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源于实践的总结——《加油站营销理论与实务》序(论文文献综述)
徐光灿[1](2021)在《城市交通能源供应网络优化研究》文中指出交通能源供应网络是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保障交通运行和城市运转提供了坚实基础。其中,成品油供给在交通能源供应网络中占主导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说,成品油供给系统的运作效率决定了交通运输系统的运行效率。当前,成品油供给系统存在资源配置不合理、运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亟待提升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急需找到优化成品油供给系统运作、提升成品油供给网络服务质量的方法和路径。因此,本论文的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成品油供给系统可分为成品油二次配送和成品油终端服务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密切的关联。当前对成品油供给系统相关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单一油库向加油站配送成品油及单一加油站服务优化等问题,而缺乏从区域成品油供给资源配置和加油站服务网络优化等方面进行研究。为此本文试图从区域成品油供给系统的角度出发,研究多油库供给网络中的合作配送优化问题,多油库合作配送车辆路径资源配置优化问题,多油库合作配送的合作机制与收益分配问题和加油站服务网络优化问题,进而为区域成品油供给系统资源配置优化和管理决策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和成果如下:(1)分析研究多油库成品油供给共同配送网络优化问题。首先根据聚类算法把区域内的加油站进行了重新划分,从而重新界定了每个油库服务的加油站集合;然后,以区域多油库成品油供给网络总运作成本最小为目标函数,建立优化数学模型;再次,结合GA和PSO算法各自的优点,提出GA-PSO混合启发式算法来求解所提优化数学模型;最后,以中国重庆的区域成品油供给系统为例,对比分析了优化前后的系统运作总成本、配送车辆使用数等指标,验证了上述优化模型及其算法的有效性,从而为多油库成品油合作共同配送的网络优化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研究方法。(2)研究多油库成品油共同配送车辆路径问题的资源优化配置。同样,首先对不同油库所负责配送的加油站进行了重新的聚类,即每个油库形成了新的客户群;然后,基于多舱车辆共享、时间窗协调和车辆路径优化等机制,以系统运作总成本最低和使用配送车辆数最少为目标函数,建立了多油库成品油共同配送车辆路径的双目标混合整数规划模型;接着设计了考虑遗传变异的多目标粒子群算法来求解所提优化数学模型;最后,通过一个小规模案例和一个大型实例来验证所提优化模型及算法在解决多油库成品油共同配送车辆路径问题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3)研究多油库成品油供给共同配送网络中的合作机制与收益分配问题。首先介绍了常用的几种收益分配方法及严格单调路径策略;接着,提出了考虑参与合作主体业务量、投资额和风险量等因素的Shapley值修正模型来决定成品油共同配送中的收益分配;最后,以多油库成品油供给共同配送网络优化问题为基础,应用Shapley值方法和SMP策略来分析多油库成品油合作供给系统的利益分配和各油库的最佳入盟序列。成品油供给系统多主体合作机制与收益分配方法为区域合作联盟的形成和联盟的稳定性提供了理论支撑,其也是多油库成品油合作供给在实践中应用的前提和基础。(4)研究加油站网络补能车辆排队优化。首先,介绍排队理论,分析排队的基本特征及在相关领域的应用;然后,分有信息引导和无信息引导两种情况,将排队论用于分别由两个M/M/1/2、M/M/1/3、M/M/2/3组成的典型加油站布局系统的补能车辆排队分析,并从数学上严格证明了两种情况下排队系统的不同性态指标;最后,通过数值计算,直观比较有信息引导和无信息引导两种状况下相关排队指标值变化的情况,并将排队系统扩展到两个M/M/1/4、M/M/2/4组成的加油站服务网络,通过数值模拟,验证结果的一致性。上述研究一方面为政府相关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优化交通能源供应网络运作效率,提升成品油供给服务质量提供有益参考建议,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交通能源供应链相关理论与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牛安琪[2](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曹越[3](2021)在《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驱动的新技术与新模式不断涌现,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随着移动互联网与手机等智能终端的全面普及,各类移动应用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颠覆性变革,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开始由PC端向移动端迁移,因此移动情境下的用户信息行为成为当前的热点研究领域。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与线下实体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线上线下融合趋势明显,本地生活O2O服务成为继电子商务之后新一个万亿级市场,移动O2O开始全面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拓展到教育、医疗、养老、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大大加速了全社会的整体数字化进程。作为一种基于移动网络和线上线下交互的新型商业模式,移动O2O能够充分发挥手机的便携性、位置的可追踪性、高互动性等优势,渗透到居民生活的每个角落,随时随地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场景化的优质服务。技术进步带来了信息资源的爆炸性增长和信息异质性、复杂性的激增,然而个体的认知容量和信息处理能力却是有限的,二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当代网络用户面临着严重的信息超载问题以及巨大的信息搜寻压力,因此如何提高信息搜寻效果、改善信息搜寻体验成为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与传统的基于PC端的网络信息搜寻相比,移动O2O情境下的信息搜寻场景和内容更加复杂,且在用户的需求动机、搜寻渠道、方式与策略等方面均存在显着性差异,表现出独特的行为特征与内在逻辑,可见有必要对其展开针对性研究。然而,对于这种融入了线下场景的移动O2O情境下的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目前学者们尚未给予足够的的关注和重视,相关理论成果有待补充。故而,本研究以移动O2O情境为切入点,将用户线上与线下的信息搜寻行为有机融合,在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与研究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移动O2O情境下的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整体理论模型及行为的“动机—过程—结果”展开系统性研究,以揭示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特征与规律,探寻其影响因素及相应的作用机制,从而针对性地提出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引导和优化策略,为移动O2O平台和商家改进信息服务及推荐系统、构建“以用户为中心”的信息服务体系提供参考与借鉴。本研究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在全面梳理信息搜寻经典理论、模型与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基于扎根理论与深度访谈法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过程、内在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从全局视角出发,构建了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理论模型。该模型描述了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从产生信息需求到结束信息搜寻行为的全过程及行为机理,包括信息需求认知、信息搜寻渠道选择、信息搜寻策略选择、信息筛选与评价和信息搜寻结果五个阶段;并总结归纳了会对该过程产生影响的各方面因素,包括个体特征、信息素养、感知成本、感知风险和情感因素等主观影响因素,以及情境因素、技术因素、社群影响、任务特征和产品特征等客观影响因素。新模型能够较好地体现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特征与规律,拓展了信息搜寻研究情境,是对用户信息行为研究的有益补充,也为后续定量研究的开展提供了理论支撑。(2)从搜寻动机角度出发,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驱动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从而挖掘用户行为的内在心理动机、外生影响因素以及相应的影响机制。在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特征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之上,以“动机、机会、能力”(MOA)模型和技术接受与使用统一理论(UTAUT)作为参考,引入信息需求、感知成本、感知风险、情感因素等新变量,构建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驱动因素模型,然后通过问卷调查采集数据,借助SPSS 21.0,Smart PLS 3.0等软件进行数据分析与模型检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绩效期望、信息需求、努力期望、情感因素和社会影响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意向的正向影响显着,而感知风险则对其有显着负向影响;搜寻意向、便利条件和搜寻能力三个变量之间存在交互关系,只有在三者兼备的条件下,信息搜寻行为才会发生。(3)从搜寻过程角度出发,通过用户实验方法探索了个体特征与任务特征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过程的影响。采用半受控形式的用户实验方法,在尽量还原真实移动O2O情境的前提下,邀请了48位被试者完成4个模拟情境下的信息搜寻任务,并通过屏幕录制软件(录屏大师APP)辅以出声思考法采集信息搜寻行为数据。然后以个体特征和任务特征作为自变量、信息搜寻行为指标作为因变量采集相应数据进行量化分析,考察在不同任务情境下、具有不同个体特征的用户如何选择信息搜寻的渠道、方式和策略,探索相应的行为规律。其中个体特征通过大五人格特征量表(NEO-FFI)进行测度,包括神经质、外向性、开放性、宜人性与尽责性五个维度,任务特征则通过复杂性和紧迫性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研究结果有助于移动O2O平台与服务提供商针对不同任务情境和用户群体改进搜索系统和交互界面、优化信息资源提供方式,实现更加精准高效的信息推荐以及更具个性化的信息服务。