然后针对性的提出一些优化建议,以完善“政银担”模式。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湖北省新型“政银担”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首先对信贷担保行业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分析,然后简述了湖北省新型“政银担”模式的发展情况,并分析了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国外在农业融资担保方面的经验,对如何完善湖北省新型“政银担”模式提出了建议。具体包含以下六章内容: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文献述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等;第二章是理论基础。主要概述了“政银担”模式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政府性金融机构的定义,并归纳总结了农村金融理论、政策性金融理论,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是湖北省新型“政银担”模式发展现状。主要论述了湖北省新型“政银担”模式的运作机制、以及开展的总体情况,并以湖北省农业担保机构为案例介绍了融资担保机构的情况;第四章为湖北省新型“政银担”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总结归纳了湖北省新型“政银担”模式在运转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为国外农业融资担保模式借鉴。归纳分析了美国、日本、孟加拉国在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方面的特点,并总结了其中可借鉴的经验。对如何优化完善新型“政银担”模式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第六章为进一步优化湖北省“政银担”合作模式的建议。
王双全[8](2019)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乡村要素流失问题仍然明显,特别是资金要素由农村单向流入城市,严重制约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使得农业农村成为我国决战全面小康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资金要素短缺;而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必要抵押品的缺失,使得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不足,资金无法有效地向农业农村流动和聚集,农村资金净流出与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突出,“金融抑制”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瓶颈。土地是农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我国农村的变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土地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扩大了农村土地作为抵押担保物的功能,农民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能力,为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奠定了制度基础,为农村土地资产化、金融化提供了可能性,从而激活了农村金融,撬动更多资金投入农村经济建设。深入研究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和需求的影响因素,不断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系,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解决农村金融困境,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了一系列从土地产权制度到金融制度的系统改革。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重要形式--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加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探索农业融资新途径,加强对农业经营者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2015年全国232个县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农村金融制度,进一步盘活农村存量资产;2016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并行实施,充分发挥农地的经济功能。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再次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三权分置”制度,分离和实现承包权的保障功能和经营权的经济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家庭的融资渠道,打开了农村金融供求关系的死结。因此,本文聚焦农村最具经济价值、但资本化严重不足的土地要素,将农村土地要素与农村金融有机结合,探索影响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和需求的因素,以期为推进农地抵押信贷产品的改革和创新提供系统的学术和现实指导,充分发挥土地的融资功能,解决农村资金供给和需求的矛盾,满足农业生产资金的多层次需求,实现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本研究以“三权分置”改革为背景,围绕优化我国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体系这一中心任务,结合12家金融机构和543户农户的调查数据,从经济学理论及实证检验两个方面深入剖析了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和供给的影响因素,进一步分析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错位问题和影响因素,并从系统论视角出发,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在对农户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基于问卷调查数据,构建Probit模型,以土地确权颁证、农地流转和农户金融知识水平为核心变量,分析土地确权颁证、农地流转、农户金融知识水平及土地确权与后两者交互项对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影响,同时利用IV-Probit对核心变量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进行检验。