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银行业2002年采购市场回顾与2003年展望(论文文献综述)
程雪军[1](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宋士云,宋博[2](2020)在《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改革的历史考察》文中认为自1995年中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诞生至今,城市商业银行历经了1995—2002年组建改制、在处置风险中艰难起步,2003—2012年多措并举、在改革发展中快速发展,2013年以来转型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稳中求进三个阶段,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当前,中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城市商业银行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紧紧抓住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这个重点,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经营之路。
龙俊鹏[3](2020)在《财政货币政策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中的协调配合》文中认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国内外金融风险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加强两大政策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中的协调配合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重点研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过程中“救什么”(应对范畴)、“何时救”(介入标准)、“怎么救”(政策手段)等问题,对国内外经验做法进行了梳理,通过成本收益法分析了政策介入和退出的标准,通过引入风险溢价和预期的IS-LM-BP模型,结合对现代货币理论的借鉴与批判,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状态下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选择问题,运用VAR模型、VEC模型、ARCH类模型,对2008年至2019年中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对当前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及应对作了探讨。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应对范畴。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主要目标是消除市场失灵、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包括救金融机构、救金融市场、救实体经济、救社会预期四个方面。二是介入标准。需要考虑介入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预期收益和成本,收益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实体经济、社会预期等领域,成本包括直接成本、超调成本、道德风险成本、机会成本等方面,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即可介入,并探讨了最优政策资源投入规模。三是政策手段。除传统工具外,必要时财政可为央行资金提供担保,央行为财政政策扩张提供低利率环境和间接融资支持。四是政策效应。在IS-LM-BP模型中引入风险溢价和预期后,持续实施力度过大的政策刺激,可能引发汇率危机和产出下降。五是中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面临的挑战。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央行利润上缴国家财政的机制执行存在灵活性,货币政策调控与财政政策的联动性有待加强。六是中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效果。2008年至2019年,中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增长效果比较显着,对市场预期具有一定影响,但对股票市场走势和波动性影响不明显。七是新形势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及应对。主要包括中美经贸与金融关系、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杠杆资金、城投债集中违约、以城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启示:一是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分析。二是制定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预案。三是建立完善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应急机制。四是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内生联系。五是正常情形下尽量保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常态化,危机初期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力度可以超预期,实施中把握好力度与节奏。六是稳妥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必要时,财政政策可突破赤字率限制、为央行担保,货币政策为财政政策间接提供流动性或融资支持,更直接地支持实体经济。对于金融市场风险,一般情况下由市场自行调节,政府不作行政干预,如市场失灵、出现流动性危机并可能导致更大危机,必要时政府可适当入市,但不能试图改变市场趋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明确金融机构及股东、地方政府的责任,必要时中央给予适度支持。七是坚持风险处置与改革开放相结合,在发展中逐步解决风险问题。八是加强国际合作,形成政策合力。
陈营[4](2019)在《XY银行青岛分行票据业务发展策略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票据业务作为调节银行信贷资产结构、优化银行资产负债、促进流动性管理、提升利润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在商业银行经营中作用越加凸显,而且票据业务也成为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式,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快速发展,票据业务在银行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近几年,XY银行青岛分行不断提升票据业务在银行业务发展方面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票据业务在当前市场的竞争力,然而,面对各家银行在票据业务方面层出不穷的发展手段,如何加快票据业务发展成为XY银行青岛分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XY银行青岛分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该银行票据业务发展及存在问题分析,从票据定价、业务流程、票据产品、营销策略等方面,指出其存在定价方式不合理、业务流程繁琐、票据产品创新不足、营销观念滞后等问题;其次,分析了XY银行青岛分行票据业务的竞争环境,通过PEST分析法分析了该银行面临的宏观环境;应用了波特五力法分析模型对XY银行青岛分行发展票据业务的内部和外部环境进行分析,采用了SWOT的方法,系统评价了该银行在票据市场中的优劣势、机会和挑战;再者,本文汲取了国内外经典理论和成功经验,优化与调整了XY银行青岛分行现有的票据策略,从定价模式、营销模式、流程再造等几个方面就加速推进票据业务的发展进行了策略优化。最后,为了保障优化策略的顺利推进,从品牌建设、人员培训、内控机制完善等角度着手,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希望对XY银行青岛分行票据业快速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白旻[6](2020)在《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对技术创新及其持续性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受到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污染加剧、大量可重复利用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冲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已经成为了过去几十年里世界各国探讨的热点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为了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在积极推进和探索我国CSR的制度化建设,旨在更好地鼓励和引导我国企业积极自愿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营造更和谐的社会氛围和更良好的社会保障。