(4)从搜寻结果角度出发,基于信息增益理论和支持向量机(SVM)算法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的关键影响因素进行了识别。在文献回顾与用户访谈的基础上,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整理和归纳,最终提取出涵盖用户、信息、技术、环境与渠道五个维度的一共57个影响因素,以此为依据设计调查问卷并收集数据,得到313个有效样本。然后运用信息增益理论对各个影响因素与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量化分析,借助SQL软件计算各因素的信息增益值并进行排序,由此识别出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的16个关键影响因素(包括便捷性、信息有用性、个性化需求满足、位置相关性、经济性、需求认知能力、产品/服务差异性、信息筛选能力、信息时效性、信息技术能力、周边环境、商家服务态度、渠道信任度、界面友好性、可操作性和信息形式)。在此基础上利用SVM算法构建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预测模型,数据检验结果显示,该模型在测试集中的分类精确度达到了86.79%,说明模型具有较高的预测能力,由此也验证了通过信息增益理论识别出的关键影响因素的合理性和有效性。(5)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移动O2O平台和实体商家角度出发,兼顾用户、政府和行业监管方等多个视角,分别提出了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引导策略和优化策略,以期为促进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提升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效果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参考。
令箭[4](2021)在《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优化研究》文中指出人才是企业的首要资源。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人才重要的一个层级,是直接决定企业能否实现高效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骨干力量。能否充分发挥中层管理人员的技能、知识和能力,直接性地影响企业在行业中的核心市场竞争力,这种核心竞争能力必然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步伐。近两年来,由于在再生细胞商业领域拥有大的竞争优势,佰鸿集团规模快速扩张,制定了2021-2025年“建成国际领先的再生医学产业集群”和“挂牌上市”的战略目标。然而佰鸿集团在本集团中层管理者培训体系建设上的一些突出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佰鸿集团的中层经营人员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对佰鸿集团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培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充分剖析,分析指出了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的顶层规划设计及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许多不足之处,通过解读佰鸿集团战略,并联系有关培训基础理论,来优化佰鸿集团的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总体来说,再次进行了需求的分析、重新制订了计划、再建了组织的实施流程、完善了效果的评估、补充了成果转化的内容。具体来说,优化了一些通用的管理类专业课程、职工技能类专业课程和晋升专业课程,创新了其培训形式、方法、流程,完善了不同层级培训效果评估,优化了培训成果的转化,在此基础上,阐明了其采取的保障性措施。本文试图优化出科学、合理、可持续的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切实提高公司的培训实力,促使企业发展与个人发展相结合,全面提升中层管理人员水平,最终使得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具有品牌竞争力。一方面,对于佰鸿集团如何解决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培养与开发问题,具有良好的借鉴性和指导性,另一方面,对于丰富企业培训管理实践、构建企业培训设计和实操系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程佳程[5](2020)在《基于实物期权的D加油站项目投资决策分析》文中认为D加油站投资项目是YS公司的规模最大的加油站投资项目之一,本文将对此项目进行投资前的决策分析。D加油站投资项目计划于2018年进行施工,如果在未来一年中运营顺利,则在2020年初进行第二期投资,否则,将等待投资机会,延迟投资或者不予继续追加投资。基于项目剖析和实物期权理论,D加油站投资项目含有实物期权,不同于一般的投资项目。那么,如何科学完整的评价此项目的价值,从而为YS公司提供决策支持,正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实物期权法较传统的贴现现金流法的优越性体现在其考虑了不确定性的价值(期权价值),考虑到D加油站投资项目的特点,本研究认为采用实物期权法对此项目进行价值评估更为合理。本文首先对D加油站投资项目进行了实物期权法的适用性分析:通过研究加油站项目的不确定性和D加油站投资项目隐含的期权特征,分析出D加油站投资项目可能包含的实物期权,从而说明本研究采用实物期权法的合理性。然后,选定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B-S模型)对项目的期权价值C进行计算,最后运用投资决策模型估算出D加油站项目的真实价值NPVe,从而判断出此项目可以为YS公司创造价值,做出D加油站项目的投资决策。由于D加油站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且影响较大,本研究运用实物期权理论、投资理论以及贴现现金流法等理论估算D加油站项目的价值,希望为YS公司对于D加油站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翟甜甜[6](2019)在《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危害巨大的环境问题,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经济腾飞,成就了“中国奇迹”的同时,环境问题的危害也进入集中爆发期。从理论上讲,环境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两类损害:一是环境私益损害,即对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环境公益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从民事责任角度,两类损害分别对应着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法律制度相对先进的美国及受其影响的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两种责任均采取了由侵权法和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规则。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规制模式不明及具体规则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其救济环境公益损害的效用。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处理两类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关系以选择恰当的规制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具体的责任规则以为环境公、私益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本研究正是基于该理论和实践难题,在考察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趋势的基础上,以美国先进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中心,阐述美国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而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为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首先,在对“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侵害”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得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双重性的结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可分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两者在责任构成、救济主体、请求权主体、具体责任内容以及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又存在相互联系或类似之处。其次,探究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美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经历了从侵权法到环境成文法的发展历程,目前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也呈现出侵权法与CERCLA等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状态。CERCLA对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指令》在欧盟境内建立起了共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框架,并通过国内法的转化使各成员国在侵权法之外建立起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此外,有关环境损害的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将规制对象从私益损害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或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趋势。前者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者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洲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和《关于赔偿责任与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这些法律发展无不印证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第二章至第五章集中研究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第二章研究的便是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诉因理论、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抽象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侵权法是各种诉因的集合。