第二,厘清金融机构与政府在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梳理金融机构对农地抵押信贷产品的供给情况,利用Probit模型,实证检验探究农户获得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的影响因素,找到影响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第三,在前文对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和需求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与需求错位的表征及原因,构建供需错位识别机制,对样本中具备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的农户进行筛选,识别出供需错位的农户,构建Probit模型对供需错位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选取典型农地抵押信贷产品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夯实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保障体系,加强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支持体系;针对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错位的问题,优化供需匹配支撑体系,营造良好的农地抵押信贷产品发展环境。本文得到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三权分置”改革是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农村经营主体的有效金融需求增加,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土地金融市场中来,农村的土地资源将进一步转化为资本,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2.我国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旺盛但供给不足。据调研的543户农户数据显示,314户表示农地抵押信贷产品有需求,仅130户获得了金融机构农地抵押信贷产品的供给。随着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加之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然而,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与模式的创新还处于初期摸索试点阶段,仍受到法律、产权及市场等多重制约,农地抵押信贷产品市场供给还有较大提升空间。3.从需求意愿的影响因素看,土地确权颁证、土地流转和农户金融知识水平对农户的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在土地确权颁证的前提下,农户金融知识水平在对农户的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影响中起增强性的调节作用,但土地流转在对农户的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影响中没有起到调节作用。实证结果表明,随着土地确权颁证和土地流转的实施,农民与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明晰化,土地流转会促进农地抵押市场,金融知识水平越高的农户越倾向于以土地融资投入生产,进而催生农户的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4.从供给的影响因素看,金融机构普遍看好农村土地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但就目前而言,农村土地财产权抵押条件尚未成熟,农村财产权抵押风险还较大,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体系还未健全,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较低。实证结果显示,市场发展前景及预期盈利空间能够正向影响金融机构供给农地抵押信贷产品;良好的土地政策环境、成熟的农地流转抵押市场、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体系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土地的金融抵押品特性,能够降低金融机构经营农地抵押信贷产品的政策风险,减少金融机构面对信贷违约的损失,这对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5.从供需匹配的影响因素来看,从需求侧看,农户文化水平低和金融知识水平不高是造成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错位的关键因素,强化相关培训与宣传力度,提高农户金融知识水平,是放松农户信贷约束的关键之一;从供给侧看,农地抵押信贷产品利率与农户预期利率不匹配导致供需错位,应进一步优化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降低农户融资成本;从外部环境因素上看,政策实施不到位是影响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错位重要因素,当前农村土地金融市场发展依然是以政策引导为主,农户借贷行为内生性不足。因此,在强化政策支持的同时还应注重提高农户土地金融借贷的自发性和内生动力。本文创新之处或边际贡献在于:1.丰富了农地抵押信贷产品设计的相关理论和内容。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农地金融合约的机制设计,从经营权确权到抵押担保权的赋权,认为通过“三权分置”改革,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从农户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使农地租佃市场的产权条件更加完备,增强了农地金融契约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从而大幅度提高农村抵押信贷市场的活跃度和效率。2.弥补了当前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和需求影响因素相关研究零碎化的缺陷。本文将供给和需求纳入同一研究框架进行系统性探讨,并基于农户、机构问卷调查的微观数据,立足农户、金融机构两大决策主体的行为动机,结合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背景,探究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供给的影响因素,分析供需匹配的影响因素,为推动我国农地抵押信贷产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3.检验了农地抵押信贷的影响机制,发现土地确权颁证与农户金融知识水平对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影响过程中起到调节作用。本文考虑到两个影响因素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关系,或者一个因素发挥作用要以另一个变量为条件或基础,将土地确权颁证与金融知识水平的交互项纳入模型,进一步分析了核心变量对农户需求的影响机理。