其中,要求企业披露CSR报告可以被视作我国CSR制度化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考虑到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新的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是否具有可持续的创新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是否能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突围。那么,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和制度环境下,CSR披露是否会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影响,通过何种机制产生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迫切需要检验。因此本文以技术创新为视角,从CSR披露行为和CSR披露质量两个维度全面地分析了CSR披露对技术创新及其持续性的影响。以期进一步丰富CSR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完善CSR披露后果研究的分析框架。同时为我国政府和相关决策机构今后CSR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基于CSR披露行为和CSR披露质量两个维度,本文从动态视角和静态视角对CSR披露与技术创新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首先,利用我国A股上市企业数据,分别实证检验了CSR披露对技术创新和持续技术创新的影响。具体而言,在探究CSR披露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中,本文首先以中国沪深交易所2008年强制要求部分上市企业披露CSR信息为准自然事件,采用我国沪深交易所2006-2011年的相关数据探究CSR披露行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强制披露CSR信息显着提升了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分析发现,CSR披露内容中,与利益相关者有关的信息对技术创新作用最明显。最后的情境效应发现强制披露CSR信息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在金融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非高技术产业、国有企业和董事长CEO两职分离的企业中更为显着。随后,以中国A股所有沪深上市公司2009-2017年相关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了CSR质量与技术创新的联系。研究发现:CSR披露质量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对CSR评分细化后,发现CSR披露的内容性得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最为显着,而整体性得分和技术性得分影响不显着。最后,在考虑鉴证效应的情况下,结果显示经过第三方鉴证后,可以加强CSR质量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其次,采用同样的数据,本文实证检验了CSR披露对企业持续技术创新影响。主要的研究发现有:从CSR披露行为来看,CSR披露对企业持续技术创新没有显着影响。但是,CSR披露质量对企业持续技术创新存在显着的正向影响,同时CSR报告中的内容性得分依旧是影响持续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并且第三方鉴证可以增强披露质量与持续技术创新之间的作用。最后,研究发现CSR披露质量对企业持续创新的支持作用受到行业特征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具体表现为这种促进作用对非高技术产业和政策不确定性高时更为明显。最后,基于中介效应分析方法,本文对CSR披露行为与CSR披露质量对企业技术创新及其持续性影响的中介效应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从CSR披露行为的角度看,虽然管理层短视行为会抑制技术创新,但其不是CSR披露行为作用于技术创新的路径。而获取政府补助和增强高素质人才吸引则在此过程中扮演了部分中介作用。从CSR披露质量的角度看,抑制管理层短视行为、增强企业政府补助获取能力和提升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均在CSR披露影响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进一步地,基于CSR披露行为与披露质量对持续技术创新的影响差异,本文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企业仅仅依靠维持CSR披露行为无法保证企业持续获取创新所需的资源。但是在考虑CSR披露质量后,研究发现披露高质量的CSR报告可以帮助企业改善这一状况,企业持续获得创新资源的能力获得显着提升。本文的创新与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构建了基于信息披露的二维CSR综合分析框架,为今后CSR披露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可参考的研究思路;(2)通过将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持续技术创新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中,实现了对技术创新研究动态与静态视角的结合。为拓宽和延伸CSR披露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边界作出了一定贡献;(3)采用中介变量检验的方法,对CSR披露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及其持续性的路径进行了揭示,同时对CSR披露行为与披露质量的差异化作用进行了解释。
朱飞[7](2019)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条文自身所固有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成文法体系下的法律文本漏洞自始存在并且更为明显,因此而暴露出来的不完备性之弊端不可避免,这一现象在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可能各不相同,但鲜有例外。将此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中,表现尤为突出。金融创新引起金融交易活动变动不居,金融深化又使得金融发展不断超越传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常”与“变”要求法律必须作出适应性的变革,才能保证法律的生命力,以对时代发展做出积极地回应。然而,尽管金融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但成文法法条的有限性与不断发展的金融领域无限性所产生的矛盾和引起的金融法律纠纷不断膨胀,同时金融法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更加剧了金融法与金融实践之间所存在的难以消弭的缝隙。这一问题并不只是在逻辑推演中得到证实,在实践运行中同样也得到了验证,在涉及金融类问题上的守法、执法以及司法等环节都有典型实例可以作为佐证。因而,金融法律在应对不断变化流动的金融现象过程中,局限频现,那么在此语境下,金融法当然不能无所作为,但在这一过程中应作何为?能作何为?在此,金融法首先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合理界定。金融立法中所产生的这一问题是否依然必须通过同样的立法行为或者立法途径予以补正?为此需要对立法行为作出细分,亦即立法可以划分为原生性立法与次生性立法两种类型,以此对应在不同阶段立法行为所形成的不同权力。事实上,次生性立法更多是在语言上与原生性立法形成对照,从本质上而言,次生性立法主要就是指剩余立法,亦即立足于原生性立法,在原生性立法之外对既存法律规范予以补充与完善的立法行为。而这恰恰是金融法面对困境时所应寻求的路径,亦即通过剩余立法弥补原生性立法所存在的不完备性。金融立法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立法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项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亦即原生性立法的方式予以制定,显然这是剩余立法所不能到达的地方,事实上也从这一角度说明在金融领域立法之“剩余”具有明确的边界,同时也为剩余立法可能作为的领域划定了空间。基于剩余立法需要所产生的剩余立法权,与原生立法权之间在我国又具有“源”和“流”的关系,易言之,剩余立法权来源于原生性立法权,由此就决定了剩余立法权的地位以及由剩余立法权行使所形成的规则所具有的效力层次,这是对我国现行体制下权力配置格局的秉持,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特色予以呼应,这是剩余立法权获得正当性的基础,也是剩余立法权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追根溯源,剩余立法权这一概念并不是本文独创,事实上也不是由我国法学理论首创。当然剩余立法权理论本身也并没有只是停留在概念中,在国外相关法律领域早已进入了实践阶段。就剩余立法权的本质而言,在我国也不属于新鲜事物,立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在特定的范围内或多或少地行使剩余立法权,这在法律运行中属于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今天将其明确地提出来并进行专门研究,其目的和意义当然不是简单重述现实法律运行中业已存在的剩余立法现象,更重要的是从新的视角赋予其新的价值和意义,构建一个权力体系以为推动金融法治化进程提供动能。