常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诉因包括妨害、侵入、过失和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被告经常主张的普通法抗辩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被告的行为,二是原告的行为,三是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此外,当原告主张禁止令等衡平法上的责任方式时,被告还可以提出衡平法上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禁止令往往需要法院运用“均衡衡平”原则作出决定,与之相比,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普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致害的特殊性,出现了污名损害、亚细胞损害、未来损害风险以及医疗监测费用等新型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型。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威慑环境侵害行为的功能,为保证公平正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数额的确定往往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限制。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其中,第三章在介绍CERCLA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以及抗辩事由。CERCLA以身份定责,四类潜在责任人包括受污染财产当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置危险物质期间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安排危险物质处置或处理的人、选择处置或处理场所的运输人。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责任的构成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并且,责任人之间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一般原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责任的可分性。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此外,被告还可以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相邻土地所有者进行抗辩,或者主张微量责任免除。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CERCLA主要确立了两方面的民事责任机制,一是清除污染的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二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机制。第四章旨在探讨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反应行动可分为短期的污染清除行动以及长期的环境补救行动。联邦政府可以超级基金作为资金来源,通过联邦环保署或与联邦签订合作协议的州或印第安部落自行采取反应行动,也可以命令潜在责任人采取反应行动。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必须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程序性要求和标准,而且环境补救行动必须是针对《国家首要工作清单》中的污染场地。联邦环保署还可以通过获得法院的禁止令或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责任人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政府和其它任何人在采取符合《国家应急计划》要求的反应行动后可以提起收回反应费用诉讼。在诉讼期间或之后,作为被告的潜在责任人可以向其它潜在责任人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依据其认为恰当的衡平因素在责任人之间分配反应费用。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责任构成、赔偿权利人、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责任抗辩事由。当处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印第安部落基于公共信托理论有权以自然资源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向造成损害的潜在责任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经历了由普通法中的“就低规则”到以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所需费用为最低标准的发展。目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基础性修复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以及合理的损害评估费用。其中,基础性修复费用是指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以使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所需的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是指从自然资源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失。司法实践还进一步细化了可获得赔偿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损失,兼具使用性和非使用性价值损失。除第二章规定的普遍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外,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中,还存在联邦排放许可和禁止双重赔偿规则等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六章本着比较法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考察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目前,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日臻成熟,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却处于立法缺失的尴尬境地,在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追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待完善之处。为解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了绿色化尝试,试图将生态环境损害纳人侵权责任体系,学界也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体系的构造路径,但均存在突破民法绿色化必要限度之嫌,难以实现其初衷。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与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将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引向二元规制的模式。基于这一思路,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侵害私益责任法的属性,在完善有关原因行为、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及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等规则之外,借鉴美国环境侵权的有益规则,适当扩大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合理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就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而言,目前最佳的立法模式是制定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CERCLA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具体规则。此外,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也是CERCLA为我们提供的另一有益经验。
周志波[7](2019)在《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全球农业资源环境呈现总体持续恶化趋势,农业生产基础环境不断遭到侵蚀和破坏,特别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威胁到全球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形势也不容乐观,同时面临内源性面源污染和外源性面源污染的双重压力,这将严重制约农业增产、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审议农业绿色发展的文件时指出,“农业发展不仅要杜绝生态环境欠新账,而且要逐步还旧账”。因此,研究农业面源污染规制问题,具有宏大的时代背景和重大的战略意义。理论研究表明,环境税在点源污染规制方面比较有效,发达国家的政策实践也证实,环境税规制点源污染具有有效性。但是,环境税制度能否向农业面源污染延伸呢?如果可行,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是否有效呢?由此,提出本文研究的科学问题——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是否具有有效性?本文将在既有文献的研究基础上,建立基准分析框架,利用实验经济学、博弈论、制度经济学等方法,分析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性问题,随后放松相关经济假设,寻求最优的环境税政策工具组合,并就具体的制度设计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趋势、经济规制理论基础及规制工具选择。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全球和国内农业面源污染发展态势,阐述农业面源污染产生和规制的相关理论,分析各种规制政策工具的比较优势。