周超[9](2019)在《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研究》文中认为农民融资难、融资贵是长期困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农民缺乏抵押资产是导致农民融资约束的重要原因。自我国农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以来,农地经营权被赋予了抵押、担保职能,我国也开始尝试进行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探索。本文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选择从政府作用角度研究我国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对农民融资改善情况,丰富了目前我国农地金融改革的研究视角。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关于农地金融发展的研究情况,分别对国外农地金融的可得性、制约因素、融资模式及成效和国内农地金融的可行性、制约因素、融资模式及成效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国内外农地抵押融资对农民获得信贷融资非常重要,具有积极作用,并且受政府公共服务影响显着。但是,目前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多从金融学角度研究农地金融发展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农地金融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相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严重供应不足。因此,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完善配套机制、培育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研究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更符合我国国情,更加有利于我国农地金融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本文从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理论依据、重要意义、作用方式、传导机制四个方面分别进行了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理论分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阐述了政府推动的理论依据;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重要意义分别为:政府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政府为实现农地“还权赋能”提供保障;分割产权承担抵押职能需要政府支持;农地经营权特殊性需要政府实施推动。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作用方式分别为:特殊农地制度下政府克服“市场失灵”;威廉姆森交易成本分析理论中政府推动降低交易成本;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主体的演化博弈模型中政府作用有利于实现演化稳定策略。最后,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是分别通过提高金融机构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供给意愿和提高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需求可得性来实现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为了进一步从实践的角度对我国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作用进行分析。本文选择了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案例进行案例分析和运用调研数据对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进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上述的两种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都表明,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效果明显。在中国目前农地金融制度不健全,配套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完善配套机制、培育农地金融市场,显着改善了农地金融环境和政策制度环境。金融机构提供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意愿明显增强;农户获得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需求可得性明显增强,而且农户获得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额度明显增加。另外,本文还借鉴了发达国家政府推动建立成熟的农地金融制度的经验。根据对农地金融制度发展成熟的典型国家——德国、美国、日本政府推动农地金融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在发达国家农地金融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政府推动成熟的农地金融制度建设经验为我国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加强农地金融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本文得出的研究结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了理论依据;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重点应当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完善配套机制;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应通过影响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供需主体发挥作用;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应坚持顶层设计与完善配套机制相结合。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如下对策建议:对于金融机构。在顶层设计方面,政府应当建立完备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政府应当建立完备的组织机构为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便利;政府应当提供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扶持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在配套机制方面,政府应当加快确权颁证步伐;建立科学的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强化违约处罚力度;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快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对于农户。在顶层设计方面,政府应当建立法律制度保障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健全农村社保体系,剥离农地社保功能。在配套机制方面,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农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机构,避免农民的农地经营权流失;引导农民参加融资保险分散转移风险;加大对农地金融政策的宣传;加大对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最后,政府在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过程中,还需要有效克服政府作用的一些局限性。要明确政府职能,避免政府职能缺位、错位与越位;要避免政府在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过程中,对农地金融无限度兜底,偏离农地金融的市场化方向;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过程中,既要克服“市场失灵”,也要避免“政府失灵”。