在此,对剩余立法权概念的界定、剩余立法权的生成以及剩余立法权的边界与约束的探讨也就必不可少,当然,作为一个舶来概念,对国外剩余立法权的运行状况的比较分析也是深刻理解其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必经之路,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完整把握剩余立法权进而更好地推动其能够有效运行。剩余立法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应只是在法理层面进行分析,更应将其应用于具体的部门法领域。剩余立法权也将因此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并能释放出更大的活力。事实上,剩余立法权的相关理论最早就是基于金融法运行的特点而提出来的。为此,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所因循的路径由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观照特殊。具象到金融领域中,剩余立法权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立足于金融法对金融法律关系中事实涵摄的现状进行分析,为金融法的不断完善探寻剩余立法途径可能的作为。以金融的现象和金融现象背后的本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知晓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才能因循其规律探寻金融法的治理之道,也才能窥其堂奥。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双重维度审视当前金融的发展,探寻在此演进过程中的金融所呈现的运行特点和价值转向,特别是当前金融变革过程中所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及其性质的变化,是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得以主张的现实需要,也是最强烈的动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既有剩余立法权之一般属性,也有根植于金融领域所形成的特殊性,在剩余立法权一般属性的基础上厘清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特质。以实定法视角检视金融法运行的现状,梳理金融法发展的基本逻辑,探寻金融法的生成和生长路径,以发展和开放的理念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的行使途径和各自拥有的进取的空间,比较分析监管立法、自律规则、金融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等不同途径进行金融法剩余立法的优势和劣势,特别是结合金融领域强监管等特点,在“强行政、弱司法”背景下检视通过监管立法补充金融法漏洞的通常做法,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能改变金融法律不完备性的缺陷,因此需要更新思维模式,以寻求更加系统、更为有效的路径。当然,法律不完备是常态,但法律的不完备性本身也是处于动态发展过程当中,尽管无法予以彻底弥补,但却应该可以在不断填补旧的法律漏洞的同时面对法律与事实之间形成的新的缝隙而有更加充分和及时的作为。为此,在肯定通过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行使剩余立法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思考并谋划剩余立法权主张的转向。鉴于司法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相较于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无论是在权力能动方面还是在应对涉金融类社会问题时权力运行的空间方面,司法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并且对金融法律的不完备性感知更为直接、也更为真实,提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路径选择。依循法律生成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并观照金融法律关系基于金融变革所作出的因应,探讨司法主张的意蕴,并寻求司法主张的进路选择。在此过程中,不囿于中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体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开放式思考,特别是鉴于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引入判例所存在的固有障碍,需要进行创新式思考和尝试式探索。为此,通过分析司法过程中的实然状况并对司法运行的未来动向进行判断,将司法主张的形式区分为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两类,亦即既包括成文的法律,也包括不成文的法律方法,并且确定司法主张的实现路径并不局限于文本法律形式的表达,推动律例并行。事实上,所谓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区分的实质并不只是表现在是否形成文本法律,即使是判例法国家或地区也是有相应的文本表达形式,因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应该是在于是否以事先固化的法律规则去应对未来变化中的法律关系,其间体现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生成路径的笃信,当然其间的区别还应包括权力的配置以及权力的约束等等。严格法条主义是曾经被推崇的司法模式,这样能够有效控制司法权的恣意,对于司法权运行的法律控制也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严格法条主义不仅需要法条本身在体系上能够自足,而且要求法条具有前瞻性并能够适应未来之变化,但金融的发展虽有周期性,并不是线性发展规律,因而金融法面向未来的品质亦因此受到挑战,而这恰恰是法律出现漏洞的重要根源,也是重要的思考维度之一。在此基础上,探寻金融交易运行与金融实定法规则间的空隙,同时佐以案例予以实证,在证立金融法实然存在的不完备状态的同时,也为金融法应然法之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思考进路。在此过程中,从法理与现实需求等角度论证金融法司法主张的正当性,同时注重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可能存在的悖论进行破解,边“破”边“立”,破立结合。一方面关注到金融法司法裁判实践遇到的困境,另一方面正视金融法存在的不完备现象,再一方面立足于金融领域的变革,突出作为金融法律纠纷解决中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面临着解决金融法律纠纷和塑造金融法律秩序的双重任务,特别是要对新型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化的保障。文章以逻辑顺承和实践论证作为问题提出的依据,同时还以金融领域现实法律问题解决的需要和金融法发展的生长需求为导向,反思实定法视野下金融法是否能够堪此重任,或者说如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法的需求,相较于金融司法裁判的传统,显然需要突出其在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性特质,藉此才能有效化解金融法律纠纷,实现有效、公正审理,而这恰恰是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进行结合,实现精巧分工的价值之所在。金融法要对现实法律关系实现覆盖,要使法律对纠纷的事实形成有效涵摄,显然不能囿于既有的法律条文,还要通过司法主张,推动律例并行,法律文本与法律思维并重,才能应对既往、立足现在并面向未来,为变动不居的金融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与保障。基于以上思考,论文围绕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的论证逻辑逐次展开,从立法权引出剩余立法权,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再将剩余立法权的理论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但不就此局限于剩余立法权产生的一般背景,为了寻找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更强烈的动因,从金融变革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变化中析取司法主张的价值和可能的作为,继而在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构造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并在此理念指引之下,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实现机制进行设计,依据法律的外在约束强度不断增强的次序,依次提出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指导案例的发展和司法解释的优化,三者共同推进、相互补充,彼此依存,形成成文与不成文、法律与案例共存的格局,从而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形成更为有效的覆盖面,并能应对金融面向未来非线性发展并且具有运行周期性的特点。