(2)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性。在外部性内生化和有条件的完全信息情境下,构建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基准分析框架,主要运用博弈论、实验经济学等方法,从效率性和稳定性两个维度比较分析不同类型环境税机制和集体罚款机制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性。进一步放松基准模型假设,引入减排成本信息不对称和污染者异质性,采用实验经济学方法,研究集体罚款和污染总量型环境税机制下污染者的合作共谋行为,对两种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再检验。(3)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最优政策工具组合。进一步细化农业生产过程,在一个局部均衡分析框架下,研究基于环境税和环保补贴的两部门规制工具组合的政策效应,并据此得出最优的政策工具组合。(4)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设计。根据理论研究结果,就中国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模式选择、制度要素设计和配套制度建设等提出具体建议。本文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可行性。从技术层面讲,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技术可行性,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作用的比较优势。从政治层面讲,只要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政治可行性。(2)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有效性。基于实验经济学方法的比较分析发现,要素投入型环境税、产出水平型环境税两种机制在效率性和稳定性方面都令人满意。以规制效率性、实验组间稳定性和博弈轮次间稳定性三个指标为依据,对几种机制的优先级按由高到低排序为:要素投入型环境税→产出水平型环境税(与要素投入型环境税基本相当)→污染总量型环境税→集体罚款→污染总量型环境税—补贴。(3)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双向激励。实现社会最优的方法很多,但最优的环境税规制政策组合包含三大工具,即要素投入型环境税、产出水平型环境税、绿色农业发展补贴。(4)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以确保合意性。在制度模式选择层面,要坚持财政中性改革原则,实行政策预告、试运行、专款专用等制度,并防止出现“框架效应”。在税制要素设计层面,需要重点关注规制对象、规制标准和规制手段,可以通过间接规制达到政策目标。在配套制度建设层面,需要从法律法规、财政预算、农业技术推广认证、工程技术和强制管制等方面加强保障。本文的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结果,对农业面源污染规制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1)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分类施策。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制应当根据面源污染的不同特征和各种规制政策的适用范围,进行分类规制、综合施策。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性比较优势,在污染排放弹性大、污染损害小且环境破坏可逆的情境下才能得到有效发挥。(2)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双向激励。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制,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方面同时给予面源污染者激励,建立一种双向激励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环境政策目标。(3)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纠正政策偏差。本文的研究表明,要素投入型环境税和产出水平型环境税,在规制农业面源污染方面具有效率性和稳定性,并且相对其他机制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建议调整当前关于污染性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品和农业产出品的增值税政策,实行统一的增值税税率。一方面,理论上的增值税制度要求实行单一的税率,并尽量减少免税和不征税的环节,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另一方面,对污染性要素投入品和产生污染较多的农产品征收统一的增值税,有利于纠正免税或实行低税率政策可能诱导面源污染过度排放的政策偏差。本文的研究可能存在四个方面的创新:(1)信息约束下的间接规制。鉴于农业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随机性和不易观测性,在信息不对称的约束条件下,突破传统庇古税(Pigouvian tax)理论的直接规制框架,按照间接规制思路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规制,规避了对农业面源污染排放的相关信息需求。(2)面源污染外部性的内生化。在有条件的信息不对称情境下,考虑污染者与环境之间的反馈效应,假设农业面源污染者本身受到污染的影响,将面源污染的环境负外部性内生化,比较分析不同类型环境税机制及集体罚款机制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性。(3)实验经济学方法的适切应用。在环境税并未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排放实际单独征收的背景下,采用实验经济学方法对政策情境进行模拟,使得研究结论更具可信性、政策建议更具可行性。(4)统一框架下的政策模拟。构建一个基准框架,将四种环境税机制和集体罚款机制放在同一框架内进行比较分析,以无规制的情境为基准,模拟了各种规制机制的政策效应,并根据效率性和稳定性两个层面的三个指标,对各种规制机制进行排序。
张弛[8](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提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黄晓玲[9](2019)在《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课程开发是技术技能积累和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在职业教育担负技能强国历史使命、校企合作亟须根本性突破、职业教育课程范式转型的背景下,针对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中企业缺位和浅层参与的问题,探讨企业的角色及其职责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围绕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运用文献研究、理论研究、比较研究、调查研究、经验总结、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中企业责任的合理性、责任的现状、责任的内涵、责任的内容和责任的履行等进行研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及其课程开发是由二者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企业技术性和制度性的两重属性以及职业教育职业性和技术性的本质,内在地规定着企业技术技能与职业教育产品的同一性、企业技术技能生成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契合性,以及企业技术技能生产载体与职业教育课程的同质性,集中体现在面向工作世界的技术经验及其获得过程上。当前企业虽无法律规定的参与职业教育的强制性义务,但其对职业教育产品的需求决定其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利益主体,具体表现在企业作为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主体、职业教育混合供给主体以及校企跨界合作育人主体。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协作的建构过程,企业是职业教育课程开发重要的合作主体,其对职业教育专用技术技能的诉求从根本上决定参与开发的课程集中在专用技术技能课程。理论上企业具有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合理性,但事实上企业普遍参与不足,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也处于起步状态,应然与实然的差距显现明确企业责任的迫切性。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是基于其合作主体角色主观认识和客观能力的,在专用技术技能课程开发过程或课程产品形成中的回应和实际付出,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正义的统一性,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道德和利益的内在依从。责任的生成源于政府的权利赋予、企业的经济动力和能力基础,以及职业院校的迫切需求和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作用对象的特定性、责任边界的明晰性以及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又决定了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的有限性。根据责任内容划分的基本原则和功能导向的划分依据,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主要有导向责任、供给责任和协作责任,三种责任自成一体并形成责任内容的基本框架。导向责任集中体现为培养质量确认及反馈,通过需求导向、标准导向和评价导向实现;供给责任体现为技术技能积累和提供,通过提供智能形态、实体形态和工艺形态技术技能实现;协作责任体现为专业课程的设计与实施,通过专业理论课程中的辅助性协作、专业实践课程中的主导性协作和理实融合课程中的对等性协作实现。目前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履行处于起步阶段,校企合作程度较浅且覆盖面较窄,同时企业内在动力不足、认识及行动存在较大落差。这除了经济区位、产业结构、社会文化等外部因素影响外,也受制于企业行业分类、技术类型、所有制形式、所处发展阶段和实际规模等自身因素影响。为推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有效、有序发展,从企业履责意愿角度,需进一步激发企业内在动力、协同多种外部力量、增强企业自身基础能力;就责任实现机制而言,需进一步构建基于法定性契约的校企合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连接作用,推动职业教育课程开发走向课程治理,建立有效的企业履责评价与激励制度;对履责环境的优化,需推动劳动力市场环境的良性发展,引领文化环境的认同与接纳。