刘松涛,罗炜琳,王林萍,林丽琼[10](2018)在《日本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经验及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日本在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采取了发展合作金融、完善政策性金融、建立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发展农业保险、实施双重宏观审慎监管等措施,成效明显。中日两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历程具有一定的阶段相似性。中国未来可在培育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深化农村政策性金融改革、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等层面合理借鉴日本经验,以针对性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遭遇的困难。
二、日本的农业信用担保保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日本的农业信用担保保险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国外家庭农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 言 |
二、家庭农场金融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政策性金融的概念及特点 |
1.政策性。 |
2.非营利性。 |
3.对象特定。 |
4.单独立法。 |
5.特殊规则。 |
(二) 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概念及特征 |
1.内部封闭管理。 |
2.社员自愿。 |
3.地缘优势。 |
4.更符合家庭农场的资金需求特点。 |
(三)商业性金融的概念及特征 |
1.以追逐利润为目标。 |
2.业务种类较多,服务国际化。 |
3.较为严格的风险防控。 |
(四)农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
1.差异性。 |
2.高风险性。 |
3.政策性。 |
4.基本保证。 |
三、家庭农场金融法律制度 |
(一)国家政策性金融相关法律政策 |
1.国外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 |
(1)美国家庭农场的政策性贷款支持。 |
(2)日本家庭农场的政策性贷款支持。 |
2.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制度。 |
3.我国政策性贷款发挥作用有限。 |
(二)合作社信用合作相关法律政策 |
1.合作社信用合作相关立法制度。 |
(1)美国的合作性金融体系。 |
(2)日本合作性金融机构。 |
2.我国合作社信用合作相关立法制度。 |
3.我国合作社信用合作存在的问题。 |
(三)商业性金融相关法律政策 |
1.美国商业性金融的相关立法制度。 |
2.我国商业性金融对家庭农场的相关立法制度。 |
3.我国商业性金融存在的问题。 |
(四)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政策 |
1.国外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 |
(1)美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政策。 |
(2)日本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
2.我国农业保险现状。 |
3.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
四、国外家庭农场金融制度支持对我国的启示 |
(一)完善家庭农场市场主体立法制度 |
1.明确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 |
2.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机关。 |
3.家庭农场登记的条件。 |
4.家庭农场的住所。 |
5.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 |
6.家庭农场的出资。 |
(二)完善政策性贷款体系 |
1.完善政策性银行立法。 |
2.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
3.确立政策性银行不营利性原则。 |
(三)发展合作社信用贷款 |
1.完善合作社信用合作法律制度。 |
2.完善合作社信用合作风险管控制度。 |
(四)改善商业贷款机制 |
1.创新金融产品。 |
2.创新金融服务。 |
3.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
4.创新抵押担保方式。 |
(五)完善金融保障制度 |
1.完善农村担保物权的市场评估和交易制度。 |
2.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
(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
五、小 结 |
(2)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影响因素及破解机制研究 ——基于黑龙江省调查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林农贷款担保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林农 |
2.1.2 林农贷款担保 |
2.1.3 信贷约束 |
2.1.4 担保困境 |
2.1.5 破解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贷担保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机制设计理论 |
2.2.4 社会资本理论 |
2.2.5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林农贷款供求及担保功效分析 |
3.1 林农信贷需求 |
3.1.1 林农信贷需求特征 |
3.1.2 林农经济行为分析 |
3.2 银行贷款供给 |
3.2.1 银行贷款供给现状 |
3.2.2 银行发放林农贷款存在的风险 |
3.2.3 林农贷款风险特征 |
3.2.4 林农贷款风险传导路径 |
3.3 担保机构担保功效 |
3.3.1 担保类型 |
3.3.2 担保特征 |
3.3.3 担保的功效分析 |
3.4 林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方主体信任再造策略演化博弈分析 |
3.4.1 基本假设 |
3.4.2 模型构建 |
3.4.3 动态博弈过程分析 |
3.4.4 演化策略稳定性分析 |
3.4.5 博弈分析结论 |
3.5 本章小结 |
4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调查分析与担保困境识别 |
4.1 调查区域选取 |
4.1.1 样本主要分布区域 |
4.1.2 调查主体 |
4.1.3 调查时间 |
4.1.4 调查内容 |
4.1.5 调查方法 |
4.2 问卷检验 |
4.2.1 区分度分析 |
4.2.2 信度检验 |
4.2.3 效度检验 |
4.3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调查分析 |
4.3.1 林农样本特征描述性分析 |
4.3.2 银行样本特征描述性分析 |
4.3.3 担保机构样本特征描述性分析 |
4.3.4 调查分析结果 |
4.4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识别和界定 |
4.4.1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识别 |
4.4.2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界定 |
4.5 本章小结 |