为此,文章除了导论和余论之外,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和论证。在引出本文需要论证的问题之后,第一部分从论题的概念出发,主要阐述剩余立法权的法律意蕴,厘定剩余立法权行使应有的边界和基本约束,对剩余立法权的形成缘由进行剖析,同时对两大法系中相关国家的剩余立法权运行情况进行比较,从中汲取相关经验和启发,继而为剩余立法权的深入论证奠定基础,从逻辑与实践两个维度同时推进,分析剩余立法权的主张动因和运行逻辑,对其运行的正当性分析提供视角。第二部分将剩余立法权概念投射到金融法领域,重点是突出剩余立法权作用的场域,分析金融法中引入剩余立法权及其司法主张的特殊意义,同时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之于金融领域发展特性的特殊价值,并且从实定法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法的现状及未来可能进路,破解相应的悖论,以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实现的路径,就此而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具有实践基础,并不是空中楼阁。比较通过不同途径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特点,剖析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突出各自运行的基础和条件,比照立法的类型、金融发展的阶段和问题导向以及需求导向中需要着力破解的问题,分析司法主张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行使中需要关注的动因和理由,并对从司法角度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独特价值进行初步评析,当然在此并不是意欲取代其他途径对金融法漏洞进行剩余立法,更注重相互之间的协同。第四部分探寻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念,从而能为剩余立法权的实际行使形成指导,从理念呼应司法主张的意蕴,充分结合金融“变”与“常”的特点,寻求金融法对金融发展因应之理念。法律作为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手段,多是作为应变量而予以调适运行的。在金融法中也应是如此,同时鉴于我国法律多具成文法之特色,因此需要在成文法的框架内进行谋划。而持法达变理念恰恰能调和金融法之稳定性与金融嬗变性之间的矛盾,在秉持金融法精神、原则的基础上,回应金融变化和金融法律纠纷解决的需求,从而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以及金融法的发展提供思想因子。第五部分则从剩余立法权的具体实现机制的角度进行探讨,基于成文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约束,如何探寻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实现机制?在遵循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着力从法律方法、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三个维度展开,特别是结合金融专业法院的出现,深化传统司法途径主张剩余立法权的内涵,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运用赋予新的价值与生命力,并且尝试探讨在特定法律领域引入不同法律体系中法律生成方式,形成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金融法生成模式。虽然这些途径在实然状态中已然存在,然而当以一种权力的形式出现,必然已经具备正当性,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关键是在传统思维中,以部门法为突破和试点,并不追求其具备普遍适用性,更是突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应有针对性的法律思维,这才是法律未来的因变之道。
张丹[8](2019)在《非利息收入变化对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以及2015年的股灾使得有关组织和政府部门意识到整个金融业乃至实体经济都有可能会受到金融机构风险活动所带来的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存贷利差减少,互联网金融竞争日益激烈,金融脱媒现象进一步凸显的背景下,作为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重要新途径的非利息收入业务,其规模得到了飞速发展,导致银行业务之间的相关性有所提升。它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性所造成的影响值得引起学者们的密切关注。首先,本文在探索了中国目前的经济形势的情况下分析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论。总结了国内外研究成果后发现,国外从最初的非利息收入会降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观点逐步转变成了其会增加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观点。而中国在研究非利息收入对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的问题上,所采用的方法较少且单一。其次,本文界定了非利息收入和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并分析了它们的各自特点,以便为下文的分析做铺垫。再次,利用中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2010年到2017年的非利息收入总额、增长率以及占比情况来分析中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发展状况,然后对非利息收入对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进行全面的定性分析,最后据此得出相应的结论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文通过定性分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得出商业银行继续扩大非利息业务在降低了部分风险的同时却也在某种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系统性风险的结论。因此,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银行系统性风险进行更加严格的预防与把控。关于非利息收入对中国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的分析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升盈利水平、优化非利息收入结构、降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乃至维护金融系统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陈思阳[9](2019)在《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模式正由规模高速增长向质量效益增长转变,经济结构也逐渐从增量扩能为主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转变,经济环境的稳定向好为银行平稳有序发展创造了条件。私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专业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不仅能加速客户结构的优化,而且促进银行收益结构的调整。但是,由于私人银行在中国的起步较晚,同时又受到金融分业经营限制,相对于国外顶尖的私人银行机构而言,所能提供的服务还相对较少,提供的产品类别相对匮乏,服务多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基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研究,对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经营发展研究发挥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首先梳理了私人银行的起源、趋势及相关概念理论,然后以G银行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情况,找出当前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中面临的困境,从而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文第二章对私人银行起源及相关理论等概念进行概述;本文第三章以G银行为例,结合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创新服务体系、理财产品体系,更全面深入的从多个视角研究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经营发展情况;本文第四章通过PEST分析和SWOT方法分析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的优势、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针对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创新服务体系、理财产品体系分别提出存在的问题,提出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挑战;本文第五章结合以上的综合分析,针对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可行的措施与建议,包括推进私人银行专业队伍建设等。本文的创新贡献如下:(1)G银行作为国内最早开办私银业务的银行之一,同时又是该业务发展现状较好的银行,其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均有借鉴意义。(2)本文收集大量权威机构发布的调查报告进行研究。(3)运用PEST分析法和SWOT分析法对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所处环境进行分析,从而提出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挑战。(4)本文从当前的国情和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实情出发,结合当前资管新规的颁布,针对性的对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提出相应建议。