李俭[10](2019)在《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评价 ——以H智慧加油站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经济广泛、深入融合,以大数据分析、智能管理为特征的智慧经济时代已经来临,同时出现的智慧地球、智慧城市、智慧企业等概念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所谓的智慧性企业,是指企业能够实现运作智能化、系统柔性化、管理人格化、创新持续化、组织无界化和发展愿景化。在智慧经济背景下,销售型企业可以结合当下最先进的技术手段,如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第三方移动支付手段等,借助当前主流的移动社交网络平台,实施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新营销手段,从而实现业态的更新升级。为更好适应智慧经济发展,传统加油站加应该强智慧性经营,打造具备智慧企业性质的加油服务体系,应该构造“智慧性”经营为特征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本文总结和梳理了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相关理论,根据加油站智慧经营的特点与内容,并结合传统加油站竞争力评价体系,建立了智慧销售能力,智慧盈利能力,智慧服务,员工智慧经营素质,顾客满意度五个二级指标和十六个三级指标在内的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结合专家打分设置了评价指标权重。然后,选取某特大型石油公司互智慧型经营典型站-H加油站为分析对象,应用本文所建立的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评价模型,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H加油站智慧竞争力进行综合评分。对其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能力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表明该站在智慧销售和智慧服务方面做的比较好,而权重较大的顾客满意度和员工智慧经营素质指标评分很低,影响了加油站的智慧性竞争力,总体智慧性竞争力水平处于中等偏下。本文的研究对国内加油站智慧性经营转型,增强未来核心竞争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创新源于实践的总结——《加油站营销理论与实务》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创新源于实践的总结——《加油站营销理论与实务》序(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交通能源供应网络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主要贡献与研究局限性 |
1.4.1 主要贡献 |
1.4.2 研究局限性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研究回顾及评述 |
2.1 成品油供应网络问题研究进展 |
2.1.1 成品油供给系统 |
2.1.2 成品油二次配送 |
2.1.3 加油站服务 |
2.2 成品油供应网络资源配置相关问题研究进展 |
2.2.1 客户聚类问题 |
2.2.2 配送资源配置问题 |
2.2.3 配送需求时间窗问题 |
2.2.4 配送主体合作相关问题 |
2.3 成品油供给终端服务网络优化相关问题研究进展 |
2.3.1 排队论 |
2.3.2 排队论在交通问题中的应用 |
2.4 相关算法概述 |
2.4.1 精确算法 |
2.4.2 启发式算法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交通能源供应网络优化框架研究 |
3.1 成品油供应网络分析 |
3.2 成品油供应网络资源要素分析 |
3.2.1 成品油二次配送资源要素 |
3.2.2 加油站终端服务资源要素 |
3.3 成品油供给系统服务形式与特征 |
3.3.1 成品油供给系统服务形式 |
3.3.2 成品油供给系统服务特征 |
3.4 成品油供应网络优化决策因素及实施步骤 |
3.4.1 成品油供应网络资源配置决策因素 |
3.4.2 成品油供应网络优化实施步骤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油库供给共同配送网络优化研究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数学模型 |
4.2.1 符号及定义 |
4.2.2 模型构建 |
4.3 求解算法设计 |
4.3.1 GA-PSO混合算法设计 |
4.3.2 混合算法求解流程 |
4.4 实例分析及数值模拟 |
4.4.1 实例引入及参数设置 |
4.4.2 客户聚集分析 |
4.4.3 多舱车辆共享分析 |
4.4.4 运作总成本分析 |
4.4.5 算法合理性检验 |
4.4.6 模型比较 |
4.5 管理启示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多油库供给车辆路径问题优化研究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数学模型 |
5.2.1 符号及定义 |
5.2.2 模型构建 |
5.3 考虑遗传变异的多目标粒子群算法 |
5.3.1 粒子群算法基本理论 |
5.3.2 多目标粒子群算法求解 |
5.3.3 考虑遗传变异的多目标粒子群算法 |
5.4 实例分析及数值计算 |
5.4.1 小规模实例分析 |
5.4.2 大规模实例对比分析 |
5.4.3 不同算法有效性比较 |
5.5 管理启示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多油库供给合作机制与收益分配研究 |
6.1 收益分配方法及严格单调路径策略 |
6.1.1 核心(Nucleolus)法 |
6.1.2 Shapley值法 |
6.1.3 GQP法 |
6.1.4 MCRS法 |
6.1.5 严格单调路径策略(SMP) |
6.2 基于Shapley值改进的多油库供给收益分配模型 |
6.2.1 考虑不同因素的Shapley值修正 |
6.2.2 综合改进Shapley值模型应用算例 |
6.2.3 Shapley值综合修正模型应用分析 |
6.3 多油库供给中的合作机制与收益分配 |
6.3.1 联盟稳定性 |
6.3.2 Shapley值法应用 |
6.3.3 入盟序列选择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成品油供给系统服务网络优化研究 |
7.1 方法简介 |
7.2 模型与分析 |
7.2.1 模型描述 |
7.2.2 假设与符号 |
7.2.3 模型构建与分析 |
7.3 数值模拟 |
7.4 加油站服务网络信息共享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和展望 |
8.1 论文工作总结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概念界定 |
1.4.1 移动O2O |
1.4.2 信息搜寻 |
1.4.3 信息搜索与信息搜寻的区分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信息搜寻行为相关理论基础 |
2.1.1 信息经济学理论 |
2.1.2 认知理论 |
2.1.3 人机交互理论 |
2.2 信息搜寻行为经典理论与模型 |
2.2.1 问题解决理论 |
2.2.2 意义建构理论 |
2.2.3 ASK理论 |
2.2.4 信息搜寻行为模型 |
2.3 国内外信息搜寻行为研究综述 |
2.3.1 国内信息搜寻行为研究热点分析 |
2.3.2 国外信息搜寻行为研究热点分析 |
2.3.3 信息搜寻研究述评 |
2.4 移动O2O研究综述 |
2.4.1 移动O2O概述 |
2.4.2 国内外移动O2O研究现状 |
2.4.3 移动O2O研究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模型构建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问题分析 |
3.1.2 研究方法介绍 |
3.2 数据收集 |
3.2.1 样本选择 |
3.2.2 资料收集与整理 |
3.2.3 数据分析工具 |
3.3 编码过程 |
3.3.1 开放性编码 |
3.3.2 主轴性编码 |
3.3.3 选择性编码 |
3.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3.5 模型构建与阐释 |
3.5.1 信息搜寻行为过程 |
3.5.2 信息搜寻行为影响因素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驱动因素的实证研究 |
4.1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特征分析 |
4.2 研究模型与假设 |
4.2.1 “动机、机会、能力”(MOA)模型 |
4.2.2 技术接受与使用统一理论(UTAUT) |
4.2.3 研究模型构建 |
4.2.4 研究假设提出 |
4.3 研究方法设计 |
4.3.1 问卷设计 |
4.3.2 数据收集 |
4.4 数据分析与模型验证 |
4.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2 信度与效度分析 |
4.4.3 多重共线性与共同方法偏差分析 |
4.4.4 模型验证 |
4.5 结果讨论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过程的实验研究 |
5.1 研究问题 |
5.2 研究设计 |
5.2.1 研究方法 |
5.2.2 样本选择 |
5.2.3 实验任务设置 |
5.2.4 研究变量测度 |
5.2.5 实验流程设计 |
5.3 研究结果分析 |
5.3.1 个体特征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影响 |
5.3.2 任务特征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影响 |
5.4 结果讨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关键影响因素研究 |
6.1 研究设计 |
6.2 数据采集 |
6.2.1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影响因素集 |
6.2.2 问卷发放与回收 |
6.3 基于信息增益理论的关键影响因素识别和模型构建 |
6.3.1 信息增益值计算 |
6.3.2 关键影响因素识别 |
6.3.3 关键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6.4 基于支持向量机(SVM)的预测模型构建与精度分析 |
6.4.1 支持向量机(SVM)建模 |
6.4.2 预测模型构建与精度分析 |
6.5 结果讨论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引导与优化策略 |
7.1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引导策略 |
7.1.1 触发用户信息需求 |
7.1.2 提高用户信息素养 |
7.1.3 改善信息搜寻环境 |
7.2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优化策略 |
7.2.1 提高信息质量 |
7.2.2 提升服务质量 |
7.2.3 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创新点 |
8.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8.3.1 研究局限性 |
8.3.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研究过滤式问卷 |
附录2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研究访谈提纲 |