5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影响因素分析 |
5.1 影响因素研究假设 |
5.1.1 林农自身情况 |
5.1.2 林农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 |
5.1.3 林农所在地金融机构服务情况 |
5.1.4 林农所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
5.2 模型构建 |
5.2.1 研究方法及模型设定 |
5.2.2 影响因素的选择与描述 |
5.3 相关性检验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影响因素通过假设检验原因分析 |
5.4.2 影响因素未通过假设检验原因分析 |
5.5 建议 |
5.5.1 运用政策性担保体系解决林农贷款担保难题 |
5.5.2 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 |
5.5.3 完善林权流转配套服务体系 |
5.6 本章小结 |
6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对林农福利水平的影响分析 |
6.1 贷款担保困境对林农产出的影响效应 |
6.1.1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强度的界定 |
6.1.2 研究假设 |
6.1.3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择 |
6.1.4 模型检验 |
6.1.5 实证结果分析 |
6.1.6 结论 |
6.2 担保困境对林农生活福利的影响 |
6.2.1 模型构建 |
6.2.2 变量选取 |
6.2.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4 结论与建议 |
6.3 本章小结 |
7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破解机制框架体系 |
7.1 构建依据 |
7.2 构建原则 |
7.3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破解机制 |
7.3.1 担保品扩展替代机制 |
7.3.2 金融机构信贷改进机制 |
7.3.3 担保人扩展机制 |
7.3.4 风险分担机制 |
7.3.5 信用环境促进机制 |
7.3.6 政府扶持机制 |
7.3.7 林权流转配套服务机制 |
7.4 林农信贷担保运行模式 |
7.4.1 政策性运行模式 |
7.4.2 市场化运行模式 |
7.4.3 商业化运行模式 |
7.4.4 互助合作型运行模式 |
7.5 本章小结 |
8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破解机制运行保障政策建议 |
8.1 长期稳定林地承包政策,依法保护权益不受侵犯 |
8.2 规范商品林流转秩序,加快流转市场建设 |
8.3 完善林权配套改革服务体系,加快社会中介机构建设 |
8.4 金融机构强化金融服务意识,积极创新林业金融信贷产品 |
8.5 金融监管部门适度建立激励机制,营造金融支持良好环境 |
8.6 建立多元化人才支撑体系,加快建设现代营销体系 |
8.7 试点先行,成熟推广 |
8.8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3)我国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的方法 |
1.3.2 研究的创新点 |
2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法律问题概述 |
2.1 农村金融联结的一般问题概述 |
2.1.1 农村金融联结的概念 |
2.1.2 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的概念 |
2.2 农村金融联结法律风险的种类 |
2.2.1 模式风险 |
2.2.2 契约风险 |
2.2.3 监管风险 |
2.2.4 信用风险 |
2.3 农村金融联结运行中的风险与不足 |
2.3.1 金融联结立法缺失 |
2.3.2 金融联结合同条款粗糙 |
2.3.3 金融联结信用体系不健全 |
2.3.4 金融联结监管不到位 |
2.3.5 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
3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风险实践问题分析 |
3.1 以“龙头企业”为联结中介的案例分析 |
3.1.1 创新“资金+帮扶”模式化扶贫开发方案 |
3.1.2 建设现代金融利益联结机制 |
3.2 “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下法律风险分析 |
3.2.1 合同履约风险大 |
3.2.2 利益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
3.2.3 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 |
4 域外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及借鉴意义 |
4.1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1.1 美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1.2 日本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2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2.1 印度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2.2 印度尼西亚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 |
4.3 域外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 |
4.3.1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
4.3.2 加强政府指导作用 |
4.3.3 丰富农村金融联结形式 |
4.3.4 加强风险防范和制约监督 |
5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完善措施 |
5.1 加快出台《农村金融联结暂行条例》 |
5.1.1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立法演进 |
5.1.2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法规制定 |
5.2 科学制定农村金融联结合同条款 |
5.2.1 贷款利率、贷款规模、联结期限条款 |
5.2.2 乡村中介奖惩条款 |
5.2.3 多元主体合同违约条款 |
5.3 以区块链技术构建农村信用体系 |
5.3.1 搭建农村信用体系平台 |
5.3.2 解决实体协同问题 |
5.3.3 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
5.4 健全农村金融联结法律监管制度 |
5.4.1 明确监管主体 |
5.4.2 完善合同备案审查机制 |
5.4.3 严格监管资金运行状态 |
5.5 其他完善措施 |
5.5.1 灵活选择金融联结的模式 |
5.5.2 完善金融联结准入制度 |
5.5.3 建立“信贷+N”的联结机制 |
5.5.4 适当扩大抵押担保的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关于完善我国农业融资担保体制机制建设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业信用担保实践 |
二、我国大陆地区的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展情况 |
三、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农担体系资本金的来源和补充机制不明确 |
(二)目前的考核制度下出现农民“首贷担保率”下降的趋势 |
(三)再担保分险比例不高 |