王丽琴[10](2019)在《云南银联移动支付产品市场竞争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银联是我国主要的银行卡组织,在卡基支付时代,银联在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组织者、引领者、协调者、推动者的核心和枢纽作用。随着科技的进步、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快速升级,个人移动支付业务发展迅速,支付逐渐从卡基支付向账户支付迁移,依托于移动通讯终端的手机支付、二维码支付等移动支付方式对银行卡卡片支付方式形成明显的替代。在卡基支付时代发挥了核心、枢纽作用的银联,在移动支付时代的竞争中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推动全国各省市的银行卡产业发展,做好全国各省市的银行等机构合作与服务,除总部相关职能部门之外,中国银联在全国36个省市及部分主要城市成立了分公司,云南银联是其中一个分公司,负责中国银联各项工作在云南的落地实施。本文首先分析了支付产业的变革以及由此带来中国银联面临的竞争格局,介绍了中国银联的战略定位和发展任务,在新的竞争形式下对银联与机构的“竞合”关系进行了探讨。云南银联是中国银联的一个组成部分,支付产业的变革、中国银联面临的竞争格局的变化,这些都是云南银联发展的宏观环境;中国银联的战略定位和发展任务就是云南银联的发展方向,而具体到云南这一相对限定的市场,云南银联作为银联整体业务守土一方的职能分公司,是应该并且可以做出能动的发展贡献的。因此本文梳理了云南银联的发展情况,通过PEST分析、SWOT分析等方法,阐述云南银联的外部环境、分析云南银联发展移动支付业务的资源和能力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基于银联移动支付产品的特点,提出了云南银联在当地发展移动支付业务、推广移动支付产品的竞争策略,即落地推广的实施路径。基于笔者本人就是银联员工,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支付行业变化发展、云南银联自身竞争能力等的研究梳理,探讨银联移动支付产品在云南进行推广的可落地执行的有效策略,进而能在竞争激烈的移动支付环境下,形成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有参考价值的实施方案。
二、中国银行业2002年采购市场回顾与2003年展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银行业2002年采购市场回顾与2003年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改革的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组建改制,城商行在处置风险中艰难起步(1995—2002年) |
(一)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改制组建城商行 |
(二)加强对城商行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
二、多措并举,城商行在改革发展中快速发展(2003—2012年) |
(一)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稳步提高资本充足率 |
1.引进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
2.引入民营资本。 |
3.公开上市。 |
(二)更名、推进联合重组与跨区域经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
1.更名。 |
2.区域性联合重组。 |
3.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
(三)发挥比较优势,探索和培育自身特色 |
1.开展错位竞争,实现差异化发展。 |
2.精耕细作,提升服务功能,打造品牌银行。 |
三、转型发展,城商行在经济新常态下稳中求进(2013年—) |
(一)深化城商行改革,推进转型发展 |
1.坚持市场定位,加快发展战略和商业模式转型。 |
2.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
3.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 |
4.加快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 |
5.发展互联网金融,提升金融科技服务水平。 |
(二)城商行总体发展态势:扩张速度放缓,行际间分化加剧 |
1.扩张速度放缓。 |
2.行际间分化加剧。 |
四、结语 |
(3)财政货币政策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中的协调配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重点 |
(二)重点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定义与成因 |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定义 |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成因 |
二、政府介入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和金融危机救助相关研究 |
(一)政府介入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的必要性 |
(二)政府救助范畴 |
(三)政府救助措施 |
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中的协调配合相关研究 |
(一)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必要性 |
(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方式 |
(三)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中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
(四)研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主要理论方法 |
第三章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理论分析(一):介入和退出标准 |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的范畴 |
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介入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的标准 |
(一)预期收益分析 |
(二)预期成本分析 |
(三)预期成本收益曲线分析 |
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退出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的标准 |
(一)退出原则 |
(二)退出标准与时机 |
(三)政策退出的次序与方式 |
四、小结 |
第四章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理论分析(二):作用机制 |
一、蒙代尔—弗莱明IS-LM-BP模型 |
二、加入风险溢价因素的IS-LM-BP-RP模型 |
三、加入风险溢价和预期因素的IS-LM-BP-RP-AE模型 |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状态下预期对IS曲线的影响 |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状态下预期对LM曲线的影响 |
(三)系统性金融风险状态下预期对BP曲线的影响 |
(四)IS-LM-BP-RP-AE模型中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效应 |
四、极端情形下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选择 |
(一)对现代货币理论(MMT)理念的借鉴 |
(二)对现代货币理论(MMT)理念的批判 |
(三)IS-LM-BP-RP-AE 模型与现代货币理论的结合 |
五、小结 |
第五章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应对“大萧条” |
(一)背景概况 |
(二)采取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措施 |
(三)政策效果 |
(四)政策退出 |
二、香港应对亚洲金融危机 |
(一)背景概况 |
(二)采取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措施 |
(三)政策效果 |
(四)政策退出 |
三、美国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 |