附录3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驱动因素调查问卷 |
附录4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关键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综述 |
2.1 培训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中层管理人员 |
2.1.2 培训 |
2.1.3 培训体系 |
2.2 培训理论概述 |
2.2.1 终身学习理论与培训 |
2.2.2 学习型组织理论与培训 |
2.2.3 情景学习理论与培训 |
2.2.4 人力资本理论与培训 |
2.3 研究现状 |
2.3.1 培训需求分析的研究现状 |
2.3.2 培训计划制定的研究现状 |
2.3.3 培训组织实施的研究现状 |
2.3.4 培训效果评估的研究现状 |
2.3.5 培训成果转化的研究现状 |
2.3.6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佰鸿集团概况 |
3.2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现状 |
3.2.1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现状简述 |
3.2.2 佰鸿集团组织架构设置情况 |
3.2.3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结构分析 |
3.2.4 现状小结 |
3.3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现状 |
3.3.1 培训发展历程 |
3.3.2 培训体系现状描述 |
3.4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存在的问题 |
3.4.1 培训需求分析不足 |
3.4.2 培训计划制定未分级 |
3.4.3 培训模式单一 |
3.4.4 培训评估流于形式 |
3.4.5 转化效果有待改善 |
3.4.6 问题总结 |
3.5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1 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意识不强 |
3.5.2 培训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
3.5.3 培训管理人员缺乏相关技能 |
3.5.4 培训效果评估和成果转化机制不完善 |
3.5.5 原因总结 |
第四章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的优化 |
4.1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优化的目标与原则 |
4.1.1 优化的目标 |
4.1.2 优化的原则 |
4.2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需求分析优化 |
4.2.1 组织需求分析 |
4.2.2 岗位需求分析 |
4.2.3 个人需求分析 |
4.2.4 优化前后对比 |
4.3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计划制定优化 |
4.3.1 通用管理类课程优化 |
4.3.2 专业技能类课程提升 |
4.3.3 晋升类课程设计 |
4.3.4 优化前后对比 |
4.4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组织实施优化 |
4.4.1 培训形式创新 |
4.4.2 培训方法创新 |
4.4.3 培训流程优化 |
4.4.4 优化前后对比 |
4.5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效果评估优化 |
4.5.1 优化培训反应评估 |
4.5.2 健全学习效果评估 |
4.5.3 完善短期行为评估 |
4.5.4 建立长期结果评估 |
4.5.5 优化前后对比 |
4.6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成果转化优化 |
4.6.1 确定培训目标 |
4.6.2 建立学习小组 |
4.6.3 营造培训氛围 |
4.6.4 优化前后对比 |
第五章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优化的保障措施 |
5.1 组织保障 |
5.1.1 高层管理人员加强重视培训工作 |
5.1.2 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
5.1.3 建立学习创新型组织 |
5.2 制度保障 |
5.2.1 建立培训组织管理制度 |
5.2.2 建立培训激励制度 |
5.2.3 建立培训考评制度 |
5.3 资源保障 |
5.3.1 培训费用保障 |
5.3.2 培训师资保障 |
5.4 文化保障 |
第六章 总结和未来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B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访谈调查记录 |
附录C 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效果调查表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基于实物期权的D加油站项目投资决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框架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投资决策理论和方法分析 |
2.1.1 投资决策理论 |
2.1.2 传统投资决策方法 |
2.1.3 实物期权法 |
2.1.4 传统投资决策方法与实物期权法的对比分析 |
2.2 实物期权相关理论 |
2.2.1 实物期权的产生及含义 |
2.2.2 实物期权的类型 |
2.2.3 实物期权的特点 |
2.3 实物期权基本模型 |
2.3.1 Black-Scholes模型 |
2.3.2 二叉树定价模型 |
2.4 实物期权法的应用条件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YS公司现状及项目投资决策的问题 |
3.1 YS公司简介 |
3.2 YS公司经营环境与战略分析(SWOT分析) |
3.2.1 优势分析(Strengths) |
3.2.2 劣势分析(Weaknesses) |
3.2.3 潜在机遇(Opportunities) |
3.2.4 潜在威胁(Threats) |
3.3 加油站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
3.3.1 政府政策的变化 |
3.3.2 油价的波动 |
3.3.3 燃油汽车保有量的变动 |
3.3.4 加油站服务水平 |
3.3.5 加油站选址和车流量 |
3.3.6 竞争对手的营销措施 |
3.4 YS公司现行项目投资决策方法及不足 |
3.5 实物期权法用于加油站项目投资决策的适用性 |
3.6 D加油站项目概况及实物期权特征分析 |
3.6.1 D加油站项目概况 |
3.6.2 加油站项目实物期权特征分析 |
3.6.3 加油站项目实物期权的识别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D加油站项目投资决策模型建立及参数确定 |
4.1 D加油站项目现金流的测算 |
4.1.1 D加油站项目运营收入估算 |
4.1.2 D加油站项目运营支出估算 |
4.1.3 D加油站项目财务现金流估算 |
4.2 基于Black-Scholes模型的加油站项目投资决策方法 |
4.3 D加油站项目期权计算模型参数的设定 |
4.3.1 标的资产价值波动率σ的估算 |
4.3.2 无风险收益率r的估算 |
4.3.3 标的资产当前价值S_0的估算 |
4.3.4 期权执行价格pv(x)的估算和期权有效期t的确定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D加油站项目期权价值计算及投资决策分析 |
5.1 D加油站项目净现值计算 |
5.2 D加油站项目期权价值计算 |
5.3 Black-Scholes模型参数的敏感性分析 |
5.4 D加油站项目投资决策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不足 |
6.1 结论 |
6.2 本文局限性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6)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与法律规制的二元化 |
第一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一、环境侵害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 |
一、美国 |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 |
三、国际条约 |
第二章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美国环境侵权诉因理论 |
一、妨害 |
二、侵入 |
三、过失 |
四、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 |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抗辩事由 |
一、被告的行为 |
二、原告的行为 |
三、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 |
四、衡平法上的抗辩 |
第三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与责任范围 |
一、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环境侵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 |
三、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适用 |
第三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CERCLA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
一、CERCLA立法背景 |
二、CERCLA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原则 |
第三节 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 |
一、连带责任标准的确立 |
二、责任可分性之争 |
第四节 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 |
二、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 |
三、微量的责任 |
第四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与反应费用的承担 |
第一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 |
一、反应行动分类 |
二、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 |
三、政府命令的反应行动 |
第二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费用的承担 |
一、超级基金垫付机制 |
二、垫付的反应费用的收回 |
三、责任主体间反应费用的追偿 |
第五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与赔偿权利人 |