(四)农担体系代偿核销制度机制缺失 |
四、促进我国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
(一)加强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专项立法 |
(二)进一步明确农担体系资本金的可持续来源机制 |
(三)加大再担保分险比例 |
(四)弱化对省级农担公司担保余额放大倍数等指标的考核和监管 |
(五)尽快建立农担公司代偿损失核销机制 |
(六)“担服联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
(七)进一步完善现代、高效的农担公司治理机制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日本农业金融体系及对我国农业金融改革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农业金融体系概况 |
(一)日本农业金融机构体系 |
1. 农协银行组织下的合作金融。 |
2. 政策金融公库组织下的政策金融。 |
(二)日本农业金融产品体系 |
1. 农协银行的农业金融产品构造。 |
2. 政策公库的农业金融产品构造。 |
3. 政策金融产品与其它农业金融产品的差异。 |
(三)日本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 |
二、日本农业金融体系的特点 |
(一)非营利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 |
1. 坚持农协金融内生性发展原则。 |
2. 充分发挥政策公库的宏观调控作用。 |
(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 |
(三)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 |
1. 建立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打消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
2. 贷后管理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供保障。 |
三、我国农业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合作金融机构和政策金融机构发展滞后 |
1. 农业合作金融机构发展迟缓。 |
2. 农业政策金融机构支持力度不足。 |
(二)农业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尚未完善 |
(三)风险规避机制不健全 |
1. 信用保证保险体系发展缓慢。 |
2. 贷后监管机制未建立。 |
四、日本农业金融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一)农业金融机构的结构改革 |
1. 以内生性为标杆,推动农业合作金融体系建设。 |
2. 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拓宽政策金融体系并促进政策金融机构的合理分工。 |
3. 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实行政策金融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联动的农业金融模式。 |
(二)农业金融产品的结构改革 |
1. 坚持“需求导向型”的农业金融产品改革。 |
2. 合理规划农业金融产品的贷款期限和利率。 |
3. 遵循需求引导型的农业金融担保体系。 |
(三)农业金融风险规避的结构改革 |
1. 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解除金融机构参与农业金融的后顾之忧。 |
2. 建立完善农户信用体系,提高农户的信用水准。 |
3. 加快建立农业贷款使用监督机制,监督和引导农户正规使用农业金融资金。 |
(7)湖北省农业融资政银担合作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政银担”模式 |
二、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农村金融理论 |
二、政策性金融理论 |
第三章 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总体情况 |
第二节 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的运作机制 |
第三节 “楚联贷”的创新及其优势 |
一、担保机构 |
二、“楚联贷”的创新之处 |
三、“楚联贷”基本优势 |
四、“楚联贷”取得的成效 |
第四节 新型“政银担”案例分析 |
一、案例背景 |
二、项目调查分析 |
三、结论 |
第四章 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部分政府参与的可持续能力较弱 |
第二节 部分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较弱 |
第三节 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定位不清晰 |
第四节 “政银担”模式风险管控的难度较大 |
第五节 补偿代偿制度不完善 |
第五章 国外农业融资担保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农业信用担保体系 |
一、美国的农业信贷体系 |
二、日本的农业信用担保保证体系 |
三、孟加拉国的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制度 |
第二节 典型经验 |
一、复合型农业信贷体系 |
二、动产评估体系 |
三、借款人参与分险的保障机制 |
第六章 优化湖北省“政银担”合作模式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
第二节 明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范围 |
第三节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
第四节 着力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
第五节 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
第六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主要内容 |
1.2.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3.1 研究的创新 |
1.3.2 研究的不足 |
2 概念界定、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土地金融 |
2.1.2 金融产品 |
2.1.3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 |
2.2 文献综述 |
2.2.1 “三权分置”改革与土地金融的关系研究 |
2.2.2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及影响因素研究 |
2.2.3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及影响因素研究 |
2.2.4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匹配及影响因素研究 |
2.2.5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优化研究 |
2.2.6 国内外研究评述 |
2.3 理论基础 |
2.3.1 农村金融发展理论 |
2.3.2 产权理论 |
2.3.3 供求理论 |
2.3.4 理论框架 |
3 “三权分置”改革下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现状分析 |
3.1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 |
3.1.1 农地“三权分置”的历史演进 |