(一)背景概况 |
(二)采取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措施 |
(三)政策效果 |
(四)政策退出 |
四、小结 |
第六章 中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做法与建议 |
一、中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主要做法 |
(一)上世纪90年代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风险 |
(二)清理整顿金融“三乱” |
(三)全国农信社风险处置 |
(四)本世纪初国有银行风险处置与股份制改革 |
(五)2015年应对股市异常波动 |
(六)包商银行接管 |
二、中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不足及原因 |
(一)传统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突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需求 |
(二)央行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机制执行的灵活性加大 |
(三)货币政策调控与财政政策之间的内生联系有待进一步加强 |
三、完善机制的政策建议 |
第七章 中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证分析 |
一、变量数据与模型说明 |
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VEC模型) |
(一)数据平稳性检验 |
(二)协整检验与VEC模型 |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
(四)脉冲响应函数与方差分解 |
(五)小结 |
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对股市走势的影响(VAR模型) |
(一)数据平稳性检验 |
(二)VAR模型的构建 |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
(四)脉冲响应函数与方差分解 |
(五)小结 |
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ARCH类模型) |
(一)数据平稳性检验 |
(二)ARCH效应检验 |
(三)模型拟合 |
(四)结果分析 |
(五)小结 |
五、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VAR模型) |
(一)VAR模型的构建 |
(二)格兰杰因果检验 |
(三)脉冲响应函数与方差分解 |
(四)小结 |
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对投资者信心的影响(VAR模型) |
(一)数据平稳性检验 |
(二)VAR模型的构建 |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
(四)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 |
(五)小结 |
第八章 新形势下中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及应对 |
一、新形势下中国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
(一)实体经济领域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
(二)金融市场领域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
(三)金融机构领域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
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储备 |
(一)应对实体经济领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
(二)应对金融市场领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
(三)应对金融机构领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
三、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启示 |
一、主要结论 |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的范畴 |
(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介入与退出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的标准 |
(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手段 |
(四)中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效果 |
(五)当前中国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
二、政策启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4)XY银行青岛分行票据业务发展策略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框架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框架 |
第四节 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票据的概念 |
二、票据业务的类型及划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经营策略 |
二、基本竞争战略 |
第三章 XY银行青岛分行票据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
第一节 票据业务发展现状 |
一、业务发展基本情况 |
二、在XY银行系统内发展情况 |
三、在青岛当地市场情况 |
第二节 票据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票据业务定价没有竞争优势 |
二、业务流程弱化较严重 |
三、业务营销手段和能力有待提高 |
四、票据产品创新不足 |
五、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 |
第四章 票据业务市场行业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外部环境的分析 |
一、政治环境 |
二、经济环境 |
三、市场环境 |
四、技术环境 |
第二节 内部环境分析 |
一、经营管理 |
二、内控管理体系 |
三、票据操作管理 |
四、产品竞争力 |
第三节 行业竞争分析(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
一、行业内竞争者 |
二、潜在竞争者 |
三、替代产品 |
四、供应商议价能力 |
五、客户议价能力 |
第四节 SWOT分析 |
一、票据业务的优势 |
二、票据业务的劣势 |
三、票据业务发展的机会 |
四、票据业务面临的威胁 |
五、SWOT战略矩阵 |
第五章 XY银行青岛分行票据业务发展策略优化方案设计 |
第一节 定价策略的优化 |
一、优化内部FTP定价 |
二、差异化定价策略 |
三、综合收益定价策略 |
第二节 业务流程的优化 |
一、优化岗位职责 |
二、加速推动线上化操作 |
三、操作手册实时更新 |
第三节 营销策略的优化 |
一、品牌营销 |
二、目标沙盘客户营销 |
三、激励活动营销 |
第六章 XY银行青岛分行策略实施保障措施 |
第一节 人员培训与激励措施 |
第二节 内控合规风险管理 |
第三节 组织结构优化创新 |
第四节 票据品牌文化建立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对技术创新及其持续性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CSR及其披露的文献梳理 |
2.1.1 CSR的概念界定 |
2.1.2 CSR研究的演进脉络 |
2.1.3 CSR披露研究的发展演进 |
2.2 技术创新研究的演进脉络及文献梳理 |
2.2.1 技术创新理论的提出 |
2.2.2 技术创新的理论分野:基于不同维度 |
2.2.3 技术创新的持续性 |
2.3 CSR与技术创新关系的文献梳理 |
2.3.1 CSR与技术创新的研究(基于单一CSR维度) |
2.3.2 CSR与技术创新的研究(基于综合CSR维度) |
2.3.3 CSR与技术创新的研究评述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制度背景与现状考察 |
3.1 CSR披露的制度背景 |
3.1.1 中国CSR的发展历程 |
3.1.2 CSR披露的推动因素 |
3.2 中国CSR披露的现状考察 |
3.2.1 CSR披露的数量 |
3.2.2 CSR披露的质量 |
3.2.3 CSR披露现状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对技术创新及其持续影响的理论分析 |
4.1 CSR披露及技术创新的内涵界定 |
4.1.1 CSR披露行为与CSR披露质量 |
4.1.2 技术创新与持续技术创新 |
4.2 CSR披露影响技术创新及其持续性的理论依据 |
4.2.1 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信号传递理论 |
4.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4.2.3 合法性理论 |
4.2.4 资源基础理论 |
4.3 CSR披露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 |
4.3.1 CSR披露行为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 |