一、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与赔偿范围 |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三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
第六章 关于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日臻成熟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 |
三、民法绿色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绿色化尝试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之反思 |
一、环境要素资产化路径 |
二、生态环境法律主体说 |
三、环境权私法化路径 |
四、损害拟制说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二元化之证成——基于民法与环境法本位的思考 |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 |
二、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 |
三、民法与环境法在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上的分工 |
第四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以美国为参考 |
一、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建议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总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的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的目标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理论框架 |
1.3.3 研究内容 |
1.3.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1.4.1 信息约束下的间接规制 |
1.4.2 面源污染外部性的内生化 |
1.4.3 实验经济学方法的适切应用 |
1.4.4 统一框架下的政策模拟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借鉴与术语界定 |
2.1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主流研究 |
2.1.1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的发轫 |
2.1.2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机制 |
2.1.3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效率问题的质疑 |
2.1.4 农业面源污染者的合作共谋问题 |
2.2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理论前沿 |
2.2.1 合作共谋因素和团队绩效机制的引入回应质疑 |
2.2.2 实验经济学研究方法引领理论前沿 |
2.2.3 政治经济学视角的研究得到更多关注 |
2.3 相关研究评述 |
2.3.1 国内外研究对比 |
2.3.2 相关研究的贡献 |
2.3.3 相关研究的不足 |
2.3.4 今后研究的方向 |
2.3.5 本文研究的理论贡献 |
2.4 理论借鉴 |
2.4.1 农业面源污染产生的相关理论 |
2.4.2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的相关理论 |
2.5 基本概念界定 |
2.5.1 污染 |
2.5.2 环境税 |
2.5.3 规制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及规制政策工具比较 |
3.1 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 |
3.1.1 农业面源污染的特征 |
3.1.2 全球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 |
3.1.3 中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 |
3.2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政策工具类型 |
3.2.1 基于命令控制的规制政策 |
3.2.2 基于市场机制的规制政策 |
3.2.3 基于工程技术的规制政策 |
3.2.4 基于公众参与的规制政策 |
3.3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的关键问题及政策工具选择 |
3.3.1 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三大关键问题 |
3.3.2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政策工具的适用范围和比较优势 |
3.3.3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政策工具(组合)的选择 |
3.4 农业面源污染经济规制的常规政策工具 |
3.4.1 农业面源污染常规经济规制机制的基本类型 |
3.4.2 农业面源污染常规经济规制机制的比较优势 |
3.4.3 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经济规制工具 |
3.5 农业面源污染经济规制政策需要突破的难题 |
3.5.1 信息不对称 |
3.5.2 污染排放与污染结果间的随机性 |
3.5.3 面源污染对污染者的负外部性 |
3.5.4 面源损害对污染者的反馈效应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基准框架 |
4.1 基准框架 |
4.1.1 研究基础 |
4.1.2 研究方法 |
4.1.3 研究框架 |
4.2 理论模型 |
4.2.1 基本假设 |
4.2.2 理论预测 |
4.2.3 合作共谋行为 |
4.3 实验设计 |
4.3.1 实验描述 |
4.3.2 实验参数设定 |
4.3.3 评估标准:效率性和稳定性 |
4.4 实验结果及分析 |
4.4.1 农业面源污染者的要素投入决策 |
4.4.2 各种规制机制的效率性和稳定性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污染总量型环境税和集体罚款机制有效性再检验 |
5.1 公共物品供给“志愿者困境”与农业面源污染者合作共谋 |
5.1.1 公共物品供给与面源污染减排 |
5.1.2 公共物品供给“志愿者困境” |
5.1.3 公共物品供给“志愿者困境”的实验经济学研究 |
5.1.4 面源污染减排“志愿者困境”的实验经济学研究设计 |
5.2 博弈模型和实验设计 |
5.2.1 理论模型 |
5.2.2 实验设计 |
5.3 理论预测 |
5.3.1 完全信息情境 |
5.3.2 不完全信息情境 |
5.4 实验结果分析解释 |
5.4.1 实验结果 |
5.4.2 完全信息情境的分析 |
5.4.3 不完全信息情境的分析 |
5.4.4 路径依赖效应 |
5.4.5 偏好类型的作用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最优政策工具组合 |
6.1 研究基础 |
6.1.1 环境税两部门规制工具组合的发端 |
6.1.2 环境税两部门规制工具组合的设计 |
6.2 两部门规制工具组合基本模型 |
6.2.1 模型假设 |
6.2.2 模型设定 |
6.2.3 社会最优问题 |
6.2.4 私人利润最大化问题 |
6.3 最优环境税两部门规制工具组合 |
6.3.1 情境1:最优庇古税情境 |
6.3.2 情境2:完全信息情境 |
6.3.3 情境3:可以观测投入数量的有限信息情境 |
6.3.4 情境4:可以观测部分产出和投入的有限信息情境 |
6.3.5 情境5:可以观测产出数量的有限信息情境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设计 |
7.1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模式选择 |
7.1.1 坚持财政中性改革原则 |
7.1.2 实行政策预告和试运行 |
7.1.3 选择合意的环境税政策工具组合 |
7.1.4 对环境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
7.1.5 减少环境税改革政策描述的“框架效应” |
7.2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要素设计 |
7.2.1 规制谁(规制对象)——差异化规制 |
7.2.2 规制什么(规制标准)——间接规制 |
7.2.3 如何规制(规制方法)——双向激励 |
7.3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配套制度建设 |
7.3.1 法律法规制度配套建设 |
7.3.2 财政预算制度配套建设 |
7.3.3 农业技术推广认证配套制度建设 |
7.3.4 工程技术和强制管制制度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可行性 |
8.1.2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有效性 |
8.1.3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最优政策组合包含三种工具 |
8.1.4 科学的制度设计让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合意性 |
8.2 政策启示 |
8.2.1 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分类施策 |
8.2.2 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双向激励 |
8.2.3 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纠正政策偏差 |
8.2.4 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关注现实困难 |
8.3 研究的贡献、不足和未来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第4章实验统计数据 |
附录2 第4章渐进值估计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8)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题目解读与研究背景 |
1.1.1 题目解读 |
1.1.2 研究背景 |
1.2 概念界定与研究现状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现状 |
1.3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3.1 问题提出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视角 |
1.5.2 研究思路 |
1.5.3 技术路线 |
1.5.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合理性 |
2.1 企业与职业教育基本属性及内在相关性 |
2.1.1 企业技术性与制度性的两重属性 |
2.1.2 职业教育职业性与技术性的双重属性 |
2.1.3 企业与职业教育及其课程的内在契合 |
2.2 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利益主体 |
2.2.1 企业作为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主体 |