3.1.2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现实意义 |
3.1.3 “三权分置”改革对农地抵押信贷产品发展的意义 |
3.2 国内外农地抵押信贷产品发展实践 |
3.2.1 国内外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与模式 |
3.2.2 国内外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比较分析 |
3.2.3 国内外农地抵押信贷产品创新实践评价 |
3.3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分析 |
3.3.1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的发展趋势 |
3.3.2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现状 |
3.3.3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存在的问题 |
3.4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分析 |
3.4.1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的发展趋势 |
3.4.2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现状 |
3.4.3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
3.5 本章小结 |
4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4.1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的动力机制 |
4.1.1 内生动力:规模化生产需要 |
4.1.2 外在拉力:“三权分置”改革的牵引 |
4.1.3 市场合力:激活农村资产的需要 |
4.2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意愿的描述性分析 |
4.2.1 数据来源 |
4.2.2 农户资金借贷需求与来源渠道 |
4.2.3 农户农地抵押信贷需求意愿、类型和额度 |
4.3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4.3.1 研究假设、变量选择与模型构建 |
4.3.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3.3 内生性问题的处理 |
4.4 本章小结 |
5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影响因素分析 |
5.1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的主体与功能 |
5.1.1 供给主体—金融机构 |
5.1.2 监管主体—政府 |
5.2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的描述性分析 |
5.2.1 四川省总体供给状况 |
5.2.2 金融机构供给意愿 |
5.2.3 农户供给获得情况 |
5.3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5.3.1 研究假设 |
5.3.2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
5.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5.3.5 内生性检验 |
5.4 章节小结 |
6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匹配影响因素分析 |
6.1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错位的表征及原因 |
6.1.1 供需错位的表征 |
6.1.2 供需错位的原因 |
6.2 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错位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6.2.1 供需错位的识别 |
6.2.2 描述性统计 |
6.2.3 研究方法 |
6.2.4 变量选取 |
6.2.5 实证结果分析 |
6.3 章节小结 |
7 我国农地抵押信贷产品典型案例分析 |
7.1 温江区“花木捆绑”抵押贷款 |
7.1.1 背景介绍 |
7.1.2 具体做法 |
7.1.3 实施成效 |
7.1.4 案例启示 |
7.2 郫都区花牌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贷款 |
7.2.1 背景介绍 |
7.2.2 具体做法 |
7.2.3 实施效果 |
7.2.4 案例启示 |
7.3 崇州市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助推“农业共营制” |
7.3.1 背景介绍 |
7.3.2 具体做法 |
7.3.3 实施效果 |
7.3.4 案例启示 |
7.4 章节小结 |
8 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 |
8.1 基本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2.1 夯实农地抵押信贷产品需求保障体系 |
8.2.2 加强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
8.2.3 优化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匹配支撑体系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9)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框架 |
1.2.3 主要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农地抵押融资可得性研究 |
2.1.2 农地抵押融资制约因素研究 |
2.1.3 农地抵押融资模式及成效研究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可行性研究 |
2.2.2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约因素研究 |
2.2.3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及成效研究 |
2.3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2.3.1 国内外研究的主要贡献 |
2.3.2 国内外研究可拓展之处 |
第3章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理论分析 |
3.1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理论依据 |
3.1.1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必然要求 |
3.1.2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 |
3.2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重要意义 |
3.2.1 政府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 |
3.2.2 政府为实现农地“还权赋能”提供保障 |
3.2.3 分割产权承担抵押职能需要政府支持 |
3.2.4 农地经营权特殊性需要政府实施推动 |
3.3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作用方式 |
3.3.1 特殊农地制度下政府克服“市场失灵” |
3.3.2 政府推动降低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交易成本 |
3.3.3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主体演化博弈模型中政府作用 |