4.3.2 CSR披露质量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 |
4.4 CSR披露对持续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 |
4.4.1 CSR披露行为对持续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 |
4.4.2 CSR披露质量对持续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CSR披露行为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 |
5.1.1 样本选取与数据处理 |
5.1.2 实证策略 |
5.1.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1.4 扩展性检验 |
5.1.5 实证分析小结 |
5.2 CSR披露质量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 |
5.2.1 数据来源 |
5.2.2 样本选取与处理 |
5.2.3 实证策略 |
5.2.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2.5 扩展性检验 |
5.2.6 实证分析小结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对持续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CSR披露行为对持续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 |
6.1.1 样本选取与数据处理 |
6.1.2 实证策略 |
6.1.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1.4 实证分析小结 |
6.2 CSR披露质量对持续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 |
6.2.1 样本选取与数据处理 |
6.2.2 实证策略 |
6.2.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2.4 扩展性检验 |
6.2.5 实证分析小结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对技术创新及其持续性影响的中介效应分析 |
7.1 中介变量的选取及分析 |
7.2 实证研究设计 |
7.2.1 模型建立 |
7.2.2 指标选择 |
7.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7.3.1 中介效应检验 |
7.3.2 CSR披露行为与披露质量的作用差异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情况 |
附录A 沪深交易所强制要求部分上市企业披露CSR报告的通知 |
附录B 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要求——以深交所为例 |
附录C 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样本摘录 |
附录D 润灵环球CSR报告评级体系简介 |
(7)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剩余立法权生成逻辑及其运行基础 |
第一节 剩余立法权基本释义 |
一、立法权基本概念 |
二、何为剩余立法权 |
第二节 剩余立法权何以生成 |
一、立法不作为中的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二、立法转型过程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三、统一法律适用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的镜鉴 |
一、普通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二、大陆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第四节 剩余立法权的边界及其约束 |
一、剩余立法权与原生性立法权的边界 |
二、剩余立法权权力行使的约束及监督 |
第五节 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与涵摄 |
一、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 |
二、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进路 |
第二章 金融变革语境中的剩余立法权 |
第一节 金融的深化与创新 |
一、行政性金融向普惠性金融的转变 |
二、传统性金融向创新性金融的转变 |
三、资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风险转变 |
四、资金融通向财富管理的功能转变 |
五、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理念转变 |
六、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转变 |
第二节 金融变革中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更新 |
一、金融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
二、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 |
三、金融交易权义结构的更新 |
四、金融交易对象范围的发展 |
五、金融法律条款技术性增强 |
第三节 实定法状态下金融法运行的追问 |
一、金融立法真的已经逻辑自足了吗? |
二、法官适用金融法真的没有续造吗? |
三、金融立法与金融司法真的无涉吗? |
四、适用创新真的打破成文法体系吗? |
第四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法理基础 |
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针对法律建构主义的修正 |
二、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对立法实践不完美的确认 |
三、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维护法律实质公平的选择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适应经济基础巩固的需要 |
第五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现实动因 |
一、金融的开放性与广域性致使法律无法实现无缝规制 |
二、法律运行中人化努力不足与人际差别对金融法误解 |
三、“不得拒绝裁判”形成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时机 |
四、金融法的渊源为司法主张其剩余立法权生成了空间 |
第六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悖论破解 |
一、成文法体系中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可能性 |
二、金融法律规则与金融司法裁判规则贯通的逻辑梳理 |
三、金融立法强制保留与剩余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辨正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民意基础扩张性阐释 |
第三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分配与可能路径比较 |
第一节 监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监管立法的价值理念 |
二、金融监管立法的轨迹描述 |
三、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评价 |
第二节 自律规则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基本评价 |
第三节 金融政策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政策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政策的运行描述 |
三、金融政策的基本评价 |
第四节 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理据 |
二、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现实描绘 |
三、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评价 |
第四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 |
第一节 金融领域发展之“变” |
一、金融交易领域的创新之变 |
二、金融交易领域的人性之变 |
三、金融交易领域的未来之变 |
第二节 金融领域之变的法律依归 |
一、金融领域不能脱法治理 |
二、金融领域不能守法不变 |
三、金融领域不能屈法而行 |
第三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基因 |
一、金融变法之现实不可能 |
二、金融深化之现实不可逆 |
三、持法达变之现实不可缺 |
第四节 持法达变理念下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不可替代 |
二、持法达变对简单依法办事观念的完善 |
三、持法达变理念之于金融司法的契合性 |
第五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 |
一、金融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运用基础 |