2.2.2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混合供给主体 |
2.2.3 企业作为校企跨界合作育人主体 |
2.3 企业在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中的角色 |
2.3.1 职业教育课程本质及开发特点 |
2.3.2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多元主体 |
2.3.3 企业是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合作主体 |
2.4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任务 |
2.4.1 促进专用技术技能课程功能实现 |
2.4.2 选择呈现专用技术技能课程内容 |
2.4.3 规约专用技术技能课程实施过程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实然表征 |
3.1 调查设计与数据来源 |
3.1.1 问卷调查及样本信息 |
3.1.2 文本分析与企业特征 |
3.1.3 质性访谈与信息印证 |
3.2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中企业参与不足 |
3.2.1 企业缺位 |
3.2.2 浅层参与 |
3.2.3 差异显着 |
3.3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处于起步状态 |
3.3.1 教师参与少 |
3.3.2 协作程度浅 |
3.3.3 合作周期短 |
3.4 校企双方主观认识存在较大差异 |
3.4.1 校企双方对企业参与重要性认识不同 |
3.4.2 校企双方对企业参与身份的认识不同 |
3.4.3 校企双方对企业参与作用的认识不同 |
3.5 校企双方合作的需求和意愿不同 |
3.5.1 校企合作培养还未成为企业人才配置主要途径 |
3.5.2 在导向作用发挥上企业意愿不如院校需求迫切 |
3.5.3 在人财物等条件上企业意愿与院校需求不对等 |
3.5.4 在协作作用发挥上企业意愿与院校需求有差异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的基本蕴涵 |
4.1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演化及主要性质 |
4.1.1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单一到多元 |
4.1.2 企业社会责任性质:异质且综合 |
4.1.3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多重分析视角 |
4.2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的内涵 |
4.2.1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基本要素 |
4.2.2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效益和正义的统一 |
4.2.3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道德和利益的要求 |
4.3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的生成 |
4.3.1 权利赋予:政府法律政策推动 |
4.3.2 动力激发:企业经济利益契合 |
4.3.3 能力保证:独特育人资源支持 |
4.3.4 空间拓展:院校育人需求拉动 |
4.3.5 路径保障:校企合作机制建立 |
4.4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的内容 |
4.4.1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
4.4.2 功能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划分 |
4.4.3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内容的三维结构 |
4.4.4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内容的有限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培养质量确认与反馈的导向责任 |
5.1 需求导向:规约培养目标确定 |
5.1.1 企业需求对课程目标的规定性 |
5.1.2 课程目标确定与企业需求传导 |
5.2 标准导向:影响课程标准制订 |
5.2.1 企业标准与课程标准的契合性 |
5.2.2 课程标准制订与企业标准转换 |
5.3 评价导向:促进课程完善创新 |
5.3.1 企业反馈与课程评价的精准性 |
5.3.2 企业评价促进课程的持续改进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技术技能积累与提供的供给责任 |
6.1 智能形态技术技能供给:指向课程内容 |
6.1.1 智能形态技术技能与课程内容的一致性 |
6.1.2 课程内容选择与智能形态技术技能转化 |
6.2 实体形态技术技能供给:指向课程资源 |
6.2.1 实体形态技术技能与课程资源的多样性 |
6.2.2 课程资源建设与实体形态技术技能支持 |
6.3 工艺形态技术技能供给:指向课程实施 |
6.3.1 工艺形态技术技能与教学过程的互补性 |
6.3.2 课程实施过程与工艺形态技术技能嵌入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专业课程设计与实施的协作责任 |
7.1 辅助性协作:专业理论课程 |
7.1.1 参与需求调研及分析 |
7.1.2 协助目标确立及细化 |
7.1.3 论证实施方案及条件 |
7.2 主导性协作:专业实践课程 |
7.2.1 工作任务选择与提供 |
7.2.2 实习实训实施与管理 |
7.2.3 技术咨询与产品提供 |
7.3 对等性协作:理实融合课程 |
7.3.1 项目课程设计与实施 |
7.3.2 工学交替实施与管理 |
7.3.3 教材研发与资源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履责的主要条件 |
8.1 履责意愿: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 |
8.1.1 激发企业履责的内在动力 |
8.1.2 协同企业履责的外部力量 |
8.1.3 增强企业履责的基础能力 |
8.2 履责管理: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 |
8.2.1 构建基于法定性契约的校企合作机制 |
8.2.2 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连接作用 |
8.2.3 推动职业教育课程开发走向课程治理 |
8.2.4 建立有效的责任履行评价与激励制度 |
8.3 履责环境:优化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 |
8.3.1 推动劳动力市场环境的优化 |
8.3.2 引导文化环境的认同与接纳 |
8.4 本章小结 |
结语 |
研究的主要结论 |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研究存在的不足 |
研究的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10)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评价 ——以H智慧加油站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企业评价研究现状 |
1.2.2 企业智慧性评价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可能的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可能的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理论借鉴 |
2.1 企业竞争力评价 |
2.1.1 企业竞争力概念 |
2.1.2 企业竞争力内涵 |
2.1.3 企业竞争力评价 |
2.2 智慧经济下的企业竞争力评价 |
2.2.1 “互联网+”背景下的智慧经济特征 |
2.2.2 智慧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力内涵 |
2.2.3 智慧加油站内涵与特征 |
2.2.4 企业智慧性竞争力评价 |
第3章 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评价体系设计 |
3.1 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分析 |
3.1.1 传统加油站竞争力分析 |
3.1.2 智慧经济下加油站竞争力分析 |
3.2 加油站智慧经济性竞争力评价指标建立 |
3.2.1 传统评价指标选取 |
3.2.2 智慧性评价指标初选 |
3.2.3 智慧性评价指标优选 |
3.3 指标权重计算 |
3.3.1 构造判断矩阵及一致性检验 |
3.3.2 计算评价指标权重 |
第4章 H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评价 |
4.1 H加油站经营现状 |
4.2 H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评价及分析 |
4.2.1 评价标准设定 |
4.2.2 问卷结果分析 |
4.2.3 评价过程处理 |
4.3 H加油站智慧性经营能力提升建议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局限及未来展望 |
5.2.1 研究局限 |
5.2.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智慧背景下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权重调查问卷 |
附录2 河北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模糊隶属度调查问卷 |
附录3 层次分析法代码 |
附录4 模糊综合评价法分析代码 |
致谢 |
四、创新源于实践的总结——《加油站营销理论与实务》序(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交通能源供应网络优化研究[D]. 徐光灿. 重庆交通大学, 2021(02)
- [2]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3]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研究[D]. 曹越. 吉林大学, 2021(01)
- [4]佰鸿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体系优化研究[D]. 令箭. 兰州大学, 2021(12)
- [5]基于实物期权的D加油站项目投资决策分析[D]. 程佳程. 西安石油大学, 2020(09)
- [6]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D]. 翟甜甜. 山东大学, 2019(02)
- [7]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D]. 周志波. 西南大学, 2019(05)
- [8]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9]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研究[D]. 黄晓玲. 天津大学, 2019(06)
- [10]加油站智慧性竞争力评价 ——以H智慧加油站为例[D]. 李俭.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