3.4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传导机制 |
3.4.1 供给层面:政府推动提高金融机构供给意愿 |
3.4.2 需求层面:政府推动提高农户需求可得性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案例分析 |
4.1 我国农地制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
4.2 政府推动农地金融的历史与现状 |
4.3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典型案例 |
4.3.1 江苏金湖 |
4.3.2 山东武城 |
4.3.3 河南长葛 |
4.4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实证分析 |
5.1 政府推动提高金融机构供给意愿 |
5.1.1 计量模型设计与变量选择 |
5.1.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
5.1.3 研究假设与实证结果分析 |
5.2 政府推动提高农户需求可得性 |
5.2.1 计量模型设计与变量选择 |
5.2.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
5.2.3 研究假设与实证结果分析 |
5.3 融资额度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政府推动作用视角 |
5.3.1 计量模型设计与变量选择 |
5.3.2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
5.3.3 研究假设与实证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发达国家政府推动农地金融经验及其借鉴 |
6.1 德国 |
6.1.1 德国农地金融制度的发展情况 |
6.1.2 德国农地金融制度的主要特征 |
6.1.3 德国农地金融制度的经验借鉴 |
6.2 美国 |
6.2.1 美国农地金融制度的发展情况 |
6.2.2 美国农地金融制度的主要特征 |
6.2.3 美国农地金融制度的经验借鉴 |
6.3 日本 |
6.3.1 日本农地金融制度的发展情况 |
6.3.2 日本农地金融制度的主要特点 |
6.3.3 日本农地金融制度的经验借鉴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对金融机构的扶持作用 |
7.2.2 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对农户的保障引导作用 |
7.2.3 有效克服政府作用的局限性 |
附录一 金融机构信贷员参与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问卷 |
附录二 农户参与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问卷 |
附录三 宝丰豫丰村镇银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协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日本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经验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历程 |
(一)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发展概况 |
1. 农林中央金库 |
2. JA信联 |
3. 地域农协 |
(二) 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概况 |
(三) 日本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概况 |
(四)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概况 |
(五) 日本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发展概况 |
二、日本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经验 |
(一) 合作金融内嵌综合农协, 主导农村金融服务供给 |
(二) 政策性金融实现广覆盖, 借助合作金融提升效益 |
(三) 信用保证破解融资难题, 双重保障实现持续经营 |
(四) 立法奠定保险发展基石, 双轨并行提高保险效益 |
(五) 实施双重宏观审慎监管, 依法授权用权分工明确 |
三、对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
(一) 培育合作金融组织, 完善合作金融立法 |
1. 培育内嵌型合作金融组织 |
2. 通过立法理清部门职责, 扫除监管盲区 |
3. 进一步深化农信社改革 |
(二) 深化政策性金融改革, 进一步强化支持力度 |
1. 加快推动农发行改革 |
2. 推动农发行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 |
3. 强化政策支农力度 |
(三) 完善农业信贷担保, 健全风险管控机制 |
1. 构建多级运营的农业信贷担保模式 |
2. 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业务风险管控 |
(四) 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
1. 加快推动农业保险立法 |
2. 加大财政补贴支持力度 |
3. 推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双轨并行模式 |
(五) 完善农村金融监管, 防范化解系统风险 |
1. 强化宏观审慎监管 |
2. 围绕“一委一行两会”构建新型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
四、日本的农业信用担保保险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外家庭农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 姚丽娟,马跃进.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1(04)
- [2]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影响因素及破解机制研究 ——基于黑龙江省调查数据[D]. 那颂.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3]我国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D]. 彭超.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4]关于完善我国农业融资担保体制机制建设的研究[A]. 吕孝武. 财金观察(2020年第2辑), 2020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日本农业金融体系及对我国农业金融改革的启示[J]. 李文阔. 西南金融, 2020(08)
- [7]湖北省农业融资政银担合作模式研究[D]. 张攀.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8]“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地抵押信贷产品供需影响因素研究[D]. 王双全. 四川农业大学, 2019(06)
- [9]政府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研究[D]. 周超. 辽宁大学, 2019(05)
- [10]日本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经验及启示[J]. 刘松涛,罗炜琳,王林萍,林丽琼. 亚太经济,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