二、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运用之调适 |
三、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之具体展开 |
第二节 金融领域指导案例的优化与发展 |
一、拓展金融指导案例功能,明确金融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 |
二、以金融指导案例为试点,法定化金融指导案例基本效力 |
三、赋予金融法院相应权力,优化金融指导案例的生成机制 |
四、明确法律纠纷参照规则,提升金融指导案例适用的刚性 |
五、建立案例偏离报告制度,完善金融指导案例的适用规范 |
第三节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应用 |
一、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进路 |
二、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成原则 |
三、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配置 |
四、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约束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非利息收入变化对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0.2.1 研究方法 |
0.2.2 研究框架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国外研究现状 |
0.3.2 国内研究现状 |
0.4 本文的贡献与不足 |
0.4.1 本文贡献之处 |
0.4.2 本文不足之处 |
1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特点 |
1.1 非利息收入的内涵 |
1.1.1 非利息收入概念的界定 |
1.1.2 非利息收入的主要特点 |
1.2 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内涵 |
1.2.1 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相关概念 |
1.2.2 银行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特点 |
2 中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的发展状况 |
2.1 中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发展历程 |
2.2 中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的发展背景 |
2.3 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的发展现状 |
3 非利息收入业务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的分析 |
3.1 非利息收入业务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1 协同效应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3.1.2 多元化效应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3.1.3 联动效应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3.2 非利息收入业务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的一般性分析 |
3.2.1 风险管理的困难化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3.2.2 经营杠杆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3.2.3 顺周期波动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3.2.4 手续费和佣金收入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3.2.5 投资收益类业务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4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4.1 研究结论 |
4.2 政策建议 |
4.2.1 促进非利息收入业务多元化发展 |
4.2.2 建设战略性人才队伍 |
4.2.3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
4.2.4 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私人银行概述 |
2.1 私人银行的定义 |
2.2 私人银行的起源 |
2.3 私人银行模式类型 |
2.4 私人银行业务基本特点 |
2.5 全球及中国私人银行市场发展趋势 |
2.6 私人银行相关理论 |
3 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
3.1 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经营情况 |
3.2 G银行私人银行创新服务体系 |
3.3 G银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体系 |
4 G银行私人银行发展环境分析 |
4.1 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PEST分析 |
4.2 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SWOT分析 |
4.3 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
5 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 |
5.1 推进统一战略布局 |
5.2 构建特色服务体系 |
5.3 优化各类产品配置 |
5.4 建设私银专业队伍 |
5.5 加快技术推广应用 |
5.6 强化内控风险管理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云南银联移动支付产品市场竞争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3 中国银联战略格局与市场竞争策略 |
3.1 中国银联概况 |
3.2 支付产业的变革和机遇 |
3.3 中国银联面临的竞争格局 |
3.4 中国银联的战略定位 |
3.5 新“竞-合”关系 |
4 云南银联发展现状及银联移动支付产品市场环境分析 |
4.1 云南银联发展现状 |
4.2 PEST分析 |
4.3 SWOT分析 |
5 云南银联移动支付产品竞争态势分析 |
5.1 云南银联移动支付产品体系 |
5.2 云南银联移动支付VS国际卡组织支付 |
5.3 云南银联移动支付VS移动互联网支付 |
6 云闪付APP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比较 |
6.1 产品功能比较 |
6.2 合作商户及用户活跃度比较 |
6.3 限额及费率比较 |
6.4 风控对标比较 |
6.5 战略价值和体系地位比较 |
6.6 三个APP的未来竞争形势分析 |
6.7 对云闪付APP即银联二维码支付产品差异化发展的启示 |
7 云南银联移动支付产品的竞争策略 |
7.1 立足云南当地提升银联的品牌价值 |
7.2 打造云南当地市场的战略联盟 |
7.3 与微信和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的差异化竞争 |
7.4 移动支付用户的拓展 |
7.5 移动支付场景的打造 |
7.6 面向南亚和东南亚的发卡和受理网络建设 |
7.7 县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
8 结论及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8.3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国银行业2002年采购市场回顾与2003年展望(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2]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改革的历史考察[J]. 宋士云,宋博.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 [3]财政货币政策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中的协调配合[D]. 龙俊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XY银行青岛分行票据业务发展策略优化研究[D]. 陈营. 云南师范大学, 2019(06)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对技术创新及其持续性的影响研究[D]. 白旻.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7]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D]. 朱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非利息收入变化对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分析[D]. 张丹. 辽宁大学, 2019(01)
- [9]G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对策研究[D]. 陈思阳. 云南大学, 2019(03)
- [10]云南银联移动支付产品市场竞争策略研究[D]. 王丽琴. 云南大学, 2019(03)